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多布 -> ﹝英﹞多布《政治经济学与资本主义》(1937)
第三章 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
在马克思看来,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进行的分析,只揭露了问题的一半。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某一重要段落里所说的,他们只是表明在和资本主义以前时期对比之下的它的积极的一面。在说明放任主义规律的时候,他们对以往的社会秩序提出了批判,但他们没有对资本主义本身提出一种历史的批判。如果不把资本主义当作一种稳定的、永恒的自然秩序,或是当作社会发展的、不变的最后一个阶段,那么,后一任务还是需要完成的。这一任务之所以需要完成,就是因为要在历史的进化中给资本主义一个适当的地位,并且为未来的预测提供一把钥匙。恩格斯说,现在的经济科学“从批判封建生产形式的和交换形式的残余,开始证明它们为资本主义形式所代替的必然性,然后从正面——就是说在其还是有利于社会的一般目的范围内——阐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交换形式的规律”。同样必要的是,按照“社会主义的观点,去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辩证地完成政治经济学;就是说从反面阐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证明这种生产方式,由于本身的发展,迅速地接近这样的一点:就是它自身不可能再存在下去”[1]。
[1]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4页。
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于当作一种收入范畴来看的利润做出精确的解释。这些经济学家假定了调节商品交换价值的各种条件。他们用成本学说来加以说明;而且他们也提出了实际上就是关于劳动力本身价值的一种成本学说。利润于是就当作一种剩余的数量,它的大小是由其它的特定因素——产品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来决定的。如果单就这些来说,这种说明似乎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但是事实上,它是非常不完全的,因为利润只是当作一个剩余的要素,而没有加以说明。利润的性质和它作为收入的一个范畴而存在的根本原因,还是一个秘密;在这个秘密没有被揭开以前,不仅重要的实际问题没有得到答复,就连这个关系中的各个项目,虽然说可以决定利润(即工资和产品价值),但究竟能否看作是独立的因素,也还是不能确定。在地租理论方面,可耕地的有限来源以及因而产生的缺乏现象,被他们拿来作为地租的产生和由地主占有的理由0古典学说并没有引证相似的理由,来说明利润的产生以及被资本家所占有的原因。他们只是假定了它的必然性。有一个问题依然存在:即使可能在产品价值和生产费用之间存在着一个差额,为什么这个差额应该归资本家和他的同伙所有,而不归其它人所有呢?为什么在一个经济自由和竞争的制度里,这样一种剩余不会消失在地租或工资里面呢?如果它的继续存在,可以用成本学说来证明,它又怎么能和劳动价值学说相符合呢?或者它是否可以用类似地租学说的论点去解释呢?我们从这种研究所能解决的这类实际问题的重要性来看,就知道这不是一种多余的研究:比方说,假使对利润课税,或者拨作别用,或者假使工资上涨,侵占了利润,再或者假使利润率由于某种理由而趋于下跌,究竟会有什么影响?是不是维持资本家阶级,会变成对工业的一种非生产性的负担,正如李嘉图学派对地主阶级的存在所断定的那样呢?这个阶级既然对利润感到兴趣,它会不会和地主对地租感到兴趣一样,变成生产力的桎梏呢?
