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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凤仙不是陈独秀的养女

郑超麟

(1988年4月12日)


  〔说明〕刊载于范用编《(现代稀见史料书系)郑超麟回忆录(下册)》,东方出版,2004年3月出版。


  近来,某些上海报刊,围绕着所谓“陈独秀遗产”(五只瓷碗),发表了几篇文章。(见《上海法苑》1987年12月号陈伟所作的《陈独秀遗产之谜》和《文汇报》1988年3月20日董纪信所作的《陈独秀五只古碗之谜》),由于陈独秀是“中国著名历史人物”(报刊文章原话,以后引号中所引的话都是报刊文章原话)的缘故,“海内外报刊一时纷纷转载了有关这一事情的报道”,闹得全世界都有人议论这件事。这种无稽的故事,本来不值得我站出来说话的。可是,这故事闹到如今的地步,这些报刊文章中又都提到我的姓名,我就有责任搞清楚这个事情的真相,拆穿这种无稽的故事,免得它贻误后人。

  这个故事的无稽之处是不胜枚举的,但它的核心却很简单,就是潘凤仙的身份问题。这些报刊文章毫无根据地称潘凤仙为“陈独秀的养女”。

  潘凤仙不是陈独秀的养女,她是潘兰珍用五十元银洋买的丫头。当时的法律禁止买丫头,但可以买养女,因此潘兰珍对人说阿凤是她的养女。(这个女孩子本名阿凤,1947年或1948年起在洪泽小学帮佣时,遇到国民党政权调查户口,学校教员才给她取名潘凤仙,大家仍叫她阿凤。)1948年,潘兰珍已经把她卖出去了(或嫁出去了),收回五十元银洋的价值,便不管她了。这就是事实。我当时完全知道。

  现在报刊文章说潘凤仙为“陈独秀的养女”,有什么根据呢?除了潘凤仙自己的话以外毫无根据,而潘凤仙为了图谋继承那五只瓷碗,是不惜捏造自己的回忆以造成她是“陈独秀的养女”的谎言的。

  潘凤仙的所谓回忆,不难证明完全出于捏造。一个人无法回忆四岁时所见所闻。姑承认潘凤仙还记得她四岁时潘兰珍带她来陈独秀家中的情景吧,但所记那里的情景完全不对。

  潘凤仙说:陈独秀家里“只有一床一柜一桌一凳,平日白天几乎只她一个人守着,她在长凳上瞭望窗下,久久等候她妈妈的到来;至于爸爸,只能在晚上见到,而且也不经常,爸爸来了,往往在灯下写呀写的,天亮就不见他人影了。”

  这完全是凭空捏造的谎言。总有人教她:你回忆陈独秀,要说他夜里写文章,白天便出外活动;他的生活是穷困的,不要把室内的陈设写得太好。她按照这个方向捏造,可是走过了头。陈独秀是穷困的,但没有穷困到这种程度;陈独秀是忙碌的,但没有忙碌到这种程度。

  幸而我还没有死,我是那几年常到陈独秀家中的少数人之一,在我1931年5月被捕以前半年多,我帮助陈独秀搬了一次家,从此只有我一个人能到陈独秀家里去,所有的人要找陈独秀,都须通过我。出卖我这案的叛徒知道此事,所以龙华司令部侦缉队首先逼迫我说出陈独秀的家,我没有说。

  陈独秀1927年从武汉回到上海,首先租住福生路(今罗浮路)一幢三层楼房子,独家居住,王若飞替他配备一套旧家具,不能显得寒碜惹人注意,却是一般中等人家的摆设,决不是什么“一床一柜一桌一凳”。他还有一只单人沙发,冬天又有烧煤块的火炉。以后搬了几次家,不独家租住整幢房子了,但室内家具还是搬了去的。他几次住的都是前楼,从窗子看下去就是天井,楼下人家用的,楼上人家都是后门出入的,从前楼窗子看不到“妈妈的到来”。陈独秀也不是只有晚上在家。他白天除了开会,谈话之外,一般在家。总之,我去他家找他,无分白天黑夜,他都在家。潘凤仙这一套捏造,骗得过别人,骗不了我。

  潘凤仙又说:“爸爸也抱她,也曾带她上过街,在她的记忆中,至今依稀可辨的,是有一回爸爸带她上街买了一顶有绒球的帽子和两斤鸡心形的罐头糖给她。”

  这话更加是捏造的了。凡熟悉陈独秀的人都知道他没有那种婆婆妈妈的性格。他到朋友家里去,朋友家里有小孩子,他从不同小孩子说话,逗小孩子玩,买东西给小孩子。自己的子女,他也不带他们上街去玩呢,何况是一个别人买来的丫头。

  潘凤仙对于陈独秀的所谓回忆,仅在这里了。凭这些回忆就能够证实潘凤仙是“陈独秀的养女”吗?

