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托派“无产者”派刊物《动力》(1930)

马克思价值论的基点及其与李嘉图学说之区别(续)

(卢彬著,代青〔陈岱青〕译)



(三)马克思的价值论


  我们已知政治经济之一切基本概念,是表现了物化的人的生产关系。就此而研究价值论,则我们的任务,是在于证明价值是表现:(1)人的社会关系;(2)采取物的形态;(3)和生产过程相联系。

  价值亦如其他政治经济的概念一样,初看起来,好像是就物之性质而论的。当我们观察交换现象。见有市场上之每个物件和一定量的他种物件相交换;或在发展的交换条件之下,则与一定量之货币(金子)相交换。此货币在市场上是可以购买任何种的东西的(自然,要视货币之多少而定)。此货币之数量,或物之价格。是大概依市场之景况,而每日皆有所变动的。今天市场上感觉罗纱缺乏了,一星期之后,其数量在市场上增多了,而超过了平常应有范围以上,则其价格每码又落至二元七角半了。如此每日价格之动摇及偏差,如继续到若干时期以后。则会变成平均的程度,即中等价格,以上例言之,则每码等于三元,即为中等价格之标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此种中等价格,非以生产物之劳动价值为比例的;而是那所谓“生产价格”为其标准,此种生产价格是等于某种生产之生产费加上所投资本之平均利润。自然,为分折简单化起见,现在暂不提及资本家制造罗纱,是由于雇佣劳动这一事实。马克思的方法,是对各单个生产关系形式加以分别与研究,此各个的生产关系之形式,只有在他的总和中,才能表现出资本主义经济之画图来。现在我们只研究一个商品社会中人与人间生产关系之基本形式。即是研究各个形式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据上述,我们现在所知道的,只是罗纱这个东西是商品生产者所预备拿到市场去交换或卖给其他的商品生产者。我们此地所说的社会,是指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或即所称为“简单的商品经济”,其和复杂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是有区别的。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之下,以劳动价值为标准的劳动生产物之中等价格,是市场价格动摇不定中之中等水平,并且,社会劳动若是比例地在各不同生产部门中加以分配,而各不同的生产部门因而得维持有均衡之状态,则在此情形之下,市场价格是和这个中等水平相符合的。

  凡每个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社会劳动在各个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之一定的分配,是必有的。每个分工的制度,亦就都是劳动分配的制度。在原始共产主义公社,在父权的农民家族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各经济单位的各分子的劳动是预先有计划地按各集团分子的必要,及劳动生产力的程度,在各个工作间加以分配。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没有人去调节各生产部门间及各企业间劳动的分配的。任何一个的罗纱匠,都不知道有多少罗纱是当时社会需要的,以及有多少罗纱在当时全体罗纱工生产中制造起来。因此,罗纱非供过于求(过剩生产),即求过于供(停滞生产)。换言之,社会劳动的数量,非过多,即不足。罗纱工业及其他生产部门之均衡,遂渐以破坏。商品经济是经常破坏均衡的制度。

  然既如此,则商品经济如何,能成为相互调剂的各生产部门之总和而继续存在呢?商品经济之能够存在,只是因为每次均衡之破坏,都引起了趋于复原倾向。此均衡复原之倾向,是市场及市场价格本身机构之特性。在商品社会中,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都不能命令其他一个商品生产者扩大或缩小其生产,然以其自己对物的关系,影响别人的劳动行为(他本身并不知道),使别人扩大或缩小生产。罗纱之过剩生产以及其所引起价格之下降,低在价值以下,使罗纱匠缩小了生产。如在停滞生产情形之下,则相反的过程,也就发生了。市场价格与价值之遍差,是过剩生产及停滞生产所借以铲除,及国民经济中此一生产部门与他一生产部门间均衡的复原倾向所借以创立的一种机构。

  所以,两种不同商品按他们的价值的交换,是和此两种生产部门间之均衡状态相符合调节的。因而此一部门的劳动,流入他一部门,即停止了。然既是这样,那末很显然的,两种商品按他的价值的交换,是平均了两个生产部门中生产者的生产利益,而由此部门转为他种生产部门之动机,也因而消除了。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此种在各种不同生产条件的生产各部门中的平均化,是表示:商品生产者所消耗于国民经济的各部门中的劳动之一定量,由他给与了生产物以同一的价值。市场上之商品的价值,是与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成正比例的。设在现在生产技术状态之下,三码罗纱。平均需要三小时的劳动(消耗在原料、生产工具中的劳动,亦计算在内),而一双长靴之生产,平均需要九小时的劳动,则罗纱匠与长靴的匠劳动之平均化——即三码罗纱与一双长靴的交换,是与罗纱生产及长靴生产间之均衡状态相符合调节的。

  但价值若是决定于商品单位的生产所必需的社会的劳动量,则劳动量本身,是要依劳动生产力而不同的。劳动生产力之发展,缩短了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而低降了商品单位之价值。例如,机器之应用,可以使长靴之生产,由以前之九小时,变为六小时。如此可使其价值由九元低降至六元(假设一小时长靴的劳动,——此地我们是以平均计算的——创造一元之价值)。廉价的靴鞋,开始侵入于农村中,排挤土制的靴鞋了。靴鞋之需求,遂增高起来。而靴鞋之生产,也扩张起来。因而在国民经济中生产力。发生了一部分的重新分配。所以,劳动力生产力之发展,引起了劳动生产物价值之变迁,而价值之变迁,便又影响到各生产部门中社会劳动之分配。“劳动生产力——劳动价值——社会劳动的分配”——这是商品经济之“格式”在这个商品经济社会中,价值是在国民经济的各生产部门的劳动分配的比重之不断偏差和破坏中,起调节之作用的。

  价值论是研究交换的公律,物在市场上之对等化的公律的,而其研究只是因为它们和商品经济中生产的公律,劳动的分配是互相联系的。每次两个商品的交换的对等,是说他的总平均起来的对等,并不是说那偶然的市场价格的对等,这个对等,是和生产力之一定状态及此等商品的各生产部门间劳动之分配的一定状态相符合调节的。经过物——劳动生产物——之对等,在市场上发生了那成为分配在各生产部门间社会劳动的总和之一部分的各种具体劳动的对等,故凡那以为价值论是只限于研究物之交换的相互关系的学说的流行观念,是错误的。经过了物之对等的规律性,价值论是要去发现出劳动均衡的规律的。然因此以为马克思的价值是研究劳动对物的关系,即对劳动生产物的关系。这种意见,也同样是错误的。劳动与物的关系,是表现之于某种劳动之具体的形态及某种具体的物之中的。——这是技术的关系,而价值论所注意的,不是这个。价值论研究的对象。是劳动在分配过程中之各种各式的关系。而这个分配,是经过了(劳动生产物)之交换关系而成立的。如此,则马克思的价值论,始完全满足上章所分析的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之总的逻辑方法的要求——这个马克思经济学说所研究的,非物与物间之关系,亦非人与物间之关系,而是研究由物而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之关系。

