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美〕罗伯特·布伦纳 《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新解》

第九章 1550—1650年英国商业扩张的社会基础[1]



  对于任何一种人类经济史划分来说,资本家都是特定时代的独特阶层。换句话说,任何一个特定时代的资本家群体,都不是前代资本家群体的自然延续,因为在每一次经济组织变革中,我们都会发现延续中的断裂。似乎是一向积极的资本家自己意识到自身已难以适应新情况……于是他们放弃斗争,选择成为贵族阶级(如果说该阶级还在发挥某种作用的话,那其方式也只能是消极的),他们的位置由此被新人所取代……

  ——亨利·皮雷纳[2]



  皮雷纳的这番概括,见解固然深刻,但却未必站得住脚,因为它对“资本家”行为和经济发展性质的理解过于简单化。举例来说(如下文所示),以1550—1650年英国贸易扩张为显著标志的商业突破性发展并不完全归功于“新人”的努力,也并非总是依赖创业精神。无论如何,皮雷纳的确尝试着从经济实际参与人的角度去理解经济变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的方法给经济决定论(这一当前流行的经济发展解释框架)提供了一种必要的修正。
  英国1550—1650年间的商业扩张,往往被简单地同经济成本结构转型以及机遇对英国商人的眷顾等联系起来加以解读。商贸活动也因此常被解释为对市场条件(或多或少)的自动反应——这些条件包括:海—幅幅—第九章1550—1650年英国商业扩张的社会基础外需求危机、销路中断、海外经济与政治竞争对手的衰荣。此类因素显然应该属于任何关于都铎王朝晚期到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商业发展问题的讨论议题之列。不过,这些因素却不能用来解释那些没有受到明显挑战却也以同样的原因出现的应对过程。对商业机遇(或成本)的反应(如果确实存在的话),会因商人团体的社会、政治或经济属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某个商业团体十分有前景的企划,可能在其他团队看来却是无关痛痒的,因为基于地位和经验的差别,他们会养成截然不同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同时,特定条件下的某个商业机遇,往往并不能被单纯看作是“既定”的。因为这个商机的优势或其潜在价值是因人而异的,即取决于决策者当下掌握的资源和眼光;也就是说它的商业价值有待挖掘,甚至是创造出来。简言之,不同的商业项目会在你来我往中遇到它们真正适合的创业团体,而不同的创业者也会通过不同的理念来丰富和搭建属于他们的项目。
  因此,本文旨在以参与过伊丽莎白一世和斯图亚特早期贸易扩张的商业团体为切入点,探讨将商业活动定位成具有社会、政治、经济等多种面向的复杂进程的意义所在。重点是将伊丽莎白时代尝试东扩的商业精英(他们以风险最小化和创新为条件完成了商业东扩)与斯图亚特早期(受迅速兴起的殖民地贸易冲击)更具典型“创业精神”的“新人”相比较。这一对比分析将会清晰凸显皮雷纳理论框架中的缺陷,也将启发我们重新审视那些被反复强调的影响16世纪商业发展的经济“决定性”因素对于真正推动商业变革的特定商人群体所产生的现实影响。这一讨论也将开启一种新思路,进而对当时商业扩张的变革性推动力有更为精准的把握,对其各个发展阶段有更清晰的描述。


  一直以来有一种普遍的历史观认为,伊丽莎白时代的商业扩张是1550年代布料出口危机和随之而来的新布料市场需求的直接结果。[3]这个观点有其合理性。可它往往会对伊丽莎白时代商业变革的原动力及它同早前商业走势的关系等问题产生误导性影响。16世纪后半叶,发源于俄罗斯经由利凡特至东印度地区的整个扩张浪潮所助推的贸易兴起,并没有解决纺织出口贸易面临的问题,当然也不是以解决这个问题为初衷的。这些贸易最初并不是由“商业风险公司”(Merchant Adventurers,当时的布料出口巨头)所发起,而是由进口商人策划起来的,目的是为了从低地国家和葡萄牙的中间商手中分夺他们一直垄断的东方货源。因此,这些新贸易的发展与一直掌控着英国商业命脉的“商业风险公司”的布料出口生意无关,而只能理解成这些商人对东方商品进口的持续关注以及他们在开拓布料出口市场方面的相对无力。伊丽莎白时代的这些企业家,由于商业目的的不同(不管是组织性的还是个人的)而与“商业风险公司”存在明显的分疏。从这个意义上说,伊丽莎白时代的扩张可以被看作是英国贸易发展的重要突破和崭新阶段。
  东方市场的香料和黄金是最初吸引“莫斯科夫公司”(Muscovy Cornpany,1553—1555)创立的诱因,而这基本上也是整个扩张进程迈出的第一步。[4]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商业风险公司在莫斯科夫公司最初合股的投资者中是大股东,可能占有其将近三分之一的份额。而他们之所以有兴趣参与这项风险投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希望开拓新的布料出口市场需求。[5]可情的是,如果这些股东仅仅扮演一个无所作为的投资者而没有积极有效地参与任何公司决策的话,那么他们的希望就只是徒劳。事实证明,当时的俄罗斯市场早已无力消费大批的英国布料。1620年之前,英国出口俄罗斯的布料数量每年不超过2500匹,不足英国出口总量的3%。[6]从这一视角来看,其他东方市场的利润空间也大不到哪里去。
  1581年,当东扩足迹踏至利凡特,公司运营的核心注意力则瞄准了进口市场,而此时商业风险公司的股东已基本退出公司决策舞台。同利凡特地区的贸易往来以香料、丝绸、黑加仑等产品的引进为主,而布料生意则开始担当交易媒介的功能。1590年代后期,每年出口利凡特的布料数量平均在7000—8000匹,价值5万—6万英镑。[7]相比之下,到了1580年代后期,英国商人单批进口利凡特的货品价值高达7万英镑[8](超过当时英国单批出口货物价值的两倍[9])就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根据官方估计(可能有所保留),到1620年代和1630年代早期,利凡特的进口贸易额呈现惊人增长,1630年和1634年分别达到了352263英镑和212186英镑。[10]与此同时,布料出口贸易发展停滞,仍然停留在16世纪晚期的水平。1621年,莱昂内尔·克兰菲尔德(Lionel Cranfield)特别以利凡特贸易情况为例以指认国家贸易逆差问题。“从海关报表中我们可以发现”他说,“土耳其公司比东印度公司情况更加突出。它们在总金额中占了两成而在商品数量上位居第三。”[11]当然,东印度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尝试过真正意义上的布料出口,它们基本从事的是纯进口贸易。[12]
  当逐渐认清了东方贸易并不能为英国布料生意开拓重要的新兴市场这个事实之后,商业扩张也就丧失了对商业风险公司的潜在吸引力。继中世纪的那段混乱期之后,商业风险公司的创业者们与北欧建立的安全而可靠的短程贸易进展十分稳定。[13]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风险公司垄断了当时伦敦利润最丰厚的贸易,所以自然也就在城市精英商群中地位显赫。[14]东方贸易固然带来了可观的商机,但就商业风险公司在一些享有特权的商业线路上获得的稳定收益来看,它们确实没有理由去承受开拓新贸易所带来的风险和不便。1581年,12个土耳其签约商家中可能有3到4个都来自商业风险公司,但似乎并非所有的贸易商都主要致力于布料出口贸易。[15]1606—1614年,41个商业风险公司主要成员中(即年出口布料1000匹以上),只有5个来自拥有118个签约合作商的利凡特公司。[16]1630年代,这两项贸易基本上都由一些独立程度很高的商人团队运营。根据那10年间仅存的1632年与1640年的相关记载来看,此间数百位与商业风险公司存在特权贸易的布料商中,只有13位是利凡特公司成员。[17]


