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终结决定书
籍贯 东京都本所区向岛请地九十九番地
住址 同 都葛饰区本田原町一百〇一番地 宫本常佳宅 排字工
白 石 光 雄
现年三十三岁
对违反治安维持法的上述人物的预审决定如下:
正文
本文件交付横滨地方法院,用于公审
案由
被告人幼时失去双亲,大正十四年三月,经叔父白石三郎同意,从枥木县上都贺郡鹿沼町鹿沼寻常高等国民学校初等科第六学年毕业,同年四月,到当时经营印刷业的小舅有松勇(东京都本所区横川町三十六番地)身边帮工,同时就读于东京府立第三中学夜间部。昭和三年二月,被告人在第三学年辍学,昭和十年一月,有松勇的印刷业因经营困难而停业后,被告人辗转于东京都深川区白河町东京印刷株式会社及东京都内其它印刷工厂,从昭和十年二月、三月起,与共产主义者柴田隆一(化名柴田隆一郎)、千叶秀雄等人结识,受其感化,又读了山田盛太郎
[2]的《日本资本主义分析》和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左翼文献,在昭和十一年四月信奉了共产主义。共产国际自称要实现以世界无产阶级专政为基础的世界共产主义社会,而作为世界革命的一环,企图在我国通过革命手段变革国体、否定私有财产制度、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结社日本共产党是其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建立的日本支部,被告人明知这一点,却仍然对其予以支持,并根据我国内外形势,于昭和十年十月,在柴田隆一的劝诱下,加入了以柴田隆一等人为中心而成立的、表面上自称是东京印刷工的联谊与互助团体“出版工俱乐部”(原名“和工会”,昭和十一年四月改称“出版工俱乐部”),通过对“出版工俱乐部”会员进行启发和提高共产主义觉悟等运动,企图帮助实现前述两个结社的目的。从昭和十一年四月到昭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该俱乐部解散为止,被告人作为“出版工俱乐部”的最高干部,与柴田隆一以及杉浦正男、田口俊郎、小宫吉一等最高干部一起为了实现共产国际及日本共产党的目的,而进行了发展“出版工俱乐部”会员、启发和提高会员的共产主义觉悟……中略……等各种活动。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维持法》第一条、第十条、附则第二项,《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条,足以作为嫌疑人交付公审,经过考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做出正文中的判决。
昭和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横滨地方法院
预审法官 石 川 勋 藏
缓刑通知书
东京都葛饰区本田原町一百〇一番地 宫本常佳宅 排字工
白 石 光 雄
现年三十三岁
被告人于昭和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因违反《治安维持法》而被横滨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贰年,裁定其刑期依照下列规定缓期执行:
一、缓刑期为昭和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昭和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略)
特此告知。
昭和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横滨地方法院 检事局
检察官 伊东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