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法〕阿尔贝·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1982)

第三章 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和法国的重建(1789—1791年)



  国民制宪议会在1790年的重重困难中仍然坚持进行重建法国的工作。作为启蒙运动的追随者,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首先赋予他们所依据的原则某种普遍价值,然后便试图对社会和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造。但是,由于身为资产阶级的代表,并受到反革命活动和人民力量奋起这两方面的夹击,他们毫无顾忌地把事业纳入到本阶级利益的范围内,甚至把那些庄严宣告的原则也抛到一边。在与动荡现实的搏斗中,他们善于耍手腕,避免不切实际的空想而顺应各种局面。这种矛盾说明了国民制宪议会的政治业绩为什么会黯然失色,并从1792年起开始毁灭,也说明了那些庄严宣告的原则为什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Ⅰ.1789年的原则


  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把那些庄严宣告的“原则”作为事业的基础。这些原则经常被人们引证。在引证时,一些人充满着激情;另一些人带着讥讽;大多数人则是怀着深切的敬重。这些原则力图建立在普遍理性之上。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便是这些原则的明确表达。根据宣言的前言,对于人权和公民权的“无知、忘却和鄙视”是构成“公众苦难和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从此以后,“建立在简明和无可争议的原则基础上的公民要求”只会变得有益于“维护宪法和一切人的幸福”。这种认为理性万能的乐观信念非常符合启蒙时期的精神。

  1.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通过的人权宣言构成新秩序的“基本教义”。当然,制宪议会代表的思想并没有全部包括在里边:经济自由的问题没有明确提及,而资产阶级对这个问题最为关注。在重申天赋权利学说的前言和无主次之分的17条正文中,宣言明确提出了主要的人权和国民权利。宣言注重其条款的普遍性,显然超越了17世纪宣告的英国自由所具有的经验主义特征。至于美国独立战争的宣言,它确实提出了天赋权利的普遍意义,但同时又规定了某些限制,这使它的影响受到很大局限。
  人权属于人是先于任何社会和任何国家的。这些权利是“自然的”和“永不失效”的。保存这些权利是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第2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宣言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规定这项反抗压迫的权利是为了将以前的暴动合法化,而不是为了批准以后的起义。
  自由被确定为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它只以保证他人的自由为限度(第4条)。自由首先是人身自由即个人自由,这使人们不受专断的指控和扣押(第7条),并以推定无罪作为保障(第9条)。人是其自身的主人,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同时规定,意见的发表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第10条)。在法律所确定的情况下滥用此项自由应承担责任(第11条)。人的自由也表现在获得和占有方面:财产权是天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根据第17条,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第17条):这是对赎买领主捐税不明言的肯定。
  宣言把平等与自由紧密地结合起来。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平等以反对贵族阶级;农民强烈地要求平等以反对领主。但是,这里涉及的只是身份的平等。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切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无论出身如何都能平等地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第6条)。社会差别只是建立在公共利用(第1条)、德行和才能的基础上(第6条)。必不可少的赋税应该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第13条)。
  国民的权利在一些条款中也得到确认。国家不再构成一个自在的目的,它的目的只在于保证公民享受其权利。如果它违背了这一点,公民就要反抗压迫(第2条)。国民、即公民的整体是至高无上的(第3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第6条)。有许多项原则都以保障国民主权为目标。首先是分权,没有分权就不会有宪法(第16条)。其次是公民对国家财政和行政管理亲自或由其代表行使的控制权(第14、15条)。
  宣言是哲学家的门徒们的杰作,是向所有人民发出的。然而,它也不免带有资产阶级的烙印。作为自由派和产业主的这些制宪代表在宣言中塞满了“限制”、“预防措施”和“条件”,这使宣言的影响受到很大局限。米拉波在他的《普罗旺斯邮报》第31期上对此作了这样的记述:

  “一个光秃秃的人权宣言,适用于各种时代、各国人民和地球上一切道德与地理范围,这的确是个伟大和绝妙的创见。然而,在如此慷慨地为别国考虑法典之前,似乎应该先奠定我们自己的法典基础,至少应达成一致见解……从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每一步解释中我们都会看到,认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很突出。制宪议会常常由于谨慎而对此加以夸大。由此便产生出种种限制、周密的预防办法和每一条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这些限制、预防办法和条件几乎到处都使义务取代了权利,使羁绊取代了自由,在不止一个方面侵越了使它深感不便的立法细则。这些限制把人当作与其社会身份相联的人,而不是生而自由的人。”

  富于功利主义精神的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借助于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式完成了一部应时的作品。他们在使过去反抗王权的斗争合法化的同时,还要提防人民破坏他们建立的秩序。由此便造成了人权宣言的矛盾百出:第1条宣布人人平等,,但它又把平等从属于“社会利益”。纳税平等和法律平等只在第6条中受到形式上的承认,因财富而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可改变的。在第2条中,财产权被宣布为自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国民制宪议会对一无所有的广大群众却漠不关心。宗教自由在第10条中受到了特别的限制。异端的宗教信仰只是在“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时才受到容忍。天主教仍为国教,是唯一由国家所维持的宗教。新教徒和犹太教徒只能满足于私下的祭仪。第11条指出,任何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制止“滥用这种自由”。爱国派记者对这种侵害出版自由的规定表示了强烈抗议。
  卢斯塔洛在《巴黎的革命》第8期上写道:

  “我们曾经迅速地从受奴役转为获得自由。我们正在以更快的速度从自由走向受奴役。企图奴役我们的人首先考虑的将是限制出版自由,甚至把它扼杀。不幸的是,这项奸生原则恰恰产生在国民制宪议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而遭受干涉’。这个条件如同一只箱套,可以任意放松或收紧。公众舆论对此不接受也是枉然。这个条件照样可被阴谋家利用来向上爬,并维持自己的地位。一旦有人向其同胞们揭露这帮人的面目、作为和企图,他便会被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

