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美〕罗伯特·布伦纳 《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新解》

第六章 欧洲前王业化时代的农业阶级结构与经济发展 *


一 人口论模式
  人口、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
  人口论模式比较研究
二 商业化模式
  贸易和农奴制
  商品化和农业资本主义
三 阶级冲突和经济发展
  农奴制的衰落
  农业资本主义的出现与中止


  关于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长期经济转变过程,一直以来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要根据宽泛意义上的“客观”经济因素(特别是人口波动和贸易、市场的增长)来提供一般性解释。人们以经济因素为中心提出了许多分析模式,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模式,都认为经济转变的压力来自城市化、贸易增长或自发的人口增加,而市场供求机制则通常都被认为是基本的理论基础。所以,农业对经济转变压力的反应(无论压力源自哪里),几乎都被想当然地认为是(程度不同的)自动发生的,且在经济上直接受制于“供求规律”。
  这些经济分析模式对待阶级结构问题的态度是各自不同的。其中有一种很典型的观点认为自己来自(当前的)社会结构或阶级结构(以便达到既定的分析目的)。[1]事实上,在运用这些模式具体解释经济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中,阶级结构几乎是不可回避的话题。有时,需要援引(即以插入的方式)阶级结构这一特别的视角来理解特定的分析模式无法解释的历史趋势;而更多的时候,阶级结构则被有意无意地完全纳入特定分析模式之中,换句话说,阶级结构被视为由各种客观的经济因素(围绕着这些经济因素,特定分析模式已经先行构建起来了)所决定。因此在逻辑上,阶级结构这一事实恰被(或明或暗地)否定了。长期的经济发展于是就被理解为变化着的制度化“等价交换”关系(在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下,不同契约化个体就不同的、相对稀缺的物资而展开的贸易)。[2]
  本文旨在说明,这些经济分析模式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们都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是阶级关系结构决定人口及商业变化的方式和程度,并影响着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的长期发展趋势,而不是相反。阶级结构,这个我在这里喜欢用的术语,尽管也有分析性的区别,但却保持着历史一致性。[3]要定义这个术语,必须首先了解如下两层关系:其一,直接生产者彼此间的关系以及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与工具、土地的关系——被称为“劳动过程”或“社会生产力”其二,本质上彼此冲突的财产关系(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在最终意义上取决于强制力),可以使非生产者阶级从直接生产者那里直接榨取一部分包含着后者无偿劳动的产品或可被称作“财产关系”或“剩余榨取关系”。围绕“财产关系”或“剩余榨取关系”,有人对一个社会的基本阶级做了这样的界定:一方丽是直接生产者阶级,另一方面是剩余榨取阶级或统治阶级。[4]我认为,不同的阶级结构(具体的财产关系或剩余榨取关系)一经确立,就会给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实际是十分具体的长期发展)设置十分严格的界限和可能性。同时,我还要指出的是,阶级结构具有很大的惰性,它对来自经济因素的冲击通常反应十分迟缓。通常情况下,阶级结构的形成和变化是不受人口或商业潮流变化的影响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用相对稀缺的经济要素的出现来解释经济领域的长期变化(最关键的是经济增长)是不足为信的—一除非首先承认阶级关系的规定性。因为实际上,相同的经济要素条件会导致甚至是相反的结果。总而言之,为充分理解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长期经济发展、增长和(或)衰退,就十分有必要分析阶级结构的相对自主发展过程——正是在这一相对自主的过程之中,特定的阶级结构(尤其是财产关系或剩余榨取关系)得以建立,且由此导致(或消灭)了阶级冲突。因为正是在这些阶级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之中(巩固旧的财产关系,或是废除旧的财产关系并随之建立一个新的财产关系),我们可以找到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长期经济发展以及更广泛的欧洲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关键所在。
  如此说来,上述观点和定义仍显笼统和模糊。因此,本文拟结合对经济史学(尤其是以欧洲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史学)主要分析框架的批判,来赋予上述观点和定义以实质性内容——在这些经济史分析框架之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经济决定论模式,这是除了我之外的其他论者所不以为然的一个关键要点。因此,我将聚焦于两种有影响力的解释模式(即针对欧洲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长期经济变化所作的两种不同的总体解释),以期澄清问题的要害:一种是“人口论模式”,另一种则可称之为“商业化模式”。虽然前者源于对后者的批评,但我却认为它们都隶属于同一种更广义的决定论模式(即经济决定论模式)。

一 人口论模式


  欧洲经济史学界很早就已开始关注人口因素的主导性影响(甚至持续整个工业化时代),但最早指出经济史学界所出现的这一理论倾向的,当属哈巴卡克(H.J.Habakkuk)1958年的成名作《现代不列颠经济史》。正如哈巴卡克所指出的,“那些喜欢寻找主导模式的人显然把19世纪以前的英国历史过度简单化了。因为他们认为,在此期间,人口增长的变化控制了物价、收入分配、投资、实际收入和人口迁移等各个方面的长期波动。因此,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将导致不断升高的物价、不断增长的农业利润、大批民众的低收入和工厂的不利贸易条件——而所有这些变化又取决于社会制度的变迁。这就是13世纪、16世纪、17世纪早期和1750年至1815年期间欧洲的具体社会状况;伴随着农业利润的不断下降和民众收入越来越高,人口数量保持固定或不断下降,这则被认为是上述历史时间段间歇期的基本社会特征。”[5]早在哈巴卡克之前,波斯坦就已经提出了对中世纪长期的社会经济变化进行标准化解释的基本轮廓,而他本人的人口统计方法也体现在他为《剑桥欧洲经济史》所写的“英国中世纪农业社会的全盛时期”一章中。[6]大致类似的论点在彼得·波顿(Peter Bowden)于16、17世纪所著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7]中业已完成。这一方法虽还没有与英国经济史结合起来,但却也或多或少地成为其标准了。同时,这一方法也被严格应用于研究前工业化时代法国社会经济史,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著作包括伊曼纽尔·勒华拉杜里的经典之作《朗格多克的农民》。[8]有了这些理论典范,通俗的马尔萨斯人口论在一定程度上为市井之人所普遍接受并奉为圭桌也就不足为奇了。其所具有的循环机制已使它取代了单向度(线性的)“市场兴起”论,成为考量前工业化社会长期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关键因素。
  如果说其他人的理论都是令人质疑的,那马尔萨斯的模式(就其本身来说)倒也有一点令人信服的逻辑推理:如果首先假定经济无力提高农业生产力,接着又假定在有限的土地供应中自然会出现人口增长的趋势,那么,收入分配理论的出现似乎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随着因土地肥力下降和边际土地占有量增加而造成的农业收益递减,我们可以从理论上预见到“供小于求”趋势的出现。于是,贸易条款开始支持农业但却不利于工业,并导致工资的不断下降、食品价格的不断上涨,以及租金的不断提高(这或许是一个绝大多数由地主和农民组成的社会中最要命的了)。而且,马尔萨斯的模式中内在地包含着一个调节机制(可自动决定其方向变化)和一个长期机制。因而,在土地上的过细分配与过度拥挤以及资源损耗,代表着人口过剩,这会导致所谓的“马尔萨斯抑制”(尤其是饥荒)的出现,从而造成人口下降、社会崩溃以及走向(相对于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来说)相反的发展方向。正如哈巴卡克所指出的,这种”两阶段论”的分析模式如今已被应用于分析一个历史长时段,即从约1050年到1800年。实际上,人们这样做是为了可以从长达几个世纪的两阶段运动中概括出“传统经济”的真正本质。但正如勒华拉杜里所说的“马尔萨斯来得太迟了”,因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马尔萨斯模式却不是适合于用来分析新兴工业经济(这也是马尔萨斯的分析对象),而只适合于分析萧条落后的社会(该模式从其中兴起)。事实上,对勒华拉杜里来说,这个模式因有了生物学或生理学因素的加入而变得似乎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在目睹了六百年间朗格多克的乡村历史之后,勒华拉杜里说,它(即马尔萨斯人口论模式)犹如“社会结构的深呼吸”[9]
  人口、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
  从其具体前提及为数不多的变量来看,世俗社会中的马尔萨斯主义似乎总是对的。可它与就真实的历史变化所做的解释之间的关联性,却是令人怀疑的。马尔萨斯模式(其前提、内容乃至机制)是否阐明(或实际上掩盖)了引起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长期经济变化之所以现出不同方式的关键条件和过程了呢?在1950年的一篇以人口论为基础来探讨欧洲中世纪经济发展的著名论文中,波斯坦明确指出他所要关心的正是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基础”但他却将“经济基础”定义为“人口和土地垦殖、生产工艺和经济活动的总体趋势,总之是那些没有被纳入司法和社会制度讨论的范畴之内,且也与各阶级间关系议题无关的所有的经济事实”[10]。波斯坦认为,“将这些相关联的问题放在一起”并将斗从阶级关系中抽象出来加以讨论,“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因为“它们近期都已被卷入有关经济活动总体趋势的讨论之中,或者用一个更时髦的话来说,就是已涉足社会所得(社会收益)的‘长期运动’之中”[11]可一旦试图去解释社会所得(社会收益)的“长期运动”(即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时,就立刻会面临这样的质疑:把它们从“司法和社会制度”中抽取出来是否完全可行?除却阶级间的关系问题,波斯坦所谓的“经济基础”的发展问题还能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关于收入分配的长期趋势问题,我想指出的是,马尔萨斯模式遇到了极其严重的困境——这与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土地所有权协议总是充满争议的模糊性特征有关。一方面,在整个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农民和地主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分配问题,一直以来就备受争议。农民是否能建立一个世代相传的、固定的地租体系(其本质是对土地的自由保有权)?如果可以的话,地租的真正意义也就发生了改变,这将会使地主阶级的生存能力处于危险状态。另一方面,在地主阶级已经确立其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接着还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地主是否可对承租人(佃户)实施超经济权力?即是否能控制后者的婚姻,尤其是土地转让和劳动力流动?如果可以的话,很可能就会有超经济的、专制性的惩罚强加到农民身上(该惩罚机制超越习俗,也超越了相对稀缺要素所控制的范围)。因而,对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有关收入分配过程所作的相关说明,不仅要能解释土地生产的直接产品分配的变化,而且要能解释地主和农民在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问题以及租金关系中权力(强权)的直接应用。为解决这一难题,有经济史学家试图否定或忽略上述问题的存在——其典型表现,就是根据稀缺资源(如军事技术、武器、土地和农业劳动力等)的个体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来描述经济状况[12];通过或直接或间接地把这一模式纳入自己的基本经济分析框架之中,也有论者开始尝试着去面对这些问题,他们认为,从长远来说,财产分配以及武力在地租关系上的成功运用,本质上都和产品分配一样,同属于供求压力,且它们大体上会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与上述论者的观点相反,我认为这些问题在本质上都是阶级关系和阶级力量问题,它们都是由经济因素的相对自主性决定的。
  与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上述相关解释者的理论努力相比,这些坚持以人口论模式来解释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经济发展的阐释者,在试图解释总生产、经济增长(或停滞)的一般趋势时,遇到了更加严重的问题。当然,他们关于前工业化时代欧洲经济中农业生产率下降的论述,总体来说还是有其合理性的(虽然并非完全合理)。事实上,面对牲畜和肥料短缺尤其是落后的农业机构、农业技术以及低水平的投资,通过研究保持土壤肥力问题,这些经济史学家已经能够清楚地看到造成收益长期下降的技术和经济根源。[13]然而,以这样的方式来分析这些导致经济不景气的条件,并不能真正说明问题,因为并没有真正解释为什么这些条件会持续存在。因此,就如同勒华拉杜里所提出的“经济停滞、资金短缺、进取心和改革创新精神不足的后果”一样,对于经济“停滞”其他相关理论解释,事实上也都回避了问题的实质。[14]与此类似,那种将经济增长仅仅解释为引进新生产组织、新技术和新投资领域的结果的做法,显然也不能提供真正合理的解释,因为这些因素并不能够解释经济发展的原因,而只是描述了经济发展是什么。在少数地区所经历的真正的经济增长没有得到合理解释之前,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大多数地区传统经济的持续萧条,就不会得到充分解释。一般而言,没有一个合理的经济发展理论,就无法全面理解经济落后问题。通过对农业经济循环“两阶段”(该循环机制认为,不断下降的农业生产率会给许多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经济发展带来动力)的具体区分,马尔萨斯主义的理论家们实际上孤立出一个重要的模式,即经济长期发展和稳定的模式。但即便是对传统社会来说,这个戏剧性的两阶段运动也并不具有普遍性[15];而且,它本身仍旧需要一个解释。我认为,马尔萨斯循环论视野下的经济长期萧条(和其他经济衰落的形式一样),只有被视为已确立的阶级关系结构(尤其是剩余榨取关系)的产物,才能够得到全面的理解—一同理,经济发展也只能被视为更有利于新生产组织、技术革新和高水平生产投资的新阶级关系出现的结果,才能得到充分理解(这些新的阶级关系,本身就是先在的、相对自主的阶级冲突过程的结果)。
  人口论模式比较研究
  希望我的上述反对意见,会因为如下具体的历史案例研究而更加令人信服。批判马尔萨斯式人口论模式时.我所使用的具体方法很简单,也很显见,这就是观察12世纪至18世纪这六七百年期间全欧洲范围内几种主要的、具有相似性的人口增减趋势,以揭示这些相似的人口增减趋势所导致的截然不同的农业结构,以及与之相伴的不同的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模式。这样,我就可以揭露既相互关联又具有互补性的波斯坦(12世纪至15世纪)和勒华拉杜里(16世纪至18世纪)的人口决定论模式所固有的问题。
  根据波斯坦的理论,人口增长是12、13世纪的显著特征。它导致了对边际土地的占有和土壤肥力的降低,因此造成对食物和土地的相对固定需求日益上升,于是,食品价格和土地租金也随之不断上涨。可正如波斯坦肯定明白的,我们所面对的是这一时期的一种非常独特的租金形式——它不是直接租赁和契约方式。我们于是也就拥有了一个理论上不变、但实际上却是波动的习俗权利和义务结构,正是这一结构界定了土地所有权协议。具体说来:为了能够继续持有土地,农民首先要定期给地主支付(表面上不变的)费用。但马尔萨斯主义的理论家们却往往会忽略了足以剥夺农奴持有土地的其他条件——如农奴主可以额外强加给农奴的临时征税(佃户税和罚金)权,农民的土地使用、转让和继承权,以及农民对自身活动的合理安排尤其是自由流动权。但波斯坦却认为,这些共同界定了农民传统身份(自由或不自由)的“其他条件”只要与长期经济发展趋势相关,就可被程度不同地直接纳入他的人口供求模式之中。于是,波斯坦的核心观点就是:由于人口压力的不晰加剧,无论在那些或可被称为现代土地租赁关系已经出现的少数地区,还在所谓的合乎习俗的传统地区,13世纪都是一个(相对于农民来说)地主的地位有所提升的时期。因此,围绕着土地而展开的竞争,使得农民不得不接受个人身份的严重降低(以便能够持有小块土地),而这反过来又从总体上恶化了经济形势(农民因受供求因素的影响而身处这一经济形势之中)。所以,为了留住土地,农民必须服从如下条件:(1)越来越多的强制税(罚金、佃户税),提高传统租金和征收额外的税赋(2)增加在农奴主领地中的劳役服务。这些增加了的条款是地主控制农民和限制其地位的重要工具。换句话说,对波斯坦而言,领主与农民之间的超经济关系(特别是这些与农民的日益不自由密切相关的附加条件),可依据“要素的相对稀缺”这一视角(该视角适用于纯粹市场契约协议)给予解释,并且确实对领主和农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产生了相同的影响。如波斯坦所言,有时“劳役制的起伏涨落不需要别的其他解释,而只需通过通常的供求关系(即劳役服务需求和供给)来进行解释”[16]
  14世纪和15世纪经历了由生产力下降、饥荒和瘟疫所导致的人口下降,并最终致使人口—土地比发生严重逆转。波斯坦因此坚持认为,人口的变化恰好造成了与l3世纪截然相反的情形。农民人口的不足不仅意味着租金水平要下降,而且还意味着地主对农民流动性限制能力的下降,即农民在总体上是自由的。根据供求规律,伴随着领主间为获得稀缺的农民佃户资源而进行的竞争,农民不仅能够得到总体来讲下降的租金(尤其是劳役),而且还能有机会迫使地主放弃对农民的控制权。因此,人口危机决定了农奴制的衰落。[17]
  波斯坦研究终止的历史时段(即15世纪末),恰是勒华拉杜里启用同样的人口模式循环论着手研究的起点。此时,英国和法国的大部分地区,农奴制已不复存在,而是代之以由自由农民组成的社会:有些农民在类似于契约的基础上,从地主那里租种土地;也有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自由持有权,即成为土地的永久产权者(稍后我会回过头来论述这一问题)。无论如何,我们得出了一个与波斯坦所描绘的12、13世纪和14、15世纪的这两阶段运动(如前所述)相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在勒华拉杜里看来,首先在”漫长的16世纪”人口数量的上升导致租金增加、工资降低和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丧失;然后形势则发生了转变,即生产力严重下降反过来导致了17世纪的人口危机,于是收入分配和土地分配也随之出现了与第一个阶段(即16世纪)完全相反的情形。[18]
  这样的一个由两个阶段循环所构成的整个人口论解释结构,显然在面对比较分析时,就会变得不攻自破。因为,事实上,在欧洲的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确分别出现了相类似的人口变化趋势,但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于是我们不禁要问:人口变化是否还能被视为一个合理的解释理由(乃至关键的变量)?的确,与13世纪人口数量的增加相伴随的,是租金的上涨,以及更广义上的英国以及法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巴黎地区北部和东部的威尔曼多瓦、劳纳斯、勃艮第)的领主对农民控制的日益加强。[19]可同样是实情的是,在法国的其他地区(如诺曼底、皮卡第)并没有出现(与可导致先前的农奴制解体的长期趋势)相反的趋势。[20]此外,在法国的其他地区(尤其是巴黎周围地区),农民地位不断恶化的历史进程恰巧在那时戛然而止,新兴的对抗运动毅然在13世纪末确立了农民的自由身份(农民也几乎完全拥有财产所有权)。[21]。这些截然不同并形成鲜明对比的发展趋势,显然对收入分配产生了强大影响。如波斯坦自己所指出的,与从自由佃户那里的所获相比,地主能够从农奴(隶农)那里获得更多的租金——因此继续维持农奴制依然可以保证13世纪农奴主的租金显著增加。[22]可波斯坦却声称,“地主现在不仅渴望增加劳役,而且渴望‘从中解脱出来’,地主之所以可以这样做,个中原因很简单,即因为随着土地匮乏越来越严重和等待租种土地的人越来越多,这使得地主对佃户所具有的经济权力变得更加难以对抗。”[23]
  显然,导致对土地需求增加的人口增长,也将会增加地主从农民身上榨取租金的权力——无论以何种形式(但其前提却是:地主有权征收固定租金以外的额外税赋)。可关键的问题是,在中世纪,只有那些不自由的农民和农奴(隶农)才肯服从地主行使这种“经济”权——即接受额外的劳役以及支付传统租金以外的其他赋税(特别是准入性的罚金和佃户税);而13世纪出现的自由佣农(这一群体不断壮大),则正是从领主(日益)繁重的劳役制度以及其他额外盘剥(如准入性罚金和佃户税等)下解放出来的结果。[24]
  因此,人口与土地供求关系所带来的压力(即从增多的土地需求及上涨的土地价格和租金中获益或受损),要服从于另外一个更具有优先性(即作为前提条件)的关系结构.它就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关系属性。于是在13世纪,面对农民解放运动,巴黎地主拟向该地区农民征收更多佃户税的打算很快就破产了。这与英国的情况一样,&/1—旦自由了,农民就只需支付传统租税,且无法强迫他们支付其他额外的租税。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限制租金和建立自由土地所有权的运动就发生在巴黎这一整个法国人口最密集的地区。[25]因此,同样是面临着不断上升的人口压力,且也的确导致了收入分配的改变,但却产生了要么有利于地主、要么有利于农民这两个相反的结果。而之所以产生不一样的结果,正是源自社会财产关系和阶级关系。
  始于14世纪不同时间段、且席卷整个欧洲的人口下降趋势,带来了许多类似的问题。从长远来看,租金下降和农民自由权提高一直保持平行趋势,确实在这一时期的英国占主导地位——直到15世纪。但相比之下.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却经历了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地主对农民的极端控制,而这一情况至少也曾在法国的部分地区(博尔德莱、核心区)出现过。[26]16世纪早期,上述这些地区和西欧大部分地区的农奴制的确消失了;但另一方面,在欧洲东部(尤其是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东普鲁士和波兰)与14世纪晚期以前的人口下降相伴随的,却是最终得以成功推行的超经济控制,即农奴制。至此,东欧的农奴与西欧的自由农民并行不悖。[27]直到1500年,整个欧洲依然保持着这由来已久的截然划分,且愈演愈烈,即一方面是西欧几乎已全由自由农民构成,而另一方面却是东欧正在经历着农民自由权的日益恶化,即农民越来越不自由了。
  而标志着历史上的另外一次大分流的1500—1700年间的相关发展趋势,则再次质疑了马尔萨斯解释模式的价值。因为在这一历史时段中,让马尔萨斯模式无法解释的已不只是收入分配问题,而是呈戏剧性对比的整个经济发展趋势问题,即一些地区的人口增长所带来的是持续的长期经济停滞;而其他地区的人口增长却明显催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可持续经济发展趋势。于是,正如勒华拉杜里所期待的那样.16、17世纪期间法国的许多地方,人口增长确实导致了田产分裂、租金上涨、生产力降低,因此,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我们都遇到了典型的生存危机、人口危机以及最终的”趋势逆转”。[28]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英国同一时期的人口增长却往往被用来解释正好相反的发展趋势。如波顿就认为,“在人口增长的刺激下,农业价格上涨,土地增值,土地需求更加强烈并且它的使用率越来越高。耕种土地面积不断扩大。于是,以牺牲小田产为代价,大庄园建立起来了。”[29]可见,随着人口的增加,法国出现的是严重的土地分割和生产力日趋下降;但在英国,情况则正好相反,其主流趋势是建立越来越大的生产单元,巩固田产和把它们转租给通过借助雇佣劳动轮流耕种土地的大佃农,由此,随着生产组织的改变,农业生产率得到了真正划时代的提高。17世纪末,英国人口数量重新恢复到13世纪后期时的水平,但却并不像17世纪法国所经历的人口发展模式,即没有出现一个紧随“A阶段”之后的“B阶段”。至此,我们就可以最终瓦解马尔萨斯模式了,并代之以(在人口增长的前提下)允许经济继续发展的新机制。[30]

