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大卫·格雷伯 -> 《债:5000年的债务史》(2011)

07 荣誉与降级:当代文明的基础


“人性经济”中的荣誉
荣誉与债务
荣誉降级与债务危机
自由对奴隶制的反击
结论


  Ur5[HAR]:(名词)肝;脾;心脏,灵魂;主体,躯干;基础;贷款;义务;利息;盈余,利润;有息贷款;偿还;女奴隶。

——早期苏美尔词典[1]

  这只是把每个人所欠的东西给他。

  ——西蒙尼戴斯(Simonides)



  在上一章中,我大致介绍了“人性经济”及其使用的社会货币(用来衡量、评估和维持人们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偶然的情况下才会用于购买实物商品)如何转变成其他的东西。我们发现,如果不考虑纯粹意义上的暴力因素,就无法思考类似的问题。在非洲奴隶交易的例子中,主要是外界强加的暴力。虽然如此,它的突然性和野蛮性,让我们看到了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定格——在其他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过程的发生更加缓慢、更加偶然。这是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世界各地市场形成的过程中,奴隶制度(其独特的能力,是把人类从他们的生活环境中剥离出来,变成抽象的概念)都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那么,如果同样的过程进行得更加缓慢,将发生什么呢?似乎大多数这样的历史过程都已永久地消失不见——因为在古代的中东和地中海,绝大多数类似的重要时刻,似乎都发生在文字记录诞生之前。但是,我们仍然有办法重现大概的轮廓。我相信,实现这一点的最佳方法,是从一个独立、奇怪而棘手的概念入手:荣誉——它可以被视作一种人工产物,甚至一种象形文字,它是历史保存下来的一个碎片。对于我们目前努力想要理解的一切,似乎其答案都被压缩在这个碎片中。一方面是暴力。靠暴力生存的人,不论士兵还是强盗,几乎全部痴迷于荣誉;人们认为荣誉受到攻击,是促使暴力行为正当化的最明显的理由。另一方面是债务。我们既谈论荣誉的债务,也谈论把荣誉赋予债务;事实上,要说明债务如何自义务中诞生,两者之间的过渡就提供了最佳线索;荣誉的概念,似乎是对“金钱债务实际上并不是最重要的”这一坚持的共鸣;在这里,是对追溯到市场诞生时期的争论(与吠陀及《圣经》中出现的争论类似)的共鸣。更令人不安的是,如果没有降级的可能,荣誉的概念就没有意义。重建这段历史将揭示出在人类拥有的关于自由和道德的基础概念中有多少是在制度中形成的——奴隶制度显然是其中之一,但并不是唯一。很快,我们将不再把制度加入我们的思考。

“人性经济”中的荣誉


  为了强调围绕在这一概念周围的一些悖论,并且帮助我们了解真正处于危机中的是什么,让我们首先看一个故事——讲述了一个人经过大西洋中央航道(Middle Passage)却得以幸存下来的经历。1745年前后,奥拉达·艾奎亚诺(Olaudah Equiano)出生于贝宁王国的某个乡村中。他11岁的时候被绑架,最终被卖给比夫拉湾的奴隶主。他从那里先被运到巴巴多斯,然后被运到弗吉尼亚殖民地的一个种植园里。
  艾奎亚诺的著作《一个非洲黑奴的自传》(The Interesting Narrative of the Life of Olaudah Equiano: or, Gustavus Vassa, the African)出版于1789年,他在书中讲述了自己后来的冒险——他的冒险经历非常多。在七年战争(Seven Years' War)时期,艾奎亚诺在一艘英国军舰上搬运火药。后来,他的主人答应给他自由,继而却反悔,然后把他卖给其他人做奴隶。这些人总是对他说谎,承诺给予他自由,然后又违背承诺。最后他被卖给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公谊会教徒商人,这个商人允许他赎买自己的自由。在随后的日子中,他逐渐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为成功的商人、畅销书作者、北极探险家。最终,他成为英国废奴运动的领导者之一。在促使英国于1807年禁止奴隶交易的运动中,他的口才和他的亲身经历所蕴含的力量,扮演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艾奎亚诺的读者常常会产生一个困扰:在他人生早期的大多数时间里,他并不反对实行奴隶制。在他为自己的自由积攒赎金的时期内,甚至短暂地做过一份涉及在非洲购买奴隶的工作。当他变成基督教卫理公会信徒之后,他才成为废奴主义者,和反对奴隶交易的宗教活动家一起做活动。许多人心存疑问:为什么他的转变经历了这么长时间?如果说在这世界上谁最了解奴隶制的邪恶,他肯定是其中之一。
  奇怪的是,问题的答案似乎就在于这个人的正直性格。艾奎亚诺的自传中显露出来令人震惊的一点,就是他不仅是一个足智多谋、意志坚定的人,而且最重要的是,他是一个有荣誉感的人。但正是这一点,创造了一个可怕的困境。如果一个人沦为奴隶,他将被剥夺所有可能存在的荣誉。艾奎亚诺最大的希望,就是取回自己被夺走的东西。但问题在于,从定义上看,荣誉是由别人眼中的看法决定的。那么,为了能够恢复自己的荣誉,一个奴隶必须接受他身边社会的规矩和标准;至少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他不能彻底地反对那种最初剥夺了他荣誉的制度。
  让我感到震惊的是,艾奎亚诺的这一经验(为了恢复曾经失去的荣誉,重获行为正直的能力,他就要屈服于体系,按照体系的标准行事;而他通过自身无比痛苦的经历了解到,这一切完全是不公平的)本身,就是奴隶制最深刻的暴力面之一。这可能是又一个例子,可以说明前文中提到的采用主人的语言进行辩论的需求,不过它是一个极端情况下的例子。
  所有基于奴隶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似乎都以这种痛苦的双重意识为标志:意识到一个人需要为之奋斗的最崇高的事情,从根本上来说是错误的;但是同时,又知道这就是现实的本质。这可能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大多数历史中,当奴隶们真正奋起反抗他们主人的时候,却很少反抗奴隶制本身。但另一方面,甚至奴隶主似乎也觉得整个安排从本质上看是荒谬、反常的。例如,一年级罗马法学生的课程将从背诵下面这个定义开始:

  奴隶制

  是根据国家法律建立的一种制度,由此,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这是违背自然的。[2]
  至少,奴隶制似乎总是与声名狼藉及丑陋脱不了干系。任何太接近它的人都会受到玷污。人们尤其蔑视奴隶交易商,认为他们是非人的畜生。在整个历史中,即使是奴隶制的支持者,也很少认真考虑奴隶制的道德正当性。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大部分人对待奴隶制的态度,和现在的人们对待战争的态度相似:无疑,这门生意不太干净,但是如果你认为它能被简单地消除,那么你就太天真了。
  那么,什么是奴隶制?在上一章中,我已经开始给出答案的要点。奴隶制是把一个人从自己生活的环境中剥离出来的最终形式,因此这个人将和自己的全部社会关系断绝联系,而正是这些社会关系定义了他自己。这一观点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是,从真正意义上说,奴隶就是死人。
  得出这一结论的首个学者,对奴隶制进行了一次贯穿人类历史的调查。这位埃及社会学家名叫阿里·阿布德·阿尔–瓦希德·瓦菲(Ali' Abd alWahid Wafi),他于1931年在巴黎发表了这一结论。[3]他说,从古代世界到当时的南美,在每一个地方都能发现同样的清单,上面列举了能够使一个自由人沦为奴隶的所有可能方式:
  (1)通过暴力法则
    a.战争中投降的人或俘虏
    b.袭击或绑架的受害人
  (2)作为对罪行(包括欠债)的依法惩罚
  (3)通过父亲的权威(父亲卖掉自己的孩子)
  (4)通过自愿地出售自己[4]
  同样,在每个地方,战争俘虏都被认为是把人变成奴隶唯一完全合法的方式。其他所有方式的周围,都存在着关于道德的争论。绑架很明显是犯罪;除非到了绝望的境地,否则父母也不会卖儿鬻女。[5]我们曾经读到在中国发生的大饥荒,饥荒如此严重,以至于数以千计的穷人自宫,希望能把自己卖到皇宫里当太监——但这也被视为整个社会崩溃的信号。[6]即使是法律程序,也很容易变得腐败,古代人对这一点早已经有清晰的认识——尤其在审判因债务而沦为奴隶的案例中。
  阿尔–瓦希德的论证只是为伊斯兰世界奴隶制背书的广义的辩解书——伊斯兰世界奴隶制广受批评,因为伊斯兰法律从未消除奴隶制。即使在中世纪,当奴隶制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都已消失的时候,伊斯兰世界仍存在奴隶制度。诚然,他论证道,穆罕默德并未禁止奴隶制度的实行,但对于几千年来人们眼中的社会问题(滥用法律、绑架、卖儿鬻女),早期的哈里发帝国是已知的第一个成功消除这些问题的政权,而且也严格限定使奴隶制只适用于战俘。
  但是,他的书所起到的深远影响在于他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这些环境有什么相同之处?阿尔–瓦希德的答案之简洁,令人震惊:一个人在使他沦为奴隶的环境下,如果他不变成奴隶,他就得死。很显然,这是以战争为例。在古代,胜利者对于战败者(包括他们的女人和孩子)拥有完全的权力;战败者被屠杀是很简单的事情。与此相似,他论证道,罪犯也只能因其死罪才会沦为奴隶,那些自愿卖掉自己或其孩子的人,通常都面临饿死的威胁。[7]
  但是,这并不是说,因为奴隶在其他情况下会死,那么奴隶的命就被认为是欠他主人的。[8]也许这一点在他变为奴隶的那一刻是成立的,但是在那之后,一名奴隶不可能欠债;因为从任何方面来看,奴隶就是死人。在罗马的法律中,这一点表现得非常直白。如果一名罗马士兵被俘,失去自由,人们认为他的家人应宣读他的遗嘱,并处理他的财产。如果后来他又恢复了自由身,那么他将不得不从头开始,甚至需要重新迎娶他那已被看作遗孀的妻子。[9]
  根据一名法国的人类学家所言,在西非也存在同样的原则:
  一旦一名奴隶因被俘而最终从自己生活的环境中被移除,那么他将被认为在社会上已经死亡,就好像他在战争中被杀死了一样。以前,在曼德人(Mande)中,征服者带回来的战俘会得到“德格”(小米和牛奶制作的粥)——因为人们认为一个人不应该饿着肚子死亡;然后,征服者们会把俘虏的武器还给他们,让他们自杀。如果一个人拒绝自杀,那么俘虏他的人将抽他耳光,然后把他作为俘虏留下:他被剥夺了人格,而他接受这种蔑视。[10]
  蒂夫人的恐怖故事(已经死了的人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死亡,或者死人从墓地中被挖出来服侍杀害他们的凶手)和海地的僵尸故事,似乎同样都在表现奴隶制一个本质的恐怖之处:事实上,奴隶就是某种类型的活死人。
  有一本名为《奴隶制和社会死亡》(Slavery and Social Death)的书,无疑是对奴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最深刻的著作。作者奥兰多·帕特森(Orlando Patterson)通过研究,弄清楚了一个人被如此彻底和绝对地从他生活的环境中剥离以后,究竟意味着什么。[11]首先,他强调,奴隶制与其他任何形式的人际关系都不同,因为它不是一种道德关系。奴隶主可能会使用各种各样的合法语言或家长式作风的语言来装扮奴隶制,但这只不过是表面文章,没人真的相信这些说法。实际上,奴隶制是完全基于暴力建立的关系。一名奴隶必须服从,因为如果他不这么做,他可能会受到殴打、折磨,甚至被杀。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其次,变成社会性死亡的状态,意味着一名奴隶和其他任何人都不再有道德方面的联系。他被疏离于他的先人、社区、家庭、氏族、城市之外;他不能签订合约,不能给出有意义的承诺,除非他的主人一时兴起,给予他这样的权利;即使他组建了家庭,也随时都有被拆散的可能。因此,使他依附于他的主人的纯粹暴力,是最终起作用的唯一人际关系。结果(这一点是第三个必要元素),奴隶所处的情境就是彻底的降级。因此,曼德战士才会有扇耳光的行为。自杀是挽救自己荣誉的最后机会,如果俘虏拒绝这么做,他就必须认识到,从此他的存在将被视为尘埃,无足挂齿。[12]但是同时,对于主人来说,这种剥夺别人尊严的能力,就变成了主人荣誉的基础。如帕特森所记录,在一些地方(伊斯兰世界提供了无数令人震惊的例子),富人甚至不会让奴隶去工作、为自己赚钱,他们特别重视用奴隶组成的军队拥戴自己,只是为了彰显自己的身份,标志自身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奴隶再无他用。
  对我来说,正是这个原因,荣誉才变得如此脆弱,一碰即碎。荣誉感强的男人,倾向于把从容和自信的感觉相组合,喜欢发号施令、出尔反尔,并且对轻视和侮辱更加敏感,如果任何“荣誉的债务”获准不必偿还,那么一个男人(几无例外都是男人)将在某种程度上产生被贬低、受辱的感觉。这是因为荣誉和尊严不同。一个人甚至可能会说,荣誉是过剩的尊严。这种对权力及其危险性更强的意识,源自剥夺其他人的权利和尊严,或者至少源自认识到一个人具有剥夺别人权利和尊严的能力。简而言之,荣誉是多出来的尊严,必要用刀剑来捍卫(我们都知道,暴力的男人总是痴迷于荣誉)。因此战士们的道德观(一句不适当的话,一次不适当的眼神交会……几乎任何事情都会被认为是不尊敬的信号),被认为是一种挑战,或者能够被当作挑战来处理。但即使在那些公开的暴力几乎都已消失的地方,只要涉及荣誉,就会带来可能失去尊严的感觉,因此荣誉必须被持续不断地捍卫。
  结果就是,直到今天,“荣誉”有两个互相矛盾的含义。一方面,我们提到“荣誉”的时候,可以仅仅指正直。体面的人十分看重自己的承诺。很明显,这是“荣誉”对艾奎亚诺的意义:成为一个有荣誉感的人,意味着成为讲真话、遵守法律、信守诺言、在商业交易中公平有良心的人。[13]另一方面,他的问题是,荣誉同时意味着其他东西——和导致人类沦为商品的暴力息息相关。
  读者可能会问:但是,所有这一切和货币的起源有什么关系?答案出人意料:货币的起源离不开这一切。我们知道的一些最古老的货币形式,似乎正是用来衡量荣誉和降级的手段。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讲,货币的价值就是能够将他人变成货币的那种权力的价值。中世纪爱尔兰女奴隶货币的奇特谜题,看来就是一个极具戏剧性的说明。
  中世纪早期的爱尔兰,绝大多数情况都和我们在上一章中看到的非洲社会类似。商业经济正在扩张,“人性经济”不安地栖息在它的边缘。甚至在特定的时期,爱尔兰还存在着活跃的奴隶交易。正如一个历史学家所言:“爱尔兰没有矿产,所以国王们购买国外的奢侈品主要通过两种出口商品——牛和人。”[14]牛和人是货币的两个种类,这可能并不让人意外。但是,在公元前600年前后,奴隶交易似乎已经消失了,奴隶制本身也是逐渐衰弱的制度,教会对其严厉抵制。[15]那么,为什么女奴隶仍然能够作为价值尺度来使用?适合用女奴隶计算的债务,在实际偿还时也使用其他东西完成——母牛、杯子、胸针和其他银器,或者在处理小额交易时使用的成袋的小麦或燕麦。甚至还有一个更加明显的问题:为什么使用女人?在早期的爱尔兰,有大量的男性奴隶,但是似乎从来没人把他们作为货币使用。
  如今,人们关于中世纪早期爱尔兰经济的了解,绝大部分都来自法律资料——一系列的法典,由非常有权势的法理学家阶级制定,大约存在于公元前9世纪-公元前7世纪。但是,这些立法者非常富有。当时的爱尔兰经济基本上属于“人性经济”,具有浓重的乡土气息:人们生活在分散的家宅中;和蒂夫人不同的是,爱尔兰人种植小麦并养牛。它和城镇最相近的一点,就是两者都有一些建筑集中分布在修道院周围。当时的爱尔兰,几乎完全不存在市场,只在海边有少量的分布(很可能主要是奴隶交易市场或牛交易市场),经常有外国的船只光顾。[16]
  因此,货币只服务于社会目的:礼物,支付工匠、医生、诗人、法官、艺人的费用,各种各样的世仇赔偿(领主把牛作为礼物送给人们,然后这些人就会按时向领主献上食物)。法典的制定者们甚至不知道如何给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绝大多数商品(水罐、枕头、凿子、培根肉条等)定价,似乎从没有人花钱买这些东西。[17]食物要么在家人之间被分享,要么被献给封建统治者;封建统治者则在奢侈的宴会上向朋友、对手和仆从提供食物。任何需要工具、家具或衣服的人,可以求助于掌握相关手工技艺的亲属,也可以付钱请别人来制作。物品本身并不用于出售。相应地,国王们向不同的氏族分派任务:这个氏族要提供毛皮,那个氏族要提供诗歌,而另一个氏族要提供盾牌……正是这种不方便的安排,促使不久之后产生的市场迅速发展起来。[18]人们可以贷款。当时的爱尔兰,存在非常复杂的抵押物和担保物体系,以确保债户能够偿还他们欠下的债。但是,贷款主要还是用于支付罚款。法典没完没了,不厌其烦地细致规定了罚款,但是真正使现代评论家震惊的是,这些抵押物和担保物被仔细地划分了级别。几乎所有的“野蛮人法典”都会规定,罚金的多寡,不但和受害者的地位有很大的关系,而且和伤害的性质也密切相连——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能够像爱尔兰这样,如此系统化地把它们一一对应起来。
  这一系统的关键,就是荣誉的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看,荣誉就是“面子”。[19]一个人的荣誉,就是其他人眼中那个受人尊敬的自己,它是一个人的诚实、正直和个性,但同时也包括一个人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是保护自己、家人及追随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降级和羞辱。那些拥有最高等级荣誉的人简直就是圣者:他们的人和物都是神圣的。凯尔特人体系(爱尔兰人体系把它进一步发扬光大)的不同寻常之处,就在于荣誉能够被精确地量化。每一个自由人都拥有自己的“荣誉价格”——一个人需要为冒犯了别人的尊严而支付的价格。这些价格多种多样。例如,国王的荣誉价格是7个女奴隶——这是随意一位圣者的标准荣誉价格,和大主教及大师级诗人相同。因为(正如所有的资料都指出的那样)在实际支付过程中,通常不直接使用女奴隶,那么当一个人冒犯了这些人的尊严的时候,就意味着他不得不支付21头奶牛或者21盎司白银。[20]富农的荣誉价格是两头半牛,对于一个领地较小的领主,他拥有的每个自由的受赡养者都能为他的荣誉价格在富农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半头牛——因为领主为了能保持自己的身份,至少需要有5名自由的受赡养者,所以这就使得领主的荣誉价格至少是5头牛。[21]
  荣誉价格并不会和杀人的赔偿金(男人或女人的生命的实际价格)混淆。如果一个人杀了人,那么他将支付等价于7名女奴隶的物品,作为杀人的赔偿;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加上被害人的荣誉价格,因为凶手杀死被害者,就冒犯了被害者的尊严。有趣的是,只有国王的生命赔偿金额等于荣誉价格。
  对人身伤害也有赔偿:如果一个人使另一个人脸部受伤,那么这个人就需要向伤者支付荣誉价格及伤害的赔偿。(原因显而易见,打坏了某人的脸可不是件小事。)既然这种赔偿由身体所受的伤害及受害者的身份地位共同决定,那么问题就在于如何计算伤害。这里,爱尔兰的法理学家设计了一个巧妙的对策,用不同种类的谷物来衡量不同的伤害:国王的脸颊上被划了一个伤口,用小麦来量度;对于一个有地位的农民,用燕麦来量度;对于一个小农,则仅仅用豌豆来量度。每一个人都获赔一头牛。[22]相似地,如果一个人偷走别人的胸针或猪,那么他就侵犯了失窃者家宅的神圣。殴打处于一个领主保护下的农民和强奸一个人的妻子或女儿一样,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荣誉,而且冒犯了那些本应保护受害者的人。
  最后,如果一个人只是冒犯了某个无关紧要的人,他也必须支付荣誉价格。例如,在宴会上没有理睬某个人、给某人起了令人窘迫的外号(如果这个外号流传开来),或者以讥讽的方式羞辱了某人。[23]在中世纪的爱尔兰,嘲弄是一门精妙的艺术,而诗人被认为和魔术师相近。据说有才华的讽刺作家能够凭一张嘴把老鼠说死,或者至少他们能让讽刺的对象脸上长满水泡。任何人如果受到了公开的嘲弄,那么他别无选择,只能捍卫自己的荣誉;而且,在中世纪的爱尔兰,荣誉的价值是被精确定义的。
  我应该指出,尽管国王21头牛的荣誉价格似乎并不高,但你要知道,在当时的爱尔兰大概有150位国王。[24]绝大多数国王只有数千名子民,而也确实存在等级更高、区域性的国王,他们的荣誉价格也要翻倍。[25]进一步说,因为法律体系和政治体系是完全分离的,理论上,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只要其行为不合荣誉,法理学家都有权把他的荣誉降级。如果一个贵族拒绝让一位值得尊敬的人进入家门或参加自己举办的宴会,或者收留逃犯,或者食用由明显是偷来的牛制成的牛排,或者他在受到讥讽之后并没有把冒犯他的诗人送上法庭,那么他的荣誉价格会比同等级别的贵族要低。如果一位国王在战场上逃跑、滥用自己的权力,甚至被人发现下地干活或者做出任何被认为与其尊严不符的行为,他的荣誉价格也将被降低。如果一位国王做了某些十分骇人的事情(比如谋杀了自己的一个亲戚),那么他很有可能彻底失去荣誉价格。这就意味着只要人们愿意,他们可以对他说任何话而无须担心赔偿,而且他将不能在法庭上担任证人,因为一个人的誓言和合法性同样是由他的荣誉价格决定的。这种情况会发生,但并不经常发生,而法律则确保提醒人们记住这一点:在一篇著名的法律文献中,包含着一张“失去了荣誉价格的七位国王”的清单,这份清单确保每个人都记得,无论一个人多么神圣、多么有权势,他都有可能堕落。
  有关爱尔兰的资料不同寻常的一点,就是它非常清晰地阐述了所有的一切。部分原因是爱尔兰法典是一群法律专家的作品,他们几乎把整个事情变成了某种娱乐的形式——他们投入了无数小时的工作,确保法典照顾到每一个可能性。有些限制性条款是如此异想天开(“如果一个人被别人的蜜蜂蜇伤,那么他必须计算受伤的程度;但是,如果他在这一过程中把蜜蜂拍死,那么需要在赔偿金额中减去一只蜜蜂的价值”),以至于只能把它们当作玩笑对待。但是,从结果来看,任何精心制作的道德法典背后的道德逻辑,在这里以令人震惊的诚实性展示出来。那么女人呢?一个自由的女人,其荣誉价格就等于与她关系最近的男性的一半(如果她的父亲还在世,那么就是她父亲荣誉价格的一半;如果她父亲已经去世,那么就是她丈夫荣誉价格的一半)。如果她的荣誉受到冒犯,那么赔偿将支付给这名亲属。只有两种情况例外:或者她是独立的地主,或者她举止轻浮。如果她拥有一片土地,不依附于任何人,那么她的荣誉价格将和男人完全一样;如果她举止轻浮,那么她的荣誉价格等于零,从而说明她也没有荣誉可以被冒犯。那么婚姻呢?追求者将按妻子的荣誉价格,把物品支付给她的父亲,从而成为妻子荣誉的守卫者。那么奴隶呢?适用于同样的原则:当领主得到一名奴隶时,他就购买了这个人的荣誉,支付了和荣誉价格等价的牛。从那一刻起,如果任何人侮辱或者伤害了这名奴隶,都会被看作对领主荣誉的攻击,那么就将由领主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时,领主因为又多了一个受赡养者,他的荣誉价格也会升高;换句话说,领主把奴隶的荣誉变成了自己的。[26]
  相应地,这些既使得我们能够理解有关荣誉的本质,也使得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女奴隶能够作为计算荣誉债务的单位,即使(毫无疑问是由于宗教的影响)她们实际上并不会如商品般被交换。初看上去,贵族或国王的荣誉用奴隶来衡量似乎有些奇怪,因为奴隶是那些荣誉为零的人。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荣誉,最终建立在获取其他人荣誉这种能力的基础上,这就完全说得通。一个奴隶的价值,是他被取走的荣誉的价值。
  有时,一个偶然的细节将泄漏整个游戏的秘密。这个细节不是来自爱尔兰,而是来自威尔士的迪麦什法典(Dimetian Code),这部法典完成的日期比爱尔兰的法典要晚,但是所依据的原则是相同的。在法典中的某处,在列举了得韦达王国(Kingdom of Dyfed)最受人尊敬、最神圣的7名大主教应有的荣誉之后,法典详细论述道:
  任何人,如果他惹任何一个前面提到的主要修道院的院长生气,他就需要支付7镑;而且他的一名女性亲属也要成为洗衣女工,这对女性亲属来说是一种羞辱,对荣誉价格的支付也会有所影响。[27]
  洗衣女工是最低等的仆人,而这个例子中提到的是终身作为洗衣女工。事实上,她已沦为奴隶。她永久性的耻辱却是对院长荣誉的恢复。用女奴隶来计算爱尔兰“圣者”的习惯背后,是否也存在相似的体制,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很明显原理是相同的。荣誉是一个零和游戏。一个男人保护家庭中女性的能力,是荣誉的关键部分。因此,强迫他让家里的一个女人到其他人家中从事卑微、低等的家务事,是对他荣誉的终极打击。相应地,这也是对被取走荣誉之人的最终确认。
  以我们的视角来看,中世纪爱尔兰的法律是非常奇怪的,这是因为该法律的倡导者对于给人类的尊严明码标价这件事,不以为意。对我们来说,牧师的神圣性和国王的权威性等价于100万个煎蛋或10万次理发,这种概念真是太奇怪了。这些东西应该是超出所有量化的可能性的。如果中世纪爱尔兰法理学家不这么认为,那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并不使用钱来购买鸡蛋或者支付理发的费用。[28]事实上,当时的爱尔兰仍然是“人性经济”,货币只出于社会目的使用,因此才有可能创造如此复杂精妙的体系,不仅能够衡量人类的尊严,而且能为人类尊严增加或减少具体的数量——这种做法,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独特的窗户,让我们能看到荣誉真正的本质。
  很明显,这里有一个问题:当人们把过去用来测量尊严的钱,拿来购买鸡蛋或支付理发费用时,这种经济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地中海世界的历史,揭示出其结果是十分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危机。

