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王凡西 -> 谎言与真实:对于历史事实的两种态度——评彭述之    相关链接:郑超麟

不够格的辩护士

郑超麟



  去年,我批评彭述之的回忆录,文章尚未写完,忽然听说彭述之死了。我在文章末端表示惋惜。我惋惜他看不到我的批评,他不能亲自回答我的批评。但惋惜归惋惜,我知道他即使生前看到了我的批评,也不见得会回答我的。一九八一年,他写了一篇长文章“揭露”我“虚构故事”,我回答了一篇,说他“闭眼瞎说”。他却是看到了我这篇批评,他死前两年就看到了,他一个字没有回答。他怎能回答呢?因为我的批评,每项都有确凿的事实为根据,他无法否定这些事实,而是宁可默尔而息,免得继续献丑。
  是不是他认为我的批评没有价值,不值得他回答呢?也不见得。我写给朋友的私人信中写了几句对他不大恭敬的话,他看到了,本可以认为属于私人议论性质,一笑置之的。可是,他很重视我这几句不恭敬的话,不辞写出洋洋万言的文章来“揭露”我“虚构故事。”
  出于我的意料,彭述之生前没有回答或不能回答我的批评,他死后却有人代替他出来回答我了。最近,我看到了一个署名“陈振言”的人写的一篇长文章,题为《对若干争议性历史问题的探讨》,就是代替彭述之回答我的。不仅回答我对于他的《回忆录》的批评,而且回答我对于他的“揭露”的反驳。
  这是一件好事,表明我对于彭述之的批评和反驳并非浪费笔墨,并非对着荒漠叫喊。
  我仔细阅读了这篇替彭述之写的“辩护状”,觉得并不出色。它不仅没有驳倒我的任何一项批评,而且许多地方证实了我的批评,其中所作结论有许多是彭述之九泉有知不愿接受的。
  总之,这是一篇不利于被告的“辩护状”,而其作者是一个不够格的辩护士,或如上海人说的“蹩脚律师”。
  但我对这篇“辩护状”也不愿采取不屑理会的态度。