  2.原则遭到违反


  在对法国的现实进行必要的改造时,国民制宪议会的法学家和逻辑学家们丝毫不受总原则和普遍理性的约束。他们是现实主义者,不能不为迎合一些人而限制另一些人,并且不在乎自己的成果中存在种种矛盾。他们坚信:为本阶级谋利就是捍卫了革命。
  公民权并没有马上给予所有法国人。新教徒只是在1789年12月24日才被授予公民权;南方犹太教徒在1790年1月28日得到公民权;东部地区的犹太教徒在1791年12月27日得到公民权。1791年9月28日,在法国废除了奴隶制,但殖民地的奴隶制却仍然保留着。因为废除殖民地的奴隶制会损害大种植园主的利益。这些人在国民制宪议会的主要代表是拉梅特家族。甚至有色人种中自由人的政治权利也遭到争议。最后,国民制宪议会于1791年9月24日决定:剥夺一切有色入种的公民权。对于劳动者,国民制宪议会禁止结社和罢工。在巴黎的工场中发生了一系列罢工后,于1791年6月14日通过了勒夏普利埃法。该法规定了劳动的自由,禁止工人结社保卫他们的利益。
  政治权利只归少数人享有。人权宣言宣布一切公民都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但是,国民制宪议会却通过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把选举权只给予有产者。公民被划分为三种类型。
  “消极公民”没有财产权因而也没有了选举权。发明这个专用术语的西埃耶斯认为:消极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财物和自由”,但无权“积极参与组成公众权力”。大约300万法国人便这样被剥夺了投票权。
  按西埃耶斯的说法,“积极公民”是“巨大社会企业的、真七正股东”。他们所缴纳的直接税至少要相当于三天的工作价值,即1.5—3锂。这部分人的数最为400多万,他们组成 “初级议会”以推选出市政府和选举人。
  “选举人”与积极公民的比例为1:100,全国共有5万左右。他们的纳税额相当于当地10天工作日的价值,即5—10锂。选举人在省会组成“选举大会”,选出全国议会代表、法官和省级行政人员。
  最后,组成“立法议会”的代表必须拥有一些地产,并缴纳一个“银马克”(约52锂)的税金。这种分为两级的、以纳税额令决定选举资格的选举制度使得金钱贵族取代了门第贵族,人民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宪法起草委员会报告人强调指出:建立这样一种以纳税为标准的选举制度必然会在“消极公民”中引起竞争,使他们一心争取发财致富,以便成为“积极公民”,然后再成为“选举人”(这已经是基佐提出的“发财吧”的论调了)。这时候,国民制宪议会中主张民主的反对派,尤其是格雷古瓦修土和罗伯斯庇尔对此表示了抗议,然而并无效果。
  1789年10月22日,罗伯斯庇尔在国民制宪议会上宣称:“一切公民,无论是谁,都有权担任各级代表,没有比这更符合你们的人权宣言了。在人权宣言面前,任何特权、差别和例外都应该消除。宪法规定主权在民,在人民的每个成员。因此每个人均有权协助制定那些约束自己的法律,也有权参加管理公共事务亦即自己的事务。不如此,人人权利平等,每人都是公民的原则便没有真正实现。”民主派的报刊更加激烈。卢斯塔洛在《巴黎的革命》第17期中强烈抨击新生的金钱贵族,指责其法律如此荒谬,以至连让-雅克·卢梭也会被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马拉在1789年11月18日的《人民之友报》中指出,选举制度会给人民各阶层带来有害后果。他号召人民进行反抗:“这样,与直接税额成正比的代表制把帝国交到了富人手里。而一向被控制、压迫和奴役的穷人,他们的命运永远不可能通过和平的方式得到改善。这里,钱财对法律的影响无疑得到了触目的证实。但是,只有当人民甘愿服从时法律才能具有权威。如果说人民已经砸碎了贵族的枷锁,那么它也必将砸碎阔佬们的枷锁。”
  卡米耶·德穆兰的激烈程度也毫不逊色。他在《法国和布拉邦特的革命》第3期上写道:“在首都,反对银马克规定的呼声是一致的。不久在外省也会出现一致的呼声。这项规定使法国建立起特权政府,这是那些恶劣公民在国民制宪议会所取得的重大胜利。若想让人们体会这一法律的荒谬程度,只需指出:让—雅克·卢梭、高乃依、马布里这样的人如果在世也没有被选举资格……你们时常重复的“积极公民”一词到底意味着什么呢?积极公民应是攻陷巴士底狱的人,是开拓土地的人。而僧侣和宫廷中的游手好闲之辈,尽管他们有大片领地,他们却只像福音书中写的那棵树一样,是一些不结果实的植物,只配被付之一炬。”

Ⅱ.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


  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最重视的东西是自由,各种形式的自由。在人权宣言中,平等与自由被结合在一起。这主要是在原则上肯定降低贵族阶级地位和废除特权,而不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意愿。况且,这里只涉及到身份平等。自由首先被理解为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然而要在基于纳税额的限制之下。在摆脱了秷桔的经济活动中也实现了自由。个人的自由同时表现在自由地创造、生产、寻求利润和任意使用利润等方面。1791年的自由派宪法建立在“自由放任”的理论之上。