荣誉与债务


  在古希腊语中,表示“荣誉”的词是“t me”。在荷马时代,这个词的用法似乎和爱尔兰的“荣誉价格”十分类似:它既指战士的荣耀,又指在造成伤害和侮辱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但是伴随着接下来几个世纪的市场发展,“t me”这个词的意义开始变化。一方面,它变成了表示“价格”的词——就是一个人在市场中购买东西需要支付的价格;另一方面,它指一种完全藐视市场的态度。
  实际上,到今天情况也是如此:
  在希腊语中,“t me”这个词表示荣誉,通常人们认为这是希腊村庄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在希腊,荣誉通常被具体描述成无比的慷慨和对金钱成本与计算的明显蔑视。但是同样是这个词,也表示“价格”,就是一磅西红柿的价格的含义。[29]
  “危机”这个词的字面意义是指分岔路口。在这里,事情可以走向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存在于荣誉概念中的危机,奇怪的是它似乎从来没有被解决。荣誉是支付其他人金钱债务的意愿吗?或者它是指一个人并不觉得金钱债务真的有那么重要的感觉?似乎它同时两者兼具。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荣誉感强的人心中,实际上最重要的东西是什么。当我们大多数人思考地中海村民对于荣誉的感觉时,相比于对新婚之夜处子之身的迷恋,我们并不会过多地考虑他们对待货币的随意态度。对于男性的荣誉来说,保护和他有关的女性在性方面的声誉,要比他保护这些女性重要。如果对于他的母亲、妻子、姐妹或女儿有任何不合适的言行冒犯,他的回应就好像这种冒犯是对他直接进行身体上的攻击。这是一种固定的套路,但它并非完全不合情理。有一位历史学家浏览了19世纪艾奥尼亚(Ionia)50年来记录械斗的警方报告,他发现几乎所有械斗都始于一方宣称另一方的妻子或姐妹是妓女。[30]
  所以,为什么突然沉迷于性的合宜?在威尔士或爱尔兰的文献中,似乎并不存在这一点。在那些地方,最大的羞辱是看着自己的姐妹或女儿刷洗其他人的衣服。那么,关于货币和市场的崛起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如此多的男人对性变得如此在乎?[31]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至少人们可以看到,从“人性经济”到商业经济的转变可能带来特定的道德困境。例如,当过去用来安排婚姻和解决荣誉事件的货币,现在也能用于召妓时,将会发生什么?
  我们将会看到,有理由相信在这种道德危机中,我们不但能够找到我们现在通用的荣誉概念的起源,而且能够找到父权制本身的起源。如果我们从更加具体的《圣经》意义上来定义“父权制”,至少这是成立的:父亲的统治,是身穿长袍、长满胡须的严肃男人的熟悉形象,他们严密地监视着深居简出的妻子和女儿,一如他们严密地守护着家禽和家畜——通过《创世记》中的描述,我们已经对这一幕很熟悉。[32]《圣经》的读者总是假设,在这一切中存在着某种更加本源的东西,就是沙漠中的居民(即近东地区最早的居民)为人处事的方式。20世纪上半叶,对苏美尔人记录的解读结果令人震惊,原因就在于此。
  在最早有关苏美尔人的记录中,尤其是在那些大约在公元前3000-公元前2500年的记录中,女人无处不在。早期的历史不仅记录了无数女性统治者的姓名,而且清晰地指出医生、商人、抄写员和官员阶层中的女人,很好地代表了女性的形象,并且女人自由地参与到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并不能说苏美尔人完全实现了男女平等,在这些阶层中,男性的数量仍然比女性多。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能看出,与现在世界的绝大部分地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形态相比,这个社会是非常不同的。但在接下来的约1 000年中,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女人在社会中的位置被蚕食;我们更熟悉的父权社会形态逐渐成形,它强调贞洁和婚姻之前保持处子之身。女人在政府和自由职业中扮演的角色先是逐渐衰弱,最终完全消失。女性失去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得她们变成受丈夫监护的人。在青铜时代末期,公元前1200年前后,我们开始看到大量的女人深居闺房(或其他地方),与世隔绝,被强制要求戴着面纱生活。
  事实上,这似乎反映了一个更加宽泛的、世界范围内的形态。有些人倾向于把科学和技术进步、知识累积、经济增长(我们一般称之为“人类进步”)看作带给人类更大自由的必备条件,但在女人身上发生的似乎是完全相反的情况(至少在近代之前,情况一直如此),这一点对那些人来说似乎一直是某种形式的丑闻。在印度和中国,也能观察到对女性自由的逐渐限制。很明显,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苏美尔人的例子中,标准答案是来自生活在周边沙漠中的牧民的逐渐渗透,人们认为父权制在这些牧民的生活中占据了更大的分量。毕竟,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沿岸能够支撑密集的灌溉工作(进而支持城市生活)的,只有一条狭长的土地。所以,从早期开始,围绕文明中心的都是那些过着如《创世记》中所描述的生活、说着同样的闪米特语的人。有一点无可否认:随着时间的推移,苏美尔语逐渐被取代——首先被阿卡德语取代,接下来被亚摩利语、亚拉姆语取代,最终被距今最近的阿拉伯语取代,而阿拉伯语也被沙漠中的牧民带到美索不达米亚和累凡特(Levant)。很明显,尽管这一切确实也带来了深远的文化变更,但它并不是一个令人非常满意的答案。[33]在所有的生活形式中,以前的游牧民族似乎倾向于城市生活。为什么不呢?但这是一个与地区高度相关的解释,实际上对于解释更宽泛的形式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女权主义的理论,反而倾向于强调战争规模和社会重要性的逐渐扩大及国家随之变得更为集权的情况。[34]这个解释更有说服力。当然,国家的军国主义越盛行,它的法律对待女人就将越严苛。但是我会增加一个补充论证。正如我强调的那样,在历史上,战争、国家和市场是互相依靠的。政府带来赋税;赋税是创造市场的手段,相应地将给予士兵和统治者更多便利。具体到美索不达米亚的例子中,所有这些都和债务的爆发有着复杂的关系,而债务的爆发带来了将所有人际关系(进一步延伸至包括女人的身体)变成潜在的商品的危机。同时,它创造了经济游戏胜利一方(男性)的可怕反应,即随着时间的推移,男人们感到自己需要采取一切手段,明确他们的女人无论如何都不会被买卖。
  浏览一下关于美索不达米亚人婚姻的已有资料,就能够为我们提供线索,明白这一切可能是如何发生的。
  人类学理论普遍认为,在人口相对较少、土地并不稀缺的情况下,聘礼是一种典型的存在,因此政治的核心就是控制劳动力。在人口密集、土地非常珍贵的情况下,人们反而会观察到嫁妆的出现:家中多出一个女人,就意味着多出一个人分享粮食。因此,新娘的父亲不会收到聘礼,反而需要贡献一些东西(土地、财产、金钱……)来支持女儿在新家中立足。[35]例如,在苏美尔人的时代,婚礼上最主要的支付形式,是新郎的父亲以大量的食物作为赠予新娘父亲的礼物,这些食物预计将用在盛大的婚礼宴会上。[36]但是不久,婚礼上的支付形式似乎分成了两份:一份用于婚礼宴会,一份付给新娘的父亲。两份都以银币计算,通常也用银币支付。[37]富有的女人似乎会提前把金钱的问题解决好,至少许多人会佩戴具有相同价值的银臂环和银腿环。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被称为“terhatum”的聘礼逐渐开始带上购买的性质。它被称作“处女的价格”——并不只是一个喻义,因为非法把一个女孩破处,被认为是对女孩父亲财产的犯罪。[38]婚姻被认为是“拥有一个女人”,和“拥有物品”的用词完全相同。[39]原则上,妻子一旦被丈夫拥有,那么她就要完全服从自己的丈夫,即使受到身体上的虐待也不能提出离婚。
  对于那些父母有钱或有权势的女人,这些条件就大部分停留在原则的层面,在实践中将被大量修改。例如,商人的女儿出嫁一般会陪送丰厚的嫁妆,因而她能以自己的名义做生意,或者成为丈夫的合作伙伴。但对于穷人(即大多数人)来说,婚姻越来越类似简单的现金交易。
  这里面有一些肯定是奴隶制的结果。尽管真正的奴隶数量并不多,但这类人没有亲属,只是单纯的商品,因此他们的存在确实会导致不同的后果。例如,在古代的努兹(Nuzi),“聘礼用家畜和银子支付,总价值相当于40锡克尔银子”。接下来作者一本正经地补充道:“没有证据表明,这一价格和女奴隶的价格相等。”[40]这使得事情非常明显,甚至有些令人不舒服。同样在努兹,我们恰好找到了极为详尽的记录,从中发现了这样的例子:富有的男人向穷人家庭支付打折的“聘礼”,获得穷人的女儿后自己收养,但实际上女孩会成为他的妾或者保姆,他也可能将她嫁给自己的一个奴隶。[41]
  尽管如此,在这里真正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债务。正如我在上一章中指出的那样,人类学家一直都在强调支付聘礼和购买妻子并不是一回事儿。毕竟,如果一个男人真的是购买了一个女人,难道他不应该有卖掉她的权利吗(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联盟的最初辩论上,这也是达成的最终定论之一)?很明显,生活在非洲和美拉尼西亚的丈夫们无权将自己的妻子向第三方出售。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他们也只能把妻子送回娘家,并要求对方归还自己所付的聘礼。[42]
  美索不达米亚人也不能出售自己的妻子,或者说一般情况下不能出售。但是,只要他借了一笔钱,所有的一切就改变了。因为如果他借了钱,那么用自己的妻儿作为担保品就是完全合法的——我们已经看到这种情况;如果他无力偿还借款,那么他的妻儿就会作为债务的抵押品被带走,和他失去自己的奴隶、绵羊和山羊的情况完全一样。同时,这也意味着荣誉和信用实际上变成了同样的东西:至少对于穷人来说,他的商誉正是他对家庭的控制力;相对地,家庭权威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原则上意味着关心和保护)变成了财产权,从而确实可以进行买卖。
  同样,对穷人来说,这意味着家庭成员变成了商品,能够出租或出售。努兹的石板表明,一个人不但能让自己的女儿变成在富人家中工作的“新娘”,而且只要他借了一笔钱,就可以把家庭成员出租。在石板记录的例子中,有些男人把儿子甚至妻子当作借款的“抵押品”。很明显,这种借款只是债主为男人的家庭成员在自己的农场或服装作坊中劳动而预先支付的报酬。[43]尽管如此,最戏剧化、最持久的危机还是围绕在卖淫周围。从最早的资料来看,很难弄清楚在这里人们是否可以用“卖淫”这个概念。苏美尔人的寺庙确实经常举办不同的性活动。例如,有些女祭司被认为是与神结婚,或者已献身给神。在实践中,它的含义千差万别。对大多数女祭司来说,她们和后来印度教的“寺庙舞者”(devadasis)类似,仍保持独身;其他人则期望找到富有的赞助人,成为精英的情妇;还有一些人生活在寺庙里,在特定的宗教仪式中满足信徒们的性需求。[44]早期的资料中有一个明确的事实,就是所有这些女人都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从现实意义上说,她们是文明的终极化身。毕竟,苏美尔经济的整个体制都是以支持寺庙(被认为是神的家)为中心。如此,它们代表了从音乐和舞蹈到艺术、烹饪和生命的华美所有这一切最终可能的升华。寺庙的女祭司和神的配偶,是这种完美生命的最高层级人类化身。
  至少在最初的时期,苏美尔男人似乎并不认为自己的姐妹为了钱进行性交有何不妥——强调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恰恰相反,在这个意义上发生的卖淫(记住,这里的卖淫和在信用经济中那种无关个人情感、冰冷的金钱交易并不相似),苏美尔的宗教文献认为它是人类文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神在黎明时期赠予人类的礼物。为了繁衍后代而进行的性交是自然的(毕竟,动物全都如此);不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性交,为了享乐而进行的性交,则是神圣的。[45]
  关于卖淫和文明的最著名的解释,来自吉尔伽美什(Gilgamesh)史诗中恩启都(Enkidu)的故事。在故事的开头,恩启都是一个怪物,一个赤身裸体、残忍的“野蛮人”,和瞪羚一起吃草,和野牛一同饮水,用暴力胁迫城市中的人们。城民们无法战胜他,最终他们派出了一名妓女,她也是伊诗塔(Ishtar)女神的一名女祭司。她在恩启都面前宽衣解带,两人在接下来的六天七夜中不停性交。后来,恩启都从前的动物伙伴离开了他。女祭司告诉恩启都,他现在已经学习到了智慧,有如神明(毕竟,她是神的配偶),于是恩启都同意穿上衣服,像一个正常文明人一样回到城市中生活。[46]
