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
[第十章]李嘉图和亚当·斯密的费用价格[62]理论(批驳部分)
[A.李嘉图的费用价格理论]
[(1)重农学派理论的破产和地租观点的进一步发展]
安德森关于“不是地租决定土地产品的价格,而是土地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注:见本册第158页。——编者注]的论点(在亚·斯密那里部分地也有这种论点),完全推翻了重农学派的学说。这样,地租的源泉就是农产品的价格,而不是农产品本身,也不是土地。因此,认为地租是农业的特殊生产率的产物,而这种生产率又是土地特殊肥力的产物的观点也就站不住脚了。因为,如果同量劳动用在特别肥沃的要素中,因而劳动本身的生产率也特别高,那末,结果只能是,这种劳动表现为较大的产品量,因而单位产品的价格较低,而决不会相反,即这种劳动的产品的价格高于物化了同量劳动的其他产品的价格,因而它的价格和其他商品不同,除了利润和工资以外,还能提供地租。(亚·斯密在考察地租的时候,起先用他原来的关于地租是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的观点,反驳了,或者至少是否定了重农学派的观点,后来,部分地又回到重农学派的观点上去。)
布坎南用下面的话概述了重农学派观点被摈弃的情况:
“有人认为农业提供产品并从而提供地租,是因为自然在耕种土地的过程中和人类劳动一起发挥作用,这种观点纯粹是幻想。地租不是来源于产品,而是来源于产品出卖的价格;而这个价格的获得,不是因为自然协助了生产,而是因为这个价格能使消费适应于供给。”[63]
重农学派的这个观点被摈弃了,——但是这个观点就其更深刻的意义来说是完全合理的,因为重农学派把地租看作剩余价值的唯一形式,而把资本家和工人一齐都只看作地主的雇佣劳动者,——剩下可能存在的就只有下述几种观点:
[523][第一,]认为地租来自农产品的垄断价格,而垄断价格又来自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注:见本册第26页。——编者注]按照这一观点,农产品的价格总是高于其价值。这里有一个价格的附加额,商品的价值规律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破坏。
按照这一观点,地租所以来自农产品的垄断价格,是因为农产品的供给总是低于需求的水平,或者说,需求总是高于供给的水平。可是,为什么供给不会提高到需求的水平呢?为什么追加的供给不会使这种关系达到平衡,从而——按照这一理论——把一切地租取消呢?为了解释这一点,马尔萨斯一方面求助于臆造,说什么农产品直接为自己创造了消费者(关于这一点,以后评论他和李嘉图的论战时再谈),另一方面又求助于安德森的理论,说什么因为追加的供给耗费更多的劳动,所以农业的生产率降低。因此,这个观点就其不是根据纯粹臆造这一方面来说,是同李嘉图的理论一致的。这里也是价格高于价值,有一个附加额。
[第二,]李嘉图的理论:没有绝对地租,只有级差地租。这里也是提供地租的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其个别价值,只要有地租存在,那就是由于有农产品的价格超过其价值的余额。不过在这里,这种价格超过价值的余额和一般的价值理论并不矛盾(虽然事实还是事实),因为在每一个生产领域内部,属于这个领域的商品的价值不是决定于商品的个别价值,而是决定于商品在该领域一般生产条件下所具有的价值。这里提供地租的产品的价格也是垄断价格,不过这种垄断在一切生产领域都有,它只是在这个生产领域才固定下来,因而采取了不同于超额利润的地租形式。这里,也是需求超过供给,或者也可以说,在价格由于需求超过供给而上涨以前,追加的需求不可能按原来供给状况下的价格,由追加的供给来满足。这里,地租(级差地租)的产生也是由于有价格超过价值的余额,由于较好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上涨到高于其价值,从而引起追加的供给。
[第三,]地租只不过是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注:见本册第26、152—153和157页。——编者注]这种观点和李嘉图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否认绝对地租。在投入同量资本的不同地段提供数量不等的地租的情况下,它不得不承认级差地租。因此,实际上它可归结为李嘉图的观点,即某种土地不提供地租,凡是提供本来意义的地租的地方,提供的都是级差地租。但是这种观点绝对不能解释没有投入任何资本的土地的地租,瀑布、矿山等的地租。实际上,这种观点不过是从资本主义的立场出发,以利息为名,把地租从李嘉图的抨击下拯救出来的一种尝试。
最后[第四],李嘉图认为,在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上,产品的价格等于产品的价值,因为价值等于平均价格,即预付资本加平均利润。所以,李嘉图错误地认为,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的平均价格。如果这种错误的前提不能成立的话,那末绝对地租就是可能的,因为农产品的价值,如同其他所有商品中的一大类商品的价值一样,是高于它们的平均价格的,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农产品的价值不会象其他这些商品那样平均化为平均价格。所以,这种观点同垄断论一起承认土地所有权本身和地租有直接的关系;它同李嘉图一起承认有级差地租,最后,它认为绝对地租的存在绝不违反价值规律。
[(2)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是李嘉图理论的基本论点。作为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阶段的李嘉图研究方法及其缺点。李嘉图著作的错误结构]
李嘉图是从商品的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量”这一论点出发的。(后面我们将要研究李嘉图使用“价值”一词的不同含义。贝利对李嘉图理论的批评就是以此为根据的,同时,李嘉图的价值论的缺点也就在这里。)决定价值的这种“劳动”的性质,李嘉图并没有进一步研究。如果两种商品是等价物,或者说,它们在一定的比例上是等价物,或者也可以说,如果它们的量按[524]它们各自包含的“劳动”量来说是不相同的,那也很明显,在它们是交换价值的情况下,它们按其实体来说是相同的。它们的实体是劳动。所以它们是“价值”。根据它们各自包含的这种实体是多还是少,它们的量是不相同的。而这种劳动的形式——作为创造交换价值或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劳动的特殊规定,——这种劳动的性质,李嘉图并没有研究。因此,李嘉图不了解这种劳动同货币的关系,也就是说,不了解这种劳动必定要表现为货币。所以,他完全不了解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和商品必然要发展到形成货币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他的错误的货币理论就是由此而来的。他一开始就只谈价值量,就是说,只谈各个商品价值量之比等于生产这些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之比。李嘉图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他明确指出,亚·斯密是他的出发点(第一章第一节)[64]。
李嘉图的方法是这样的:李嘉图从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个规定出发,然后研究其他经济关系(其他经济范畴)是否同这个价值规定相矛盾,或者说,它们在多大的程度上改变着这个价值规定。人们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种方法的历史合理性,它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的科学必然性,同时也可以看出它在科学上的不完备性,这种不完备性不仅表现在叙述的方式上(形式方面),而且导致错误的结论,因为这种方法跳过必要的中介环节,企图直接证明各种经济范畴相互一致。
这种研究方法从历史上看是合理的和必然的。在亚·斯密那里,政治经济学已发展为某种整体,它所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因此,萨伊能够肤浅而系统地把它概述在一本教科书里。在斯密和李嘉图之间的这段时期,仅仅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货币、人口论、土地所有权以及税收等个别问题作了一些研究。斯密本人非常天真地活动于不断的矛盾之中。一方面,他探索各种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隐蔽结构。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按照联系在竞争现象中表面上所表现的那个样子,也就是按照它在非科学的观察者眼中,同样在那些被实际卷入资产阶级生产过程并同这一过程有实际利害关系的人们眼中所表现的那个样子,把联系提出来。这是两种理解方法,一种是深入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深入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另一种则只是把生活过程中外部表现出来的东西,按照它表现出来的样子加以描写、分类、叙述并归入简单概括的概念规定之中。这两种理解方法在斯密的著作中不仅安然并存,而且相互交错,不断自相矛盾。在斯密那里,这样做是有理由的(个别的专门的研究,如关于货币的研究除外),因为他的任务实际上是双重的。一方面,他试图深入研究资产阶级社会的内部生理学,另一方面,他试图既要部分地第一次描写这个社会外部表现出来的生活形式,描述它外部表现出来的联系,又要部分地为这些现象寻找术语和相应的理性概念,也就是说,部分地第一次在语言和思维过程中把它们再现出来。前一任务,同后一任务一样使他感到兴趣,因为两个任务是各自独立进行的,所以这里就出现了完全矛盾的表述方法:一种方法或多或少正确地表达了内在联系,另一种方法同样合理地,并且缺乏任何内在关系地,——和前一种理解方法没有任何联系地——表达了外部表现出来的联系。
