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三册(1927) 关于第六次全党代表大会之决议 (一)第六次全党代表大会决于一九二八年三月初至三月半之间召集。 (二)大会会期和地点,由中央常委决定,中央常委应只通知各省被选的代表。 (三)第六次大会的代表选举法如下: 一、各省党部得选举有表决权的代表。代表应由各省党部代表大会选出,如因秘密组织的环境关系,不能开代表大会,则由各省委全体会议派出代表,然而应当尽可能由扩大的省委全体会议选派。 二、各省党部派选代表以五百党员选出一代表为标准,五百人以下的党部,亦得选一有表决权的代表;无表决权的代表各省党部亦得选派,何必行中央的同意。 三、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如果没有被某一省党部选为代表,因而无表决权,则可以无表决权的参加大会。 四、共产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得派五人出席大会。 五、出席大会代表必须入党一年以上的方能当选 (四)第六次大会的议事程序现在大致相定如下:一、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代表报告国际状况与共产国际的任务及策略。 二、中央的政治与党务报告。 三、中国革命过去的分析及将来之前途与党的任务及策略。 四、土地问题党纲。 五、革命的工会之任务。 六、党的组织任务。 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作。 八、选举中央委员及出席第六次共产国际大会代表团。 (五)各省党部代表会议的日期及议事程序,由各省省委决定之,函知中央。但是各省党部会议,至迟当在第六次全党大会两星期以前。各省党部会议时,应当将大会议事程序中的议案,择要先行讨论,中央当在全党大会以前一个月将大会议决案的重要草案送到各省。 根据一九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版的《中央通信》第十三期刊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