  但是,在恩启都的故事中,可以发现存在某种矛盾的心理。在后面的故事中,恩启都被神判处死刑,而他的直接反应,是谴责那名妓女把他从野生环境中带走:他诅咒她变成普通的街头拉客妓女,或小酒馆的老板娘,生活在醉酒的呕吐物中,被客人虐待殴打。后来,他后悔自己的诅咒,转而求神赐福于她。但是这种矛盾的心理,从一开始就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有力。从早期开始,苏美尔和巴比伦的神庙周围就有姿色平平的妓女提供性服务。事实上,等到我们比较了解这些妓女的时候,她们已经是真正的红灯区的中心。红灯区里到处都是充满脱衣舞女的小酒馆、身穿女装的男人(有些是奴隶,有些是逃亡者)及各种各样的妓女。与之相关的专有名词数不胜数、精巧繁复,很多妙味我们已无从得知。多数词语有双层意思:小酒馆老板娘又指乐师;男性异装癖者不但是歌手和舞者,通常也会表演飞刀。许多人是被主人派出来工作的奴隶,或者是为了履行宗教誓言或偿还债务的女人,或者是充当债务抵押的女人,或者是逃脱债务的束缚但没有其他地方可去的女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低等的寺庙女人作为奴隶或债务苦工被买走,在举行色情仪式的女祭司和充当寺庙所有的妓女(因此从原则上讲,她们属神所有)这两种角色之间,界限可能会变得非常模糊。这些妓女有时就住在神庙中,她们的收入增加了寺庙的财富。[47]因为美索不达米亚绝大多数的日常交易都不是现金交易,所以我们可以假设嫖妓也不使用现金(就像小酒馆老板娘,她们中的许多人以前都是妓女,和自己的顾客建立了持续的信用关系)。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妓女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站在街边招揽生意,而更像是情妇。[48]尽管如此,商业卖淫的起源似乎和神圣(或曾经神圣)的宗教仪式、商业、奴隶制度和债务的奇特混合有关。
  父权制最初也是最重要的起源,是以纯净之名摒弃大城市文明,再次主张对乌鲁克、拉加什、巴比伦等大城市的父本控制而开始的,这些城市被看作官僚、商人和妓女云集的地方。城市的边缘地区是远离河谷的沙漠,那里的人们过着游牧生活,同时无家可归、欠债的农民也会逃向那里。在古代的中东,民众抵抗很少发生暴乱,而是选择逃亡,逃离自己的财产和家人——一般发生在这两者被拿走之前。[49]总有部落人群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年景好的时候,他们会融入城市生活;在年景差的时候,城市里逃出来的难民会让他们数量猛增——农民们实际上又变回了恩启都般的野人。然后,他们会周期性地创建自己的盟军,以征服者的身份再次横扫城市。很难确切说明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处境,因为只有在记录这片新月沃土的另一面的《旧约》里,才能找到有关这些造反的游牧民族的观点。我们在那里发现了对于两种情况的非同寻常的强调:有关父亲的绝对权威,以及有关对于他们常会变化的女眷群体的戒备性保护。正是在他们逃离的城市中这种对人的商品化,才使得这种强调成为可能,但同时这种商品化也是对该强调的抗议。不过,对于这一推断,没有任何发现与之相悖,能够弱化其合理性。
  世界上的圣书,《旧约》《新约》《古兰经》及从中世纪直到今天的宗教文献,都在回应这种反叛的声音,把对城市生活的蔑视、对商人的怀疑及通常具有的对女人的强烈厌恶结合到一起。只需要想一想巴比伦,它在人们心中的永恒印象,不但是文明的摇篮,而且是妓女之地。当希罗多德宣称每个巴比伦的处女都有义务到寺庙卖淫,以积攒自己的嫁妆时,他是在迎合希腊人普遍的幻想。[50]在《新约》中,使徒彼得经常把罗马称作“巴比伦”,《新约·启示录》也许为他提到巴比伦时真正想表述的意思提供了最为生动的图景。“大淫妇”骑在“朱红色的兽上……遍体有亵渎的名号”:
  17:4 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用金子、宝石、珍珠为妆饰;手拿金杯,杯中盛满了可憎之物,就是她淫乱的污秽。
  17:5 在她额上写着:“奥秘哉!大巴比伦,做世上的淫妇和一切可憎之物的母。”[51]
  这就是城市的父权主义憎恨,这就是古代穷人家中父亲千百年来的愤怒呐喊。
  据我们所知,父权制似乎形成于新的权贵与新的穷人之间的拉锯战中。我对于这一点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女权主义历史学家戈尔达·勒纳(Gerda Lerner)的杰出工作成果所启发,她在一篇关于卖淫起源的论文中陈述道:
  商业卖淫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农民的贫穷化,以及他们为了在饥荒的年代活下来对贷款日益增长的依赖程度,这就导致了债务奴隶制的产生。男孩和女孩都被用作债务担保,或者卖给别人“收养”。出于这样的现实,家庭中的女性为了家庭的利益而卖淫,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发展起来。女人最终沦为娼妓,可能是因为她们的父母把她们作为奴隶卖掉,也可能是因为她们贫穷的丈夫这么做;或者是因为她们自己选择这样做,以避免自己沦为奴隶。如果运气足够好,她们可能成为某些权贵的妾,从而向更高的社会地位转移。
  到了公元前1500年前后,卖淫已经成为穷人家女儿的一个可选的职业。随着有产阶级对女人的性掌控变得更加牢固,尊贵的女儿的处子之身就变成了家庭的财产。因此,为了满足男人们的性欲,商业卖淫就变成了社会的必需品。而如何清晰、永久地辨别尊贵的女人和下贱的女人,仍然是一个问题。
  最后一点至关重要。勒纳说,尝试解决这一问题最戏剧性的尝试,存在于一部亚述法典中,诞生的年份是公元前1400-公元前1100年。这部法典也是已知的第一部介绍中东历史的文献——并且勒纳强调,它也是第一部明确把保卫社会的分界线界定为国家职责的文献。[52]这其实并不让人惊讶,因为它诞生于可能是整个古代中东最臭名昭著的军事国家中。
  这部法典仔细地区分了5个等级的女人。尊贵的女人(已婚妇女或者妾)、寡妇、自由的亚述人的女儿——这三类女人出门上街时,“必须用面纱遮盖自己”。妓女(这里所说的妓女,包括未婚的寺庙仆人及一般意义上的妓女)和奴隶不能戴面纱。这部法典最不同寻常之处,是它所规定的惩罚,并不会施加于没有戴面纱的尊贵女人身上,而是施加在戴了面纱的妓女和奴隶身上。妓女会被公开地打50大板,还会被人用沥青从头上淋下;女奴隶则会被削去耳朵。一个男人,如果他故意教唆尊贵的女人去冒充妓女和女奴隶,他也将受到鞭打的惩罚,并被罚做一个月的苦力。
  针对尊贵女人的情况,法律本身就具有强制力:哪个尊贵的女人愿意打扮成妓女出门上街?
  当我们提到“尊贵”的女人,我们指的是那些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会被买卖的女人。她们本人藏了起来,永久地把自己降低一等,躲在某个男人的家庭领域中;当她们戴着面纱出现的时候,即使公开露面,她们实际上也是在这个领域之内炫耀性地四处行走。[53]另外,那些可用金钱来换取的女人,也必须同样便于辨认。
  亚述人的法典是一个单独的例子。在公元前1300年以后,面纱当然没有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但是它提供了一扇窗户,让我们知道整个地区正在发生怎样的变化(不论多么不稳定,甚至时断时续),商业、阶级、男性荣誉的大胆断言、穷人反叛带来的持续威胁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如何推动这些变化。国家似乎扮演着一个复杂的两面角色,同时孕育了商品化,并在此期间改良了它的作用:推动债务法律的施行,保证父亲的权利,并周期性地提供大赦。但是在千百年来的发展中,这种变化同样导致性行为级别的系统性堕落,从神圣的礼物和文明优雅的化身,沦为人们更熟悉的一种关联物:伴随着降级、腐化和罪孽。
  在所有伟大的城市文明的绝大部分历史中,都能观察到女性自由的全面衰退。在这里,我认为对这种现象存在一种解释。在所有的文明中,都在发生类似的事情,尽管在每个具体的例子中,这些事情是以不同的方式形成的。
  例如,中国的历史见证了政府试图消除聘礼、债务奴隶制及“贩卖女儿的市场”所导致的周期性丑闻而进行的持续努力,但这些努力均以失败告终。[54]在印度,社会等级体系将贫富之间的差别规定得正式而清晰。婆罗门人及其他上等阶层谨慎地把自己的女儿隔离起来,然后在她们出嫁的时候陪送丰厚的嫁妆;而低等阶层的人们则需要聘礼,因出售自己的女儿而被上等阶层的人们(“再生族”)嘲笑。再生族同样被保护起来,免于因债务陷入奴役;而对大多数乡下的穷人来说,债务附属是制度化的,可以预见,贫穷债户的女儿通常会被送到妓院,或者送到富人家中的厨房或洗衣房干活。[55]在这两个例子中,商品化的推动(不相称地由女儿来承担)和那些重申“保护”女人免于以任何形式被商品化的父权的阻力之间,女人正式而实际的自由似乎逐渐被限制、被抹杀了。结果,荣誉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它变成了针对市场暗示的一种保护手段,同时(像世界性宗教一样),它们开始以非常微妙的方式来体现市场的逻辑。
  但是,我们在任何一个地方获得的信息,都不可能比古希腊留下来的信息更加丰富、拥有更多的细节。发生这种情况,部分原因在于商业经济在希腊出现的时间太晚,几乎比苏美尔晚了3 000年。因此,古希腊文学给予了我们一个独一无二的机会,得以观察变化的实际发生过程。
  《荷马史诗》描述的世界,由英勇的武士主宰,这些人对交易都抱着蔑视的态度。在许多方面,它都和中世纪的爱尔兰非常类似。货币存在,但并不是用来购买东西;有地位的男人们的生活是为了追求荣誉,这一追求过程的物质体现形式,就是追随者和财富。财富赠送给别人,作为礼物;财富奖励给别人,作为奖品;财富被掠夺,作为战利品。[56]毫无疑问,这就是为什么“t me”最初的意思是“荣誉”和“价格”——在这样的环境下,没人会觉得两者之间存在任何矛盾。[57]
  200年之后,当商业市场开始发展时,一切都发生了剧变。希腊铸币最初的用途,似乎主要用来支付士兵的军饷,同时用来支付政府设立和征收的罚款、费用和其他支付名目。但是到了大约公元前600年,几乎每个希腊城邦都在生产自己的铸币,以作为城市独立的标志。但是,不久铸币就开始普遍在日常交易中使用。到了5世纪,在希腊城市中,原本用于公开辩论和人民集会的广场,同时也开始用作集市。
  商业经济的出现最先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一系列债务危机,和我们已经熟知的美索不达米亚及以色列出现的债务危机类似。亚里士多德在他的《雅典政制》(Constitution of the Athenians)一书中简明扼要地指出:“穷人和他们的妻子女儿们一起受到富人的奴役。”[58]然后革命派出现,要求大赦。大多数希腊城市,至少在某一时期都被信奉平民主义的铁腕分子掌握了权力,部分原因是他们要求实行激进的债务减免政策。但是,大多数城市最终找到的解决方法,和近东地区采用的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希腊城市并没有把周期性的大赦制度化,而是采用立法来限制或废弃劳役偿债。然后,为了预防未来可能产生的危机,开始采用扩张的政策,把穷人的孩子用船运到海外建立军事殖民地。不久,从克里米亚到马赛的整个海岸,都分布着希腊城市,反过来这些城市也充当了活跃的奴隶交易的载体。[59]由此突然产生的数量充裕的奴隶彻底地改变了希腊社会的本质。改变的第一个方面,也是最著名的一个方面,在于它甚至允许最平庸的公民参与到城市的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并且拥有强烈的公民责任感。但相应地,这也推动了旧的贵族阶级发展出越来越复杂的手段,使自己超脱于他们所认为的新民主城邦的庸俗和道德腐化。
  在5世纪,当希腊商业的大幕真正拉开的时候,我们发现每个人都在谈论货币。贵族们是绝大多数现存文献的撰写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腐化的象征。贵族回避市场。在理想的状况中,一个有荣誉的男人应该有能力获得家中需要的所有东西,完全不需要接触现金。[60]在实践中,他们知道这并不可能。但是在一切可能的地方,他们都努力让自己和市场中普通居民的价值观划清界限;用他们在葬礼或婚礼上互相赠送的美丽的金银高脚杯和三足鼎,与普通人庸俗地获取香肠或木炭做对比;用通过自身不懈地训练从而在田径比赛上赢得的尊严,和普通人庸俗的赌博做对比;在酒吧里照顾他们的、高雅而有品位的情妇,和“公共妓女”(她们是住在广场附近妓院中的女奴隶,妓院通常由民主城邦提供资助,以服务于城邦中男性公民的性需求)做对比。在每种情况中,他们都使自己处于由礼物、慷慨和荣誉构成的世界中,远离肮脏的商业交易。[61]
  这就导致罗马发生的情况,和我们在美索不达米亚观察到的推拉作用有些许不同。一方面,我们看到贵族文化对普通公民商业感觉的抵制,他们认为这种感觉是低等的;另一方面,我们在普通公民身上看到了类似精神分裂的反应,他们在限制甚至禁止贵族文化因素的同时,又努力模仿贵族的行为。在说明这一点上,鸡奸是非常好的例子。娈童恋被看作典型的贵族行为——事实上,在年轻的贵族准备融入更高的贵族阶层中时,它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因此,民主城邦认为它在政治上具有颠覆性,于是把男性公民之间的性行为定义为非法。同时,几乎每个人都开始接受娈童恋。
  众所周知,希腊人特别迷恋男性的荣誉。这一点表明,希腊城邦社会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特征,并非主要来自荷马提到的荣誉,而是来源于贵族的这种对于市场价值的抵制,最终促使每个人都产生自己的抵制行为。[62]但是,对女人的影响要比中东地区的例子更加严重。在苏格拉底的时代,对商业的蔑视及对公众生活的自信逐渐和男性荣誉被绑定在一起,而女性荣誉的定义几乎只从性的方面出发,全部与守身如玉、端庄贞洁相关,甚至发展到受尊敬的妇女应该在家庭生活中保持缄默的地步,任何参与公众生活的女人都会因此被认为是妓女,或者等同于妓女。[63]亚述人戴面纱的习惯在中东并没有普及,但是希腊却采用了这一做法。它变成了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老套路,即使雅典的女人冒险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她们也应该把自己的容貌隐藏在面纱之后。[64]