斯密的后继者们,只要他们的观点不是从比较陈旧的、已被推翻的理解方法出发对斯密的反动,都能够在自己的专门研究和考察中毫无阻挡地前进,而且始终把亚·斯密作为自己的基础,不管他们是和斯密著作中的内在部分还是外在部分连结在一起,或者几乎总是把这两部分混在一起。但是,李嘉图终于在这些人中间出现了,他向科学大喝一声:“站住!”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对这个制度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生活过程的理解——的基础、出发点,是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李嘉图从这一点出发,迫使科学抛弃原来的陈规旧套,要科学讲清楚:它所阐明和提出的其余范畴——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同这个基础、这个出发点适合或矛盾到什么程度;一般说来,只是反映、再现过程的表现形式的科学以及这些表现本身,同资产阶级社会的内在联系即现实生理学所依据的,或者说成为它的出发点的那个基础适合到什么程度;一般说来,这个制度的表面运动和它的实际运动之间的矛盾是怎么回事。李嘉图在科学上的巨大[525]历史意义也就在这里,因此,被李嘉图抽掉了立足点的庸俗的萨伊怒气冲冲地说:
“有人借口扩充它〈科学〉,把它推到真空里去了。”[65]
同这个科学功绩紧密联系着的是,李嘉图揭示并说明了阶级之间的经济对立——正如内在联系所表明的那样,——这样一来,在政治经济学中,历史斗争和历史发展过程的根源被抓住了,并且被揭示出来了。所以,凯里——参看后面有关段落——给李嘉图加上了共产主义之父的罪名:
“李嘉图先生的体系是一个制造纷争的体系……整个体系具有挑动阶级之间和民族之间的仇恨的倾向……他的著作是那些企图用平分土地、战争和掠夺的手段来攫取政权的蛊惑者们的真正手册。”(亨·凯里《过去、现在和将来》1848年费拉得尔菲亚版第74—75页)
可见,李嘉图的研究方法,一方面具有科学的合理性和巨大的历史价值,另一方面,它在科学上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这一点将在后面详细说明。
李嘉图著作的非常奇特的、必然谬误的结构,也是由此而来。全书(第三版)共分三十二章。其中有十四章论述赋税,因而只是理论原则的运用。[66]第二十章《价值和财富,它们的特性》,无非是研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因而是第一章《论价值》的补充。第二十四章《亚·斯密的地租学说》,以及第二十八章《论……黄金、谷物和劳动的比较价值》和第三十二章《马尔萨斯先生的地租观点》,不过是李嘉图地租理论的补充,部分地是对这个理论的辩护,因而仅仅是论述地租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附录。第三十章《论需求和供给对价格的影响》不过是第四章《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附录。而第十九章《论商业途径的突然变化》则是这一章的第二个附录。第三十一章《论机器》不过是第五章《论工资》和第六章《论利润》的附录。第七章《论对外贸易》和第二十五章《论殖民地贸易》,同论赋税各章一样,仅仅是前面提出的原则的运用。第二十一章《积累对于利润和利息的影响》是论地租、利润和工资各章的附录。第二十六章《论总收入和纯收入》是论工资、利润和地租各章的附录。最后,第二十七章《论货币流通和银行》在这本书中完全是孤立的,它只是李嘉图在他较早的论货币的著作中提出的观点的进一步发挥,部分地是这些观点的变态。
可见,李嘉图的理论完全包括在他这部著作的前六章中。我说的这部著作的错误结构,就是指这一部分。另一部分(论货币的那部分除外)是实际运用、解释和补充,按其内容的性质来说是杂乱地放在那里的,根本不要求有什么结构。但是理论部分(前六章)的错误结构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李嘉图的研究方法本身和他给自己的研究提出的特定任务决定的。这种结构表现了这种研究方法本身在科学上的缺陷。
第一章是《论价值》。它又分为七节。第一节研究的其实是:工资是否同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相矛盾?第三节是要证明:我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加入商品价值,是和价值规定不矛盾的,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同样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第四节研究的是:在机器和其他固定的、耐久的资本在不同生产领域以不同的比例加入总资本的情况下,它们的运用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个规定。第五节研究的是:如果不同生产领域所使用的资本的耐久程度不等、周转时间不同,工资的提高或降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个规定。由此可见,在这第一章里不仅假定了商品的存在,——而在考察价值本身的时候是不应该作进一步的假定的,——而且假定了工资、资本、利润,甚至,如我们将会看到的,还假定了一般利润率、由流通过程产生的资本的各种形式,以及“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区别,这种区别在后面两章(《论地租》和《论矿山地租》)中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章(《论地租》),[526]——第三章(《论矿山地租》)只是第二章的补充,——完全依照李嘉图的研究进程,一开始又提出这样的问题:土地所有权和地租是否同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相矛盾?
李嘉图在第二章(《论地租》)一开头就说:“但尚待考察的是,对土地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地租的产生,是否会引起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而不管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如何。”(《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53页)
李嘉图为了进行这一研究,不仅顺便把“市场价格”和“实际价格”(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关系引进来,而且把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以及他对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关系的全部见解作为前提。因此,第四章(《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第五章(《论工资》)和第六章(《论利润》)所谈的东西,在头两章(《论价值》和《论地租》)以及作为第二章附录的第三章中不仅已经作了假定,而且有了充分的发挥。在后面三章中,就它们所提出的理论上的新东西来说,只是在这里或那里堵塞漏洞,补充一些更确切的规定,其中大部分按理在第一章、第二章中本来就应当谈到。
可见,李嘉图的全部著作已经包括在它头两章里了。在这两章中,把发展了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因而也把被阐明的政治经济学范畴,同它们的原则即价值规定对质,查清它们同这个原则直接适合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查清它们给商品的价值关系造成的表面偏差究竟是什么情况。李嘉图著作的这两章包含着他对以往政治经济学的全部批判,他在这里同亚·斯密的贯串其全部著作的内在观察法和外在观察法之间的矛盾断然决裂,而且通过这种批判得出了一些崭新的惊人结果。因此,这头两章给人以高度的理论享受,因为它们简明扼要地批判了那些连篇累牍、把人引入歧途的老观念,从分散的各种各样的现象中吸取并集中了最本质的东西,使整个资产阶级经济体系都从属于一个基本规律。这头两章由于其独创性、基本观点一致、简单、集中、深刻、新颖和洗炼而给人以理论上的满足,但是再往下读这本著作时这种理论上的满足就必然会消失。在那里,有的地方也会有个别独到的见解吸引住我们。但总的说来令人感到疲倦和乏味。进一步的阐述已经不再是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了。这种阐述不是单调地、形式地把同一些原则运用于各种各样凭外表拿来的材料或者为这些原则进行辩护,就是单纯地重复或者补充;最多是在该书的最后部分有些地方作出某种引人注意的结论。
我们在批判李嘉图的时候,应该把他自己没有加以区别的东西区别开来。[第一,]是他的剩余价值理论,这个理论在他那里当然是存在的,虽然他没有把剩余价值确定下来,使之有别于它的特殊形式利润、地租、利息。第二是他的利润理论。我们将从分析李嘉图的利润理论开始,虽然它不属于这一篇,而属于第三篇[18]的历史附录。
[(3)李嘉图在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问题上的混乱。他不懂价值形式]
首先还要稍微说明一下,李嘉图怎样把各种[不同的]“价值”规定混淆起来了。贝利反驳李嘉图,就是根据这一点。不过,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也是重要的。
李嘉图起先把价值称为“交换价值”,他和亚·斯密一起把价值规定为“购买其他货物的能力”。(《原理》第1页)这是作为最初的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但是,接着他就谈到真正的价值规定:
“各种商品的现在的或过去的相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相对量”。(同上,第9页)
这里所说的“相对价值”无非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但是相对价值也可能有另一种意义,就是说,我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比如说,用咖啡的使用价值来表现糖的交换价值。
“两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动,我们想知道是哪一种发生了变动。”(同上,第9页)
