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多布 -> ﹝英﹞多布《政治经济学与资本主义》(1937)
第一章 价值论的条件
有一些人对待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态度,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研究一百年前经济学家的属于基本性质的错误是毫无益处的。像这样一种极端的态度,可能还不多。但是,在学术界里面,一般流行着一种类似的——如果不是那么轻率的——见解,认为古典经济学家,虽然富有才华,可是在技巧方面,还是处在没有成熟的“原始阶段”,我们当代高明的、思想复杂的哲学家从这里是得不到多少好处的。据说,古典政治经济学虽然正确地提出了许多问题,对真理也做出了某些光辉的推测,但它的分析技术并不能提供逻辑上的圆满答案,而且某些根本的混乱不仅妨碍了重要问题的解决,也妨碍了思想的精确性。李嘉图的天才,由于拘泥于粗糙而狭隘的劳动价值论和“不了解微分学的简练语言”而受到限制。关于马克思,不是有人说过,他只是粗读了一些李嘉图的作品而未能加以正确的理解,便如获至宝似地加以引申,于是,基于值得称赞的,但是偏颇的“对受苦者的同情心”而采取了不足为据的那种立场吗?现代的价值论主要是十九世纪最后几十年的产物,它把今天的经济学和一世纪以前的经济学划分开来,正如同牛顿的原理把牛顿以前的物理学和他的继承者的著述划分开一样。李嘉图和亚当·斯密也许是经济科学方面的毕达哥拉斯和亚里士多德,但也仅止于此而已。这种信念已经变成经济思想的这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这方面,如果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即使不被认为浅薄无知,也难逃固执成见之嫌,可是这种态度在科学判断上是不应有的。
目前有一种趋势,认为早期的经济学家,不仅思想没有成熟,而且走上了错误的研究道路。甚至效用这一概念,原来被吹嘘为对古典学派所提的问题的一个更适当的解答,而且能概括更多的实例,现在也被看作不能成立的或无用的东西而被抛在一边了。目前,也越流行像卡赛尔(Cassel)的那种说法,认为价值理论是不必要的,一切必需的命题都可以根据经验价格论来说明。他们告诉我们说,把交换关系当作表现在人类行为中的某些偏好函数[1]来研究的理论,就是真正的经济科学所应具有的或必须具有的全部理论,并且说,只有对价值做出正确解释的,这样的理论才是唯一能够存在的价值理论。密赛斯(Mises)说,对经济学的研究说来,目的的研究,也如同实际成本的研究一样,都是不适当的;在经济学的研究上,唯一必需的价值理论是,能概括说明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稀有资财[2]与一定目的之间必然存在的关系的那种方程式组[3]。密尔达尔(G·Myrdal)教授最近声称,过去经济学家对价值理论的探讨,无论根据实际成本概念或是根据效用概念,都代表一种伦理的和政治问题的偏见;并且说,正是因为摒弃了这种错误的探讨,才使现代的经济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4]。一位美国作家特别对社会主义者提出这样的意见,他说马克思没能了解价值理论的条件,并此说现代经济学说,因为具有更高度的客观性和更广泛的概括性,所以比李嘉图和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一种更适当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经济学理论[5]。
[1] 某量的函数,意思是指随着某量而变动的一个变量。——译者
[2] 指土地、资本等。——译者
[3] “社会主义”(英释名为Socialism,德文版原名为Die Geimeinwirtschaft)第111页以后。
[4] 密尔达尔《经济学说中的政治因素》1932年德文版,第3、4章。
[5] 斯维齐(P·M·Sweezy)在,《经济论坛》杂志1935年春季号上发表的文章。
显然,要决定这样一件事情,即使要了解这里面所包含的意义,也需要答复一个问题:究竟一种适当的价值理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也许在答复这个问题之前,还需要答复另一个问题:一种价值理论,对于构成政治经济学的那些命题的结构,到底有什么关系?
克罗斯(Benedetto Croce)曾经说过,“从经济学体系中删掉价值就好比从逻辑学上删掉概念,从伦理学上删掉义务,从美学上删掉表现一样。”[1]但是这个比拟还不能使人信服,除非把经济学的研究目的加以更精确的规定。有一些关于经济问题的说明,显然不需要先假定价值原理似乎也可以提出,更不需要具备价值理论的“充分条件”。再说,关于价格行为的一些说明的提出,似乎也很可能不需要预先考虑到在形式上是否完备。如果这些说明的全部,前后一致且真实,它自己难道就不能构成我们的价值理论幺?如果认为价值理论并不止于此,难道它指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东西,一种与经济学家当前所进行的实际的探讨无关的东西吗?为什么单计较形式的完备,而不注意与事实相符合的那类经验的说明呢?