荣誉降级与债务危机


  这样,货币就从衡量荣誉的手段,变成了衡量与荣誉毫不相关的东西的手段。提议一个人的荣誉可以用货币来购买,成为一种可怕的羞辱——尽管实际上,男人们经常在战争中被俘,甚至被强盗或者海盗绑架,作为索取赎金的筹码,他们确实会经历戏剧性的劳役偿债和救赎的过程,但和许多中东女人的经历并不相同。有一个令人尤为震撼的方式可以确凿无疑地说明这一点(实际上,这个例子中几乎完全可以依照字面意思去理解)。这种方式就是,把人质所使用的货币标志,烙印在他们的身上。这和今天想象出来的外国绑匪的做法相似,他们在收到美国人质的赎金后,在释放人质之前,会在人质的额头上烙印一个美元的标志。[65]
  在所有这一切中,有一个问题仍然没能得到明确的回答,那就是:为什么货币尤其变成了荣誉降级的象征?是由于奴隶制度的原因吗?你可能想要得出结论,确实是由于奴隶制度:在古希腊城邦中,新发现的几千个荣誉被彻底降级的人,也许暗示着一个自由人(更不用说自由的女人)不管在任何意义上被买卖,都是非常具有侮辱性的。但是这显然不是事实。我们关于爱尔兰奴隶货币的讨论清楚地表明,人类荣誉彻底降级的可能性绝不会形成对英雄荣誉的威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必不可少的。荷马时代的希腊人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不同。《伊利亚特》被认为是西方文学的第一部杰作,阿伽门农和阿喀琉斯之间的争吵带来了《伊利亚特》中的行动。这是在如何处置一名女奴隶的问题上,两名英雄武士之间爆发的关于荣誉的争执,这绝不是巧合。[66]阿伽门农和阿喀琉斯也清楚地知道,自己只要在战争中不幸走错一步,或者遭遇海难,就会变成奴隶。在《奥德赛》中,奥德修斯有好几次差点沦为奴隶。甚至在3世纪,罗马皇帝瓦莱里安(Valerian)在埃德萨之战中失败被俘,余生都作为萨珊王朝的皇帝夏普尔一世(Shapur I)上马之前的脚凳。这就是战争的危险之处,但对于军事荣誉的本质来说,这一切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名战士的荣誉,在于他心甘情愿参加孤注一掷的游戏。他能够承受多大的打击,他的行为就可能有多伟大。
  那么,是否商业货币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社会等级变得混乱无序呢?希腊贵族经常这样说,但是这种抱怨似乎并不真诚。当然,起初是货币使得优雅的贵族得以存在。[67]他们在货币的问题上的真正困扰,只是因为他们太想占有货币。因为货币几乎可以用来购买任何东西,每个人都想要它。也就是说,因为货币没有歧视性,所以它值得拥有。可以看出,为什么“公共妓女”的隐喻是非常合适的。一个“人们共有的”女人——如诗人阿尔基洛科斯(Archilochos)所说,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她。从原则上来说,我们不应该被这种没有歧视性的东西所吸引。事实上,我们当然会被吸引。[68]并且没有任何一种东西,能够像货币这样既没有歧视性,又拥有如此的吸引力。当然,尽管希腊贵族坚持声称他们并没有被这样的东西吸引,那些时常光顾他们聚会的情妇、吹奏长笛的女孩、杂技演员和美丽的男孩,其实根本不是妓女(尽管有时他们也会承认这些人确实是妓女),而他们也对一个事实挣扎不已:即他们为崇高思想所追求的东西(例如战车竞赛、为海军装配船只、资助悲剧的演出)使用的货币,和一个人为渔夫的妻子购买廉价香水和馅饼所使用的货币一样;唯一真正的区别是他们的追求需要的货币数量要多得多。[69]
  那么,我们可能可以说,货币引入了一种欲望的民主化。突然之间,每个人都开始追求相同的杂乱东西。但是还存在另一个因素。逐渐地,在获取必需品的过程中,也开始需要使用货币。荷马时代的世界和大多数“人性经济”中的情况一样,我们几乎听不到对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物品的讨论(食物、住处、衣服),因为它假设每个人都拥有这些东西。一个没有财产的人,至少可以成为某个富人家中的随从。即使奴隶也拥有充足的食物。[70]这里,妓女是能够成为已经发生的改变的有力象征,因为尽管妓院中的有些人是奴隶,其他人则都是穷人;她们的基本需求再也不能被想当然认为可以得到满足,正是这一事实使得她们屈服于其他人的欲望。这种对于其他人即兴想法依赖性的极端恐惧,根植于希腊人迷恋于自给自足的基础上。
  所有这一切的背后原因,是希腊城邦的男性公民(和后来的罗马人一样)以非同寻常的勤勉努力把自己的妻子和女儿,与市场带来的危险和自由隔离开来。希腊男人的做法与中东男人的做法不同,他们似乎并没有把自己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债务抵押品;至少在雅典,把自由公民的女儿变成妓女也是违法的。[71]结果,尊贵的女人消失了,基本从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高级场面中被移除。[72]如果任何人因债务沦为奴隶,那么这个人通常是债户。更加戏剧性的是,一般是男性公民指责对方卖淫——雅典的政治家通常会声称对手年轻时从追求者那里收到的大量礼物,实际上是通过出卖肉体换取金钱,因此他们应该失去自由公民身份。[73]
  在这里,回顾一下在第五章中确立的原则,可能会有一定的帮助。我们观察到的最重要的现象,既是对旧的等级(荷马时代的伟人和他们的随从)的腐蚀,同时也是对旧的互助形式的侵蚀,共产主义的关系逐渐被限定在家庭内部应用。
  公元前600年前后,希腊的商业市场正在逐渐成形,“债务危机”袭击了许多希腊城邦。[74]在这场危机中真正处于危险境地的,正是前面的一种——对等级的腐蚀。当亚里士多德提到雅典的穷人正在变成富人的奴隶时,他真正想表达的意思是在年景不好的时候,许多贫穷的农民将陷入债务之中;结果,他们最后会变成自己财产的佃农和受抚养者。有些人甚至被卖到国外做奴隶。这导致社会产生动荡和骚乱,并带来了一系列要求:清理债务,恢复那些身处奴役之中的人的自由,以及重新分配农业土地。在少数的几个例子中,它带来了彻底的革命。我们听说在墨迦拉(Megara)有一个激进的派系,它不仅把收取利息的贷款定义为非法,而且以回溯的形式实现这一点(强迫债主归还他们从前获得的所有利息),这个派系最终掌握了权力。[75]在其他的城邦里,平民主义暴君许诺废除农业债务,因而也获得了权力。
  从表面上看,这一切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从商业市场发展的那一刻起,希腊的城邦就迅速产生了曾经在中东的城市中肆虐了上千年的全部社会问题:债务危机、债务抵制、政治骚乱。在现实中,事情没有这么明显。穷人“沦为富人的奴隶”并不是新近产生的。即使在荷马时代,人们也认定富有的人将生活在受抚养人和随从的簇拥之下,受抚养人和随从都来自附属的穷人阶层。但是,这种资助关系最重要的地方是它包含双方的责任。一位高贵的勇士和他谦卑的对手被看作本质上不同的两种人,但是人们认为他们双方都应该照顾对方(本质上有区别)的需求。这种资助关系变为债务关系(例如,把预付玉米种子看作一笔贷款,更不要说一笔收取利息的贷款)改变了所有这一切。[76]进一步说,它在两个完全对立的层面上实现了这一切。一方面,一笔贷款意味着对于债主来说,将没有任何后续的责任;另一方面,正如我一直强调的那样,一笔贷款确实代表签订合约双方是一种正式的、合法的对等关系。至少在某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它代表着签订合约双方从本质上来说是同样的人。当然,这是你能想象出来的所有对等形式中,最冷酷、最暴力的一种。但是它的诞生先于市场,这一事实使它更加让人难以承受。[77]邻居之间也存在着同样的张力。在农业社会中,他们倾向于互相赠送或借用东西——这些东西五花八门,从漏勺和镰刀,到木炭和烹饪用油,再到玉米种子或者耕牛。一方面,在农业社会中,这种赠予和给予被看作人际交往的基础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另一方面,索要无度的邻居是声名狼藉的刺激物——当所有人都清楚地知道购买或租借原本赠送的东西要花费多少钱之后,情况将变得越来越糟糕。又一次,了解地中海地区农民日常生活困境的最佳方法之一,就是看幽默故事。在土耳其的爱琴海地区流传的故事,精确地反映了这种顾虑:
  有一次,一位邻居过来说自己临时有事,询问纳斯列丁是否可以借用纳斯列丁的驴子。纳斯列丁同意了邻居的请求。但是第二天,这个邻居又来了——他要把一些谷物送去碾磨,想借用驴子。不久,他几乎每天早晨都会出现,甚至都不再说理由。最终,纳斯列丁忍无可忍,一天早晨,纳斯列丁告诉那个邻居说驴子被自己的兄弟带走了。
  那个邻居正要离开,忽然听到纳斯列丁的院子里传来驴子洪亮的叫声。
  “嘿,你刚才不是说驴子被带走了吗?”
  “我说,你要相信谁呢?”纳斯列丁问,“相信我,还是相信牲口?”
  随着货币的出现,礼物和贷款之间的界限变得不再清晰。一方面,即使是收到礼物,一般人们也认为应该回赠比收到的礼物稍好一点的东西。[78]另一方面,朋友们并不会彼此收取利息,任何说明他们应该收取利息的建议肯定会让朋友痛苦不已。那么慷慨地回赠礼物和支付利息这两种做法,到底存在什么不同呢?这就是纳斯列丁最著名的一个故事的基础。几百年以来,这个故事为地中海及其邻近地区的农民带来了欢笑。(我得说明,包括希腊在内的许多地中海区域使用的语言中,“利息”这个词也有“后代”的意思,这个故事也是对这一事实的戏谑。)
  纳斯列丁的邻居是一个声名狼藉的守财奴。有一天,他告诉纳斯列丁自己要为朋友们举办一个聚会,询问是否可以借用纳斯列丁的罐子。纳斯列丁的罐子也不多,但是他说自己很愿意把所有罐子都借给他。第二天,守财奴回来了,带着从纳斯列丁这里借走的三个罐子及一个额外的小罐子。
  “那是什么?”纳斯列丁问。
  “噢,它是罐子的孩子。罐子在我那儿的时候生下了后代。”
  纳斯列丁耸耸肩,收下了四个罐子。守财奴高兴地离开了,因为他已经确立了产生利息的原则。一个月以后,纳斯列丁要举办一个聚会,他向守财奴邻居借了一打豪华陶器。守财奴等了一天,纳斯列丁没来。他又等了一天,纳斯列丁还是没来。
  第三天,守财奴来到纳斯列丁的家中,询问他的陶罐怎么了。
  “噢,那些陶罐?”纳斯列丁悲伤地说,“真是一个可怕的悲剧,它们死了。”[79]
  在英雄体系里,只有是荣誉的债务(回赠礼物、要求复仇、要求拯救或赎回沦为囚犯的朋友或亲属)在一报还一报的交易逻辑下运转。荣誉和信用一样,它是一个人信守诺言的能力,但在错误的例子中,它就是一个人“扯平”的能力。“扯平”这个词,暗示它是货币的逻辑,但是金钱或者任何类似金钱的关系,都受到这个逻辑的限制。逐渐而微妙地,没有人能够完全理解正在发生事情的完整含义,道德关系的本质变成了各种不诚实花招的手段。
  许多审判词留存至今,但从中我们对这种变化知之甚少。这里有一段来自4世纪的审判词,可能出自365年前后。阿波罗多罗斯是一位成功但出身卑微的雅典公民(他的父亲是银行家,但出生时是奴隶),和许多绅士一样,他获得了农村中的大片田地和庄园。在那里,他和自己最近的邻居尼克特拉特斯成了朋友。尼克特拉特斯出身贵族,但当时出于某种原因经济上出了问题。他们之间的交往和一般的邻居一样,借贷小额金钱,互相出借牲口或奴隶,在对方外出的时候帮忙照看财产。有一天,尼克特拉特斯倒了大霉。在追捕逃走奴隶的过程中,他被海盗绑架,关在爱琴海的奴隶市场中,要求以赎金换取。他的亲戚只能凑齐赎金的一部分,所以他被迫向市场中的陌生人借剩下的部分。那里的人似乎是专门提供这种贷款的专家,而他们因条件苛刻而臭名昭著:如果30天内不归还,金额就加倍;如果一直不归还,债户就将成为给他提供赎身资金的那个人的奴隶。
  尼克特拉特斯声泪俱下地向他的邻居求助。他自己所有的财产都已抵押给不同的债主;他知道阿波罗多罗斯身边也没有那么多现金,但是他最亲爱的朋友是否可以把一些财产用来抵押呢?阿波罗多罗斯被感动了。他愿意勾销尼克特拉特斯已经欠他的所有债务,但是剩下的金额比较难办。不过,他愿意尽力尝试。最后,他自己向熟人阿瑟萨斯借了一笔钱,以自己在城镇中的房子作抵押,年利率16%,以满足尼克特拉特斯债主的要求;同时,他安排自己的亲戚向尼克特拉特斯提供一笔无息的支持贷款,这种贷款被称作“伊拉诺斯”(eranos)。但是不久,阿波罗多罗斯意识到自己被陷害了。贫穷的贵族决定利用他的暴发户邻居。尼克特拉特斯实际上和阿瑟萨斯及阿波罗多罗斯的一些敌人串通,使阿波罗多罗斯错误地被判为“公共债户”;也就是说,他违约了,没有履行应承担的对公库的责任。首先,这意味着他将失去把任何人告上法庭的权利(即他不能控告欺骗他的人,以追回自己的钱);其次,这将使他的债主找到借口,洗劫他的房屋,带走他的家具和其他财产。据推测,阿波罗多罗斯在尼克特拉特斯眼里属于下等人,尼克特拉特斯对于自己欠这种人的钱感觉很不舒服。和维京人艾基尔类似(相较于为爱因纳尔送给他的精美礼物创作一首感谢诗,他宁愿杀了自己的朋友),尼克特拉特斯似乎认为,通过暴力和欺诈的手段把钱从他下等朋友的手中榨取出来,比余生都感觉自己要承担偿还的义务更加有荣誉,或者自己更加可以接受。不久,事情发展成了彻底的暴力,最终整个事情在法庭上得到了解决。[80]
  我详细地讲述这个故事,是因为这个故事包含了一切。我们看到了互相帮助:如果需求足够强烈,或者成本可以被接受,朋友和邻居应该互相帮助。[81]事实上,许多人确实都有社交圈子,当自己确实遇到危机的时候,这些人愿意提供金钱帮助:无论是婚姻、饥荒还是赎金。我们也看到了掠夺暴力那无所不在的危险,把人类变成商品,并通过这种方式把最不道德的计算引入经济生活——不仅是对于海盗一方,可能对于那些潜伏在市场中的放贷者来说更是如此。放贷者以苛刻的条件,为那些筹集亲属的赎金但数额不够的人提供借款,然后这些人将向国家提出申请,允许他们雇用人员,以武力保证合约的执行。我们看到了英雄的骄傲,把过度慷慨的行为当作一种蔑视的袭击行为。我们看到了礼物、贷款和商业信贷合约之间的模糊性。在这个例子中,可能除了尼克特拉特斯那异常的忘恩负义,事情结束的两种方式其实都没有什么不同寻常之处。有名望的雅典人为了追求自己的政治抱负,经常借钱;没那么出名的人时刻都在担心自己的债务,或者如何从自己的债户手中搜刮钱财。[82]最后,这里还存在另一个微妙的元素。尽管这里每日进行的市场交易(不论在广场的商店中还是在摊位上)和其他地方一样,一般都以信用的方式进行;但是铸币的大量生产允许交易在某种程度上匿名进行,这种匿名的交易,不可能存在于纯粹的信用交易体制下。[83]海盗和绑架者以现金进行交易——爱琴海市场中的放高利贷者离开了现金就没法儿进行交易。通常包含暴力的违法现金交易,以及通过暴力保证实施的极度苛刻的借贷条款,这两者的结合从此使得无数的地下犯罪行为得逞。
  在雅典,带来的结果就是极端的道德混乱。货币、债务和金融的语言,提供了有力并最终无法抗拒的方式来思考道德问题。和印度吠陀时代的人类似,人们开始谈论生命是对神的债务,谈论责任是债务的一种,谈论字面意义上的荣誉债务,谈论债务是罪行,谈论以收回债务形式进行的复仇。[84]但是如果债务是道德(当然,至少它存在于债主收取的利息中,债主一般没有合法的求助对象可以强迫债户支付债务,或声称债户应当偿还债务),因为正是货币成功地把道德变成了一门精确、可量化的科学,那么对于货币似乎鼓励了最糟糕的行为这一事实,该如何理解呢?
  现代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正是起源于这样的困境。我想这从字面意义上说也是正确的。想想柏拉图的《理想国》,这是4世纪雅典的又一部作品。这本书的开篇写道,苏格拉底前往比雷埃夫斯(Piraeus)的港口拜访一位老朋友,一个富有的武器制造商。两个人开始讨论正义,因为那位老人声称货币不可能是一个坏东西,它使得拥有货币的人具有正义,正义包括两种东西:讲真话,总是偿还欠下的债务。[85]这个说法能够轻易被推翻。苏格拉底问,如果有人把他的剑借给了你,后来当他产生了疯狂的暴力倾向,让你把剑还给他(假定这样他会去杀人),这时你要怎么做?很明显,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向一个疯子提供武器都不可能是正确的。[86]老人轻松地耸耸肩,不再理会这个问题,然后准备去参加某个仪式,让他的儿子继续进行讨论。
  他的儿子普雷马科斯转换了话题:很明显,他的父亲提到“债务”的时候,并不是指它的字面意义——归还某个人所借的东西。他更多是指给予人们别人欠下的东西;以善报善,以怨报怨;帮助自己的朋友,伤害自己的敌人。推翻这一说法花费的工夫更多(我们是不是说在决定什么人是朋友、什么人是敌人的时候,正义不起任何作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不是如果一个人认定自己没有朋友,因此即使他去伤害别人,他也是正义的?而且即使你确实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认定自己的敌人真的是个坏人,应该受到伤害,那么通过对他施加伤害,你不就使他变得更糟吗?把坏人变得更坏,真的能成为正义的例子吗?),但是它最终还是被推翻了。这时,诡辩家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os)走了进来,指责他们都是软弱的理想主义者。他说,在现实中谈论“正义”的都是政治托词,只是为了使有权势的人们的利益正当化。而它也本应如此,因为在现有的范围内,正义就是有权势的人们的利益。统治者就像牧羊人,我们喜欢把他们想象成慈爱地照顾自己羊群的人,但是牧羊人最终会怎么对待绵羊?他们宰杀绵羊,然后吃掉,或者出售羊肉换钱。苏格拉底回应指出,斯拉雪麦格把照顾羊群的技艺和利用羊群赢利的技艺混淆了。医术是为了促进健康,与医生是否在治病的过程中获得利益无关。放牧的技艺是为了保证羊群的安康,不论牧羊人(或他的雇主)是不是一个知道如何利用羊群赢利的生意人。统治的技艺也是如此。如果这种技艺存在,那么它必然有着与一个人能从中获得的利益有所不同的目标,这个目标除了确立社会正义,还能是什么呢?苏格拉底指出,只有货币的存在,使我们能够想象“权力”或“利益”这样的词暗指社会现实,它们从自身而言能够被追求,更不用说实际上所有的追求都最终指向对权力、好处或自身利益的追逐。[87]他说,问题在于,如何确保那些坐在政界办公室的人出于荣誉做事,而不是为了获取自身利益。
  在此我要说句题外话。我们都知道,苏格拉底最终四处旅行,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关于哲学的主张也包括在内;废除婚姻、家庭和私有财产;只有精心挑选的人才能生育后代。(很明显,他的这本书就是要激怒读者,两千多年来,该书出色地达到了这一目的。)但是我要强调,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今的道德和政治理论的核心传统,有多少起源于下面这个问题:偿还债务意味着什么?柏拉图首先向我们展现了简单的、字面意义上的商人视角。当这一点被证明不足够以后,他把这一点用英雄的语言重新构造。毕竟,可能所有的债务其实都是荣誉的债务。[88]但是在一个商业、阶级和利润已经混淆所有一切,使得人们的真正动机再也不清晰的世界中(正如阿波罗多罗斯悲伤的发现一样),英雄荣誉不再起作用。我们如何知道谁才是敌人?最后,柏拉图为我们提出了犬儒主义权力政治。也许没有人欠别人任何东西。也许那些追求利益的人获得利益的方式就是正当的。但是即使这样的说法也不成立。我们确信现在已有的标准是不和谐的、自相矛盾的,为了创造一个符合逻辑的世界,需要某种激进的破坏行为。但是那些真正按照柏拉图的建议考虑采取激进的破坏行为的人,大多数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可能会有远比道德不和谐更坏的事情。由此,我们就站在了无解的困境之中。
  柏拉图思考这些问题并不奇怪。不到7年前,他有过一次悲惨的海上旅行,受伤被俘,本应和尼克特拉特斯一样被带到爱琴海的拍卖区出售。但是柏拉图的运气不错。一位伊壁鸩鲁学派的利比亚哲学家安尼克里斯(Annikeris)当时恰好在市场上。他认出了柏拉图,并支付了赎金。为了尊严,柏拉图试图偿还赎金安尼克里斯,于是他在雅典的朋友为他筹集了20迈纳[89]银币,但是安尼克里斯拒绝接受,坚称能够给热爱智慧的同道人带来好处,是他的荣誉。[90]确实,从那以后,安尼克里斯就因自己的慷慨而被人们铭记和歌颂。柏拉图用那20迈纳银币购地建学,就是后世著名的柏拉图学院。尽管他并没有表现出如尼克特拉特斯那样的忘恩负义,但是别人确实留下了这样的印象:柏拉图后来的学术生涯得以继续,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拜一个人所赐;在柏拉图眼里,这人可能是个默默无闻的哲学家,甚至不是一个希腊人!欠这样一个人债务,柏拉图很是不高兴。至少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像柏拉图这种以提到别人的名字为乐的人,却绝口不提安尼克里斯。我们是从后世的传记作者那里才了解到安尼克里斯的。[91]