  因此,与利凡特的贸易合作就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商业风险公司之外成长起来,而在1550年之后的一百年里,其自身发展又同与东方国家、俄罗斯以及东印度群岛的其他贸易项目有着密切复杂的关联。尽管各有专攻,但所有的贸易活动都致力于尽量掌控东方市场的香料、丝绸和其他货源。基于共同的目标,这些形形色色的贸易活动在商人们之间编织出一张复杂的合作网,经由一些贯通性的运作之后,就构成了整个外贸发展统一进程中连绵不断的环节链。直到这一百年的末期,这些经营东方贸易的商人才开始组建团结的商业团体,截然区别于商业风险公司,且很快开始撼动后者的显赫地位。
  在伊丽莎白时期的贸易扩张中,1560年代和1570年代安特卫普货港的衰落很可能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它促使英国商人开始减少对欧洲中间商的依赖,转而自行开拓东方货源市场。[18]然而在那之前,俄罗斯公司的贸易商已经在试图打通东方市场。该公司建立的初衷就是脱离葡萄牙人的干涉自行挖掘东方市场的利润。因此,在16世纪60、70年代,它负责发起了六次远航,取道莫斯科去往波斯。这几次冒险之族或有成功,但大体上危机重重、一波三折,最后在1581年突然终止,同年土耳其公司成立。[19]
  土耳其公司创立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用安全性和绩效性更高的方法完成俄罗斯公司远航波斯的计划目标。[20]这似乎也代表了同西班牙和葡萄牙从事贸易往来的商人们试图跳过伊比利亚供应商,直接占取地中海东部货源地的意向。土耳其公司最初的12个合股人中有9个是俄罗斯公司成员,而这中间又有3个贸易商在1580年代跃升为公司的主管人。俄罗斯公司本身还对土耳其公司实施了一项重要投资。同时,土耳其公司最初的投资人中还包括10位西班牙商人。[21]
  同土耳其公司与俄罗斯以及西班牙商人开展东拓贸易的目标大体一致,东印度公司的创立初衷只在于接替一直以来都由土耳其公司把持的重要贸易角色。16世纪后期,英国土耳其公司的贸易商们开始习惯于在那些从远东陆路输送货品的中间商手中置办叙利亚香料。尽管如此,当荷兰人考察出途经好望角的直行海运是香料贸易成本最低的路线后,英国人不得不如法炮制以免落后于人。[22]
  正如K.N.乔德哈里(K.N.Chaudhuri)所言,我们应该“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崛起看作是一次试图独立于利凡特贸易主体、另辟蹊径地经营香料贸易的努力,而不是一次事出无因的商业冒险”[23]。所以利凡特公司自从于1599—1600年间创立以来就一直主导这项贸易合作,也就不足为怪了。东印度公司的第一任理事托马斯·史密斯爵士(Sir Thomas Smyth),就是当时利凡特公司的理事。[24]而东印度公司最初的24位董事中,有7位是利凡特公司的高层[25],且在投资于一级、三级和四级合资股的总资金中,利凡特公司的成员贡献了三至四成。[26]早年间,东印度公司倾力于经营作为其创立初衷的香料贸易,但即使该公司逐渐壮大、争取到了完全自治权并可自行推行创新措施,利凡特的商人们仍然占据了公司的主要决策层。直到1630年代,他们对于这项重要贸易的主控能力才切实得到了加强。[27]
  东扩贸易商群的异军突起,标志着英国贸易活动步入至关重要的崭新阶段——因为(正如我们所见)贸易东扩并非主要源自当时一直占贸易主导地位的北欧布料贸易。但这些基本的商业分化并没有带来随后社会发展的实质性断裂;相反,它大体上完整地保存了城市商会的社会结构。尽管利凡特—东印度公司的商人因架空商业风险公司而起家,但他们也并不是皮雷纳理论中所谓的“新人”。就社会背景和地位来看,他们与其他主要城市商人并无本质性差异。如戴维·费彻尔教授所示,土耳其公司的一小批专利权人都来自城市最富有、最有势力的商人之中[28]而较之晚二十年出现的东印度公司的创办人的情形也与此十分相似。事实上,这些元老级商人之前所取得的商业成就,在决定性意义上酝酿了随后的商业创新。
  可见,东方贸易是由特定商人群体发起的特殊项目,是他们为自己的商业理想恰当勾勒出的一系列具体构想。英国贸易的东扩计划,无疑受到了1560年代和1570年代传统欧洲货港衰败的催化。但这些新兴贸易的实际开展过程,很难被简单理解成是应对贸易危机的需要所致,尽管这种理解时常可见。[29]土耳其公司最初创办者优越的财富状况和影响力帮助他们跨入国家的最高决策层。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利用关键性的政治掌控力为他们开展新贸易创造适合的条件。只有考量他们这种为商业运作创造机宜的突出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他们在企业中所发挥的变革性力量。可见他们不是在被动应付—危机,而只是在特定的时机挖掘出他们早已铺陈好的商机。
  截至1581年,手握土耳其公司专利权的区区12名商人将利润最为丰厚的整个中东市场变成自己的专享领域。随后短短几年中,这个门槛极高的商人群体完成了几次英国贸易史上最昂贵的货运,这自然也激起了地位较低的商人们的嫉妒和愤恨。[30]一位新公司的竞争对手有些言过其实地表示:“众所周知,意大利和土耳其公司甚至可以胜任一次比整个基督教世界规模更大的贸易。”[31]不可否认,他的言下之意就是:利凡特贸易应该为更多的商人创造利润而不是只为土耳其公司所垄断。
  这样一个受到极高保护的贸易发展环境,并不是任何商人都能拥有的。土耳其公司从最初创立时就不是一般的团体。1851年,那12名专利权所有人中有6位到1580年代为止都在担任伦敦市参议员,3位是下院议员。他们1589年平均上交的津贴税费是216英镑,而同年全市仅另有49位公民该项支出超过200英镑。或许最重要的是,这群人中包括了两位那时最举足轻重的王室与城市商会间的中间人:一个是“大户”托马斯·史密斯,他在差不多整个16世纪晚期,都是伦敦税收的承包人和经营者;另一个是理查德·马丁(Richard Martin),造币厂的主人。有理由相信,马丁插手将商人们5000英镑的贷款审结给女王(后来以礼物的名义),这个举措似乎有助于确保土耳其贸易专利权花落他家。[32]
  早年间,这些去往利凡特活动的贸易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掌控他们贸易得以开展的外部环境。1588年,当土耳其公司的专利权被终止时,他们同一家新获批的威尼斯公司的专利权人进行了合并。这家新组成的公司随即申请一项新的针对整个东地中海地区的贸易项目的特许权,并且列出一个多达41人的专享此项贸易权限的名单。既然这些被点名的商人都与土耳其或威尼斯公司有联系,那么也就不难理解这个建议中的特权同盟为什么会激起其他同样渴望参与高收益贸易的商人的坚决反对了。[33]为应对外界抗议,土耳其和威尼斯的19位首要专利权人呈文让政府出面制定准入条件(即制定法规和政策),以保护自己的经营热情。