有关四大及其决议的几个问题


  “辩护状”首先把彭述之回忆录最后一节的标题,“觉悟的大会”,单独抽出来泛论:四大是不是“觉悟的大会”?于是引用《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一书有关的段落为证,说明四大比三大更左,四大“改正了中共以前的一些错误”,亦即说明彭述之回忆录称四大为“觉悟的大会”没有错。上面引来证明的那本书的段落,一字也未提到彭述之。这就是说,我们这位“辩护士”认为四大之为“觉悟大会”是可以同彭述之分开的。
  “辩护状”又引不久之前出版的《历史教学》中一篇傅尚文文章和周恩来一九四四年一篇文章为证。这两篇文章并未说四大比三大更左,四大改正以前错误的话,即并不把四大说做“觉悟的大会”却都把彭述之同四大联系起来,但都抓着“天然”二字批评彭述之的“缺点”。傅尚文文章还说四大的无产阶级领导权思想是彭述之带来的“共产国际指示的具体精神”。这就是说,对于四大,彭述之并没有什么值得夸耀的。
  其次,“辩护状”认为彭述之并未把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的理论说做是他彭述之“个人独创”或“个人发明”的,并未把四大改变过去错误路线说做是他彭述之“一己之力”。
  这是很奇怪的辩护。陈振言先生代替死去的彭述之表白谦虚的态度,好像说:四大之改正旧的错误路线,而成为“觉悟的大会”,是大家的功绩,彭述之不过尽他一份力量罢了。
  为什么要代替彭述之表白这般谦虚的态度呢?难道看出了彭述之那种伪造和狂妄的说法,在我的两篇文章的批评和揭露之下,已经站不住脚,不得不后退几步么?但这个后退后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这一点,我下面再说。现在先说,这个谦虚的说法,这个辩护的理由,彭述之九泉有知也是不会领情的,反而要向这位蹩脚律师提出抗议。例如,他要抗议:你这个蹩脚律师为什么要举出不利于我被告的证据?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的理论,是我彭述之个人提出的,郑超麟说是当时国际的理论,你不照我的话替我辩护,反而引傅尚文的文章,说这个理论是“彭述之带来的共产国际指示的具体精神”。这不是证实了郑超麟对我的控告么?
  陈振言先生特别卖力来否认彭述之对于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理论的个人独创权和个人发明权,他甚至于引用彭述之的一段话来证明彭述之“已预先答复了是他‘独创’,‘发明’的可能的非难。”
  那么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的理论,是谁“独创”,“发明”的呢?陈振言先生说:这个理论是“列宁倡导”的。——这里引的不是彭述之自己说的话,而是陈振言先生自以为体会了彭述之的意思而代替彭述之说出来的话,所以不能叫彭述之负责。
  试问陈振言先生:你在列宁哪篇文章中发现了列宁说的中国的国民革命须由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话?你试在《列宁全集》各种版本中找找看,列宁有没有说过类此的话?
  列宁确曾说过俄国的反沙皇制度的民主革命必须由俄国的无产阶级领导才能成功的话。这是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分析了俄国的社会阶级的具体状况,并结合革命实践,而作出的结论。这是列宁的独创和发明,不管列宁自己是否这样说,大家都是这样承认的。托洛茨基也是这样承认的。他不过在列宁这个结论之上添加无产阶级专政完成俄国的民主革命的论点而已。列宁是就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的。他分析了俄国的条件,作出了这个结论。他没有把这个结论扩大应用到俄国以外去。他没有把这个结论应用到英、法、德、意等国家去,因为那里的民主革命是在资产阶级领导下完成的。他曾把这个结论应用于中国么?我等待陈振言先生从《列宁全集》找出证据来给我看。
  彭述之九泉有知在这一点上也要向这位蹩脚律师提出抗议:你为什么如此轻描淡写对待我的独创和发明?你为什么说列宁已经“提倡”了中国无产阶级领导中国国民革命的理论,而我彭述之不过在莫斯科留学时“学到”,回国时现成地搬来而已?果真如此,我怎么能够把这件事情说做“我”对于中国第二次革命的“第三个贡献”呢?怎么能够说“我”“从思想上重新武装党”呢?
  我批评的是他的法文本回忆录。试看这本回忆录对此是怎么说的。
  在第四四六页,彭述之说他奉命编辑《新青年》季刊,就出一期“国民革命号”,其中的主要文章是他自己写的。他在这篇文章中,“毫不掩饰地表白了他的有关中国革命发展和成功的条件的思想;这些思想迥异于我们的‘中央’以往对同一问题所表白的思想。我在《新青年》上可不可以批评陈独秀、瞿秋白和毛泽东几个月来所表白的中国共产党的几乎正式的观点呢?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我采取如下的方法解决了它,即是:我只限于正面提出我的主张,而避免论战,避免指名批评同志”。
  在第四五二页,彭述之说他的大文写完后,就拿给陈独秀看。“我自然认为这篇文章不合于独秀的胃口,因为他的观点和我的观点距离很远。……一天过去了,二天过去了,没有听到独秀一句话。总之,这是奇怪的。三天过去了,四天,五天也过去了,仍旧没有得到独秀的一点信息。这确实是不寻常的。一个星期以后,他终于回答我了。怎样回答呢!他交给我一叠文稿,上面充满了他的笔迹,构成一篇大文章。他叫我把这篇文章同我的文章一起发表,此外不加解释,不作评论。”不用说,陈独秀被彭述之“说服”了,采取了彭述之的观点。
  在第四六五页,彭述之说到四大上讨论中国革命的阶级领导权问题时,说道:“大家知道,我期待这个讨论能得到什么结果,因为所有的人都读过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出版的《新青年》,我在其中说明了这个问题。轮到别人发表意见。陈独秀发言。从他所说,很快看出,他拿我的意见的要点作为他的意见说出来了。说的是,在中国,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起,工人阶级就必须负起革命的领导作用,接着陈独秀后面起来发言的人,很快就表明我们中间没有一个人,在这一点上,有不同于陈独秀的意见,亦即有不同于我的意见。”
  彭述之又说:“代表们不难明白,在全国复兴工人运动的问题,既是中国共产党应当解决的所有问题中最迫切的问题,也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李启汉、项英、李立三(三人都是中央工人委员会的委员)多次参加了这个问题的讨论。”
  以上所引彭述之的话,所有着重点都是我加的。这些着重点表明彭述之十分强调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的理论,是“他的”理论,是当时中国共产党任何人都未曾提出的,都不知道的;大会上陈独秀也说了这个理论,那是他事先说服的结果。既然是他专有的理论,那也就是他“独创”的或“发明”的了。
  彭述之的回忆录正是着重说明四大之所以为“觉悟的大会”完全是他个人的功绩。参加四大的代表和中共委员中惟有他一个人主张中国的国民革命须由无产阶级来领导,开会前他已把这个主张写成文章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他又说服了陈独秀,以致陈独秀在大会上说出了彭述之的主张,又根据这个主张来起草大会的政治决议案。总之,四大的“觉悟”是他彭述之使之觉悟的。
  试问这位替彭述之辩护的律师,你为什么要抹煞彭述之这个独创的对中国第二次革命的“贡献”呢?你为什么要强调四大之改变错误路线并非彭述之一己之力,而是好多人都尽过作用呢?你为什么要说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的理论是“列宁倡导”的,彭述之不过在莫斯科“学到”,不过现成地搬回中国呢?被告彭述之能够接受你这个辩护么?
  关于列宁“倡导”中国国民革命须由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理论,彭述之自己却不这样说。他的回忆录夸耀他那篇大文章时也曾提到列宁,我只能从法文转译他这段话。他说:“一九〇七年,列宁仅仅就俄国立论,宣称:无产阶级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推进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负起这个革命的领导责任,因此它就要团结小资产阶级和农民在它背后,以对抗专制政权的爪牙和‘自由派’资产阶级叛徒,好得很,今年十七年之后,我发现这几句话应用于中国更有现实的意义;特别触动我的,是我发现本世纪初年的俄国局势和今天的中国竟有如此之多的类似。”这就是说明彭述之并未认为列宁“倡导”了中国国民革命须由无产阶级领导的理论,而是他彭述之把列宁在本世纪初年专为俄国说的话引来应用于二十年代中期的中国而已。他必须预先分析了二十年代的中国局势,才能知道二者类似至何种程度。而援引列宁的教导来分析中国当前的局势,由此作出相应的结论,这就是彭述之的“独创”。
  这位律师以下一点的辩护,也是被告所不能接受的。律师承认四大的政治决议案是伍廷康起草的,但否认伍廷康出席四大会议。他说:“起草和出席可以是不同的两件事;可能没有起草决议,但却出席了四大,也可能是起草了决议,而没有出席四大。”一点不错:“起草和出席,是不同的两回事。”律师这句话是天经地义的,不容异议的。我引李维汉的话,证明伍廷康起草大会决议案。李维汉确实未曾说伍廷康出席四大。不言而喻,国际代表起草了大会决议案,总是出席了大会的,但“起草”和“出席”毕竟是两回事。律师找出这个漏洞,毕竟是尽职的。
  但这位律师仍旧是不够格的辩护士。第一,被告并不领情。彭述之坚持伍廷康没有出席四大,只为的否认四大的政治决议案是伍廷康起草的。一经承认国际代表伍廷康起草那含有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理论的决议案,那么彭述之构造起来的那个空中楼阁都垮了。原来这个理论是国际的理论,国际一面叫彭述之带回中国,以个人文章发表,一面叫自己的代表带给四大,写进四大决议案内。原来陈独秀接受的是国际的理论,代表们通过的也是国际的理论!不管伍廷康有没有参加大会,但既然决议案是他起草的,彭述之的肥皂泡就保不住了。第二,原告是举出伍廷康出席了大会的证据的。我在《彭述之闭眼瞎说》一文中引了俄国人格鲁宁一篇文章的话,说伍廷康参加了四大。被告律师可以反驳格鲁宁的证言,不能一字不提,另外找些不相干的人的证言来替被告辩护,而那些不相干的证言也没有一处明白说伍廷康未曾参加四大。
  我不明白,这位律师为什么可以承认伍廷康起草大会决议案,却不能承认伍廷康参加大会呢?难道因为彭述之说过伍廷康没有参加四大,就要千方百计替彭述之圆谎么?
  陈振言先生如果坚持替彭述之圆谎,那么我还可以另举证人,另引证言。这个证人不是别人,正是彭述之自己;这个证言正是四大闭幕之后不久彭述之写给旅莫支部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出版的《中共党史资料》第三辑发表了这个报告。我在《一本给自己涂脂抹粉的回忆录》中已经引了有关的一段话,现在再引这段话的后半段于下。彭述之历叙大会的各种提案之后,接着说:“此外,有出席国际第五次大会代表之报告,国际执行委员会代表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之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报告,列宁主义与托洛茨基主义之报告,以及大会对于列宁去世一周年纪念宣言和对于中国劳动群众宣言。”试问陈振言先生,彭述之这里说的“国际执行委员会代表”是谁呀,——如果不是伍廷康的话?对于我引的这段话熟视无睹,也是不尽职的。

