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不断的清算斗争(下)
· 一、贯彻婚姻法运动 |
彭某某,21岁,湖南省衡山县人,贫农出身,组织反革命活动,自任总司令;
王某某,27岁,湖南省衡山县人,贫农出身,与彭某从事反革命活动,担任副司令;
赵某某,24岁,湖南省衡山县人,中农出身,与彭某共同煽动农民,从事反革命活动;
张某某,31岁,湖南省衡山县人,中农出身,与彭某共同煽动农民,从事反革命活动;
赵某某,45岁,湖南省衡山县人,富农出身,与彭某结合活动,自供想推翻人民政府;
李某某,51岁,湖南省衡山县人,地主出身,与彭王合作,从事反革命活动。
以上六人,自供犯罪属实,按《惩治反革命条例》,应即处以死刑。
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某某某
1955年某月日
注一:这首诗本是很熟习的,我一时记不起来,手内又无书查对,故上句只得空着。诗的大意是说耕种收获很好,农民还是饿死,讽刺暴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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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 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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