  很显然,更多商人准入这项贸易,并不能指望会取得比目前更好的成就,因为事实表明,我们当前既有商人的一半数量就已经足够维持此项贸易运行……故而以最高的诚意恳请阁下,以此(将这个前提准入条件)作为一个保障,即保护我们在不许外人参与的情况下专享这项贸易成果……否则不仅会让我们在将来的经营中,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而逐渐失去在专注和探索类似项目上的热情,而且也绝对会削弱我们开展新项目的积极性……进而会促使我们退出和放弃这些贸易项目……[34]
  当然,最终这些商人不可能会去兑现他们所谓放弃贸易之类的恫吓。1592年,新的特许权颁布,53名商人获许参与利凡特公司的贸易往来(12名以上被命名为“威尼斯—土耳其”商户),而另有20名获得了准入费为130英镑、期限为2个月的加入机会。对于一个被垄断了21年、如今又新增加了利润丰厚的威尼斯黑加仑和葡萄酒贸易、印度群岛陆路贸易特批线路的利凡特商业体系而言,仅仅依靠那些小幅度的开放措施,显然不能真正缓解广大商人对其高度的渴望。[35]
  随着1601、1605年新特权的颁发,利凡特贸易继续在一个高度保护性条件下运作。此时作为一个管理规范的公司,每个利凡特个体商人都要遵循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自主经营。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管制公司市场和为公司商品维持更有利的价格水平。具体规章因时而异,但大致包括了在特定周期内使用指定的船只进行货运,以及对利凡特贸易货品价格的控制,尤其是黑加仑贸易。[36]利凡特公司成员有经营厚利市场的特权。而作为伦敦最大的管理有素的企业——商业风险公司,该公司的传统则是希望尽可能避免因发掘出这些市场机遇而带来的风险。
  贸易规则的构架是以对贸易准入的严格控制为支撑的。事实上,准入体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由公司高层人员负责的招募过程。这其中,学徒制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初的公司招聘模式,是由公司成员监督下的长达7年的全方位服务考察,其中4年要在公司的海外工厂内进行。新人需要掌握特定的技能才能获得从事贸易的资格,而这些技能又必须首先得到业内商人的认可才行。同样重要的是,学徒制似乎是搭建通常作为生意成功先决条件的贸易人脉的最好途径。最后,通过为利凡特长达7年的服务,在最后几年中,学徒会获得一定的佣金以及从事私人贸易的许可权;这些资源很可能就成为开启个人事业的原始资本。[37]基于这些因素(而且由于利凡特贸易利润如此之高),学徒的价格一贯相当可观。1630年代,此项价格已经达到200—300英镑,这倒不如被看作是一种划定优等人群的方式。[38]
  这套准入机制有助于保持公司人员结构自身的高度可持续性。但终究只有那些握有财富和良好人脉的人才有能力参与。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公司新进人员中往往有大部分都是原有成员的亲戚。以1630年代为例,这段时期内所有表现活跃的利凡特商人中,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人,在他们刚踏入公司时,多少都有父亲、岳父或者兄弟正在公司任职。不用说,那些拥有最好人脉关系的自然也就容易获得最大的成功。的确直到1630年代,超过一半的公司贸易都是由不到25位个体贸易商经手,而这些少数贸易商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总是能通过血缘或联姻关系(往往已经是第三代关系)与那些在利凡特最初创立即1581至1605年间获批特权时期参与公司贸易的人扯上联系。事实上,到了1640年,在这个公司的一大批贸易巨头中,任何一个都能通过由亲缘链交织成的复杂关系网,与另一个构成联系。[39]
  17世纪早期,对长期贸易发展的贡献使得利凡特—东印度商人在伦敦商人群体中联合享有杰出地位。利凡特贸易是在商业风险公司陷入严峻困境的背景之下日益成长繁盛起来的。1614—1640年间,商业风险公司的北欧布料市场缩减了一半。[40]相形之下,在1560年所有地区贸易总值只有9920英镑的丝绸进口贸易,到了1630年,单单利凡特地区的贸易值就达到了125246英镑。[41]此外,1600—1640年间,利凡特黑加仑进口贸易在总容量上足足增长四倍(尽管价值上并不完全对等)[42]同时,东印度公司也在飞速发展。在其最初的30年间,他们承担和运营着一笔超过250万英镑的商业投资,这在当时是最大数额的联合风险投资。[43]因此,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很快成为伦敦最重要的商业主管团体。如前所述,东印度公司一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利凡特贸易。在1630年代,入股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资金门槛是2000英镑,而利凡特司成员占据了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职位。十年间,4位分别担任东印度公司董事、副董事和财务主管的人员同时都是利凡特公司的主管人。[44]
  通过对以上进程的阐述,我们可以理解利凡特—东印度的商人们逐渐介入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商业风险公司作为伦敦商业主管团体地位的过程。1638年,刘易斯·罗伯茨clewes Roberts),这位当时的商务权威人士声称:“伦敦的土耳其公司无论从其发展高度还是重要性来说,在当地都是独一无二的。”[45]他的论点明显依据的是伦敦最有影响力和声望的市议员群体结构的变化,而这个席位的资金门槛高达10000英镑。17世纪早期,商业风险公司以绝对权威控制着整个群体的商业意见。据R.G.兰(R.G.Lang)透露,1600—1625年间当选的140位议员中,有一半是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在这批商人中,四分之三的人曾经经营过商业风险公司位于德国和低地国家的特权市场,而三分之一至一半的人则主要驻扎于这些市场。[46]相比之下1626—1640年间,16位利凡特商人入选议员席位,而此时商业风险公司的席位降至9人。到了1640年,所有26位市政参事议政厅成员中,利凡特—东印度公司的董事占据了近一半。[47]而在此之前很久,作为当时政府财政首要来源的税收领域,已大量落入东部贸易商的控制之中。[48]
  东部贸易商非凡的商业和政治成就,似乎令他们对于进展中的英国贸易扩张开始持一种越来越谨慎的态度。鉴于他们既有的贸易条件,这种想法不足为怪。对于他们而言,将所获利润再投资于处于上升期但相当稳妥的利凡特贸易,或有点冒险,而投资于东印度股份则完全是明智之举。从这个意义来说,他们只是在参照商业风险公司16世纪晚期的经营模式。如上文所示,商业风险公司选择将收益返投于自己创建的商业线路上,而不是尝试经营正在发展中的东部远程贸易;同样,美洲新殖民贸易项目对于利凡特东印度商人来说,远没有经营他们自己掌控的原有生意更具吸引力。于是,他们放任这些新贸易流入其他商人手中,而正是这些”新人”最终将撼动他们的霸权。