[1] 本尼德图·克罗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经济学》,第138页。
当人们提到理论形式的完备的时候,在这种场合之下,人们指的是,如果这种理论能包含某种普遍性的推论,它必须合乎哪些条件。人们指的是,问题的说明与能够建立在这种问题的说明上的推测之间的关系。这是关系人们的一套说明所具有的知识水平的问题——人们的知识能够达到怎样程度的问题。根据一般所熟悉的事实,在任何一门科学知识的历史上,问题的研究都是在比较模糊而界限不清的领域内,从对事物的描述和分类开始的。根据这种分类,才能够在下一阶段,加以分析,归纳出某种程度的一般性原则来。但是,这种一般性原则也许在很长的时期内,只能适用于一定类型的情况或局部的问题,并不能包括对更为一般的类型的预测,而这种预测却是与这个体系内的主要事件息息相关的并能使人确定整个体系全貌的。要达到后一目的,就需要不仅作到一定的综合程度的,而且做到一定的细致程度的概括。那就需要一定程度的抽象化。例如,化学中的化学元素的原子量的概念和物理学中的牛顿引力定律似乎可以代表这种知识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在政治经济学方面,似乎可以正确地这样说,在《国富论》未出版以前,经济问题的研究,还没有超出它的叙述和分类阶段:初步的概括与个别问题的研究阶段。到了亚当·斯密的著作问世以后,又经过李嘉图的更严格的系统化,政治经济学才建立了统一的、用数量分析问题的原理,因而能够根据经济体系的一般平衡做出一些假定——也就是对有关这个体系的主要因素之间的普遍关系做出因果决定论的说明。在政治经济学里而,这种统一的原理,或者说用数量形式来表示的一般说明的体系,其中就包括有价值理论。
所以价值理论是否完备的问题,是指这一套说明,如果能决定整个体系的平衡或运动的话,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这个问题的纯粹形式上的答案,是大家都很熟悉的。这套说明必须具有一种方程式组的形式(或者可以用这种形式来表示),在这个组之内,各个方程式,或各个已知条件的数目,与这个组内尚待决定的未知变数的数目必须相等——既不多也不少。可是这只是纯粹形式上的要求。要包含对于现实世界的预测,这种理论不仅必须具有形式,也必须具有内容,不仅细致,也需要有“现实性”。而当这些条件用具体的东西来表示的时候,越需要具体的东西,越是不为人所熟悉,或者说,越常为人所忽略。
所谓方程式组就是确定支配或联系这个组内所有各个变数之间的一定关系的。这些关系就是构成这个理论的一般性说明。要解这个方程式组——在已经掌握关于这种情况的充分数据的时候,“决定”各个“未知数”或者确定它们的个别数值——那么,形式上的条件就是这个组中的某些数量必须具有“自变量”[原文为自变数,后文同。——录入者注]的性质。当然,从整个来看,这个组不但由方程式所确定的各种关系来决定,而且也由这些“自变量”来决定。但是重要之处在于只有“自变量”才是对整个组提供数值的关键。自变量就是一些数据,如果在某种情况之下掌握了这些数据,就可以(根据方程式)计算出所有其余的情况。照“自变量”的含义,并不是说它是一定不变或不能改变的,[1]而只是说,在任何特殊情况之下,它都是不依赖这个组中的任何其它变数而单独得出的一种数量。它必须是不依赖其它因素而假定出来的东西。它仿佛是从这套方程式所代表的事物体系以外插进来的一种数量;而且重要之处在于,总的情况就是根据这个外来的因素来决定的。当我们知道了这个自变量以后,就可以完全估计出这个情况的“形势”和“地位”,因为各未知数量后都是根据它们与这个自变量的关系来表示的,而自变量并不表示为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的函数。所以就这些事物的特殊场合来说,作为独立给定的或代表常数的数量,是有决定性的,而不是被决定的。举例来说,在牛顿的物理学中占重要地位的“引力常数”,把物体的加速度(部分地)表示为质量的函数;而且只要把质量当作不受速度影响的东西,这个常数就是有效的。可是,如果(照最近的概念所提示的那样)一个物体的质量又依它的速度而变动,那么,到那种程度,这个常数就不足以作为计算速度变动的基础了。
[1] 弗里胥(R·Frisch)教授指出,当经济理论是用动态形式而不是用静态形式表示,同时它所论述的不仅是一种平衡而是一种运动的时候,某些“影响系数”就会具有“一定的时间函数”的性质(《经济研究评论》,第3卷,第2期,第100页)。
从现实世界截取片断并照上述方式来加以分析,那就等于把这一个片断宣布为一个“孤立的体系”,这就是说,它只是通过某些可以明确规定的环节和世界上的其余事件相联系,因此如果我们知道在这些环节上某一时刻所发生的情况,我们就能够计算出这个“孤立的体系”以外的其余部分所要发生的情况。正如怀特海(Whitehead)教授所说的,“这种只需通过一种一致的、系统化的关系结构而与其余部分发生联系的体系,是有它的真实性的。所以一个孤立体系的概念,并不是指实际上与其它事物无关的概念,而是指不受宇宙其余部分偶然发生的个别影响的概念”[1]。
[1] 《科学与现代世界》,第58—59页。
我们当然是可能抽象地创造出任何数目的“孤立的体系”的。只要按照形式上的规定,编造几个决定整体所必需的自变量,也就是说,只要假定某些东西是独立的,不管它们事实上是否如此,就可以列出关于事物的若干方程式组,使它们前后一致,并且可以算出来。照这种方法,可以设计出相当多的价值理论来,它们除了形式上细致与否的问题以外,没有其它区别可言。这种作法很方便,实际上,再没有比这种办法更方便的了。另一方面,在现实世界中,事实上并没有完全“孤立的体系”。所以一种价值规律,虽然不仅要受形式的评定,还要受现实的评定,但我们只能希望它达到一种对现实的近似值,能包含某一类型而不是一切类型的预测,同时能达到与我们所要处理的复杂现象相符合的最高度的概括性。最后的标准必须是关于实践的要求:我们所必需解答的那一类型的实际问题,也就是当前正在进行的研究目标。
