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梯列夫同志在他发表的标题为《苏联的剩余价值和社会主义积累》的小册子(《海燕》出版社1925年版)中,反对了本书专门谈社会主义积累的那一章。
我在这里不仅需要谈一下上述小册子中直接反对我的那一部分,而且还需要谈一下莫梯列夫同志涉及苏维埃经济理论问题的其他文章。顺便还需要说明一下,这位多产的经济学家的自以为是和刚愎自用的程度不仅与他的科学“发现”成反比,而且简直与研究课题的知识也成反比。
莫梯列夫同志对我提出的不同意见有五分之四完全是用自己的话来重复、阐述布哈林同志在上面我们所分析的他的文章中用以反对我的论点。莫梯列夫同志本人几乎没有补充任何东西。我现在只谈一下在对布哈林同志的答复中讲得不多的几个问题。
莫梯列夫同志不得不紧跟在布哈林同志后面承认,社会主义积累离开农村的部分剩余产品转为这种积累这一点是不行的。他写道“在一个国家中,小资产阶级经济形式愈广泛,它在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中的作用就愈大,这当然是完全无可争辩的。我们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已经证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分都参加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十分显然,每一部分所起的作用首先取决于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
如果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的规律的实质就是确定这个事实,那末,可以认为该事实是无可争辩的,但是它却未必是个科学发现。”
当然,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的“实质”不仅仅和不那样完全在于确定这个事实。我的最有力的论战对手所提出的一切反对意见几乎都不是针对一部分私有经济的剩余产品必需转归国营经济的事实,而是针对我对这一事实的论证。同时他们还避而不谈这样一点,即只有在确定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的情况下,才能把这个过程当作必然的过程来进行科学研究,转让的比例是客观上强制地从最低限度方面确定下来的。相反地,我的论战对手不得不在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价值交换差额问题上,用老生常谈来支吾搪塞,从这些老生常谈中可以看出,他甚至不了解问题究竟在什么地方。
可见,莫梯列夫同志是容许索取的,但得按照每种国民经济成份所占的“比重”。第一、需要说一下,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不是股份公司,这种提法从科学理论的观点来看是经不起批评的。至于莫梯列夫同志要是把自己的公式加在算术比例上,那末,按“比重”而不是譬如说按剩余产品的比重进行的积累,其征自农村的数额,便会使他大吃一惊,这一点就不言自明了。
我们的作者有一个说法更为“深刻”而“无法反驳”。他写道:“总之,我们已经证明,国家对农民经济产品的侵占是不可能过分的。”(第17——18页)接着,他又写道:“他的(即我的。——叶·普·)错误在于他认为这种侵占可以而且应当是很多的和大量的。”
所有这一切在科学上是颇有说服力的,不是唠叨我们的经济和我们的生存的最重要问题,就在一方面“不过分的”和另一方面“很多的和大量的”这两种形容词之间的比例的基础上求得解决的。请看,这就是理论经济学在我国经济中的运用!
第一、我在自己关于积累的一章中,没有从用算术来统计私营经济剩余产品的转让数量这个角度提出问题,而只是说明这种转让是不可避免的,由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所决定的这种转让比例在客观上是必然的。受该规律的制约也就是受对我们经济政策有外部强制性质的比例的制约,因为积累不足,就要受到商品荒、对外贸易垄断可能被冲破、私有资本增长以及其他一切经济和政治恶果的惩罚。
第二,我所列举的可以实现积累的途径和方法,谈的是私有经济转让剩余产品的这一部分积累。在这里,我还顺便说一下,我所讲的始终是私有经济,而不是农民经济。既然莫梯列夫同志也承认这种转让是必然的,他怎么能够反对转让方法呢?根本不可能,相反地,他写道,为了社会主义积累,“不论是价格政策,还是税收性质的办法,都要采用。”(第15页)这样,问题究竟在哪里呢?
要知道,问题就在于我认为与私有生产,其中包括农民生产进行不等价交换是必不可免的。在我的这个论战对手看来,这就是小生产“变为”社会主义工业的“殖民地”。现在自然产生一个问题:既然莫梯列夫同志同意不仅通过税收,而且经过价格政策把一部分农村的剩余产品转让为社会主义积累,那末,在采取这样做法的情况下,从价值规律的角度来看,交换怎么可能对于农民是等价的呢?可见,农民经济变为社会主义工业的殖民地,是由于通过价格政策使其一部分剩余产品转让出来这一情况造成的。如果靠税收来获取这一切,显然就不会成为“殖民地”了。相反地,如果国家通过价格政策来获取这一数额,而税收完全取消,“殖民地性”关系就会增长。
这就是所谓理论经济学!我们苏维埃经济该用什么来酬谢这种理论经济学呢?