  起初,进军西部的贸易活动直接起源于伊丽莎白时期的扩张运动。1606—1614年间,诸如弗吉尼亚、百慕大、纽芬兰等依托合资股平台创建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都受伦敦财力较强的商户所掌控。利凡特—东印度的贸易商大规模投资于这些公司的合资股,并且在最初位居主要领导层席位。然而,这些商业巨头的投资承诺总是不够牢靠。一旦美洲的发展明显趋向于偏离固有的贸易轨道,这些伦敦顶级贸易商很快就会对其失去兴趣。他们不会愿意担此风险,或者向殖民地贸易对口的种植园产业采用新的投资模式。到1620年代后期,美洲最早一批公司都因为失去了伦敦贸易项目的支撑而倒闭。而随后几十年中异军突起的殖民地贸易,其快速发展则得益于一支完全不同的贸易团队。
  以由弗吉尼亚公司所演绎的当时最雄心勃勃的殖民地开拓史为例,按照传统公司行规去开展殖民地贸易,其内在问题是无法规避的。弗吉尼亚公司最初是靠着强大的政府支援以及可观的商人联盟的支持创办起来的。伦敦商人们为其提供了将近一半的原始合资股投资,另外还有一批与利凡特—东印度公司以及其他伦敦公司有来往的商业精英在弗吉尼亚主持重要决策。[49]可惜的是,这些商人的期望似乎一早就被浇了冷水。通过皮毛生意和挖掘稀有金属来获取快捷利润回报的希望难以实现,而要真正获得利润,显然只能寄希望于种植园产品项目的发展。[50]由于不能立即返还投资商们的收益回报,公司不得不面临持续的财政危机。从其1609年获批特许经营权开始的两年里,公司就断绝了所有新的合股投资来源。[51]东印度公司可以吸引以伦敦商人出资为主的将近两百万英镑的合股投资,而同期的弗吉尼亚公司连四万英镑的投资都争取不到。[52]
  资金上的缺口很快迫使弗吉尼亚公司放弃了对殖民贸易发展的直接控制。1614—1619年间,殖民地商业在很大程度上由个人经手,这些个体商人一部分是单打独斗,另一部分则来自公司旗下的各种形式的协会,总而言之,他们都有完全独立的商业决策权。同殖民地发展最终匹配的贸易模式基本上就是这么确立下来的,而这个过程还是在弗吉尼亚公司的上市资格正式终止之前完成的。[53]1624年公司宣布解散,这不过是对一个既存状况的确认而已。弗吉尼亚和西印度地区作为殖民地产品的重要基地,可以基本不在那些规范了伦敦主流贸易架构的公司控制模式的约束之下发展。这种通常由少量个体参与、具有临时效用的自发合作关系,成为了最重要的贸易协作模式。
  弗吉尼亚公司的解散,使本来就对殖民地贸易热情不高的伦敦大商户们斩断了与这些项目的联系。1625—1640年间,在数百位活跃于殖民地的贸易商中间,仅能找到几位为数不多的利凡特成员、东印度公司的董事或者伦敦市参议员。[54]他们之所以没能保持对这项扩张中的贸易领域的掌控,应该是源于殖民地贸易与常规伦敦市贸易运作截然不同的特点。以商业风险公司和利凡特为代表的传统贸易公司,其运营只简单包含了商品的购入。这些经营活动需要在受保护的、团体控制的条件下展开,以此来规避个人主义和竞争等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在最低的风险可能性下确保盈利。即使是风险系数极低的东印度公司,也会谨慎避免那些”成长中的”长线投资项目的不安全因素。公司董事尽可能降低投资于任何形式的固定资本的资金额,所以在17世纪三四十年代,该公司置当地法院和商业对于的强势压力于不顾,坚决回绝对殖民地贸易项目的参与。[55]此外,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则是他们争取到既有市场的唯一途径。1630年代,商业垄断已经被公认为是吸引商业巨头参与项目的基本前提条件。不过东印度的特权受到了同样拥有政府支持的威廉·科腾公司(the firm of Sir William Courteen)的挑战。在与科腾若干年的竞争之后,公司原有的合股投资者分流至预付贷款项目,公司滑向解体边缘。[56]事实上,东印度公司直至1657年恢复特许权、重获垄断保障之时,才完全从这场竞争(对其主要投资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中恢复过来。
  与伦敦传统贸易截然不同的是,殖民地项目要求对商品生产环节的更多投入,而不仅仅在流通环节。美洲贸易的崛起最初依靠的是种植业的发展,如果没有对于后者的资金参与,就很难真正介入当地贸易。刚起步的种植园经济需要长期外部资金的注入才能启动和维持整个进程。因此,至少在发展初期的几年里,有大规模贸易意向的商人难免都要涉足生产程序。商人们往往会买下自己的种植园直接运作,或只能选择与当地种植者合作,为他们提供土地、工具和仆人,并且负责最终商品的交易。[57]此类业务当然只能在自由贸易环境下展开。作为尚未受到任何公司群体独控的贸易项目,殖民地贸易对于那些不能获得传统贸易准入的商人来说,是一个引人入胜的崭新国度。而随着加入者的增加,竞争也逐渐加剧。
  鉴于利凡特—东印度公司一贯谨慎的商业理念,他们在殖民地贸易的激烈浪潮中知难而退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如上文所示,这群从事东部贸易的商人往往具备了在项目启动最初就掌控贸易环境的能力。他们既不面临需要孤注一掷的危机,又能在利凡特贸易中相对轻松地获取利润,同时又以东印度贸易为业务发展的重点,以上诸多因素都解释了缘何他们如此想要离开殖民地贸易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
  利凡特—东印度商人们在美洲殖民贸易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同他们先前的贸易经历密切相关。很重要的是,在弗吉尼亚地区所有的贸易活动中,他们唯一感兴趣的,在于它受到全面的贸易保护并且不需要对殖民地的商品生产环节进行投资。1616年,当烟草种植业的发展开始为盈利可观的殖民地出口生意创造机会,弗吉尼亚公司马上就组建了一个拥有充分垄断和出口优先特权的子公司,负责当地的物资供给和市场运营。[58]这个被称作”弹药库”(magazine)的子公司,与公司的商业旨趣紧密同步,其管理层包括了一些伦敦首屈一指的巨头商户[59]他们包括:托马斯·史密斯爵士,这位当时伦敦最重要的商人之一,曾经主管过东印度、莫斯科夫、法国以及萨默斯岛等公司,并且曾任伦敦市长;罗伯特·约翰逊(Robert Johnson),史密斯的女婿,利凡特公司高层,东印度公司董事,伦敦市参议员;约翰·沃斯滕霍姆爵士(Sir John Wolstenholme),伦敦金融领袖之一,包税商,其后又担任东印度公司董事;威廉·埃辛顿(William Essington),商业风险公司成员,是出任过伦敦市长以及商业风险公司高层的托马斯·海斯爵士的女婿;威廉·坎宁(William Canning),百慕大公司的副主管,数次任五金公司(Ironmongers)经理。[60]当公司的普通合资股价降至谷底,财政亏空将近8 000英镑[61],以至于无法支持任何形式的商业行为时,这些伦敦大商户能够以私人财团的名义筹款7000英镑,进而从殖民地榨取稳定的利润率。[62]可惜的是,他们的“弹药库”在1619年因被埃德温·桑兹爵士(Sir Edwin Sandys)及其“贵族联盟”旗下公司接管而被迫解散。而那些商业巨头自此再也没能收复这块失地。1624—1625年间,当他们试图重建直属他们管理的子公司的努力再次失败之时,也就意味着他们全面退出了美洲贸易市场。[63]
  1618—1648年间的一股将美洲贸易推至稳定平台的生机勃勃的扩张浪潮,从很多层面来说,其背后生力军都是这批被称作“新人”的创业者。可以看到,他们中几乎没有谁出身伦敦商业机构。更惊人的是,当他们涉足这块领域时只有极少数人之前曾参与过某些海外贸易。此外,他们也不是出自当地城市或郡县的社会高层。作为通常被称为“中等阶层”的群体,他们基本上是一些伦敦市外的乡绅和新贵农民子弟。有一些则是来自城镇商人家庭。也许正是因为他们这种社会地位、职业和收入的不稳固,使他们可以放开手脚远赴异乡,投身于前景未卡的殖民地贸易。[64]
  这批新生代商人最初主要以两种形式涉足殖民地贸易:一部分会通过直接移民的方式投入殖民地商业活动,然后他们可以通过当地的种植园生意为更广范围的海外贸易奠定基础,同时也为跻身伦敦主流商人行列提供资金和经验资本;而另一部分并不在殖民地生活的商人则是经由在伦敦的职业资源与美洲当地的贸易进行联系。这部分人的殖民地贸易,主要通过他们先前的行业积累(比如零售商、船长或者从事多种形式的国内贸易)为载体来展开。殖民地贸易为人们提供了新的不断壮大中的物资供给市场,同时也有机会缩减烟草贸易长期不变的中间商抽成。[65]当时有一段文章是这样描述这个殖民地贸易群体的:
  他们不是训练有素的商人,对国外港口或贸易情况都不熟悉,但却对当地的种植园非常了解,一般是当地的种植者或者伦敦本地的烟草批发商和零售商。[66]
  因此,我们基本可以推断,诸如利凡特和商业风险公司这样有组织、成规模的贸易公司,它们往往被经营特权框定成仅仅是”纯粹的商人”,亦即只从事特定的海外贸易。而任何一个希望获得准入的零售商,首先都必须摆脱自己旧有的经营旨趣。这个限制对于那些即使有足够财力的国内贸易商来说,其加入海外贸易圈的可行性也十分微小。[67]相比之下,拥有完全自由度和开放度的美洲贸易,对这些零售商来说自然就更有诱惑力了。