  潘凤仙自己没有说她何时离开陈独秀,但这些报刊文章替她说了。

  一篇文章说:陈独秀被捕后,潘兰珍“将她收养的那个小女孩送回南通老家托人抚养,只身前往南京监狱,探望陈独秀”。这话更是捏造。其意不过为了表明“那个小女孩”自从“收养”之后便同陈独秀住在一起直至1932年10月陈独秀被捕的时候。有什么证据吗?潘凤仙自己没有说,那么什么人说的呢,或者根据什么文件实物做出这个结论呢?文章未说。但这个捏造的用意是很明显的。光靠潘凤仙的回忆还不足证明她是“陈独秀的养女”,只好捏造潘凤仙和陈独秀共同生活了两三年来证明。即使这话属实,又怎么能够证明潘凤仙是“陈独秀的养女”呢?

  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潘凤仙是“陈独秀的养女”吗?

  反之,我却能够举出证据,否定潘凤仙是陈独秀的养女!

  潘兰珍1946年夏天从四川回到上海,先在我家住一个时期,然后去浦东另租房子居住,有时也来上海市区看我们夫妇,住在我们家中。一次,她从浦东来,大约是1947年初夏,带来一个女孩子,名叫阿凤,说是她以前买的丫头(她同我说话,总是说丫头,不说养女的),寄养在她的母亲南通乡下家里。我们安排她们二人住在我们家里,后来又安排她们二人住到我们办的洪泽小学去。阿凤在洪泽小学烧饭,潘兰珍有时照顾学校女教师的生活。(一篇文章引潘凤仙的话说“母亲时而也给学生上课”。潘兰珍是文盲,她怎能给学生上课呢?)我们夫妇从来不知道潘兰珍买了一个丫头。一天,潘兰珍告诉我们:

  “这丫头,我是那年从一个逃荒的女人买来的,用五十元银洋买来的,带到老先生家去,晚上睡在方桌子上。老先生嫌脏,叫我带走,我就把她送去南通乡下我的母亲家里了。”

  潘兰珍这几句话,我至今还记得,因为我听了这几句话就不断考虑如下的问题:与陈独秀同居的女人现在还买丫头,是否有累于陈独秀的盛名?考虑结果,我作出结论:这个女人虽与陈独秀同居,并不知道陈独秀是什么人,她又是用自己的钱买丫头,陈独秀也不许这个丫头留在自己家中,可见这件事情与陈独秀无关。

  潘兰珍没有说这个丫头在陈独秀家里住了一日,或二日,或五日,但决不会长久。那时,我常去陈独秀家,每次都看见潘兰珍,但从未看见有个小孩子住三五日,那几天恰逢我没有去看陈独秀,因此不知道这件事,这是可能的,这丫头在陈独秀家里住更多的日子,则不可能。

  潘兰珍买丫头,究竟是哪一年的事情,她没有说,但我们可以推算出来的。报刊文章说,潘凤仙“今年61岁”。姑假定这话是可信的,那么她生于1927年,她3岁时旧俗算作4岁,就是1930年,此年潘兰珍开始与陈独秀同居了,此时我也开始常去陈独秀在公平路的家及以后搬迁的家。直至1931年5月我被捕为止,我都未见陈独秀家里有什么小孩子。

  潘兰珍买丫头的事情也决不会发生于我被捕以后陈独秀被捕(1932年10月)以前,那时这个丫头已经有5岁,叫名6岁了。

  潘兰珍从来没有说过这个丫头是她和陈独秀共同领养的话。陈独秀自己有那么多的子女,他为什么还要领养一个女孩呢?

  如果是共同领养的,为什么这丫头不姓李(当时陈独秀自称姓李),不姓陈,而姓潘呢?

  这个丫头如果是陈独秀的养女,我们夫妇为什么敢把她当作佣人使唤呢?

  潘兰珍买的丫头,对外称为她的养女,这是说的通的,但决不能因为当时潘兰珍与陈独秀同居(上海人叫做“轧姘头”),就说陈独秀天然是这个丫头的“养父”,因此认为这个丫头对于陈独秀的遗产有继承权。

  有一篇报刊文章说:“除了古碗之外,不能排除陈独秀还有其他财产存在。如果如此,则潘凤仙老太太一样享有继承权。”这话未免说得过分了。

  据另一篇文章所说,“潘凤仙老太太”自己说:“我要继承的只是陈独秀遗留给我养母的五个古碗。”现在别人怂恿她:你不仅要继承这五只古碗,而且要继承陈独秀的其他财产。

  陈独秀没有财产。祖传的财产,他都不要的。陈独秀之所以为陈独秀,就是他不要财产。我们姑不说这话,姑假定陈独秀有财产,那么这个财产,连潘兰珍也没有权利要求。

  报刊文章说:“陈独秀临终前曾留下遗言:潘夫人兰珍女士今后一切自主,生活务求自立,并将那一直带在身边的五个古碗连同一部分稿费留给潘兰珍。”这话说的是事实,或基本符合事实。这话的含义是很明显的。用明白的语言说出来,就是陈独秀临终时告诉潘兰珍:你还年轻,我死之后你尽管去嫁人,不要为我守节;我今把仅有的值钱东西五个古碗送给你,酬谢你这几年服侍我的情意。潘兰珍果然按照陈独秀的遗嘱去做。那篇文章接着说:“陈独秀去世后不久,潘兰珍便和一个国民党下级军官结婚,但没有多时那人又病故了。”这话也是基本符合事实的。潘兰珍既然于陈独秀死后另嫁他人,便是从此脱离陈家了。这就是说,潘兰珍对于陈家的财产没有权利提出要求了。潘兰珍本人已无权利向陈家提出财产要求,她买的丫头潘凤仙又有什么权利向陈家提出财产要求呢?