  我们已经分析了对于马克思的价值论之理解的思想之一般情形了。按批评家们的见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之第一页,是以在交换中两个商品相等的事实的判断为出发点,并以物在市场上之对等化,若没有该物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消耗的对等,则是不可能的。此种对马克思学说的观念,根本上是错误的。马克思的引为出发点的,是从商品社会及其各单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关系之特性来的。盖因生产之无政府,故生产力及各种劳动之分配的诸变迁,不能不表现之于市场上的商品之交换比例之变迁上面来。人的劳动活动之诸变迁,必然要采取在商品价值的变迁形式。此种“劳动价值的规律,是为商品社会之显著的特点。我们试设想今有社会,具有正常的劳动的平均化和分配,而此社会中之各分子又具有把生产物按任何原因去交换的权力,则此社会所表现之现象,完全和发生在商品社会中的交换,别是一个样子。在后者社会,交换是在再生产过程本身中,而在前者社会中,交换之发生,是在生产的外面的。〔此时〕交换不调节劳动之分配,而其本身,交换亦不为“劳动价值”的公律所调节。若是这样一个社会中,去考察什么交换的规律性,那末,无论如何,都找不出与社会劳动的分配的规律性有关的规律性来。我们知道:劳动价值的公律,并非从物之对等的交换这一事实的本身发生出来的,而是从在商品生产中此种之特征的社会功能中发生出来的。所以。我们是找价值的社会形式的。在商品社会中,价值是执行了调节社会劳动的分配的作用的。然价值的此种作用,是从商品经济中技术的特性,还是从社会的特性生产出来呢?即是说,是从它的生产力状态还是从该社会特有的人的生产关系的形式中产生出来的呢?提出了这个问题,充分足以后者的意思(即社会的特性。——译者)给这个问题,以一个答复。不是一切的社会劳动的分配,给了劳动生产以一个价值的形式,只是那不是由社会直接指挥的,而是经过了市场及物之交换而间接调节了的那种社会劳动之分配,给了劳动生产物以一个价值的形式。在原始共产主义公社或在封建的乡村中。劳动生产物之有“价值”(Price)是就有用性(Utinity)的意义而言的,即是说就使用价值而言的,而不是“价值”(Value)。商品社会之发现后者,只有在该社会之生产,是专为出卖,而且是客观地并正确地在市场上取得了“估价”(这个估价,是由金钱使生产物与其他一切商品相等,因而予货币能与其他任何商品相交换的特性)的情形之下,才可能的。换句话说,价值是表示经济(商品经济)之一定形式。各私有企业形式之下的劳动组织之一定形式,并非劳动之为劳动者,他本身给与劳动生产物以“价值”,而是组织于一定的社会形式(商品经济形式)中的劳动,给与了劳动生产物以“价值”。如果生产者彼此间是互不相依的,而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则他们的劳动生产物是以“价值”在市场上对立起来的。经济主人公及卖买生产关系中对立人的商品生产者之形式上平等,是表现在劳动生产物的对等,即价值的对等化上面。物之价值是反映了人与人间生产关系一定形式。

  如果劳动生产物只有在劳动组织之一定的社会形式之下,才发现了价值,则所谓“价值”者,便不是指劳动生产物的“性质”,而是指劳动生产物在各生产者中起连环似的作用即是执行他们间生产关系之“中间人”或“介绍者”之一定的“社会形式”“社会机能”而说的。自然,初看来,好像价值简单只是从物之性质来说的。假如我们在说:“有色的、圆的、槲皮的桌子,值得二十五元的价值”,则此地指出了桌子之四种性质,这是可以证明出来的。然我们试一想想,则可断言说,桌子之前三种性质,和第四种的性质,是截然有别的。前三者是是指出桌子是一物质的物。因为桌子是人类劳动的生产物,所以这些性质,是桌子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物,这些性质又告诉了桌子劳动之技术方面之一定状况。有经验的人们常是按照椅子的这些性质,或立起生产在技术方面的画图来,而得有原料、辅助品、技术方法以及木工的技巧等诸观念。然因他们对于桌子,未加以详细考察,所以这里他一点也不理解桌子生产者与他人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同时,他也不理解,这个生产者是否独立的手工业者、工艺者、雇佣劳动者,或是社会主义公社的分子或是为自己而制造的木匠。至于说“桌子价值二十五元”这一句话所表现的劳动生产物的性质,则完全不同。这句话是表示出:桌子是一个商品,它是为市场生产的,它的生产者是以商品生产者的生产者和社会的其他份子相联系的,经济有一定的社会形式,即是商品经济的形式。我们一点也不去理解生产的技术方面或物的本身,然而却理解生产的社会形式以及参加于生产中的人。这即是说,价值者,不是论物而是论物所由生的人类社会。这不是物之性质,而是由物所表现的“社会形式”,物之能够表现,因为人类是经过了它而进入了他们相互间的一定的生产关系。价值乃“社会关系物化之结果”,乃表现于物的性质形式中的人与人的生产关系。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关系,或社会劳动“物化”或“结晶”于劳动生产物的价值。这即是说,劳动组织的一定的社会形式,给与了劳动生产物以特殊的社会形式。马克思的价值论,不是研究劳动和劳动生产物间之关系,而是研究劳动的社会形式及劳动生产物的社会形式间的关系。“创造交换价值的劳动(正确些说;决定〔Setzende〕交换价值的劳动)是劳动之特别的,社会形式”,它“创造财富,即交换价值之一定的社会形式”。

  马克思论“价值形式(这个价值形式是劳动本身一定社会形式的结果)的学说(即是论采取劳动生产物的社会形式的学说)是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说中所引伸于经济学中之特有的新学说。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在马克思很久以前,即已明显提出过了,然马克思的价值论,所发现的却是完全是另外的一种意义。马克思指出了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及其社会形式间,技术方法(具体的)之总和的劳动及从它的社会形式方面观察的劳动(抽象的或一般的劳动)间之正确的区别。商品经济的特点,是在于社会所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是无组织的,且是形成为个别的商品生产者。具体劳动,同时就是个人的部分的劳动,各个别商品生产者的部分劳动,和其他一切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之能联系而成为社会的劳动,只是在于他的劳动生产物,在市场上和一切其他的商品相等化那时候。此种一切商品之市场上的相等化,表现在它的估价中,这个估价,又是以一种商品——金子(货币)来表现的;我们知道,这种市场上相等化,即是表示一切消耗于国民经济部分中的具体的劳动之相等化,这即是说,个人的部分劳动之带有社会劳动的性质,并不是在于生产过程中,然而是在于交换行为中,从各种物及劳动的各种形态中的具体的特性抽象化而来的。各种形态的劳动的相等化(平均化)经过了一切劳动生产物在市场上的相等,即是价值,这即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的概念。因为经过了物之相等的劳动相等化。是从商品经济社会形式中发生出来的。在这个的商品经济中,是没有直接的社会组织,所以,劳动的相等化,即抽象劳动,是社会的和历史的概念。抽象劳动所表现的不是各种形态的劳动之生理的均等,而是各种形态的劳动之社会的均等,并在劳动生产物之市场的均等的特殊形式中,即在价值中表示出来。