二 商业化模式


  在正式介绍我拟(立足于上述比较研究)引入的新解释模式之前,应该指出的是,在以人口为中心解释前工业社会经济变革的论者中,波斯坦和勒华拉杜里都是最著名的学者,他们所构建的人口论模式,最初是为了反对主流的正统史学的解释框架。因为该解释框架认为,贸易和市场才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因素(在这里,贸易和市场被赋予了类似于人口论者赋予人口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波斯坦和勒华拉杜里对正统学说中所包含的简单的线性发展观进行了强有力的抨击,认为这一线性发展观赋予了市场以决定性力量,即在正统史学看来:首先,从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变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契约式承租人的出现,往往被简单地等同为农奴制的解体;其次,建立在设备改建和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典型的大规模佃农制则被等同为资本主义的兴起。
  贸易和农奴制
  波斯坦特别想揭示的是,在中世纪,与其说市场因素导致了农奴制解体,毋宁说它加强了农奴制。有例为证:在13世纪的一些最接近伦敦市场的地区,同时也是劳役的增加和领主的压制最为严重的地区。同期巴黎市场直接影响下的一些地区所提供的实例,或许可以更好地证实波斯坦的这一观点。于是,当你沿着塞纳河前行,经过一系列为巴黎人提供各种消费品的不同地区的时候,就会发现你所依次走过的分别是自由农民、半自由农民和农奴区域。如波斯坦所指出的,最为惊人的就是欧洲东部的情况。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东部地区,刺激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市场贸易(世界谷物市场),却在同期给东欧带来了更加苛刻的对农民的奴役和束缚。[31]
  然而,波斯坦却没有真正澄清商业化模式(即以贸易为中心来分析欧洲的发展)的致命缺陷所在。我认为,这一缺陷就在于忽略了这一事实,即农奴制并非仅仅(甚至也不首先)指的是与货币地租相对立的劳动地租,而在根本上指的是地主可以拥有任意剥削农民的强权,以及农民程度不同的不自由处境。因此,农奴制意味着地主有能力控制佃户的人身自由,特别是他的流动,以便裁定非常规租金的额度,或是供求因素的支配对象。正因为如此,农奴制的衰退并非(如有时所暗含的那样)是通过简单的转换(即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的“等价交换”)而得以实现的,因为这样的转换也有可能给双方都带来高效能。[32]转换(即劳役地租以“平等交换”的方式转换为货币地租)之后,保留下来的仍是地主对农民的强权。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转换是地主单方面意愿的结果。这样,如波斯坦所指出的,在12世纪的英国,转换获得了广泛发展,但这却并不意味着农民的解放,因为在13世纪它依然隶属于地主对劳役的需求。实际上,即使是在那些地主没有采用劳役地租的地方,农民仍被要求以付费的方式来抵偿自己的劳役,且仍然被迫缴纳各种苛税(佃户税和罚金等等)[33]因此,真正造成农奴制瓦解的是一种“不平等交换”,它体现在地主对农民所施行的直接的、强制性的和超经济的控制。既然农奴制的实质就是地主在决定租金水平时有能力对农民施加超市场压力(尤其是阻止农民流动),那么在佃户的自由市场中,贸易波动(的确是市场因素)本身不足以决定农奴制的解体,也就不足为奇了。农奴制是一种权力关系,它的推翻(就像过去曾发生过的)只能通过其自身阶级力量对抗关系的改变而得以实现。
  显然,一定存在这样一个时期,即那时的农民主要由于不断上升的人口压力而对土地及租赁产生了大量需求,以至于地主可以放松对农民流动性的控制(自愿解除对隶农和佃户的人身控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几乎不费力就可轻松找到愿意为自己干活的农民,且与过去相比,成本也没有丝毫提高。如上文所述,13世纪后期可能就出现过这种状况。但这一时期的例证并不能用来为农民不自由身份的终结(或失去实质性意义)进行合理的辩护。[34]因为只有当地主控制农民的权力和能力(他们当然十分愿意有这样的权力和能力)被终止时,才可以说农奴制终结了。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整个13世纪,那些想离开庄园的农民仍需从庄园主手上争取到一张准许其离开的许可证,而且每年还不得不返回以解决联保制中的不同意见。在这一时期,如罗弗兹(J.A.Raftis)所言,“封建法庭通常关注的只是让倒户服从地主的司法权,使佃户没有机会重返地主的领地”。可我想说的是,在黑死病和佃户的突然短缺(与过剩相反)发生之后,地主突然改变了对紧随其后的隶农流动的态度和做法。这一时期的大量迹象表明:隶农因抵债而成了需要服劳役的佃户;要想获得离开庄园的许可证,隶农就得承担更重的罚金;那些可以离开庄园的隶农,还必须缴纳更多的抵押品;从领地逃跑的隶农,面对的将是更加苛刻的处境;只有达到了规定的年限,隶农方可获准离开庄园。[35]可见,在地主们看来,农奴制当然在议事议程之中,而且实际上他们每天都在盘算着如何加强它。只不过他们是否能如愿以偿,这还是个问题,该问题也只有在日后的阶级冲突中才能见分晓了。
  商品化和农业资本主义
  以一种与波斯坦类似的方式,勒华杜拉里进一步批判了关于欧洲经济发展的商业中心论模式。他指出,即便是在市场的影响之下,也未必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伴随着农奴制的衰落,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雇佣劳动在设备改建基础上对大块、统一的土地进行耕作)。由此,勒华杜拉里有关朗格多克村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对瑞弗奥(Raveau)和布洛克(Bloch)等历史学家早先看法的一个反驳。因为在这些历史学家看来,近代早期,在市场的刺激下,朗格多克形成了发展大农场的普遍趋势,这些大农场常常由资产阶级农场主负责耕种,他们最初就立足于市场来进行改良和有效生产。可与此不同(正如我们己看到的),勒华杜拉里却认为,与对农民的简单压榨(在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不断刺激土地需求攀升的基础之上)相比“资本主义地租”(基于资本投资带来的土地生产力的提高)的出现远不是不可避免的;既然可以进行土地合并,也就同样能够进行土地分割。
  事实上,和波斯坦一样,勒华杜拉里并没有找到上述贸易中心论者的真正理论困境所在,因为他本人也没能说明为什么在16、17世纪期间,某些地方出现了新一轮的土地分割和生产力下降,而在其他地方却出现了土地的合并与生产效率的改进。他的确说过,将田地分成多份(分割)和将土地集合(合并)起来在某种意义上是互相竞争的趋势;他还揭示说,对土地“分割的贪婪追求”,“致使土地合并商进行着可笑的努力”。因此他说,结果就是,朗格多克的经济史最终只能是“纯粹的农民史……而远非‘资本主义起源’”[36]
  但勒华杜拉里却从来没有真正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朗格多克乃至整个西欧)最终会是一个趋势胜利,而不是其他趋势胜利?[37]当然,他也没有就这个问题提供答案。而我则认为,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出现,给法国大部分地区(与英国和其他地区相比而言)的农民,带来了在更大的土地上拥有强有力的财产权的机会。而这对那些希望整合土地的人来说则是一个强有力的障碍。因为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市场形势或土地价格,农民一般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田产,这毕竟是他们及其后人维持生存的基础。所以我的观点是,近代早期在法国占主导地位的小农所有制,使得法国在欧洲农业发展中长期处于落后状态。[38]个中原因,不仅是因为小农场制农业结构(尤其是公共用地)中所内含的技术性障碍,而且还(正如我要力图证明的)因为法国的农民所有权,历史地与整个财产或剩余榨取结构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会给农业投资和发展带来阻碍——特别是君主制国家的繁重赋税、地主对租地农民(租赁人)的压榨以及最终农民自身对土地的细分,势必都会阻碍农业投资和农业发展。[39]