共产国际为中国制定了什么路线


  只要承认四大的政治决议案是伍廷康起草的,那就得承认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的理论,是国际的理论,因之也就得确定彭述之冒领了这个理论作为他自己的理论,给他自己涂脂抹粉,以便制造对他自己的个人崇拜。李维汉的回忆则是足够的证据,证明四大的政治决议案是伍廷康起草的。
  这位辩护士拿出什么证据替他的当事人辩护呢?他有什么证据否定李维汉的回忆,即否定伍廷康起草四大政治决议案么?他承认了伍廷康起草决议案,但他说决议案不是伍廷康一人起草的,而是陈独秀,彭述之等人参加起草的。有什么证据呢?他引傅尚文的文章为证。姑不论傅尚文说无产阶级领导权思想是彭述之带来的“共产国际指示的具体精神”,只说傅尚文文章一字未提伍廷康,连伍廷康参加起草也不提。为什么相信傅尚文,而否定李维汉的作证呢?李维汉却是四大代表而且是政治决议案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名为“起草委员会”,事实上是伍廷康用俄文起草瞿秋白译成中文后再交给“起草委员会”审阅的,然后交给大会。不是彭述之回忆录说的大会先讨论好再委托陈独秀起草决议案,而是伍廷康先起草好决议案再交给大会讨论。
  为了替被告辩护,律师便在原告的发言中找岔子。此次,他拿我最近说的“从一九二三年秋起国际就已准备这条路线”的话和我一九四二年秋写的一本书中的一段话相对照,从中找出“矛盾”。他说,你过去说国际一贯主张资产阶级领导中国革命,你现在说国际要实行无产阶级领导中国革命的路线,岂非自相矛盾?这位律师闭眼不看我最近两篇文章中说的话,即我说铸币还有背面,这个理论(或路线)是以共产党加入国民党的“战略路线”(我的原话)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叫喊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不过是对中国无产阶级的安慰和欺骗。换一句话说,国际“给我们带回一个理论或路线”(我的原话)不过是战略总路线之下一个策略分路线而已,在那个总路线之下这个分路线是根本行不通的。我相隔四十年所说的话中间有什么“矛盾”可言呢?
  律师为了替当事人辩护,还引了彭述之一九二四年那篇大作的原话“现时之国民党就是因建筑在游民无产阶级如土匪军队的身上,以致不能成为革命的党。”律师引这句原话来指责我,说我批评彭述之时只引原话的前半截,而不提后半截,即不是彭述之断言国民党“不能成为革命的党”。律师指责我说:“这能算是评论彭对国民党的看法么?”
  这里又暴露出这位律师之为不够格的辩护士!他引用这段原话恰好不利于被告而有利于原告。这位律师简直不懂得“以致”二个汉字的意义!彭述之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国民党“现时”之所以“不能成为革命的党”,是因为它“建筑在游民无产阶级如土匪军队的身上”。但若“将来”,国民党如果能够改组好,“建筑在”其他社会成分(例如,“四个阶级联盟”,“多阶级”或“无产阶级”)的身上,那就能够成为“革命的党”了。
  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彭述之的大作,无论伍廷康的决议案,都只限于说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而绝口不说无产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国民革命。