  至此,我们已经从某些方面出发论证了为什么不能单纯从经济维度考察英国贸易扩张。很明显,美洲贸易的最初发展过程就不能简单地用经济因素去解释。新开发的贸易项目确实创造了很多条件。伦敦年烟草进口额从1620年的61500磅激增至1638年的200万磅以上[68];同时,诸如皮草、食品等其他行业也带来了盈利。早在1640年,这块尚显混乱但至关重要的新贸易领域,就已经带来了个人财富的显著增长。[69]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理解为何伦敦那些地位稳固的贸易团体无意插足此一领域。举例来说,既然利凡特公司的贸易商可以在暴利的黑加仑贸易(在1634年和1640年分别只准入37位和51位商人)中轻松赚钱,那他们又何必要忍受烟草贸易(同样的两年里分别有175位和330位贸易商涉足其中)的艰苦?[70]很显然,没有什么条件再能刺激这些已经享有相当地位的贸易商去参与殖民地贸易。事实上,倘若传统的公司贸易项目没有那么高的门槛的话,殖民地贸易对于那些新人来说也不会有如此大的吸引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投身于殖民地贸易的商人之所以做出了比传统贵族商人更果断的决定,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太多后路。在将潜在的机会挖掘成现实成就方面,这些新人也比传统精英们做了更加充分的准备。如上文所示,一个商业机遇的价值或性质,需要动态地加以考量。机会是在其被适当利用的过程中被真正创造出来的。其效益不是客观预设了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被开发的方式以及开发它的人。东部贸易扩张的事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利凡特贸易打开了一扇只面向伦敦大商户的门。说来奇怪,这块领域之所以前景乐观,恰恰是因为参与者们尽可能抹杀了一切冒险、开拓和创业的精神。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利凡特—东印度的贸易商如此小心翼翼地回避日常商务中的创新,所以他们面对新的贸易机会时就意识不到其潜在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给那些参与“新”贸易的人扣上“创业精神”的光环,最初是有些牵强的。首先需要重视的应该是一系列必要的试验,但更重要的是,参与早期美洲殖民地贸易这个路径,大大开拓了商人们的经营视野。从1630年代后期开始.美洲贸易商中的先驱者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贸易扩展攻略,将他们的贸易范围延伸为从新英格兰到西印度群岛、非洲东西部以及东印度群岛等多条路线。[71]这一举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殖民地经济原初的发展需求和弊病的驱使之下开展的。但话说回来,倘若不是这些新进商人所拥有的从商经验帮助他们在潜在的机会面前能准确把握并有条不紊地开发运作,那么这一切都将不会发生。这些商人带来的突破给整个英国贸易史添上了变革性的一笔,但这绝不只是一次孤立的、投机性的商业冒险,它其实是与世界范围内悄然演进着的贸易转型进程一脉相承的。
  1630年代晚期,美洲经济日益受到烟草行业生产过剩以及价格下滑的影响。土地资源匮乏的西印度群岛尤其受挫。因此,当来自巴西的荷兰商人在巴巴多斯岛上创建了甘煎种植园后,立即受到了广泛的效仿。在二十年间,人手和土地资源都十分有限的烟草贸易,被迫让位于采用奴隶制、由制糖厂为支撑的大规模种植园体系。[72]在这场贸易转型之中,英国与荷兰商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是这群人,成为了1620年代之后在美洲贸易中异军突起的领军人物,同时也是他们引导了西印度群岛的全方位发展方式。[73]他们中间有些人在群岛上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大部分在那里掌握了若干烟草贸易线。[74]这群商人在英国几内亚公司因为王权被削弱而得不到足够的特权保护时,夺占了他们的贸易领地,进而成为非洲黑奴的主要输送者。[75]从这个意义上也确实可以说,英国对美洲的奴隶贸易,正是从这批主要的首推者开始继而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展。与此同时,他们还持续担任了殖民地产业的供应商和营销商,并且创建了连接英国、新英格兰、非洲、西印度群岛在内的、被称为“贸易金三角”(triangular trades)的贸易联合体。[76]最重要的是,其中很大一部分商人直接参与了包含庶糖生产的工业化农业项目。[77]这种被称为“农田里的工厂”的制糖工业,其组织和资本要求,大大放宽了传统烟草贸易的准入限制。这样看来,尽管有着丰厚的利润回报,煎糖产业却不能吸引太多伦敦商界精英的投资,也就不足为奇了。[78]
  殖民地贸易商群不断滋长的商业利益需求,促使他们远远不满足于西非和美洲的贸易范围,而是开始挑战伦敦权贵商人的经营地位。1640年代,新世商群不仅夺取了利凡特—东印度公司对东印度公司的管理权,并且根据自己新的经营理念对传统贸易项目进行了调整。如上文所示,1630年代中期,查理一世给英荷商人威廉·科腾爵士授予临时许可证,特许其介入原属东印度公司垄断领域进行尝试经营。在内战爆发前夕,科腾基本上将这块项目放手给了一些能够继续独立经营的生意伙伴掌管。这个新的贸易团体,大体上还是来自那批活跃在西印度群岛的蔗糖贸易中的殖民地商人。[79]他们不仅致力于挑战东印度公司传统权力范围内的贸易项目,其规划还涉及包含整个非洲东海岸沿线种植园项目的开发,东部港对港贸易的开启,以及几内亚黄金贸易的组织操作。他们的目标是将东印度的贸易融入世界范围的多边贸易体系之中,以取代过去的双边路径。这个新体系将以殖民地为主要平台搭建起来,进而将英国、西非、马达加斯加、印度等国连结成一个多元的贸易关系网。[80]当然,可以料想到的是,这样一种多元化的贸易体系,必然会招致那些一向对殖民地贸易不感冒、并且坚守于双边贸易模式的公司老董事的反对。然而,那些在商业竞争中被削弱了经济地位,又在内战中受到政治冲击的传统商业巨头,已经没有能力抵御新进商人们内外夹击和愈演愈烈的攻势。[81]截至1650年,新进商人不仅基本全面掌控了公司大局,并且强力推进其改革计划。[82]
  殖民地贸易商对阵利凡特—东印度公司的胜出,不仅赢在他们更卓越的创业眼光,因为1640年代的政治巨变,在打破保皇派精英商人权势的同时,也相应抬高了推崇殖民地贸易的议员商人的政治地位。事实上,随着1648年独立派的胜利,新进贸易商赢得了进入政府权力核心圈的机会,而这个地位在内战之前则由利凡特—东印度的领导层所专享。[83]毫无疑问,这些新贵商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复制那些传统权贵商人对权势的演绎,当然更主要还是以他们本身更为广阔的商业视野为落脚点的。尽管这些不仅限于经济层面的权势,能够有助于在东部贸易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和更优的市场处境,但对于从事殖民地贸易的商人们来说,他们更需要运用这些权力去窥探荷兰强势竞争对手的商机,因为这些商机往往不是单靠经济途径就能获取的。正如我在别处曾提到的,1650年限制外商参与殖民地贸易的法令、1651年颁布的航海条例以及第一次荷兰战争,都不能撇开这些新进商人强大政治经济势力的影响因素。[84]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商业机遇愈发不可能凭空而降,而是有待于发掘和创造,如有必要的话,政治力量的参与也系大势所趋。