三 阶级冲突和经济发展


  总之,尽管波斯坦和勒华杜拉里都对经济发展的线性贸易中心论进行了有力的抨击,但他们的批评却都力度不够。因为波斯坦和勒华杜拉里并没有去寻找可用来说明类似经济要素影响下不同地方呈现不同发展趋势的根本差异,而是选择构建一个新的解释模式,即主要通过用“人口”这个不同的客观变量来取代旧的、已失去信誉的“商品”变量。而在我看来,他们的这种新模式却未能将阶级结构的发展及其影响置于其分析中心,正如上文所示,面对比较史,他们的马尔萨斯循环论分析模式也就遇到了自己的批判对象即线性贸易中心论相同的困难。而且这种分析方法也使得他们无法提出如下两个(在我看来是)对分析欧洲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长期经济发展(即“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具有根本意义的基本问题(1)农奴制的衰落与持续及其影响(2)小农所有制的出现及其优势与地主—大佃户农场主土地关系的兴起。从历史角度看,这至少意味着(1)要对东欧农奴制的强化和西欧农奴制的衰落进行对比分析(2)也要对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兴起及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同期法国的落后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简单地说,我的观点是,从“传统经济”到相对自给自足经济的突破性发展,是建立在农村所出现的特定的阶级关系或社会财产关系(也即资本主义阶级关系)基础之上的。这一结果反过来又是建立在先前的阶级发展和阶级矛盾这个双向发展过程基础之上的,这一方面是农奴制的破灭;另一方面是小农所有制主导优势的短命。[40]
  农奴制的衰落
  一开始,我们可以同意波斯坦的观点,即认为中世纪经济所固有的人口危机,是一个长期趋势。但这一危机趋势并非自然使然——只消参考与既定技术水平相关的人口和自然资源因素,就可知晓这一道理。恰恰相反,这一趋势不仅已被植入具有内在联系的农民生产组织结构之中,而且也被农奴制关系所制度化—一借此,领主便可榨取封建地租。因此,即使是在市场剧烈刺激的情况下,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也还是无力在农业中进行革新。从关联性的事实来看,如下这一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即首先,如邸人农民那里榨取了大量的剩余价值;其次,农民和土地之间的流动性存在很大障碍——其本身亦恰是不自由的剩余榨取关系的一部分。
  因此,领主对剩余(及租金)的榨取就变成了:不仅没收农民用于维持生计之外的全部收入(甚至更高),而且同时还威胁到农民用于整修土地以阻止土地生产力下降所需的资金。波斯坦曾做出这样的估计,即不自由的农民的劳动总产品的50%都被领主榨取走了。[41]可这全都是非生产性盈利,因为几乎没有利润被投资于生产领域,大多数金钱都被用于军费开支和奢侈品挥霍了。
  同时,鉴于农民的不自由身份,领主用来增加利润的最明显的方式,不是通过资本投资及引进新技术,而是通过压榨农民,即增加货币地租或是增加劳役。于是,不得不靠支付租金来维持生计的佃户,就会反对领主驱除或并购农民以建立统一领地、进而开展技术改良的运动。[42]由于地主提高收入可以通过增加租金来实现(即增加佃户税和罚金等赋税),所以也就没有必要既费钱又费力地去建设大块土地和进行投资以及引进新技术来替代普通农民劳动力了。因此,那种认为中世纪地主的农业投资对于其私有土地的需求来说是充足的,这一看法实际上回避了问题的实质——因为这是从地主阶级及其土地所有制的立场来考虑问题。[43]
  事实上,已知的和已经取得的农业生产改进(包括最终革命性的“换耕”〔Convertible husbandy〕)极大地提高了领地的产量。[44]实际上,正如埃莉诺·赛勒(Eleanor Searle)所证实的那样,从14世纪早期开始,发展充分的换耕技术在马利(Mar1ey)的记功寺庄园得到了系统的采用。最重要的是,这个庄园完全由一个单独的统一领地组成(没有传统佃户),而且完全由雇佣劳动进行耕种,这标志着已完全脱离了封建生产组织和阶级关系。此外,马利庄园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是通过买下不受束缚的佃户的全部土地产权而组建起来的——尽管记功寺也曾试图以增加租金的方式来进行生产,但因为这些佃户是自由的土地拥有者,所以保留佃户劳动的努力还是失败了。事实上,记功寺为了增加税赋,也曾进行了长期的努力以迫使佃户成为受束缚的阶层。可这样的斗争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于是,唯一可用来增加土地收入的方法只能是全部买下这些佃户的土地。这样一来,记功寺就可以把这些土地作为统一地产进行耕种了——这实际上是偶然发现的解决方案。[45]
  当然,英国地主几乎完全没有注意到记功寺用于治理庄园的这一方法。通常来说,为了增加收入他们一般用不着提高生产力、生产效率和产量。因为他们完全可以用另外一种方法来作为替代,这就是更适合他们的“剥削”方式,即利用自己优越的阶级地位和势力来增加从农民那里剥夺来的产品数量。
  同时,由于资金的短缺(这可以归因于地主对租金的索取以及土地、资本尤其是农民们用于耕种的牲畜的分配极端不均),大多数农民不能自由而合理地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土地。也就是说,他们已无力供养自己的土地。因此,农奴制的超剥削关系逐渐导致了农民生产本身的耗尽,更为严重的是,对用于耕种(以及其粪便可作为土地肥料)的家畜的投资不利,又导致了土壤墒情的退化,这反过来又会致使农民不得不耕种比以前更多的土地以维持家畜的饲养。而这将意味着,所耕种的土地日益贫婿,与此同时,家畜的数量也越来越少。最终,就形成了一个足以摧毁农民维持生计的恶性循环。生产力危机导致了人口危机,将人类推向了死亡的边缘。[46]
  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那一小部分拥有足够的土地、可以生产用于市场销售的剩余产品、且具有积累潜力(即集聚土地、组织劳动力和实施技术改进)的农民来说,领主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障碍[47]:首先,封建地租本身就限制了可用于积累的资金数量;其次,对农民流动性的限制不仅阻碍了农民向更有生产潜力的地区进行流动,而且限制了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48];最后,对土地流通性的封建限制逐渐阻碍了土地的集中。没有领主的允许,受束缚的农民就不能把他们的土地转手给其他农民。可常常是出于对地主自身利益的考虑,地主才竭力阻止更多的土地过多地积累到某些个别的佃户手中,因为地主发现,从这样的佃户那里收取租金会更加困难——尤其是当后者拥有自由的身份之时。[49]
  从这一财产(或极度榨取)关系来看,生产力危机引起人口危机多少也是意料中的事——它的发生只是时间的问题。[50]然而人口衰减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却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14世纪末15世纪初期)。波斯坦展示了这样一种逻辑:处于卑微的经济地位和物资匮乏状态中的农民显然会起来反抗,以期获取自由。正如巴特(B.H.Slicher van Bath)大体上对西欧所做的论述那样”拥有庄园的地主要么不情愿地提供合适的条件,要么看着他的隶农全部从土地中消失” [51]。可令人好奇的是,被用来解释东欧农奴制得以强化的却是另外一种逻辑,即伴随着人口衰减和佃户消失而出现的税收危机,使得领主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迫使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之上,以便确保领主自己的收入和农民的农奴身份。[52]很明显,从不同的阶级立场来看,这两个逻辑都有其合理之处:试图用似乎已处于优势的协商地位来争取自由,这是站在农民立场上的逻辑推理;而通过剥夺农民的自由来保护领主自己的地位,则是地主的逻辑。这样的结果是不能简单地从人口和经济的供求关系来进行解释的。显然,这可归结为权力、准确地说应该是强权的问题,而且事实上,全欧洲范围内的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激烈冲突一直贯穿于14世纪末、15世纪至16世纪早期。几乎发生冲突的所有的地方都起因于如下问题:首先当然是农奴制;其次则是,不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想得到对土地财产的最终控制权尤其是在人口大量减少之后、大量土地都尚未被占用的情况下。
  在经历了黑死病之后的1349年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试图通过迫使农民缴纳天价的费用以获得流动许可证的方式来控制农民的流动性,用立法来控制薪金,以及在一些地区增加租金等。但很明显,到了1400年,地主的上述努力失败了,一直持续并贯穿整个15世纪的农民反抗活动导致了农奴制的终结。[53]在众所周知的加泰罗尼亚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经由“科兹”(Corts,系地主、牧师以及城市贵族的代表)增加的法规对农民流动性的限制以及对农民人身自由的控制。到了15世纪早期,这样的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似乎已取得显著成功。但与之相关的是,它同时也促使了农民组织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庞大的农民军队的集结。15世纪中期之后,农民反抗运动已胜券在握,最后只需一系列暴力斗争和血腥的对抗就可确保农民的最终胜利了。1486年,武装斗争最后终于以对瓜达卢普(Guadalupe)的判决而告终,农民完全获得了自由,获得了永久享有财产的权利(但仍有义务缴纳固定赋税),获得了拥有(人口危机之后,他们已经兼并了的)未被占用的土地的权利。[54]最终,在欧洲的易北河东岸,我们看到的则是熟悉的故事:地主完全压倒农民,通过立法逐渐减少农民的个人自由,最后没收农民土地中的重要部分,把其变成自己的领地。简言之,欧洲的农奴制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在东欧,它的长期繁荣首先与人口的减少和商业的萧条相一致(1400—1600年);在西欧,农奴制的衰落首先经历一个人口上升期,商业繁荣期,然而再经历人口锐减以及商业停滞期(1200—1500年)。
  总的来说,农奴制阶级关系中所内在包含的农民生产发展与剩余榨取关系之间的矛盾,逐渐导致了农民积累的危机和生产的危机,并最终威胁到农民的生存。伴随着危机出现的是,现存结构中固有的阶级冲突的激化,这样的阶级冲突会在不同地方产生不同的结果(1日结构的破坏或是加强)这是由两个主要阶级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来决定的。因此,最后,以农奴制为基础(或封建)的阶级结构打开了有限性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可预测危机的发生,更严重的是,往往还会引起内在阶级冲突的爆发。与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特征的矛盾产生的不同结果相联系,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出现了。但这并不是说既定结果的出现是随意的,恰恰相反,它们通常与欧洲不同地区农业阶级及其相对力量的历史的、具体的发展模式密切相关,如:阶级内部的团结水平、自我意识与自我组织、政治资源以及与非农业阶级(特别是潜在的城市阶级同盟)和邦国(尤其是邦国是否是榨取农民剩余的地主的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显然,在有限的范围内,是不可能充分理解地主和农民之间力量比差以及中世纪末期贯穿于整个欧洲的、存在于他们之间的不同形式的阶级矛盾的。因此,为了更好地解释几乎贯穿了整个中世纪欧洲的农民反抗运动的成败原因这个根本问题,我们至少首先需要面对这个问题,然后还要面对中世纪后期农业危机和阶级斗争在东、西欧所造成的差异性结果问题——因为正是这些不同的结果导致了随后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走向了完全不同的道路。至少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我们已无法直接从供求关系(无论是源自商业起源,还是源自人口,也不论这一影响有多大)中来为如下现象提供合理解释,它们包括:在中世纪后期的人口衰减期,农奴制在东欧开始繁荣(在西欧开始衰落);在从16世纪向17世纪的过渡时期,欧洲的人口有所增加,农奴制得到强化;在17世纪后期人口危机出现时农奴制的矛盾日益尖锐。
  虽然商业压力因素并没有就此提供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答案,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大规模出口商业的繁荣有时竟被用来解释东欧农奴制的繁荣(就如同它被用来解释西欧资本主义的繁荣那样)。[55]当然,我并不是要否认经济条件、尤其是商业发展与阶级关系和阶级力量发展之间的相关性。毫无疑问,在东欧案例中,由实行农奴制的东欧农业生产出来的粮食经由波罗的海出口到西欧,所获得的收入加强了东欧地主的实力,有助于他们继续保持其土地所有权。因此,地主对粮食生产(及粮食交易)的控制,实际是通过成功地将农民农奴化而实现的,而绝不是因粮食交易市场的出现而导致的。在富饶的德国西北部地区,农民大多可以成功地完成粮食生产量,而这一时期恰逢德国东北部发展农奴化运动的时期—一后者经过漫长的反地主斗争之后也都掌握了粮食产量的控制权。事实上,在这一地区,农民控制农产品商业(除了国内贸易,还承担着波罗的悔的出口贸易)的能力,看似是一个帮助他们自己巩固力量和财产并借此对抗地主的重要条件。[56]
  实际上,从更一般的层面来看,中世纪西欧商业的过早发展常被用来解释西欧农民相对力量的大幅度增强以及农奴制的因此衰落。曾有观点认为,市场的发展促使一大批具有重要意义的农民阶层出现,他们通过进行剩余农产品的交易积累了大量的地产,并在此基础上积蓄力量,从而在组织农民反抗斗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57]所以,关于贸易的发展瓦解了地主的势力这一说法及其反驳意见(即认为贸易发展增加了地主的势力)都同样具有可信度。因此,我们就需要从我们的立场出发,即根据阶级关系、尤其是不同阶级力量权重的历史观点来解释经济变化和人口因素的重要意义。
  或许就东、西欧发展差异(尤其是农奴制在东欧的兴起)所做的最广为接受的解释就是:东欧地区域镇发展薄弱,因此无力应对地主的反动统治。[58]即由于城镇面积较小,发展落后,更容易被领主掌控,这就掐断了农民逃跑的出路,使得农民不可能组成重要的同盟。可这个经典的推理却仍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因为究竟通过什么具体机制使得城镇得以降低了西欧地主对农民的控制力,这一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
  仅从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的庞大人数来看,城镇作为一个潜在生存地所能提供的维持生计的能力必然会受到质疑。相对狭小的城区中心(占欧洲的极少一部分区域但却拥有全欧洲10%以上的人口)能够对大量农民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并进而造成15世纪整个西欧的农奴制的瓦解吗?[59]此外,城镇是否能够为农村移民提供具有实际意义的经济机遇,这也是令人质疑的。只有极个别逃跑的农奴拥有成为城市工匠或小店主(更别说成为商人)的资本或技能。同时,以奢侈品需求为主的有限的市场,是带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实质所在,而这样的发展模式也是有经济局限的——尤其表现在对劳动力市场的控制上。可以确定的是,中世纪城镇中已经被承认为城市居民的人,都会被市政府当局严密地组织起来,且他们自己也并不欢迎外来的农村移民。必须承认,自由的城市市民常常只占整个城市人口的一小部分,可他们却往往处在一个能够限制城镇发展的位置。[60]实际上,行会的力量是迫使潜在的工业资本流入农村以发现自由劳动力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这是历史常识。
  最后,中世纪的城镇显然为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形成天然联盟提供了空间。但另一方面,城市贵族也会基于多种原因与其他贵族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农民。因为这些阶层在维持社会秩序、保卫各自财产及维护彼此间互利互惠的贸易交换关系(生产奢侈产品的原材料)等方面拥有着共同的利益。而且,城市贵族本身也是土地所有者,和农村阶级关系中的贵族阶层一样,是农民的敌人。[61]相形之下,城市中的手工艺人倒是反对贵族阶层的,但这也未必意味着他们会支持农民的反抗斗争——因为农民获得自由会威胁到城市劳动力市场,激化劳动力市场竞争。
