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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罪恶与个人罪恶

王独清

(1920年8月1日)


  〔说明〕本文最初刊载于《旅欧周刊》第38、39号,1920年7月31日、8月7日出版。经作者修改后刊载于1920年9月13日《时事新报·学灯》。


  这是我到了欧洲的第一篇文字,是在《旅欧周刊》上发表的。过后我总觉得这篇文字在这不开放的社会是非常重要,所以就录出来,寄给我的朋友李石岑先生,作为讨论的一种数据罢。

一九二〇,八,一,独清记于法国蒙达尔。


  为甚么个人要有罪恶?都是社会造成的,社会就是多数的个人,个人底“学术”“事业”,完全是受这多数人底支配,换话来说:就是个人要赖这多数人生存的。所以他的好坏,差不多可以说是从这多数人底暗示。多数人既对于个人操这样大的权柄,岂不是“成全人才”“摧残人才”“救青年”“害青年”这些事,都要负完全责任吗?若可以承认“摧残人才”与“害青年”是应该做的事;或是不重大的事;当然没有可说的了。若有一二分的不应该;或不至于仅一二分的不重大;当然还有讨论底必要。这就是我做这篇的前提。

  凡一个人底际遇,大半由环境底压迫来的。各个人底环境,当然不能相同,因这个“不能相同”之间,便有特别的情形出现;既是特别的情形,自然不一定是多数人都经历过的。因而就起了“骇怪”底心理。我相信一个人所亲临的地位,决不能如多数人所推测的那样简单;然也决不能如多数人所想象的那样复杂;我更相信凡是一个人,都有“自爱心”,而且是不让于他人的。不过因为环境底牵系;所处的地位底困难;没有正确的表示。况且因为是特别情形的原故,多数人对他先怀了成见,即准有甚么表示,未必便能相信。这就是由“骇怪”而转为“怀疑”。从此他的行为,都在可鄙之列,最后发生的事实,便是“毁谤”了。及至流言蜚语一倡,这个人的人格丧失;名誉破裂;“学术”“事业”自然是完了。这算不算是社会底罪恶呢?因为有这样社会底罪恶,便造出个人底罪恶来。大可分为二端:

  (一)堕落 凡人既是受环境底压迫,而且还有“自爱心”,他的际遇,当然没有堕落底痕迹存乎其间。皆因社会不能谅解,要诬他为堕落,若这个人的意志不是坚强,必定想自己既为人所指摘,终是难洗除了,不若且求目前底適意。那肆无忌惮的种种恶行为,都从此做了出来。这是个人本不想坏,社会逼的使他坏。

  (二)自杀 这个比较的要高一等。他是觉得自己受了冤抑,既不屑因人之是非为转移,改变本来底操守;更不屑琐碎的向人表白,强求人以谅解;便愤然自决,脱除这等烦恼的生活。这是个人本不想死,社会催的叫他死。

  以上二种,第一不待说是罪恶了。第二虽然比较的纯洁,然据人生底定义来判断,自杀也是不应该的。费失得(Fiiohte)曾说:“人有生存底义务,自杀所以为不道德,就是想免了义务。”这话说得很透彻,所以严格的批评,自杀也不能不算罪恶。不过堕落是积极的罪恶,自杀是消极的罪恶。但造成这等罪恶的,我们都要承认他是“摧残”,是“害”。

  我说的太全称肯定了,必定要有人来质问个人底际遇,岂都尽是如上所说的吗?难道就没有未经多数人“毁谤”底时候不曾堕落的吗?这话固然不错,但我以为上所说的情形,必定不少。我并不是说人人都是这样的,不过我们既生存于社会,这种情形,应该切实研究,果是遇见一个人发生甚么事故,应当详细的考察,是否有不得已的原因;是否没有堕落的痕迹存乎其间;若真不可原谅,当然要下严厉的攻击;果如以上所说的情形,就非拿出“成全”与“救”底志愿不可。我最痛恨的我们不能“成全人才”“救青年”,已是问心不过了,若再去“摧残人才”“害青年”,试问于心何忍!我因要定我这篇研究的结论,便提出两层意思,权作我们处于这等社会应定的方针。

  我若遇见一个人发生事故,当劝导与我处于同等地位的多数人,共下详细的观察,不要冒失的毁谤,作“摧残人才”“害青年”底罪人。

  我若不幸而发生事故,无论多数人怎样毁谤,总要拿出毅力,坚持到底,不要堕落;不要自杀;使他人有“摧残人才”“害青年”底罪名。



感谢 先知在1917 收集、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