什么样的变动?这种“相对价值”李嘉图在后面也称为“比较价值”。(同上,第488页及以下各页)我们想知道是哪一种商品发生了“变动”,就是说,我们想确定前面称为相对价值的那种“价值”的变动。例如,1磅糖=2磅咖啡。后来1磅糖=4磅咖啡。我们想知道的“变动”在于:是糖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呢,还是咖啡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是糖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多一倍呢,还是咖啡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少一半,生产这两种商品各自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这两种“变动”中,是哪一种变动引起了它们的交换比例的变动。可见,糖或咖啡的这种“相对价值,或者说,比较价值”——它们交换的比例——不同于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在第一种意义上,糖的相对价值决定于[527]一定劳动时间内能够生产出来的糖的量。在第二种场合,糖[和咖啡]的相对价值表示它们相互交换的比例,而这个比例的变动可能是咖啡或者糖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变动的结果。虽然它们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发生了变动,它们相互交换的比例可能不变。虽然生产糖和咖啡的劳动时间增加了一倍,或者减少了一半,1磅糖可能仍旧等于2磅咖啡。它们的比较价值(就是说,糖的交换价值用咖啡来表现,咖啡的交换价值用糖来表现)的变动,只有在它们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即由劳动量决定的价值,按不同的程度变动,因而它们的比例发生了变动的时候,才表现出来。绝对变动如果不改变原来的比例,就是说,如果变动的幅度一样,方向一致,就不会引起这些商品的比较价值的任何变动,也不会引起它们的货币价格的任何变动,因为货币的价值即使发生变动,对它们两者也是按相同的程度变动的。因此,不论两种商品中每一种的价值我是用其中另一种的使用价值来表现,还是用它们的货币价格来表现,即这两者的价值用第三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示,这些相对价值,或者说,比较价值,或者说,价格,仍旧不变,应该把这种相对价值的变动同商品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的变动区别开来,因为后者所表示的仅仅是生产商品本身所必需的,即物化在商品本身中的劳动时间量的变动。因此,同第二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即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用货币来实际表现)相比,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就表现为“绝对价值”。所以,在李嘉图的著作里,也可以看到用“绝对价值”这一术语来表示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
如果在上述例子中1磅糖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和过去一样多,那末它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就没有变动。如果咖啡耗费的劳动量减少一半,那末用咖啡来表现的糖的价值就发生变动,因为咖啡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变动了。可见,糖和咖啡的相对价值与它们的“绝对价值”是表现得不同的,而这种差别所以会表现出来,是因为比如说糖的比较价值同那些绝对价值保持不变的商品相比并没有变动。
“我希望引起读者注意的这个研究,涉及的是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而不是商品绝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同上,第15页)
这种“绝对”价值,李嘉图在其他场合也称为“实际价值”,或直接称为“价值”。(例如第16页)
请看贝利在下面这本书中对李嘉图的反驳:《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主要是论李嘉图先生及其信徒的著作》,《略论意见的形成和发表》一书的作者著,1825年伦敦版(并见同一作者所著:《为〈韦斯明斯特评论〉杂志上一篇关于价值的论文给一位政治经济学家的信》1826年伦敦版)。贝利的整个反驳部分地是围绕价值概念规定中这些不同方面的,这些不同方面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并没有发挥,只是实际存在着,彼此交错着,而在其中贝利看到的只是“矛盾”。第二,他的反驳是针对不同于比较价值(即第二种意义的相对价值)的“绝对价值”,或者说,“实际价值”的。
贝利在上述第一部著作中说:“他们〈李嘉图及其信徒〉不是把价值看成两个物之间的比例,而是把价值看成由一定量劳动生产出来的有用的成果。”(第30页)他们认为,“价值是某种内在的和绝对的东西”。(同上,第8页)
最后这个指责是由李嘉图说明问题的缺陷引起的,因为他完全不是从形式方面,从劳动作为价值实体所采取的一定形式方面来研究价值,而只是研究价值量,就是说,研究造成商品价值量差别的这种抽象一般的、并在这种形式上是社会的劳动的量。否则贝利就会看到,决不因为一切商品就它们是交换价值来说都只是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时间的相对表现,价值概念的相对性就取消了;贝利也就会明白,商品的相对性决不仅仅在于商品彼此交换的比例,而且在于一切交换价值同作为它们的实体的这种社会劳动的比例。
相反,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应该责备李嘉图的,倒是他经常忘记了这种“实际价值”,或者说,“绝对价值”,而只是念念不忘“相对价值”,或者说,“比较价值”。
[528]因而:
[(4)]李嘉图对利润、利润率和平均价格等的解释
[(a)李嘉图把不变资本同固定资本,可变资本同流动资本混淆起来。关于“相对价值”的变动及其因素问题的错误提法]
在第一章第三节中,李嘉图阐述了下面这种思想:如果我们说,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那末,这既包括最后的劳动过程中直接花费在这种商品上的劳动,也包括花费在为生产这种商品所必需的原料和劳动资料上的劳动时间;因此,不仅包括新加的、用工资支付的、买进的劳动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并且包括我称为不变资本的那部分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李嘉图对这个问题的解释的缺点在这第一章第三节的标题上就已经表现出来了。这个标题是:
“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花费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花费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建筑物上的劳动。”(第16页)
这里漏掉了原料,而花费在原料上的劳动,象花费在劳动资料“器具、工具和建筑物”上的劳动一样,是不同于“直接花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但是李嘉图头脑里考虑的已经是下一节了。在第三节,他假定用掉的劳动资料以同样的价值组成部分加入不同商品的生产。而在下一节,考察的是由于固定资本以不同的比例加入生产而产生的差别。因此,李嘉图没有得出不变资本的概念,不变资本一部分由固定资本组成,另一部分即原料和辅助材料则由流动资本组成,正如流动资本不仅包括可变资本,而且包括原料等以及一切加入一般消费(不只是加入工人的消费)的生活资料[67]。
不变资本加入商品的比例,并不影响商品的价值,并不影响商品包含的相对劳动量,但是,这种比例直接影响包含等量劳动时间的商品所包含的不同的剩余价值量,或者说,剩余劳动量。因此,这种不同的比例就造成不同于价值的平均价格。
关于第一章第四、五两节,首先要指出,李嘉图不去研究不同生产领域中同一资本量的组成部分由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比例这种极为重要的、影响剩余价值直接生产的差别,却专门去研究资本形式的差别和同量资本采取这些不同形式的不同比例,研究从资本的流通过程产生的形式差别,即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固定程度较大或较小的资本(即具有不同耐久程度的固定资本)和资本的不等的流通速度或周转速度。并且,李嘉图研究的方法是这样的:他为等量的各种投资,或者说,为使用等量资本的不同生产领域,假定一个一般利润率,或者说,一个等量的平均利润,或者也可以说,他先假定利润和不同生产领域使用的资本的量成比例。其实,李嘉图不应该先假定这种一般利润率,相反,他倒是应该研究一般利润率的存在究竟同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符合到什么程度,这样,他就会发现,一般利润率同这一规定不是符合的,乍看起来倒是矛盾的,所以一般利润率的存在还须要通过许多中介环节来阐明,而这样做与简单地把它归到价值规律下是大不相同的。这样,李嘉图就会得到一个关于利润本质的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不会把利润直接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