  其实,关于城市地区为中世纪欧洲的农民解放运动所提供的支持,我们几乎找不到令人印象深刻的历史记录。勃兰登堡、波美拉尼亚和普鲁士这些大城镇,作为贯穿了中世纪后期社会矛盾的事发地,并没有反对贵族通过立法来镇压农民的要求[62];格尼斯堡的市民也没有给1525年发生在普鲁士东部的农民起义提供任何帮助——这是该时期发生在欧洲东北部的一次真正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一方面是镇里的贵族积极地镇压起义,与此同时,其他市民(尽管他们自己在这个时期也参与了旨在反抗城市贵族压迫的激烈斗争)也并没能提供(受到农奴制威胁的)起义农民所需要的物资援助[63];相应地,在农村与城市的纽带关系最为明显的中世纪后期所爆发的大规模农民起义——也就是1323年到1328年爆发的佛兰德斯沿海地区的农民起义——中,农民先前已获得自由(也可能他们从未被奴役过),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城市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秩序的反抗问题[64];最后,在中世纪后期最有意义的反抗农奴制的起义中(即从14世纪末期开始的加泰罗尼亚起义),农村与城市中的底层之间并没有重要的联系,于是也就排除了接下来的这一说法,即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农民起义是伴随着城市阶级矛盾的长期激化而引发的。尽管没有城市阶级的支持,加泰罗尼亚的农民起义依然有可能是组织最完善的,是整个欧洲进行得最成功的一次起义:它结束了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农奴制。[65]总之,城镇几乎没有为农民反抗农奴制提供任何帮助,这种反抗所取得的成功也不是建立在这些帮助的基础之上的。
  中世纪后期,东欧和西欧的社会经济发展道路出现差异,如果说城市发展的不同水平所产生的意义在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时被夸大了,那么在不同的区域,农村社会本身原先所进行的革命的重要性则被严重忽略了。西欧农民的团结和力量的发展(尤其是在乡村以农民组织的形式)远远超过了东欧。在西欧,这些农民阶级组织机构在反抗地主的反动统治中,成为核心主导力量,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以比较德国易北河东、西部的截然不同为例,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农民阶级组织的不同演化。正是这一不同,为理解它们同属一个大区但却具有根本不同的发展模式这一事实提供了重要线索。
  于是,中世纪末期的德国西部农民,通过在一个一个小村庄进行长期卓绝的斗争,建立了一个可以实现经济管理和政治自治的优秀农村组织机构。这就为对抗地主的反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网。首先,农民组织和农民对地主的反抗中似乎出现了某种不同于农民经济的、类似于公有制特征的东西。在这里,最根本的是要协力管理农村公用地,以与地主做斗争,从而建立并保护共同的权利——包括共有的土地(用于放牧等)及组织农业轮耕的共享土地(小麦收割后的残茬是饲养动物的重要饲料)。由此,建立一个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共同体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因为农民会自发组织起来以确保租金的稳定性和土地使用继承权。但或许最重要的是,许多地方的农民都成功地用自己选出来的乡村地方法官取代了旧地主任命的乡村管理者。在一些村庄,他们甚至赢得了挑选乡村牧师的权利。所有这些农民获得的权利迫使贵族认识到,大量的租赁土地因农民的据为己有而被正式制度化了。[66]
  相比之下,德国东部发生的革命则是极其引人注目的。农民的合作经济(尤其是农村政府自治)在这个地区只在很小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其结果就是,与西部地区的农民相比而言,德国东部的农民明显地表现出对反抗地主的侵害所做的准备不足,地主强加给他们的税收也就逐渐把他们变成了农奴。也许在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解释就是:村庄中独立政治机构的发展是失败的。而这也通过东部农民无力取代乡村长官(&P “Lokator”或“Schultheiss”,他们作为贵族的代表来管理村民,是农村的政治指挥者——或者作为贵族的代表,或者作为政府官员)清楚地表现出来。这种现象一直贯穿于整个中世纪期间。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德国西部,许多乡村(weistümer)都逐步建起了对抗地主的农村政权,而在中世纪末期的德国东部,这几乎从没出现过。[67]
  德国东部农村统一体的相对缺乏——除了在形式上保持着与农村村落相似的特征(即所谓的“德国式乡村”,似乎与该地区整个作为殖民社会的演化联系在一起(殖民社会是其后来的形式,这是其村落所具有的“合理”的和“虚假”的特征,以及地主在殖民化过程中所拥有的领导地位)。于是,首先,农村经济中的公有部分的发展落后了,通常已经没有公有土地了,而且,公共农业耕地的发展也有所减缓。这看起来是移民时期对土地进行的最初管理所产生的后果——尤其是殖民地开拓区者占有了相当大的、相对统一的狭长地带的土地(常常直接延伸到农民房屋的后面),这又与德国西部地区“自然”而又“混乱”的发展中所具有的狭小而分散的地域特征完全不同。因此,个体化农业发展趋势的增强,以村或各村之间关系(如内部共同性)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欠缺,以及反抗地主并“为享有公权而战”的这一西部发展的传统重要特征,正在东部渐渐丧失。[68]
  同时,地主领导的、有计划的村·落组织,已成为农民力量增强及其争取自治之路上的主要障碍。[69]德国东部村庄与西部相比,规模更小、人口也更加稀少,而且还向只有一个领主的趋势发展。结果与西部的村庄相比,它们更容易被地主掌控。因为西部地区村庄的人口更加稠密集中,它们逐渐被分由两个或更多的地主管理,这就给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流动空间,也使得共同体的构建更容易些。[70]
  正如一位研究德国农民状况的历史学家所说的,“没有德国(西部)农民公共生活的强有力发展,(1525年的)农民战争是不可想象的。”由此可见,在德国东部只有东普鲁士参与了1525年的农民起义,因为只有该地区才拥有异常强大的农村共同体(该地区的贵族统治明显很薄弱)。一方面,普鲁士东部的农民起义发端于沙门兰(Samland),并在该地区形成中心——与欧洲西部相比,该地区不仅拥有相当稠密的人口,而且拥有进行反抗的与生俱来的坚韧意志和相对强大的农民组织。而沙门兰就是易北河东岸的几个为数不多的没有被殖民化的地区,从而幸免于沦为“德国式”的乡村和殖民政治模式的牺牲品。结果,它最初的普鲁士“农民公社”(即农村共同体)得以大量保留下来并可拥有自己传统的、与众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71]另一方面,在整个德国东部,普鲁士东部贵族的权力是最少的。这一地区的殖民化进程是在“条顿骑士团”的官僚管理下进行的。1525年农民起义爆发时,新的容克贵族统治阶级才刚刚从拒绝服从骑士团管理的州区完全把权力接管过来。[72]
  当然,不管在德国西部还是东部,农民战争大多都是失败的,这与中世纪后期欧洲所发生的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结局是一样的。然而,算得上成功的是,不仅在德国西部而且在几乎整个欧洲西部,虽然算不上壮观但却具有重要意义的农民的顽强斗争,将一个又一个村庄卷入其中,农民也因此发展了他们的统一组织和乡村机构。通过这种方式,西欧农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权力,并最终瓦解了农奴制,挫败了领主的反攻。[73]由于力量有限,西欧农民构建了农村协作和l反抗机制;而被殖民化的东欧农民却没有做(在困境中)坚持战斗的准备,结果,他们屈服于领主的压迫和农奴制的苛捐杂税。
  中世纪后期以来所出现的农奴制的崩溃和社会矛盾的加剧,对社会财产的重新分配以及随后欧洲社会的改变,意义重大。同样在世界市场的影响之下,欧洲东部日益巩固的农奴制阶级结构迫使农民接受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在西欧自由环境中盛行的经济模式截然不同。具体而言,东欧新出现的阶级关系结构,在“不发达状态中发展”的结果,就是阻碍了生产力增长和工业化进程。因为:第一,地主很容易持续不断地迫使劳动力增加劳动量,这就阻碍了农业改良的实施;第二,地主不断(从农民身上)增加剩余榨取,这又会阻碍对工业产品有所需求的国内市场的出现;第三,对农民流动性直接而又顽固的控制,意味着限制工业劳动力的发展,这则会导致工业的窒息和城镇的衰落;最后,地主(作为本地统治阶级)追逐的是“反对重商主义”的政策,他们企图剥夺商人作为中间人所拥有的从西部地区进口工业产品的权利,替代商人在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以此逐步破坏城市残留的工业生产组织。[74]这样一来,实现经济平衡发展的可能性就被彻底摧毁了,东欧于是在此后的几个世纪的历史发展中都处于落后状态。
  东欧的经济落后因此就不能被理解=为(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或是由对(与西欧进行初级产品的)贸易的依赖所造成的。实际上,更准确地说,倚重粮食出口贸易,恰是由经济落后所造成的——这是国内市场萧条(人口众多但却拥有极其微小的购买力)所造成的结果,而国内市场不景气又是生产力落后以及农业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的后果,所有这一切又都最终源于农奴制阶级结构。
  农业资本主义的出现与中止
  无论如何,有必要最终记住的是:即使是在西欧,农奴制的衰落并没有将其引向资本主义必然发生的道路以及经济的成功发展。自15世纪后期开始,整个欧洲普遍出现了人口压力、市场发展的迫切性及粮食价格的上涨。在英国,我们看到的是:地主将土地合并起来,租给拥有大量资本的佃户,再由佃户在雇佣劳动和农业改良的基础之上来进行耕种;但相比较而言,在法国我们却很难找到这种土地合并的情形,即使是由地主直接控制的土地(即在有期限的租赁契约的条件下),也只能是以小部分分散的形式由一小批农民进行耕种。当然,与此同时,土地分散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式。从农业生产力变化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整个经济发展模式都发生了与先前根本不同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都分别源自各自不同的阶级结构(随后我将对此再做介绍)。这里首先有必要解释的是阶级结构本身——一方面是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另一方面则是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法国仍维持着农民所有制和生产。我再次重申,这种现象只能被理解为是先前阶段的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尤其是不同的阶级矛盾进程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由每个国家的农奴制解体所导致的后果。
  15世纪中期,和欧洲西部的大多数农民一样,英国农民通过逃跑和反抗来打破封建统治对其流动性的控制以获得彻底自由。实际上,这一时期的农民佃户一直在为真正而充分地控制传统租税而努力奋斗,且已胜利在望。解除束缚则意味着劳役制和强制佃户税的终结。地租本身一般来说(因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是相对固定的,且受通货膨胀时期长期价值衰退的影响。可从长远来看,地主则有如下两种替代方案来阻止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
  其一,14世纪后期及15世纪出现的人口衰减,使原先由许多农民拥有的地产成为无人占有的土地。这就为地主滥用这些土地并把其划入自己的领地提供了可能。[75]通过这种手段,大量的土地从“传统部分”变为“租赁部分”,这就提前阻止了农民为获得土地所有权而发动革命的可能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潜在的土地所有人(即农民)所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重要的是(正如下文所示),这种手段对于同一时期处于相似条件下的法国地主来说,却是很难行得通的。
  其二,一个重要的法律漏洞,使得要求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传统佃户(这些佃户仍旧留守在土地上,紧紧地握住土地不放)的主张权被严重削弱了。这就是:当农民的土地以出售或继承的方式转手时领主就有随意收取罚金的权力。实际上,收取罚金成为地主应对传统农民锢户的主要手段——因为从长远来看,罚金有可能会被有竞争力的商业租金所取代。[76]
  然而,地主提出增加罚金的要求,起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并非没有争议。整个15世纪就有大批农民成功地拒绝支付罚金的事件发生。这种反抗形式一直持续到16世纪,那时劳动力数量与土地面积比的递增,使得农民不得不接受了这种恶化的环境并支付更高的租金。[77]最终,农民举行公开起义以巩固自己的权利。如前文所述,在英国,16世纪上半叶是土地所有权革命的集中期,这威胁了整个社会秩序。其中最激烈的起义(如1535年发生在北部的起义和1549年的凯特反叛)的主题,都是农民土地保有权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强制性罚金问题。[78]
  16世纪的农民起义如果是成功的,那么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就有可能会“钳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79]但事实上,它们并没有取得成功。事实上,到17世纪末期,英国地主控制了大部分耕地(可能是70%—75%)[80]资产阶级关系并没有作为经济发展的重大成果在其他地方发展起来。我认为,正是“典型的”地主、资本主义佃户、雇佣劳动力结构的出现,使得英国农业生产转型成为可能。[81]而且这也是英国经济发展取得全面成功的关键。由于农民没有成功地获得对地产终身所有的实质权利,这就使得地主可以将大量的土地占为己有,并把它们租给拥有资本的佃户,因为这些佃户有能力提供资本投资。这是土地获得重大改善的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农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大量资金投入的基础之上的(包括引进新科技和大规模的机械作业)。随着各种不同的租赁协议的不断完善,大规模的农业投资成为可能,这展现的是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一种新型关系。凭借对投资所做的筹备,有资本的佃户与地主成为实质性合作伙伴。前者相信自己能从资本投资所增加的税收中分得合理的一份,而不会随着地主租金的增加被没收私有财产。[82]因此,他们会自主进行技术革新(尤其是换耕系统),并在农场设备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通常情况下,这对于由农民操作的小农场几乎是行不通的。[83]
  当然,这并不是说小农场无力改善农业生产,关键是它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土地所有权基础。因此小农场虽然以葡萄栽培、乳品业和园艺业中使用的经济作物(如亚麻纤维)闻名,但这种农业通常是通过增加劳动强度而不是通过提高一个固定的劳动成本单元的效率来增加产量的。因此这不是生产的“发展”——除非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误导性地使用“发展”这个词。当然,正如工业一样,这种没有农业商品基础的农牧业的快速传播,也是建立在基础粮食生产增长的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粮食生产力的提高主要是通过有大量资金投入的大农场获得的。[84]
  即使是大规模耕作单元的出现,也不能完全保证农业生产的提高和改善。如下文所述,在法国一些(相对受限的)地区出现的大农场,就没有为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带来多大帮助。事实证明,由农业阶级关系所带来的农业剩余价值的生产性使用,对英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这种阶级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地主的压迫削弱了佃户能动性,从而引起了二者之间的传统的对立关系,而这种对立关系又被能够在投资及改善方面进行合作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新兴互利关系所取代。[85]