这些经济学家,特别是李嘉图的继承者,看到了他们论点的这种漏洞,所以就想从两方面来发展对利润的说明:一方面,他们发明了“实际成本”这个新的范畴,作为利润的等价物;另一方面,又用他们所臆断的资本特殊“生产力”来做解释(因此从归属方面来说,当然就是它的创造者资本家)。正是这些肤浅而矛盾的学说,才是政治经济学在李嘉图以后趋于衰落的主要证明,虽然许多评论家都不承认有这种衰落;也就是这些学说,才使马克思加给它“庸俗经济学”的称号。正是对这些概念,马克思集中他的火力进行了猛烈的攻击,特别是庞·巴维克称作马克思对资本生产力学说的那种“有力的攻击”[1]。马克思认为产生利润的原因,并不在于这种资本本身的固有性质,也不在于资本家所贡献的任何实际成本或生产活动(并不比根据自然特性或地主的任何活动来解释地租的方式强),而是在于现实社会的阶级结构。——这就是说,在政治经济学各种规律所由以构成的平等、契约自由和“自然价值”等等词句背后却划分成无产者和被剥夺的阶级。
根据马克思的历史观点,不同的阶级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进步阶段,每一种制度都产生过当时的技术条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同时又被它们所制约。根深蒂固地建立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当时生产资料的关系上的阶级冲突,一直是从一种社会形态过渡到另一种社会形态的基本动力。从对它的根源所作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也是一种阶级制度,虽然在各主要方面不同于以往的制度,但是它还是一种根据二分法——占有的主人和被剥夺的隶属者——的制度。马克思从这种阶级关系的特点上找出了解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的、有规律的运动的锁钥——就是要在单纯分析自由市场交换关系时似乎应有的经济协调的薄幕后面找出不平衡的所在、运动的趋势以及在它的基础以内而不仅在它的基础之上的运动趋势——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和权利平等比起来,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契约自由比起来,我们所看到的是经济的依赖和强制。
[1]《资本与利息》,英文版,第173页。
很明显,利润的产生关键在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必然与以前的阶级社会形态中的所有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奴隶主和奴隶,或封建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有一种基本的类似之点。在这些前期的社会形态之下,关于这种关系的强制和剥削性质,或者关于占有阶级的收入的性质和来源,都没有什么疑问。这个占有阶级,凭借法律和习惯,侵吞了超过它的劳动者的最低生活资料的剩余产品。这种关系也会经根据实际情况见诸明文记载。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就不是这样。这种关系完全成了一种价值的形式,并没有剩余产品而只有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可以假定,是被竞争市场上起着作用的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在这个市场上,正常的交换都是等价物对等价物的交换。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我们究竟怎样才能解释剩余价值的产生呢?既然价值理论本身也是自由竞争市场活动的一种抽象说明,又怎么能使剩余价值符合这种学说呢?自由市场的交换公式是:C-M-C(商品——货币——商品)。似乎没有人可以不先提供一种商品,作为某些相等的商品价值而能换到一种货币收入;买主和卖主在一个市场之内以及在各市场之间的自由移动的可能性,保证在这个交换循环的任何一半上——既不能在C-M(商品——货币)的一半上,也不能在M-C(货币——商品)的一半上——不会产生任何剩余价值。那么,一个阶级又怎么能从货币出发,也就是从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出发,并把它加到交换的循环里面,而能提出比它原来更大的价值,像M-C-M’(货币——商品——货币')的公式呢?马克思说道:“要说明利润的一般的性质,必须从基本理论出发,就是平均起来,商品是按着它们的真正的价值出售的,利润是按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得来的。就是说,以商品中所花费的劳动量为准则出卖商品得来的。你们如果不能在这种假定之下解释利润,那你们就完全不能解释它。”[1]对于别人劳动的都铎王朝的垄断或封建留置权[2],已经不能再用来说明,一个阶级究竟用什么方式取得收入而不提供任何生产的活动了。靠机会或个人欺诈手段所得到的利益,不会在一种“正常价值”的制度内发生永久的影响。在契约自由的秩序之下,生产者普遍地、永远地不受生产者的欺骗,似乎是不可能的。这至多只能说明整个资本家阶级中的个人得失;某一个个人的获利,就是另一个人的损失:它并不能说明整个阶级的所得。所以像西斯蒙第(Sismondi)那样简单地把利润说成是“对工人的敲诈”,企业家取得这种利润“不是因为企业的生产多于他所用于企业的,而是由于他没有全部付出他所应付的,因为他没有付足工人的充分报酬”[3];或是像勃雷(Bray)对利润的叙述,把它看作“不相等的交换制度”的产物[4],这都是不充分的说明:它没有对中心的问题提出答案,而且也仍然没有解决其中的矛盾。