  1.政治自由:1791年宪法


  新政治制度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胜利的资产阶级建立稳固的统治,既能抵御贵族阶级和君主制的反攻,又能防止人民的任何解放企图。
  政治改革从1789年7月起着手进行。为了准备新宪法,在7月7日建立起了一个30人的委员会。8月26日,人权宣言被投票通过,10月通过了宪法的部分条款,12月通过了选举制度。1790年夏季,进行某些改动已显得很有必要。1791年8月,对宪法定稿的讨论开始进行,并于9月3日最后通过了宪法,即1791年宪法。这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宪法,它在旧制度和专制主义的废墟上建立了国民主权。这是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它保障了有产阶级的统治。
  行政权只能具有一种君主政体的形式。当时任何人对一个大国的设计也莫过如此。1789年9月22日,国民制宪议会在休会了一个月后重新进行辩论,并通过决定:“法国的政体为君主制。”但是,在确定国王的权力时,国民制宪议会尽量对王权加以限制,同时也避免使国王在人民要求面前处于完全无能的境地。9月22日通过的条款虽然确立了君主政体性质,但是同时也强调:“在法国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权威。国王只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他只能根据法律要求人们服从。”
  国王的意志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二天,9月23日,国民制宪议会再一次讨论,以便进一步使王权从属于国民,即从属于资产阶级。一切权力主要来自国民并只能来自国民,立法权屈于国民制宪议会。但是,君主权也应强大到足以使资产阶级预防人民反抗的程度。在这种观点指导下,国民制宪议会的大多数便宣布赞成“搁置否决权”(1789年9月11日)。这使国王能够粉碎任何民主立法企图。由于这种否决权只限于搁置,当国王打算退回到专制主义,或打算照米拉波所建议的、依靠人民摆脱资产阶级议会的监护时,主宰形势的归根结底还是国民制宪议会。另外,1789年9月10日,国民制宪议会否决了建立上院的提案,因为它打算排斥依附于君主制的贵族。国王解散议会的权利遭到否决,这使国王在控制立法机构的资产阶级面前软弱无力、况且立法议会被宣布为常设机构。
  在10月事件之后,国民制宪议会继续拆除着传统的君主制度。10月8日,一项法令把“法兰西和纳瓦尔的王”这一称号改为“法兰西人的国王”。10月10日,不敢绝对否定君权神授的国民制宪议会决定从此把国王称作“路易,承上帝和国家宪法之命,法兰西人的国王”。国王从屈于法律,法律由立法机构颁发,立法机构是资产阶级的代表,这种关系在1789年11月9日通过的关于法律的提出、批准及颁布方式的条款中更加明显:立法议会应将其法令提交给国王,可以随制定随提交,也可以在例会结束时一并提交。国王对每一项法令的同意以这样的套语表示:“国王同意并使其执行”,搁置否决的套语是:“国王将审查”。颁布法律的套语明显表现出立法权大于行政权:“国民制宪议会作出决定,我们的要求和命令如下……”
  国王在中央政府中没有实权,在地方行政中也是如此。1789年12月22日关于更新省级组织的法令在新的行政区划里取消了行政权力的所有代理人员。在省的行政管理和国家行政权力之间不再有中介人。省的行政官员一上任,监察官和其助理人员便要停止任职。
  “法兰西人的国王”是世袭的,但他从属于宪法并向其宣誓效忠。现在他只不过是一个领取2 500万锂王室费的公务员了。他保留着任命大臣的权利,但只能在议会代表以外任命。没有大臣的签字国王任何事也不能做。这项规定剥夺了他的擅自决定权,使他依附于自己的参政院。而参政院本身又依附于议会,因为,国王是不承担责任的,他任命高级官员、大使和将军,指导外交。但是,未经议会同意,他不得宣战或缔约。中央行政归六个部负责(内务、司法、陆军、海军、对外关系、国家税务)。原先的参政院各会议已不复存在。议会有权控告大臣,大臣在解职时要向议会汇报工作。与分权学说相矛盾的是,国王以搁置否决权的方式保留了一部分立法权。然而,这一权利既不适用于宪法也不适用于财政法规。
  立法权屈于一院制的议会——“国民立法议会”。它任期两年,分两级由基于纳税额确定选举资格的选举方式产生,共有745名代表。国民立法议会是常设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解散,其权势在王权之上。它拥有立法倡议权;有权监督大臣的政务;可将大臣以“侵犯国家安全和宪法”的罪名提交全国高等法院审判。立法议会以它的外交委员会控制对外政策;它投票决定军队定额。立法议会在财政方面是最高主宰,国王不能支配经费,甚至也不能提出预算建议。无需国王召集,立法议会有全权集会。会议在每年5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幕,会议地点和会期由立法议会自行决定。它独立于国王,国王不得解散之。立法议会甚至可以通过声明直接向人民征询,以此抵消国王的否决权。
  在君主制的外表下,实际的权力被掌握在有纳税能力的资产阶级和金钱贵族手中。同时,他们也支配着经济生活。

  2.经济自由:“自由放任”