李嘉图先作了这个假定,接着就给自己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以不同的比例加入生产,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对“相对价值”会发生什么影响?或者确切些说,他自以为正是这样来考察问题的。其实,他根本不是这样考察问题的。他考察问题的方法是:他问自己,在几笔资本的流通时间不同、其中包含的不同资本形式所占的比例也不同的情况下,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对这些资本各自的利润将发生什么影响?这里,他自然发现,根据加入的固定资本等等的多少不同,根据资本中由可变资本即由直接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组成的部分的大小不同,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对资本的影响必然大不相同。因此,为了使不同[529]生产领域的利润重新平均化,换句话说,为了恢复一般利润率,商品的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就必须按另外的方式来决定。就是说,——他接着得出结论说,——在工资提高或降低的情况下,这些差别会影响“相对价值”。他本应反过来说:这些差别虽然同价值本身毫无关系,但是由于它们对不同生产领域的利润发生不同影响,就造成不同于价值本身的平均价格,即我们后面所说的费用价格,这种费用价格不直接决定于商品的价值,而决定于预付在这些商品上的资本加平均利润。因此,李嘉图本应说:这种平均的费用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可他不是这样,却得出结论说,它们是等同的,并且带着这个错误的前提去考察地租。
李嘉图认为,只是由于他所研究的三种情况,他才考虑到同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无关的“相对价值的变动”,就是说,实际上才考虑到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的差别,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他已经假定了这个差别,因为他假定有一个一般利润率,就是说,假定尽管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不同,资本提供的利润总是同资本的量成比例,可是资本所提供的剩余价值,却完全决定于资本所吸收的无酬劳动时间的量,这个量,在工资既定时,完全取决于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的量,而不取决于资本的绝对量。
实际上我们在李嘉图那里看到的是:他先假定有不同于商品价值的费用价格,——既然假定有一般利润率,也就假定了这个差别,——再研究这些费用价格(为了换个花样,现在叫做“相对价值”)本身又怎样由于工资的提高或降低以及在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不同的情况下,在相互之间,彼此相对地发生变动。如果把问题钻得更深一些,李嘉图就会发现,在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这种不同最初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表现为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差别,后来由于从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差别而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即使假定工资不变,单单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就已经决定了有一种不同于价值的费用价格。换句话说,李嘉图就会发现,单单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就决定了有一个同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完全无关的差别和新的形式规定。李嘉图也会看到,理解这个差别,同他对工资的提高或降低所引起的商品费用价格变动的分析相比,对于整个理论具有无比重要的、决定性的意义。他所满足的结论(而满足于这个结论是符合他的整个研究方法的)是:如果承认并考虑到商品费用价格(或者照他的说法,“相对价值”)的变动,只要这种变动是在投入不同领域的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同的条件下由工资的变动,由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引起的,那末,规律仍然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同商品“相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并不矛盾,因为商品费用价格的其他一切不只是短暂的变动,都只能用生产这些商品各自所必需的劳动时间量的变动来解释。
相反,李嘉图把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差别与不同的资本周转时间相对比,并从不同的流通时间,实际上也就是从资本的流通时间或再生产时间引出这一切差别,却应该看成是一个重大的功绩。
我们首先考察一下李嘉图最初在(第一章)第四节中所叙述的这些差别本身,然后考察在李嘉图的叙述中这些差别以什么方式影响或引起“相对价值”的变动。
(1)“在每一种社会状态中,不同行业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建筑物和机器的耐久程度可能彼此不同,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也可能各不相同”。(同上,第25页)
谈到“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各不相同”,它的意思可能是指:——看来李嘉图在这里指的只是这一点,——耐久性较差的工具,部分地为了它们的修理,部分地为了它们的再生产,需要较多的劳动(重新进行的直接劳动);也可能是指:耐久程度相同的机器等可能有贵有贱,可能是较多劳动或较少劳动的产品。后面这个观点对于理解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比例很重要,但它同李嘉图所考察的问题毫无关系,因此,李嘉图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观点。
[530](2)“维持劳动的资本〈可变资本〉和投在工具、机器和建筑物上的资本〈固定资本〉可能结合的比例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样,我们就有了“固定资本耐久程度的这种差别,和这两种资本可能结合的比例的这种多样性”。(第25页)
一眼就可以看出,李嘉图为什么对作为原料存在的那部分不变资本不感兴趣。这部分不变资本属于流动资本。如果工资提高,由机器组成的、无需更换而继续存在的那部分资本并不因此增加支出,可是由原料组成的那部分资本却因此增加支出,因为原料要不断补充,也就是说,要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工人消费的食物和衣服,他在其中从事劳动的建筑物,他劳动时使用的工具,都是会损坏的。但是,这些不同资本的耐用时间却大有差别……有的资本损耗得快,必须经常再生产,有的资本消费得慢,根据这种情况,就有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之分。”(第26页)
可见,这里把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差别归结为再生产时间(同流通时间一致的再生产时间)的差别。
(3)“还必须指出,流动资本流通或流回到它的使用者手中的时间可以极不相等。租地农场主买来作种子的小麦[注:这里洛贝尔图斯先生可以看到,在英国,种子是“买来”的。],和面包业主买来做面包的小麦相比,是固定资本。前者把小麦播在地里,要等一年以后才能收回;后者把小麦磨成面粉,制成面包卖给顾客,一周之内就能自由地用他的资本重新开始同一事业或开始任何别的事业。”(第26—27页)
为什么会产生不同流动资本的流通时间的这种差别呢?因为同一资本在一种情况下停留在本来意义的生产领域内的时间较长,虽然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过程并没有继续。葡萄酒放在窖里变陈,以及制革、染色等化学过程,就是这种情况。
“因此,两种行业可能使用同量的资本,但其固定部分和流动部分的划分却大不相同。”(第27页)
(4)“此外,两个工厂主可能使用同量的固定资本和同量的流动资本,但是他们的固定资本的耐久程度〈因而它们的再生产时间〉可能大不相同。一个可能有价值10000镑的蒸汽机,另一个则有价值相等的船舶。”(第27—28页)
“……资本的耐久程度不同,或者也可以说……一批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时间不同”。(第30页)
(5)“无需说,花费了同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如果不能在同样长的时间内进入市场,它们的交换价值就会不相等。”(第34页)
这样,我们就有:(1)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的差别;(2)生产过程继续进行时由于劳动过程中断而引起的流动资本周转的差别;(3)固定资本耐久程度的差别;(4)商品在能够进入本来意义的流通过程以前经受劳动过程的时间(不算劳动时间的中断,不算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差别[68])的差别。关于最后一点,李嘉图做了这样的描述:
“假定我花1000镑雇用20个工人在一年内生产一种商品,年终,再花1000镑雇用20个工人在下一年内完成或改进这种商品,在两年末了,我把商品运到市场上去。如果利润为10%,我的商品就必须卖2310镑,因为我在第一年用了1000镑资本,第二年用了2100镑资本。另一个人使用完全相同的劳动量,但是全部用在第一年;他花2000镑雇用40个工人,在第一年末,就把他的商品按10%的利润出卖,也就是卖2200镑。于是,这里就有两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完全相同,其中一种卖2310镑,另一种卖2200镑。”(第34页)
[531]但是,这种差别——不论是固定资本耐久程度的差别,还是流动资本流通时间的差别,或者是两种资本结合比例的差别,最后,或者是花费了同量劳动生产出来的不同商品[在进入市场以前]所需要的时间的差别,——究竟怎样引起这些商品的相对价值的变动呢?李嘉图起初说,这是因为:
“……这种差别,和……比例的这种多样性,在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增减之外,又给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提供了另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第25—26页)
怎样证明这一点呢?