[1]马克思《价值价格与利润》,三朕书店1950年版,第45页。他在这里也说到奴隶制度与工资制度的比较:“在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即使无偿劳动,好像也是有偿劳动。与此相反,对于奴隶来说,即使那有偿部分的劳动,也好像是无偿的。“在前一种情况之下,”整个交易的性质,完全被合同的介入和周末所发的工资掩盖过去了。
[2]都铎王朝的垄断指都铎王朝往往把某种商品的专卖权给予和朝廷有关系的人。封建留置权权指封建主有权扣押欠债人的财产。——译者
[3]西斯蒙第《新原理》,第1卷,第92页。
[4]勃雷《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助的方案》,第50页。
詹姆斯·穆勒的确提醒过大家要注意工资制度与奴隶劳动的类似性。他提出了一个疑问,“那种依赖工资劳动者(而不是占有奴隶)而从事活动的人,他的情形与奴隶主究竟有什么不同呢?……他同那些借着奴隶来活动的工场手工业的业主一样是劳动的占有者。唯一的不同,就是购买劳动的方式不同。奴隶主一次买进一个人以后所能操作的全部劳动,而那支付工资的人,只购买一个人在一天或任何规定时间内所能作的那些劳动。既然像奴隶主是奴隶劳动的所有者一样,他是用工资所购买的劳动的所有者,那么,这种劳动所制成的产品,以及他的资本,也都是属于他的了。[1]”但詹姆斯·穆勒对此问题只讨论到这里为止。在马克思看来,这只是一个重要问题的开始。他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在于劳动和劳动力之间的那种他认为十分关键性的区别。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根源,正是在于把人的生产行为本身也转化为一种商品。劳动力成了某种分离出来的、可以买卖的东西,而且它本身也具有一种价值。既然无产者已被剥夺了土地和生产工具,他就没有任何其它的生活途径;而且迫使他为别人劳动的合法强制虽然已成过去,可是阶级环境的强制却依旧存在。既然劳动者个人(至少在没有组织和团体的时候)已经没有可以选择的第二个价格,或“最低拍卖价格”,他所售出的商品,也同其它商品一样,获得等于创造这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的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由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的时候所需要的劳动来决定的。因此,利润产生的原因,不应归于资本在本质上的任何增殖性,而应归于历史所决定的一种事实,就是活动中的劳动能够实现一种价值更高的产品,它高于(以所包含的劳动量为定)人们对劳动力本身当作一种商品来估计的价值。所以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既是而又不是一种等价物的交换。在劳动力被看作是商品的那种社会基础上,就发生了一种等价物的交换,它满足了价值规律的条件:资本家预付给工人生活资料,然后获得市场价值相等的劳动力作为报酬。资本家获得工人的劳动力,工人在交换中得到足以补充他自身由于为资本家劳动而产生的物质损耗。经济的公平固然是满足了,但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历史条件,存在着仅仅为了生活就必须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工人阶级,使资本家有可能得到这样一种有利的交易,那么,资本家就不能将这种剩余价值据为己有。
[1]《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1、22页。并参阅理查德德·琼斯(R·Jones)《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33年版,第58、59页。但这个“唯一的区别”既可以使雇佣劳动者在经济上比奴隶的地位稍好,也可以使他在经济上比奴隶的地位更坏,因为如果劳动者不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对劳动者的保养,就没有长远的兴趣(劳动的损耗以及由于贫穷而引起的贬值并不是像雇主的机器损耗那样当作他的成本来看)。所以雇主看待一个自由劳动者很可能不如他对待一匹马或一个奴隶那样关心。