  在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中没有一处谈到经济。这无疑是由于在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看来,经济自由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也很可能是由于人民各阶层仍然深深地依恋着旧的市场管理和规定价格制度。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使他们的生存条件有所保障。旧制度的经济结构所具有的矛盾二重性使新型的工业企业与传统的店铺、手工业对立起来。资本家阶级要求经济自由,人民各阶层则表现出一种反资本主义的心理状态。1788年的严重歉收加重了经济危机,使10年以来的“衰落”达到最低点。这种经济危机成为分化第三等级的因素,不利于民族统一意识的形成。布里埃纳在1787年决定的粮食贸易与出口自由一度曾被内克取消。这种自由对生产发展有所促进,但从中受益的似乎主要是有产者和资产阶级,人民为此付出了代价。人民曾经谴责领主和什一税的征收者,指责他们囤积居奇,后来又把困苦归咎于粮食商、面粉厂主以及面包商。第三等级的团结面临着威胁。在整个大革命中,生计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要自由经济还是要管制经济?谋利自由为上还是生存权利为上?),各社会阶层对国家的看法都受到它的影响。在共和二年,巴黎的无套裤汉要求有生存权,对这一权利的承认和使用使他们成为国家中平等的一部分。埃贝尔在人民运动发展到1793年9月4日和5日事件的时候在《迪歇纳老爹》上写道:“祖国?见鬼!商人们根本没有祖国。”但是,经济自由主义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
  财产自由是继8月4日之夜废除了封建制之后出现的。土地和人身一样摆脱了任何束缚。1789年8月5—11日的法令使8月4日之夜的原则性决定得以定型。这些法令取消了什一税,废除了土地贵族制、封地的等级制及立法特权,尤其是长子继承权。但是,封建权利被区分为“涉及实物或人身的永久管业权及对人身的奴役权”和“其他所有”封建权。前者被无偿废除,后者则被宣布可以赎买。梅兰(杜埃人)在1790年3月15日通过的赎买封建权利执行法中再一次作了这样的区分。
  “支配性封建制”的权利指那些被推定为从国家力量中窃取的、由国家让与的、或者以暴力获得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予以无偿废除,其中包括:荣誉权、司法权、永久管业权、奴役权、手续金、个人贡赋与徭役、专利权、通行税、入市税和狩猎、捕鱼、饲养鸽兔等权利。被废除的还有实行了30年的、有利于领主的公社产业选用权。
  “契约性封建制”的权利指那些被认为源于领主与佃农之间所订契约的权利。这些权利作为地产最初租让的抵偿,宣布可以赎买,其中包括:年贡、地租、实物,分成和定期租金、地产转移和出售的临时收益权。1790年5月3日,货币地租的赎买价被定为年额的20倍;实物地租的赎买价被定为年额的25倍;地产转手的临时收益权的赎买价则按其数额大小而定。赎买严格按个人办理。农民还应还清30年以来的欠款。领主如能证明其地产为连续30年所有的产业,便不必出示该地产的文书。小农因赎金太重而不能获得解放的情况很快就显露出来。况且,事先没有任何信贷制度为赎买提供便利条件。唯有富裕农民和不从事经营的地产主使自己的土地摆脱了束缚。但是,不从事经营的地产主必然地试图把赎买负担转嫁到永佃农和分成制佃农身上。1791年3月11日的法令使取消什一税的结果有利于地产主。永佃农应以货币,分成制佃农应以其一部分所得来偿还什一税的数额。于是,如此设计的废除封建制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有地农民,而不能满足农民群众。农民群众的不满转变为骚乱,甚至形成农民起义。封建制的彻底废除是在吉伦特派垮台后由国民公会完成的。
  随着封建制的废除,一种新型的财产权观念应运而生,并很快被写进了人的天然和永不失效的权利之中。这是资产阶级意义上的财产权。如同罗马法所规定,财产权就是对财产拥有自由的、个人的、完全的权利,允许耗费和任意使用。它以不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为限。这种资产阶级的观念不仅与封建的财产权观念相违,并且与公社集体产业所有权观念和个人财产共有观念背道而驰。封建财产受封建权利的束缚,有利于领主;农村公社中的个人财产则受到公社支配。国民制宪议会赞成按有利于有地农民的方式分配公社财产。但它不能不谨慎从事,因为旧的一套东西还保持着。
  财产权所完全承认的耕种自由最终确立下来。这种自由以“土地个人主义”的胜利为标志。它是长期的社会、司法演变的结果,它也导致古老的公社土地制度开始解体。地产主在摆脱了强制轮作的土地上可以自由耕种,任意围栏,取消休闲地。专题委员会的报告人欧尔多·德·拉梅维尔要求实现“农村的自由”,取消同“天然的、合法的财产权”相违背的共同放牧权。然而,国民制宪议会拒绝采用这种彻底措施。人造牧场当然不实行共同放牧权。1791年9月27日最终通过的农村法规并没有彻底落实业已通过的原则。圈地固然得到允许,根据证书或习惯形成的共同放牧权和通行权则被保留下来。无地或少地的小农仍将长期地保卫他们的集体权利,甚至拿破仑也不敢强行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于是,在19世纪很长一段时间里,旧的农业经济和传统的农村公社与新的个人权利和新型农业一直并存着。
  耕种的自由使农业领域的生产自由得以实现。行会和垄断被取消使生产自由得以普及。由于行会制度牵扯面广,涉及利益错综复杂,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不敢轻举妄动。从理论上废除行会特权在8月4日之夜就作出了决议:“省、公国、城市、团体和社团的一切专有特权被永远废除,并融汇到所有法国人的共同权利之中。”行会似乎应从此一蹶不振。卡米耶·德穆兰便是这样想的:“这个夜晚取消了师傅制度和独占性特权……谁能开店铺就可以开。裁缝师傅、鞋匠师傅、假发师傅将会愁眉苦脸。学徒伙计则会兴高采烈。光明将照亮屋顶的阁楼陋室。”
  他们高兴得太早了。在1789年8月11日最后颁布的法令中,被取消的只有“省、公国、地区、乡、市和居民社团的专有特权。”行会被保留了下来,对它的废除在一年半之后才得以实现。在讨论营业税问题时,国家税务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人、前贵族达拉尔德把所有问题都联系到一起。他指出,行会和垄断一样,也是造成生活费用昂贵的因素。这是一种应该废除的独占特权。1791年3月2日的法律,即“达拉尔德法”取消了行会的管事会和师傅制度,也取消了享有特权的手工工场。从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得到解放,人人可以自由地成为雇主了。生产自由的加强还在于撤销了作为大型批发机关的商会、取消了工业条例、“合格标志”、产品检查以及对手工工场的监察。建立在供求关系基础上的竞争法则成了调节生产、价格和工资的唯一机制。
  在这种制度下,劳动的自由与企业的自由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劳动市场应该和生产市场一样都是自由的,帮工的联合同师傅的行会同样不能被容忍。经济自由主义所承认的只是个人。1791年春天出现了工人的结社组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木器业帮工的组织。他们曾试图通过巴黎市府把“工价”强加于雇主。这引起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的警惕。1791年6月14日的“勒夏普利埃法”就是在这种工人斗争的背景下通过的。此法禁止同一行业的公民,包括工人或师傅任命会长、秘书或理事;禁止“对他们所谓的共同利益作出决议或进行讨论”。总之是禁止联合和罢工。这与结社和集会的权利背道而驰。劳动的自由压倒了结社的自由。帮工协会以及工人互助团体都被视为非法。1791年7月20日,这些规定也开始推广到农村:禁止任何地产主、佃农、农场帮工和农业工人进行任何旨在左右价格和工资的一致行动。这无异于把工人和帮工们置于雇主的摆布之下,尽管在理论上他们是平等的。对工人罢工权利的禁止一直持续到1864年,对下人组织工会权利的禁止一直持续到1884年。这些禁令是主张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机器的关键部件之一。主张平等社会的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抽象概念,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自由主义只对强者有利。
  最后是贸易自由。从1789年8月29日起,布里埃纳曾实行的粮食买卖自由又重新出现,然而粮食出口则无自由可言。9月18日,粮食价格放开。商品在国内的自由流通具有经济和财政两方面的意义。废除盐税(1790年3月21日)、贩运税和国内关卡(1790年10月31日)以及入市税、附加税(1791年3月2日)后,商品流通自由逐渐确立起来。这样,早已被重农学派和哲学家们所谴责的消费税几乎全部消失了。然而,人民购买力的增长很快又被物价的上涨所抵消,甚至超过。国内关卡、盐税和附加税的检查机构被撤销了。通行税被宜布可以赎买。“壁垒后移”终于把阿尔萨林、洛林这两个“实为异邦”的省份划进国内。这些变化使关税界线和政治边界吻合起来,国内市场实现了统一。金融和银行活动的自由完善了贸易自由。股票市场也和商品市场一样自由开放,这使金融资本主义得以高速发展。
  对外贸易的开放表现在废除贸易公司特权上。1785年重建的东印度公司垄断了好望角以外的一切贸易。商港和大宗出口贸易界的代表们曾对此予以抨击。为了满足他们的要求,国民制宪议会在1790年4月3日宣布废除贸易公司的垄断权,“好望角以外的印度贸易对一切法国人开放。”塞内加尔的贸易于1791年1月18日宣布开放。1791年7月22日,马赛在地中海东岸和柏柏尔地区范围内的贸易特权被撤销了。而且,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所主张的贸易自由主义在外国竞争的危险面前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这再一次表明了1789年代表人物们的现实主义。民族产品受到关税的保护,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国民制宪议会在1791年3月2日制定的税则中只赞同禁止少数商品(如纺织品)的进口和几种原料(尤其是粮食)的出口。此外,国民制宪议会对于殖民地贸易仍然保:持“独此一家”的重商主义制度。殖民地只能与宗主国进行贸易(1791年3月18日的税则)。这表明维护殖民利益的压力集团相当强大。在此之前,它已使奴隶制保留下来,并拒绝给有色自由人政治权利。
  传统的经济秩序被打乱了。固然,资产阶级在1789年以前就已成为生产和交换的主宰,“自由放任"的政策使他们的贸易和工业活动摆脱了特权和垄断的羁绊。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封建所有制的框架中出现和开始发展的,现在这个框架被打破了。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解放了经济,从而加速了演变的进程。