  马克思的价值论之特点。是在于他解释了:何种的劳动创造了价值。“马克思研究劳动创造价值,是从他的性质方面开始的,第一次就指出了:何种的劳动,何以并怎样形成了价值,第一次就指出了:一般说来,价值不是别的,是这一种的结晶劳动。[1]所以马克思在阐明‘劳动之两重性质’中,即以此为他的价值说之中心部分。”[2]

  所以,劳动之两重性质,是表现了生产之物质技术过程及其社会形式之间的区别。此种区别,我们在前章已说明过,是整个马克思经济学说之基础,亦即是马克思的价值论之基础,从这个基本的区别中,划出具体劳动抽象劳动的区别来,而首先反映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之对立性中来。在《资本论》第一章中,马克思是从相反方向分析起。他开始从市场现象,从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之对立分析起。他是从现象表面的对立,而更深入,探讨劳动之两重性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以便在第一章之末,及在论“商品拜物教”这一部分中,找出了由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所表现的社会形式。马克思的分析是由物经过了劳动,而后及于社会,由目击的现象而后去找出应由科学分析而发现的那些现象。然而马克思证明的过程,是和他在《资本论》第一章的分析的过程相反的。他是从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形式间的区别,从商品经济的社会结构,而证明到劳动之技术的及社会的两重性;以及商品之两重性,——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在《资本论》的肤浅读者看来,必以为马克思是在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的对立中来观察物的性质之如此这般。(即以为马克思是在研究物的性质之是为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译者)(柏白尔及其他许多的批评家,便是如此了解。)而实际上马克思所要研究的,是物之“物质的”及“机能的”存在性间,是劳动生产物及其社会形式间,物及与物相混合的,即经过物的介绍而表现出来的人的生产关系间之区别。

  然则,我们便由此可见马充思的价值论,和他在商品拜物教分析中之总的逻辑方法的基础,是有深刻而解不了之联系了。价值者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表现于物的性质形式中的生产关系他并与社会劳动分配相联系的。或者,从现象之别方面来说,价值者,是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物能在和生产力程度及社会劳动之均衡的分配相适应之一定的比例中与其他任何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物相交换之一种器量。在我们面前,所看见的,是一种采用物的性质的形式的,在和生产中劳动分配过程相联系的人的关系。换句话说,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物化的人的生产关系。价值中劳动的物化,是那证明商品社会中人的生产关系物化之不可避免的拜物教学说中之最主要的结论。劳动价值说所说的,并非劳动的物质凝固品,例如物中之生产成分、劳动生产物等,不是这在一切历史系统中都有的,及为价值之技术前提的现象,不是他的来源,而是在物之价值中之拜物教化的,物化的人的劳动关系的表现。劳动之“结晶”或形成于价值中是在下列意义之中:即是他采取了社会的“价值形式”,他是在这个形式中表现出来。(Sich darstellt)。马克思在分折抽象劳动及价值的关系时,常常引用后者的用语。马克思的批评家们,不了解他的劳动价值说和他论人之物化或拜物化的生产关系的学说间之不可分离的联系,而把马克思的价值论,从机械自然主义的意义,而不从社会的意义去了解,我们对之只有惊奇。

  所以,马克思的价值论,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的:(1)建筑在价值形式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社会生产关系之物的表现;(2)建筑在社会劳动分配说及价值之大小与劳动生产力之发展有关说。此为同一过程之两面;价值论是研究价值之社会形式,此社会形式是在由商品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分配过程表现而来的,“在这个形式中表现了在这种社会结构里面的劳动之均衡的分配,而社会劳动之联系,是存在各个人劳动生产物部分的交换之形态中,——这样一种的形式,即是这些生产物之交换价值”。[3]所以,价值和生产的社会过程之社会形式,及和它的物质技术之劳动的内容,同时发生联系的。如果我们还记得价值是和其他的经济范畴一样,所表现的,不是一般的人之关系,而是人之生产关系,则上面所述这一点,也就很显然了,劳动是组成价值之“内容”或“本质”——马克思这句话的表现,是指明说,劳动生产力之发展及分配过程,在商品社会中,是由价值之社会形式中表现出来的。价值之神秘的“本质”(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曾受人非难):实不过是发生于一定社会形式中之物质技术的劳动过程而已。[4]从他的形式抽象化出来的,作为价值之“本质”的劳动只简单是劳动消耗,不论劳动组织之社会形式如何,都是一样的。劳动在这一方面说来,仅是价值论之前提,劳动消耗,亦是价值论研究之对象,——此劳动消耗,非直接表现于社会劳动的单位中的,而是表现于拿来和某商品作交换的劳动物之数量中,亦即是说劳动消耗,盖采取一种商品价值形式。然而,从另一方面说来,价值的社会形式,应由一定的物质技术的劳动内容所充实;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价值形式,亦如其他的“经济形式”,或“形式之一定性”(Fombestimmtheiten)一样,是把它当作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之有组织的社会形式来研究的。唯其马克思之研究价值,是把它当作受劳动组织之一定的社会形式所限制的劳动生产物之社会形式来研究,故将价值之质量的和社会学的方面——抽象劳动放在第一位。唯其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发生了劳动生产力之分配与发展的过程,发生了“劳动的社会总和中之定量劳动”[5]的运动(它须服从于“严格比量与严格关系的铁律”,《资本论》卷一页334页),故价值现象之数量的,亦许可以说,数学的方面,实有莫大的意义,大多数马克思的批评家,其基本错误则在于:(1)他们不十分懂得马克思的价值论之质量的,社会学的方面;(2)他们只限于从数量方面,去研究交换比量,即物之价值之数量的相互关系,而忽视在他的基础之上,社会劳动之数量的相互关系,及分配在生产的各部门及各企业间的数量的相互关系。

