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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海犯罪事件给我们的教训



  反党分子王振海——中共河北省定县地方委员会前任书记——依仗职权报复陷害共产党员李小六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经过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多方面调查和对证以后已经作了最后的处理。我们党已将王振海这个不可救药的反党分子从党内驱逐出去,并交由政府依法惩办;对于以极端错误的腐朽的调和主义、自由主义态度对待这一严重违法乱纪事件的定县地方委员会,给以部分改组的处分;对于以官僚主义的姑息态度对待这一严重事件的河北省委员会,给以指责。我们党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公正的。

  王振海之所以堕落成为不可救药的反党反人民的犯罪分子,对于他本人来说,并不是偶然的。他是一个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的分子。刘少奇同志曾经指出在我们党内有少数带着比较浓厚的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思想的人,这种人“在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时把个人利益摆在前面,而把党的利益摆在后面;或者他对于个人总是患得患失,计较他个人的利益,或者假公营私,借着党的工作去达到他私人的某种目的;或者借口原则问题、借口党的利益的大帽子去报复他私人对其他同志的仇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王振海正是这种人的典型。他之所以堕落成为反党反人民的犯罪分子,正是由于他的浓厚的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思想严重发展的结果。王振海罪恶的严重性在于它依仗党和人民所交给他的职权来达到他反党反人民的犯罪目的。本来,党和人民所交给我们的职位愈高、权利越大,只是表示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越大、期望越高,因而也就越加加重了我们的责任,我们就愈应该兢兢业业地、谦虚谨慎地作好党和人民所交给自己的一切工作,不能有任何特权思想和仗势欺人的行为。但王振海并不执行这项原则,他要使党和人民的利益服从于他私人的利益,党和人民交给他的职权愈重,他就愈加依仗权势违法乱纪。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在对待共产党员李小六的问题上,完全背叛党和人民的立场,固执地站到他的妻子、家庭和亲戚的立场,依仗他作为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的职权,对于在领导农民斗争中的触犯他的妻子、家庭、亲戚的利益的共产党员李小六,实行私人的残酷的报复,其报复的最后目的是要置李小六于死地。王振海自以为是党的比较高级的干部,就可以这样无法无天。但最后的事实证明,依仗权势和人民群众作对的,就不能不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党的纪律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只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永远不能维护违法乱纪的罪行。

  由此应当得出教训,一切党员都不能有私心和个人主义,不能把自己的私人利益摆在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必须竭力排除来自一切方面特别是来自自己身边的各种坏影响。共产党员决不能有特权思想,只能当人民的勤务员,不能作人民的老爷。党和人民托付给自己的责任愈重,就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私人的利益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忘我地为党为人民进行工作。一切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发展的结果,就是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犯罪,就是身败名裂。而我们党在今天这个时期则应时刻警惕党员干部中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思想对于党的危害,时刻同各种错误思想和依仗违法乱纪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并及时地把那些因严重自私自利、违法乱纪而破坏党的原则、危害党的事业的不可救药的分子清洗出党,以保持和不断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王振海之所以造下这种罪孽,而未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原定县地委会的多数同志负有严重的政治责任。在一九五〇年初,即当王振海刚开始他的罪恶行动的时候,定县地委会便已发觉他的严重的反党性质,但当时除了少数同志表示抗议并在以后向他进行斗争以外,多数同志对于王振海的这种反党行为却不表示义愤,即不对他展开坚决的斗争,也不向上级党委作报告,而一再采取腐朽的自由主义态度,听之任之,这就在实际上放纵了王振海的犯罪行为。他们或者麻木不仁,抱着“得过且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或者不敢破除情面,不敢得罪别人,怕由此招来对自己的“不利”和引起别人的反批评;或者惧怕党内斗争和自我批评,认为开展党内斗争来克服党内一切坏现象,会妨碍党的“团结”,因而对坏现象敷衍了事,采取调和的折中的态度;有的甚至投党内分歧之机,看风使舵,有意掩饰或冲淡那些“权利在握”但是做了坏事的人的错误,打击那些坚持真理、仗义执言的同志。他们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不揭开问题,不坚持真理,不敢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置党的原则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尤其不能令人容忍的,是经过亲自调查将事实真相弄清以后,他们竟还在这样重大的原则问题上继续采取调和的、折中的态度,有意向省委写混淆是非、掩饰王振海错误的假报告。试问这些居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员,他们的一点起码的党性到什么地方去了呢?可以断言:如果原定县地委会多数同志不是在这个问题上采取调和的、折中的态度而能及早采取措施,将问题摆到桌子面上来,并按照党的原则展开争论,并将争论中的问题如如实地向上级反映,则王振海的反党罪行将不至于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而能得到及时的制止,这种反党罪行给党和人民事业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至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而能得到及时的挽救。