Ⅲ.制度的合理化改造


  国民制宪议会努力用一种协调和合理的组织代替旧制度下杂乱无章的制度。这种喝l组织建立在相互平等和分级的区划之上,每个区划单位构成各种行政管理的唯一基础。普遍实施由纳税限制的国民主权原则,行政人员由选举产生。最广泛的地方分权化便这样实现了。它符合全国的深切期望,然而,地方自治在不同程度上只对资产阶级有利。

  1.行政权的分散


  1789年12月22日关于初级议会和政务会议的法律决定采用新遍;的领土划分。重叠纷乱的旧区划由一种统一的制度所取代:省下设若干县;县下设若干乡;乡下设若干市镇。1789年11月3日,图雷曾提出一项几何式划分的方案:把法国分为若干个面积为320平方里〔注:lieue,法国古里,约合4公里。——译者〕的省;每个省由9个公社组成;各公社的面积为36平方里……米拉波反对这种划分,他要求充分尊重传统与历史:

  “我主张划分要实事求是,考虑到地区和环境的固有特点,而不赞成数学式的,近似于唯心的划分。这样的划分是难以实施的。我认为,划分的目的不只是建立按比例的代表制,而是把对人与对物的管理结合起来,使公民能最大限度地参与管理。最后,我要求实行一种不显得过分标新立异的划分。恕我直言,这种划分应该容忍既成现实甚至错误,能够同样满足各省的愿望,并建立在已经成形的关系之上。”

  1790年1月15日的法令把省的数量定为83个,以米拉波宣布的原则为划分的根据。省的划分远非是抽象的分割,而是服从历史和地理方面的绝对必要。但是,旧省区的传统生活框架还是被打破了,全国都配有明确的行政单位。
  1789年12月14日的法律对市镇行政的组织作出了规定:由每个市镇的积极公民选举出市镇总议会,任期两年。该议会由地方显贵和市政府组成。市政府中设市政官员、市长和市镇检察官,在较大的城市中还设有副检察官,其责任是保卫市镇共同体的利益。市镇拥有广泛权力:规定税收的基数和进行征收,维持秩序,动用国民自卫军和宣布军法管制,还拥有普通治安司法权,市镇机关由直接选举产生,比两级选举产生的省行政机关要民主些。市镇生活紧张激烈是大革命时期法国的特点之一。
  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规定了省的行政组织。由省选举大会选出36名省议会议员,任期为两年,组成省的评议机构。省议会任命8名议员组成常设机关政务厅,作为省议会的执行代理。各省政务厅设立一名总检察官,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他与各部大臣直接联络,代表总体利益;实际上是行政部门的秘书。省政务厅控制本省全部行政管理,承袭了监察官过去的权力。中央当局在各省没有任何直接代表,各省俨然成为大资产阶级手中的小共和国。县的组织形式与省完全吻合(县议会由12名代表组成,县政务厅由4名成员组成,设有县检察官)。县级行政专门负责出售国有财产和分配各市镇的税额。乡一级不设置任何专门行政组织。
  这样一来,一种由纳税的选举人所实行的地方分权便取代了君主制的中央集权。中央权力对资产阶级掌握的地方当局丝毫不能操纵。国王虽然有权将地方官员停职,但议会却可以恢复他们的职务。国王也罢,议会也罢,都无法强迫公民缴纳税款或服从法律。当政治危机加剧时,行政权的分散为民族统一带来了险恶的后果。全国各地的权力都已属于遴选的机构。倘若这些机构落到新秩序的敌人手里,革命便会遭到损害。两年之后,为了保卫革命,中央集权又得以恢复。

