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埃里希·弗洛姆 -> 存在的艺术(1993)

十五 占有哲学



  人所拥有的就是一个人的财产,人人都“有”身体,因此可以说财产概念植根于人的存在。这看似可以论证财产的普遍性,其实不然,因为它不正确——比如奴隶就不拥有身体,根据主人的意愿(或一时兴起),受差遣、被贩卖甚至摧残。在这方面,奴隶和最受剥削的工人也不同;后者并不拥有劳动力,因为他被迫将其出售给资本所有者(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他别无选择,他是否拥有自己的身体也值得商榷)。那么,我所拥有的东西,别人却拥有使用权,这如何解释?

  财产权仍是备受争议的问题,我们仍有诸多困惑。无法获得准确理解,很大程度上是受与废除私有财产的革命要求相关的狂热情感所阻碍。很多人以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如衣服、书籍、家具甚至配偶都会被拿走充公。[28](当然,如今就有人在“换妻”,虽然持保守的政治观点。)

  马克思和其他社会主义者从来没有提议过个人财产或个人使用的东西应该充公;他们指的是资本的所有权,即所有者可以运用资金,生产并不需要的商品,并且迫使工人就范,因为他是所有者,“赐给”工人这份工作。

  与社会主义者的吁求相反,政治经济学的教授断言财产权是“自然”的权利,是人性所固有,与人类社会一起诞生。在一九一八年和一九一九年,我选过几门经济史的课程,认真听了两位教授(那时颇具声望)的讲座,他们认为资本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独具的特征,原始部落就使用贝壳货币,足以证明他们拥有资本,那么资本主义可谓和人类一样古老了。他们选择原始人的例子来作论证其实并不妥当。我们现在清楚地知道,最原始的人类并没有私有财产,除了切身需求的,如衣物、首饰、工具、网、大小武器,等等。事实上,对私有财产的起源和功能的大多数经典论述都认为在自然界中,万物是共有的(这种人类学家观点可参见《人的破坏性剖析》一书)。连神父也婉转地接受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财产是对人的堕落所带来的贪婪的后果,也是社会补救;换句话说,私有财产是堕落的结果,就像是男性对女性的统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

  区分时而会混淆的各种有关财产的概念很有益处。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是对一种物品(生物或非生物)的绝对拥有权,不管此人是否生产,或作为馈赠或遗产,或盗窃得来的。除了后者跟国家和民法社会法律之间有关系,需要某种认证以外,大罗马和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从这个意义上解说财产的。拥有权始终要由国家或国际法律保证,即“强制执行”的法律。第二种观点,在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尤其流行,即强调人拥有财产的权利取决于创造财产的努力。约翰·洛克的观点堪称代表: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施加于某物(不属于任何人),那么它就成为他的财产。但洛克又说所有权可自由转让给并未努力去获得的其他人,这就削弱了人要努力才能获得所有权这一观点。洛克显然需要这个附加观点,否则工人可以把他们的劳动产品看作是自己的财产。[29]

  第三种观点来自黑格尔和马克思,它超出了前述基本法律概念,重在讨论财产之于人类的形而上意义。黑格尔认为财产是必要的,因为“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参见《法哲学原理》第41和45节)。黑格尔的话可能听起来只不过是把私有财产的神圣合理化,其实远不止于此,限于篇幅,无法展开论述黑格尔的哲学思想。马克思完全从个人层面阐述了这个问题,并没有将其哲学神秘化。正如黑格尔所认为,财产对于他来说是人类意志的外部化。但只要创造的财产不是他的,而是雇主的生产资料,只要人与自己的工作分离,财产就不可能是他的财产。只有当社会由共同财产创建,个人的全面发展依赖于整个社会的充分发展,“我的”或“你的”将是毫无意义的概念。在这样的社会中,劳动本身,即未异化的劳动,将成为愉悦的过程,此时,除了人使用的物品外,财产便成为一种荒谬。每个人都不是按劳所得,而是按需所得。(这里所说的需要当然是人类真正的所需,而不是合成的、行业暗示人应该具有的破坏性的需要)。

  财产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使用(功能性)和占有(无功能),虽然这两者之间有很多融合。德语通过两个词的使用,对这种差异做了明确界定:“Besitz”和“Eigentum”。“Besitz”来自“sitzen”,字面意思是人坐在上面;指的是可以合法地占有和实际控制,但它不涉及生产活动。而“Eigentum”的意思则不同。“aig”是德语词“haben”(意为“有”)的词根,几百年来,它的含义已经改变,因此梅斯特·埃克哈特早在十三世纪就用它来翻译拉丁语词“proprietas”。“Proper”对应“eigen”,指为某人所专属,正如“专有名词”(propername)的用法。那么“Eigentum=proprietas=财产”就是指某个具体的人所拥有的一切:他的身体、他每天使用的东西以及赋予自己的个性,甚至包括他的工具和住所,所有这些构成了一种恒定的环境。