建议退出国民党问题


  彭述之在“揭露”我“虚构故事”的长文中,列举了他对中国第二次革命的十项“贡献”,其中二项是说:他三月二十日事变后奉中央命令去广州同鲍罗廷商量反蒋和退出国民党;他在七月中央扩大会议上与陈独秀一起正式建议退出国民党。我曾指出,彭述之这二次主张退出国民党,除自说自话外没有证据。他引陈独秀为他作证,我则引陈独秀的《告同志书》指出陈独秀并未给他证明。这是足够的证据,因为证人是他引的,而《告同志书》又是陈独秀起草后交给他看过然后发表的。原稿如果所记不实或有遗漏,他尽可以要求改正或补充。
  如果是彭述之自己回答我的批评(他有充裕的时间回答我的批评),那么他首先就要回答:为什么他一九二九年承认陈独秀《告同志书》说的是事实,而一九八一年不承认呢?
  彭述之死了,后人要代替他回答我的批评,照样也须首先回答这个问题。
  现在,我们这位律师来代替彭述之回答我的批评了,可是他不理会我一九八一年提出的这个问题。不仅如此,他还比彭述之更进一步断言:陈独秀一九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事变后向国际建议退出国民党,并非以陈独秀“个人的”名义提出的,而是以陈独秀和彭述之二人的名义提出的,我们这位律师简直在说:陈独秀说谎。
  不错,律师的话并没有说得这样明白,但从他的“辩护状”只能得出这个结论。他责我引陈独秀《告同志书》不该只引到“发表布哈林论文”一句为止,而不引后面接着的一段重要文句。于是他引了后面的文句即陈独秀接下说:“严厉的批评中共有退出国民党的意见,说……现在又发生第三个错误——中共主张退出国民党。”这几句话怎么能算什么“重要的文句”呢?我为什么要去引呢?原来律师由这些“重要的文句”得出陈独秀说谎的结论:你陈独秀自言以“个人”的名义提出退出国民党的建议,可是布哈林说这个建议是“中共”提出的。可见这是你和其他的中央局委员共同提出的。中央局五个委员中,蔡和森在苏联,瞿秋白和张国焘二人反对退出国民党,那么剩下来就是陈独秀和彭述之二人提出的。
  看哪,这就是我们的律师的雄辩和常识!
  布哈林看见陈独秀的建议当然重视。他要表明问题重要,要著文谴责,但不愿点名,只好说是“中共”的主张了。陈独秀是总书记,不管他如何声明这是他“个人”的建议,难道把它作为全党的建议来谴责,有什么不可以呢?
  三月二十日事变以后,陈独秀当然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中央的名义派彭述之去广州准备反蒋的军事力量的,彭述之当然也同意这个行动,否则陈独秀不会派他。但中央派彭述之去广州,陈独秀明白说,其任务只是“准备独立的军事势力,和蒋介石对抗”而已,陈独秀没有一个字说起他要彭述之去同鲍罗廷商量退出国民党。如有这个任务,即使陈独秀在《告同志书》中忘记写入,彭述之看了他的原稿也会要求补入的。现在律师说:这个任务“应该是包括中共退出国民党在内”。为什么“应该是”呢?律师没有论证。只凭想当然的“应该是”是不能打赢官司的。
  律师接着引证二个资料。一个是周恩来某篇文章。律师引了一大段的话,可是这一段周恩来的话一个字也未曾说到为什么要“准备独立的军事势力”就应该退出国民党,一个字也未曾说到彭述之曾主张退出国民党。我不明白律师引这个资料有什么作用。
  另一个资料是向青的文章。向青引用李立三一九三四年的《党史报告》,其中李立三说:在讨论《整理党务案》时,“中央主张退出国民党,实行决裂;而广东则主张暂时让步,准备新的进攻。……广东党在国际指导之下始终反对中央的策略。”这里,李立三也未曾说彭述之“在广州主张退出国民党。”却是向青以李立三这几句话为根据,点出彭述之姓名,说他与陈独秀一起主张退出国民党。我们的律师便根据向青所引李立三这几句话而断言陈独秀《告同志书》所记不实(如果不是存心抹杀彭述之的“贡献”的话),而彭述之自言他在广州建议退出国民党并非自说自话了。
  事实的真相是:陈独秀那次派彭述之去广州,只付托他以“准备独立的军事势力,和蒋介石对抗”的任务。这个任务只能同鲍罗廷及少数几个人商议,不适宜于在多人的会议上讨论。这是一种密谋性质的行动,何必伴随以退出国民党这样一种合法性的建议呢?在少数人商议中既然谈不拢,在多数人会议上只好转变为接受不接受《整理党务案》的问题。所以在留下的史料中,我们只能看到《整理党务案》的争论,而看不到军事反蒋的争论。如果没有陈独秀《告同志书》,后人就不知道那时曾出现军事反蒋问题了。
  在《整理党务案》的争论中当然隐含着屈服或抵抗的问题,彭述之是反对《整理党务案》的。辩论了好多次,别人一个个主张接受了,惟有彭述之继续反对,他总是说“研究,研究”。于是鲍罗廷祭起了最后的法宝:如果不接受《党务整理案》那就必然要同国民党破裂,这是国际不许可的。这话一出,所有主张接受的人都坚定下来了。不知彭述之对于鲍罗廷这件法宝有什么反应,但可想而知,他是坚持到底反对《整理党务案》的。鲍罗廷不得已采用了与会者各个签名的办法。彭述之没有签名。
  拒绝《整理党务案》结果,多半会导致退出国民党的,但并非等于建议退出国民党。
  可是,几年之后,与会者,如李立三,回忆起来,就把接受不接受《党务整理案》的争论,转变为留在或退出国民党的争论了。
  一九二六年中期的中央扩大全会,蒙了几重烟雾,引起了许多误解。其实,此次全会本身是简单明了的。