  2.司法改革


  司法部门的改革所依据的精神同行政改革一样。旧制度时繁多的专门法庭被废除殆尽,代之以一套新的各级法院系统。这些法院以国民主权为本,无论对谁都一视同仁。新的司法组织重视保护个人自由,由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被告人的保障:被捕后24小时内出庭;审判公开;必须有律师协助。执行国民主权的原则导致了法官由选举产生和建立陪审团制度。卖官鬻职的现象不复存在,法官从获得法科学位的人中选出,他们以国民的名义行使权力。在诉讼中,由公民们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然后由法官负责在法律方面进行判决。但只有在涉及刑事案件时才组成陪审团。
  在1790年8月16日的法令中,国民制宪议会在民事方面设立了乡“调解法官”,这个词是从英文中借来的。调解法官由初级议会从积极公民中选出,任职两年。他对争讼在50锂以下的案件有终审权,对争讼在100锂以下的案件有初审权。调解法官还有无偿的司法职务(家庭纠纷法庭庭长等等)。法律仍然很注重强制裁判,尤其是对于所有家庭纠纷。组织这种调解法庭时常遇到困难(由于没有报酬,陪审员很不热衷),但是它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就,并成为国民制宪议会最牢固的创造之一。“县法庭”在调解法庭之上,它由经县选举大会选出的5名法官和国王任命的检察院官员组成,任期6年。县法庭审理对调解法官判决的上诉。它对争讼在100锂以下的案件有终审权,对于超过这个数额的争讼,不服它的判决可以上诉。专门的上诉法庭并不存在:县级法庭之间可互为上诉机关。
  在刑事方面,1791年1月20日、7月19日和9月16日的各项法令建立起一种3级司法制度。在各市镇,由市镇官员组成的普通治安法庭审理本市镇范围内的犯法事件。在各乡,由调解法官和两名调解员组成轻罪法庭,审理不法行为。在省一级的首府设立“刑事法庭”,由省选举大会选出的一名庭长、三名法官组成。此外还有一名公诉人负责起诉和一名国王的特派员监督依法判刑。一个起诉陪审团(按事先制定的名单抽签,选出8名陪审员)决定是否有理由起诉。一个审判陪审团(按不同于前一个陪审团的抽签名单选出12名陪审员)判定被告事实是否成立。陪审员多为富豪,至少也得是积极公民。该法庭的审判为终审判决。1791年9月25日,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了一部刑法典,其中取消了一切“想象罪”(异端邪说、亵渎君主等),将罪行定为三种(普通违警罪、轻微犯罪、应处人身和名誉刑罚的罪行)。预定的刑罪应是“绝对和明显必要的”,它只针对个人,并且一视同仁。
  司法组织的最高一级是两个全国性法庭。根据1790年11月27日法律建立的“大理院”由每省选举1名法官组成,有权撤销其他法庭的判决。但是,它仅受理违反程序和法律的行为。被撤销的判决被转送给另一个同级法庭。“全国高等法院”建于1791年5月10日。它有权审理大臣和高级官员的罪行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一套司法组织协调、合理,不受国王所左右。尽管司法始终是以国二王的名义行使的,实际上它已成为国民的事务。司法权也和政治权、行政权一样都掌握在纳税的资产阶级手中了。

  3.国家与教会


  在旧制度时,国家与教会的关系盘根错节。因此,对国家和行政的改革必然导致对教会的改革。这项改革激起了一场宗教冲突,给反革命以可乘之机。国民制宪议会的大多数代表是虔诚的信徒,他们不希望发生冲突。天主教保留了举行公开仪式的特权,是唯一得到国家维持的宗教。但是,深受法国教会自主论影响的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自认为有能力改革教会。
  僧侣的财源和产业是最先被触及的。什一税在8月4日之夜已被废除。1789年11月2日,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国家将教会财产置于自己掌握之下,并负责以体面的方式提供神职人员生计、祭仪的费用和对穷人的救济。本堂神甫每年可领取1200锂,在旧制度下他们只能得到750锂的“微蒲薪俸”。被没收的教会财产成了最初的国有财产。取消了教会的产业必然会导致对僧侣传统组织的否定。
  1790年2月13日,修会僧侣被取消了。这种僧侣趋于衰落,舆论对它没有好感,而它的财产又相当可观。由于献身誓愿遭到禁止,它的招募来源陷于枯竭。
  1790年7月12日通过、8月24日颁布的“教士法”改组了俗间僧侣。行政区划成为新教会组织的框架。每个省设一主教府,主教和神甫也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由选举产生。主教由省选举大会选出;神甫由县选举大会选出。新当选者由其教会上级授职。主教由大主教而不再由教皇授职。教士会议被视为特权团体因而遭到取缔。代替它的是主教区会议,负责教区管理。这样,法国的教会便成了一种国家教会。根据1790年2月23日的法令:神甫要在主日讲道时宣读和讲解议会的各项法令。
  法国教会与教廷的联系松弛了。教皇的敕书须受到政府的检查,首岁教礼0也被取消了。尽管教皇在法国教会中始终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的一切裁判管辖权均被剥夺。按照埃克斯大主教布瓦日兰的说法,国民制宪议会把“为教士法洗礼”的工作留给了教皇。实际上,在需要使教士法得到教规认可时,困难就开始出现了。是由教皇还是由一个全国主教会议来批准呢?出于对主教们反革命活动的担心,国民制宪议会放弃了召开主教会议的设想。这样,它就得任凭教皇的摆布了。1790年8月1日,法国驻罗马的使节贝尼斯红衣主教接到命令:促使庇护六世批准教士法。贝尼斯红衣主教反对教士法。他的行为己不止是模棱两可,他和贵族派主教通信,把他们充满激情的书信转呈给教皇。最后,他对教皇抵制教士法的行动表示称赞,并为自己使命的失败感到庆幸。
  教皇早已把人权宣言斥责为大逆不道,他的抱怨、不满不打一处来:首岁教礼〔注:教士获得圣职后献给教皇的一年俸禄。——译者〕被取消了;阿维尼翁放弃了教皇辖地的主权,要求并入法国。庇护六世对自己的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威都十分重视。他首先想知道法国政府在世俗事务,尤其是在阿维尼翁问题上的意图是什么,然后再决定自己在宗教事务方面应采取的根本行动。他不打算很快决定立场,以免为宗教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世俗利益。国民制宪议会采取了一种节制态度。1790年8月24日,它拒绝对阿维尼翁问题表态,把该城居民的请愿书转呈给国王。尽管如此,教皇仍然采取了拖延的做法,并进行了一场讨价还价。但教皇的算盘打错了。这不仅使他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使宗教信仰出现混乱,导致法国发生教会分裂和内战。
  在此期间,由埃克斯的大主教布瓦日兰领导的主教团曾多次发表意见,迫切要求国王和教皇批准教士法正式实行。出现决裂并不是主教们所期待的。1790年10月30日,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中的主教发表了《教士法原则的论述》。他们并没有谴责教士法,而是要求该法在付诸实行前首先得到教皇的批准。教士法使法国教会得以独立。按照当时的教会法规,这不一定导致教会分裂。在1790年时,教皇永无谬误之说尚未被奉为教理。法国的主教们打算从教皇那里得到符合教规的承认,否则他们便感到没有把握进行关于教区划分和主教区会议的改革。教皇的抵制是由于多种动机所驱使,其中最重要的不一定是宗教方面的。天主教列强,尤其是西班牙鼓励教皇的反对立场。直到最后一刻,布瓦日兰仍希望教皇不把法国投入分裂之中,认为他有责任使教士法具有教会法规的形式。
  国民制宪议会等得不耐烦了,便于1790年11月27日要求所有教士宣誓效忠王国宪法。由于教士法也包括在宪法之中,这也是要求对教士法宣誓效忠。只有7名主教进行了宣誓。神甫们分为势均力敌的两部分。就地区而言,两派分布并不平均:“宣誓派”或称“宪政派”在东南地区占大多数;“反抗派”在西部占大多数。
  教皇对教士法的谴责使分裂的状态无可挽回。在1791年3月11日和4月13日的敕书中,教皇激烈抨击了大革命的原则和教士法。于是教会彻底地分裂。从此以后,全国也分为两大阵营。反抗派教士的敌对助长了反革命骚乱,宗教冲突使政治冲突倍加激烈。
  制宪议会代表们为什么没有采取别的做法呢?实际上,无论在道德还是物质方面,政教分离都是不可能的,只有教士法的失败才会导致这一结果。当时,任何人也不主张实行政教分离,甚至连想也未曾想过。哲学家们主张把教会同国家联系起来,使教会的神职人员服务于社会进步。国民制宪议会的代表们即使不是笃行信徒,也是天主教的恭敬拥护者;而人民则对天主教深信不移,绝不会接受与教会决裂,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会妨碍其灵魂得救。政教分离会被理解为向宗教宣战,反革命分子会借此作为可怕的武器。实行政教分离在物质方面同样不可能。僧侣的财产已被没收,教士的生活需要国家维持,还要建立宗教预算。正是这些财政困难导致对法国教会的改组。为了节约开支,近一半旧的主教区被取消,大多数修道院被关闭。因此,宗教改革是与行政部门的改造和财政问题紧密相关的。