第三、关于等价交换问题,必需谈一谈如下看法。我国工业品价格大大高于国外价格,而粮食价格总的说来会趋向于在大的和中等的资本主义农业同小农业进行竞争的基础上在世界经济中形成的世界粮食价格。因此,即使断定在世界经济中农业和工业的交换是等价的(这是得不到证明的,也不可能得到证明),那在上述条件下,苏维埃工业和苏维埃农业的交换也根本不可能是等价的。这是事实。假定我们打算通过接近于世界经济中存在的交换比例的途径,接近于等价交换,为此而容许对外贸易自由,那末,我们的工业便会有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无法再存在下去。我们的工业现在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础是不等价交换,是不等价交换由于社会主义的保护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垄断制,由于无产阶级专政下我们整个国家经济制度所特有的政治和经济力量的这种溶合而不受世界经济价值规律的影响。目前不等价首先是建立在我国技术落后之上,当然会随着生产成本的降低和工业品价格的降低而减少。如果大集体农业在我国得到顺利的发展,那末,它起的作用越大,小私有农民经济和国营经济之间交换的价值比例就越受社会主义集体农业和私有小农业生产之间劳动分配的比例的制约,也就是说,私有农业和社会主义工业的不等价交换由于社会主义农业和合作社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又有发展。可见,等价交换还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从下述的数字例证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假定现在纺织品同粮食交换的比例如下:
工业 农业
100小时——150小时
100俄尺——100普特
100卢布——100卢布
在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着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便会出现如下情况:
工业
100小时——150小时
120俄尺——100普特
100卢布——100卢布
也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工业 农业
80卢布——80卢布
100俄尺——80普特
80小时——120小时
这就是说,以前换取一俄尺纺织品,农业要付出一个半小时的劳动或一普特粮食,而现在则只付出一又三分之一小时的劳动或五分之四普特的粮食。如果合作社农业中劳动生产率开始提高,以致譬如一小时的工业劳动不是交换一普特粮食,而是交换一又五分之一普特粮食,那末,这将意味着由于大合作社农业的发展而强制进行的不等价交换,对于私有农业更为不利。不论是在社会主义工业中,还是在社会主义农业中,劳动生产率如果有了提高,趋势都会相同,尽管表现得不大明显。十分显然,只是对于私有小农业说来,这才完全成为问题,因为只有在这部分农业方面,才存在着同工业的交换。大社会主义农业和合作社农业同国营工业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性质的联系起先较多地在实质上、较少地在形式上逐渐消失,而后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逐渐消失,使形成为一个整体内部的关系。在私有农业同整个国营工业、国营农业和合作社农业之间的不够价交换,在这种场合,只不过是私有小生产同大社会主义生产和合作社生产相比处于不利地位的反映。[1]在这里达到等价,也就是意味着靠牺牲社会主义来支持小生产,靠牺牲二十世纪来支持中世纪。这种政策不仅同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毫无共同之处,而且简直同正常的理性也毫无共同之处。不要说工人,就连先进的农民也会坚决反对靠牺牲机器和社会主义来维持野蛮和落后。
至于莫梯列夫同志以及我的其他论战对手一直不断重复的关于我对农业的生产合作化避而不谈的这种看法,那末,我也象在答复布哈林同志时那样声明一下,我认为,如果社会主义的主要基础即国营经济会得到十分迅速的发展和巩固,这种合作化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同时在实践上也是必不可免的。由于这个过程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在这里做出科学预断极为困难,我认为在这方面暂时还没有理论研究对象。我的论战对手们在这种预断方面也没有提供任何东西,虽然不仅没有人妨碍他们干这件事,而且他们所采取的整个立场使得他们有义务干他们认为有可能的事情。就请他们写出文章来吧,我们是会拜读的,因为从这种在科学上丝毫没得到充分论证的合作社信仰主义的角度来看,除了老生常谈、“信仰”和对我的攻击之外,我们从他们那里什么也没有听到过。
