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纸上,在头脑中,这种形态变化是通过纯粹的抽象进行的;但在实际的交换中,必须有一种实际媒介
[12],一种手段,来实现这个抽象”
[13],而这只能发生在商品对商品的关系中,因为商品所有者不能作为生产者代表某种共同体,而只能以某产品为媒介来互相发生联系。因此,能够成为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形式的只能是另一种商品。(同样,塔糖的重量只有通过另一个物体如铁才能得到表现
[14])因此对商品来说,仅仅在头脑中取得二重存在是不够的。这种观念上的二重化造成(并且必然造成)的结果是,商品在实际交换中二重地出现:一方面作为自然的产品,另一方面作为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得了一个在物质上和商品分离的存在,即它在货币形态上取得了独立的存在方式。
[15]
“诸商品要按其中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不同商品内包含的不同种的劳动,就必须还原为相等的简单劳动……但是这种还原(还原为简单平均劳动),绝不是这种劳动——诸商品价值作为统一体分解成的劳动——性质上的唯一的决定性。一个商品内包含的劳动的量,是该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的量,从而,劳动时间是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一件事,是一种只与价值量有关的决定性。
[39]但形成价值统一体的劳动,不只是相等的、简单的平均劳动。它还是体现在一个确定产品中的个别私人的劳动。但当作价值,产品必须是社会劳动的体化物,并且,当作价值,它必须能由一个使用价值直接转化为任何另外一个使用价值……私人劳动必须直接
[40]表现为它的反对物,社会劳动。”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