  到了17世纪末期,农业的改善对英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产生了重要作用,这体现在很多方面,最直接的就是价格相对稳定且备受关注的经济模式及后半个世纪人口的稳定;而从长远来看,则是工业的持续发展和国内市场的成熟。因此,与14世纪早期(这一时期出现了人口危机)相比,尽管英国的人口增长在该时期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但却没有在价格上出现与之相当的大波动,也没有出现法国和大部分欧洲大陆发生的生存危机。[86]英国在该时期也没有发生像出现在欧洲大部分地区一样的人口衰减现象——即著名的马尔萨斯人口论的“B阶段”理论。[87]简言之,英国在很大程度上免遭了“17世纪普遍发生的经济危机”的影响——这次危机后来席卷了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地区。[88]这次危机与原先发生在“14世纪的普遍经济危机”很相似,正如在农业生产力危机阶段的最后分析中指出的那样,都是为了维持原有的财产关系及剩余价值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进步所导致的结果。相比之下,自从14世纪后期以来,发生在该时期的土地所有制阶级结构的转变,则使得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免于重蹈覆辙。
  而且,根据琼斯的观点,农业的改进和发展是植根于这样的发展过程之中的,即允许大概40%的英国人口从农业转向工业的17世纪末的发展过程。[89]很明显,英国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布料生产方面的进步,最初是建立在受国外市场需求刺激的出口商业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在整个中世纪及近代社会初期,这种基于出口刺激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可此前却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维持这种生产。农业生产总量的匮乏似乎总是给工业生产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粮食价格的上涨(如果不是由于粮食供给方面的失误,而是由农业生产力的下降造成的)则可能会直接抑制工业的发展——因为投身于非农业生产的人口比例会受到限制,否则的话,领主们就会通过提高消费(维持生计的费用)或工业产品的价格以及减少工业产品交易参与者的收入来削弱工业产品的市场。这就意味着,发生在17世纪的农业及人口危机对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来说,也是一次长期的工业危机。通过将这一时期纺织品工业的长期普遍萧条状况直接与粮食生产问题的潜在原因联系起来,库伯特(Goubert)把17世纪法国出现的这种现象清晰地展现出来。[90]但是,在17世纪早期,意大利的工业生产也出现了类似的工业萧条:意大利急剧上升的粮食价格与其他许多因素一起造成了基本生活(维持生计所需)费用的增加,从表面上来看,由于意大利商品的定价过高,使其在欧洲尤其是地中海地区的市场无人问津。相关地,落后的、劳动力密集的农业生产大大地削弱了使意大利自身发展成一个繁荣市场的可能性。[91]最后,尽管荷兰的工业生产似乎幸免于17世纪的危机,而只是受到相对较小的冲击,但在18世纪,它却并没有维持继续发展的势头,这使得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市场的粮食进口,进而促使了粮食价格在1750年后连续上涨。[92]
  英国工业发展在近代社会早期显得与众不同的是其持续发展的态势:它有维持生机的能力,并能为自己提供动力。再次可见,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农业的资本主义结构。农业的改善和提高不仅使得更大比例的人口挣脱土地的束缚继而转入工业生产成为可能;而且同样重要的是(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在17世纪欧洲普遍发生经济危机的时期,它为英国工业持续增长提供了一个关键性因素,即不断发展的国内市场。[93]因此,在16和17世纪,繁荣的农民佃户阶层和地主一样,为英国工业商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出路。[94]同时,从长远来看,尤其是从17世纪末18世纪初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及低廉的粮食价格,为中低阶层购买贵重物品提供了更多的余裕,这就为扩大国内市场、稳定发展工业进而步入工业革命时代打下了基础。[95]因此,英国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工农业间的具有独特象征意义的关系。事实上,这是在农业资产阶级关系形成的基础上进行的农业革命,并为英国成为第一个经历工业化进程的国家提供了可能。
  相形之下,法国农业转型的失败似乎直接源自农民土地所有权一直持续到近代社会早期——而在英国已解体。我们己参考相关案例说明了中世纪西欧农村共同体反抗地主的运动较为成功。特别是发生在法国不同地区的农民抵抗运动(通过逐村利用公用土地、固定租金数目和保障继承权,并用村民自己选举的农民代表替代原来的统治者对村庄进行管理),为农民赢得了一些重要的政治经济权利。已有历史学家非常详细地追溯和评价了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及其重要意义。[96]然而,尚有待解释的是,为何法国农民不仅从地主那里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且还有能力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持续拥有这些权利——而同期的英国农民却做不到这一点?对于这一问题的任何回答都是试探性的。但鉴于英国的发展,法国农民所有制得以持续坚挺的背后根源,似乎与法国君主政体的特殊演化形式有紧密的内在联系。
  因此与英国不一样,实行中央集权的法国(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类阶级”形式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基于其所拥有的任意征税权,国家实际上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剩余榨取者。当农民为摆脱农奴制柬缚和拥有实质性的财产自由持有权而联合起来反抗地主(且当这种反抗活动很激烈)之时,他们便把自己暴露在潜在的剥削面前(后者是君主专制统治的财政基础)。作为限制地主势力的重要资源,农民地方性组织或可对地主的过分剥削进行有效反抗,但(至少)从长远来看,它却无法对抗中央集权的残酷统治。因此,国家可能会最终发展成为地主的竞争者——如果它已掌握榨取农民生产剩余的权力。为此它会限制地主的征租权以便使农民有能力支付更多的国税——它因而会干预农民反抗地主(以获得自由、建立并确保财产安全)的斗争。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类似于阶级的剩余榨取者的发展方式,其原型可能与近代早期德国西部兴起的“微型君主专制主义”中所固有的“农民是土地持有人”这一观念的出现有关。这些国家的君主会有意识地积极倡导一种保护农民所有制的政策——农民所有制出现于中世纪,如今已发展得相当充分。君主尤其会维护农民的土地保有权,因为这是给他们缴纳独立税收的基础。于是农民应缴的费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继承权也相应得到保留(或归还),有些本是农民的但却被贵族抢走的土地还会被还给农民。同时,统治者也将分散的土地重组成统一的耕地——击主会起到阻止农民再细分土地的作用。最终,统治者成功地将农民持有的土地变为一个统一的缴税单元。[97]到17世纪,德国西部的农民控制了90%以上的土地。[98]
  在法国,相似的进程(即农民巩固他们对土地强有力的——如果还不是广泛的——控制与君主专制国家之间的关系)则很不明确。但至少在巴黎,似乎出现了一个转折点,即13世纪中期,由于地主企图扩大征收土地佃租的范围,使得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成为决定性的矛盾。如前文所述,围绕着佃租(佃户税)的问题,该地区农民的自由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领主致力于巩固他们的任意征税权,而他们的成功将决定农民的不自由身份,即将农民置于需缴纳更多赋税的境地之中。可巴黎地区的众多农民则以武力反抗。君主专制统治在干预这场对抗地主的斗争中似乎是有利于农民的。当统治者同意考虑农民的自由这个问题时,他实际上就已经意识到:农民自由的法律地位为稳定的租金及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获取创造了条件。[99]从长远来看,可能更具决定意义的,是统治者在15世纪所采取的行动。此时,完整的农民土地使用权似乎已得到君主统治的普遍确认。因此,地主如果占用大量的土地(它们是战争及人口衰减时期的遗留物).并试图将它们作为自己的领地和私有财产.(根据法律对使用权的规定)这在法律上是很困难的。其结果就是: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维护地区的土地统一。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君主统治正式采取果断措施,在(已有地方行政长官的)村委会的基础上组建农民共同体,以管理和收缴大幅度增加的国税。[100]
  截至近代社会早期,农民财产的巩固与国家体制演化之间的关系,无疑在法国农村地区产生了一种不同于英国的阶级结构。这足以表明,与其说发生在这两个国家的农民起义只是形式上的差异,毋宁说它们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对立,也正是这种对立给这两个国家的近代早期社会各自打上了特有的标签。英国农民起义反抗的当然是地主,这一反抗徒然地维护着分散的土地所有权的最后防线,并以此来对抗先进的资产阶级的侵占;法国农民起义则使专制统治者出台的征税政策出乎意料地对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有所助益(从而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101]
  因而在法国,强大的农民所有制和专制主义政府在互相依靠中发展。政府凭借自己介入地主和农民之间的能力,为自己加权,同时也确保了农民的人身自由、遗产继承制和固定地租,然后以非国会的名义征收农民劳动产品税,使之成为皇室权力和自治的直接收入来源。正如马克·布洛克所指出的.17世纪法国专制主义发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总督(即各个省最直接的执行代表)的作用。这些总督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农民,负责完成对成熟的农产品进行征税,同时让农民得以免受地主的过度剥削。[102]于是,地主们也在此期间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防御性斗争,其目的据说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农民免受国家机器的侵害,因为这些国家机器正力图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延伸其势力范围。[103]
  相反,在英国(尤其从15世纪后期开始),君主集权却与地主阶级相伴(其最终依赖于后者)发展,这是同期议会制发展中最明显的例证(而当时在法国这种议会制已经消失了)。如前文所述,15世纪英国的农民通过斗争和反抗已经赢得了自由,废除了农奴制。然而,为了发展地主的独立性,君主制国家没能成功确立自己对大片土地的自由持有权(在很早以前法国就已有类似的努力),从而丧失了君主制国家在农民中(通过国家税收)构建潜在的财政基础的权力。因为君主集中制是不能以农民为基础、并通过专制主义的形式来实现的。出于同样的原因,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在从君主制向集权制演化的过程中,君主对地主的依赖,使得他们不会去帮助农民争取土地持有权而斗争(这样的斗争事实上也正发生在这段时期)。英国贵族和名流们的重要特点就是:为了一个安定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他们愿意支持君主集权政治,反对大资本家和军阀们的破坏性活动。而这也恰恰是地主们愿意这么做的原因:为了圈地和兼并以及农业资本主义的利益,他们最担心的就是破坏农民所有制。[104]
  不能说法国地主不想兼并更多的土地,而是说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能像英国地主那样,仅仅将租金或罚款提高到农民无力缴纳的程度,然后等到这些小佃户的租约或租地到期就将他们驱逐出去。在法国大部分地区,国家法律保证(维护)了传统租地的继承制和罚金固定制。当然地主为了能将自己的地产积聚和兼并成统一的大规模农场,也有可能去买进数不清的小农土地,但这并不是轻易就能实现的事。因为一方面,农民会通过各种正面的激励手段认真保护好自己的土地——因为土地是农民及其家人和后代得以生存的基础;另—方面,长期的经济压力本身也会给农民所有制带来破坏。
  问题的关键于是就在于:农民没有必要像他们的竞争者那样,为了生存不得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展营利性的和卓有成效的耕种计划,因此那些竞争者也就没有直接的方式可以“击败”这些农民。换句话说,农民不需要有竞争性,因为他们其实没有必要在世界市场(无论是佃户市场还是商品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不像佃农,农民所缴纳的租金不多没有佃农或是那些因租约到期而被驱逐的人向地主缴的多;不像独立工匠,农民无须以较低成本制成某些产品,又以市场价格售出以期获得高利润回报——否则(工匠)就会面临破产。对于农民(当然他是粮食生产者)来说,为了生存就必须要有足够的产出,只有这样才能为他的家人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和缴纳赋税(通常是固定的传统地租)——且通常还可以用雇佣劳动来作为补充。
  当然,仅仅维持基本生活对农民来说也不容易,尤其是对那些持有较少土地的农民来说,就更是如此了。首先,人口增长和土地细分(相对或绝对地)削弱了农民的生产基础;其次,因战争而引起的税收增长则更意味着即使生产更多的产品也仅仅能维持基本生存(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起初支持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政府,也可能正是间接导致该制度瓦解的主要原因);最后,贯穿于整个这一时期的价格上涨实际降低了工资价值,而这通常要求农民只有持有土地才能养活自己。整个近代初期确实有许多农民负债累累,最终不得不变卖他们所持有的土地。[105]而且在战争期间(尤其是宗教战争和投石党运动中)出现的大量人员伤亡和粮食短缺(尤其是17世纪后期的生存危机)以及这些灾难集中出现在直接受军事影响的地区(比如在巴黎郊区和勃良第),都并非偶然。[106]然而,长期的压力和短期的灾难似乎都对法国的农民所有制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先是零星地区随后扩及全法国范围。依然有45%—50%的耕地仍在农民手中、且遍布于公共开放区域这一事实表明,法国农民共同体和农民所有制即使是在17世纪末期也依然持续保持强势[107];相形之下,在同期的英国,掌握在农民手中的土地仅占土地总面积的25%—30%。[108]
  鉴于法国的财产结构,出现以下现象也不足为奇,这就是:法国16世纪至17世纪逐渐增长的人口、市场和粮食价格并没有促成农业革新,而只是延续着旧马尔萨斯式循环的欠发展环节。考虑到农民所有制的实力(有国家支持),地主通常不能借助于技术革新和增加产量来利用土地和农产品价格上涨的优势,因为这通常会涉及非常艰难的土地兼并任务。地主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试图占据不变的(甚或是逐渐减少的)总产品中的更大份额。即在那些由小规模分散的土地组成的领地上,地主们增加了短期租赁的苛刻条件,以期通过提高租金和利用由人口压力引起的对土地逐渐增长的需求来降低佃农的基本生活水平。当然,这个过程也同时降低了由佃农发展农业的可能性,因为佃农们支付土地租金以后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其他投资了。[109]这与英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英国,地主们主要借助于和在大农场中实施技术改革的佃农之间的合作来获得更多的租金,增加总产量,而不是以牺牲佃农[110]的基本生活为代价——即从固定的或逐渐减少的产出量中抽取更大的份额,从而使佃农贫穷到极点。[111]与此同时,(再次重申)自由农民的土地财产被细分、甚至再细分,这自然就降低了农民收入的整体水平,减少了用于潜在农业投资的剩余,农业技术革新的希望也就变得十分渺茫。可就在这时,曾经帮助农民获得基本生存用地的国家,现在却通过征收更高的税赋来没收农民的大多数剩余劳动成果,这让农民苦不堪言。
  总之,理解法国的阶级结构所导致的毫无希望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困难:不仅包括农业生产力的长期衰败,也涉及相应的国内市场开发的失败。而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农村人口来说,最完整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却恰恰意味着贫穷和落后的永久循环。而在英国,正是由于这种权利的缺失,反倒启动了经济的真正发展。



