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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布哈林案平反的辩析
郑超麟
(1988年2月23日)
〔说明〕本文刊载于《九十年代》第220期,1988年5月出版。
今年二月四日,苏联最高法院正式宣布给一九三八年三月间审理、判决和执行的“布哈林案”平反了。这只是形式上的平反,全世界的人虽然早知道它是冤案,早已提出要求平反,而苏联当局事实上也早已给它平反了,但此次形式上的平反仍然是苏联历史上一个重大的事件,仍然能发生重大的后果。总之,这件事表明苏联的政治改革前进了一大步。
中国官方的两种新闻处理
中国的报纸登载这个新闻,却有两种不同的内容。大报登载的,是苏联外交部发布的新闻,说的是最高法院平反决定的大意,略去了被告人名单和案由等重要部份;《参考消息》登的,则是平反委员会公报的全文,其中有被告人名单,被控告的罪名,原审机关破坏法制的行为,以及此次法院审查结果所作的决定。大报所登,只能告诉我们:布哈林的冤案已经正式平反了;《参考消息》所登,则可以供我们分析此案平反的意义,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兹转录《参考消息》根据新华社五日莫斯科电所载委员会当日的《公报》全文如下:
“委员会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举行的会议上,听取了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关于苏联总检察长为所谓‘反苏右倾托洛茨基集团’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布哈林、李可夫、罗森戈尔茨、切尔诺夫、布拉诺夫、莱温、加札科夫、马克西莫夫-季可夫斯基、克留奇可夫、拉科夫斯基平反的审查结果的报告。
“一九三八年三月,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指控这些人接受敌视苏联的外国间谍机关的任务,组织了以推翻苏联社会主义的社会和国家制度为目的的间谍集团,进行了破坏、恐怖和其他活动。
“经查,对这一案件的事先调查粗暴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伪造证据,用不能允许的方法向被告人取得口供。
“苏联最高法院院长通报说: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决定:撤消军事法庭对布哈林等人的判决,由于这些人的行动没有犯罪成份,此案不成立。
“前些时候,苏联最高法院出于同样原因,已为此案的克列斯廷斯基、格里尼科、泽林斯基、伊万诺夫、别索诺夫、伊克拉莫夫、霍贾耶夫、沙兰戈维奇、祖巴列夫、普列特尼可夫恢复名誉。
“苏联检察院对与该案有关的雅戈达没提出平反。”
对《公报》译文的几点解释
在分析上面的《公报》全文以前,须作几点解释。
发表《公报》的“委员会”是十月革命七十周年以前成立的,全名为“重新研究三十年代、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初期迫害事件材料委员会”,系苏联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所成立,对政治局负责的。戈尔巴乔夫的十月革命纪念演说中提到了它,当时简称为“特别委员会”。最高法院向这个委员会作报告,也就是向政治局作报告。
中文说“平反”,俄文说“恢复名誉”,两者的意义完全是一样的,即文内说的撤消判决、宣布无罪之意。译文前面译为“平反”,后面译为“恢复名誉”,意思一样。
“对这一案件的事先调查”句,应译为“对这一案件的侦讯时”。“事先调查”就是正式开庭审判以前对被告人的审讯。这里所说的种种非法侦讯,用中国通用的话来说就是“逼、供、信”,包括严刑。
出入最大的是案名的翻译——“反苏右倾托洛茨基集团”案,使人误认为另有一个“反苏左倾托洛茨基集团”案。其实,当时斯大林并不认为托洛茨基有什么“右倾”、“左倾”之分。此案名应当译为“右派和托洛茨基联合反苏”案。原文“右派”就是指布哈林派,不是什么“右倾”。原文“右派”和“托洛茨基”之间有一个短划“—”,许多书译为“右派—托洛茨基”。至于大报登载的苏联外交部发布的新闻,则案名的翻译更错得多。那里译为“托洛茨基反社会主义右倾集团”案,那就不仅内容译错,连俄文文字也译错了。因为“右倾托洛茨基”还可在中间添加一个短划,显示是两派的联合,“托洛茨基”和“右倾”之间插入“反社会主义”字样,就无法显示两派的联合了。
一案三派,凭“口供”入罪
现在可以分析《公报》原文了。
案名的错译以及中国各报的标题,都使人觉得:这是布哈林及其一派的案,今天平反的也只是布哈林及其一派的冤案,与他派无关——案名中虽有“托洛茨基”字样,也与托洛茨基及其一派无关。不熟悉苏联党内斗争历史的中国人一定会有这种误解的。
其实,当初斯大林并不希望造成这种误解。他正要把已经被他搞臭了的托洛茨基派同尚未被他搞臭的(或尚未全臭的)布哈林派搞到一起,以加速布哈林派的臭化。
这一案,除了布哈林派、托洛茨基派之外,尚有若干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所谓“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派”。
今天,全案除雅戈达以外,二十个被告都平反了。这就是三派被告都“没有犯罪成份”了。
维辛斯基著名的《公诉状》,控告的罪名如此之重,征引的各被告的口供,其揭发自己和揭发他人又说得如此明确,为什么会如此烟消云散,以致被告的行动都“没有犯罪成份”呢?最高法院院长没有详细说。那是因为本案除了被告的口供之外没有罪证,而被告口供是斯大林通过维辛斯基,指使那些侦讯员“粗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伪造证据”,“用不能允许的方法”,从被告取来的。这些“口供”当然经不起事实的考验,也不值得逐项加以否定。即使根据事实逐项加以否定,也没有必要公之于众。中国人经过那场“文化大革命”,也已明白所谓犯人“口供”是怎么一回事了。
可惊怪的和需要解释的,倒在于如此明显的冤狱为什么到今天整整五十年之后,才能得到平反?为什么案中十个被告在此以前先后得到平反了,而另十个被告以及全案至今才得平反?此外,一九三七年的“托洛茨基平行总部”案,一九三六年的“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总部”案(此两案也是公开审判的),为什么至今尚未平反?