劳德达尔和马尔萨斯根据资本生产力所提出的相反的解释,不是陷入神秘主义的覆辙,就是回到马克思和李嘉图所共同谴责的单纯用“供求”来说明问题的肤浅做法[1]。马克思从来就没有想否认资本——或不如说体现着积蓄劳动的具体工具——是能创造财货或“财富”的:如果把它否定了,那就会大错而特错。事实上,他还明白指出:“把劳动说成财富的唯一来源是错误的。[2]”李嘉图也同样没有否认过,即使未耕作的土地也能产生各种效用。但这并不是说,土地或资本是能生产价值的。事实上,自然赋予土地的果实越丰富,这种果实的价值就会越小,而土地产生地租的机会也就越小。马克思曾经着重指出,价值不是各种物品的神秘的内在属性:它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表现。他说通过在整个社会的劳动分工过程中生产各部门之间所发生的支配人类劳动的形式和方式,而赋予物品的一种属性;而且这种社会劳动力所支配并不是用任意武断来决定的,而是以通过亚当·斯密所谓的竞争力量“无形的手”而形成的一定生产费用规律为依据的。所以用一种对象(资本)的某些性质来说明剩余价值,是重蹈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李嘉图以后的“庸俗经济学”越陷越深的万物有灵论的一种——的覆辙。这就是把交换关系的原因,照万物有灵论的说法,归属于抽象的物,而实际上这种交换关系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共同结果。这等于完全用木偶的性质和行为,来说明一处木偶戏的演出过程。“那只是人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在人看来,这种关系采取了物间一种关系的幻想的形态”[3]。“从表面看来,其存在是和潜在的关联及媒介的中项相分离的。因此,土地成了地租的源泉,资本成了利润的源泉,劳动成了工资的源泉”[4]。照这种意义来说明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把那些从各个人以及这些人的阶级条件抽象出来的各种对象的特性,作为经济学的常数,就只能处理表面现象,只能对现象做出部分的分析,因此它所假定的规律和趋势,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自行矛盾和虚假的。在这样一种抽象化的水平上,就不可能有区别性,因为没有一个真正区别事物的性质是包括在这些假定里面。生产的各要素,完全看作是各个对于全体以及各个与各个之间,在技术方面不可缺少的东西:这种抽象化就产生一种假设的证明,表示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协调。毫不奇怪,在这样一种水平上的推理,是不可能产生地租和剩余的概念的,而且等价物一定会和等价物交换的,因为情况既是用这种方式来说明,所以结论必然如此。
[1]参阅本书第8-9页。(──参看PDF对应页数。录入者注。)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十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54页。
[4]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3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18页。
也许可以引证一个最近的例子,说明如果使交换关系脱离作为生产者的人、脱离人和社会制度背景之间的关系,而加以抽象化,就可以使某些基本概念失去任何意义。巴列托(Pareto)曾经指出:“人用于生产或改变经济财货的活动”,与“用于占有别人所生产的财货的活动”是有显著区别的。显然,如果我们把经济问题只是当作交换关系的一种形式来看,而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没有联系——把参加交换的个人只当作履行某些“义务”的若干x和若干y,可是把他们从他们和生产资料的具体关系(例如究竟是有产或无产,是消极的食利者还是积极的劳动者)中抽掉——那么,巴列托所作的区别,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占有别人所生产的财货的活动”只能是垄断的侵占行为或经济行为以外的欺诈或强制手段的结果。根据自由市场的定义,就可以把上述情况排除在“正常的”交换价值制度以外。实际上这也就是庇古教授所给的答复。庇古教授在引证巴列托的区别以后说道:“单纯的占有行为”,可以被下面的假定所排除,就是“当某人从另外一个人那里获得财货的时候,他这种获得的过程,并不认为是强占的过程,而是在公开的市场上的交换过程,在这里面,交易双方都是有资格讲价的,而且相当了解情况的。”[1] 可以说,这个结论完全符合所探讨的范围。但是这个探讨范围所要求的答案本身不正说明这种限制的不现实,而且这样一种有限的分析至少在政治经济学的根本性问题上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吗?但是从李嘉图以后的经济学家起,经济学的整个趋势就一直用这种方式把经济研究的范围缩小;而且他们虽然这样做,同时却又在类似古典经济学家所关心的根本问题上,继续发出各种议论。