注释

[1] 在此,我要感谢南卡罗来纳大学(University or South Carolina)的戴维·费彻尔博士允许我借鉴他关于利凡特贸易问题的博士论文中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中关于东部贸易扩张的相关理解颇受该博士论文的启发(我尽量标明其出处)。我还要感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洛茨·伯克纳(Lutz Berkner)和杰弗里·西姆考克斯(Geoffrey Symcox)两位教授对本文的阅读和指正。

[2] The Stages in the Social History or Capitalism,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XIX(1914).pp.494—495.

[3] 尤参见:F.J.Fisher. “Commercial Trends and Policy in Sixteenth Century England.”Economic History Review.X(1940).pp.106—107.以及 C.D.Ramsay.English Ouerseas Trade During the Centuries of Emergence(London:Macmillan,1957),pp.20—30;Peter Ramsey,Tudor Economic Problems(London: Victor Collancz.1963).pp.68ff。亦参见:Ralph Davis. “England and the Mediterranean”.in Essays in the Ecol1omic and Social History 01Tudor and Stuart England.ed.F.J.Fisher(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1961) pp.117ff.

[4] T.S.Willan.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Russia Company.1553—1603(Manchester:The University Press.1956).pp.2—3.

[5] T.S.Willan.The MusCovy Merchants og 1555(Manchester: The University Press.1953).p.24.

[6] B.E.Supple,Commercial Crisis and Change1600—1642(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1959),p.258.

[7] Joavis. “England and the Mediterranean,”p.120; Supple,Commercial Crisis.p.258;Astrid Friis,Alderman Cockayne‘s Project and the Cloth Trad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7).pp.70—71,n.2.

[8] T.S.Willan. “Some Aspects of the English Trade with the Levan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LXX(1955).p.407.

[9] Joavid Fischer. “The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 or English Trade to Asia,1553—1605”(University o(London Ph.D.T hesis,1970),pp.200—210,355—359.类似的论述也可参见Willan,“Trade with the Levant,” pp.407—410。威兰还指出对于英国商品而言,利凡特不是—个很好的市场” Ibid.,p.410.

[10] A.M.Millard,“The Import Trade of London,1600—1640”(University of London Ph.D.Thesis,1956),Appendix 2.Table C.米勒德夫人引用的数据出自伦敦港口报表的进口贸易部分(The London Port Books for imports)。

[11] Commons Debates 1621,ed.Wallace Notestein,Francis Relf,and Hartley Simps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35),VI,300.戴维斯教授关于利凡特贸易在那段时期内都处于平衡态势的观点与以下论据有所冲突:(1)米勒德教授关于贸易进口的数据;(2)17世纪早期公认的利凡特布料出口的不景气,以及同期利凡特明显突出的进口贸易增长(尤其是根据费彻尔和威兰关于1600年前的贸易呈现出极端不平衡态势的结论)。Davis “England and the Mediterra nean,”pp.124—125.