(四)马克思与李嘉图


  现在说到马克思的价值论与李嘉图的价值论之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如下之总的立论:马克思之为李嘉图的继承者,是在论价值内容这方面的,而不是在论价值形式这一方面的。马克思之承继李嘉图的,是商品价值量之变迁对于劳动生产力变迁之依赖说,然而对于价值的社会形式之了解为人的生产关系之物的表现这一点,则马氏并不是从李氏传留下来的。马克思之新的社会学的方法,改变了研究之对象:从研究价值之物的性质,改变为研究采取物的形态之人的社会生产关系。

  我们已知,马克思论价值形式的学说,其基础即在他自己所明白指出的:生产物质技术过程及其社会形式间之区别。至于李嘉图则因价值的社会形式不在其心目之中,因而此种区别,是没有的。李嘉图的价值论之别于马克思者,是为:(1)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与其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间,无所区别;(2)因而对于劳动之两重性——技术方面(具体劳动)或社会方面(抽象劳动)——无明白之了解;(3)不了解价值之社会形式,乃劳动组织一定形式之后果。此数点在逻辑上是互为联系的,今试就各点,加以考察。

  (a)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形式

  古典派政治经济学,是工业发展自由的卫兵,他以为工业之新的资本主义形式,是理智的和“天然的制度”,而以之和旧之封建的、行会的及商人的组织对立起来,以为这些是非理智的和人为的〔制度〕。调节生产力发展需要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古典经济学者看来,是以为他是“怎样地天然的、必需的制度,好像生产劳动本身一样”(《资本论》第一卷)他们以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是“社会生产之永远的天然的形式”。(《资本论》第一卷P.49,497)。现社会之社会形式,变成了“绝对的生产形式及天然律”了。(Thcorien Ⅲ,P.282,492)经济范畴,却从历史的,一变而为永远的,从社会的,一变而为天然的了。从现存的生产社会形式而发生的经济公律,却认为是对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而存在的了。

  生产的物质过程,一旦不可分离地和他的社会形式相吻合,则其间矛盾之不可能,那是当然的,“资产阶级的,正确些说,资本主义的生产,李嘉图认为是生产之绝对形式;故对于它而存在的生产关系之一定形式,是不以为其能陷入矛盾或为其生产之桎梏的”(Theorien Ⅲ.54)马克思这几句话之足以肯定: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形式之区别,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及其经济学说之总的出发点,那是再好没有的了。在李嘉图看来。生产力是与生产关系同时并进,故其间之矛盾,是没有的。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是在某现存生产关系之内发展,经常冲出它的界限,而企图破坏它。

  (b)劳动之两重性

  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形式之同一化,遂使劳动之技术方面及社会方面间的区别即在具体的与抽象的劳动间的区别之明白指出,成为不可能了,李嘉图指出了价值是由劳动决定之思想,然而是何种的劳动呢?正确说,是劳动之哪一方面呢?他对此问题,就没有答案。夫物之有价值,并非因此物是劳动生产物,乃因他是组织于商品经济社会形式中的劳动生产物。——这一点李嘉图并没有说到。劳动两重性之明白了解,李氏是没有的。古典派政治经济学,无论何处都不曾直截完全指出在劳动间(像他所表现之于价值中及本身中的)之显著的及自觉的区别。因为它“已是同化于生产物之使用价值中去”。(《资本论》第一卷P.48)。李嘉图“混合了”劳动之两面了。(Therien Ⅲ P.164-5,《资本论》第一卷P.48,176.)。此种把劳动之技术方面及社会方面的混合逐使它首先就注意去抽出那目所易见的第一方面,而忽略了劳动组织之社会形式。李嘉图“不懂得劳动成为价值要素之特别形式。即是不懂得:唯一的劳动应成为一般抽象的;并且是在其社会劳动形式中”。(Theorien Ⅲ P.163,164)

  罗森伯格对于马克思本身所最认为有决绝意义的,就是李嘉图对于抽象劳动的概念,无明白之了解这一点,乃无一言提及。罗氏对于“何种劳动创造了价值”这一问题,在提出以后,却以为此在马克思与李嘉图之间的区别,是在于一为验社会必需劳动,一为论生产劳动。然此种区别,在其整个的重要性而言,较之具体劳动及抽象劳动之基本区别,是其次要焉者。只有马克思的抽象劳动的概念,是像通常所把它了解成为生理的意义时,罗氏在此情况下,才算是对的。实际上,此观点是难以分别出马克思及李嘉图对于劳动的了解之原则上的区别。若是说李嘉图是从数量方面去考察决定价值的劳动,则其对于劳动各种形态之一般生理的一致之了解,那是无疑的。在生理意义上抽象劳动之了解,不但对于李嘉图,是显然的,即富兰克林(《资本论》第一卷P.47,98,Zur Rritik P.38),亦是如此了解的。然对抽象劳动了解为劳动组织之特别的社会形式,在此形式中,“劳动各种形态,之质量一致或均等,是经过了劳动生产物之市场的相等化,——这理论是马克思价值论之特点,而别之于古典派以及李嘉图的价值论。

  (c)价值形式

  马克思所彻底指出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形式间,具体与抽象的劳动间之区别,使其有可能发展他的论社会的“价值形式”之理论。这个社会的“价值形式”,是由劳动生产物表示出,它表现了人与人间(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间)之社会生产关系之一定形式,价值形式的学说,是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说中,比起李嘉图,所新引伸独创的新学说。“古典派政治经济学基本缺点之一,是在于他无任何时候,都不能从商品分析中,部分说来,即是从商品价值分析中找出了价值形式,这个价值形式,是给与商品以交换价值的性质”(《资本论》第一卷P.48)。“价值形式之了解,是有决绝的意义,因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最一般之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借他以分析出社会生产之特殊状态,同时亦为历史上之特征”(《资本论》第一卷P.48-49)。“没有对于价值形式之了解,则对于该社会——即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及其各种经济形式:货币形式、资本形态等之正确了解,亦是不可能的。”(同上)“价值形式”是表示:在商品社会中,人的劳动消耗,是采取价值形式——劳动生产物的性质,而劳动消耗之数量变迁,是采取物的价值之数量的变迁形式。人生产关系“物化了”。“价值形式”的理论,是揭发了价值之真实的、社会的天性,此非物之性质,而是人的生产劳动关系之物的表现,劳动消耗若是采取物的价值形式,则价值形式是联系劳动生产力之发展及劳动生产物价值量之变迁的中间一环。李嘉图抹杀了中间一环而联系其两端之二环;他观察商品交换比例之变迁,认是劳动生产力发展事实之直接的、天然的结果,从技术方面,加以观察,而独立于生产之社会形式。因此,劳动是为生产之技术的因素,而价值是物之性质。这样,价值由表现人与人间之社会联系的,和经过物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形式,一变而为物的性质——它不过是劳动生产与劳动间之技术联系的结果,不过是生产之因素了。李嘉图揭发了隐在价值量变迁基础之中的劳动生产力发展之技术的事实,然而他却不注意到为什么这个技术事实采取了这一种的价值的社会形式。他从价值中找出了劳动,知道他是价值之技术的“内容”或“实质”。然而他却没有说明到:为什么劳动却采取了社会的“价值形式”。