[1]《福利经济学》,第130页。
假定通行税关卡是一个普遍的制度,是根据习惯或古代的合法权利而建立起来的。如果说掌握通行税的阶级的收入是代表“占有别人所生产的财货”,而不是用来偿付“旨在生产或改变经济财货的活动”,我们是否有理由否认这句话也有它的重要意义呢?但通行税在可替换的通路的竞争中终会给固定下来,因此也可以假定它是“在一种公开的市场上所确定的价格,在这里面,交易双方都是有资格讲价的,而且相当了解情况的”。那么,关卡的开放或关闭,按照生产要素的最流行的定义来说,是不是也会变成生产的一种基本要素,至少和今天企业资本家的许多职能照这样分类一样有理由呢?这个要素还可以同别的要素一样,说成具有“边际生产力”,而且它的价格也可以当作是它所提供的劳务的尺度或等价物。总而言之,在通行税关卡和一般稀少物资的所有权之间,究竟怎么划一条逻辑的界线呢?也许有人会说,这种区别要看这个关卡的所有者本人是否曾经建筑了这条通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正是要想打开抽象交换关系所限定的范围,试图根据这个人的生产活动,来我出一个定义,表示这与关口的开放和关闭无关,而且比开放与关闭是更为基本的东西。但局限在纯粹交换关系以内的观念,显然不会超过李嘉图同时代的一个评论家的智慧,这个人在攻击魁奈(Quesnay)和斯密的时候,直捷了当地表明:既然没有人能不提供劳务而向别人讨酬,那么,凡是获得收入的各阶级事实上就是“生产的”,而且它们的收入也就可以衡量它们对社会所贡献的价值。[1]也许可以说,这些区别并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但是如果接受这样一种指示,那么经济学不仅失去它的大部分的实际成果,而且将会变成和这门科学的创始者原来所计划的目的完全不同的东西了。
[1]乔治·潘佛斯(G·Purves)《所有的阶级都能生产国家的财富》,1817年版。这位先生开始就说:“整个统计科学或多或少必须作为根据的根本大问题”,就是“究竟是所有阶级都能生产财富呢,还是其中有某些阶级是不生产财富的。”
但是不应当认为,马克思在批评这种类型的抽象化的时候,他是从一种粗糙的实验主义的观点,来攻击所有抽象的方法的。他所攻击的只是抽象化的一种特殊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忽略了抽象的要义,把映像误作实质,又把假象误作现实了。当然任何概括,从它的根本性质来看,必须要把一种情况中的某些要素加以抽象化;而且在这种程度上,“理论”和“事实”必然是不一致的。像我们所看到的,马克思所用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的抽象方法。马克思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继承下来的、在某些要点上加以发展的价值学说,就是一种抽象法,它不仅是根据任何交换经济所共有的某些特点,而且还根据作为商品生产制度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特点。当人们批评马克思,说他在《资本论》里并没有给他的价值学说提出充分的“论证”的时候,似乎大家都忘记了,他并不是提出一种新奇的、大家所不了解的学说,而是采用了属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已经确定的传统的组成部分的一种原理。他认为没有这种原理,任何因果关系的说明都是不可能的。显然,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没有意思在开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时候,除了给某些像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一类的基本概念下定义并加以比较以外,还要叙述其他的东西。这些概念和其他同类的概念是大家都公认的抽象化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上只有或多或少不完全的代表性。但他在这里所用的方法的抽象程度,和他的前人比较起来,却是半斤八两。竞争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东西,而产生“正常价值”的“完全市场”也是同样抽象的东西。同几何学上欧几里德(Euclid)的点和直线一样,“正常价值”在现实世界上只能看作是具有“极限情况”的东西。