  潘兰珍于抗战胜利后从四川回到上海来找我们时,我们不是当作“师母”招待她的,是当作过去认识的熟人招待她的。

  以上说明了潘凤仙不是陈独秀养女这个主题。

  以下附论报刊文章中关于潘凤仙报道的其他捏造之处。我只能辨明几件事实,不能每件事实都去辨明。

  文章说:“潘凤仙老太太说,她那时和母亲生活了一段时间,母女间甚为相得,母亲那时不仅喜欢她,也信任了她。”这话不符合事实。恰好在那时,潘兰珍时常骂她,打她,住在我家时也是如此。我们夫妇总是站在潘凤仙方面反对潘兰珍,惹得潘兰珍恨我们。一次,潘兰珍说:“你们这样搞,以后谁敢买丫头?”潘凤仙也恨潘兰珍,1979年10月间,她来看我们时,我谈话中说:“放在静安公墓的潘兰珍骨灰,在公墓改为公园时不知道哪里去了?”潘凤仙问答说:“管它哩,她打我骂我,我还恨她哩!”至于说潘兰珍信任潘凤仙,那更不合事实。潘凤仙所引证据是说:潘兰珍告诉她身边有五只很值钱的古碗,而且一次在我家中趁我夫妇不在家时,潘兰珍要拿出五只碗给她看,刚去拎装碗的藤篮,正要打开取碗,“忽闻室外有人,知道郑家人已返回,急急掩藏而罢”。这话的意思是要说潘凤仙始终未看见这五只碗,快要看见了,但因“郑家人”回来,怕郑家人看见碗,才把打开的藤篮盖起来。这话的意思是说:潘兰珍信任潘凤仙,要拿碗给她看,却不信任郑家的人,不让他们知道这些碗。其实潘兰珍刚从四川回到上海,就拿五只碗给我们看了,我的爱人还陪她去找古董商人,估计碗的价值。这五只碗也不是装在藤篮里,而是装在木箱内。

  今天潘凤仙口口声声说是五只古瓷碗,可是1986年她请求政府追查五只碗的下落时,说的是“五只金碗”。她的请求书尚在政府手中可以覆按。她对人说,潘兰珍告诉她是金碗。到了政府工作人员追查后通知她:不是金碗,是古瓷碗。她然后改口说是古瓷碗。不仅说她当初请求政府追查的是古瓷碗,不是金碗,而且说潘兰珍告诉她的,准备拿给她看的,也是古瓷碗不是金碗。这样的随心所欲,说起说倒,有什么价值呢?

  文章又引潘凤仙的话,说:“在郑超麟被捕之前和出狱之后,她都曾去郑家索取这五只古瓷碗,郑都说不知道碗的下落。”

  我今天还没有死,头脑还未糊涂,我可以负责地说:无论我被捕前或出狱后,潘凤仙都未曾向我问起碗的事情。被捕前,我曾听人说,潘凤仙告诉一个人:郑伯伯为什么不把潘兰珍的金碗给我呢?因为不是她本人问我,我未回答。释放后,潘凤仙来看我多次,从来未曾问起碗的事。到了我劝陈松年取回存在政府手中的五只碗的话传到她那里,她才来找我说这碗应当由她继承,那时,她早已知道碗在政府手中了。

  报刊文章还有其他不符合事实之处,我也就不多说了。

  总结起来,这个事情的本质是:陈独秀晚年,从1930年起,与一个文盲的女人同居,这女人只知道他姓李,不知道他是陈独秀,以后知道他的真名后仍旧照顾他的狱中生活和流亡中生活直至他死。这个女人在上海和陈独秀同居时曾用自己的五十元银洋买了一个四岁女孩子作丫头,美其名曰“养女”,曾带来陈独秀家中住一日,二日以至二五日,陈独秀嫌脏,这女人就把丫头送去南通乡下了,至日本投降后才从乡下回到这个女人身边。不久这个女人把这个丫头卖出去,收回相当五十元银洋的本钱,就不管了。这个丫头在陈独秀家中暂住几日时是毫无印象的,现在有意捏造不符合事实的回忆,只为的要冒充“陈独秀的养女”,希图继承陈独秀遗留的五只古瓷碗。

  我不是当事人,我是知情人。上海报刊围绕此事发表的几篇文章,既然都提到我的姓名,我便有责任说明这件事情的真相。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




感谢 先知在1917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