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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匈牙利工人代表会(摘译)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集会和示威游行的法令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第1款庄严宣布,为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为了在目前的紧急局势下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行使宪法保障的集会自由;并且为了使劳动人民的集会自由不受不负责任的、目无法纪的分子干扰,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特此颁布以下法令:
第一条
自本法令颁布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开集会或游行必须事先取得许可。
第二条
在举行公开集会或游行之前,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布达佩斯、各州或各自治城镇的警察局申请许可。
第三条
集会或游行的组织者必须保证集会和游行井然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相关的警察部门如果认为集会和游行可能危害法律与秩序,可拒绝批准。
第五条
1、凡是未经许可发动、组织或指挥公开集会或游行的,均为犯罪,未触犯重刑的,可判处六个月到五年徒刑。
2、凡是明知集会或游行未获得批准仍然参加的,或在当局要求离开集会或游行之后仍然拒绝离开的,均为犯罪,可判处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人民共和国主席团主席 多比·伊什特万
人民共和国主席团书记 克里什托夫·伊什特万
《人民自由报》,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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