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泰德·格兰特

工人国际联盟宪法

泰德·格兰特

(1942年8月)


  写作时间:1942年8月
  出处:1942年册子(无截图)
  翻译:汉文成留侯 校对:汉文成留侯


  第1条 名称:
  工人国际联盟(第四国际)。
  第2条 目标:
  工人国际联盟旨在组织工人阶级,建立工人政府(无产阶级专政),以终结当前资本主义对土地及生产财富手段的所有制,并以此代之以生产手段的共同所有制和工人控制。
  第3条 会员资格:
  1.任何接受工人国际联盟原则和章程,并在地方、地区和全国组织的指导下参与其活动的人均可成为该组织的会员。
  2.入会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或按照中央委员会指示的方式提交,并须经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3.申请经地方多数会员通过后,将提交地区委员会批准或否决,并进一步提交中央委员会录入党籍名册。
  4.在无工人国际联盟地方组织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地区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申请入会。
  5.经地区委员会接受的申请者为期三个月的预备会员,期满后由地区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接纳为正式会员、延长试用期或将其除名。
  6.预备会员可在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前被提前接纳为正式会员或被开除。
  7.试用会员可就任何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且不得担任组织官员或地区委员会成员。
  第4条 地方组织:
  1.工人国际联盟的基本单位是“地方组织”,由不少于五人的行业或区域小组组成。地方组织成员数超过30人时,地区委员会有权将其分为多个地方组织。
  2.每个地方组织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季度选举一次官员,并按照《会议常规指南》处理事务。
  3.每个地方组织在章程范围内,有权按照成员意愿处理自身事务和程序。
  4.地方组织应选举不少于三人的委员会(如有必要),以便处理组织事务。
  5.地方组织应根据成员和财务状况,获取必要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以开展组织业务。
  第5条 地区委员会:
  1.地区委员会应在以下地区设立:伦敦、中部地区、约克郡、兰开夏和英格兰西北地区、英格兰北部和东北地区、苏格兰、威尔士;或由全国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地区,并由所在地区的地方组织派代表组成。大型独立地方组织可向中央委员会申请享有与地区委员会相同的权利。
  2.地区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个地方组织的代表组成,任命所有地区官员,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地区委员会负责指导地区内所有地方活动,有权在章程范围内,按照委员会意愿决定程序和事务。
  第6条 全国代表大会:
  1.全国代表大会由地方组织、地区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是工人国际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2.每个地方组织可按照每20名或不足20名成员选派1名代表的标准,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并按代表人数分摊旅费。
  3.有不少于五个地方组织的地区委员会可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并分摊旅费。
  4.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5.成员需完成六个月的正式会员资格,方有资格当选为大会代表。
  6.如果地方组织没有符合资格的代表,或希望派遣不符合资格的代表参加大会,可向中央委员会特别申请,由其授予投票和/或发言权。
  7.地方组织和地区委员会有权向大会提交决议提案;中央委员会的提案须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两个月提交给会员;最终提案及中央委员会报告须在大会前至少三周提交给会员。
  8.大会须由大会选举的会议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表决:
  大会不承认对代表的任何强制性授权。所有代表应以自由投票参与大会。
  大会决议:
  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7条 中央委员会:
  1.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有权力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
  2.中央委员会应选举一个政治和组织局以执行其活动,并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3.政治局应长期运作,由中央委员会的全职和伦敦成员组成,在总部运作,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拥有全国代表大会的全部权力。
  第8条 全国理事会:
  1.全国理事会由中央委员会及每个地区委员会的代表组成,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2.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全国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并负责保持全国成员与中央委员会之间的密切联系。
  第9条 特别代表大会:
  特别代表大会与年度大会具有相同权力,可由中央委员会或全国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召集。
  第10条 章程修订:
  章程修订可在全国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后采纳。
  第11条 特别权力:
  在紧急情况下,章程暂停执行,所有权力将移交给中央委员会或其设立的相关委员会。
  第12条 会员缴费:
  会费:
  工人国际联盟会员的最低会费为每周1先令,分为三部分:6便士由地方财务负责人于每月1日上缴中央委员会;4便士留作地方经费;2便士于每月1日上缴地区委员会。
  1.会费拖欠两个月的会员,在收到欠费通知后仍未缴纳,将被视为脱离组织,除非向地区委员会特别申请重新考虑。
  2.地区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有权根据特别申请调整会员的会费。
  3.会费拖欠两个月的地方组织,在收到通知后将被中央委员会视为暂停。
  4.会费未完全缴纳的会员不得当选为任何会议或委员会的代表。
  5.地方组织、地区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有权在章程范围内向会员征收特别会费。
  6.地方组织和地区委员会应根据《地方常规指南》每季度发布财务报表。
  7.中央委员会应向每届全国代表大会发布财务报表。
  第13条 民主权利与纪律:
  1.任何机构的多数决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2.在协作执行多数决定的同时,所有少数派有权在组织内部表达异议,向会员传阅表达这些意见的材料,并向更高级别机构对任何决定提出申诉。中央委员会应维护理论或内部讨论刊物,作为表达此类异议的媒介,并在收到讨论材料后的21天内发布。
  3.全国代表大会应定义任何讨论的界限。
  4.对任何违反纪律或有损工人国际联盟和工人阶级利益的行为,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可采取包括警告、降为预备会员、暂停会员资格及开除在内的纪律措施。
  5.对任何会员的指控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将副本提供给被指控者;此类指控由地方组织在被指控会员受邀参加的会议上审议,并由地方组织提出建议,交地区委员会处理。
  6.任何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有权向上一级机构或年度代表大会上诉,但在此期间,纪律处分仍然有效。
  第14条:
  所有接受工人国际联盟原则和章程的人均致力于实现其目标,并需加入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实现这些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