  我们现在说到初看起来好像正确的结论,此结论在马克思的批评家们的意见中,至为普遍。这个结论,就是以为李嘉图与马克思间之基本区别,恰恰是在于后者的学说,是以劳动当作价值之实质。按他们的意见,李嘉图提出了商品价值量之变迁,是依赖他的生产的必需劳动量之变迁这一理论,至于价值本身之天性或实质这一问题,李氏未曾提及。至于马克思,则不以研究价值现象之联系的原因为已足,乃又指出说,劳动不仅决定价值,而且即是价值,而为价值之实体本质,这种马克思论价值实质之形而上的学说,按他们的意见,即认为是马克思之新引申于价值论中之新学说,而以为此新学说是比李嘉图的价值说更坏了,而不是变好了。马克思批评家的这种见解,是可以下列不正确观念解释之:即他们好像马克思所见于劳动中的,是有何种的价值之形而上的实质,他的物质的实体。我们已知,这种劳动与价值间关系之自然主义的见解,是离马克思很远的。劳动是价值之“内容”或“实体”这一句的意思,仅仅是指:在价值变迁中,其基础即是发生于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发生于劳动生产力之发展中之变迁而已。这一方面的现象,自己已经指出者,适是李嘉图,所以,他和马克思之基本区别,是在论“价值形式”之学说,而非论价值之“内容”啊!

  这个问题,马克思自己也说过。按马克思之话说,李嘉图在各地都直接指出:“劳动即是各种商品所借以相等,一致之所在,他的实质即在于他的价值基础内面。然而只有是在何种劳动形式之中,才是这种的劳动,他却置而没有研究到”。(Theorien Ⅲ P.163)。李嘉图“完全没有从价值形式方面,即从劳动当作价值实体所采取的一定形式方面,去研究价值,却仅仅研究了价值量而已”(Theorien Ⅱ,P.12)。马克思在论商品拜物教那一章中,实质上,也是说出这个思想,特不过是把实质这一名词,改成内容这一名词吧了。“对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过——虽然是不够的——价值与价值量并揭发过隐存在这些形式的内容。然而他并不一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种内容,采取了这样的形式,换言之,为什么劳动表现于价值中,而劳动之延续力,是劳动生产物的价值量中的尺度”(《资本论》P47-48)。换句话来说,古典派证明了,劳动是价值之内容,马克思却还要说明:为什么劳动采取了价值形式。古典派之错误是:他们之揭发现存的社会形式之物质技术的基础,是以为这固定的分析,而非为继续下去的分析。至于马克思的目的,则在于揭发在生产力发展之一定阶段上的物质技术过程所表现的社会形式之发生及其发展的公律。

  这个古典派及马克思确定方法之深刻的区别,表现了经济思想发展之不同的及必然的阶段,他们的科学的分析,是“从发展过程中之已成结果中出发”(R.I.43)是从已成立并已结晶于周围的实际东西中(价值、货币、资本、工资等)的那些许多社会经济的形式,加以分析。当人们企图把这些形式不常作历史上的性质,那末,这些形式即获有社会生活天然形式之巩固性了,人们之揭发这些形式,是认为它是不变的东西,故只去求其内容而已(同上)。古典派们,不去分析该社会经济的形式,而仅仅把它的内容,他的物质技术基础揭发出来就算了。他们在价值中揭发出劳动,在资本中揭发出生产工具,在工资中揭发出工人生活资料,在利润中揭发出劳动发展的生产力所产生的生产物的剩余。他们是从已成的社会形式出发,并以此已成立社会形式当作生产过程之永远的,和天然的形式。他们不论到社会发生的问题的。在古典派经济学看来,“创造地去发展各种形式,是没有什么益处的,他们只希望引导这些形式,经过了分析,而走入他们一致之道,因为古典派经济学之从这些形式出发,是把它当作已成的前提的”。古典派们在他们已从现存的社会经济形式,引出了他的物质技术的属性以后,他们就认为他们的任务,已经完成了,终止了。然而他们所终止自己分析之处,即马克思之所以继续分析之点。马克思不囿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圈子中,把它当作许多存在的和可能的经济的社会形式中之一个,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来:为什么这种的物质技术的内容,在生产力发展之一定阶段上,却采取了这种的社会形式。马克思问题之逻辑方法立场是这样:“为什么劳动采取了价值形式,生产工具采取了资本形式,工人生活资料采取了工资形式,劳动生产力之发展采取了剩余价值之增大的形式。他的注意力,是倾注于经济的社会形式之分析,是倾注于它的发生及发展公律之探讨,是倾向于它的各不同诸阶段中形式形成(Gestaltungsprogess)之实际过程”(同上书)。马克思此种创造的方法,是与古典派之分析的方法,相对立着的,我们是已知了的,马克思此种的创造方法之特性,不仅是在它的历史特性,而且是在它之为社会学的性质,在于它对于经济的社会形式研究之深刻注意。古典派把现存的社会形式看做固定的,由此做出发点来揭发他的物质技术的基础,作它的主要的企图。至于马克思,则是从生产的物质过程的状态,从生产力的程度做出发,而企图说明生产的物质过程所表现的社会形式之发生及其性质。由上述说来,马克思主要注意点,是在一般的经济形式及其部分价值形式。