  在当今这个自动化社会,一切都容易淘汰(甚至还没过时,就被新品取代),人们恐怕难再体会常用物品的“个性”。每个人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同,这都体现在物品的使用上。随着日复一日的使用,物品不再是死气沉沉,不可随意替换。以前诸多文化里都有在棺木里放死者贴身物品的习俗,相应地,现代社会也设立个人最后遗嘱,效力可持续多年。但遗嘱处理的是钱财、土地和权利,并非被赋予了“个性”的私有物品。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个人所有物和私有财产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如同“功能性”财产和“非功能性”(死)财产的区别。

  到目前为止,这种差异比私人和公共财产之间的差异更具根本性,因为许多例子显示,公共、国家或社会财产的法定形式和私有财产一样具有强制性和疏远性,假如它是由官僚徒有其名地管理,实际上不代表工人和雇员的利益。

  功能性和非功能性财产经常以纯粹的形式出现,但也常常融合,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最基本的例子是人体。

  每个人都有唯一一副身体,它是“天然”财产。对于婴儿来说——正如弗洛伊德绝妙地分析——排泄物彰显了他对身体的拥有。排泄物是他的,自身体排出,他把废物排泄出去,却不必担心损耗,因为每天都会补充前一天的损失。但身体不仅仅是“财产”,它也是工具,我们用它来满足我们的需求,并会因如何使用而相应改变。如果我们不使用身体肌肉,它们会越来越弱,越来越无力,甚至会报废;反之,身体会变得健壮(当然是在一定限度内)。

  拥有一座房子或一块土地,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这里涉及的是社会范畴,而不是“身体”这样的自然范畴。让我们来想想一个游牧部落的情况: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暂时住在一块土地上,建造自己的帐篷或小屋,一段时间后便迁徙。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也不是公共财产——根本就不是财产,只是极有限的意义上的使用对象。渔网、长矛、斧头等工具也是同样如此。只有在使用时,这些工具才成为他们的财产。今天的某些农业合作社也类似,个人没有自己的土地,也就是说,他无权出卖土地,能耕种多久,就“拥有”多久。

  在没有私有财产概念的许多原始社会文化中,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男人与女人的关系以及婚姻制度。只要男女双方彼此相爱,彼此需要,并渴望厮守,社会便承认这是婚姻关系。当此种关系无法维持,人可以自由离开,因为对方并不是所有物。[30]

  相反,法律规定我的房子、土地、工具、妻子、孩子都是我的财产;他们属于我所有,无论我关心他们与否。事实上,我有权摧毁我的每一件财产:我可以烧毁我的房子,或者一幅画,即使它是一件独特的艺术作品。我可以随心所欲处置,不欠任何人一个解释。这是有效的合法权利,是国家赋予我的权利。

  纵观历史,有关妻子和孩童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律法屡经变迁。如今,杀死自己的妻子是一种犯罪行为,会被视为谋杀,并遭受惩罚。杀死儿童也被视为犯罪,但家长殴打孩子、不停虐待孩子却被视为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产权),除非是过于极端的行为。然而,妻子和孩童又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他们是活人,和男人一起生活,有密切接触;他需要妻子和孩子,因为他们给他带来快乐。这均是“功能性”财产的特征。

  资本是合法所有财产的极端形式。可以说,资本无异于一件工具,比如一把供主人使用的斧头。但就斧头来说,只有通过使用,它才变得有价值,即“功能性”财产。但是即使资本所有者什么都不做,他也拥有资本。即使不用来投资,资本也仍然具有价值;如果投资,他不必使用技能或做出任何相应的努力就能给他带来利润。这也同样适用于最古老的资本形式:土地。我有合法权利,我可以不做任何努力,即不需做任何事就能从土地获利。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非功能性”财产也被称为死财产。

  “死”财产或非功能性财产可以通过夺取获得,或有法律规定。但是,因为法律的执行是靠武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战利品和合法财产之间的差异只是相对的。此外,就合法财产来说,武力构成权利,因为国家通过武力(垄断式)保证个人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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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没有物质就不能生存,但是只要有满足功能需要的物质,就能活得很好,自晚期智人出现后,人类四万年上下的岁月就是这样度过的。稍后我也将论证这一点:人类只要有功能性财产和极少非功能性财产就可以健全地生活。功能性财产用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度性财产则满足非理性的需求。人必须有身体、住所、工具、武器以及船只。这些东西满足生存需要,还有满足精神需求的东西,如首饰和装饰物品——简单地说,就是艺术品和“神圣”物品以及生产这些物品的方法。如果是被个人独自占有,它们称得上是财产,但仍属于功能性财产。