注释

〔*〕 这篇文章最初提交给美国历史学会1974年年会(1974年12月召开),更早的初稿版则出现于“高等研究所社会科学研讨会”上(1974年 4月在普林斯顿举行).对 Franklin Meridels,T.K.Rabb,Eleanor Searle和Lawrence Stone教授为评论和修改本文所付出的大量宝贵时间及努力,我深表感谢。我尤其感谢给予我许多帮助的Joel Singer数授,在试图了解德国发展史的过程中,他为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及精辟的分析


[1] 如参见下文及 M.M.Postan,“[Section 3,Histoire économique:]Moyenge”,in Congrès intemational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Paris,1950,2 vols.(Paris,1950—1951),i,Rapports。

[2] 最近有论者尝试着运用这一理论来解释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社会经济的变化,如参见D.C.North and R.P.Thomas,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Cambridge,1973)。

[3] 下文中的相关定义当然来自马克思的著作,尤其是 the preface to A Con—tri仇ttion to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New York,1970 edn);“The Genesis of Capitalist Ground Rent”and“Distribution Relations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inCapital,3 vols.(New York,1967 edn),iii,chs.47,51;and the introduction to Grundrisse(London,1973 edn)。

[4] 这并不是说阶级必然会出现或已经存在于所有社会之中。我以为,阶级仅出现于存在剩余榨取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特定社会——即最终由强制力所(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保障。

[5] H.J.Habakkuk.“The Economic History of Modern Britain”,Jl Econ.Hist.xviii(1958),pp.487—488.

[6] M.M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 England ,”in Cambridge Economic Histry of Europe.i.2nd edn.

[7] P.Bowden,“Agriculrural Prices.Farm Profits,and Rents”,in J.Thirsk(ed.).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iv,1500—1640(Cambridge,1967).

[8] E.Le Roy Ladurie,Les paysans de Languedoc,2 vols.(S.E.V.P.E.N.edn,Paris,1966).

[9] Ibid.,introduction,esp.i,p.8;also Conclusion,esp.pp.652 —654.

[10][11] Postan,“Moyen.ge”,p.225.

[12] 参见诺斯(North)和托马斯(Thomas)的相关论述,他们认为西欧的农奴制实质上是一种契约性安排,即用劳动力服务换取安全稳定和司法制度等公共利益”(D.C.North and R.P.Thomas,“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anorial System:A Theoretical Model”,Jl Econ.Hist.,xxxi(1971),p.778。)这二位论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在他们看来(1)农奴实际上没有被任意地增加应缴费用;(2)由于缺乏一个“强制性的中央政权”,农奴实际上是自由的,尤其是他们可以流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步的劳动市场”。但在我看来,所有这些观点虽然彼此之间具有逻辑一致性,但却与农奴制的现实状况并不相符,因为农奴制从本质上来说是“非契约”性的,即地主和农奴之间从来没有达成过“双方一致”——按照诺斯和托马斯的观点,这应是契约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点。相反,地主对农民的专制性压榨以及严格控制农民的流动性,这二者彼此交叉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中世纪农奴制经济的特质:通过直接使用武力掠取剩余,而不是(像诺斯和托马斯所说的那样)通过契约进行等价交换。这个问题也体现在诺斯和托马斯用来解释农奴制起源的相关论述。因此迫切需要具有超凡军事技能和装备的个人,来保护战场上手无寸铁的农民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这就是公共福祉出现的典型情境,因为只去保护一个农民家庭而不保护他们的邻居是不可能的,所以就需要用高压统治来克制每一个农民都想让自己的邻居支付费用的欲望,而地主的军事力量则为此提供了必要的强权保障(North and Thomas,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pp.29—30)。这样的解释不仅回避了与阶级有关的基本问题,即如何解释土地的分配问题、武器的分配问题,以及社会中的军事技能问题;而且也削弱了他们自己关于农奴制的本质是契约性的这一论断,因为在这里,他们明确地承认:农奴是受强权控制的。因此,虽然他们继而又指出农奴主剥削农奴的权力不是……不受限制的,而是受制于(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农奴反抗能力的制约”(p.30),但这并没有消除他们理论中的根本矛盾——也就是说,一方面试图证明农奴制是契约性的,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其强制性的本质。

[13]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p.548—570; M.M.Postan,“Vil1age Livestock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Ecom.Hist.Rev,.2nd ser.,xv(1962—1963);J.Z.Titow.English Rural Society,1200—1350(London,1969).

[14] Le Roy Ladurie,Paysans de Languedoc,i,p.634.勒华拉杜里认为,经济发展是科技革新带来的直接后果。因此,他指出,“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落后……无力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产量,从而在这一时期末期终止了(‘类两阶段’的)人口增长和小农所有制。”(p.639)也参见下文,pp.28—29,n.37。

[15] Cf.C.Geertz,Agricultural Involution(Berke] ey,1963).

[16] M.M.Postan,“The Chronology of Labour Services”,Trans.Roy.Hust.Soc.,4th ser.,xx(1937),p.171.For this paragraph,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p.552—553,607—609.

[17]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p.608 —610.“最终,经济发展显示了其独有的力量,领主和雇主发现,长久持有劳动力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支付更高的报酬,正如最有效地拥有佃户的方式就是降低租金、免除劳役一样”(p.609).

[18] Le Roy Laadurie,Paysans de Languedoc.

[19] P.Petot,“L'évolution du servage dans la France Coutumière du XIe' au XIVe siècle”,Recueils de la Sicuété Jean Bodin,ii(1937); C.-E.Perrin,“Le servage en en France et en Allemagne”,in X Congresso intemazionale di scienze storiche Rome,1955,7vols.(Florence,1955).iii.pp.227—228;G.Fourquin,Les campagnes de la région parisienne à la fin du moyen áge(Paris,1970),pp.175—179; R.Fossier.Histoire sociale de l'Occident médiévale(Paris,1970),pp.161—163.

[20] R.Fossier,La terre et les hommes en Picardie jusqu'à la fin du XIIIe siècle.2vols.(Paris,1968),ii,pp.555—560.也可参考前面引用的注解。

[21] Fourquin,Campagnes de la region parisienne,pp.160—172,189—190.

[22] Postan,“ 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 England”,pp.552—553,603,607—608,611,and esp.p.603: “向佃户(即隶农)收取货币地租,会使土地成为沉重的负担,让租户入不敷出,即使对那些家底殷实、拥有长期土地产权的农民来说也不例外。”

[23] fbid.,p.608.

[24] 参见上文,nn.22,23,and p.20.n.16;R.H.Hilton,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London.1969),pp.18—19.24,29—31.即使是在人口不断增长的13世纪,已获得自由的农民也仍然为反抗地主的压榨,付出了坚定(而彻底)的努力,相关数据统计,请参见:E.Searle,Lordship and Commll—nity(Toronto,1974),pp.163—166,

[25] Fourquin,Campagnes de La region prisi1nenne,esp.pp.170ff.

[26] P.Vilar,La CataLogne dans L'Espagne moderne,3 voLs.(Paris,1962),i,pp.466ff.J.Vicens Vives,Historia de Los remensas en el siglo XV(Barcelona,1945),pp.23—24ff.;R.Boutruche,La crise d 'llne société(Paris,1963edn),pp.321ff.;I.,Guérin,La vie ruraLe en SoLogne aus XlVe et XVe siècles(Paris,1960),pp.202—215ff.

[27] F.L.Carsten,The Origins of Prussia(London,1954),pp.80—84,101-116; M. Malowist,“Le commerce de la Baltique et le probleme des luttes sociales en Pologne auxXVe et XVe siècles”,in La Pologne au Xe Congrès international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 à Rome(Warsaw,1955),pp.131-136,145-146;J.Blum,“The Rise of Serfdom in Eastern Europe”,Amer. Hist, Rev,.lxii(1957),pp.820-822.

[28] 如参见:P.Goubert,“Le milieu démographique”,in his L'ancien régime,2vols.(Paris,1969—1973),i,ch.2; also P.Goubert,Beauvais et le Beauvaisis de 1600 à 1730(Paris,1960); J.Mellvret,Etudes d 'histoire économique(Paris,1971); F.Braudel and E.Labrousse(eds。),Histoir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la France,4vols.in 7(Paris,1970—1980),ii,

[29] Bowden,“Agri(Llltural Prices.Farm Profits,and Rents”,p.593.

[30] 关于引起英国土地所有制变化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后果,参见: 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don,1912; New York,1967 edn);E.Kerridge,The AgricuLturaL RewLution(London,1967);E.Kerridge,Agranan Probl凹ns In the Si工teenth Century αnd After(London,1969),esp.ch.6; W.G.Hoskins,“The Leicestershire Farmer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Agric.Hist.,xxv(1951);Thirsk(ed.),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iv。也参见下文相关注释。

[31] Postan,“Chronology of Labour Services”,esp.pp.192—193; Fourquin,Campagnes de la région prisienne,pp.169—170(and n.71).See also M.M Postan,“The Rise of a Money Economy”,Econ.Hist.Rev.,xiv(1944).

[32] 相关最新陈述,请参见:North and Thomas,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pp.39—40。当然在他们看来,农奴制在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和带有剥削性的(也参见上文相关注释)。

[33]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p.604—608,611.至于转换为何会被误解为农奴制的解体,有论者对个中原因进行了分析,尤参见:Hilton,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pp.29 —31,and R.H.Hilton,“Freedom and Villeinage in England”.Past and Present,no.31(july1965),p.11.

[34] As does,for example,Titow,English Rural Society,1200—1350,pp.59—60.

[35] J.A.Raftis,Tenure and Mobility(Toronto,1964),pp.139—144.

[36] Le Roy Ladurie,Paysans de Languedoc;the quotations are at i,p.8.