  4.税收改革


  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在进行制度改造中依据的总原则同样适用于税收改革,这种改革也是陈情书所表达的主要愿望之一。纳税被作为一种“贡献”,且实行人人平等。在全国推行统一的合理化税额分配,与收入成正比,落实到个人,每年缴纳1次。国民制宪议会制定的这样一种税收制度减轻了纳税群众的负担,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间接税被取消了,只保留了建立土地税和流动财产税所必要的注册费,以及印花税和海关税。
  新税收制度包括3项主要直接税。1790年11月23日建立的“土地税”是对地产收入课征的捐税。根据重农学派的原则,这是一项主要税收。但是,为了确定对地产的课税基数,必须制定出全国土地的测定及估价登记册,这样才能切实调整税收,即在省、市镇和纳税人之间实行公平摊派。国民制宪议会则只能满足于根据原税收额定出每省应缴纳的数额。市镇的税收底册是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制定的。1791年1月13日创建的“流动财产税”,是对租金或房租的实际收入所课的税收。法律规定对负担重的家庭减免税收,对独身者则增加税收。1791年3月2日建立的“营业税”,是针对商业和工业收入的税收。所有这些税收的分派均由市镇负责,因而引起了不少挫折。各市镇常常没有办法,甚至没有愿望做好这项徒劳无益的工作。把旧的念一税作为基础,略加修改后制定出税收分派方案,这种应急的方法激起了强烈不满。尤其是流动财产税使农村居民负担不起,而城市资产阶级却受到照顾。为了平息对税收的责难和加速税收的分派,国民制宪议会在1791年6月任命了一些特派员负责协助市镇。
  新的征收制度使这些麻烦更为突出。市政府被授命征收捐税:法律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在县里,由经选举产生的一名收纳员收集所有税金;在省里,由一名总主计员按国家财务署的命令支付开支;最上面的国家财务署于1791年3月建立,由国王任命的6名专员组成,负责批准各部门的开支。
  这是一种简单、统一化的财政组织,在整个19世纪中,其主要轮廓一直保留着。但它在当时却加剧了财政的危机。新制度的推行需要一定时间,然而旧的捐税在1791年1月1日被废除后,地产税才刚刚建立,流动财产税和营业税还尚未出世。1789年10月6日创建的爱国捐占纳税者收入的1/4。但它也不能在短期内收回钱款。内克发出的国债(1789年8月9日为3 000万锂,利率为4.5%;8月27日为8 000万锂,利率为5%)宣告失败。同时,偿还僧侣债款、官职购买金、官职保证金,紧接而来的教士膳宿费和宗教礼仪费等开销使国家的负担更为加重。国库空虚,国家只得靠贴现银行的借款混日子。
  财政危机迫使国民制宪议会采取了两项导致社会革命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措施:出售僧侣的财产和发行一种纸币——指券。

Ⅳ.为了建立新的社会平衡:指券与国有财产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和形势的变化对国民制宪议会中资产阶级事业产生的影响,以及资产阶级为何不得不超越这种已经满足了自己利益的、合理而协调的政治结构。它迫使自己作出更果断的决定,从而加剧了社会动荡。当然,它既不希望也未料到会出现这种后果。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社会动荡毕竟为新制度提供了一个坚固的、资产阶级和农民的基础。

