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机关报《劳动周刊》(1921) -> 第11号(1921年10月29日)

〔来件〕

衙前农民协会章程(续第九期)



  第一条 本村农民,基于本村农业生产者还租的利害关系,求得勤朴的生存条件。

  第二条 凡本村亲自下气力耕种土地的,都得加入本会,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与田主地主立于对抗地位。

  第四条 凡生产工人及社会主义运动者,本会都认为极良好的朋友,遇必要时,本会对于他们底团体或个人,应当尽本会能力所及,加以扶助。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基于会员全体;由大会选举委员六人,为本会委员。又由委员六人中互选,选出议事委员三人,执行委员三人。
  委员一年一任,只得连任一次。
  执行委员,掌管本会名册及登记簿,执行由大会及议事会议决事件;并连络别村与本村同性质的团体。
  议事委员会,议决关于大会所交议及会员三人以上所提议之事件。凡有利益于本会的事项,议事委员有考查提议的责任。凡本会会员有私人是非的争执,双方得报告议事委员,由议事委员调处和解:倘有过于严重的争执,由全部委员,开会审议解决。
  大会召集,由会员五分之一或议事委员会之主张召集大会。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月纳会费铜元□枚。每月一号交由执行委员存贮应用。

  第七条 本会会员,将每年农作所得成数,分春举、秋收两期,报告执行委员登记。

  第八条 本会会员,每年完纳租息的成数,由大会议决公布。租息成数,以收成及会员平均的消费所剩余的作标准。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因依照本会大会议决的纳租成数被田主地主起佃者,本会有维持失业会员的责任。如有因上项情事被田主地主送租者,本会全体会员皆为被告人。

  第十条 会员不得违反本会底决议案。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反本会决议案及有不利益于本会的行为者,除名。

  第十二条 两村以上的农民协会,得组织农民协会联合会。

  第十三条  凡是关于两村以上的农民利密关系发生时,随时可由联合会协议议决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大会议决,大会能随时以多数同意修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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