[12] K.Chaudhuri,The El1glish Easl India Company(New York: Reprints of Economic classics,1965),p.13.

[13] Supple,Commercial Crisispp.23—24; Fisher “Commercial Trends,” p.96.商业风险公司在16世纪最后三十年中,基本上每年的布料出口量都在6.5万匹左右。相比而言,每年通往东方市场的布料出口总额都不超过1万匹。

[14] See R.G.Lang,“The Greater Merchants of London,1600—1625”(Oxford University D.Phil.Thesis,1963),pp.149—151;Ramsey,Tudor Economic Problems,pp.63—65.

[15] Fischer,“Trade to Asia,”p.169,also appendix.由于相关资料十分有限(因留存至今的伦敦港口账簿甚少),这个结论有待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次东扩项目的两位主要领导人爱德华·奥斯本(Eedward Osborne)和理查德·斯特普斯(Richard Stapers),包括他们的另一位专利权所有人约翰·斯潘塞(John Spencer),显然都不是商业风险公司的成员,因为从一份被描述成“并没有摆脱商业风险公司的”、在1577—1578年间从伦敦出口布料和粗绒布的商人名单中,可以找到他们的名字。 B.M.Harleian Mss.167,fos.75ff.and 91ff.

[16] 此处结论是将商业风险公司的名单(Friis,Cockayne's Projecl,pp.95—97)与利凡特公司的特约成员名单(M.Epstein,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evant Company(London:George Routledge and Sons.1968),pp.158—160)进行比较得出的。同时据记载,1606年活跃于商业风险公司贸易活动的219位商人中,只有7位同年在经营对利凡特的布料出口贸易,Friis,Cockayne’s Project,p.100。同时 R.G.兰也提供了大量例证表明商业风险公司在17世纪早期高度重视本土既有市场,“Greater Merchants of London,” pp.149—168.

[17] 这个结论是将利凡特成员名单(Company Court Books,P.R.O.S.P.105/ 147—149)与商业风险公司1632—1640年间特权贸易商的名单(London Port Books for Cloth exports for those years,P.O.R.E.190/ 36/5,E.190/43/4)进行比较得出的。在此我要感谢F.J.费彻尔教授允许我查阅他在(London Port Books)中关于1640年布料出口数据的记载。

[18] 参见:Chaudhuri,East India Company,pp,6—7。

[19] Willan,Russia Company,pp.2,57—61,90—91,145—155.

[20] Ibid.,pp.153—154.

[21] Fischer,“Trade to Asia,”pp.121,161—162,166—168.

[22] Chaudhuri,East India Company,p.11.

[23] Ibid.,p.12.

[24] A.C.Wood,A History of the Levant Company(London:Frank Cass.1964),p.31.

[25] 这一结论是将东印度公司最初助理名单(Calendar of State Papers,Colonial Series,East rndies,1513—1616,ed.W.N.Sainsbury(Vaduz,Kraus Reprint,1964).p.1l7)与1601年获得特许经营权时的利凡特助理名单(Select Charlers of the Trading Companies,1530—1707,ed.C.T.Carr(London: Selden Society,1913),p.32)进行比较得出的。

[26] 此处结论是将利凡特公司成员完整名单与东印度公司投资者名单以及用于一级、三级和四级合资股的投资金总额等数据进行比较得出的。东印度公司的投资者名单,出自The Registerof Letters Etc.of lhe Governor and Company of the Merchanls of London Tracling Into the East Indies 1600—1619,ed.Sir George Birdwood(London:Bemard Quaritch,1965 repr.)pp.275—281,294—295;The Dawn of the Brilish Trade1 to the East Indies,printed by Henry Stevens(London:Henry Stevens and Son,1886).pp.1—5。

[27] 参见下文。

[28] Fischer,“Trade ωAsia,” pp.166—168.

[29] See,e.g,Davis,“England and the Mediterranean.”p.1l7; Chaudhuri,East India Company.pp.6—7.

[30] Willan,“English Trade with the Levant,”p.407.

[31] Quoted in Epstein,Levant Campany,33,n.14.

[32] Fischer,“Trade to Asia.”166—168,195—200;“The Subsidy Roll for 1589”,引自《1568年伦敦纵览》(H.斯坦福·伦敦、索菲娅.W.罗林斯编:Visitation of London 1568,148—164页,伦敦.John Whitehead出版社.1963)。

[33] 同上书.30、25—36页。

[34] S.P.12/239/44,上书 30、260—261页。

[35] 同上书.36—39页。

[36] Epstein,Levant Trade,chs.viii,ix.关于17世纪早期这些规章及其调整的详细讨论,可参见:Robert 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and Political Conflict;The Merchant Community in Civil War London”(Princeton University Ph.D.Thesis,1970),pp.18—19。

[37] 要对学徒制及其对利凡特未来成员的意义有更好的了解,可参见:Ralph Davis,Aleppoand Devonshire Square(London:Macmillan,1967),pp.64—68.

[38] 这一结论系采集多方素材得出,尤其是当年众多商人明确指定将遗产留给儿女用来支付学徒期费用。详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pp,22—23,n.44.

[39] 本段中的结论是在对利凡特公司成员的贸易情况与他们在内战前的家庭关系等因素详细比照的基础上得出的,详细数据和文献资料,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pp.29—34.

[40] Supple,Cammercial Crisis,p.258 and passim.

[41] Millard,“The Imports of London”appendix.

[42] Davis,“England and the Mediterranean,” p,136.

[43] Chaudhuri,East India Campany,p.209.

[44] 此处结论是将取自东印度公司庭审记录的公司高层人士完整名单与利凡特公司成员的完整名单进行比较得出的。Calendar of State Papers,East Indies,1630—1634;Calendar of the Court Minut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1635—1639,ed.E.B.Sainsbury(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07);Court Books of the Levant Company

[45] Merchants Mappe of Commerce(London,1638),p.319.

[46] Lang.“Greater Merchants of London,”pp.149—151.

[47] 该结论是将市参议员的完整名单(A.B.Beaven,The Aldermen of the City of London,2 vols.(London:Eden Fisher,1908—1913))与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高层人员的完整名单以及商业风险公司成员完整名单(London Port Books for cloth exports)三者进行比较得出的.关于商业风险公司部分的数据并不是十分准确。

[48] Robert Ashton,The Crowll and the Money Market(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60),ch.iv,esp.pp.87—105.

[49] Theodore K.Rabb,Enterprise and Empire(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p.56—57,66.and appendix.

[50] W.F.Craven.The Dissolution of the Virginia Conpan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2),pp.32—33.

[51] Charles M.Andrews.The Colonial Period of American History.4 vol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34—1938),I,pp.106—107; R C Johnson,“The Lotterie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thyLXXIV(1966),259ff.

[52] W.R.Scott,The Constitution and Finance of English,Scottish,and Irish Joint Stock Comtanies to 1720,3 vols.(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912),n,pp.254,258,288;Chaudhuri,East India Company,p.209.