  (d)价值与劳动生产力

  如果价值形式是马克思价值说之主要的部分,而别之于李嘉图,则价值量是依赖于劳动生产力之发展之说,马克思在这一点上,是李嘉图之继承者。如果价值现象和生产的社会形式之间的联系,为李嘉图所未曾研究,则价值现象与生产之物质技术过程之联系,是为他的注意点,而为他的价值论之中心。如果马克思的价值论,可称之为社会生产的;则李嘉图的价值论便可称之谓生产的了。李嘉图的价值论是论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价值量依赖于劳动生产力之发展的原因的学说。我们还想指出关于李嘉图价值论和他的前人——特别是亚当·斯密有别之几点特点:(1)亚当·斯密对于商品价值变迁之依赖性的原因的研究,与此等变迁之确定程度之尺度相混淆。因此二者的混淆,根本上逻辑方法的观点之不同,遂使政治经济学在其成为科学这一点上有了莫大的害处,而其危害,一直留到了现在,李嘉图之丰功伟绩,即在于他在价值论中彻底采用了科学的原因观点。(2)亚当·斯密由于价值变迁的原因与价值尺度的混合,遂至也把消耗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和在与该商品交换中可以得来的劳动相混淆起来了,因此在亚氏学说中,把客观劳动的价值与主观劳动的价值,都交杂其中了。至于李嘉图,便提出了价值变迁原因的问题来,并以消耗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数量之变迁,为其原因。他彻底地运用了客观劳动价值的观点。(3)斯密以为劳动价值的公律(在他客观的公式中的),只有在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才能发生效力。而李嘉图则为此公律,即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中,也是合于实际的(有些差异),不与利润及地租诸现象相冲突。(4)李嘉图认为劳动生产力之发展,是他在经济现象中所研究之最后原因。劳动生产力之发展,一般说,决定了商品价值,部分说,决定了工人生活资料的价值。亦即是决定了工资以及与工资相攸关的利润。在各种不同土地上的劳动生产力之发展,创造了等差地租,——李嘉图看来,这是地租之唯一的形态。价值量变迁公律之严格的数学公式(工资、利润、地租等亦在内)是依赖于生产中劳动是之数量变迁的,这是一方面的,他方面,对于生产的社会形式,则仅有区别——这是李嘉图价值论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特点,是为马克思的前辈;第二个特点告诉了我们,何为李嘉图的价值论之所无,而何者为马克思所新带入于经济学的理论。

  若是李嘉图不注意价值的社会性质或价值形式及劳动的现存的社会形式,那末,他是明白地了解价值量之变迁(他的基础中,已存在有劳动生产力之变迁),实质上是社会现象的,他是研究这些现象的,即研究这有规律的、客观的、(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的)集团的,或为圣彼尔所说[6],特异的、中等的现象。价值量变迁之最后原因,他是从社会生产变迁求得之,虽然他不是从他的社会形式去探讨,而是从他的物质技术过程去观察,虽然他不是从生产关系之总和中去揭发,而是从技术的、具体的劳动行为去观察的。然只是这一个生产的社会过程中去指出价值的彻底指明,已是李嘉图为马克思开路之伟大功绩了,(所以,我们不能同意罗森伯格的见解,以为马克思与李嘉图之基本区别,是在于李氏研究价值现象是从个别经济着手,而非从国民经济着手)。若是说,实际上就是如此的,那末,以个别经济为出发的李嘉图,却何至能有像罗森伯格所说的那种的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分析的理论来,——罗森伯格说:“马克思在其价值论上,完全是站在李嘉图的立场之上”的,真的,这对于我们,只有觉得惊奇,在实际上,只有国民经济的观点,才使李嘉图有建立其理论之可能。他虽是没有研究国民经济的社会形式,然而他是以国民经济为其研究之对象的。

  (e)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

  还有我们不能同意罗森伯格的,就在于他以为李嘉图与马克思之第二个基本区别,是在于李嘉图对于绝对价值之轻视。此种意见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界中及在非马克思的著作界中,都是在广布着的。自然,我们是以为马克思与李嘉图之原则上区别,不能从这一点着眼的。马克思在一个地方指出说:“相对价值,第一,是指价值量,而别一般的价值之质量……第二,是指表现于他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中的商品价值。(Theorien Ⅲ,P.156-157)。换言之,此有三种不同的概念:(1)表现于他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中的商品价值,例如一双长靴等于三码罗纱;(2)消耗在他的生产中的劳动量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例如一双的长靴是由九点钟的劳动所决定的,或:一双长靴的价值量,等于一码罗纱价值量即九点钟的劳动是等于三点钟的劳动;(3)一般说,价值的质量,是不由他的数量决定的,例如。一双长靴具有一般的社会形式。第一种概念,是叫做相对价值,第二个概念,有时亦做叫相对价值,然而常是绝对的(见Theorien Ⅱ P.14-17)。第三种概念,是绝对的。不用此不很显然的名词,而由下列的三种概念来表现的,更见正确些:(1)两种商品之交换比例;(2)商品之一定的在数量上的劳动价值或价值量;(3)一般的价值之质或价值形式而为他的量所决定者。

  我们能够说李嘉图研究只研究了在第一种概念意义中的相对价值吗?即只研究不依赖于商品生产中劳动的商品之交换比例吗?只要是读过李嘉图著作之第一章,即足以承认:李嘉图当他研究任何商品的交换比例及其变迁时,即要提出这样的问题:该商品生产所消耗的劳动量变更了没有?[7]李嘉图是从我们所说的现象,即从劳动价值及其数量方面来研究第二个的概念,而其所忽略的,只第三个问题:一般价值之质,或正确些说,价值的社会形式。把这个“价值形式”名为绝对价值,则表示其滥用名辞吧了。我自己屡次所说的李嘉图只注意到价值量,而马克思主要是指出李嘉图论劳动的社会形式或价值形式学之付厥如(Theorien Ⅲ,P.154)。李嘉图与马克思之间的基本区别,是在于此,而不是在论绝对价值的学说。

  由此基本的区别,而产生了货币论之不同的立场。只有从论价值形式的学说中,马克思揭发他的货币论,才能成功。至于李嘉图,则不能解释货币形式之必然性,货币在李嘉图看来,是外在的,过渡的,而不是从商品经济性质中必然性而发生来的。故罗森伯格之以为他们分歧见解之根本来源,在于他们对于货币性质之不同见解中,(P.179,188)而这样极端的接近李嘉图与马克思的价值论,我们是不能同意的。李嘉图与马克思之货币理论之不同,不是基本的区别,而是从价值论之不同立场中而产生出来的。

  (f)资本与剩余价值

  若是在李嘉图的价值论中,因他没有价值之明显的社会性质——人的生产关系,而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则他对于资本及剩余价值的理论,将更有甚于此。

  我们已知,马克思的方法,是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中人的生产关系之各种型式,加以分别和顺序的研究,并从最简单的方面开始的。他先把人的关系看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关系(价值论与货币),进而分析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资本及剩余价值说),俾能在此分析以后,再进而研究各生产部门中工业资本家间之相互关系,(平均利润率及生产价值的理论)。工厂主把自己工厂的制造的罗纱出卖,看起来,是否这个结合,就是如此简单的呢?但从马克思看来,这种场合,是一个极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这个现象中,工厂主的关系,是和下列各方面交杂起来的:(1)购买者;(2)他的工人;(3)别个工业资本家。马克思运用他的逻辑分析的力量,把这些人的生产关系之各种形式分别起来,在他的复杂体中之顺序中去研究它。至于李嘉图,他的注意力,便不注意人的生产关系上面来,而注意到物价的运动,此时只看见到罗纱出卖这一场合而已,而且开始就预先以为:卖主是资本家,该资本家是在与别个资本家竞争之下,由出卖中取得由自己资本而来的中等利润。李嘉图是老早就预想象到人的生产关系之诸形式,是已同时并存在了的。“李嘉图之错误恰恰就在于此:就在于他在他的论价值之第一章中已预想一切可能的范畴,是固定的”。[8]马克思已把这些范畴置于一定的科学前途之上,而李嘉图是把它闭塞在彼此游离而互相冲突之枯洞中。