“工资的提高,对于在如此不同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商品,不能不产生不同的影响”,(第27页)
这里指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在不同行业中使用同样大小的资本,一笔资本主要由固定资本组成,只有很小一部分由“用于维持劳动的”资本组成,而另一笔资本情况恰好相反。首先,说对“商品”产生影响是荒谬的。李嘉图指的是商品的价值。但是,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受这种情况的影响呢?根本不受影响。在两种情况下,受影响的是利润。例如,一个人只把1/5的资本用作可变资本,在工资相等和剩余劳动率相等的条件下,如果剩余价值率等于20%,用100只能生产剩余价值4;而另一个人把4/5的资本用作可变资本,就会生产剩余价值16。因为在第一种场合,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等于100/5,也就是20,20的5/1(或20%)等于4。在第二种场合,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等于4/5×100,也就是80,80的1/5(或20%)等于16。在第一种场合利润等于4,在第二种场合利润等于16。两笔资本的平均利润是(16+4)/2,即20/2,也就是10%。李嘉图所说的那种情况其实就是这样。所以,如果两个企业主都按费用价格出卖商品,——李嘉图就是这样假定的,——他们每人的商品就都卖110。现在假定,工资比以前提高比方说20%。以前一个工人花费1镑,现在花费1镑4先令,或24先令。第一个企业主和以前一样把80镑用作不变资本(因为李嘉图在这里把劳动材料撇开,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做),对于他所使用的20个工人,除20镑以外,他还要多付80先令即4镑。因此,他的资本现在应为104镑。在110镑中留给他的利润只有6镑,因为工人提供的剩余价值不是多了,而是少了。6镑比104,得[5+(10/13)]%。相反,另一个企业主使用80个工人,就要多付320先令即16镑。因此他必须花费116镑。如果他不得不按110镑出卖商品,他就不但得不到盈利,反而要亏损6镑。但是,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只是因为平均利润已经改变了这个企业主花在劳动上的费用和他自己的企业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之间的比例。
这样一来,李嘉图没有去研究重要问题,就是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动,才使得一个把100镑中的80镑花在工资上的企业主没有得到四倍于另一个把100镑中的20镑花在工资上的企业主的利润;他却去研究一个次要问题,即下述情况是怎样产生的:在这个大差别拉平之后,也就是说在利润率既定时,这种利润率的任何变动,比如由于工资的提高,对于用100镑资本使用许多工人的企业主的影响,比对于用100镑资本使用很少工人的企业主的影响要大得多,因此,——在利润率相等的条件下,——前者的商品价格或费用价格必须上涨,后者的商品价格或费用价格必须下降,才能使利润率继续保持相等。
虽然李嘉图最初就告诉我们,“相对价值”的全部变动必定起因于“劳动价值的提高”,但是他提出的第一个例证,却同这个原因绝对没有关系。这个例证如下:
“假定有两个人各自雇用100个工人在一年内制造两台机器,另外有一个人雇用同样数目的工人种植谷物,年终,每台机器的价值将和谷物的价值相等,因为所有这三种商品都是由同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假定一台机器的所有者在下一年雇100个工人用这台机器织造呢绒;另一台机器的所有者也雇100个工人用他的机器织造棉布,而租地农场主和以前一样继续雇用100个工人种植谷物。第二年他们都使用同量劳动
{就是说,他们在工资上花费同量资本,但决不是使用同量劳动},
但是,毛织厂主的产品加上他的机器[532]和棉织厂主的产品加上他的机器,同样都是200个工人劳动一年的结果,或者更确切地说,是100个工人劳动两年的结果,而谷物则是100个工人劳动一年的结果。所以,如果谷物的价值是500镑,那末,毛织厂主的机器和呢绒加在一起的价值就应该是1000镑,棉织厂主的机器和棉布的价值也应该是谷物价值的两倍。但是,它们的价值将不止是谷物价值的两倍,因为毛织厂主和棉织厂主的资本已经加上了这些资本在第一年的利润,而租地农场主却把利润花费和享受掉了。因此,由于他们的资本的耐久程度不同,或者也可以说,由于一批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时间不同,这些商品的价值同花费在它们上面的劳动量不会恰好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值的比例不是2∶1,而是稍大一些,以便补偿价值较大的一种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较长时间。假定为了购买每个工人的劳动每年付出50镑,或者说,使用资本5000镑,利润是10%,那末,在第一年末,每台机器的价值同谷物的价值一样都是5500镑。第二年,工厂主和租地农场主各自再花5000镑来维持劳动,因而他们的产品将仍然卖5500镑。但是,使用机器的两个工厂主要与租地农场主处于平等地位,就不仅必须为花费在劳动上的等量资本5000镑取得5500镑,而且必须取得一个追加额550镑作为他们投在机器上的5500镑的利润,因此〈就是因为相等的10%的年利润率已经被假定为一种必然和规律〉,他们的产品必须卖6050镑。”
{这样一来,由于平均利润——由于李嘉图预先假定的一般利润率,——就产生了不同于商品价值的平均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
“因此,这里我们看到,虽然资本家们每年正好使用同量的劳动来生产他们的商品,但是,由于他们各自使用的固定资本,或者说,积累劳动的量不同,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
{不是由于这一点,而是由于这两个无赖都有一个固定观念,认为他们两个由于“维持了劳动”都应该获得同量的赃物,或者说,不管他们的商品各自具有多少价值,都必须按照平均价格出卖,使他们每个人都得到同样的利润率。}
“呢绒和棉布具有相同的价值,因为它们是同量劳动和同量固定资本的产品。但是谷物和这些商品不具有相同的价值{应该说:费用价格},因为就固定资本来说,谷物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第29—31页)
李嘉图举出这个极其笨拙而难懂的例子来说明极其简单的事情,就是不想简单地说:因为等量的资本,不管其有机部分的比例如何,或者不管其流通时间如何,都提供等量的利润,——如果商品按其价值出卖,就不可能如此,——所以,有一种不同于这些价值的商品费用价格存在。而且这一点已经包含在一般利润率的概念中了。
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复杂的例子,并且把它还原为它本来的毫不“复杂”的样子。为了这个目的,让我们从结尾开始,同时为了把问题理解得更清楚,让我们事先指出,根据李嘉图的“假定”,租地农场主和经营棉布业的家伙并不为原料花费什么,其次,租地农场主在劳动工具上也不花费任何资本,最后,经营棉布业的畜生投入的固定资本的任何部分都不作为损耗加入他的产品。所有这些假定虽然是荒谬的,但是它们本身丝毫无损于这个例证。
在所有这些假定之下,李嘉图的例子如果从结尾开始,就是这样:租地农场主在工资上花费5000镑;经营棉布业的坏蛋在工资上花费5000镑,在机器上花费5500镑。所以前者花费5000镑,而后者花费10500镑,也就是[533]比前者多一倍。假定两人都要赚10%的利润,那末,租地农场主的商品就必须卖5500镑,经营棉布业的家伙的商品就必须卖6050镑(因为已经假定,投在机器上的5500镑中任何部分都不作为机器的损耗构成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这只能说明,商品的费用价格只要决定于商品所包含的预付的价值加上同一个年利润率,它就不同于商品的价值,而这个差别的产生是由于商品按照给预付资本提供同一利润率的价格出卖;简单地说,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这个差别,同一般利润率是一回事。除此以外,李嘉图究竟还要说明什么,实在无法理解。连他这里硬加进来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差别,在这个例子里也纯粹是胡扯。因为,比如说,如果棉织厂主多花的5500镑由原料组成,而租地农场主则不需要种子等等,得出来的结果还是完全一样。
这个例子也没有证明李嘉图所说的:
“由于他们〈棉织厂主和租地农场主〉各自使用的固定资本,或者说,积累劳动的量不同,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第31页)
因为根据李嘉图的假定,棉织厂主的固定资本等于5500镑,租地农场主的固定资本等于零;前者使用固定资本,后者不使用固定资本。因此,决不是他们使用的固定资本的“量不同”,正如一个人吃肉,一个人不吃肉,我们不能说他们吃的肉的“量不同”一样。相反,说棉织厂主和租地农场主使用的“积累劳动”即物化劳动的“量不同”,就是说,前者使用10500镑,后者只使用5000镑,倒是正确的(虽然用一个“或者说”把“积累劳动”一词偷偷塞进来是完全错误的)。但是,说他们使用的“积累劳动的量不同”,无非是说:他们投入自己企业的“资本的量不同”;利润量取决于他们所使用的资本量的差别,因为已经假定利润率是相同的;最后,和资本量成比例的利润量的这种差别,表现在商品各自的费用价格上。
但是,李嘉图例证的笨拙是从哪里来的呢?