自由对奴隶制的反击


  如果说柏拉图的著作表明,债务带来的道德混乱怎样深远地塑造了我们的思维传统,那么罗马的法律则揭示了它如何塑造我们最为熟悉的体制。
  德国法律理论家鲁道夫·范·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有一段著名的言论,说古罗马一共三次征服全世界:通过它的军队完成了第一次征服,通过宗教完成了第二次征服,通过法律完成了第三次征服。[92]他补充说:每次征服都比上一次更加彻底。毕竟,罗马帝国的版图在全世界只占据了很小的一部分,罗马的天主教会扩张得更远,罗马法则为地球上的每部法律和宪法提供了用语和概念上的基础。从南非到秘鲁的法学学生,都被要求花费相当多的时间来记忆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名词,而且罗马法几乎提供了我们关于合约、责任、侵权、财产和司法权的所有基础概念——并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提供了对政治活动的基础性认识:公民身份、权利和自由。
  耶林认为,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罗马人最先把法理学变成了一门真正的科学。可能(尽管如此)罗马法中有为数不多、声名狼藉的离奇特征,有一些特征是如此的奇怪,以至于自从罗马法在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意大利大学中重新兴起的时候起,就一直困扰着法理学家。其中最臭名昭著的特征,是它定义财产的独特方式。在罗马法中,财产(dominium)是人和物体之间的一种关系,由这个人对该物体的绝对权力定义。这个定义带来了无数的概念性问题。首先,它并没有清晰地指出,一个人和一个无生命的物体之间存在一种“关系”是什么意思。人类互相之间能够存在关系,但是和一个无生命的物体存在“关系”是什么意思?如果这种关系确实产生了,那么给予它法律地位意味着什么?这里可以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想象一个人被困在孤岛上,他可能和岛上的棕榈树发展出了极端私密的关系。如果他待在岛上的时间足够长,他可能会给岛上所有的棕榈树起名字,并且把自己一半的时间用来和棕榈树进行假想的对话。但是,他拥有这些棕榈树吗?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在其他人来到这个岛上之前,根本没有必要担心财产权的问题。
  那么,很明显,财产并不是人和物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关于物体达成的共识或合约。有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唯一的原因就是在许多例子中(尤其是当我们在谈论对于鞋、汽车或者动力工具的权利时),我们是在谈论持有的权利,就像英国法律的表述,“针对整个世界”——即我们自身和地球上的其他人之间形成的共识,别人都会控制自己不干涉我们的财产,因此使我们几乎可以用任何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处置财产。一个人和地球上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很难被这样看待,这一点可以理解。把它想象成和物体有关的关系则要简单些。但是即使这样,在实践中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自由也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宣称我拥有一把链锯,给予了我一种可以用链锯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的“绝对权力”,这种说法很明显是荒唐的。在我自己的家或者我所拥有的土地范围之外,我能想到的用链锯来做的事情,几乎都是违法的;即使在我的家里或土地范围内,我实际能用链锯做的事情也是非常有限的。在我对链锯的权利中,唯一“绝对的”事情就是我阻止其他人拥有这把链锯的权利。[93]
  虽然如此,罗马法确实坚持认为财产的基本形式是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是所有者用他的财产做任何想做之事的绝对权力。12世纪的法理学家将其限定为三个原则:usus(对物体的使用)、fructus(成果,即享用这个物体的产品)和abusus(这个物体的滥用或销毁)。但是罗马法理学家对详细叙述它们并不感兴趣,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认为细节完全位于法律的领域之外。事实上,学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争论罗马法的创立者是否认为私有财产是一种权利(ius)[94],因为权利最终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共识之上,而一个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力并不需要建立在这种共识上:它是当社会干涉不存在时,一个人随心所欲行事的自然能力。[95]
  如果你仔细想想,这真的是建立财产法理论的一个相当奇怪的出发点。我们可以很公正地说,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不论是在古代日本还是马丘比丘(Machu Picchu),拥有一根线的人有权把线扭曲、打结、扯断或者扔进火堆,他们想怎么处理这根线都可以。在其他任何地方,法律理论家都不会认为这是一个有趣的事实。当然,没有其他的传统文明把它当作财产法的基础——因为这种做法使得几乎所有现实的法律都变成了一系列的特例。
  这是如何发生的?又是为什么发生的?我所知道的最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奥兰多·帕特森提出的:绝对私有财产的概念,实际上是从奴隶制衍生出来的。如果某人的出发点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人同时又是一个物体,那么就可以不把财产看作人们之间的关系,而是看作人和物体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罗马法中对奴隶的定义:他们是人,但也同时是res,即物体。)[96]对绝对权力的强调,由此开始具备意义。[97]
  Dominium这个词,含义是绝对私有财产,其实它的历史并不是很长。[98]罗马共和国晚期,它才出现在拉丁语中,当时成百上千的被俘劳动力涌入意大利,罗马因此成为真正的奴隶社会。[99]到了公元前50年,罗马法创立者简单地假设工人(无论是在乡村种植园中收获豌豆的雇农,是把豌豆运到城市商店中的赶骡人,还是记录交易的职员)是别人的财产。数百万同时是人和物体的生物的存在,带来了无穷的法律问题,罗马法的创新性天才,大部分被耗费在解决无数隐而不现的影响上。一个人只需要翻开罗马法的案例记录,就能感受到这一点。下面的文字来自2世纪的法理学家乌尔比安(Ulpian):
  梅拉再次写道,如果几个人在玩球,其中一个人击球用力过猛,把球打到了理发师的手上。而理发师当时正在给一名奴隶刮胡子,结果导致奴隶的喉咙被剃刀割破了。那么,根据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民事伤害法),谁是有罪的?普罗克洛斯说有罪的是理发师;事实上,如果他选择提供理发服务的场所是人们进行游戏的地方、交通拥堵的地方,那么他就有过失。但如果有人把自己托付给一个在危险的地方提供服务的理发师,那么理发师的过失就没那么严重,因为这个人要为自身负责。[100]
  换句话说,如果真正的问题是奴隶主人购买了一个愚蠢的奴隶,那么他就不能因玩球的人或理发师毁坏了他的财产,而声称他们造成了民事伤害。我们可能会震惊于许多案例的奇特性(你能因一个人说服奴隶逃跑,就控告他偷窃吗?如果你的儿子也是你的奴隶,一个人杀死了他,那么在评估损失的时候,你会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吗?或者你会坚持按奴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吗?),但是我们现代的法学,就直接建立在这样的争论上。[101]
  Dominium这个词由dominus演化而来,但最终的词根是domus。dominus的意思是“主人”“奴隶主”,domus的意思是“房子”或“家庭”。当然,它和英文中的“domestic”也有关系,现在domestic既可以用来表示“附属于私人生活”,也可以用来指打扫房间的仆人。domus的含义和familia(家庭)重叠——但是,“家庭价值观”的支持者可能有兴趣知道,familia这个词最终是由famulus这个词衍生出来的,后者的含义是“奴隶”。最初,家庭的形成是一群人围绕在家庭内的paterfamilias(家长)权威身边形成的,至少在早期的罗马法律中,这种权威被认为是绝对的。[102]一个人对他的妻子并没有完全的所有权,因为她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她父亲的保护;但是他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孩子、奴隶和其他受抚养人——至少在早期的罗马法中,他可以自由地鞭笞、折磨或者出售他们。如果父亲发现自己的孩子犯下死罪,他甚至能够处死孩子。[103]而对于他的奴隶,他甚至不需要理由就能处死他们。
  那么,在建立dominius的概念从而建立绝对私有财产的现代原则的过程中,罗马法理学家的做法首先采纳的就是家庭权威、对于人们的绝对权力的原则,把那些人(奴隶)定义为物体,然后把最初应用在奴隶身上的逻辑延伸到鹅、战车、仓房、首饰盒等,即应用到和法律有关的每种物体上。
  即使是在古代,父亲有权处死自己的奴隶,也是非常不一般的现象,更不用说处死自己的孩子了。没有人确切地知道为什么早期的罗马人在这方面如此极端。但千真万确的是,最早的罗马债务法同样无比严酷,因为它允许债主处死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户。[104]罗马的早期历史,和希腊城邦的早期历史类似,也是债主和债户之间持续的政治斗争,一直到罗马的精英最终发现了大多数成功的地中海精英们学到的原则:自由的农民意味着更有效的军队,胜利的军队能够提供战俘,战俘同样可以完全充当过去债务奴隶的角色。因此,社会妥协(允许有限的公众抗议,废除债务奴隶,把帝国的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社会福利)实际上对他们有利。据推测,父亲的绝对权力的发展也是这整个过程的一部分,其发展方式和我们在别处看到的一样。债务奴役把家庭关系变为财产关系;社会变革保留了父亲的全新权力,但是保护他们免于陷入债务。同时,日益涌入的大量奴隶,不久就意味着中等收入的家庭可以保留奴隶。这表明征服的逻辑已经延伸到日常生活最私密的方面。被征服者帮人们梳头、放洗澡水,被征服的老师教孩子们诗歌。因为主人及其家人,甚至他们的朋友和宾客都可以用奴隶满足自己的性欲,所以很可能大多数罗马人的第一次性经验的对象的身份都是被征服的敌人。[105]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说法变得越来越像是一个法律的谎言——真正的奴隶,很可能是被父母出售的穷人,被海盗或强盗绑架的倒霉蛋,战争受害者及帝国边缘地区野蛮人审判的受害者,或者其他奴隶的孩子。[106]但是,这个谎言仍在继续。
  从历史条件来看,是两个因素的结合使得罗马的奴隶制如此不同寻常。其中之一是它的武断性。和美洲的种植园奴隶制形成鲜明的对比的是,在罗马并不存在有人生来比别人低等而注定成为奴隶的观点。奴隶制反而被看作一种不幸,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107]结果,奴隶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比他的主人更加优秀:更聪明,道德感更好、品位更高,对哲学的理解更深。主人甚至也愿意承认这一点。而且主人没有理由不这样做,因为他对这种关系的本质(就是简单的权力)不会产生影响。
  第二个因素是这种权力的绝对本质。在许多地方,奴隶就是战俘,他们的主人作为征服者对于其生死有着绝对的权力——但通常,这都是一种抽象的原则。几乎在每一个地方,政府都会迅速限制这样的权利。至少,皇帝和国王会坚持认为,只有他们自己才有权把其他人处死。[108]但是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并不存在皇帝;当时存在的主权实体,是奴隶主自己组成的联合实体。只有在早期的罗马帝国,我们才能够看到立法限制奴隶主处置他们(人类)财产的方式:最早的立法出现在提比略皇帝时期(公元16年),规定主人必须在获得皇帝批准之后,才可下令公开让野兽把奴隶撕成碎片。[109]但是,主人权力的绝对本质(在这里,主人其实是指国家),最开始也意味着对于解放没有任何限制:主人能够释放他的奴隶,甚至收养他,如此(因为离开了社会成员的身份,自由没有任何意义),那个奴隶就自动成为罗马公民。这就导致了一些非常奇特的安排。例如,在1世纪,受过教育的希腊人把自己卖给一些需要秘书的富有罗马人当奴隶是很常见的,这些希腊人会把自己的财富托付给亲密的朋友或某些家庭成员,经过一段时间后赎回他们的自由,因此获得罗马公民的身份。但在他们充当奴隶的这段时间里,如果主人决定把自己秘书的一只脚砍下来,法律对他的做法没有任何限制。[110]
  因此,dominus和奴隶的关系把征服的关系、绝对政治权力的关系带到了家庭中(事实上,它成了家庭的基础)。这对任意一方而言都不是一种道德关系——强调这一点至关重要。一个名叫昆图斯·赫特留斯(Quintus Haterius)的罗马共和国律师提出了一条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清晰地阐述了这一点。对于罗马人来说,和雅典人一样,一个提供性服务的男人被认为不适合成为公民。在为一名被释放的奴隶(他被指控在获得自由后,仍然为以前的主人提供性服务)辩护的过程中,赫特留斯创造了一句名言,这句名言后来变成一个流行的黄色笑话:“提供肛交对自由人来说是罪,对奴隶来说是种必要,对被释放的奴隶来说则是责任。”[111]在这里,重要的是只有对被释放的奴隶来说,提供性服务才被认为是“责任”,这又是因为奴隶制并不是一种道德关系。主人能够为所欲为,奴隶对此束手无策。
  但是,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罗马奴隶制,带给后世更深层面的危害却改变了对人类自由的理解。罗马词汇libertas的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古时候,在每个地方,“自由”最初、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不充当奴隶。因为奴隶制意味着消除所有的社会联系,并有能力再造它们,因此自由也就意味着做出并信守对他人道德承诺的能力。例如,英语单词“free”(自由),来源于德语词汇,意为“friend”(朋友),因为自由意味着能够交朋友,能够信守承诺,能够生活在平等的社会中。这就是为什么罗马重获自由的奴隶变成了公民:从定义上说,自由意味着定居在公民社会中,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和责任。[112]
  但是,到了2世纪,情况开始改变。法理学家逐渐重新定义libertas,直到它的含义无法与主人的权力相区分。这就是能够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一个人不能做的那些事情再一次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在《罗马法汇编》(Roman Digest)中,自由和奴隶制的定义总是一起出现的:
  自由就是只要不违反法律,一个人能够按自己的希望做任何事的自然能力。奴隶制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一个人变成其他人私有财产(dominium)的体制,这是违背自然的。[113]
  中世纪的评论家立刻注意到了这里的问题。[114]但是难道这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吗?毕竟,即使是奴隶,也可以做他们被允许做的任何事。我们说一个奴隶是自由的(但实际上他并不自由)有点像说地球是方形的(但实际上地球是圆的),或者像说太阳是蓝色的(但实际上太阳是黄色的),或者再次回到那个比喻,说我们有权用链锯做任何事(那些我们不能做的事除外。)
  事实上,这种定义引入了所有暗示。如果自由是自然的,那么奴隶制就肯定是不自然的;但是如果自由和奴隶制只有程度上的差别,那么,从逻辑上说,所有对自由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不也是不自然的吗?这不就意味着社会、社会规则,甚至财产权,也都是不自然的吗?这正是罗马的法理学家在敢于冒险评论这样的抽象概念时得出的结论。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最初,在人类的生活状态中,所有的东西都是共有的;首先分割世界的是战争,随之而来的“国家法律”(人类惯于使用它们来调节诸如政府、奴隶制度、条约和边境等事情)最先确立了财产的不平等性。[115]
  相应地,这意味着在私有财产和政治权力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差别——至少,在这里权力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皇帝开始声称拥有类似dominium的东西,坚持认为在他们的领域内,他们拥有绝对的自由——事实上,他们不受法律的约束。[116]同时,罗马社会开始转变,由奴隶主组成的共和国变得越来越像后来的封建欧洲,权贵们宏伟的领地周围被受抚养的农民、债务仆人和无数各种各样的奴隶环绕;对于这些人,他们基本上可以为所欲为。颠覆了帝国的野蛮人入侵只不过使这种情况正式确立了,基本上消灭了奴隶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这样一种概念:贵族阶级实际是日耳曼征服者的后裔,普通人原本就是处于附属地位的下等阶层。
  但是,即使在这个新的中世纪世界,古罗马的自由概念仍然存在。拥有自由就是拥有权力。当中世纪的政治理论家谈论“自由”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指领主在自己的领地里为所欲为的权利。又一次,人们通常认为这并不是通过协议确立的东西,而是征服带来的事实:英国一个著名的传说提到,大约在1290年,国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要求他的领主们撰写文件,说明何种权利使他们拥有当前的特权(或者“自由”),瓦伦伯爵(Earl Warenne)仅把自己生锈的宝剑交给了国王。[117]就像罗马的dominium,比起自由,它更多的是权力,而权力最初及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用在人身上——这就是在中世纪经常提到“绞刑的自由”的原因,意思是一个领主保留在自己私人领地上将别人处死的权利。
  到了12世纪,罗马法开始恢复并被现代化,这时dominium这个术语带来了一个特别的问题,因为在当时教会使用的拉丁语中,它的意思已经等同于“统治”和“私有财产”。中世纪法理学家花了大量的时间和论证,来确定在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差别。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如果像《罗马法汇编》中指出的那样,财产权实际是绝对权力的一种形式,那么除了国王,其他人将很难拥有它——甚至在某些法理学家看来,只有上帝才能拥有它。[118]
  这里不适合介绍随之而来的争论,但是我觉得在此结束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为我们带来了完整的循环,使我们能够精确地理解为什么像亚当·斯密这样的自由主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想象这个世界的运转。自由就是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自己的财产,这个假设是一种传统。实际上,它不但使财产成为一种权利,也把权利本身当作某种形式的财产来对待。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最伟大的悖论。我们已经如此习惯于“拥有”权利的观点(权利是一个人能够拥有的东西),以至于我们很少去想它的实际含义。事实上,(中世纪的法理学家清楚地知道)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另一个人的义务。我自由发表演说的权利,就是其他人不会因此而惩罚我的义务;我接受一个由同龄人组成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是政府维持陪审团体系的义务。这里的问题和财产权的问题一样:当我们提到世界上的每个人承担的责任时,很难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而说起“拥有”权利和自由,则要容易得多。尽管如此,如果自由基本上是我们拥有东西的权利,或者处理东西的方式就好像我们拥有它们,那么“拥有”自由意味着什么——难道它不意味着我们对自己财产的权利本身就是财产的某种形式吗?这种复杂的曲折化似乎确实没有必要。是什么原因使人想要以这种方式来定义它呢?[119]在历史上,这个问题有一个简单而有些令人困扰的答案。那些论证我们天生拥有权利和自由的人,主要对主张我们有权放弃甚至出售它们感兴趣。
  现代关于权利和自由的观点,来自“自然权利理论”。大约1400年,巴黎大学校长让·格尔森(Jean Gerson)基于罗马法的概念,开始构建这一理论。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是研究这些观点最好的历史学家。他很早就指出,这一理论主体的支持者并不是当时的进步人士,反而是保守人士,这一事实是历史莫大的讽刺。“在一个格尔森支持者眼里,自由是财产,能够和其他的财产以同样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交易”——出售、交换、借贷或自愿放弃。[120]如此,劳役偿债制度,甚至奴隶制其实在本质上并没错。而这正是自然权利理论家认定的观点:事实上,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这些观点尤其在安特卫普和里斯本发展起来,这些城市正是出现奴隶交易的中心。他们论证道,毕竟我们并不知道在卡拉巴尔等地背后的土地上发生了什么,但是没有理由认为运送到欧洲船只上的绝大部分奴隶不是自愿出售自己,或者被他们合法的监护人出售,或者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失去了自己的自由。毫无疑问,有些人的确不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在任何体系中都存在着滥用的情况。重要的是,对于自由能够被出售这一观点,并没有本质上的不自然或违法。[121]
  不久,相似的论证就被用于使国家的绝对权力正当化。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第一个真正发展这一理论的人,但不久这一理论就普及开来。政府的本质是一纸合约,是商业约定的一种,由此公民自愿放弃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由,以形成国家。最后,相似的观点变成了我们当前经济生活最根本、最显著的体制的基础:雇佣劳动,实际上,我们这种出租自身自由的方式,和奴隶制度下出售自由的方式一模一样。[122]
  我们不仅拥有自由,同样的逻辑甚至可以应用于我们的身体。在这样的构想中,处置我们身体的方式和处置我们的房子、车子或家具的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我们拥有自己,因此外人无权干涉。[123]这似乎是无害甚至积极的看法,但是当我们考虑到它的基础是罗马关于财产的传统观点时,它看起来就完全不同了。声称我们拥有自己,非常奇怪地使我们同时具有了主人和奴隶的身份。“我们”既是拥有者(对我们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同时,也是被拥有的东西(成为施加绝对权力的客体)。古罗马的家庭,不仅没有在历史的迷雾中被遗忘,它存在于我们对于自身最基本的概念中——又和在财产法中一样,结果是如此奇怪地不连贯,以至于当一个人试图弄清楚实际发生的情况时,它就被分拆成无数个悖论。正如1 000年来律师们努力弄清楚罗马的财产概念,哲学家也花了几个世纪努力理解为什么我们能够对自己产生统治的关系。最流行的解决方法(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叫作“思想”的东西,它和其他的东西完全分离,其他的东西可以叫作“身体”,而思想天生就统治着身体)存在于我们对认知科学的各种了解中。这明显不是真的,但是我们却坚持这样认为,原因很简单,我们关于财产、法律和自由的日常假设,如果离开了它就将全部失去意义。[124]