[37] Ibid.,pp.8ff.为解释法国农业资本主义之所以发展失败的原因,勒华杜拉里将最终根源放在了法国普遍的思想(mentalités)落后。即是说技术的滞后是裹挟在……整个文化的落后之中的,并因后者而日益加剧”(pp.640—641)。根据勒华杜拉里的观点看不见的精神境界飞是”所有事物中最能束缚”经济发展的(p.11)。因此,他还在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创新中找到了有助于经济发展的真正激素(p.652)。

[38] 关于大规模合并土地在普遍存在且根深蒂固的农民所有制观念下所面临的困难(当然并非完全不可能,尤其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以及相当长的时期内),请参见L.Merle.La métairie et l'évolution agraire de la Gãtine poitevinede la fin du moyen.ge à la Révolution(Paris,1958),pp.70—72;A.Plaisse,La baronnie du Neubourg(Paris.1961),pp.583—585;also Le Roy Ladurie,Paysans de Languedoc,i,p.327.迪欧(Roger Dion)列举了限制法国大农场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则,即“大农场被消极地界定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脱离了农村社区的管辖”,转引自J.Meuvret,“L'agriculture en Europe aux XVIIIe siècles”,in his Etudes d'histoire économique,p.l77。当然,正如默弗莱(Meuvret)指出的那样(与迪欧的观点一致),在法国,大规模农场只得到了很小程度的发展——而且是在最贫瘠的土地上,这是因为拥有广泛势力的“根深蒂固的农民集体”为这种发展设置了障碍。

[39] 详细论述参见下文。

[40] 该观点来源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阶级结构基础及其障碍,especially as presented in“The So-Called Primitive Accumulation of Capital”,in Capital,i,pt8,and Pre-Capitalist Economic Formations.ed.E.J.Hobsbawm(London.1964),pp.67—120.(参见《所谓原始积累》,《资本论》,中文2版,第l卷,820—8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1]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rne:England” pp.603—604.

[42] M M.Postan,“Investment in Medieval Agriculture”.Jl Econ. Hist.,xxvii(1967);R.H.Hilton,“Rent and Capital Formation in Feudal Society”,in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Economic History,Air-en-Provence,1962 2vols.(Paris,1965).ii,esp.pp.41—53.希尔顿(Hilton)估计,在13世纪,地主用于生产投资的收入在总收入中占不超过5%的比例(p.53)。

[43] Titow,English Rural Society,1200—1350,pp.49—50.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蒂托(Titow)的观点是:农业改进的失败,是由缺乏科技知识和新技术没有得到适当运用造成的,因此,他说:“在我看来,中世纪时期农牧业方面的技术局限性严重影响了本可以得到有效运用的私用土地”(p.50)。

[44] 如参见14世纪早期,农牧业的换耕技术在佛兰德斯地区的应用: B.H.Slicher van Bath,The Agrarian History of Western Europe,A.D.500—1850(London,1963;repr.London,1966),pp.178—179。

[45] Searle,Lordship and Communisty,pp.147,174—175,183—194.267—329.

[46] Hilton,“Rent and Capital Fonnation in Feudal Society”,pp.53—55;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rne: England”,pp.548—570.占所有土地二分之一的净产量(包括收成最好的土地中不成比例的份额),都直接掌握在小地主(领主)阶级手中 E.A.Kosminsky,“Services and Money Rents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Econ.Hist,Rev.,v(1934—1935); Postan,“Medi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p.601—602。见上,p.31and n.41.

[47] See Hilton,Decü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EngLand,pp.30—31.and passlm.

[48] 不可否认,在13世纪.过多的人口数量可以提供充足的雇佣劳动力。关于13世纪雇佣劳动力的供应问题,见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L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OxIord,1956),ch.6.

[49] See Raftis,Tenure and MobiLity,pp.66—68,关于贵族阻止传统意义上的佃户集中过多的土地或将土地转让给自由的农民。Searle认为,从13世纪中期开始,Battle Abbey持续将其佃户从自由变为不自由阶层的主要动机是更好地控制农民土地市场,进而确保租金的收取。Searle,Lordship and Community,pp.185ff.又见M.M.Postan,“The Charters of the Villeins”,in M.M.Postan and C.N.L.Brooke(eds。),Carte nativorum(Northants.Rec.Soc.,xx,Northarnpton,1960),pp.xxxi—xxxiiff.

[50] 与之相关的是波斯坦的评述,他认为农民的封建租金“被视为最重要的应缴费用。这些租金不能因收成和佃户的实际情况而获得减免……实际上,缴过这些强制性费用后余下的钱,仅能维持佃农对食物及牲畜饲料的基本需求”。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604.

[51] Slicher van Bath,Agrarian History of Western Europe,p.145

[52] Carsten,Origins of Prussia,pp.103ff.;Malowist.“Commerce de la Baltique et le problème des luttes sociales en Pologne aux XVe et XVIe siècles”,pp.132—133ff.;G.Fourquin,Seigneurie et féodalité au moyen ãge(Paris,1970),pp.215—216.

[53] 关于土地所有者的反动举措及其失败,参见Hilton,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pp.36—59。相关案例研究,则参见Raftis,Tenure and Mobility,esp.pp.143—144ff。

[54] Vicens Vives,Historia de los remensas en el sigloXV,pp.23ff.; Vilar,Catalogne dans l'Espagne moderne,i,pp.466—471,506—509.

[55] 相关最新描述,参见I.Wallerstein,The Modem World System,2vols.(New York,1974—1980),i,pp.90—96。

[56] F.Lütge,Deutsche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tr(Berlin,1966),pp.232—235.中世纪末,近代社会初期,在某些地区(Dithmarschen,Fehmarn)出现了高度商业化,拥有大量土地的自由农民参与到易北河出口贸易之中,有关资料请参见:C.Reuter,Ostseehandel und Landwirtschaft im sechzehnten und siebze—hnten ] ahrhuundert(Berlin,1912),pp.18—29.

[57] 如参见:R.H.Hilton,“Peasant Movements in England before1381” in E.M.Carus-Wilson(ed.),Essays in Economic History,3vols.(London,1954—1962),ii,pp.85—90;E.A.Kosrninsky,“The Evolution of Feudal Rent in England from the XI th to the XV th Centuries”,Past and Present,no.7(April 1955),pp.24—27。

[58] 参见Carsten,Origins of Prussia,esp.pp.115—116,135;Blum,“Rise of Serfdom in Eastern Europe”,pp.833—835.

[59] 中世纪末,英国出现了城市人口相对规模较小的状况,相关分析请参见: R.H.Hilton,A Medieval Society(London,1966;repr.Carnbridge,1983).pp.167—168。

[60] 中世纪城市组织的相关调查,参见:Can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iii,esp.chs.4—5。

[61] 如参见:Vilar,Catalogne dans l'Espagne modeme,i,pp.490—493。

[62] Carsten,Origins of Prussia,p.111(又见pp.83—88)。

[63] F.L.Carsten,“Der Bauernkrieg in Ostpreussen,1525”,Internat. Rev.Social Hist.,iii(1938),pp.400—401,405—407; G.Franz.Der deutsche Bauemkrieg(Munich,1933),p.287; A.Seraphim,“Soziale Bewegungen in Altpreussen im Jahre 1525”,Altpreussische Monatsschrift,Iviii(1921),esp.pp.74,82—83,87,92.

[64] R H.Hilton,Bond Men Made Free(London,1973),pp.1l4—115,125—127;H.Pirenne,Le soulè四nent de la Flandre maritime de 1323 —1328(Brussles,1900),pp.i -v,and passim.

[65] Vilar,Catalogne dans l'Espagne moderne,i,pp.448—521,esp.pp.449,492—493,497—499,508—509.

[66] G.Franz,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Bauernstandes vom frühen Mittelalter bis zum 19.Jahrhundert(Stuttgart,1970),pp.48—66.

[67] Ibid.,pp.50,53,58,62.德国东部的农民为获得任命乡村牧师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以失败告终(pp.62—63)。

[68] H.Aubi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The Lands East of the Elbe and German Colonization Eastwards”,in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i,2nd edn,pp.464—465,468—469.

[69] 在解释中世纪末期德国东部的农村共同体(Gemeinde)欠发展的原因时,有论者指出农村地主是第一位的,然后才是农民。在更古老的村落,农村共同体一开始就夭折在黑暗、遥远的过去。”H.Patze,“Die deutsche baüerliche Gemeinde im Ordensstaat Preussen”,in Die Anfiinge der Landgemeinde und ihr Wesen,2vols(Konstanzer Arbeitskreis für mittelalterliche Geschichte,Vortrge und Forschungen,vii-viii,Struttgart,1964),ii,p.151。关于由地主统领的殖民地区中农民被公开征用土地且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例研究,参见:Searle,Lordship and Community,pt1,ch.3,esp.pp.62—68.

[70] Aubi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The Lands East of the Elbe and German Colonization Eastwards”,p.469; Franz,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Bauernstandes,pp.49,53,56—57.

[71] 引自 Franz,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Bauernstandes,p.63。关于沙门兰地区的发展,以及普鲁士共同体特殊的社会、政治和人口特征,请参见R.Wenskus,“Kleinverbände und Kleinräume bei den Prussen des Samlandes”,in Anfänge der Landgemeinde und ihr Wesen,ii,pp.202—232ff。以及参见文库斯(Wenskus)的相关评论(p.232):“在沙门兰西北部地区,反抗‘骑士团’(即本土统治阶级)的中心力量消失了。正因为如此,旧的合作关系又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又参见:H.H.W.chter,Ostpreussische Domänenvoruwerke im16.und 17,Jahrhundert(Würzburg,1958),p.7。也要注意到,异常稠密的人口与非常强大的农村共同体,与该地区农民在1440年普鲁士东部的主教管辖区取得起义成功之间所具有的内在关系(Carsten,Originsof Prussia,pp.60—61,104—105; Patze,“Deutsche bãuerliche Gemeinde im Ordensstaat Preussen”,pp.164—165)。

[72] 关于条顿骑士团的衰落与普鲁士贵族的兴起及1525年起义,请参见: Carsten,“Ballernkrieg in Ostpreussen,1525”,pp.398—399; Seraphim,“Soziale Bewegllngen in Altpreussen im Jahre 1525”,pp.2—3。注意瑟拉芬明(Seraphim)有趣的见解,即认为骑士团常常试图保护农民及其传统地位以对抗新兴贵族日趋频繁的威胁,当然,新兴贵族同时也会削弱骑士团本身的力量(pp.9—11)。Cf.Carsten,Origins of Prussia,pt 2,“The Rise of the Junkers”,esp.pp.lllff.也参见下文。

[73] 关于这一现象在法国某地区的具体重建,请参见:Fossier's section on “Les Conquêtes paysannes”,in his Tesse et hommes en Picardie,ii.pp.708—728。也参见弗索(Fossier)的评论(p.708):“农民生活标准的逐步提高及其社会地位的提高,被认为是中世纪历史上最基本的现象……尽管贵族阶级一直心存警惕,但农民正逐步走向解放,农民的力量也正逐步强大起来。”

[74] 对东欧农奴制兴起的原因及其影响的最重要的分析,可在马洛韦斯特的著述中找到,大量相关资料被收入他的相关文献之中,请参见:CroissanGe et régression en EuropeX1Ve—XVIIe siècles(Paris,1972)。又见,Malowist,“Commerce de la Baltique et le problèm des luttes sociales en Pologne aux XVe et XVIe' siècles”,以及:Carsten,Origins of Prussia;A.Maczak,“Export of Grain and the Problem of Distribution of Narional Income in the Years 1550—1650”,Acta Poloniae historica,xviii(1968); J.Topolske,“La régression économique en Pologne du XVIe au AVIIIe siècle”,Acla Pololliae historica,vii(1962);L.Zytkowicz,“An Investigation into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 Masovia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17th Century”,Acla Poloniae historica,xviii(1968)。

[75] Raftis,Tellure and Mobility.pp.197—198; Hilton,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pp.44ff.;R H.Hilton,“A Study in the Pre-History of English Enclosure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in Studi in onore di Armando Sapori,2vols.(Milan,1957),i; M.W.Beresford.“A Review of Historical Research(to 1968)”,in M.W.Beresford and J.G.Hurst(eds.),Deserted Medieval Villages(London,1971).

[76] Tawney,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p.287—310; L.Stone,The 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1558—1641(Oxford,1965),pp.306—310.关于地主是否可以借“随意”收取罚金这一机制来加强对土地的经济控制这一问题,仍存在来自如下两个方面的争议:(1)受罚金变量影响的(副本保有权)土地数量;(2)贵族有权任意收取罚金的(副本保有权)土地实际是佃户通过继承得来的。关于受罚金变量影响的(副本保有权)土地数量的预估,请参见:Tawney,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p.297—300; Kerridge,Agrari 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lltury and After.pp.35—46。克里奇(Kerridge)则认为,(副本保有权)土地的继承制,通常情况下可以保证“罚金的适当性”也就是说要把罚金设定在一个不会影响佃户继承权的水平上。但是,对可继承的(副本保有权)土地收取“适当”罚金的适用日期,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克里奇也没有对1586年之前的有关因素进行研究: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pp.38—39。又参见:Tawney,A grarial1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p.296(and n.3).307;Stone,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pp.306—310。

[77] C.Dyer,“A Redisrribution of InComes in Fifteenth-Century England?”,Past and Prentmt,no.39(April 1968);Raftis,Tenure and Mobility,pp.198—199.有关16世纪早期的情况,见B.J.Harris,“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Past and Predent,no.43(May1969)。

[78] Tawney,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307; S.T.Bindoff,Ket's RebeLlion,1549(Hist.Assoc.pamphlet,gen.ser.,G.12,London,1949; repr.London,1968),pp.7—9.

[79] Bindoff,Ket’s RebeLlion,1549,p.9.

[80] G.E.Mingay,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c(London,1963),p.24.80%—85%的土地为地主阶级(即“了不起的地主”和“上流社会人士”)所有,这就是1790年时的状况(此外,一定比例的土地为“永久业权所有者”所有,该阶层包括大量拥有资本而且创造资本的人)。此引文作者还认为,“在1790年之前的几百年里,拥有土地的阶级比例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但可以确定的是,地主得到的支持大大增加,而其他两个群体[即上流社会人士和永久业权所有者]则为此付出了代价”。汤姆森(F.M.L.Thompson)则估计说,截至17世纪末,(大小不等的)永久业权所有者拥有所有土地的二分之一:“The Social Distribution of Landed Property in England since the Sixteenth Century”,Econ.Hist.Rev.,2nd ser,.xix(1966),p.513.