“因此,这里我们看到,虽然资本家们每年正好使用同量的劳动来生产他们的商品,但是……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第30—31页)
就是说,他们不是一般地使用同量的劳动——直接劳动和积累劳动加在一起,而是使用同量的可变资本,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使用同量的活劳动。而且,因为货币同积累劳动也就是同以机器等形式存在的商品只能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相交换,因为剩余价值只是由于一部分被使用的活劳动被无偿占有才会产生,所以,很明显(因为根据假定,机器的任何部分都不作为损耗加入商品),只有在利润和剩余价值是等同的时候,两个资本家才能获得同量的利润。棉织厂主虽然花费两倍以上的资本,但是他必须同租地农场主一样,按5500镑出卖他的商品。即使机器全部加入商品价值,他的商品也只能卖11000镑,就是说,他获得的利润还不到5%,而租地农场主获得的却是10%。但是,假定租地农场主获得的10%代表他的商品中包含的实际无酬劳动,那末,尽管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获得的利润不等,他们的商品倒是按其价值出卖的。这就是说,如果他们出卖商品获得同量利润,那末,就是下述情况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工厂主随意在他的商品上附加了5%,在这种情况下,工厂主和租地农场主的商品总起来看就是高于其价值出卖;或者是租地农场主赚得的实际剩余价值大约为15%,他们两人用自己的商品获得10%的平均利润。在这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他们各自的商品的费用价格每一次不是高于商品的价值就是低于商品的价值,但商品总额则按其价值出卖,而利润的平均化本身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总额。这里,上面所引的李嘉图那句话,如果适当地修改一下,就包含下面这个正确的思想:在花费同量资本的情况下,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比例不同,生产出来的商品就必然具有不同的价值,因而必然提供不同的利润;因此,这些利润的平均化必然产生不同于商品价值的费用价格。“因此,这里我们看到,虽然资本家们每年正好使用同量的〈直接的、活的〉劳动来生产他们的商品,但是,由于他们各自使用的……积累劳动的量不同,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是说,商品具有不同于其价值的费用价格〉。”但是这种猜想在李嘉图那里是没有说出来的。它只不过说明他举的这个例证是自相矛盾和显然错误的,这个例证直到现在同“资本家使用的固定资本的量不同”毫无关系。
现在我们继续往下分析。工厂主第一年雇用100个工人制造一台机器,在这个时间内租地农场主也雇用100个工人生产谷物。第二年工厂主用机器来织布,为此又雇用100个工人。而租地农场主又雇用100个工人来种植谷物。李嘉图说,假定谷物的价值每年为500镑。我们假定,其中无酬劳动为有酬劳动的25%,也就是每400单位有酬劳动提供100单位无酬劳动。那末,机器在第一年末的价值也是500镑,其中400镑为有酬劳动,100镑为无酬劳动。我们还要假定,[534]机器在第二年末全部损耗完,加入棉布的价值。实际上李嘉图就是这样假定的,因为在第二年末他拿来同“谷物的价值”比较的不只是棉布的价值,而是“棉布和机器的价值”。
好极了!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年末棉布的价值必定等于1000镑,也就是500镑为机器的价值,500镑为劳动新加的价值。相反,谷物的价值等于500镑,也就是400镑为工资,100镑为无酬劳动。到此为止,这个例子中还没有什么同价值规律矛盾的东西。棉织厂主同谷物种植业者完全一样,赚得25%的利润,但是前者的商品等于1000镑,后者的商品等于500镑,因为前者的商品包含200个工人的劳动,而后者的商品每年只包含100个工人的劳动。其次,棉织厂主第一年由于制造机器(机器无偿地吸收了制造机器的工人的1/5的劳动时间)而赚得的100镑利润(剩余价值),要到第二年才得以实现,因为只有到那时他才在棉布的价值中同时实现机器的价值。但是难题也就发生在这里。棉织厂主出卖商品,价格高于1000镑,也就是高于他的商品所包含的价值,而租地农场主按500镑出卖谷物,也就是根据假定按谷物的价值出卖。因此,如果只有这两个人进行交换,工厂主从租地农场主那里换得谷物,租地农场主从工厂主那里换得棉布,那就好比租地农场主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赚得的利润少于25%,工厂主则高于棉布的价值出卖棉布。让我们把李嘉图多余地塞进他的例子的两个资本家(毛织厂主和棉织厂主)撇开不谈,把他的例子改变一下,只讲棉织厂主。对我们所考察的例证来说,到现在为止这种双重计算是毫无用处的。所以:
“但是,它们〈棉布〉的价值将不止是谷物价值的两倍,因为……棉织厂主的资本已经加上了这个资本在第一年的利润,而租地农场主却把利润花费和享受掉了。”
(最后这一句资产阶级的粉饰话这里在理论上是毫无意义的。道德方面的考虑同这里所考察的问题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由于他们的资本的耐久程度不同,或者也可以说,由于一批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时间不同,这些商品的价值同花费在它们上面的劳动量不会恰好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值的比例不是2∶1,而是稍大一些,以便补偿价值较大的一种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较长时间。”(第30页)
如果工厂主按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他就会把它卖1000镑,比谷物贵一倍,因为这个商品包含的劳动多一倍:500镑是机器形式的积累劳动(其中有100镑工厂主没有支付过代价),另外500镑是织布劳动,其中又有100镑工厂主没有支付过代价。但工厂主是这样计算的:第一年我花费400镑,从而通过剥削工人,我制成了一台价值500镑的机器。因此,我赚得了25%的利润。第二年我花费900镑,即500镑为上述机器,又有400镑为劳动。为了再赚得25%的利润,我就必须按1125镑出卖棉布,也就是高于它的价值125镑。因为这125镑并不代表棉布中包含的劳动,既不代表第一年的积累劳动,也不代表第二年的新加劳动。棉布中包含的全部劳动量只等于1000镑。另一方面,假定他们两人互相交换自己的商品,或者说,资本家中有半数处于棉织厂主的地位,另有半数处于租地农场主的地位。前一半资本家从哪里获得必须支付给他们的这125镑呢?从什么基金呢?显然,只有从后一半资本家那里获得。但是这样一来,后一半资本家显然就会得不到25%的利润。因而,前一半资本家以一般利润率为借口欺骗了后一半资本家,而实际上,工厂主的利润率是25%,租地农场主的利润率却低于25%。所以,发生的必定是另一种情况。
为了使这个例证更加正确和更加明显起见,我们假定租地农场主在第二年花费900镑。这样,在利润率为25%的情况下,他在第一年从他所花费的400镑赚得100镑利润,第二年赚得225镑,合计325镑。相反,工厂主在第一年从400镑赚得25%的利润,但在第二年从900镑只赚得100镑(因为投在机器上的500镑是不提供剩余价值的,只有花在工资上的那400镑才提供剩余价值),只占[11+(1/9)]%。或者,让租地农场主再花费400镑;这样他在第一年和第二年都赚得25%;两年合计,从花费的800镑赚得200镑,就是说,也是25%。相反,工厂主在第一年赚得25%,第二年赚得[11+(1/9)]%,两年合计,从花费的1300镑赚得200镑,也就是[15+(5/13)]%。所以,在利润平均化的时候,工厂主将赚得利润[20+(5/26)]%,租地农场主赚得的也将这么多。[69]这就是平均利润。这样一来,[在第二年]租地农场主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就会低于500镑,而工厂主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却高于1000镑。
[535]无论如何,工厂主在这里第一年花费400镑,第二年花费900镑,而租地农场主每次都只花费400镑。假如工厂主不是生产棉布而是建造房屋(如果他是个建筑业者),那末,第一年末在未建成的房子中包含500镑,他还要在劳动上再花400镑,才能把房子建成。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一年周转一次,他可以从100镑利润中提取一部分,比如说,50镑,再作为资本,重新花在劳动上,这一点工厂主在上述假定的情况下是做不到的。为了使利润率在两种情况下都一样,一个人的商品就必须高于其价值出卖,而另一个人的商品则必须低于其价值出卖。因为竞争力求把价值平均化为费用价格,所以,实际上发生的也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李嘉图说,相对价值在这里所以发生变动,是“由于资本的耐久程度不同”,或者说,“由于一批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时间不同”,那是错误的。相反,正是预先假定的一般利润率,不顾流通过程所决定的价值差别,造成相等的、和这些仅仅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不同的费用价格。
李嘉图的例证分为两个例子。在后一个例子中,资本的耐久程度,或者说,资本作为固定资本的性质,完全没有包括进来。谈的只是几笔资本大小不等,但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量相等,花费的可变资本相等,而利润应该相等,虽然剩余价值和价值必然不等。
在第一个例子中,资本的耐久程度也没有包括进来。谈的是较长的劳动过程,是商品在能够进入流通之前,直到它制成为止,有较长时间停留在生产领域。这里,在李嘉图那里,工厂主第二年使用的资本也比租地农场主使用的大,虽然他在两年内花费的可变资本和租地农场主一样。但是,租地农场主由于他的商品停留在劳动过程中的时间较短,由于商品转化为货币较早,第二年可以使用较大的可变资本。此外,利润中作为收入来消费的部分,在租地农场主那里,第一年末就可以消费,在工厂主那里,要到第二年末才可以消费。因此,工厂主必须支出额外的资本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为自己预付生活费用。其实,这里这一切都取决于在一年内周转的资本在多大程度上把自己的利润再资本化,因而,取决于生产出来的利润的实际量,以便第二种情况可以得到弥补,利润可以平均化。在什么都没有的地方,也就没有什么可以平均化。这里,各个资本生产的价值,因而它们生产的剩余价值,因而它们生产的利润,又不是同资本量成比例的。要使它们成比例,就必须有不同于价值的费用价格存在。
