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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全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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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卡·马克思
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40〕
1.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
生前
所拥有的权力,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
攫取他人劳动果实的权力
。例如,土地使还在世的所有者有权以地租形式无偿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果实。资本使所有者有权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达到同样的目的。国家证券所有权使所有者有权不去劳动而靠他人的劳动过活等等。
继承
并不
产生
这种把一个人的劳动果实转移到别人口袋里的权力——它只涉及行使这种权力的人的更换问题。同其他所有的民法一样,继承法不是
现存社会经济组织的原因
,而是这种经济组织的
结果
,是这种经济组织的
法律结果
,这种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即土地、原料、机器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正如继承奴隶的权利并不是奴隶制度的原因,恰恰相反,奴隶制度才是继承奴隶的原因。
2.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转变为社会所有,那么继承权(就它有某种社会意义来说)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
生前
所有的东西。因此我们的伟大目标应当是消灭那些使某些人生前具有攫取许多人的劳动果实的经济权力的制度。在社会处于相当高的发展水平而工人阶级又拥有足够力量来废除这种制度的地方,工人阶级就应当
直接
这么做。例如,废除国债,自然就能同时消灭国家证券的继承。另一方面,如果工人阶级没有力量来废除国债,试图废除对国家证券的继承权就是愚蠢的。
继承权的消亡
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但是
废除继承权
决不是这种社会改造的
起点
。
3.大约40年前圣西门的信徒们所犯的重大错误之一,就在于他们不把继承权看做现今社会组织的
法律结果
,而把它看做这种组织的经济原因。
〔41〕
这丝毫没有妨碍他们在自己的社会制度中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永久保存下来。他们认为,当然可以有挑选出来的终身所有者,就好像曾经有过挑选出来的国王一样。
宣称废除
继承权
是社会革命的
起点
,只会导致工人阶级偏离对现今社会的真正攻击点。这同既要废除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契约法,同时又要保存现今的商品交换制度一样荒谬。
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
4.我们在考察继承法时,必须假定生产资料的
私有制
继续存在。如果私有财产在人们生前已经不存在,那么它就不会由他们并在他们死后从他们那里传给别人。因此,有关继承权的一切措施,只能
适用于社会的过渡
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一方面,现今社会的经济基础尚未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工人群众已经积蓄了足够的力量来推行旨在最终实现社会的彻底改造的
过渡性措施
。
从这点来看,继承法的修改只是可达到同一目的的
其他许多过渡性措施
中的一种。
在继承方面这样的过渡性措施只可能是:
(1)更广泛地征收在许多国家中业已存在的遗产税,把由此得来的资金用于社会解放的目的;
(2)限制遗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不同于
没有遗嘱的继承权
或
家属继承权
,它甚至是私有制原则本身的,咨意的和迷信的夸张。
卡·马克思写于1869年8月2—3日
原文是英文
载于1869年在伦敦出版的小册子《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第四次年度代表大会的报告》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英文版第21卷并参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16卷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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