  由此应当得出教训:我们党的同志间特别是领导同志间,对于任何原则性的错误和各种坏现象不能采取腐朽的自由主义态度或抹煞原则的“折中”态度。任何一个同志特别是领导同志之间,对于任何一种违反党的原则的错误现象,对于一切坏人坏事,不管他是什么人,都应按照党的原则坚持斗争。凡是企图以牺牲党的原则来达到个人卑鄙目的的人,党对待他们就是要使他们达不到这种个人目的。党的领导机关应及时将各种错误问题揭开,将一切政策性、原则性的问题和分歧摆到桌面上来,以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正确的党内斗争来克服党内一切坏的现象,不许明知而不过问、不斗争;不许采取庸俗敷衍的态度。目前在领导干部间的这种庸俗敷衍的态度是不少的,必须坚决打掉。

  原定县地委会的其他负责干部(如前定县地委副书记范文兴同志)曾向河北省委揭发过这个案件,如果河北省委及纪律检查会在事件揭发之后不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而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立即加以严肃处理,那么这一错误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制止,及早清除坏人坏事和混乱现象,挽回党的影响。但是,河北省委及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能够这样做。河北省委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接到范文兴同志第一次控告后,竟未引起应有的注意,既不派人彻查,也不责令地委会负责查清,只是写信令王振海本人作检讨。王振海拒不作检讨,定县地委会向省委写来假报告,省委又居然信以为真,不采取任何措施。及至一九五二年三月范文兴同志再次向省委揭发了这一案件,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虽派人去当地调查,但仍不准备切实弄清是非,解决问题,继续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以案情复杂负责,一时难以弄清为借口,用所谓“具结了案”的办法草草结束。河北省委在刘青山、张子善反党事件之后,没有吸取应有的教训,对于王振海事件的处理,又犯了同样性质的错误。他们对于定县地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显然的分歧意见,一开始又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去弄清事实并标明自己的原则意见,一直使事情发展到极端严重的地步,这是河北省委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薄弱的必然结果,是对干部的错误特别是高级干部的错误采取姑息态度的必然结果。对于干部的错误特别是高级干部的错误,借口“过去有功劳”、“过去表现还不错”、“看起来还老实”、“一般说来还是好干部”等,不去加以警惕,不认真地实行检查,问题摆到面前来了,仍然仅凭自己平素极不深刻的老印象,认为“这个人不会这样吧”?以为事情“大概不至于弄到这样吧”因而仍然没有下决心去把这个事情弄清楚,还是马马虎虎,不作结论,这是极其错误的。这是领导作风上的严重官僚主义的表现。

  由此应当得出教训:领导机关对于干部中的任何一种原则性的错误和分歧,都不许可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应明确表示自己的原则意见,及时作出正确的结论,必须以加强思想领导和勤于检查的办法,对干部中一切违反党的政策原则的错误和对这种错误的姑息态度作斗争,这是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干部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对待任何干部所犯的错误,都只能是根据党的原则,而不能根据干部的职位,只应当根据事实,而不能根据主观的印象,否则便是错误的。事实一再证明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足以害死人、葬送干部、并削弱党的战斗力,放松反对官僚主义就是放任危害党和人民事业的罪行,这当然是不能允许的。

  反党分子王振海的犯罪事件业已处理结束,但这一事件所给我们的教训是不能被遗忘的,愿全党同志记取这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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