  全会的主要目的,是共产国际接到陈独秀的退出国民党的个人建议之后,着急起来,派它的代表,久离中国的伍廷康,赶回中国。据杨云若所编《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关系记事》,伍廷康是一九二六年二月去莫斯科的,六月初才回到上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共关系问题,为了纠正中国共产党内主张脱离国民党的倾向。”这话同陈独秀《告同志书》完全符合。陈独秀说:“国际见了我的报告,一面在《真理报》上发表布哈林的论文,……一面派远东部长伍廷康到中国,矫正中共退出国民党的倾向。”六月初,即全会开会以前一个多月,陈独秀就会见了伍廷康,就知道了他此次奉的主要使命。出于服从国际纪律的本性,陈独秀怎么敢在全会上再提出退出国民党的建议呢?他在全会上讨论决议草案时只说:“中国革命有两条道路,一是由无产阶级领导,始能贯彻目的;一是资产阶级领导,必然中途背叛革命。……我们要夺取领导权。”律师此次就是引陈独秀这几句话来证明:“会议上也有提出退出国民党的建议。”真是胡扯!这不过是争取阶级领导权的话,全会上是许可说的。即使认真实行下去要导致退出国民党的结果,但这几句话本身并不等于建议退出国民党。总之,律师不能以此证明彭述之曾经在全会上与陈独秀一起“正式建议退出国民党”。
  伍廷康不许陈独秀这几句话写入决议案,也可以证明无产阶级领导国民革命的理论,是同加入国民党的战略路线水火不相容的。
  我至今未曾发现彭述之曾经“正式建议退出国民党”的可靠史料。此次律师的“辩护状”却可以向我可靠地证明彭述之从来未曾“正式建议退出国民党”。“辩护状”引瞿秋白那本以《反对彭述之主义》为副题的小册子的话,说彭述之“主张共产党员无形退出,不赞助国民党之发展。”瞿秋白在这本小册子中攻击彭述之不遗余力,如果他知道彭述之曾经“正式建议退出国民党”,例如在广州讨论《党务整理案》时,或者在七月全会上,无论是他一人提出的或同陈独秀联名提出的,那就会说彭述之主张正式退出,而不能说他主张“无形退出了”。因为退出国民党,为的是,如陈独秀说的,“始能保持自己的面目,领导群众”;又如彭述之自己说的,“以便实行独立领导群众运动的政策。”“无形退出”能够达到这个目的么?
  七月全会就是这样简单明了的。其所以蒙上几重烟雾,只因为第一,此次全会的决议案虽然斥责了陈独秀那个“个人”建议,但为了安抚陈独秀,伍廷康不得不在决议案中写几条有关保证中国共产党独立行动的空话,而这些空话也是国际领导人所不能同意的。为此,这个决议案送到莫斯科后,国际迟迟不表态,一直到次年三月快开中共五大时,国际机关报《共产国际》第十一期才发表社论斥责这个决议案,斥责的主要不是决议案主张退出国民党的意见(因为决议案已经斥责了这个意见),而是其中那几条有关保证独立行动的空话。但因只发表斥责决议案的社论,而未发表决议案本身,不过提到这个决议案,以致读者莫名其妙。此外,社论又将七月误写为“六月”了,更加使读者糊涂。
  第二,因为这个决议案严厉斥责退出国民党的观点,说“这种观点是完全不对的”,却未点出这种观点的由来,于是人们便很自然地误以为同一全会上有人主张退出国民党。殊不知,那些斥责的话并非冲着全会上的主张说的,而是冲着全会以前陈独秀“个人”向共产国际提出的建议说的。陈独秀已经不公开坚持他的“个人”建议了,但这个“完全不对的观点”,这个有害的倾向,仍旧存在,非用全会的决议案来严厉斥责不可,这不是无的放矢,这是事先预防,防止托洛茨基反对派的思想在中国共产党内得到共鸣。
  以上两种误会交互作用,又造成第三种误会,即误以为中共中央既开了七月全会,又开了六月全会;六月全会通过了退出国民党的决议案,然后,七月全会撤销这个决议案,并严厉斥责之。
  托洛茨基看了《共产国际》第十一期的社论之后,也将七月全会误为六月全会,也误以为中共中央曾决议退出国民党,而且著文称赞这个决议案。
  彭述之会钻空子。他看见了托洛茨基称赞中共中央退出国民党的建议,便在他替英文版《托洛茨基论中国革命》一书所作的长序中(很抱歉,我还未曾拜读这个长序,以下所说是从别人文章转引来的)毫不知耻地说:“托洛茨基提及的中共中央六月全会的决议便是陈独秀与彭述之二人的决议;它又向七月全会提出,全会同意提交共产国际考虑。”(见该书第五十五页——这也是转引来的)看哪,为了培养对自己的个人崇拜,彭述之居然把乌有的“六月全会”所通过的乌有的“决议”,冒领下来,记在自己的功劳簿上!后来,在许多证据之下,他不能坚持确实有“六月全会”,确实有那个“决议”了,于是到了一九八一年“揭露”我的“虚构故事”的时候,他就不敢再提“六月全会”及其“决议”,只提“七月全会”,但仍不放弃他的“决议”。试想,他这种放弃一半,保留一半的话,还值得认真对待么?
  可是,我们的律师仍旧坚持在七月全会问题上替彭述之辩护,坚持彭述之同陈独秀一起提出退出国民党的建议,结果全会同意提交国际考虑。他除了彭述之自己的话外举不出证据来,只好乱扯。一时说陈独秀《告同志书》说的“我们”是包含彭述之在内的;一时说,上海暴动时,陈独秀,彭述之,罗亦农三人一致主张“战胜蒋介石的军事势力”便是主张退出国民党;一时又说,否认七月全会有过退出国民党的建议,“这几乎等于否认会议曾经通过这个问题的决议”,而且责我不该“不说出这个决议的名称”等等。如此蹩脚的辩护术,难道值得我认真对待么?