结论


  这本书的前四章描述了一个困境。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如何思考债务。更精确地说,我们似乎困在两种情境之间:亚当·斯密模式下的想象社会(它把社会看作个体的集合,这些人之间唯一重要的关系都和自己的财产有关,为了相互提供便利,他们开心地进行以物易物,债务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以及把债务想象为一切(是所有人际关系的实质,当然,这会给每个人留下不舒服的感觉,认为人际关系本质上是一门华而不实的生意,我们对彼此的责任已经建立在原罪和罪行之上)。它并不是一个吸引人的替代选择。
  在接下来的三章中,我尝试展现看待事物的另一种方式,然后描述我们是如何走到今天的。这就是我提出“人性经济”概念的原因:在“人性经济”中,对人类最重要的事情,是他们每个人都是由和其他人的关系构成的独一无二的节点——因此,没人能够被认为和任何东西或任何人等价。在“人性经济”中,货币并不是购买或交易人类的一种手段,而是用于表明为什么一个人不能这样做。
  然后,我继续介绍了这一切是如何崩溃的。人类如何变成交易的对象?首先,可能通过婚姻付出女人;最后,通过战争俘虏奴隶。我提到,所有这些关系的共性就是暴力。不论是蒂夫女孩因为逃离自己的丈夫被捆绑着抓回来并遭到毒打,还是丈夫被赶上奴隶船、死在遥远的种植园中,总是适用同样的原则:只有棍棒、绳索、长矛和枪炮的威胁,才能把人们从和别人的关系(姐妹、朋友、对手……)构成的无比复杂的网络中剥离出来,正是这种关系网使得每个人独一无二,因此,被剥离的人们就变成可以交易的物品。
  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一切发生的地方,普通的市场、日常商品(衣服、工具、食物)甚至都不存在。事实上,在大多数“人性经济”中,一个人最重要的财产永远不能进行买卖,其中的原因和人类不能被买卖是一样的:这些财产都是独一无二的物品,也包含在与人类独一无二的关系网中。[125]
  我以前的教授约翰·科马洛夫(John Comaroff)曾讲述他在南非的纳塔尔开展调研的故事。在一周中的大部分时间,他都开着吉普车,带着装满调查问卷的盒子和一个会讲祖鲁语的翻译,经过似乎数量无穷的牛群,挨家挨户地走访。大约6天以后,他的翻译突然一惊,指向牛群中间。“看!”他说,“同一头奶牛!就是那边那一头,后背上有红色斑点的。我们3天前见过它,在离这里10英里的地方。这是怎么回事?有人结婚了吗?或者解决了一次争端?”
  在“人性经济”中,当把人们从他们的关系网中剥离出来的能力确实出现的时候,这本身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终结。你可以在莱利人中间看到这种提示。有权势的男人偶尔会获得其他地方的战俘做奴隶,但是这些奴隶几乎总是会在主人的葬礼上陪葬。[126]遏制一个人的个性,会被认为是增强了其他人的声誉或社会存在。[127]在我所说的英雄社会中,这种荣誉和羞辱的加减当然是从微不足道的实践里产生,然后变成政治的本质。无数的史诗、传奇和诗集已经证实,通过让其他人变得渺小,才能使英雄成为英雄。在爱尔兰和威尔士,我们都能看到这一能力如何贬低他人,如何把独一无二的人从他们的家庭中移除,由此使得这些人变成了无名的计数单位(爱尔兰的女奴隶货币、威尔士的洗衣女)这种能力本身就是荣誉的最高展现。
  在英雄社会中,暴力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是隐藏的——它反而被人称颂。通常,它能够形成一个人最亲密关系的基础。在《伊利亚特》中,阿喀琉斯并不认为他和奴隶女孩布里赛伊丝(阿喀琉斯杀死了她的丈夫和兄弟)的关系是可耻的;他把她称为自己的“荣誉奖品”,但同时,他也坚持认为一个体面的男人必须关爱自己家中的受抚养人,“所以我从心底爱着她,即使她是我用自己的长矛赢来的”。[128]
  在有荣誉的男人和那些他们剥夺了其尊严的人之间,经常能够发展出类似的亲密关系,历史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毕竟,销毁了任何使双方平等的可能性,也就销毁了所有债务的问题,销毁除了权力的所有其他关系。它提供了一种特有的清晰性。据推测,让奴隶或太监簇拥在自己周围,皇帝和国王这一臭名昭著的爱好就是来源于此。
  但是,我们的探讨还不能停留于此。纵览广阔的历史长河,你一定会注意到在最受颂扬的人和最受贬低的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奇特的定义感觉;尤其是在国王与奴隶之间。国王用奴隶把自己围绕起来,任命奴隶大臣——就像埃及的马穆鲁克(Mamluk),历史上真的存在过由奴隶构成的王朝。国王用奴隶把自己围绕起来的原因,和他们用太监把自己围绕起来的原因一样:因为奴隶和罪犯没有家人、朋友,不可能对别人效忠——或者至少从原则上说,他们不应该这么做。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国王也应该是这样的。正如许多非洲谚语强调的那样:一个合格的国王也没有亲戚,或者至少他的行为应该表明自己没有亲戚。[129]换句话说,国王和奴隶是一对镜像。普通人由他们对别人给出的承诺定义,但国王和奴隶只由权力的关系定义。他们的状态,是彻底的孤立、隔离的生物,是一个人能够改变的极限。
  我们有着奇怪的习惯:把自己同时定义为主人和奴隶,重复在我们对自我的概念和古代家庭最残酷的方面,我们是拥有人身自由的主人,或者是自身的所有者。现在,我们终于能够了解在这种习惯中,究竟什么面临着危险。但只有通过这种习惯,我们才能把自己看作完全孤立的生物。对于霍布斯、洛克和斯密这样的自由主义哲学家怀有的奇怪幻想,即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是三四十岁男性的集合(这些人似乎来自已经完全形成的世界,然后他们决定是否需要互相残杀或者开始交换海狸皮),在罗马人对自由的新概念中,存在直接的对应——认为自由不是和别人建立相互关系的能力,而是对于组成了富有罗马人家庭主体的被征服奴隶,所具有的那种“使用和滥用”的绝对权力。[130]
  欧洲和美洲的学者,在过去20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都试图远离这种思维传统带来的令人困扰的暗示——这一点千真万确。托马斯·杰弗逊拥有许多奴隶,他选择用直接反驳奴隶制的道德基础方式,作为《独立宣言》的开篇,他写道:“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分割的权利……”——因此,同时否定了非洲人是低等的种族及他们或其祖先能够被公正、合法地剥夺自由的所有论证。但是,他并没有通过这种做法提出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某些激进的新概念。随后的政治哲学家也没有这么做。大多数时候,我们还是保留了以前的说法,只是把“不”这个词加入各处。我们绝大部分最宝贵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一个道德和法律整体框架(认为我们最初不应该拥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一系列特例。
  正式的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是(每一个朝九晚五工作的人都能做证),一个人能够转让自己的自由,至少是暂时转让的想法,仍然存在。事实上,它决定了我们大多数人在醒着的时间,一般来说,不包括周末必须做的事情。暴力基本已经消失不见。[131]但是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已经不再有能力想象,一个基于不需要武器和监视带来持续威胁的社会约定建立起来的世界,会是什么样子。




[1] sumerianorg/prot-sum.htm, from a “Proto-Sumerian dictionary”.

[2] Justinian's Institutes(1.5.4.1)中的Florentius。有趣的一点是,自亚里士多德起,合理化奴隶制的尝试一般不是聚焦在这一制度,它本身无法被合理化,而是聚焦在一些被奴役的族群的劣等性。

[3] Elwahid 1931。Clarence-Smith(2008:17n56)指出,至少从19世纪中期开始,在中东关于穆斯林奴隶制度就一直存在着热烈的争论,阿尔–瓦希德的书自身就是这一争论的产物。

[4] Elwahid 1931: 101–10和其他各处。类似的清单出现在Patterson 1982:105。

[5] 贩卖儿童总会被认为是经济和道德崩溃的标志;阿尔–瓦希德指出,甚至后来的戴克里先(Diocletian)等罗马皇帝支持慈善机构的目标非常明确,即为穷苦家庭提供援助,使他们不必采取卖儿鬻女等手段(Elwahed 1931: 89–91)。

[6] Mitamura 1970.

[7] 他指出,罗马早期实行过债务奴隶制度,但原因是根据十二铜表上的法律条文,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甚至可以被处死。大多数地方没有类似的法律,债务人会变成抵押人或劳工,不会被彻底奴役(参见Testart 2000, 2002,以获得对不同可能性的完整解释)。

[8] Al-Wahid从Athenaeus那里引用了例子,在希腊,如果一位医生拯救了病人的生命,那么病人会自愿成为这位医生的奴隶(op cit:234)。

[9] 乌尔比安的说法很准确:“在每一条法律分支中,如果一个人没能从敌人手中返回,那么在他被俘的那一刻起,他就被认为死去了。”(Digest 49.15.18)。公元前84年至公元前81年的Lex Cornelia详细介绍了再婚的需求。

[10] Meillassoux 1996:106.