我们研究的问题所需要的概括性的程度越小,寻求适合于这种情况的原则也往往越容易。当前研究的问题越特殊,越不普遍,我们可以把周围的条件当作自变量的数目也越多。因此只要我们对周围的条件有足够的了解,那么,如何决定结果的问题,就变成相对地简单了(在极端特殊的问题上,一般来说,人们实际上所了解的有关条件实在太少,以致无法预测其结果,所以,虽然由于表面的简单化可以做到方便,但由于知识不充分,反而不能获得结果)。比方说,假使有人要想决定某一天某一市场中鱼的出售价格,他只要知道当场鱼的供给量,家庭主妇那一时刻的欲望以及她们当时需要花费的现金数量就可以得出结果。所有这些东西,可以有理由看作彼此互不影响,而且也不受鱼价影响。再者(举一个比较长期的例子),如果人们是研究与其它商品隔离开的某一商品,那就可以把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水平当作独立的因素,作为这个问题的已知数据的一部分;那就只要要用一种简单的“生产成本”的说明(假定在“报酬不变”〔constantreturns〕的条件之下),就足以决定它的结果。可是当人们是在讨论大多数的商品,或者哪怕是若干大批的商品,或者是长期而不是短期的时候,那么,这些简单的假定就会失去作用;原来在孤立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当作独立因素的东西,现在便不能照样看待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就没有理由再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水平,作为具有决定性的常数,因为它们不仅会影响商品的价值,而且也受商品价值的影响。由此可知,一种价值理论的主要条件,不仅要解决商品价值的问题,也要解决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要决定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价格),其所以必须如此,不仅因为后者是与政治经济学有关的实际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并且主要的部分,也是因为缺少这一部分就不能决定那一部分的关系。换句话说,无论分配和商品交换,都不应当看作“孤立的体系”。说得更概括些,如果只根据某一特殊价值的意义来表示价值,就不够恰当:这种决定性的自变量必须表现出某种数量的关系,同时这个数量本身又不是价值才行。这就是李嘉图之所以摒弃单纯的“供给与需求”的解释,也就是马克思之所以嘲笑约翰·穆勒(John·Stuart Mill)的“生产成本”理论的理由:因为这些理论,企图用某些数量去说明价值,而这些数量,只有在这一原则不能具有必要的普遍性的情况下,才能看作是独立的;就约翰·穆勒来说,他是用一定的工资水平和利润率来说明的,但他没有就这两个因素引证出一个独立的、因果决定论的原理[1]。也正因为这个理由,李嘉图才那样急于指出马尔萨斯用劳动力的价值来代表商品价值的不当[2],马克思才那样不客气地把培利(Bailey)的相对论抛在一边[3]。
[1] 参阅本章以后各段以及本书第13页和第116-117页。 ──参看PDF对应页数。录入者注。
[2] 参阅以后各段及第75页附注。──参看PDF对应页数。录入者注。
[3] 一位作家最近在论述培利而加以赞扬的时候,曾经提到有的“不合理的议论,是根据交换价值性质的质量上的或一元论的概念的”,并且认为遗憾的是,优值理论“没有受到下面那种主张的影响:一种商品的客观交换价值,是存在于它能与之交换的其它商品里面(而不在某些不同的、内在的质量里面)”(卡尔·鲍特〔KarlBode〕在《经济学杂志》1935年8月号上发表的文章)。这篇评论在评述培利的时候,似乎忽略了主要论点。规定交换价值的定义是“某种物品所能交换的其它商品”,这可能是完全正确的,并且李嘉图和马克思就是这样规定它的定义的。但不能因此就以为能完全用这句话来说明一种确定的价值理论。
还有一个条件,因为大家太不注意,所以应该明确地提出来。一种经济理论,从它的内容性质和需要提出的说明方式来看,必须具有数量上的形式,这一点似乎是很明白的。既然这样,那么,在一个方程式组内的决定关系或各种关系,应该是能用现实世界的数量实体来表示的。它们必须能化为可以具体理解和认识的实际维度。这是最根本的一点;但那些纯粹从形式方面来创立原理的人,通常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这不一定是说,一种价值学说,必须把商品的交换价值与某一单向维度或实体联系起来;虽然实际可能证明,必须这样做不可。但要提出任何充分的数量说明,这些与价格变数相关联的具有决定性的维度或实体本身必须是由某种方式联系起来的,使这些实体能化为一个公项。例如,假使我们所设计的方程式,是表示一种商品的价格为u和v两个数量的某种函数,我们就需要知道,u和v本身是怎样的关系,然后这个说明才具有切实的意义(比方说,如果我们要知道商品a是等于5u和1v,而商品b是等于1u和5v,那么如果不进一步了解u和v的关系,就不可能说明究竟是a大于b,还是b大于a)。这无非是说,u和v必须实际上能用数字来表示才行。因此,一种成本价值学说,仅仅将价值表现为——举例来说——劳动和节欲的一个函数,或在生产上所使用的人力数量和自然物数量的函数,那是不够的,除非这个学说能再包括某些条件或数据,足以作为成本的两个要素的公项。而为了这个目的,用市场价值作为劳动和节欲,或人力和自然的共通物,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做,就会使这个问题中的已知数或决定性的数由尚待决定的未知数来决定。同样,如果一种原理,把价值当作“欲望”和“阻碍”的函数,就需要包括这样的条件作为前提,即处于平衡状态中的“欲望”和“阻碍”(主观地估计)的微分系数是相等的。这显然就是马克思在被人曲解得很厉害的《资本论》开始一章中所强调的用意,他认为必须找出本身并不是一种价值,而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某种一致的数量;这显然也就是马克思给恩格斯一封信里面所说明的一点。照他的意见,《资本论》第一卷的主要贡献,就在于把劳动力与劳动区分开来[1],前者是一种商品,用它的价值来表示,而后者是人的活动的客观表现,并且是能够用独立数量来表示的实体。这似乎可以说明,为什么在经济学领域中,两种对垒的主要价值理论都企图把它们的理论结构建筑在价格变数体系以外的而且不依赖于它们的一种数量上面:在一种理论里面,是生产活动中的一个客观要素,在另一种理论里面,是消费和需求所依据的一种主观因素。
[1] 《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3卷,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65页,第4卷,第七页。