  在马克思的体系中。资本论是在价值论之后,而先于生产价格及平均利润说。因为李嘉图以为这些范畴一开始就已是同时并存的,所以:(1)一方面,资本的范畴,常与最简单的价值范畴,混淆起来;(2)他方面,剩余价值又与最复杂的利润范畴混合起来。

  所以,李嘉图是不能够懂得“商品及资本之特殊的区别”。(《资本论》第二卷P.91),就是他不能够懂得由商品(价值)到资本之转变,是设想着:人的生产关系除是商品生产者的关系外,尚存在有人与人关系之新型式——资本家与工人。

  (1)在马克思看来,以资本是资本家与工人间生产关系之物的表现,在李嘉图看来,资本之物的或技术的定义,在广义说,是生产工具,在狭义说,是工人生活资料(李嘉图,P.53、13及其他)。罗森伯格氏完全忽略了这个决绝点。

  (2)李嘉图以为资本是简单的“积累劳动”而与活的劳动,或“直接的劳动”相对立的。(第二卷P86-87)。资本及劳动的对立性,却变成了积累劳动与直接劳动之技术的对立了。资本主义经济之两个基本范畴——资本与劳动力(雇佣劳动)——都溶解于“劳动”之中——简单的商品经济之范畴了。

  (3)资本对劳动力之交换,——这是资本主义经济中基本的生产关系,——李嘉图若是把它看成了是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简单交换的性质,那末,他对于剩余价值之形成,是不了解的,从价值形式的见解来说,直接劳动与积累劳动之作用,完全是一样的。(第二卷P.87)而他们间之交换,从价值律来说,则相等物的交换,是无论什么地方,都是没有剩余价值可剩的。

  (4)为要解决这个剩余价值形成问题,则积累劳动及直接劳动必须带有一定的社会性质。操在少数人(资本家阶级)手里的“积累劳动”,应是用为工人的劳动剥削及社会统治之工具,即是“资本”。各个由资本家所垄断为生产工具的“直接劳动”,变成了由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特殊商品——变成了“劳动力”(雇佣劳动,只有资本家与工人间的社会关系,“资本”与“劳动力”间的社会关系,才能说明形式上的对等物的交换,即事实上是非对等物的交换。

  恩格斯在第二卷《资本论》序言上说,马克思用下列这一理论:“资本并非与劳动交换,而是与劳动力”,来“解决李嘉图学派所以破产的难关之一”(K.Ⅱ.P.XXⅥ)。罗森伯格以下列的根据:“李嘉图在自己理论中,事实上常是分别劳动与劳动力之两概念”(119)[9],修改了恩格斯上述的观点。然而一切问题是在于此:李嘉图亦于二者间,看到技术与社会之区别吗?“李嘉图是应把劳动力来代替劳动的。然而这样他便应以资本当为劳动之物的条件,和独立的劳动“力”相对立了,而资本即刻也就马上会成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了。所以,李嘉图仅仅只把他分成为“积累劳动”与“直接劳动”。而它“只不过是物的东西,只不过是劳动过程的要素吧了,无论何时都不能从这去找出劳动与资本,工资与利润间之关系的。”(第二卷P.88)马克思这些话,是充分发挥了他的这样的思想:当李嘉图说:资本和劳动相交换时,自然他的了解,在这个交换中,是活的,直接劳动,在技术意义上说的劳动力,然而没有看到这个“直接劳动”之特别的社会阶级的形式,不当作生产工具而把它看成商品的性质——劳动力(在社会意义方面讲的劳动力或雇佣劳动)。“劳动”与“劳动力”之间的区别,是带有社会的性质,而不是带有技术的性质。[10]如果,一方面,李嘉图把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概念——资本及劳动力与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概念,价值的创造者——劳动相混淆了,则他方面,他也是把剩余价值和极复杂的利润范畴混淆了。“李嘉图从来没有从独立于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利润、地租等而来研究剩余价值”(《资本论》第一卷,P.504)。这是说明:他是没有分别出和没有从事过在资本家阶级及雇佣劳动者阶级之间的人的生产关系的特殊研究,而独立之于存在资本家各团间或资本家与地主间的生产关系之外。李嘉图“把剩余价值和利润同一化起来”,并把剩余价值律及利润律相混淆起来,是不对的。(第二卷P.109、74及其他)

  若说李嘉图的剩余价值说的劣点,是在于人的生产关系及社会形式之忽视,则它的优点,即在于剩余价值的数量变迁及剩余价值量之研究中(此地剩余价值是与利润相混合的)。根据这样的规律,工资及剩余价值是在相反方面起变迁的(虽然是形式上,但是在于极绝对的形式中)。劳动生产力变迁之影响,及于工资量之大小,由此而又影响及于剩余价值量——这是李嘉图研究之基本现象。此地和价值论一样,我们应指出李嘉图之主要注意力是在于劳动生产力之变迁,认为是剩余价值量变迁之基本原因,换句话说,他的主要兴趣,是在于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剩余价值(第二卷P.93、95、95、99、102)。至于影响剩余价值量之社会性质的因素,例如,工作日的长度、劳动的紧张性、工人的数目——李嘉图是置而不顾的。“在他看来,工作日的长度及劳动的紧张性,是无关于任何变迁的,只是劳动本身的生产力,在他看来,才是变迁之唯一的因素”。(《资本论》第一卷P.504)