[53] 关于当时拥有独立经营模式的各种企业类型,可参见:Craven,Virginia Company,pp.35,56;Andrews,Colonial Period,1,pp.124—125.

[54] 至今确认了7位来自这些公司机构的商人。此处结论是将利凡特公司、东印度公司、伦敦市参议员的名单与参与美洲贸易的相当完整的名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后者的名单出自1626、1630、1633、1634、1640年的“伦敦进口记录”(London Port Books for imports)中记载的烟草贸易商名单,以及大量的政府公文、诉状、法院记录等等。更多详情,包括这些商人的姓名等等,可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pp.71—72.

[55] W.Foster,“An English Settlement in Madagascar,1645—1646,”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XW(1912),239—240;Calendar of the Court Minut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1635—1639,pp.248—249,328,330,338,339,341.

[56] Ibid.,274ff,302.关于科腾项目的详情,参见福斯特先生书中的“序言”,同上。

[57] R.Pares,“Merchants and Planters,”Economic History Review,Supplement IV(1960),5,52ff.See also,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pp.73—75.

[58] Andrews,Colonial Period,I,pp.126—127; Craven,Virginia Company,pp.33—34;Scott,Joint Stock Comtanies,I,pp.256—277.

[59] The Record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ed.Susan M.Kingsbury,4 vols.(Washington:Library of Congress,1906—1935),Ⅲ,p.598.

[60] C.E.Cockayne,Some Account of the Lord Mayors and Sheriffs of the City of London.,…1601 —1625(London,1897),pp.4—5,80;Beaven,Aldermen,IL p.54;R.H.Tawney,Businessand Politics Under James I(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958),p.87;Port Book for cloth exports,1640(P.R.O.E.190/43/4);The Visitation of London 1633,1634,and 1635,ed.J.J.Howard and J.L.Chester,2 vols.(London:Harleian Society,1880—1883),I,p.259,Friis,Cockayne's Project,p.96; Alexander Brown,The Genesis of the United States,2 vols.(Boston and New York: Houghton,Mifflin &.Co.,1890),n,p.842.

[61] Craven,Virginia Company,p.35.

[62] Scott,Joint Stock Companies,Ⅱ,p.256.In an agreement with the Company of 1618,the Magazine's rate of profit was limited to 25%.Craven,Virginia Company,p.51.

[63] Craven,Virginia Company,ch.vii;Andrews,Colonial Period,ch.vii.

[64][65] 这一结论基于对殖民地贸易商群体统计学和传记学维度的考察,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ch.iii。

[66] “The Humble Remonstrance of John Bland of London,Merchant...”,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phy,I(1894),144.

[67] 关于利凡特公司确保他们未来的合作者能够放弃原先的贸易类型而成为“纯粹商人”的具体事例,参见:Levant Company Court Books,P.R.O.S.P.105/149/ 250,253;S.P.105/150/265;S.P.105/151/120。

[68] G.L.Beer,The Origins of the British Colonial System,1578—1660(New York:Macmillan Co.,1908),p.110,n.3;J.A.Williamson,The Caribbee Islands Under the Proprietar'y Patent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6),pp.137—139.

[69] 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pp.142—143。

[70] 此处数据出自:the Port Books for imports for 1634,P.R.O.E.190/ 38/5,and 1640,P.R.O.E.190/43/5。

[71] 关于这次贸易攻略的详细信息,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ch.iv。

[72] Williamson,Caribbee Islands,pp.137—139,157—158.

[73] 关于参与西印度贸易发展的详细人员名单,可以从1640年代和1650年代汇集了数百位商人签名的殖民地贸易商的多份请愿书中搜集到:同时也可以查阅当时政府和法院的正规档案国务文件(State Paper)、高等海事法庭文档(High Court of Admiralty Papers)、法院诉讼档案(Chancery Proceedings)等等。关于当时的主要商群领导人名单,参见:Journal of the House of Lords,IX,50;同时参见:P.R.O.C.O.1/11/23,24;C.O.1/12/5,8,16。关于西印度贸易商的详情,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pp,150—159。

[74] Ibid.,pp.151—152.

[75] 关于当时的几内亚贸易,参见:J.W.Blake,“The Farm of the Guinea Trade in 1631,”in Essays in British History,ed.H.A.Cronne,T.W.Moody,and D.B.Ouinn(London:Frederick Muller,1949),pp.86—106;关于几内亚公司丧失特许权的详情,参见:Ibid.,p.97;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Commons,Ⅱ,pp.33,278,970;The Journal of Sir Simonds D 'Ewes,ed.W.Notestein(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23),p.540;更多详情,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pp.152—154。

[76] 关于”贸易金三角”的发的发展详情,参见:B.Bailyn,The New England Merchants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5),pp.84—91;V.T.Harlow,Barbados 1625—1685(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26),ch.vi。

[77]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Lords,IX,p.50;Historical Manuscripts Commission,Sixth Report,Appendix,pp.202—203,See a1so,Brenner,“Commercial Crisis,” pp.151—152,n.13.

[78] 此处结论是将利凡特成员和东印度公司董事的完整名单与西印度贸易商的名单(见注[73])进行比较得出的。

[79] 关于接管科腾贸易项目的人员详情,可参见:Calendar of the Court MiMinutes of the Easl India Company 1644—1649,pp.116,305,n.1,p.382; Joumal of the House of Lords,X,pp.617,624;Historical Manuscripts Commission,evenlh Report,Appendix,p.66;P.R.O,H.C.A.24/108/51,265。关于这批贸易人员的详细讨论,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pp.173—175.

[80] 关于这批商人的计划构想和落实.参见Foster,“Introduction,“ Calendar of the Court Mil1uteS of the East111dia Comtany,1644—1649; Foster,“Madagas—car”; J.E.Famell,“The Navigation Act of1651,the First Dutch War,and the London Merchant Community,” Economic History R eview,XVI(1964),p.444.

[81] Calendar of the Court Minut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1644—1649xv,xvi,xix,pp.218,227,342,377—378;Brenner,“Commercial Change,” pp.178—183.

[82] P.R.o.C.O.77/7/6,7,8;Calel1dar of the Court Minut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1650—1654,p.49.

[83] 此处结论基于对内战时期伦敦商人政治处境的详细考察,可参见:Brenner,“Commercial Changer” chs,vi—ix。

[84] 参见詹姆斯·法内尔(James Farneir)的《1651span>年航海条例、第一次荷兰战争和伦敦商人团体》(“The Navigation Act,the First Dutch War,and the London Merchant Community”)中的重要观点。以我所见,要对这群贸易新人在贸易决策中的影响力进行精准评估,就需要对他们在整体权力结构下的地位有一个更准确的阐释,而这一点法内尔教授尚显欠缺.正如他本人也意识到的,殖民地商人群体固然重要,但是在联邦和摄政政体之下却远非主导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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