李嘉图还提出了第三个例证,但这个例证同第一个例证中的第一个例子完全一致,连一个新鲜的字都没有。
“假定我花1000镑雇用20个工人在一年内生产一种商品,年终,再花1000镑雇用20个工人在下一年内完成或改进这种商品,在两年末了,我把商品运到市场上去。如果利润为10%,我的商品就必须卖2310镑,因为我在第一年用了1000镑资本,第二年用了2100镑资本。另一个人使用完全相同的劳动量,但是全部用在第一年;他花2000镑雇用40个工人,在第一年末,就把他的商品按10%的利润出卖,也就是卖2200镑。于是,这里就有两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完全相同,其中一种卖2310镑,另一种卖2200镑。这个例子表面上和前一个不同,但实际上是相同的。”(第34—35页)
这个例子和前一个不仅“实际上”相同,而且“表面上”也相同,只有一点不同,就是在前一个例子中,商品叫做“机器”,在这里,直接就叫“商品”。在第一个例子中,工厂主第一年花费400镑,第二年花费900镑,这一次,第一年花费1000镑,第二年花费2100镑。在前一个例子中,租地农场主第一年花费400镑,第二年也花费400镑。这一次,第二个企业主第一年花费2000镑,第二年什么也不花费。这就是全部差别。但是两个例子的《fabula docet》[注:直译是:“寓言教导说”;转意是:由某事物得出的(劝谕性的)结论,“寓意”。——编者注]都在于:企业主中有一个人第二年花费了第一年的全部产品(包括剩余价值在内)加上一个追加额。
这些例子的笨拙,表明李嘉图正在攻一个难关,这个难关,他自己不清楚,更说不上把它攻破了。笨拙之处在于:第一个例证的第一个例子应该把资本的耐久程度包括进来;但结果完全不是这样;李嘉图自己使这样做成为不可能,因为他不让固定资本的任何部分作为损耗加入商品的价值,也就是恰恰漏掉了表现固定资本所特有的流通方式的因素。李嘉图表明的只是,由于劳动过程经历的时间较长,同劳动过程经历的时间较短的地方相比,要使用更大的资本。第三个例子应该说明与此不同的情况,但是实际上说明的是一回事。第一个[536]例证的第二个例子应该表明,由于固定资本的比例不同会造成什么样的差别。它不是这样,而是仅仅表明,大小不等但花在工资上的部分相等的两笔资本会有什么样的差别。并且在这里,工厂主没有棉花和棉纱,租地农场主没有种子和工具就能进行活动!这个例证之所以必然站不住脚,甚至荒诞无稽,就是因为它内在地是含糊不清的。
[(b)李嘉图把费用价格同价值混淆起来,由此产生了他的价值理论中的矛盾。他不懂利润率平均化和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的过程]
最后,李嘉图说出了所有这些例证的实际结论:
“在这两种情况下,价值的差额都是由于利润作为资本积累起来而造成的,这个差额只不过是对利润被扣留的那段时间的一种公正的补偿〈好象这里的问题在于公正〉。”(第35页)
这无非是说,一笔资本,不管它的特殊流通时间如何,也完全不管等量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中由于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不同(撇开流通过程不说)必然生产出不同的剩余价值,在一定的流通时间内,比如说在一年内,必定提供10%。
李嘉图本应从自己的例证中作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等量资本生产的商品价值不等,从而提供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也不等,因为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而一笔资本所实现的劳动时间量,不取决于资本的绝对量,而取决于可变资本量即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量。第二,即使假定等量资本生产的价值相等(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生产领域中的不等是同流通领域中的不等相一致的),等量资本占有同量无酬劳动并把它转化为货币所需要的那段时间,也还是由于资本的流通过程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使等量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中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提供的价值、剩余价值和利润产生了第二个差别。
因此,如果利润按其比如说在一年内对资本的百分率计算必须相等,从而等量资本在同一时间内提供的利润必须相等,那末,商品的价格必然不同于商品的价值。一切商品的这些费用价格加在一起,其总和将等于这一切商品的价值。同样,总利润将等于这些资本加在一起比如说在一年内提供的总剩余价值。如果我们不以价值规定为基础,那末,平均利润,从而费用价格,就都成了纯粹想象的、没有依据的东西。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的平均化丝毫不改变这个总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它所改变的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中的分配。但是,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规定,只有来自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没有这一规定,平均利润就是无中生有的平均,就是纯粹的幻想。那样的话,平均利润就既可以是10%,也可以是1000%。
李嘉图的一切例证只有一个用处,就是帮助他偷偷地把一般利润率作为前提引进来。这在第一章(《论价值》)就发生了,而表面上,李嘉图是在第五章才考察工资,在第六章才考察利润。怎样单纯从商品的“价值”规定得出商品所包含的剩余价值、利润、甚至一般利润率,——这一点对李嘉图来说仍然是一个秘密。他在上述例证中实际证明的唯一东西是:商品的价格只要决定于一般利润率,它就根本不同于商品的价值。他所以会看出这个差别,是因为他预先就把利润率当作规律来假定。我们看到,如果说人们责备李嘉图过于抽象,那末相反的责备倒是公正的,这就是:他缺乏抽象力,他在考察商品价值时无法忘掉利润这个从竞争领域来到他面前的事实。
因为李嘉图不是从价值规定本身出发来阐述费用价格和价值的差别,而是承认那些与劳动时间无关的影响决定“价值”本身(这里他如果坚持“绝对价值”,或者说,“实际价值”,或者直接说,“价值”这样的概念,倒是合适的)并且有时使价值规律失效,所以他的反对者如马尔萨斯之流就抓住这一点来攻击他的全部[537]价值理论。在这里马尔萨斯正确地指出,不同部门中资本有机组成部分之间的差别和资本周转时间的差别是随着生产的进步而发展的,结果就必然要得出亚·斯密的观点,认为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不再适用于“文明”时代了。(并见托伦斯。)另一方面,李嘉图的门徒为了使这些现象符合于基本原则,就求助于最可怜的烦琐哲学的臆造(见[詹姆斯·]穆勒和可怜的饶舌家麦克库洛赫)[70]。
李嘉图不去研究从他自己的例证中得出的结论,——就是完全不管工资提高还是降低,假定工资不变,商品的费用价格如果由同一个利润百分率决定,就必然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却在这一节里转而考察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对那已经由价值平均化而成的费用价格所产生的影响。
问题的实质本身是非常简单的。
租地农场主花费5000镑,获得利润10%,他的商品的货币价格为5500镑。如果由于工资提高并引起利润下降,利润下降1%,即从10%下降到9%,那末,租地农场主仍然会按5500镑出卖自己的商品(因为假定他已把自己的全部资本花在工资上)。但是,在这5500镑中,他的利润已经不是500,而只是454+(14/109)。工厂主的资本包括用于机器的5500镑和用于劳动的5000镑。后面这5000镑仍旧表现为5500镑,不过他现在花费的不是5000镑,而是5045+(95/109)镑,他和租地农场主一样,从这笔资本只赚得利润454+(14/109)镑。而且这5500镑固定资本,他不能再按10%来计算利润,即550镑,只能按9%来计算利润,即495镑。因此,他的商品将不是卖6050镑,而是卖5995镑。这样一来,工资提高的结果,租地农场主的商品的货币价格仍旧不变,而工厂主的商品的货币价格却下跌了;因此,同工厂主的商品价值相比,租地农场主的商品价值提高了。全部关键在于:如果工厂主按以前的价值出卖自己的商品,他赚得的利润就会高于平均利润,因为工资的提高只是直接影响到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在这个例证中,已经预先假定了由10%的平均利润调节的、不同于商品价值的费用价格。李嘉图的问题是:利润的提高或降低如何根据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不同比例来影响费用价格。这个例证(李嘉图的著作第31—32页)同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这一根本问题毫无关系。但这个例证还是不错的,因为李嘉图在这里一般指出了:在资本构成相同的条件下,工资的提高只会引起利润的降低,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这和庸俗观点相反),在资本构成不同的条件下,它只会引起某些商品价格的下跌,而不象庸俗见解所认为的那样,会引起一切商品价格的上涨。在李嘉图的例子中,商品价格的下跌是利润率降低的结果,或者[在李嘉图看来]也可以说,是工资提高的结果。在工厂主的例子中,商品的费用价格的很大一部分决定于他按固定资本计算的平均利润。因此,如果由于工资的提高或降低,这种利润率会降低或提高,那末,这些商品的价格就会相应地(同那部分由于按固定资本计算的利润而产生的价格相应地)下跌或上涨。这一点也适用于“要经过较长时期才流回的流动资本以及相反的情况”。(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300页]如果使用较少可变资本的资本家继续按原来的利润率把自己的固定资本计算到商品的价格中去,那末他们的利润率就会提高,而且,同那些有较大部分资本由可变资本构成的资本家相比,他们使用的固定资本越多,他们的利润率就提得越高。竞争会把这种情况拉平。