  (g)生产价格

  马克思在研究了商品生产者间的生产关系(价值论)及资本家与工人间的生产关系(资本论)以后,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便开始研究各生产部门间各工业资本家的生产关系(生产价格论)。各生产部门中资本之竞争,形成了平均利润率,及按生产价格之商品出卖,——这个生产价格是等于生产成本费加上平均利润其在数量上是不与商品的劳动价值相适合的)。然生产成本费及中等利润的大小以及他的变边,是以劳动生产力及商品的劳动价值的变迁而变迁的。这就是说,生产价格变迁的规律,是只有从价值的公律出发,才能了解的。他方面,利润及生产价格的平均率,是各生产部门间资本分配之调节者。而间接地——经过资本之分配——亦即是各生产部门间社会劳动分配之调节者,资本主义经济是一个在资本之均衡的运动中的分配制度,然同时它亦就是一个在劳动之均衡的运动中的劳动分配制度。——凡一切分工经济,也是一样。只有从资本分配的明显过程中,去观察出社会劳动分配的不明显过程。马克思之能指示出此二过程间之关联,是在于明白解释出此二过程间,作为连环作用的概念,这概念即是资本有机构成的概念。我们在知道把资本划分成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及剩余价值率以后,则从资本分配找出劳动分配,是轻而易举的了。今试令有国民经济的两个部门中投入了同等的资本,都是100。资本的有机构成,在第一部门,是80c+20v;在第二部门,是70c+30v(c是指不变资本,v是可变资本)。如果剩余价值率是等于100%,则我们知道:投入生产中劳动量之总量(死的劳动与活的劳动)在第一部门中是120,而第二部门中是130。而活的劳动量在第一部门中是40,而第二部门中是60,这是我们从资本分配中,找出了劳动分配。

  如此则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提出的生产价格,是资本分配的调节者这一理论,是和价值论联系起来之二环:一方面,生产价格是从劳动价值来的;他方面,资本分配找出了社会劳动的分配。以简单商品经济的格式“劳动生产力——劳动价值——社会劳动之分配”,遂代以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之更复杂的格式:“劳动生产力——劳动价值——生产价格——资本分配——社会劳动分配”了,马克思生产价格的理论,是不与劳动价值说相矛盾,他是建立劳动价值说基础之上的,并把生产价格的理论,包含于劳动价值说之中,而为他的一部分。若是我们还晓得劳动价值说是研究人与人间生产关系之一种形式(商品生产者间),而生产价格的理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三个生产关系的基本形式(商品生产者间,资本家兴工人间,工业资本家各集团间),那我们对于上述这些,就很了然了。若是我们只是以这三个生产关系的形式为限,像我们上述所分析的,那末,资本主义经济是可以把这三方面幅员同一化起来,欲加以指出,必须借助于三方面幅员的测量。因这三方面幅员是不能把他归纳在一个测量范围以内,所以,资本主义经济的理论,是不能都归纳到劳动价值论一个范围之内。然而要指出他的幅员,那又必须指定这三个幅员中出发点之每一个,和该定点(劳动价值说——译者)之距离是多远,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的理论,已是包容有论商品生产者间的生产关系之理论了,即是说,已包含有劳动价值说了。浅薄的马克思的反对者们,以为马克思的价值论及生产价格论之间,是互为矛盾,而不了解马克思的方法,是在于各种生产关系的形式,或在于各种社会测量之次第的研究。[11]

  马克思是在不同的测量之(虽然是统一的,科学的测量)去处理上述三种的生产关系的形式,而以此三者之中,是互相对立的;而李嘉图,如我们所已知的,是在一个测量之中去处理一切现象,而以一切现象是面面相合的,李氏在他论价值的著作中的第一章,他已是把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及中等利润率,是看成固定的东西,李嘉图是第一个了解和指示了劳动价值说以及资本主义经济中利润率之平均化的特有倾向间的矛盾(亚当·斯密实用劳动价值说的规律于资本主义前期,以避免此矛盾),然因他的研究方法,直接把各种不同的经济范畴对立起来,而忽略去其间之中间一环,所以他在他的全书中,不能把问题建立起来。因为李嘉图一开始了解平均利润率,即对于按价格比例而出卖商品的了解,并非从劳动价值着眼,而是从生产价格着眼,这样他就已越出中等利润率之形成及价值变为生产价格之基本问题了。它的注意力因此是集中在部分问题上面:即工资之增加与减少,不依于劳动价值之变迁对于资本不一致的有机构成(此地李嘉图是指固定资本及流通资本间之不同的关系,而这关系是资本家所应先行拿出的资本的时间之长短的不同的结果)所生产的商品之相对价格有无影响这一问题。这个部分问题消灭了李嘉图所论剩余价值变为中等利润,价值变为生产价格这个总的基本的问题。至于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价格和价值比较起来,是和更复杂的人的生产关系的型式相适应之新的“形式”定性。(Theory Ⅱ.P.20),而李嘉图却认为是劳动价值规律之“例外”者。自然,因为他要保持劳动价值规律之“例外”者。自然,因为他要保持劳动价值说的见解,所以他安于这样的意见:即上述的“例外”,只是起次要作用的,而由这个例外所引起的价格对于价值之遍差,其对于“商品价值是表现商品生产必需劳动量”这一事的影响,是很不大的。

  总结本章的结论时,我们认为必要知道,本章并没有对于马克思与李嘉图之关系的问题,作详细之分析,其目的只在指出了总观点,应由这个总观点,按我们意见说来,再去继续加以研究。对于马克思与李嘉图各部分理论的分析,他们同异两方面的比较分析,只有在他们对于两方面理论之基本的方法论的特点,有明白之了解时,才足以言充分。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学说与李嘉图的理论之原则上的区别,是在于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物质技术过程及其社会形式间之区别,这个区别,对于人的生产关系之变迁之对于生产力发展之依赖的原因及其相互影响如何,都没有例外的。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经济的社会形式,——这个马克思的理论,是在一切的经济现象上,——古典派所已研究的也在内——放了空前之新光明。马克思告诉我们,一切经济现象之新前途,用新的观点,根本上改变了我们对于经济现象性质的见解,从经济范畴之物的性质到采取物的形态之人的生产关系之转变,这是马克思在价值论、货币论、资本论等诸学说中,所彻底指示出之总的逻辑方法的观点。而在价值论中,此种社会学的观点,首先即是论社会的“价值形式”的学说;以价值为劳动生产物之社会形式,并且是从劳动组织之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生产出来的。——这一理论是马克思在价值论中所独创的,新的学说,完成古典派理论之未竟者,并为新经济学说之基础。

(完)




注释

[1] 恩格斯:《资本论》第二卷序言。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八页,《马克思与恩格斯书信集》P.168。

[3] 马克思给库格曼的书信。

[4] 见前章“论本质与形式之对立”。

[5] 是从马克思给库格曼的书信中引出来的。

[6] 圣彼尔:《李嘉图与卡尔马克思》P.82。

[7] 见李嘉图:《政治经济初步》。

[8] 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书信。

[9] 罗森伯格氏的主张,好像马克思对于李嘉图价值论这方面的估量,是和恩格斯不同的,这是完全不对的。

[10] 关于这点的详细分析,请参看我著的:《马克思的价值论》1923版。P.92-94。

[11] 马克思生产价格的理论之详细分析,请见于第二版拙著《马克思的价值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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