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葛兰西 -> 现代君主论(1931~1934)
法的观念
法的观念必须彻底革新,从整体上说,这是不可能在任何已有的学说(包括所谓实证派学说,特别是菲利的学说[1])里获得的。倘若一切国家都应创造并维持一定类型的文明和公民(因而还有一定类型的共同生活和人际关系),移风易俗,那么,法律就是它们用来(与学校以及其他机构和活动一道)实现这个目标的工具。只有这样整合出来的法律才能适应上述目标,才能最有效地产生积极的后果。
法的观念必将摆脱一切超验和绝对的残余;其实也就是摆脱一切道德主义的迷恋;不过,在我看来,不能从国家不行“惩戒”(把这个说法还原到它的人性意味上)、只与社会“危害”作斗争的观点出发。实际上,应该把国家看成一位“教育者”,因为它的目标完全在于创造一种新型的或者新水平的文明。国家从根本上说是对经济力量起作用的,它重组并发展经济生产机器,它改变经济基础,但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事实而得出结论说,上层建筑的事情就可以放任自流,可以让它们自发地发展,随意、偶然地发生。在这个领域里,国家同样是“合理化”、加速发展和泰勒化的工具[2]。它有计划地工作,它敦促、激励、怂恿和“惩戒”,因为,一旦我们创造出了使某种生活方式成为“可能”[3]的条件,那么就必须让“犯罪行为和过失”接受带有某种道德意味的惩治,而不限于把它们作为一般的危害加以审判。法律是由国家实施发展的整个积极的文明化活动中镇压的和消极的方面。诸如个人和团体的“嘉奖”活动等等也应该纳入法的观念;对犯罪行为要惩戒(而惩戒的方式要新颖,要让“公众舆论”也来扮演惩治者的角色),对值得推崇和嘉许的举动更要奖赏。
[1] 译者注:Enrico Ferri(1856—1929),意大利社会主义者、实证派刑事法学家。
[2] 译者注:关于“泰勒化”(“生产和劳动的合理化”),以及这一“美国现象的重要性、意义和客观地位”,见以“美国主义和福特主义”为题的一组札记(英译本乙,第277—318页)。葛兰西指出:“在美国,合理化决定了这样的需要:即需要整合出与新型劳动和生产过程相称的新型的人。这个整合过程还仅仅处在自己最初的阶段,因而(看上去)宛如田园诗。它还处在利用高工资,致力于在身心方面与新的工业结构相适应的阶段。到现在为止(直到1929年经济崩溃)还根本没有‘上层建筑’开花结果。换句话说,还没有提出领导权这个根本的问题。”(第286页)
[3] 译者注:英译本甲作“不可能”,现根据英译本乙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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