为了结束同莫梯列夫同志的争论,我应当在这里举出如下两个例子来说明我们的经济学家是怎样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教程[2]中进行“对苏维埃经济的理论分析”的。在这本不知根据其什么优点的我们大学热心推荐的教程中,莫梯列夫同志使用了下述研究我国经济的方法。作者在论述某个理论经济学问题之后,既不换马,也不换车,就自然而然地驶入我们经济制度,在这里开始通过类比的方法进行活动。如果作者顽固地站在这样的立场上,即我们的制度就象例如孟什维克所认为的那样,是商品资本主义经济的变种,那末,这一切就是可能了,这样一来,采取这种方法也就是自然的了。制度基本上是一个,在这个制度中起作用的调节者是一个,即价值规律,研究的方法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只是形式的变化。但是,作者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坚定的立场。他在自己“著作”(第4页)中写道:“苏联经济可以成为理论研究对象。由于自发调节和计划调节的矛盾而产生许多理论问题。在政治经济学教程中,苏联经济是从另外的、目的论的观点来进行研究的……而且苏联经济在形式上,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在实质上,都是商品交换经济。更何况其中还有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许多规律和政治经济学范畴看起来都直接与此有关。其实并非如此。一切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和范畴在苏联经济中有了根本的变化,很多都根本用不上。”
在该书(第137页)中有这样一句话:“劳动价值目前仍然部分地(着重号是我加的。—叶·普·)继续作为国民经济的调节者,苏联经济中的生产力分配的内部调节者。”同时在另外一篇著作《资本主义经济和苏联经济中的价格与价值》(第80页)中,我们作者的“劳动价值目前仍然继续作为苏联经济中生产力分配的调节者”这句话中,没有“部分地”一词。只是一个词的差别,这大致就象“知道”和“不知道”这两个说法只有一个小品词“不”的差别一样。现在要问,作者坚持哪一种说法,莫名其妙的读者对此会怎么想呢?如果价值规律是“部分地”起作用,那末,研究对抗型经济,即研究在作用方向不同的两种因素相互斗争的基础上形成平衡的经济的方法也就要不同了。价值规律要是基本上是唯一的调节者,而计划因素只不过是它的一个功能,那末,就根本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苏维埃经济理论了,而在研究理论经济学时如象莫梯列夫同志到现在为止一直干的那样,顺便涉及苏联经济,从方法论的观点来说,就不能受到反对了。但是,这样就产生另一方面的问题:莫梯列夫同志怎样把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自发地再生产,而不是使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得以自发地再生产的这个唯一调节者,同“彻底社会主义类型”的工业结合起来呢?如果说莫梯列夫同志对我国经济中的计划因素估价不足,那末,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说了上述一切话之后,对他自己的思想体系中的计划因素的作用和意义也就很难估价过高了。
最后,谈一下《政洽经济学教程》那本书。在这本“经典”著作(第339——340页)中,作者谈到苏联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剩余价值”。我们惊讶地看到以下一些关于“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说法:“但是在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达到很高的发展水平,尽管还存在着剩余价值(着重号是我加的。—叶·普·),但劳动者的需求会满足到空前未有的程度。”(第340页)
可见,如果在苏联国营企业中,剩余价值成为“社会主义的”剩余价值,那末,在“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显然也会有“剩余价值”。显而易见,这是作为共产主义资本的产品!
不仅如此。在同一页上,我们还看到这样一段关于地租的话“至于地祖,那末,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由于土地国有化而在苏联不会存在。由于土地的肥力和位置的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在课税巧妙的条件下会归苏维埃政权所有。”(第340页)
总之,照马克思的看法,在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控制了农业,才会有级差地租,而在莫梯列夫同志看来,级差地租则是十分顺利地从土地中发展起来的。
这就是所谓的《政治经济学教程》,而在上面一开始就贴着一个黄色标签,标签上写着:“本教程可作为高等学校的教材”!
[1]我的论战对手在拿我是否相信合作社农业这样的问题来与我纠缠。他们就是这样表现为这种信心的专利者。只是很令人惊讶,他们怎么至今没有想到,农村生产合作化会获得成功,就意味着在那些同等的条件之下,同没有合作化的农业即多数农村的不等价交换会增长。
[2]B·E·莫梯列夫:《政治经济学教程》第1卷,国家出版社19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