引起马克思的批评者叫嚣最厉害的两种抽象化——同质的“简单劳动”的概念和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一切生产部门都具有相等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假定——既是以前的和同时期的经济学家都具有的概念,也是他们许多最重要的推论的根据。我们已经知道,后一假定在李嘉图的学说中表现得很突出。例如,在国际贸易的学说方面,它就是这种问题的说明的基础:一国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不会影响贸易的条件,而只会在利润的水平上,引起一个相等或相反的变动。[1]我们也看到,这种假定是约翰·穆勒武断主张的根据,他认为,“对商品的需求,并不构成对劳动的需求”。一个生产要素各单位是具有同一性的,这种假定在经济学的方法上直到现在也还是很普通。如果没有这种假定,“正常”报酬的概念就没有意义了。不论是暗含的或是明显的,它都是关于“工资一般水平”或“正常利润”学说的任何讨论的一部分。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里承认,第一卷中价值原理所根据的、相等的“资本有机构成”只是第一近似法,可是庞·巴维克却竭力夸大第一卷的第一近似法和第三卷的近似法有“重大的矛盾”,而且利用这点作为有力的武器向马克思进行攻击。他得意洋洋地宣称,由于这个重大的矛盾,整个马克思的体系已经被推翻了。最近有位作家曾经说,在任何出版物上,没有像马克思体系那样混乱异常的东西了。[2]但是任何演绎的推理都经过一种近似法的过程,而且在所有用逐步逼近法进行演绎推理的例子中,或任何近似法与事实之间的演绎推理中都能够指出类似的“矛盾”。问题要看这种近似法是用在什么上面。重要的关键在于:从这种近似法所能演绎出来的推论,究竟是由于更精密的近似法所需要的修正而归于无效;在《资本论》第三卷所提出的修正,究竟是不是和从第一卷的假定所发展出来的结论有重大的差别。
[1]因为如果“资本构成”在各工业中都是一样的,那么,工资的变动就不会影响可比成本的比例。但是如果这个假定是不确实的,那么,工资的变动,对劳动比机器在资本上占较高成分的工业,就会比对劳动占较低成分的工业有更大的影响,因而会改变可比成本的比例。
[2]参阅葛雷(A·Gray),《经济学说的发展》,第301页。
和李嘉图一样,马克思也特别注重分析阶级收入的变动。正是因为李嘉图太注意财富的分配方面,所以激起加莱(Carey)这位作家的愤怒,他说:“李嘉图的体系是一种不协调的体系。……它制造了阶级间的仇恨。……他的书是为煽动家所使用的一种手册,这些煽动家想通过分配土地、战争和掠夺来获得权力。”[1]同样,还有一位作家说,马克思是用一种带着预言语气的那种正义的愤慨,织成一套“经济的谬论”,目的就是要“表明阶级仇恨是有正当理由的”[2]。这种歪曲的判断可能听来有些奇怪。但是他们着重之点,就下面这个范围来说是对的:就是马克思集中注意表现在阶级收入上的阶级关系,把这种关系看作是确定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的、有规律的运动的关系,而且是对未来的任何推测的关键。同时,如果认为他的兴趣只限于分配的范围,把他的分析看作基本上是一种分配的理论,那也是错误的。生产、交换和分配,虽然可能是多面体的不同部分,但不能看作是各自分离的经济关系底范畴;而且正像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里面所坚持的,它们是具有基本统一性的。[3]
[1]加莱《过去、现在和未来》,1848年版,第74页。参阅《剩余价值学说史》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页。
[2]加尔(E·Hallett Carr)《卡尔·马克思》,第277页。
[3]《政治经济学批判》凯尔版,第291页等。
价值规律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的一种原理。它同时也是劳动在一般社会分工里面如何分配在不同的工业之中以及产品如何分配在各个阶级之问的决定因素。我们说,商品有某些交换价值,换句话说,也就是,社会的劳动力量是通过某种方式而分配在各种职业之间,而且(也包括在前面那句话里面)这种社会产品是以某种比例划分为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和资本家的收入的。(例如,关于谷和丝的价值的说明,同时就是劳动在谷和丝的生产中的分配比例的说明。如果生产出来的商品只有谷和丝两种,前者为工人所消费,后者为资本家所消费,那么,说明劳动是以某种比例分配在丝的制造和谷物的培植之间,就等于说,社会的所得是根据相应的比例分配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马克思在他的第一卷里,也采用了一种简化的假定,就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经济或“纯粹的竞争”经济以及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简单关系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后者担任全部主要的生产活动,而前者只是以资本家的资格,即作为财产权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雇用者而出现的。[1]这已经足够为所有现在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提出一个一般化的典型形式(“纯粹的”资本主义概念,当然只是一种近似值的概念),正如同欧几里德的点、线、圆和方已经足以代表所有实际的三维度空间关系的主要特征。这一卷的指导主题,是要分析这两个阶级的收入关系以及资本家利润的起因和性质。