托洛茨基也得平反
“右派—托洛茨基联合反苏”案得到平反,而“托洛茨基平行总部”案和“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总部”案尚未得平反,其不可解释,其不合理,正如克列斯廷斯基等十人得到平反,而布哈林等十人尚未得到平反一样。三案不都是被告“口供”之外无罪证么?不都是侦讯员“粗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伪造证据”,“用不能允许的方法”,从被告取得“口供”么?
例如,维辛斯基的《公诉状》明指为托洛茨基派,并接受托洛茨基指示而进行间谍活动的被告,有克列斯廷斯基、罗森戈尔茨、拉科夫斯基、切尔诺夫、别索诺夫诸人,但克列斯廷斯基和别索诺夫在此以前就由最高法院宣布平反了,而罗森戈尔茨、拉科夫斯基、切尔诺夫尚未平反。这些人的“口供”是互相编织成网的。尤其克列斯廷斯基被指为直接秉承托洛茨基指示,主持间谍活动的人,他和别索诺夫既得平反,就可表明他们被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即他们并未做出被控的行为,那么其他的与这张网有牵连的人也就没有被控的行为,因之也就应当平反了。难道那些没有平反的人,罪名就是真的么?现在,最高法院也给拉科夫斯基、罗森戈尔茨、切尔诺夫三人平反了。可见他们迟至今日才得平反,并非因为真有罪行,而是由于别的原因。
由此可以推知:一九三六年的“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总部”案和一九三七年的“托洛茨基平行总部”案至今未得平反,也不是因为这些案的被告真有罪行,而是由于别的原因。
事实上,不是形式上,此次“右派—托洛茨基联合反苏”案得到苏联最高法院的正式平反,同时也就是“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总部”案和“托洛茨基平行总部”案得到平反。
此次“右派—托洛茨基联合反苏”案得到平反,不仅事实上而且形式上,托洛茨基派和托洛茨基本人也得到了平反,同布哈林派一样。为什么?因为——
第一,此案案名就是表明布哈林派和托洛茨基派共同受冤屈的案,不是布哈林一派受冤屈的案,现在全案平反就是两派都得到平反。第二,《公诉状》控告克列斯廷斯基、罗森戈尔茨、拉科夫斯基、切尔诺夫、别索诺夫诸人,奉托洛茨基指示,去勾结德国国防军,进行间谍活动;又控告布哈林、李可夫诸人,“遵循人民公敌托洛茨基的指示”,暗杀基洛夫、高尔基等人。这些控告,现在既已查明绝无事实,而宣布给本案所有被告(除雅戈达外)平反,那就不仅表明布哈林派无罪,而且表明本案中被指为托洛茨基派的被告也无罪,也表明托洛茨基本人并未发出那类指示,因之也无罪。
冤案出于斯大林的布置
总而言之,此案平反也就是表明:被指为托洛茨基派的被告以及托洛茨基本人,并未“接受敌视苏联的外国间谍组织的任务”,既未“组织了以推翻苏联社会主义的社会和国家制度为目的的间谍集团”,亦未“进行了破坏、恐怖和其他活动”。托洛茨基本人的行动也没有犯罪的成份。维辛斯基的《公诉状》所说,可见完全是诬陷,他说:“这些败类中首屈一指的,是这一阴谋的唆使者之一,人民公敌托洛茨基。”
至于雅戈达,被告中唯一得不到平反的人,则是罪有应得的。间谍罪他也许沾不上边,但恐怖罪则有他的份。基洛夫被暗杀时,他正任内务人民委员,即斯大林手下的特务头子。《公诉状》披露他的“口供”说:“暗杀基洛夫的准备工作,是按照阴谋中心的决定进行的。我起先是从叶努基泽那里得知的。叶努基泽告诉我:不要阻碍这一恐怖行动。我同意了。为此,我将札波罗泽兹从列宁格勒召回,指示他不要阻碍准备中的对基洛夫的这一恐怖行动。”
雅戈达的“口供”,同其他被告的“口供”一样,也是不能置信的。 我说暗杀基洛夫,有雅戈达的份,却不是根据雅戈达自己的“口供”,而是根赫鲁晓夫在苏共第二十二大上的报告。赫鲁晓夫暗示,暗杀基洛夫是斯大林布置的。如此,如果雅戈达把基洛夫的警卫队长(札波罗泽兹)召回莫斯科面授机宜的话,那就是受斯大林指使的。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感谢 先知在1917 收集、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