[11] Patterson 1982。“奴隶制,”他如是定义,“是对被冷落的和失去名誉的人的永久的、暴力的支配。”(1982:13)

[12] 他在这里引用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的话产生了明显效果:“一个没有力量的人,就没有人类的根本尊严。人类本质的构成,在于它不会尊敬一个无助的人,只会可怜他,甚至如果没有出现力量的迹象,这种可怜之情也不会持续太久。”(参见Patterson 1982:13)

[13] 大概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女性。但是我们将会看到,在女性的例子中,这一问题因陷入忠诚和贞洁的问题,而变得无法解决。

[14] Paul Houlm(见Duffy, MacShamhráin and Moynes 2005:431)。确实,交易的平衡似乎在前后摇摆。在有些时期,爱尔兰的船只洗劫英国的海岸。到公元800年后,维京人抢走数以千计的人,使得都柏林(Dublin)短暂地成为欧洲最大的奴隶市场。但是,直到那时,女奴也没有被当作实际的货币使用。这和非洲的情况有些类似,即在特定的时期和地点因受交易的影响,债务也使用奴隶来结算(Einzig 1949:153)。

[15] 爱尔兰教派的创建者之一圣帕特里克(St.Patrick),是早期教会神父中少数公开地、无条件地反对奴隶制度的人员之一。

[16] Doherty 1980:78–83.

[17] Gerriets 1978:128, 1981:171–72, 1985:338。这与仅仅在两三个世纪之后出现的威尔士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威尔士的法律对这些物品的价格有详细的规定(Ellis 1926:379–81)。物品的清单是从威尔士法律中被随机挑选的。

[18] Doherty 1980:73–74.

[19] 在爱尔兰和威尔士,情况都是如此,并且很明显,在其他凯尔特语(Celtic)地区也成立。Charles-Edwards(1978:130, 1993:555)将“荣誉价格”翻译为“面值”。

[20] 一种例外情形是一篇早期的教会文章:Einzig 1949:247–48, Gerriets 1978:71。

[21] 关于货币体系的主要文献是Gerriets(1978),那是一篇学位论文,但它不幸并没能作为书籍出版。女奴、牛、银等物品之间的标准兑换比率,也能在Charles-Edwards 1993:478–85中找到。

[22] Gerriets 1978:53.

[23] 如果你把自己的马或剑借给一个人,而他并没能及时在一场争斗前归还,导致你丢面子;或者如果一位修道士把自己的修士服借给另一位修道士,而他没有及时归还,导致借出人没有合适的服装出席一次重要的宗教会议,在这两种情况下,借出人都可以索要他的荣誉价格(Fergus 1988:118)。

[24] 威尔士国王们的荣誉价格要高得多(Ellis 1926:144)。

[25] 等级更高的区域国王的荣誉价格是14个女奴,并且理论上在塔拉(Tara)有一位统治整个爱尔兰的至尊王,但这一位置经常处于空缺或被争夺的状态(Byrne 1973)。

[26] 这些是实际上无限复杂的系统的一个简化模型,其中有些点(尤其是关于不同形式、带有不同聘礼和嫁妆的婚姻)仍不清楚。例如,在被庇护人的例子中,领主要支付两笔首期款,其中之一是荣誉价格。但是,对于“自由的被庇护人”,他不需要支付荣誉价格,被庇护人也不会沦为仆人身份(最出色的综述是Kelly 1988)。

[27] Dimetian Code II.24.12(Howel 2006:559)。在特定的地区,杀害公众官员也会受到类似惩罚(Ellis 1926:362)。

[28] “没有证据表明,商品自身能够被定价。也就是说,尽管爱尔兰的货币能够定量个人的状态,却不能计算商品的价值。”(Gerriets 1985:338)。

[29] Sutton 2004:374.

[30] Gallant 2000。这里也可以考虑“荣誉事务”这一表述,或者“荣誉杀戮”,它也清晰地表明,这样的观点不仅局限于希腊乡村。

[31] 事实上,可以轻易地扭转这一问题,询问:首先,为什么对一个男性说他的姐妹卖身,是如此严重的侮辱?我认为,一个原因在于“荣誉”的概念仍然在以我们并未觉察的方式塑造我们的认知——世界上有许多地方,宣称一个男人的妻子卖身或他的姐妹有多个性伴侣,对方的反应可能是茫然的心情,而不会是要杀人的狂怒。我们已经在冈温古人和莱利人中看到了例子。

[32] 很明显,我在这里把该术语与许多女权主义文献中使用的父权制的更宽泛的含义区分开来,那些文献中使用的含义是以女性从属于男性为基础构成的任何一种社会体系。在地中海和近东地区,父权制这一更宽泛的含义的起源明显必须到更早的历史时期中去寻找。

[33] “闪米特人(Semitic)渗透”的模型,已经可以在Saggs(1962)等经典文献中看到。一般说来,这一形式似乎是一种周期性的城市危机,在河流社会接近崩溃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复兴,它很明显地会在新一批闪米特牧民到来后出现(Adams et al.1974)。

[34] Rohrlich 1980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

[35] 当然,这是对人类学家Jack Goody(1976, 1983, 1990)提出的主要观点的极度简化。它的基本原则是,嫁妆并不是新娘父亲支付的一笔钱(它可能来自双方),而是一种未成年时的遗产。但是,Goody对美索不达米亚言之寥寥,而这少数内容(1990:315–17)几乎全部聚焦在上层阶级的情况。

[36] Wilcke 1985, Westbrook 1988, Greengus 1990, Stol 1995:125–27。关于毛伊岛(Mari):Lafont 1987;关于古巴比伦的情况:Greengus 1966, 1969;关于努兹:Grosz 1983,1989。

[37] 尽管受胡里安人(Hurrian)的影响,努兹在有些方面不那么典型,但最好的资料仍然来自公元前1500年的努兹城。婚姻支付似乎分几个步骤进行,例如,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有一笔支付(Grosz 1981:176)——来自美拉尼西亚(Melanesia)、非洲和世界其他无数地区的人类学家都非常熟悉这一模式。

[38] Finkelstein 1966, VerSteeg 2000:121, 153n91。如果有人错误地宣称一个女性并不是处女,那么她的父亲可以要求这个人补偿金钱损失,因为这样的行为会降低聘礼的金额(Cooper 2002:101)。

[39] Bottéro 1992:113.

[40] Stol 1995:126.

[41] Cardascia 1959关于“婚姻收养”(也可见Mendelsohn 1949:8–12, Green-gus 1975)。在饥荒时期,有时甚至连聘礼也可以免除。一个忍饥挨饿的家庭可能把女儿送到富人家里,仅需要对方承诺保证女儿性命无忧。

[42] Evans-Prichard 1931, Raglan 1931。这一争论发生在英格兰有些讽刺,因为从技术上来说,英格兰是可以合法地出售甚至拍卖妻子的少数地区之一(Menefee 1981;Stone 1990:143–48; see Pateman 1988)。斯通(Stone)指出,尽管英格兰村庄中公开“妻子出售”,其实质很明显是预先安排好的离婚,“这一形式的细节设计,通过尽可能地模仿牛或羊的出售过程,来强调其财产转移的最终本质。妻子被家人用绳索束缚,从家里带到市场,再从市场带到购买人的家中”(1990:145)。这一实践局限在大众阶层,在被哈代(Hardy)写入《卡斯特桥市长》(Mayor of Casterbridge)一书后引发了丑闻,但是它直到1919年才被彻底废止。

[43] Finley 1981:153–55; Stienkeller 2003; Mieroop 2005:27–28。Mieroop指出,此类合约的最早记录出现在公元前21世纪的巴比伦王国。这是一个雇用劳工早期历史的有趣案例。我在其他书中写过(Graeber 2006:66–69; 2007:91–94),古代的雇用劳工的合约基本上是奴隶租赁——美索不达米亚的这一实践的首次记录出现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Oppenheim 1964:78, VerSteeg 2000:70–71;关于埃及的类似例子,参见VerSteeg 2002:197)。

[44] 希罗多德(Herodotus)称(1.199)除了精英阶层的女儿,巴比伦王国的所有女性都预计会到神庙卖淫,以挣到置办嫁妆的钱——这使得整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很明显是假的,但是它使得在两类人[坚持神奴的重要性或者甚至宣称所有的卖淫行为实际上都是神圣的人,以及认为这种观点不过是东方学家(Orientalist)的幻想而加以反对的人]之间的争论变得非常令人迷惑(Arnaud 1973, Westenholz 1989,Beard & Henderson 1997, Assante 2003)。但是,Kish和Sip-par发表的文章清晰地阐明,神庙女性参与(至少有些人因提供的服务而被付钱)的性仪式确实发生过(Gallery 1980; Yoffee 1998; Stol 1995:138–39)。顺便一提,我最先知道印度教神庙中的世袭舞女的类比,也是Yoffee 1998:336提出的。有关世袭舞女的总体介绍:Orr 2000, Jordan 2003, Vijaisri 2004。

[45] Kramer 1963:116, Bahrani 2001: 59–60.

[46] 类似的内容可见Bottéro 1992:96,但是没有Lerner(1980:247)所强调的矛盾。

[47] 参见Lerner 1980, Van Der Toorn 1989, Lambert 1992。

[48] 在有些地方,小规模的女性商人被比作或被误认为是妓女,原因很简单,因为她们和多个无关的男人保持持续的关联[要了解当代的哈萨克人(Kazakh)例子:Nazpary 2001]——这些角色有时会重叠。

[49] Diakonoff(1982)。牧民或难民有时也会成为士兵,他们构成的松散群体通常被归类为hapiru或habiru,在美索不达米亚和西方都是如此。这可能是“希伯来人”(Hebrew)一词的起源。根据希伯来人自己的历史记录,他们从被奴役的状态中逃脱,一伙人在沙漠中游荡,最终以城市社会征服者的姿态降临。

[50] Herodotus 1.199,也可见Strabo 16.1.20。

[51] Revelations 17.4–5。《启示录》似乎更多采纳的是彼得(Peter)信徒的观点,而不是保罗(Paul)信徒的观点。在拉斯特法里派教义(Rasta-farianism)今日最主要的预言声音中,巴比伦作为腐败和压迫的形象出现,但它确实想要降低性腐败图景的重要性。根据我的观察,教义在传播的过程中,其预言声音主要是想要在穷人中重新确立父权制的权威。

[52] 1980:249–54; 1989:123–40。主要的论文资料是Driver & Miles 1935;也可见Cardascia 1969。

[53] 在苏美尔人的婚礼上,新娘会被父亲盖上面纱,之后由新郎揭开面纱——通过这一举动,新郎使新娘成为自己的妻子(Stol 1995:128)。这不仅显示了面纱在何种程度上是对男性权利围绕的象征,它可能也是之后亚述人社会最终采纳的做法的来源。

[54] 我对儒家学派(Confucianism)的理解采用了Deng's(1999)有些非常规的方法。关于女性的商品化,参见Watson 1980;关于女性商品化与宋朝女性自由的普遍衰退的关系,参见Gates 1989;在明朝似乎又出现了一次严重倒退——Ko, Haboush, and Piggott(2003)是一篇近期发表的概览。Testart(2000, 2001:148–49, 190)强调中国的例子证实了他提出的“一般社会学法律”,即实行聘礼的社会形态也允许债务奴隶的存在(Testart, Lécrivain, Karadimas & Govo-roff 2001),因为在这样的地区,政府徒劳地尝试叫停二者。儒家学派还认为男性奴隶比女性奴隶更加可疑。但它从未像朝鲜那样极端,朝鲜在被丰臣秀吉(Hideyoshi)侵略后,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只有女性才能被奴役。

[55] 对Goody论点的标准评价,是Tambiah(1973, 1989)首次提出的。Goody倾向于把这些视为支付的间接嫁妆,因为它们通常会被交给整个家庭(1990:178–97)。

[56] 关于荷马式的荣誉:Finley 1954:118–19, Adkins 1972:14–16 Seaford 1994:6–7。牛再次成为主要的记账单位,银很明显也会被使用。古典主义者已经指出,在《荷马史诗》中,真正的买卖行为只与外国人发生(Von Reden 1995:58–76, Seaford 2004:26–30, Finley 1954:67–70)。不用说,荷马时代的社会缺乏如爱尔兰对“荣誉价格”这一概念的精准法律规定,但是背后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因为tīme不仅有“荣誉”的含义,也有“惩罚”和“补偿”的含义。

[57] 在《伊利亚特》或《奥德赛》中,tīme并非用来指代大宗商品的“价格”,但在那时,大宗商品的价格很少被提及。它被用来指代“补偿”,含义是偿命金或荣誉价格(Seaford 2004:198n46)。tīme被证实作为购买价格的首次应用,是在后来的《荷马史诗》的《德墨忒尔》(Demeter)(132),Seaford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它在那里实际指代的是奴隶。

[58] Aristotle, Constitution of the Athenians 2.2。他指的是导致梭伦(Solon)改革的大危机,在公元前594年发生的著名的“摆脱重负”。

[59] 希腊的动产奴隶,实际上比当时的古代近东地区可能存在的任何事物都要极端得多(参见Westermann 1955; Finley 1974, 1981; Wiedemann 1981; Dandamaev 1984;Westbrook 1995)。这不仅在于绝大多数近东地区的“奴隶”严格来讲并不是奴隶,而是身份可赎回的债务抵押人(因此,他们至少在理论上不能被任意虐待),更在于即使是那些绝对属于私人财产的奴隶,也拥有更多的人权。

[60] “自给自足是重点,也是最优情形”(Aristotle Politics 1256–58;参见Finley1974:109–11, Veyne 1979,以了解关于这句话在实践中的含义的经典讨论)。

[61] 这里的论述沿袭Kurke 2002。关于公众妓院,参见Halperin 1990, Kurke 1996。在希腊也存在神庙妓女,科林斯(Corinth)最为著名。在那里,Strabo(8.6.20)称阿芙洛狄忒神庙(Temple of Aphrodite)拥有数千个此类妓女,她们明显是被虔诚的信徒献给神庙的。

[62] 在上文中,David Sutton(2004)的引语已经说明。想了解现代希腊社会论述荣誉的人类学文献例子,参见:Campbell 1964, Peristiany 1965, Schneider 1971, Herzfeld 1980, 1985, Just 2001。

[63] 关于女性在家庭之外工作的不正当性,参见Brock 1994。关于整体对女性的隔离:Keuls 1985, Cohen 1987, Just 1989, Loraux 1993。

[64] 证据极为充分,但它们之前基本被忽略了。Llewellyn-Jones(2003)指出,这一行为起源于贵族的装模作样,但是到5世纪,所有受人尊敬的女性“开始每天习惯性地戴上面纱,至少会在公众场合或在无关男性的面前这样做”(ibid:14)。

[65] van Reden 1997:174,参考了Herodotus 7.233和Plutarch's Pericles, 26.4。

[66] 两人中的阿喀琉斯亲自把这个女人变为奴隶。布里赛伊斯来自吕耳涅索斯(Lvynessus)的特洛伊城。在希腊进攻特洛伊的战争中,阿喀琉斯杀死了她的丈夫和三个兄弟,之后她被当作战利品奖给阿喀琉斯。(听到这个消息后,她的父亲后来上吊自尽了。)在《伊利亚特》中,阿喀琉斯坚称自己爱她。布里赛伊斯的想法被认为不值得记录,但后来的诗人觉得古代最伟大的史诗其实是对强奸的歌颂不太妥当,于是捏造了一个故事,讲述布里赛伊斯和阿喀琉斯在很久之前就坠入爱河,她操控发生了一系列事件,有意导致后来的战争爆发。

[67] 《荷马史诗》中的勇士根本不是贵族,或者如Calhoun所说(1934:308),即使他们是,也只是“从最宽泛的含义来定义”的贵族。他们基本上只是本地酋长和有野心的战士的组合。

[68] 希腊对于这一主题的详细解释,参见Kurke 1997:112–13, 1999:197–98。Seaford也如是说:“《荷马史诗》中的礼物被赋予了其英雄般的赠予人的个性,然而与金钱类似的唯一一类人,就是妓女。用莎士比亚的话来说,它是‘所有人的娼妓’。”(2002:156,原文中加以强调。但对于它的价值,Seaford在这里的用法稍微有误:莎士比亚把土地描述为“所有人的娼妓”,它的子宫产生了黄金,那就是钱财Timon of Athens 4.3.42–45。)

[69] Seaford 2002在他对Kurke的回顾中指出,希腊资料在这一点上常常变化。

[70] 在《奥德赛》(11.488-91)中,很著名的一段是,当阿喀琉斯在试图向他能想象的最低贱、最可怜的人祈求时,他选择的并不是奴隶,而是thete,即不属于任何家庭的劳力。

[71] 自由的妓女总是外国人或定居的异乡人的女儿。顺便一提,服侍贵族的高级妓女也一样。

[72] 读者将会看到,即使在之后的逸事中,女性也不会出现。我们不知道普雷马科斯(Polemarchus)的妻子是谁。

[73] 在这里,请回想鸡奸严格说来是违法的这一事实。或者,更准确地说,一个男人在鸡奸中扮演被动的角色是违法的,这样做的人可能会被剥夺公民权。尽管许多成年男人都和男孩有恋情,许多男孩也与男人如此,这些人这么做都是以不会发生性交为前提条件的。结果,几乎所有人都可以被指控为行为不端。这里最著名的例子是埃斯基涅斯(Aeschines)的《反对提马可斯》(Against Timarchus)(参见van Reden 2003:120–23,以及Dillon 2003:117–28)。同样的困境也在罗马再次浮现,比如,西塞罗指控他的对手马克·安东尼(Mark Antony)为了谋生,当过男妓(Philippics 2.44–45),以及屋大维(Octavian)[即后来的奥古斯都(Augustus)]被广泛认为在青少年时曾“献身”给朱利叶斯·恺撒(Julius Caesar),以及其他权贵(Suetonius Augustus 68)。