[1]马克思在1858年给恩格斯的一封信里,曾经说明为第1卷的目的而作的假定:假定劳动力常等于它的最小量。……还有,地产被认为等于零……只有用这种方法,才不致在一切关系中时常涉及一切问题。”在这些假定上,价值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它表现为“这个抽象的、未发展的形态中的价值”,和它的“更具体的经济决定”是有所不同的(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2卷,三联书屋1957年版,第364、365页)。
在《资本论》第三卷里,马克思指出:当我们考虑到,劳动和机器(或者更精确些,在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之间)在不同的工业里而有不同的比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明白,商品的交换不是按照第一卷所提出的原理,而是按照他所说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即工资加上平均或“正常”利润)进行的。但是,他认为第一卷所提出的原则仍旧是从全部来看的商品的价值的决定因素,因此也是利润率和生产价格本身的决定因素。他作这样的表述,并不像庞·巴维克所攻击的那样,[1]犯了愚蠢的错误,而只是认为一个总数等于一个总数。显然他心里所考虑的乃是从全部来看的制成的商品是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关系——这就是他和李嘉图一致认为的确定利润的决定性关系。他是说,全部产品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从而利润量和利润率)是取决于这两个数量的关系;而且这种决定性的关系,还是可以认为是根据第一卷的简单方式来决定的(如果可以假定,“资本有机构成”在生产生活资料的那类工业里,并不和整个工业的一般情况有很大的出入)。倘若如此,那么,关于剩余价值和决定剩余价值的各种影响的分析,便不会因为第三卷所作的修改而归于无效。资本家阶级的收入和这种收入的变动,还是受同样原因的支配,即使这种收入在各种工业间的分配,和第一卷用第一近似法所估计的情况有所不同。[2]举一个类似的例子,让我们假定,我们所要闸述的地租学说是根据所有土地质量相同的这个假定,因而说地租等于谷物的售价和生产成本之间的差额(谷物的价格是由集约边际上的生产成本来决定的)。如果谷物的生产成本,大体上照旧不动,并与谷物价格保持同样的比例,那么,作为进一步的近似法而提出土地差异性的事实(因而提出每个农场和每亩耕地也有不同的生产成本),并不会使那些根据比较简单的假定而做出的推论基本上有所不同。而见从前一近似法所得出的推论,还是包含着关于地租的性质和决定的某些基本真理(关于我们可以称为形成地租的稀少性方面——与地租的级差性方面有别——的那些真理);任何地租学说的系统说明,如果不涉及平均成本和平均售价之问的这种关系,就不可能包含这些基本的真理。[3]
[1]《马克思及其体系的结束》,第68-75页。
[2]十分明显,马克思充分了解第3卷所提出的各修正点的性质和意义,以及在什么程度上会影响到从第1卷的假定所得出的推论。恩格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1891年版)的序言里说:“所以假使我们现在同李嘉图这样的经济学者一样简单地说,商品是价值是决定于它的生产所必需的劳动的话,那么我们在这当中总是依马克思所作的附带条件为条件的。”在这更早以前,马克思曾经严厉地批评过蒲鲁东,因为他说,提髙工资会引起物价的普遍上涨。“假使每个工业都拿工人和固定资本或使用的工具的关系作标准,来雇佣相等数目的工人,那么,工资的一个普遍的高涨会引起利润的一个普遍的下跌,而物品的流通价格不致于变化”。“但工人和固定资本的关系在各种不同的诸工业中间并不同样,所以那使用较多固定资本和较少工人们的一切工迟早不得不减低他们的物品的价格”,而“在比例上使用较少的固定资本和较多的工人的工业,则情况正相反。……这样,工资水平的提高,不是像蒲鲁东所说的那样,会引起物价的普遍上涨,而是某些物价的实际下落,也就是那些大部分靠机器制造的货物价格的下落”(参阅《哲学的贫困》,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40,241页)。
[3]奇怪得很,庞·巴维克在创立他自己的资本学说的时候,也曾经利用了大致同于他所攻击的马克思的假定作为第一近似法,即“同时在资本的各项用途上,可能会有同样长的生产时期”(《资本实证论》,第382、405页)。