彭述之曾否任旅莫支部书记


  我们的律师在旅莫支部书记问题上也要替彭述之的涂脂抹粉作辩护。彭述之在他的《回忆录》中自吹从一九二一年秋旅莫支部成立时起,就是他当书记,一直做到他一九二四年秋回国的时候,中间没有间断,他也未提支部有其他的领导人。我列举了当时几个旅莫支部成员留下的文字,证明旅莫支部书记是罗觉,不是彭述之。我们的律师反驳我,说他找到了证据,证明彭述之曾做旅莫支部书记。
  试看他找到了什么证据。
  原来,他找到了的,是今天的党史工作者五个人合写的一篇刘伯坚烈士的传纪,其中提到旅莫支部。他引了一段原文,大意说:旅莫支部的第一任书记(当时名干事长),是刘少奇;一九二二年刘少奇回国后,支部“暂时”由彭述之,罗亦农负责。只是这样一段话作为“证据”。
  但在这段话中,没有一个字提到彭述之曾作旅莫支部书记,这怎么能够说是反驳我呢?反而证实了我的话,即旅莫支部成立时第一任书记并非彭述之。
  律师好像抓着稻草一样武断说:他引的那段文字中所说的“负责”就是做书记(他假装不知道这个常识,即书记固然是支部负责人,但支部负责人并非个个是书记),而且进一步说,支部是由彭述之,罗亦农负责,就是由彭述之,罗亦农二人轮流做书记,而彭名在罗名之前也是表示彭先做书记,罗后做书记。
  律师又抓着我的话做稻草来证明彭述之做过旅莫支部书记,因为我说过一九二三年彭述之曾主持一次旅莫支部大会,回国前夕又曾主持一次旅莫支部大会。律师武断说:主持支部大会就是支部书记(他假装不知道这个常识,即凡支部委员,支部负责人,都可以主持支部大会)。
  对于这种“辩护”,我们应当说什么话呢?
  其实,彭述之九泉有知也不会领情的。他要向他的辩护士提出抗议。他打扮着做一贯的书记,而律师则证明开头是刘少奇做书记,中间是罗亦农做书记,彭述之只有一段时间做旅莫支部书记。这就是说,律师把他的当事人脸上的脂粉大部分洗去了,只留下一块挂在那里,多么难看!试想,彭述之能够领情么?

彭述之是否“王明以前的王明”?