这个关键性的“决定因素”,古典政治经济学是从成本的关系上发现的。它们纯粹从一个商品通常和其它商品所能交换的数目的相对意义上,来下这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定义。但是这个交换比例体系的实际的解决,是从下面的原理中找到的:即这些比例终归决定于生产这些商品所需的劳动量(在一定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之下)。正是这种解释构成了著名的劳动价值学说。在李嘉图以前,这一原理还没有人用任何完整而明确的形式表述过。实在说,这种表述往往是不清楚的,甚至是含糊的;亚当·斯密会经同时把价值用于指作生产中的劳动量和劳动价值[1]。根据李嘉图和马克思所使用的意义,劳动的概念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劳动是看作一定数量的人力消耗,虽然这个概念后来又变成劳动中所包含的精神的“牺牲”和心理的“痛苦”等等主观的名词。如果客观地这样来看的话,这种决定性关系是一种技术关系,而不是一种价值关系。在任何一定的技术情况之下,它是一个特定的因素,与劳动生产率的程度是同义语,而与劳动力价值(也就是工资水平)无关。而且它是可以用“较大”或“较小”等等名词来表示的一种关系。在“报酬不变”的条件之下,它也可以不受需求的影响:用商品a和b来表示的劳动生产率,不管是a的需求多而b的需求少,还是b的需求多而a的需求少,都不会受到影响。
[1] 例如,价值“是等于他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而且“每一个东西的真正价格——每一个东西对它的需求者索取的代价——就是获得这个东西的劳苦和麻烦(《国富论》,1826年英文版,第34、35页)”。李嘉图在评论这一点时指出,亚当·斯密有时所说的“不是(属于)用在某一对象的生产上的的劳动数量,而是它在市场上所能支配的数量:好像它们是两个等式,而且好像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能有加倍的效率,它就必须得到两倍于它以前所交换的数量(《原理》,第六页)。在《李嘉图致马尔萨斯书信集》(鲍奈福,英文版,第233页)里面,我们看到李嘉图是这样写的:”你说某件商品贵,是因为它能支配大量的劳动,我说只有在生产它的时候,用了大量的劳动,它才是贵的。”
这种价值比例和劳动比例等同的原理,是以确定一个交换社会主要趋势的性质的条件为根据的。在一个以分工、竞争和物资流动为特征的交换社会中,竞争就会保证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得使这些比例趋于相等。所以这个原理是以这个社会的某种平衡概念为基础的,而且还以同工同酬的工资水平的概念为根据,虽然这个水平不是不变的。但是这种说法要受到两个重要的限制。第一,就土地来说,这只有在边际的生产情况下或者是在当吋所利用的自然条件最为不利的情况下所进行的那种生产才是正确的。在任何形式的成本学说之中,这实在非如此不可。第二,它还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简单化的假定,就是在不同生产部门内所使用的劳动与资本的比例都是相等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有机构成”的相等或后来经济学家想把它称作“技术系数”的一致。这个假定意味着,价值只是对具体交换价值一种抽象的近似值。许多人认为,它应该这样,乃是对这个理论的致命打击;这就是鹿·巴维克(Bohm·Bawerk)对马克思的批评的重点。但所有的抽象化都只能是对现实的近似法:这是它们的根本性质;而且仅仅说它是这样,并不能算是对价值理论的批判。究竟这样的假定是否可以允许,这是一个问题的类型——也就是问题的性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性质正是这个理论所企图解决的。只有在这个批判能表明,这种暗含的假定使这个概括不能包含那些正是要用概括来包含的推论的时候,这个批评才算有效。常常有人说,李嘉图至少在他所着的《原理》的初版里面,没有充分认识到他所暗含的假定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就马克思来说,甚至有人认为,他并没有注意到那些有决定意义的限制,于是又写《资本论》第三卷,来回避他以前所没有注意到的困难;结果他就产生了一个代替的学说,这个学说与约翰·穆勒的“生产成本”理论并没有什么区别[1]。但是这些臆断都是很轻率而且没有根据的。如果认为李嘉图之所以在他的“原理”第一版里面对于这种有条件的假定,只约略地提到一下,不是因为他不重视它,而是因为这对于当时手上所要进行的主要探讨的目的并不重要,那这就要合理得多了。现在很少有人能记得,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关心的,是我们称作经济社会的“宏观”问题,而把像个别商品价格变动的那一类“微观”问题,只放在十分次要的地位。无论如何,李嘉图并没有自以为他的原理足以决定后一类的问题。但比起别人来,李嘉图是第一个首先关心到分配问题——就是关于社会的三大收入地租、利润和工资的变动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价值问题的[2]。所以他所关心的,并不是个别商品的价值,而是若干商品的大类,例如农产品和工业产品,或者是关于商品与货币两方面之间的问题。关于这一类的问题,他认为他的近似法是适当的,而且可以为他所处理的问题的范围提供所要求的普遍性的程度。就马克思来说,在他的《资本论》第一卷所包括的问题的范围以内,也是如此。当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用更进一步的近似法,通过他的“生产价格”理论,来进行个别商品价格的研究的时候,他的理论与约翰·穆勒的生产成本理论,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马克思曾经批评后者,因为它没有说明“生产成本”本身:它把生产成本解释为使用劳动而付出的工资,再加上平均利润率,而没有对决定利润率本身的原因提出任何说明[3]。在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里,利润表现为他在第一卷所提出的、用第一近似法的规律来决定的一个数量;这种利润是由劳动力价值与成品价值之间的剩余或差额来决定的。在具有决定性的这方面,第二近似法由第一近似法来决定,这在本质上并没有矛盾(正如同在物理学上关于抛射体规律的逐步求近法一样)[4]。这种“微观”问题的解决要由“宏观”问题的解决来决定,因为微观现象是受宏观规律制约的(加以适当的修正)。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要解释飞机和飞船能升入高空的理由,而需要对引力理论加以相当大的修正,就认为这个理论是不合理而且是无用的。