这些没有受以后修正影响的推论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对于他当时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即发现“资本主义社会运动规律”的目的——来说是属于最重要的推论之列的。李嘉图的“如果工资上涨,利润就会下跌”的学说,以及与此有关的工资提高会鼓励资本家用机器代替劳动的结论,都没有受到影响。使利润率改变的那些影响,包括马克思关于“利润率下降趋势”的说明在内,也没有变动;这我们在后而还要讲到,而且对于这一点,很明显,马克思在明确解释资本主义社会长期趋势的时候,认为具有重大的意义。可是也有一个大家比较不熟悉的推论,在今天看起来,似乎比在他写书的时候具有更突出的重要性,这就是关于垄断的影响。马克思曾经指出,垄断除了有降低工资的影响之外并不能提髙一般的利润率(和某部分提高而其他部分降低的情形不同)。除非垄断影响了劳动力价值与商品价值之间的比例(也就是改变了剥削率),否则,它就没有力量来提髙整个利润率。垄断除了有压低实际工资到正常水平以下的那种影响以外,它的增长“不过把别的一些商品生产者的利润的一部分,转移到这些有独占价格的商品上面来。在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分配上,因此会间接发生一种局部的扰乱,但这个剩余价值自身的界限照旧不变”[1]。我们将在后面的一章里看到,这个结论对帝国主义的某些问题特别有关系。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128-1129页。
所以马克思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剩余价值理论。如果它的意义不是在伦理方面,那么,它的实际重要性究竟在哪里呢?显然,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它的重要性在很多方面相当于李嘉图学派地租理论对地主利益集团所作的批判。地租理论曾经是下面这种意见的根据:那些会使利润率降低因而延缓资本积累和工业进步的政策,同时会增加地主阶级的收入而且会对国家财富增加非生产性的消费负担。[1]剩余价值理论含有这样一种意思:利润和工资这两种阶级收入,在它们的基本性质和决定方式上,既然是这样的对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一种敌对的关系;这意思就是说,它与自由市场上普通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关系有着质的区别。资本家阶级的切身利害就是要巩固和扩大阶级社会的各种制度,使无产阶级永远处于一种依赖的地位,并创造出作为一种收入范畴的剩余价值,其处心积虑的程度实不亚于过去地主利益集团维持谷物法的情况;而无产阶级的相应的利益则在于削弱或破坏这些基本的财产权。既然利润是属于这样一个阶级的所得,所有工业的活动都依靠着它的决断和预期,所以利润的任何变动对于经济制度的影响和任何其他价格或收益的变动完全不同。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区别与马克思的危机学说有着特殊的关系。而且资本家的利益很可能就在于延缓生产力的发展和鼓励有害于财富生产的政策,只要这些政策能扩大剥削的机会并增加它的收益。正由于工业资本主义所据以建立的那种技术基础的性质,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一种概然性。以动力机器和大规模技术为基础的累进的资本积累过程,总是不断地扩充和扩大这个基础:这个过程既然鼓励了资本的不断积聚和集中,它就不断为垄断铺平了道路。马克思对这些发展的叙述是众所熟知的。随着垄断的增长,阶级冲突就更为尖锐化而不是趋于缓和;有产阶级的所得越来越明显地变成垄断政策的结果而不是什么别的结果。但是,这种使生产过程日益形成“社会性质”的同一过程,本身就成了破坏“私人占有”所造成的桎梏的一种工具。“在资产阶级社会结构内部发展着的生产力,同时就为这种矛盾的解除创造了物质的条件”。它也为作为一个阶级来看的工厂无产者创造了同一性、纪律性和统一性;直到这个阶级,由于看到自己与已经显然成为生产障碍的所有制关系的制度日益处于尖锐化的敌对地位,而起来要求剥夺剥削者,来解放它自己和整个社会。一种大规模的技术和复杂生产关系的制度既然不能回复到小所有制以及连带产生的小规模生产的地位,那么,剥夺的消极行动必然会采取社会化的积极形式,而把土地和资本都转变成工人国家的集体所有。建立起集体所有制的有组织的工人的革命行动,事实上就是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所曾梦想而未能获得的平等和个人权利的宪章。这是个人权利的惟一真正的宪章,因为(用《共产党宣言》的话)“在资产阶级的社会里,资本是独立的并且具有个性,但是活着的人却是附属的并且缺乏个性”;因为只有通过对土地和资本私有制的镇压,来镇压由此而产生的一个阶级剥削另一阶级的权力,广大人民的真正自由才能获得实现。
[1]李嘉图学派的论点是这样:土地收法遂减的事实,会在进展的过程中,造成地租的上涨,而由于提高了工人生活资料的费用又促成利润的下降。要避免这种情形,并维持资本积累和工业扩张的可能,唯一的方法就是开放国际贸易和允许进口的农业品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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