[81] 这并不是说所有这些安排都是导致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农业突破性发展所必需的,而是说必须有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农业的出现。因此,对于和“古老英国”的地主、大佃户、雇佣劳动力相关的资本主义农业来说,唯一可行的似乎就是立足于大地产拥有者和耕种者而建立一个使用雇佣劳动力的资本主义体系。实际上,后一种结构形式出现于15世纪末的加泰罗尼亚,在此前的土地所有制斗争中,大量农民不仅获得了对其土地可终身拥有的权利,而且获得了14世纪末由于人口危机而被遗留下来的大量荒芜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在16世纪的加泰罗尼亚,农业所有权及生产的典型特征,就是规模大且布局紧凑的农场生产。该结构也为近代社会早期的农业取得重大而持续的进步奠定了基础。Vilar,Catalogne dans l'Espagne modeme,i,pp.575—578,584,586,588.见上文,p.35.参见下文,p.52,n.88,

[82] 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p.46;E.L.lones.“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660—1750: Agricultural Change”,Jl Econ.Hist.,xxv(1965).

[83] 关于大规模“资本性质”的农场的优点及其在农业生产方面所带来的改善、投资和效益,请参见:Kerridge,Agraria1l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pp.121—126;G.E.Mingay.“The Size of Farms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Econ.Hist,Rev.,2nd ser.,xiv(1962)。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重要的综合性著述分析了英国土地所有制阶级关系为农业发展带来的优势及其重要性的最终降低。因此,在其“编者导言”(“Editor's Introdllction” to 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650—1815(London,1967))中,琼斯(E.L.Jones)认为,英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是新技术的引进而不是生产体系安排方面的变化,且这二者之间也并不存在稳定持久的联系。因此他说:“新的农牧业生产体系比土地所有制组织的改善更能解释农业产量的提高”(p.12)。琼斯不仅从其他方面强调资本主义大农场为农业发展带来的重要优势,而且对其内在联系也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揭示了这种联系的重要性.同时列举了以农民为主的农业体系在技术改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障碍。他说:“农村模式和土地所有制组织在英国的逐步发展,使得生产更加灵活,对市场也有了更高的灵敏度,这是农民生产体系所达不到的。”(p.17)他还提供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案例,即“在英格兰中部,很早就出现了个别领主的圈地运动,在这里,耕种的是‘新的’庄稼,农民则专门从事牲畜的饲养。通常英格兰中部的农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税收——除非为避免议会圈地而采取权宜之计”(p.43)。

[84] B.H.Slicher van Bath,“The Rise of Intensive Husbandry in the Low Countries”,in J.S.Bromley and E.H.Kossman(eds.),Britain and the Netherlands[i](London,1960),esp.pp.135—137,148—149,153.正如巴特(Slicher Van Bath)对佛兰德斯地区集中的农牧业生产所做的评论:“这不是一张关于财富的图画,而是一张关于几乎不可掌控的贫穷的图画。”(p.153)

[85] 参见Jones,“Agricultllr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660—1750:Agricultural Chahge”。关于法国近代社会早期大规模的耕作,参见下文。

[86] 关于17世纪末英国为避免生存危机所做的努力,请参见:A.B.Appleby,“Disease or Famine ?”,Econ.Hist.Rav.,2nd ser.,xxvi(1973),esp.pp.430—431.比较研究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法两国通货膨胀时期的价格浮动,并强调英国在避免“猛烈的波动变化”方面强于法国的相关分析,请参见:J.Meuvret,“Les oscillations des prix des céréals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 en Angleterre et dans les pays du bassin parisien”,in his Eiud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87] G.S.L.Tucker,“English Pre-Industrial Population Trends”,Econ.Hist.Rev.,2nd ser.,xvi(1963—1964).这并不是否定人口增长率中会出现减缓甚至暂停的可能性,尤其是在17世纪末或18世纪初。

[88] 值得注意的是,加泰罗尼亚是极少数进行土地所有制改革并因此提高了农业生产率的地区之一,也是极少数避免了17世纪普遍发生的经济危机的地区之一,它像英国一样,避免了人口危机并使经济得到持续发展:Vilar,Catalogne dans l'Espugne moderne.i,pt3,esp.pp.586,588。参见上文。

[89] Jones.“Editor's Introduction”,Agriculture and Ecol1omic Growth in England.1650—1815,p.2.

[90] Goubert,Beauvais et le Beauvaisis de 1600 à 1730,pp.585—587.

[91] 关于17世纪早期之后,基本生存费用过高成为以出口为中心的意大利工业衰退的根本原因的相关分析,请参见:C.M.Cipolla,“The Economic Decline of ltaly”,in B.Pullan(ed.),Crisis and Change in the Venetian Economy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London,1968),pp.139—142。关于食物供应及较高的食物价格引起更高的生活开销(维持生计的)的问题,请参见:B.Pullan,“Introduction” and “Wage-Earners and the Venetian Economy,1550—1630”.ibid.,esp.pp.12—14。关于食物供应的结构性根源问题、小佃户占重要部分的国内市场、威尼斯大陆榨取租金的组织,请参见: S.J.Woolf.“Venice and the Terraferma”,ibid.,esp.pp.179—187.关于意大利和地中海地区普遍存在着食物供应的困难,以及这一现象在16世纪末更加严重的相关分析,请参见:C.T.Smith,An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Westem Europe before 1800(New York,1967).pp.416—418.

[92] 提出该论点的文献参见:Jones,“Editor's Introduction”, 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650—1815.p.21。

[93] 英国工业增长持续到17世纪末,在这个过程中,国内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参见L.A.clarkson,The Pre-Industrial Economy in England,1500—1750(London,1971),ch.4,esp.pp.1l4—115.又见:“The Origins of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Conference Report),Past and Present.no.17(April 1960);C.Wilson,England's Apprenticeship,1603—1763(London.1965),ch.9,esp.pp.185ff.;F.J.Fisher,“The Sixte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 The Dark Ages of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Economica,new ser.,xxiv(1957)。

[94] W.G.Hoskins,“The Leicestershire Farmer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in his Essays in Leicestershire Historycleicester,1950); F.J.Fisher.“London as an Engine of Economic Growth”,in J.S.Browley and E.H.Kossman(eds.).Britain and the Netherlands,iv(The Hague,1971);Fisher,“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

[95] 相关论点,请参见:Jones,“Editor's Introduction”,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650—1815;Jones.“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660—1750:Agricultural Change”;E.L.Jones.“Agricultural Origins of Industry”,Past and Present,no.40(july 1968);A.H.John,“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700—1750”,Jl Econ.Hist.,xxv(1965);A.H.John,“Aspects of English Economic Growth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Economica,new ser.,xxiii(1961);D.E.C.Everslsy,“The Home Market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750—1780”,in E.L.Jones and G.E.Mingay(eds.),Land,Labour and Population in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London,1967)。

[96] 尤见 Fossier,Terre en hommes en Picardie,ii,pp.708—728(以及上文),and Fourquin,Campagnes de la region parisienne,pt1,ch.3.esp.p.190。

[97] F.Lütge,Geschichter der deutschen Agrarverfassung(Stuttgart,1963),pp.100—102,l34—154.以上关于德国西部发展所做的相关讨论,归功于辛格(Joel Singer)。

[98] E.Weis,“Ergebnisse eines Vergleichs der grundherrschaftlichen Strukturen Oeutschlands und Frankreichs vom13,bis zum Ausgang des 18. Jahrhunderts”,Vierteljahrschrift fü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lvii(1970),esp.p.13.结果是,德国贵族不得不严重依靠国王,成为“无与伦比的”执政贵族。

[99] M.Bloch,“Blanche de Castille et les serfs du chapitre de Paris”,in his Melanges historiques,2vols.(Paris,1963),i; Fourquin,Campugnes de La région parisienne,pt1,ch.3.

[100] Fourquin,Campugnes de La region parisienne,pp.180,377,382,430—432ff.,514—515;J.F.Lemarignier,La France médiévale(Paris,1970),p.318;M.Bloch.French Rural History(London,1966),pp.128—129.

[101] 关于英国农民起义,参见上文。关于法国农民起义,参见萨尔蒙(J.H.M.Salmon)的评论性文章,“Venality of Office and Popu] ar Sedition in Seventeenth-Century France”,Past and Present,no.37(July 1967)。尽管对此多有争议,但几乎所有的学派,包括占主导地位的Boris Porchnev和Roland Mousnier都一致认为:反对国家税收是农民起义的核心。参见:B.Porchnen,Les soulèvements p。pulaires en France de 1623 à 1648(Paris,1963); R.Mousnier,“Recherches sur les soulèvements populaires en France avant la Fronde”,Revue d'histoire moderne et contemporaine,v(1958)。

[102] Bloch.French Rural History,p.l34.

[103] 在法国君主制和法国贵族之间发生的以剥削农民为真正目的的保护农民的斗争,主要集中于君主制试图扩大皇室土地税收的范围,而贵族则以保护农民的名义抵制这些做法,参见:P.Oeyon,“A pro阳s des rapports entre la noblesse fran—caise et la monarchie absolue pendant la première moitié du1'IIl si是c1e”,Revue histo—rique,(Cxxxi(1964)。

[104] 关于都铎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尤其是王权与那些拥有大量土地(支持中央集权且反对以工商业巨头为主的军阀)的阶级(贵族与非贵族)之间的内在联系,请参见:Stone,“Power”,in his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ch.5;以及M.E.James,A Tudor Magnate and the Tudor State(Borthwick Papers,no.30.York,1966);Change and Contil1uùY in the Tudor North(Borthwick Papers,no.27,York,,1965);“The Concept of Order and the Northern Feudalism”, Northern Hist.,i(1966);“The Concept of Order and the Northern Rising,1569”,Past and Present,no.60(Aug.1973)。斯通等人(Lawrence Stone和Mervyn Jamems) 为论证地主成分之间(包括贵族与非贵族)的相互交叉关系提供了详细的个案研究:这些地主阶级支持皇室的中央集权,或是为了得到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或是为了追逐高度的商业化及相关土地改良政策——土地合并、圈地、农业生产技术的改善等。就此,谢尔(E.Searle)的一篇未发表的论文让我获益良多,“The Jack Cade Rebellion: Social Unrest in England,1450—1460”。关于对该时期议会的发展所做的基本研究,可参见埃尔顿(G.R.Elton)和尼尔(J.E.Neale)的相关论述。

[105] 参见:P.Goubert,“The French Peasantry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Past and Present,no.10(Nov.1956),p.75。

[106] 对破坏农民土地持有权进行的相关例案研究,尤参见J.Jacquart,La crise rurale en lle-de-France,1550—1670(Paris,1974); M.Venard. Bourgeois el paysans au XVIIe esiècle(Paris.1957);P.de Saint-JaCob.“Mutations économiques et sociales dans les campagnes bourguignonnes à la fin du.XVIe siècle”,Eludes rurales,i(1961)。

[107] P.Goubert,“Le paysan et la terre:seigneurie.tenure,wxploitation”.in Labrousse and Braudel(eds。),Histoire économique el sociale de la France,ii.pp.135—139:普遍认为,法国农民能够‘拥有’法国近一半的土地”(p.135)。

[108] 参见上文相关论述。

[109] 有关对佃户承租者的压榨及其经济效益,请参见:Merle,Métairie et l'évolution agraire de la Gãtine poitevvine

[110] 参见亚当·斯密的类似分析“与现在相比,以前地租在农业生产中占的比例更大……在土地改良进步的过程中,地租虽然随着土地产出的增加而增加,但地租相对于土地产出的比例却下降了”(Smith,Wealth of Nations,bk ii.ch.3,ed,E.Cannan,2vols.in I.Chicago,1976.i,p.355.)。(也参见中文版《国富论》(全译本),377页。)

[111] 在这个方面很明显的是,在法国那些已出现大规模土地合并的相对受限地区,通常情况下,地主也还会对这些大佃户实施同样的压榨政策,这就使得那些即使是相对较小的大农场也没有得到任何技术改善。参见:Jacquart,Crise rurale en lle-de-Prance.pp.289—291.326—330.and esp.pp.747—748,756—757;以及Venard,Bourgeois el paysans au XVIIe siècle,esp.pp.117—118。至于为何法国地主采取这种方式,而不选择地主与佃户合作的“英国式体系”,原因尚未明确。但这个原因可能会再次与法国的土地所有制结构联系在一起——即以农民土地所有权占主导的所有制结构并逐渐导致了经济发展的滞后。而且,与英国相比,法国农业可以自由支配大量集中的农业劳动力(即只需支付很低的工资),而没有为雇佣关系提供任何发展的机会;这很自然地会推动劳动密集型耕作方法的全面应用,而忽视了对资本以及可节约劳动力的技术的运用。没有可促使土地资本得到改善的刺激因素,地主也就没有理由停止对佃户的压榨。因此,即使有大量大规模、统一的农场存在的地区,其周围仍然有许多需要为了维持基本生存而将自己作为雇佣劳动力出租出去的小业主。参见:acquart,Crise rurale en lle-de-France,pp.332—348,esp.pp.341,348;Venard,Bourgeozs et paysans au XVIIe siècle,pp.27—29。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强大势力,不仅与土地再细分(作为可分割的遗产)和在小块土地上迅速积聚起来的农民人口密切相关,而且更重要的是,经济发展的滞后(工业及城镇经济),正是由业已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主导结构造成的——这种半农民、半无产阶级的农村格局,不同于英国的农业劳动力,后者几乎,无处可去(渐增的土地压力意味着薪金水平的下降)——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大加强了他们继续保留其小型土地的趋势。因此,农民的农业生产形成了另一个落后的恶性循环,并阻止了农业资本主义、甚至其外在形式(由大佃户使用雇佣劳动来耕种大规模统一的土地)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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