  1.指券与通货膨胀


  货币改革及其广泛的社会后果是由财政危机所引起的。1789年11月2日,国民制宪议会决定把僧侣的财产置于国家的支配之下。然而这还不够,还必须使这些不动产“发挥效用”。1789年12月19日,国民制宪议会决定以4亿锂的价格拍卖教会财产,同时发行同等数额的“指券”。指券是一种按照国有财产确定价值的票据。起初,指券只是含利息5%的债券,可以用教会财产进行偿付,它代表着国家的信誉。指券最初只有1 000锂一张的大票面。随着教会财产的出售,指券应该被陆续收回,作废和被销毁,这样便偿清了国家债务。
  要使这种做法取得成功必须速战速决。但是,指券的推销十分艰难。这是因为形势动荡不安;僧侣仍控制着其财产管理权;改革教会的法令尚未通过。这种情况促使国民制宪议会采取了断然措施:1790年4月20日,剥夺了僧侣对其财产的管理权。一个月后,它又创立了宗教祭仪的预算。5月14日,它确定了出售国有财产的具体方式。但是,国库依然空空如也,赤字在不断上升。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国民制宪议会逐渐不由自主地把作为国库券的指券转变为一种纸币了:它不再含利息,并且具有不受限制的偿还能力。1790年8月27日,指券开始成为银行票据,发行量达到了12亿鲤。中等票面(50锂)开始出现后,又印行了5锂的低面值指券(1791年5月6日)。于是,最初被用来偿还国债的措施背离了原来的目的,成了弥补预算赤字的手段。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在经济和社会方面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后果。
  在经济方面的后果表现在货币性指券的膨胀异常迅速,发行掀成倍增加。国民制宪议会在1790年5月17日允许货币买卖即是促使指券贬值,金屈货币都隐而不现了。两种价格随即出现:一种以硬币支付;另一种以纸币支付。低面值指券的印行使贬值更为加剧。在1790年中,指券的兑换率一再下跌,失去的价值从5%上升到25%。1791年5月,在伦敦市场上100锂指券只能值73锂了。
  在社会方面货币性指券也造成了多种后果。人民各阶层成为通货膨胀的牺牲品,其生活条件不断恶化。领取纸币工资的帮工和工人的购买力日益下降。生活费用日渐昂贵,食品价格上涨引起了和饥荒同样的后果。社会骚乱再度出现。生活费用昂贵使城市人民群众起来反对大资产阶级,并促使大资产阶级倒台。对于资产阶级的某些派别来说,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恶果也不轻。一些官员的职位被取消了;旧制度时把积蓄换成公债或抵押货款的食利者也因贬值而减少了收入。通货膨胀使已经到手的财富蒙受损失。然而,通货膨胀也使得投机商有利可图。尤其是货币性指券,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得到僧侣的财产。作为国库券的指券,则只能将僧侣财产交给国家的债权人,如国家供应商、金融家和被取消职位的官员。于是,指券不再是一种财政方面的权宜措施,而成为强有力的政治、社会手段了。

  2.国有财产的出售和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巩固


  通过出售国有财产和发行指券的制度,大革命逐步向重新分配地产的方向迈进,使这场革命的社会性质更为突出。实际上,国有财产出售的方式不符合小农们的愿望。大多数农民完全没有土地或没有足以独立生活的土地。土地问题本可以通过把国有财产分割为小份和简化出售手续,以便增加有地农民数量的方法得到解决。这样,以废除封建权利为开始的土地改革便会全面展开。然而财政需要占了上风,这种需要与资产阶级的利益一致。同赎买封建权利一样,国有财产的出售也不是为了满足农民群众,它使有产者的优势地位得到加强。
  1790年5月14日的法律规定,僧侣的地产将在各县政务厅所在地公开拍卖,实行按不同经营的地块整份出售。所有这些条件都不利于贫困农民。另外,地租也仍旧保留了下来。但是,为了把一部分农民拉到资产阶级新秩序一边,国民制宪议会准许在12年内付清购地款额,年息为5%;如果地产分小块招标比整份出售的价格高,便允许分割拍卖。在某些地区,农民们合伙购买本村出售的土地;另一些地方的农民则用暴力驱走竞买者。农民的地产有所增加:在康布雷齐,在1791—1793年间,农民比资产阶级购买的土地多10倍。在庇卡底、拉翁或桑斯附近地区也是如此。尽管这样,从出售僧侣财产中获利最多的还是有地的自耕农,大佃农,尤其是那些资产阶级。短工和小农中很少人能得到一小块土地。虽然教会大领地的解体造成了土地经营的分散,使不少农民以分成制佃农或永佃农的身份从土地中受益,但土地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不久,指券的贬值使从事土地投机的冒险家和唯利是图的工商业者“黑帮”发了大财。
  国民制宪议会的成就是巨大的,它涉及政治、行政、宗教、经济等各个领域。法国和法兰西民族获得了新生,新社会的基础被奠定下来。作为受到理性和启蒙思想熏陶的一代人,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建立了一套合理、清晰和统一的社会结构。但是,作为资产阶级的子弟,他们把庄严宣告的自由、平等原则加以歪曲,为本阶级所用。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激起了人民各阶层和民主派的不满,同时也引起失去优势地位的贵族和旧特权阶级的仇恨。国民制宪议会尚未解散,工作尚未完成时,各种困难已经成咄咄逼人之势了。国民制宪议会把新的国家建立在纳税资产阶级的狭隘基础之上,这必然使它的事业矛盾重重。它一方面被迫与不甘妥协的贵族阶级斗争,同时又对迫不及待的人民加以排斥。这便使资产阶级的国家陷于动荡不安,接着又陷入战争之中。
  新的经济联系巩固了新的统一,但这只能是资产阶级的联系。彻底摧毁了四分五裂的封建状态,实现了国内的流通自由后,国内市场统一起来。全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加强了,互相之间的联合也巩固起来。“壁垒后移”和为使民族生产不受外国竞争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使法兰西民族与外国的区别明显起来。然而,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在完成这项统一大业的同时却以经济解放促使了第三等级的分裂。在行会和制造条例被废除后,行会师傅丧失了垄断权,这使他们万分恼怒。粮食贸易的自由引起了城市和农村人民各阶层的普遍反对。农民中对耕种自由的敌对程度不次于对粮食贸易自由的敌对,因为它使贫苦农民借以为生的集体权利不复存在。依恋市场管理和传统经济的群众大失所望,这几乎使他们背离这个按一个阶级的狭隘利益而设计的祖国。
  人民群众被排除在政治生活的组织之外。这种组织建立在纳税的基础之上。毫无疑问,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通过宣布理论上的平等、取消旧制度下分化社会的各种“团体”和肯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主义观念,奠定了一个民族的基石。这个民族将包括所有的人。但是,他们把财产权列入了天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之中,这便在他们的成就中产生了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保留奴隶制和把选举组织法建立在纳税的基础上,这两项措施把这一矛盾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政治权利的多少取决于财富的多寡。300万消极公民遭到排斥。难道整个民族只是由构成初级议会的400多万积极公民组成的吗?难道民族只集中体现在选举大会本身的5万名选举人身上吗?
  “民族、国王、法律”这一著名口号在民族主权原则的幌子下成为国民制宪议会成就的象征。但它掩盖不了问题的实质。民族被缩小到有产业的资产阶级这个狭隘范围内,仅仅由纳税者组成的民族是抵御不住反革命和战争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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