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手册
第一条 每一个工人都必须
无条件服从所有身兼
警官的市监工的指示和命令。
凡不服管教或拒不从命者,应立即开除。
第二条
未经建筑工程监工的特许,任何工人不得从一工段转到另一工段,或擅离工地。
第三条 凡窃取他工段的大车、独轮车或其他用具用于自己工段工作的工人,应予以开除。
第四条 凡酗酒、喧哗、吵架、争辩或殴斗者,应立即予以开除。此外,在
必要情况下,肇事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
凡迟到工地十分钟以上者,于半日内不予分配任何工作;迟到三次即可开除。
第六条 请求辞工或被开除的工人,应在所规定的下一个发工资的日子,按本人所完成的工作量领取工资。
第七条 工人被解雇,应载入工人手册。如工人系被开除,
得视情况禁止其再在原建筑工地或一切城市建筑工地就业。
第八条 开除工人及开除的原因,每次都应报知
警察当局。
第九条 如工人欲对
工地监工提出控诉,则应推举由三名工人组成之代表团将控诉书呈交
负责城市建筑工程的首长。该首长应就地调查控诉内容,并
自行裁夺。
第十条 工作时间定为早六时半至十二时,午后一时至傍晚天黑。〈真是妙笔!〉
第十一条 工人必须同意上述条件,才能获得工作。
第十二条 工资于每星期六下午在建筑工地发给。
具有绝对支配权的建筑工程总监工
于科伦
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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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或画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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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于某工段,担任某项 工作等等 建筑工程监工签字 |
全俄专制君主对他的臣民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