[1] 事实充分表明,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还早许多年出版的《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曾经指出,工资的可能对不同的工业发生不同的影响,会促使某些工业的货物价格上涨而另外一些工业的货物价格下降,这是由于“手工劳动对固定资本的关系在不同的工业之中是不相同的”缘故。参阅本书第63页。──参看PDF对应页数。录入者注。
[2] 李嘉图曾经写信给马尔萨斯:“你以为政治经济学是一种对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我以为还不如说是对某种规律的研究,这些规律决定着在财富形成之中同时发生的各阶级之间的工业产品的分配”(《致马尔萨斯的书信集》,第175页)。在他的《原理》的序言中,他写道:”决定调整这种分配的规律呈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
[3] 参阅本书第116—117页。──参看PDF对应页数。录入者注。
[4] 物理学里面的抛射体规律,关于一个抛射体的路线,首先是假定在一种真空情况下进行的,根据这个假定所做出的计算就是第一近似法。在以后的计算之中,就需要把现实世界中的更复杂的情况,如大气压力、风的抵抗力以及无数“摩擦因素”等等估计进去,这就是第二近似法、第三近似法等等。本书作者把《资本论》第1卷的分析方法比作第一近似法(对资本作最一般的和最抽象的分析),而把第3卷比作第二近似法。——译者
这种劳动理论的根本重要性,就在于能用来决定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在某种一定的条件之下)。照李嘉图和马克思的看法,关键问题就是:劳动力价值与一般商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由什么决定的?比方说,假使工资上涨,这个差额是否就会缩小,还是商品价格也会根据同一速度上涨?利润——因此利润率——就是以这个差额为转移。如果这一点能确定,那就不仅解决了分配的问题——也就是阶级收入的变动——而且也决定了约翰·穆勒的“生产成本”和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的基本要素。
也许有人会说,这依然是从形式上来解决问题。任何理论,在充分抽象化的水平上,总可以使它在形式上自圆其说;但这并不是说,它有现实的价值。劳动只能认为是财富生产的各个要素之一,为什么根据劳动的成本价值学说,就应该说是比别人所提出的其它成本学说——例如把资本或土地作为决定性数量的那种原理——高明呢?单单着眼于劳动这个要素,无疑地是一种任意的武断。这不就是在最初的假定中先暗含一个后果,而没有提供任何独立的理由,可以使人相信这种后果是确实的吗?的确,归根到底,这是一个实际的而不是一个形式的问题。一种经济原理的正确性,必须看它将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抽象化的时候,究竟目的是否集中注意在一些特征上,而这些特征事实上就是这个原理所要适用的现实世界那一部分的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特征。
就土地和资本来说,要拿它们作基础,显然是有严重而实际的反对理由的:这样做的困难可能超过在攻击劳动价值学说方面所遭到的任何困难。古典政治经济学已经集中注意在土地性质的不一致上面,并且用土地的质的差别和它的稀少性,作为古典地租学说的基础。耕地比劳动的工时更不一致。就资本来说,那就更有严重的反对理由,因为它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要由其它各种价值来决定,特别是要由它所能赚得的利润来决定。那么,怎么能用这样一个数作为利润的决定性的说明基础呢?另一方面,如果不把这个名词看作代表一种价值,而看作资本价值所代表的具体东西,像机器和建筑物等等,那么,在这种场合之下,它们只能具有作为“积蓄劳动”的那种数量意义。至于把这些要素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综合成本原理,那就产生另外一个反对理由,就是不可能找到一个公项,可以把这些性质不同的数量联系起来;而且这样一种原理,也会由于它是本质的二元论而归于无效。比方说,即使假定耕地好坏是一律的,可是我们怎么能把工时、耕地同各资本单位联系在一起呢?
但是还有个实际的理由比这个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认为劳动构成独一无二的成本,这当然只是一个假定。但是这个假定是由有关经济问题本质的一种特殊见解产生的。照这种意义来看,它并不是一个武断的定义,而是叙述实际事物的主要形势的一种尝试;而且必须看它是否能作到这一点,才可以作最后的判断。任何价值理论,必须对它所决定称为“经济的”领域的一般形势和性质,构成一个暗含的定义。照这个理论所表明的和人们传统所了解的意义,经济问题的关键乃是人类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生产方式下,为了争取生存而对自然所展开的斗争。正如配第(Petty)所说的,自然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其父。人类的活动与自然过程之间的对立就是这种关系的基础,人类活动天生就具有变动和增殖的创始者和生育者的那种根本意义。如果当我们说到经济问题的时候,我们指的不是它的表面性质,而是它的实际内容,同时目的是要表明某种要素,这种要素是这种经济斗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所共同具有的,那就很难看出,能提出什么样的说明,而不包括这种劳动和自然之间的经常变动的关系,并且不以这两个因素的根本对立作为一个决定性的要素。