[74] 最著名的例子是雅典、科林斯和迈加拉(Megara)。(Asheri 1969; St.Croix 1981;Finley 1981:156–57)

[75] 法律被称作palintokia,主要由普鲁塔克使其闻名(Moralia 295D,很明显,其依据是已经遗失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Constitution of the Megar-ians)。有关它的一切,当代学术界几乎都在争论(Asheri 1969:14–16; Figueria 1985:149–56, Millettt 1989:21–22; Hudson 1992:31; Bryant 1994:100-044)。比如,Hudson论述道,因为这一事件据说发生在公元前540年前后,当时有息贷款可能还没有出现,整个故事看上去像后人的宣传。其他人指出,它真正发生的时间要晚得多。有趣的是,所有希腊文献都把它当作最激进、最粗暴的民粹主义措施而无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类似的手段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多数时间里,都是标准的天主教政策。

[76] 在这么早的时代,完全不能确定收取利息的贷款是否存在,因为利息被首次明确提到大约是在公元前475年。首次能够完全确定收取利息的贷款出现,是在这个世纪的后半部分(Bogaert 1966, 1968; Finley 1981; Millett 1991a: 44–45; Hudson 1992)。

[77] 比如,比较Leviticus 25:35–37,其中规定允许将贫穷的“乡下人”变成被庇护人或佃户,但是不能向他提供有息贷款。

[78] 正如赫西俄德(Hesiod)在《工作与时日》中所强调的那样,它是在此类问题上的主要参考文献。Paul Millett(1991a:30–35)提供了对这段文章的仔细研读,他对礼物和贷款之间存在的模糊不清进行了说明。Millett的Lending and Borrowing in Ancient Athens(op cit)一书,是关于这一话题的基础著作。一直以来,关于希腊经济的学术研究都被现在仍(已经相当不合时宜)称为原始主义——现代主义的争论占据。Millett坚定地站在原始主义立场,承受了来自对立方的压力(例如,Cohen 1995,Shipley 1997, 2001)。但是,大部分争论促使了商业借贷的流行,这和我当前的关注点关系不大。

[79] 因为纳斯列丁几乎从未在其他地方表现出任何让当代读者认为是不公平或剥削性的行为,所以这一故事显得如此有冲击力。那些故事确实通常聚焦于他与自己的守财奴邻居的关系——他认为听众知道这一前提,即作为守财奴,他一定是不怀好意的。

[80] “反对尼科特拉特斯”(Against Nicostratus)(Demosthenes 53)。我的版本基本上采用了Millet(1991a:53–59)的内容,但是也借鉴了Trevett 1992, Dillon 2002:94–100,Harris 2006:261–63)。对尼科特拉特斯动机的解读是我自己做的,例如,Dillon怀疑他在埃伊那岛(Aegina)被绑架并索要赎金的整个故事都是捏造的——尽管如果实际情况真是如此,你可以想象阿波罗多洛斯(Apollodorus)最终将发现真相,并告诉陪审员。文章并没有明确说明尼科特拉特斯是一名贵族,但这似乎是对一个人为什么有舒适的乡村庄园但却没有钱的最合理的解释。不过我们从其他地方得知,阿波罗多洛斯担心公民会因他的低级出身而轻视他,因此用慷慨大方的态度来进行补偿——有人觉得是过度大方了(参见Ballin 1978; Trevett 1992)。

[81] 当雅典人想要表现出高尚的样子时,他们的言谈至少流露出仿佛公民们都要采用这样的态度来对待彼此。向需要用钱的公民提供有息贷款,被视为显然需要受到谴责的行为(Millett 1991a:26)。从柏拉图(Laws 742c, 921c)和亚里士多德(Politics 1258c)开始,所有谈论这一问题的哲学家都认为利息是不道德的。很明显,并不是所有人都持这样的观点。在中东,在这一习俗发源传播的地方(Hudson 1992),困境在于商业贷款收取利息明显是合理的,但是其在个人消费贷款上很容易被滥用。

[82] 尚不清楚债务奴隶或者至少是劳役偿债者是否在某些地方被彻底废除。在雅典以外的城邦,债务危机持续地、有规律地爆发(Asheri 1969; St.Croix 1981)。有人(Rhodes 1981:118–27; Cairns 1991; Harris 2006:249–80)相信,即使在雅典也没有完全废除债务奴役。Millett(1991a:76)指出,像雅典及之后的罗马这样的帝国首都,能够避开债务危机的危险及将会导致的社会动荡,并非通过禁止债务的方式,而是通过使贡金流入为穷人提供持续资金支援的社会项目,从而使得高利贷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他的观点可能是正确的。

[83] Millett 1991b:189–92。在罗马的加利利(Galilee),情况也是如此(Goo-dman 1983:55),推测在罗马可能也成立(Howgego 1992:13)。

[84] 复仇女神(Furies)追逐俄瑞斯忒斯(Orestes),为了对他弑母的行为复仇,坚称她们是在要求偿还血债(Aeschylus, Eumenides 260, 319)。Millett(1991a:6–7)编纂了一些例子。Korver(1934, cf.Millet 1991:29–32)指出,在“礼物”和“贷款”之间,从不存在正式的区分,这两者仍然会互相渗透。

[85] 这两者被认为有联系:希罗多德的著名论述,宣称对于波西人而言,最大的罪恶是撒谎。因此他们禁止有息贷款,因为它最终会导致不诚实的行为出现(1.138)。

[86] Plato Republic 331c.

[87] Plato Republic 345d。在这里,我的解读深受Marc Shell(1978)的影响。Shell的论文很重要,但它却令人遗憾地被忽视了,因为古典主义者似乎只引用彼此的文献(至少,在古典主义这一问题上是如此)。

[88] 普雷马科斯所说的当然是英雄的礼物的逻辑及世仇的逻辑。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帮助,或对你造成了伤害,你会用同样的或更甚的程度回报他。普雷马科斯事实上指出,在两种情况下很容易做这件事:战争中及银行业。

[89] 迈纳,古希腊的金额单位和重量单位。——编者注

[90] 《理想国》在公元前380年完成,这些事件在公元前388年或公元前387年发生。关于日期,以及在这一问题上对古代和当代文献的引用,参见Thesleff 1989:5,DuBois 2003:153–54,文献一致认定这些事件确实发生过。柏拉图是被海盗掳走的,还是在一个愤怒的前庇护人的要求下被出售的,还是在战争中被俘的(埃伊那岛,即柏拉图的出生地,当时正在与雅典交战),我们并不清楚,但是事情已经模糊。有趣的是,和柏拉图同时代但更年轻的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Diogenes the Cynic)也在大约同一时间,在前往埃伊那岛的途中被海盗俘虏。没有人向他提供援救(考虑到他拒绝所有世俗联系,并倾向于冒犯每一个他遇到的人,这一结果并不意外)。最终,他的余生都在科林斯为奴(Diogenes Laertius, 4.9)。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第欧根尼是公元前4世纪最有名的三位哲学家;三人中有两人都曾站在拍卖场上这一事实,说明这样的事情真的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91] 柏拉图在他的Seventh Letter to Dion中再次讲述了这一事件,但是Annikeris只在Diogenes Laertius 3.19–20中出现。

[92] Ihering 1877.

[93] 物权(rights in rem)被认为是“针对整个世界”,因为“所有人都有责任避免实施破坏这一权利的行为”,这和人权(rights in personem)相反,人权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一组个人而言的(Digby & Harrison 1897:301)。Garnsey(2007:177–178)指出,Proudhon(1840)在法国民法典(French Civil Code)中坚持财产权的“绝对”本质是正确的。在其他典型的现代法律文件中,无论是绝对私有财产的概念,还是帝王的绝对统治概念,均可直接追溯到罗马法律。

[94] 罗马时代的财产并不是一项权利的概念,要追溯到Villey(1946),经由Tuck(1979:7–13)和Tierney(1997)使之在英国学界成为主流。但是Garn-sey(2007:177–95)后来提出了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即从一个人在法庭上有转让的权利及为自己的索赔辩护的权利这一意义上来说,罗马的法官们确实把财产视为一项权利(ius)。这是一个有趣的论断,它大大扩展了一个人对“权利”的定义,但是和我自己的讨论相去甚远。

[95] “人和物之间的典型关系是所有权,但是罗马人自己似乎从未定义过它。对他们来说,它是直接施加在物品本身的一种权力关系——一种支配权的形式”(Samuel 2003:302)。

[96] 在最早的罗马法律中(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奴隶仍然是人,但是其价值降低了,因为造成奴隶受伤要支付的赔偿金额,是自由人的50%(《十二铜表》法VIII.10)。到了共和国后期,大概在“财产”(dominium)这一概念出现时,奴隶被重新定义为res,即物品。使奴隶受伤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使农耕动物受伤一样(Watson 1987:46)。

[97] Patterson:“很难理解为什么罗马人想要提出人和物(这是一个几乎形而上的概念,这和罗马人在思考其他领域的问题时采用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除非我们能够理解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想到的‘物’就是‘奴隶’。”(1982:31)

[98] 它没有出现在《十二铜表法》或任何早期法律文献中。

[99] dominus首先出现于公元前111年,dominium在晚些时候出现(Birks 1985:26)。Keith Hopkins(1978)估计到了共和国末期,30%~40%的意大利人口由奴隶构成,在任何已知的社会形态中,这可能都是最高的比例。

[100] Digest 9.2.11 pr.,乌尔比安第18篇《论Edict》。

[101] 例子分别来自Digest 47.2.36 pr.,乌尔比安第41篇《论Sabinus》,以及《Digest 9.2.33 pr》,Paulus给Plautius的第二本书。

[102] 关于domus与familia的比较,参见Saller(1984)on domus versus familia。familia一词,以及后来出现的其他欧洲语言同根词,如法语中的famille、英语中的family等,继续用于指代一个权威单位,而并不一定需要具有血缘关系。这一用法至少持续到18世纪(Stone 1968, Flandrin 1979, Duby 1982:220–23, Ozment 1983;Herlihy 1985)。

[103] Westbrook 1999:207检查了真正发生的三个已知例子。在这里,父亲的权威似乎被认为和国家的权威完全相同。如果一个父亲被发现非法处死了他的孩子,他可能会被处罚。

[104] 或者奴役他们。事实上,《十二铜表法》(III.1)本身似乎尝试改良或平缓更加严酷的做法,al-Wahid(Elwahed 1931:81–82)可能是最早指出这一点的人。

[105] Finley指出,奴隶可以满足性需求这一点,“在希腊——罗马的文献中被认为是很正常的”(1980:143:参见Saller 1987:98–99, Glancey 2006:50–57)。

[106] 关于罗马是否曾广泛推行生育奴隶,存在热烈的争论:关于奴隶制的一种普通理论(比如,Meillassoux 1996, Anderson 1974)指出这么做无利可图,当新奴隶的供给被中断,奴隶通常就会转变成农奴。在这里似乎没有必要考虑这一点,但是要了解相关概述,参见Bradley 1987。

[107] 的确,罗马公民没有合法的途径奴役另一个罗马公民,但是他们可以被外国人奴役,海盗和绑架者在这类事情上也没有什么正面贡献。

[108] 中国皇帝王莽在这一点上如此地挑剔。举个例子,他曾经因为自己的儿子随意杀死一个奴隶,而将他处死(Testart 1998:23)。

[109] lex Petronia。严格地说,它禁止奴隶主命令奴隶与“野兽战斗”(这是一项流行的娱乐活动):但是,“战斗”一般只是委婉的说法,因为与饥饿的狮子战斗的那些奴隶没有武器,或者只携带明显不够用的武器。一个世纪后,在哈德良(117-138年在位)治下,奴隶主被禁止杀死奴隶或者建设关押奴隶的私人囚牢,或者实施其他残酷的、过分的惩罚。有趣的是,对奴隶主权力的逐渐限制,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公民权的扩大,以及不同形式的债务奴役的回归和依附性的农民的出现(Finley 1972:92–93; 1981:164–65)。

[110] 因此Livy(41.9.11)指出,在公元前177年,元老院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非罗马公民的意大利人把亲戚售卖为奴,防止他们利用这一方式变成罗马公民。

[111] 这段话保存在老塞内卡(Seneca)的著作中(Controversias 4.7),被Finley(1980:96)及其他人指出。在Butrica 2006:210–23中有详细的讨论。

[112] Wirszubski 1950。关于词源学,参见Benveniste 1963:262–72。相似地,Kopytoff and Miers(1977)强调,在非洲,“自由”总是意味着融入某个血缘群体——只有奴隶才独立于所有的社会关系,享有我们所定义的“自由”。

[113] Florentius in Justinian's Institutes(1.5.4.1)。有人指出第一句话中的“自然”一词,是在后来的版本中增添的,可能是在4世纪。奴隶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的产物,违背自然——这一定位却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当时亚里士多德(Politics 1253b20–23)明确地争论过这一点(参见Cambiano 1987)。

[114] 在该世纪,像Azo和Bracton这样的律师开始质问:如果这是真的,岂不是意味着农奴也是自由人?(Harding 1980:424 note 6;也可参见Buckland 1908:1, Watson 1987)。

[115] 乌尔比安写道:“在自然的法律下,每个人生而自由。”奴隶制是ius gentium(“国家法律”)的产物,是人类共同的法律用语。有些后世的法学家补充指出,财产最初是共有的,ius gentium对国家、财产等负责(Digest 1.1.5)。正如Tuck指出(1979:19),这些是十分分散的观点,在很久以后12世纪的罗马法律复兴时期,才由像Gratian一样的教会思想家系统总结。

[116] Princeps legibus solutus est(“统治权不受法律限制”),这句话最初出自乌尔比安,Justinian(1.3 pr.)进行了重述。在古时候,这是一个非常新颖的观点。例如,希腊人坚称尽管男人可以对他们的女人、孩子和奴隶随意而为,但是以同样方式对待臣民的统治者就会被定义为暴君。统治者能够最终决定臣民的生死(现代国家的元首仍然有权赦免囚犯)是现代统治权的基础原则,甚至这一点也受到质疑。类似地,在罗马共和国,西塞罗论述坚持拥有决定生死权的统治者就是暴君,“即使他们更想被称为‘国王’”(De Re Publica 3.23, Westbrook 1999:204.)。

[117] 在Chronicle of Walter of Guisborough(1957:216);参见Clanchy 1993:2–5。

[118] Aylmer 1980.

[119] 公平地说,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会坚持认为这就是逻辑结论,它从自由的概念是主动的而非被动的开始(或者如哲学家所说,存在“主观权利”)——也就是说,他不但把自由视为其他人允许我们做任何法律和习俗认可的事情,而且可以做任何没有被明确禁止的事情,这一点有极大的解放效果。这一说法肯定有正确之处。但是在历史上,这些是某种副作用的产物,还有许多其他方法并不需要我们接受关于财产的隐含假设,也能够得出同样的结论。

[120] Tuck 1979:49, cf.Tully 1993:252, Blackburn 1997:63–64.

[121] 这里注意,在这一时期,理由与种族劣等性无关(种族意识形态后来才出现),而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非洲法律是合法的,至少对非洲人来说有效。

[122] 我论述过雇用劳工源于过去普遍的奴隶制度(参见Graeber 2006)。

[123] 正如C.B.MacPherson(1962)解释的,当报纸指出“损害人权”时,只有在这时,政府才被看作非法侵入受害人个体或财产——例如,通过强奸、折磨或处死,这就是原因。《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所有类似的文献一样,也谈论对食物和居所的普世权利。但是,当政府取消对基本食物的价格补贴(即使将导致大范围的营养不良)或者拆除贫民窟房屋时,或者把无家可归的人踢出收容所时,你绝不会看到政府承认这些做法“损害人权”。

[124] 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塞内卡。他在公元1世纪指出,奴隶的思想可以是自由的,因为权力只能用于“囚禁身体”(De beneficiis 3.20)——在自由作为与其他人建立道德关系的能力这一概念,和自由作为主人权力的内化这一概念之间进行过渡,这似乎是一个关键点。

[125] 参见Roitman 2003:224,他明确地把它与债联系在一起。在人类历史中,关于物品独一无二有大量的文献,但是可参见Hoskins 1999, Graeber2001。

[126] 通过提供信息者的假设,即奴隶不知道这就是他们的命运,我们就可以看出奴隶制多么不同寻常。

[127]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在他的社会存在变成他留下的唯一存在的那一刻。在国王或其他要人的葬礼上,大量屠杀奴隶的记录出现在古代高卢(Gaul)、苏美尔、古代中国、美洲。

[128] Iliad 9:342–44.

[129] Evans-Pritchard 1948:36; cf., Sahlins 1981。有关辨别国王和奴隶的一个绝佳例子:Feeley-Harnik 1982。显然,每个人都很清楚国王拥有家人、朋友、情人等——我想说的是这通常被认为有问题,因为他应该对臣民一视同仁,他是他们所有人的王。

[130] 考虑到罗马法律对自由传统的影响,注意到这一点十分有吸引力,即对于我们有记录的最早作者(提出了类似斯密的模型、货币,最终是硬币,作为辅助商业的手段而被发明)是另一位罗马法学家,Paulus: Digest 18.1.1。

[131] 但是它绝不可能被消除。(如果任何人对此有怀疑,我推荐他们不要理会任何财产权,去社区里走走,让我们看看他多久之后会遇到枪支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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