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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宪草修正案”的态度
作者:群音〔陈碧兰〕 来源:《青年与妇女》1946年第9期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已经由政府当局提出,经立法院通过,且由中央社将全文发表出来,拟将提出国民大会,以为制宪之蓝本。
制定宪法,本为我国所急切需要。我国现时正处于“目无法纪”的野蛮状态之中,以致握有特权的人们毫无顾忌,任意鱼肉人民,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造成无数畸形和悲惨的现象!这种情形,当然需要一个合理的民主宪法来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与幸福。但制定这样的宪法,一定要经过民主的方式产生出来,就是说,要由普选全权的国民大会制定出来,才能代表民众的利益和要求。这次政府所召开的国民大会,显然只是一党所包办的,根本不能称为国民大会。以这样的国大,来制定宪法,或通过宪法,根本就不合乎民主的原则。在一党包办之下所拟成的宪法草案,当然只能代表该党的利益,不能代表民众的意志和要求,其不民主是很显然的。
我们读完全部“宪草”之后,觉得其中的不民主和矛盾甚多,表面上虽有些民主的装潢,但实质上根本就不合乎民主。在这篇短文里,我们不能详细加以批评,而只就其最主要的分述如下:
首先,当我们看到第一章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时,第一个印象就感觉到它好像是一个“党纲”,而不像“宪法”,使我们发生“不相信三民主义就无资格做国民”的感想!无怪乎本年十月十五日当宪草提交立法院审议时,某立法委员说出“相信我们的主义,才能做我们的国民”这样顽强的话哩(见大公报社评引语)!
其次,在第二章十四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而无一字提及思想自由,这显然包含着除信仰宗教外,信仰别的主义或思想就不自由了。在民主的国家,人民是应有思想、信仰的自由权利的,为何独有宗教才值得人们重视呢?
此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急待解决的土地问题,在宪草中没有明文规定,只提出一句空洞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而无具体规定怎样使“耕者有其田”的办法;同时,宪草一面含糊的说“耕者有其田”;一面却又明定的说“保护私人财富”,这不是很矛盾吗?可见“耕者有其田”不过是一个漂亮的标语;而“保护私人财富”才是它的真义哩!
总之,这个宪草修正案,无论从其基本立场及其所规定的法则,从国家的定名到信仰、选举、国民大会以及中央机构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等等看来,除了一些民主的幌子外,都显得极不民主。然而,在一党包办之下,也只能产生这样的宪草。要创制真正民主的保护全体人民的宪法,先决的条件是:要由人民起来召集普选全权的国民大会,由人民选出真能代表民意的代表来制定来通过,才能制成保护人民的民主宪法;也只有这样的机构,才能切实执行,不会成为纸上空文或永不兑现的空头支票;我们必须为争取实现普选全权的国民大会和真正的民主宪法而奋斗!
(群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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