再者,如果我们要想用某种数量来表示这种关系——人对自然的控制——我们也很难发现,除了产生某种结果(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之下)所必需的人力消耗以外,还能有什么其它简单的概念可以应用。在政治经济学上,最早的几种区别之一,是“财富”和“价值”的区别;这个对比的关键是:虽然自然和人类活动都能产生财富或财货,但价值因为是一种社会关系,就应该是人类活动的属性,而不是自然的属性。换句话说,和财富来对比,价值的本质就是成本,而成本的本质就是与自然相对立的劳动。把劳动客观地看作人的精力的产物,就是李嘉图所谓“生产上的困难或便利”的尺度和要素。这种劳动和自然的对立,作为与价值和财富的对立相并行的一种概念,显然是一个根本的概念,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是使用工具的动物,并且能制造器具来加强对自然力的控制(从而产生从事创造器具的劳动和从事使用器具的劳动之问的区别),对于上面的概念来说,只是次要的。所有这些都是最根本的概念。同时,对于任何一种价值概念来说,如果忽略了这些简单概念,就只能具有非常有限的力量,来支持有关现实世界的主要演进过程的断语,这似乎是很根本的问题。
所以,究竟人的劳动是否就是具有唯一意义的成本,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要用判断力,而不是用逻辑去决定。事实上,人类活动本身是分解为体现在工具和器具里面的劳动,以及从事使用这些器具来进行直接和当前商品生产的劳动。但是虽然这些器具的制造及以后的维护和修理,代表着这种决定意义的成本,可是在这些器具的单纯的使用上(与消耗不同),或在 使用时间的单纯的延迟上,却没有和这种情况类似的成本[1]。庞·巴维克曾经这样说过(在他批评利息的使用学说的时候):“正是把可用的精力转移到工作上去,人们才能获得货物的‘使用’;除了‘使出身体的力量’或精力以外,‘使用’就没有其他的意义;而且除了货物的自然的物质劳务以外,不论在现实世界上或在逻辑的思想界,都没有任何'货物的使用'的余地。”[2]因此,建立在这种经济活动的简单而根本的特征性上的劳动原理,不仅提供了一个形式的概念:它还给经济问题的性质作了一个重要的质的说明(一种质的说明往往与理论的说明相混),同时将其中的含义传给它的推论。实在说,效用学说也是这样,虽然它所作的质的说明是属于完全另外一种性质的,它与生产关系无关,而与商品对消费者的心理关系有关。当它把价值表示为效用的某种函数的时候,它是在说明它所确定为一种特殊平衡的那种平衡的特征的,这种平衡以某种方式与效用的“最大限度”保持着比例关系(这种说明有它的独立的意义,与任何道德和伦理的假定完全不同)。劳动学说所包含的说明,认为交换价值与人的精力的使用和消耗有着某种联系,因此就产生了一个名词,这个名词使总产品与纯产品的区别以及剩余价值具有某种意义,而且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标准,来区别一种收入和另外一种收入的不同。这样,就可以在这些名词之中,把代表转移等价物的交换关系与不代表这种转移的交换关系区别开来:比方说,劳动力的出卖,就代表所得与人在生产上所消耗的精力的交换,而与这种交换对比的是,出卖使用稀少资财的财产权利,并不代表等价物的转移,因此这种出卖的所得,在根本意义上,决不像维持生活的所得对于劳动那样“必要”,也不像补偿一架机器操作(在物质的意义上)所耗费的代价那样“必要”。而且,如果有这样根本的区别存在,那么,这种区别在决定各个收入阶级的行为以及经济变动对于这些阶级的反应方面当然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没有这样一些价值概念,这一类的根本区别在经济理论上就不可能有它们的地位。可是在另外一种价值原理里面,就没有这些区别;而且(后面可以看到)在现代的主观价值学说里面,这种和成本相对立的剩余概念失去了任何重要的意义,而不同阶级收入之间的任何根本区别也就没有一定的标准了。
[1] 把“实际成本”主观地看作某些心理的东西,因而也就是所谓“节欲”的问题,那是另一回事,将在后面另外讨论。
[2] 《资本与利息》,1890年版,第220、231页。
李嘉图可能只是模糊地意识到价值学说的条件。至少没有东西可以证明,他的学说是根据任何进步的方法论的。但是似乎很明显,他的健全的分析思想的本能,基本上是正确的。可是,没有疑问,马克思对于方法论的问题,比他同时代的人和大多数后起的人,是更充分敏感的。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是从一般历史哲学的观点来进行的,这种观点可以说就是把历史学派所注重的叙述和分类的方法同抽象的政治经济学所注重的分析和数量的方法二者结合起来。本质上,他甚至比李嘉图更关心社会主要阶级收入的运动,把这种运动作为了解他的分析最初所要揭露的资本主义社会运动规律的钥匙。对于这种研究,他认为他的价值原理是十分适当而且必要的。他和恩格斯都很明了他所应用的抽象方法的条件与限制。这可以在下面几段文字里得到启示,在这些文字里面,关于抽象方法在思想和实践中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共同理论。”对我们所处世界体系的确切思想反映的形成,这对于我们以及对于所有时代都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这样人们可以看到自己是处于矛盾之中:一方面,要毫无遗漏地在其所有联系中去认识世界体系;另一方面,人们以及世界体系的本性永不允许人们完全解决这一任务。……世界体系在思想上的每一反映,总是在客观上被历史条件所限制,在主观上被其作者的肉体的和精神的状态所限制。……纯数学是以现实世界的空间的形式和数量的关系——这是非常现实的资料——为对象的。这些资料表现于非常抽象的形式之中,这一事实只能表面地掩盖它的来自现实世界的根源。可是为要能够在其纯粹状态中去研究这些形式和关系,那么就必须完全使它们脱离其内容,把内容放置一边作为不相干的东西。”[1]恩格斯在给史密特(ConradSchmidt)的一封信上,曾经特别讨论到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他写道:“某一种东西的概念与它的现实,好像是两条并行的渐近线一样,虽然彼此经常趋于接近,可是永远不能相合。这两者的差别,就是使概念不能直接立刻成为现实,并使现实不能立刻成为它自己的概念的那种差别。如果我们不把所有思想的结果,都宣称为想象,那么,它(指概念)除了单纯的想象以外,还含有某些东西在里面。”[2]