  我们的律师竭力否认彭述之是中国共产党内“王明以前的王明”。他列举彭述之和王明两人之间不同之点来替彭述之辩护。他说,王明上台后事事依从斯大林,彭述之上台后并未事事依从国际;王明不是靠自己的努力爬上台的,彭述之则是靠自己的努力爬上台的。接着他列举彭述之的努力:回国以前做了旅莫支部书记,被推举为出席四大代表,又被任命为出席共产国际五大的中国代表团一个成员;回国后又以其理论提出重要建议,发表有影响文章。
  其实,我说彭述之是王明,用的是“类比法”,只适用于两人的共同点而不适用于两人的差别点。我又明白说出两人的共同点是什么。这就是说:两人当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都是靠国际撑腰的,都是国际硬塞给中共中央的。至于当上领导人后是不是完全依从撑腰的人,那并不能改变靠撑腰上台的事实;上台前个人的职务不同,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
  律师硬说彭述之的中央委员,是四大选举的,四大以前他不是中央委员。律师说我只引瞿秋白的一句话为证,而这句话不能作证。
  律师为什么能说这话呢?我引瞿秋白这句话为证之外,还引彭述之自己说的他答应周恩来要把邓颖超从天津调去广州工作的话为证,我又引张伯简告诉我彭述之已经做了中央宣传部长的话为证,我又引亲见彭述之召集邓中夏来他的房间训话的事实为证。正因为尽人皆知,他一回国就做了中央委员,宣传部长,所以他的回忆录中蓄意不提,就使人想到他心里有愧,就添加了一个证据。一个人,各方面证实他昨夜在赌场通宵赌钱,次日一字不说,人家问他也坚决否认,不是又一次证实了别人所知道的事情么?
  律师又在瞿秋白说的话和我说的话中找矛盾。他说瞿秋白说那时彭述之还不是中央委员,而我说彭述之那时已经是中央委员了。真是蹩脚的律师!难道瞿秋白说:“坐在中央”的话仅仅是说彭述之“列席”中央会议,而不是说彭述之那时尚未正式当选已经履行中央委员的职权么?我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在一国共产党内,中央派遣一个干事去作省委书记或委员,在全省代表大会未曾正式选举以前,这个干部已经履行职权了。这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国际对于各国的党,那时尚未采取这个办法,至少对于中国共产党尚未采取这个办法。四大以前的中央委员都是在国内作出成绩,有了功绩,由大会选举出来的。彭述之是第一个由国际硬塞给的中央委员。王明则是第二个。

不断革命论还是革命阶段论?


  彭述之一九二四年说的不断革命论,我是从他的法文《回忆录》译出来的,现在我们的律师则从汉语原文抄录下来。不嫌重复,我也照抄汉语原文如下:
  中国工人阶级打倒外国帝国主义与本国封建军阀,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之第一个步骤,是中国工人阶级走到无产阶级革命必经之路,……可是,同时,中国工人阶级的使命绝不限于国民革命,绝不限于消灭帝国主义与军阀,它自有它更伟大的使命,最终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所以它一方面须极力领导国民革命,推动国民革命到底;另一方面又须准备将来之无产阶级革命。
  我们的律师又引我一九四二年写的一本书中所说的不断革命论的一段话,来同彭述之的话相对照。既然要相对照,我也只好把我的话照抄一遍,如下:
  俄国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之间将是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革命将是从民主革命之中生长出来的,而且非走上社会主义革命道路,俄国民主革命本身也不能完成。二个革命之间不能隔着一个长时期的民主时代。
  一九一七年革命的进行,恰恰合于托洛茨基多年所预想的。落后的俄国资产阶级革命果真不能停止于资产阶级民主阶段,而必然不间断地发展下去,以致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了。
  我们的律师把我这段话拿来同彭述之那段话相对照,也请读者比较一下这二段话“是否有根本上的不同”。我们的律师,对照之后,比较之后,得到什么结论呢?他说:“笔者的看法是否定的。”这话就是说:彭述之说的和我说的,“没有根本上的不同“!
  我想不到我们这位律师竟不仅是蹩脚的,而且是低能的!
  一个人说:无产阶级革命必须一方面“推动国民革命到底”,而另一方面,即当它“推动国民革命到底”的同时,只须“准备将来之无产阶级革命”。这就是说,当国民革命未曾推动到底以前,只能“准备”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到国民革命推动到底以后,才可以去进行无产阶级革命!
  另一个人则从不说“推动到底”一类的话,反而强调非走上社会主义革命道路,民主革命本身就无法完成,即无法“推动到底”。
  这二个人说的话竟没有什么“根本上不同”么?真是高明的大律师的见识!
  汉语“推动到底”四个字的意思,就是“推动到底”。在法文《回忆录》中,此四字译为aller jusqu au bout ,就是这个意思。这个大律师觉悟到彭述之此四字说错了,但要替他辩护,于是说:所谓“推动到底”,照他了解就是“必须经过”之意,郑超麟了解为“推动到底”,则是错误的。这也是大律师的高明见识。

