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幸德秋水 -> 《社会主义神髓》(1903)

社會主義と直接立法

社会主义与公民立法



  我和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者一样,从社会主义的立场,迫切希望我们日本能够早日实行referendum和initiative。因为一时还想不出适当的字眼来表示它们,所以暂且把前者译为公民投票,后者译为公民创制权。

  人们常说荒谬、无聊,恐怕再没有比日本人所谓的参政权更荒谬、更无聊的了。假如已经实行普选,那还可以;然而现在的日本,不是还保留着纳税资格这种落后的、荒谬的东西,以致四千五百万国民中有选举权者不过一百万人左右吗?假如实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法,让这一百万有权者都能够选出代表,也还可以;然而除大政党以外的候选人,不是大都要落选,而真正能够选出代表的,不是一百万人中只有五六十万人吗?即使这五六十万人的意见也好,如果确实能够在议会中得到反映并贯彻执行,也还可以;然而这些代表不是一进议会,就完全变成了政府的奴才吗?换句话说,日本人中有参政权的,不但是国民的极少数,而且这极少数人行使参政权,也只是在他们把选票投进票箱的一利那,除此以外便完全不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还谈什么参政权云云,那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假如参政权有灵,恐怕要噱然失笑,愀然涕泣呢。

  如果真正贯彻政治的根本精神,应该是人民直接行使政权,但社会的实际情况不允许这样做,所以只好委托少数官吏和议员做他们的代表,这是不消说的。所以,不但我,而且许多学者,甚至对欧美各国的代议制度,尚且认为距离政治的理想很远而深感不满。因此,他们正在积极设法以使公民参政能够取得成效。而在我们日本,不仅谈不上参政的成效,甚至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普通代议制都做不到,实际上还不能摆脱君主专制、寡头政治的落后状态。这对于要求我国政治的进步和发展来说,不是值得深深考虑的吗?

  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参政权收到实际效果呢,怎样才能多少接近于政治的根本精神呢?为此,普选固然迫切需要,公平的选举法固然也迫切需要,但仅仅这些,还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参政权的实际效果,也只限于投票的一刹那,所以还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主张公民投票和公民创制权。

  公民投票是就议会通过的重要法案征询人民的意见,经过人民同意之后才作为正式法律。公民创制权是由多数人民联名就重要法律的修改、废止或制定,提出建议,也是经公民投票来决定的。有了这两种制度,人民才能真正参与政治,才能够制止不代表人民意志的官吏和议员的非法行为。在欧美各国中实行这两种制度的,是瑞士联邦共和国。我当然不是主张照抄瑞士的制度,而是认为这种办法可以供我们参考。

  不论在任何国家,凡是两院通过的法律,都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但只有瑞士不是这样。在瑞士,除了紧急的或其他特殊的法律以外,任何法案都得在各州布告九十天,如果在限期内有三万人请愿,或由八个州的政府要求就该法案举行公民投票,就必须举行公民投票,以决定是否可行。不过,到现在为止,所举行的公民投票,并不是由于州政府的要求,而全是由于人民的请愿。三万人相当于全体公民的大约百分之一,有权者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一旦请愿人的签名达到定额,便在联邦各州同时举行投票,投票日期必须在命令发布之日起经过四个星期以后。从1874到1893年期间公布的一百六十四项法令中,被要求举行公民投票的有十八件,其中有十二件被否决,这就是说,被要求举行公民投票的法令占全部的百分之十强,而且其中多数被否决了。

  公民投票并不限于对联邦议会的法案,各州也对州议会的法案举行公民投票。不过,各州的制度多少有些不同,有的州对重要法案一概举行公民投票,也有的在多数州民提出要求后才举行公民投票。这后一种情况,提出请愿者签名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左右,请愿者的定额为该州有权者的五分之一到十二分之一。

  在这里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这个国家的人民和州民要求举行公民投票,决不是出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是严肃而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政府或者议会都必须服从他们的命令,不像日本这样无视民意,敷衍了事。

  公民创制权也是长期以来为瑞士联邦各州所采用。当州民要求修改、废止或制定某种法律时,可以征求多数人同意,说明理由,向州议会提出,其人数定额与公民投票的比例略同。这时,议会必须在一定期间内(有的州是两个月)依此拟就法案,同时议会也另附议会自己的法案和意见,让州民举行投票,一经采纳立即成为法律。在这里,人民确实牢牢地掌握着直接立法的权利,而且同样极其严格而慎重地行使这种权利。这个制度从前只在各州实行,到1891年修改宪法以后,就在联邦范围内被采用了。

  根据这个制度,如果有五万人要求在宪法中加进某种条款或章节时,联邦议会就必须马上研究他们的要求,并依此写成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如果联邦议会不同意他们的要求,就要作为先决问题提出宪法应否修改问题,交付公民投票表决,如被采纳,再把具体法案诉诸公民投票。如果人民提出具有详细内容的法案,议会可以表示同意,或提出不同法案,或提出内容完全相反的法案,让人民做出抉择。但议会的提案必须在其收到请愿书后一年内拟就,过了这一限期,便算是已经同意,而交付公民投票表决。由于这种办法,联邦的宪法屡被修改,大大促进了该国政治的进步和发展。

  在我们日本,修改宪法的创议权完全掌握在天皇一人手里。只要现行宪法不被修改,我国人民固然谈不上关于修改宪法的创议,就是对于一般法律,也得不到公民投票权和公民创制权,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我绝没有试图“乱改”宪法的意思。

  可是,今日的国民参政权确是毫无意义,政治的根本精神无疑在于人民直接参与政治,而公民投票和公民创制,也确是向政治的根本精神靠近一步。

  请想一想,假如我国人民早已获得公民投票和公民创制的权利,藩阀政客还能保持他们今天这般好运吗?毫无道理的军备能够得到扩充吗?苛重的捐税能够被接受吗?高野问题能够拖延到今天还得不到解决吗?矿毒事件[1]还用得着直接向天皇提出控诉吗?只就这些例子就可以知道,我国人民的权利是怎样地被蹂躏,舆论是怎样地被无视,因为国家政权被一小撮人所窃取,以致做出多少不公正、不道德的事,使国家遭受多少损失和多大的玷辱!我们日本人民是否应当永远容忍这种状况呢?是否能够永远容忍这种状况呢?

  日本的政治如能摆脱君主专制寡头政治的境况,而不断进步发展,总有一天会遇到采用这种制度的时机。至于这种时机要经历怎样的过程才能成熟,要经过什么手续才能成为事实,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过,既然一定要遇到这种时机,我就衷心希望它能够早日实现。而如果这两个公民立法制度能够实行,那么社会主义的目的也就大部分实现了。

(《万朝报》第3000号,1902年1月27日,原题为《直接参政论》)





[1] 1880年代,大资本家古河氏经营的铜矿排出的矿渣毁坏农田,严重危害农民的事件。为了援救农民,田中正造曾向日本政府和议会控诉,无效,不得已径向日皇控诉,结果被捕。——原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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