[1]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6—3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英文版,第527页。
但是《资本论》出版后还没有很多年,就出现了一个和它对垒的价值学说,而且没遇到什么阻力就征服了这个领域。这就是效用学说;它似乎是同时在几个人的思想上萌芽的;英国的耶丹斯(jcvons)以及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Menger)、维赛尔(Wie-ser)和庞·巴维克,都作过同样的阐述,这个新的学说,不但具有新奇的感觉,而且也具有巧妙和细致的吸引力(虽然和大多数的思想一样,以前也并不是没人提过);但是这种发明,一部分是利用了微分学的概念,着重在数量的增量和增长率方面。似乎可以看到,无论如何,庞·巴维克是重视古典学说所寻求解决的问题的。虽然他吝啬得连马克思首先明确提出这个问题的功劳都不肯提,但是所有的现象都表明,他所以提出这个学说,正是为了直接对马克思所提出的问题准备一个代替的答案。至少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实:在《资本论》第一卷发表以后的十年内,这个和它对垒的效用学说,不仅已经由若干作者独立地加以阐明,而且这个新学说的不胫而走,也是其它同样的新奇思想所望尘莫及的。如果不是因为它的否定作用,马克思对十九世纪经济学说的影响,可能比一般所承认的更深刻得多。
看作有点属于个人的和主观性质的效用,就是这种新学说使价值所寄托的数量。价值是用消费边际上效用增量的函数来表示的,而不是用当作一个整体来看的效用的函数来表示的。这就是把商品和个人的感觉之间所存在的主观关系,作为这个方程组的决定性的自变量,来代替生产所依据的客观的成本关系。就像庇古(Pigou)教授所说的,这些“经济的常数”是看作“由人的意识来决定的”东西[1]。用这种方法,据说就可以达到比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达到的更为广泛的概括性。不管生产各要素的技术结合怎样,都可以应用这种常数;因此也不受关于“资本有机构成”各种假定的限制。根据这个理由,它就足以同时完全决定经济社会的“宏观”和“微观”的两种形态。许多人还认为,人类意识的基本本能既然没有改变,那么,这个原理也可以对任何类型的社会适用。照魏克赛尔(Wicksell)的说法,这对于作理论研究的经济学家来说,仿佛获得了一个意外的发现。同时,它也包含着对于它本身的某些限制性的假定,与环绕着古典经济原理的限制性的假定在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尤其是,人类意识状态既然只能用价值项目——通常是用货币——来表示,就必须把不同的个人的不同的收入地位加以抽象化。而且要把消费者从他作为生产者的那种性质分离出来,加以抽象化,同时反过来也要如此。价值问题不得不看作好像不必去考虑收入分配对于需求的影响就能获得解决似的,否则一种需求曲线表就不能完全当作效用的函数,而且不受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值的影响。这就使得某些作者认为,这种原理能完全适用在收入平等的社会,换句话说,只能适用在已经没有分配问题的社会。而且它还使得魏克赛尔把“自然价值”确定为共产主义社会所要实现的交换比例。还有一点,它既然把个人的自觉意识作为基础,它就不仅把他作为消费者的属性,同他作为生产者和收入者的属性隔离开来,而且也把社会对于个人性格的各种影响加以抽离——也就是把个人所参加的社会和他所结成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于他的欲望和厌恶、他的快乐和痛苦所发生的各种反应加以抽离。这种抽象化的意义,以后还要更充分地讨论;但这样一种原理的推论,显然很难避免个人主义的偏见,因为在它的各种假定之中,包含着从个人主义观点所描写的一种社会。究竟这样一种描写,是否合理,这不是一个形式或逻辑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实的问题。
[1] 庇古:《福利经济学》,英文版,第9页。
这样一种意义的效用是否能真正当作一个数量,过去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一些争论。我们没有参加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必要,因为它对当前的问题,似乎没有什么重要性。这里面的真理,很可能是这样:效用虽然是一种心理的事实,却可以明确地解释为康德(Kant)所说的那种“内含量”,使它能用“较大或较小”的意义来表示[1]。究竟照这样一种定义,它是否就是存在着的一些东西,这是另一回事。但是就目前来说,它是否有作为实体而存在的问题,不需要我们关心。即使存在的话,它也只有通过个人在市场上的行为客观地表现为具体的买或卖的行动的时候,才能具有经济的意义。在这种购买行为背后的当时的内心活动,有时称作“欲望”(心理学的行为学派可能会称之为行为反应),以别于用满足或效用来代表的那种更基本的自觉意识。在这一方面,主观价值学说长期以来一直呆在一个异常脆弱的山形墙上:它脆弱得使马夏尔(Marshall)只好把它藏在一个注脚下面。它的确是一直呆在那样的地方;令人惊异的是,似乎始终没有什么人注意到这件事情。它的前提就是把“欲望”和“满足”看作等同的东西。正如同马夏尔所说的:”我们依靠经济学所提供给我们的衡量行动的动机或动力的标准;尽管这种标准有许多缺点,我们也要使它为我们服务,不但衡量促成行动的欲望,而且也衡量由欲望而导致的满足。”[2]庇古教授针为这两个东西的等同做辩护,认为这是充分的近似法,而且适用于“大多数的商品,尤其是普遍消费的东西,像食物和服装方面所需要的物品”[3]。没有这样一个简单的假定,就没有理由可以把需求表示为效用的函数;因此也没有理由可以把价值现象同这样一个数量联系起来。下一章所作的批评的一部分是:即使在近似法较低的水平上,我们究竟能把它们看作有多少联系?