搞个人崇拜问题


  彭述之搞个人崇拜,搞对他自己的个人崇拜,如果需要证明,那么我的两篇文章处处都是证明,我的批评项项都有“确凿证据”。大律师说,我的批评已经给他“引用的资料所反驳”。他反驳了什么?难道把“负责人”硬解为“书记”,就算反驳了我么?
  大律师引用我拿彭述之同斯大林对比的话,又采用了上面我拿彭述之同王明对比时他用过的方法来反驳我,即强调彭述之和斯大林之间的差别点,而抹煞共同点。共同点就是二人都搞个人崇拜。凡是搞个人崇拜的,都可以同斯大林对比,不管各人有什么差别点。但我同时仍未忘记说明“同斯大林比较起来,彭述之是渺小的。”“斯大林叫别人吹捧自己,彭述之则自己吹捧自己。”如果说二人间有差别点,首先要指出的就是这些差别点。彭述之是斯大林的漫画。
  大律师遇着无法反驳我的批评时,最后一张牌就是委之于彭述之年老忘记。他说,“这一类错误发生在任何老年人身上都是难免的,甚至是无可避免的。”他叫我不应对彭述之“求全苛责”,不应说“不是年老记错,而是蓄意伪造”。他问我有什么确凿证据证明是蓄意伪造,而非年老记错呢?他说,他“看不到这种证明或说明”。
  够格的辩护士应当细看原告提出的理由,然后能够替被告辩护。我上面已经几次指出他没有看清楚我的二篇文章。这里,我又要引他去看我的文章。
  我在《一本给自己涂脂抹粉的回忆录》中,都是先举确凿的事实,然后得出结论“不是年老记错,而是蓄意伪造”。
  第一处在他的家庭出身问题上,他并未忘记他家是铜锣村中“既有财产,又很文化”的三家之一;他也未忘记同村“最大数居民”只能依靠富农和地主雇用过生活。他的《回忆录》写了这些,但仍旧要说他的家是“真正农民的大家庭”。这是“年老记错”么?
  第二处在旅莫支部书记问题上。这个问题上面已经详说了。他虚构了一个从支部成立直至他回国都是他一人当书记的故事。他在《回忆录》中绘声绘影如何成立支部,如何大家选他当书记,他又如何领导支部,等等。这也是“年老记错”么?
  第三处在他拥护加入国民党路线的问题上,他后来自命为多次建议退出国民党,不管是否事实,他总不应当忘记了当初对加入国民党路线采取什么立场。他讳言当初的立场,也是“年老记错”么?
  第四处在王明以前的王明问题上。他在《回忆录》中关于怎样回国的事情,关于回国后的活动,关于当时形势的分析,都写得很详细,惟独讳言他在四大以前就已“坐”在中央的事实,也是“年老记错”么?
  第五处在四大政治决议案问题上。他在《回忆录》中详细写了四大经过,参加代表,各种问题的讨论,决议案的起草,惟独讳言伍廷康,瞿秋白出席四大。这也是“年老记错”么?
  第六处在否认瞿秋白参加四大问题上。他在《回忆录》中特辟专节,从第三七九页到第三八六页共六页,标题就叫做《瞿秋白的失势》。其中详细写出瞿秋白的活动,特别是一九二四年秋天的活动。他记得这一切,却偏偏忘记了瞿秋白参加四大的事情。世间有这个道理吗?
  我只有这六处说了彭述之“不是年老记错,而是蓄意伪造”的话,试问我哪一处是没有拿出确凿证据的?

要客观评论,不要武断


  这篇“辩护状”的最后一节竟是教训我的话。
  第一,他教训我不应该“武断”。他说我批评彭述之诸点,由他这篇文章所反驳的看来,是“武断”的。
  我不知道,他究竟反驳了什么!他是否驳倒了我的哪怕只有一项的批评!
  第二,他教训我不应该给读者一种印象,仿佛“彭述之在历史上毫无贡献,一无是处,卑鄙无耻。……”
  这几句话是律师替我说的,但我可以承认。其实,我不仅要给读者这个印象,而且我已经这样明白说了。
  第三,他教训我不应该抹煞彭述之“那五年”的贡献,不应该把彭述之被迫列举的十项贡献时,讥之为“丑表功”,而且只否定了其中四项,而置其他六项不去理会。总之,不应该“全盘否定”彭述之。
  我确实是“全盘否定”彭述之。因为已经有一批人正在“全盘肯定”彭述之,不仅把彭述之自己涂抹上去的脂粉都保留下来,而且把他自己没有涂抹的地方也给涂抹上了。彭述之有什么优点,有什么贡献,有什么“是处”,别人会说的,不劳我越俎代庖。至于他自己列举的那十项贡献,我的文章只否定了四项,不到半数,但以后我找到新的材料,又否定了二项,已过半数了。这二项的否定,读者以后有机会看的。尚剩四项,只因我不愿武断,须待找到材料,再去否定。最近看见双山一篇文章,否定了一项。剩下来的三项是:他主张上海工人学习彼得格勒工人榜样准备武装暴动;他在北京工作时抵制了中央的暴动命令;他在上海赋闲期间对中央采取了批评态度。这三项,即使都是事实,怎么算得上对革命的什么“贡献”呢?
  我回答得太长了。我好像不是同律师辩论,而是教小学生认字,教小学生以生活常识,心情很不愉快。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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