  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功能性物品的数量也在增加。一个人可拥有几套西装或套裙、房子、节省劳力的机器、收音机和电视机、电唱机和录音机、书籍、网球拍、滑雪板……这些东西和原始社会的生存必需品并无不同。尽管如此,仍然会有差异。当购买物品不再是为了更好的生存、提高产出,而是成为被动接受式消费时,物品的功能就会发生变化。当拥有财产主要是因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而非生存所必需,那就和“积累财产”没有什么不同。这个说法听起来可能有点奇怪,因为“积累”和“消费”是对立的。如果我们只从表面看,这确实是如此。但从动态来看,两者共享一个基本特点:吝啬鬼以及挥霍者都是被动的、无所作为的。他们与任何东西或任何人都没有积极联系,岁月对他们没有影响,既无变化,也不成长;分别代表了一种死寂的生命。要区别拥有型财产和使用型财产,需要考虑“使用”的双重含义:被动使用(“消费者”)和主动使用(工匠、艺术家以及高级技工)。拥有功能性财产即指主动使用。

  此外,“拥有”比不劳而获多出一种功能。首先,在以财产为中心的社会,非功能性财产(死财产)会赋予所有者权力。拥有大量财产也通常意味着拥有政治强权;他看起来像伟人,因为他颇具权力;人们崇敬他的伟大,因为人们宁愿崇敬,不愿对他望而生畏。富有而有权力的人可以通过恐吓或收买来影响他人;因此,他获得了名誉(钦佩)。

  马克思对于最后一点有精当分析:

  对我来说,通过货币媒介支付(即金钱可以买到)的,那么,我就是金钱的拥有者。我自身的力量和金钱的力量同样大。金钱的数量就是我自己的财产和能力。因此我是谁、我可以做什么并非由我个人决定。我很丑,但我可以为自己买到最漂亮的女人;结果是我并不丑,因为会使别人排斥我的丑已被钱抵消。我是一个瘸子,但金钱可以为我提供二十四条腿,因此,我并不残废。我是一个臭名昭著、肆无忌惮、愚蠢透顶的人,但金钱是至高无上的,因此金钱的拥有者也是至高无上的。金钱具有最高的美德,它的拥有者也同样具有。此外,金钱免去我撒谎的麻烦,因此,我理所当然是诚实的。我很愚笨,但因为金钱是万物真正的主宰,拥有它的人怎会愚笨呢?此外,他可以为自己买到人才,那不正意味着他更具才智吗?通过金钱的力量,我可以拥有人类渴望的一切,我岂不是具备了一切能力吗?因此,难道不是我的金钱把我所有的缺陷转变成优势吗?

  如果金钱是我和人类生活之间的黏合剂,是社会和我之间的黏合剂,也就是我和自然及人类之间的黏合剂,那这岂不是黏合剂之最?因此这难道不也是通用的分离剂吗?它是真正的分离剂,也是真正的黏合剂,化合社会的力量……

  作为现存的和起作用的价值观念,金钱把一切事物都混淆、替换了,所以它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混淆和替换,是颠倒的世界,是一切自然的品质和人的品质的混淆和替换。

  虽然是个懦夫,但可以购买勇气的人是勇敢的。钱交换的不是特定的品质、特定的事物或某种人的能力,而是交换人与自然的整个客观世界。因此,从拥有者的观点出发,它可以使任何特性和任何物品互相交换,即使它们相互矛盾。它能使冰炭化为胶漆,能迫使仇敌互相亲吻。

  让我们假设人就是人,他与世界的关系是健全的。那么只能用爱交换爱,信任交换信任。如果你喜欢享受艺术,你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影响别人,你必须是那个真正能对他人有促进和鼓励作用的人。你对人和对自然界的一切关系,都必须是特定表现,和你意志的对象相符合,和你真实的个人生活相符合。如果你的爱没有唤起爱的回报,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能够表现自己是一个有爱的人,使自己成为被爱的人,那么你的爱是无力与不幸的。[31]

  上述分析可引出的结论是,传统的关于私有和公共财产(国有化或公有化)的分类是不够的,甚至会产生误导。最重要的是辨别该财产是功能性的,因此是非剥削性的,还是非功能性的,即剥削来的财产。即使财产属于国家,或者属于在工厂工作的全体工人,它可能还是属于那些控制生产的官僚,其他人都得听从。事实上,马克思和其他社会主义者从不认为应该把纯功能性的财产,如使用的物品公有化。同样,功能性财产是否该人人均等也无关紧要。这并不是一个社会主义者所关注的。实际上,关心的是财产的本质,会引发嫉妒,因此应避免不平等。

  中心问题是财产是否对一个人的活动和活跃性有进一步的加强,还是使其减弱,并进一步导致懒惰和碌碌无为。




[28] 我仍然记得自己读到《法兰克福汇报》(在方方面面都类似《纽约时报》)那篇文章时是多么震惊。1919年慕尼黑,古斯塔夫·兰道尔,德国最杰出的人类学家之一,时任短命的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号令把女人公有!

[29] 引自斯坦利·I.贝恩,《财产》,文章收录在保罗·爱德华兹编,《哲学百科全书》(纽约麦克米伦和自由出版社,1967)。

[30] 比如非洲俾格米人、穆布图人的婚姻关系。参见C.特恩布尔,《不羁的仆人,非洲俾格米人的两个世界》(伦敦,艾尔&斯波蒂伍德出版社,1965)。

[31]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转引自E.弗洛姆《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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