[1] 参阅《经济研究评论》,1934年6月号所载兰格(Lange)的一篇文章;同一杂志,1934年10月号,对这篇文章的答复;阿姆斯特朗在《经济学杂志》1939年9月号上发表的文章。
[2] 《原理》,第92、93页。
[3] 《福利经济学》,英文第1版,第25页。
前面已经说过,现在有一种日益流行的见解,主张抛弃效用概念,认为它是一种空虚的或多余的东西。“满足”或其它一类的、更深的心理状态,都被投到心理学或伦理学的范畴去,而只把欲望、实验的、偏好曲线表和行为反应等比较不属于感情的东西,作为基础材料。价格是某些需求价格曲线表,也就是由实验观察所得到的、某些市场开价的共同结果;而且经济学,作为一种“交换经济学”的科学,是具有绝对的、超道德的纯洁性和科学的客观性的。但这种回避,是不是正当的回避方式呢?这是不是符合价值学说的条件的一种回避呢?当然在纯粹形式的水平上,是可以使这种方程式充分完善的:那些必要的“常数”是能够明确地称为“常数”的;而且也可以获得这个问题的逻辑结论。但是究竟这些方程式,如果用具体的东西来解释的话,是否真能一致地包含它们所需要做出的推论,那又是另一个问题。我们究竟还有什么不由价值运动来决定的数量,可以作为我们公式的基础呢?如果需求不是效用的函数,它究竟凭什么决定的呢?凭实验观察所得的偏好曲线表吧,但这又有一种可疑的形迹,它似乎是同样的实体,只是换了一个名称罢了!这些偏好曲线表并不是一定根据任何本能或任何基本的理性。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保证,它们是市场价格的创造者,而不是它的创造物呢?反对单纯用“供求”来解释的理由,这里是不是也有许多可以适用的地方呢?这和企图构成一个“引力常数”,却没有质量的概念,而要用某些实体,像某一物体的“吸引的倾向”[1]来代替,不是有一种可怕的类似之处吗?如果这个批评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只剩下一个形式的技术,可以用来探讨某些定义的含义,并为某些类型的价值关系提供一种叙述的说明和分类;这在对某些特殊问题作孤立的、分别的处理的时候,是能够假定出某些现实趋势和现实预测的。但关于经济社会的“宏观”现象,它就没有能力做出判断。一种经济的规律,并不只是一个条件语句,说如果一种情况可以确定为某种意义,那么,它就一定会有某种属性。这只是一种同义语的重复而已。正如凯南(Cannon)在讨论“报酬递减规律”的时候所说的[2],一种经济规律或趋势,必须说明正在发生的事物的某些实际发展途径的概然性。而一种价值规律,正是为了有可能做出这样的说明,所以才必须满足所提出的条件。否则不问它的形式如何优美,也没有资格用这个名词。
[1] 凯恩斯常用“倾向”(propensity)一词。此处作者用“吸引的倾向”(attractional propensity)这个自拟的物理名词,来嘲笑凯恩斯的荒谬。——译者
[2] 凯南:《生产与分配学说》,第168页和以后各页。
我们曾经提到,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任何类型的需求学说,不管它的根据充足不充足,要作为解释经济事物的基础,似乎总不及成本原理来得好。这就是说,具有用成本来解释,才能使剩余概念具有一种意义;如果没有它(或与它类似的东西),那么各阶级收入之间,似乎就不能有划分的标准。这里面的理由就是,成本原理主要是关于生产活动性质的一些说明,也就是关于生产活动方面的人与人之问的关系;而需求学说是关于消费和交换——也就是作为消费者的人与生产出来的商品的关系——的一般性的说明。任何一种包括剩余概念类型的问题,就是关于一定的所得与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因此事实上就含有成本的概念;成本和剩余在这里表现为相关的名词。一种纯粹用需求来解释价值的学说,只能根据最后所获得的价值,来确定一个人或一个阶级在生产上的“贡献”:它不能根据产生贡献的活动或过程,来确定这种贡献,因为它没有包括这一类的任何生产关系的说明。这样,凡是参加生产而获得一种价格的,也就是说,凡是出现在市场上的任何生产要素,事实上一定已经作出了贡献,这和消费者对于他的劳务所直接间接支付的价值是同义语。不仅纺织工人的劳动,织机所用的羊毛,机器的损耗,就是稀少资财[1]的贷放,都代表着对于生产过程所贡献的价值。甚至像“字号”,时间和风险这些东西,也都可以代表价值的贡献;因为所有后者都包括在对于生产极其重要而又稀少的一切条件里面。如果-种东西获得一个价格,它在事实上就提供了一种服务;所有贡献出来的各种价值的总数(至于竞争的情况下),必须等于最后所获得的价值;而关于“剩余价值”的全部探讨,也就变成没有意义了。
[1] 指土地、资本等。——译者
但是这种探讨之所以变成没有意义,是由于问题说明的形式,而不是因为它与现实世界的某些实在的东西没有关系。实在说,成本和剩余的概念,不只是抽象的范畴,某种思想方式的产物,而是当政治经济学还在它的纯粹叙述阶段的时候,就已经包括在我们经济研究中所遇到的、最早而且也是最基本的概念里面了。只要成本和总产品都可以用同样的东西来代表,即使不用价值学说,这种概念也是容易表示出来的。在一个农场上,每年有一定数量的谷类,是用作人和动物的食粮的,还有一定数量的种籽播种在地下。到了季节完了的时候,谷类的收获超过生产上已经用去的谷类的数:这个差额表现为剩余生产物或纯生产物,这就是重农学派把它看作是社会的鲜血和一个特定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水平的决定因素的那样重要的东西。但是如果是用在织机上的羊毛和供给纺织工人的面粉,以及结果所得的布匹的话,最初和最后的数量的差额,就只能用价值来表示。这就立刻引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这样一种价值差额的存在,而且如果它继续存在,它的原因又何在?为什么竞争没有能提高各组成元素的最初价值,使它们等于最后的价值,或降低最后的价值,使之等于最初的价值呢[1]?这种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处理的问题,在古典政治经济学里面是一个中心的问题,因为的确对于任何分配学说来说,都必然是这样。劳动价值原理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对生产过程所作的最初的价值贡献[2],赋予这样一种数量的意义,使这种价值和产品的最后价值有所不同。作为一种成本原理,它用一些精力的消耗,来估计一种生产的贡献;这种消耗了的精力,是必须用人的活动来补充的[3]。如果补充消耗所必需的劳动或活动,少于包含在总产品中所体现的劳动,就会出现剩余;那么,这个关键问题就是:这个剩余是否按照生产参加者在生产上所作贡献的比例(按每个参加者在所耗成本中的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还是某些阶级,虽然很少或没有对生产做出贡献,却能攫取这种剩余;如果是这样,究竟是如何攫取的,又是什么原因?这并不是在严格的科学定义范围以外的伦理的探讨。可是这种探讨已经被现代经济学全部抹销掉。以后各章的论证的一部分,就是要说明,抹销这种探讨,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重要原因的:这就是主观经济学,由于局限于需求和交换范围以内,除了假定某些必要的和稀少的生产要素的存在以外,对于生产活动的研究并没有做出什么假定。
[1] 例如,庞·巴维克在讨论资本的“剩余价值”的理由的时候,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为什么竞争对于资本家份额的压力,总不能强到一种程度,来压低这个份额的价值,使它等于资本本身的价值呢?……如果会有这样的事,那么,剩余牌值和利息都会归于消灭”(《资本与利息》,第171页)。
[2] 指劳动力的价值。——译者
[3] 因为精力要用食物来补充,而食物的制造则有赖于人的活动。——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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