饶舌家麦克说:“李嘉图是第一个研究在生产商品所使用的资本具有不同耐久程度时工资的波动对商品价值的影响的人。李嘉图不仅指出,工资的提高不可能使一切商品的价格都上涨,而且指出,在许多情况下,工资的提高必然引起价格的下跌,而工资的降低必然引起价格的上涨。”(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298—299页)
李嘉图证明其论点的办法是,第一,假定有一种由一般利润率调节的费用价格。
第二,指出:“劳动的价值提高,利润就不能不降低。”(第31页)
可见,在第一章(《论价值》)中已经假定了第五章(《论工资》)和第六章(《论利润》)中应该从《论价值》那一章引伸出来的那些规律。顺便指出,[538]李嘉图作出了完全错误的结论,他说,因为“劳动的价值提高,利润就不能不降低”,所以,利润提高,劳动的价值就不能不降低。第一个规律与剩余价值有关。但是,因为利润是剩余价值同全部预付资本之比,所以,在劳动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如果不变资本的价值降低,利润就可能上涨。李嘉图根本混淆了剩余价值和利润。由此他就得出了关于利润和利润率的错误规律。
最后这个例证的一般结论是这样的:
“由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或者也可以说,由利润率的降低或提高〉引起的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的幅度,将取决于固定资本在已花费的全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一切用很贵的机器或在很贵的建筑物里生产的,或者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长时间的商品的相对价值会降低,而一切主要由劳动生产的,或能迅速进入市场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则会提高。”(第32页)
李嘉图又回到这一研究中真正唯一使他关心的问题上来了。他说,由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引起的商品费用价格的这些变动,同由商品价值的变动{李嘉图远远不会用这些恰当的术语来表达这一事实真相}即由生产商品所使用的劳动量的变动引起的商品费用价格的变动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他说,完全可以把这一点“撇开不谈”,这样,价值规律就是在实际上也仍然是正确的。(李嘉图本应补充一句:没有决定于劳动时间的价值,费用价格本身就仍然是无法解释的。)这就是李嘉图的研究的真正进程。事实上,很明显,尽管商品的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既然我们已经假定费用价格存在——{应当把这种费用价格同市场价格区别开来;费用价格是不同部门的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因为同一生产领域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于这一领域中等的、平均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所以市场价格本身就包含着一个平均数。市场价格决不是象李嘉图在考察地租时假定的那样,决定于最坏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因为平均需求取决于一定的价格,甚至在谷物上也是这样。因此,进入市场的一定量商品不会高于这个价格出卖。否则需求就会下降。所以,不是在平均条件下而是在低于平均条件的情况下生产商品的人,往往只得不仅低于商品的价值,而且低于商品的费用价格出卖自己的商品},只要费用价格的变动不是由利润率的持续降低或提高,不是由经过多年才能确定的利润率的持续变动引起,这种变动就只能仅仅归因于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归因于生产这些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量的变动。
“但是,读者应当注意,商品的变动〈即商品费用价格的变动,或者照李嘉图的说法,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的这一原因所产生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商品价值变动的另一重要原因,即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的增减,情况却不是这样……持久的利润率的任何大变动,都是经过多年才发生影响的那些原因所造成的结果,而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的变动却是天天都发生的。在机器、工具、建筑物以及开采或种植原料方面的每一改良都可以节省劳动,使我们在利用这种改良来生产商品时,能够更加容易地把商品生产出来,结果商品的价值就会发生变动。可见,在研究商品价值变动的原因时,虽然完全不考虑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所产生的影响是错误的,但认为这种影响具有很大意义也是不正确的。”(第32—33页)
所以,李嘉图就把劳动价值的变动撇开不谈。
第一章《论价值》第四节全节都非常混乱,因此,虽然李嘉图在开头一段就声称,他要考察由于资本构成不同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引起的商品价值变动的影响,其实他只是顺便举例证明这一点,相反,第四节的主要部分实际上是罗列了许多例证来证明:完全不管工资提高或降低——在他自己假定的工资不变的条件下——而且甚至不管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既然假定[539]一般利润率存在,就必然得出不同于商品价值的费用价格。他在这一节的结尾又把这一点忘记了。
他在第四节用这样的话预告他要研究的问题:
“固定资本耐久程度的这种差别,和这两种资本可能结合的比例的这种多样性,在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增减之外,又给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提供了另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第25—26页)
实际上,他用自己的例证首先证明的是:只有一般利润率才能使两种资本(即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不同结合产生这种使商品价格不同于商品价值的影响;因此,这些变动的原因,正是一般利润率,而不是劳动价值,劳动价值在这里假定是不变的。然后,第二步,他才假定有一种因一般利润率的存在而已经不同于价值的费用价格,并研究劳动价值的变动怎样影响费用价格。第一个主要问题,他不研究,他忘得一干二净,他在这一节结尾说的还是这一节开头所说的话:
“本节已经证明,在劳动量没有任何变动的条件下,单是劳动价值提高,就会使那些在生产时使用固定资本的商品的交换价值降低;固定资本量越大,降低的幅度也越大。”(第35页)
在下一节即第五节(第一章),他继续沿着这条线走下去,就是说,他仅仅研究:如果在两个不同生产部门中有两笔等量资本,不是它们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而是“固定资本耐久程度不同”,或者说,“资本流回所有者手里的速度不同”,那末,由于劳动价值或者说工资的变动,商品的费用价格会发生什么变动。在第四节,对于由于一般利润率而产生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别,还有一点正确的猜想,在第五节,却再也看不到了。考察的只是关于费用价格本身的变动的次要问题。因此,这一节除了偶然触及的从流通过程产生的资本形式差别的问题以外,实际上几乎引不起什么理论兴趣。
“固定资本的耐久程度越低,它在性质上就越接近于流动资本。它将在较短时间内被消费掉,它的价值也将在较短时间内被再生产出来,以便保持工厂主的资本。”(第36页)
可见,李嘉图把资本的较低耐久程度以及一般说来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差别都归结为再生产时间的差别。这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规定,但决不是唯一的规定。固定资本全部加入劳动过程,但只是陆续地、一部分一部分地加入价值形成过程。这是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流通形式的另一个主要差别。其次,固定资本必然只以其交换价值加入流通过程,而它的使用价值则在劳动过程中消费掉,从来不离开劳动过程。这是流通形式的又一个重要差别。流通形式的这两个差别也同流通时间有关,但它们与[资本的耐久]程度和流通时间的差别决不是等同的。
耐久程度较低的资本需要较多的经常劳动,
“以保持其原来的有效状态,但这样使用的劳动可以看作是实际花费在成品上的劳动,因此,这种成品必然具有同这种劳动成比例的价值”。(第36—37页)“如果机器的损耗大,为维持其有效状态所需要的劳动量为每年50个工人,那末,我就要求为我的商品提供追加价格,其数额等于雇用50个工人来生产其他商品而完全不使用机器的其他任何工厂主所得的价格。但是,工资的提高,对于用损耗得快的机器生产的商品和用损耗得慢的机器生产的商品,影响是不同的。在生产前一种商品时,有大量劳动会不断转移到所生产的商品上去
{但是,李嘉图以他的一般利润率为前提,看不到同时也有相对大量的剩余劳动会不断转移到商品上去},
而在生产后一种商品时,这样转移的劳动却很少
{因此,剩余劳动也很少,就是说,如果商品按其价值交换,[剩余]价值会少得多}。
因此,只要工资有所提高,或者也可以说,[540]只要利润有所降低,那些用耐久程度较高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就会降低,而那些用损耗较快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则会相应地提高。工资下降的作用则恰好相反。”(第37—38页)
换句话说,同使用耐久程度较高的资本的工厂主相比,使用耐久程度较低的固定资本的工厂主,使用的固定资本较少,而花在工资上的资本较多。因此,这个例子同前面所说的那个例子是一致的,前面说的是,如果一笔资本比另一笔资本使用的固定资本相对地即在比例上较多,工资的变动对这两笔资本会发生什么影响。这里没有什么新东西。
李嘉图还谈到机器(第38—40页),关于这个问题,到考察第三十一章(《论机器》)时再作评论[注:见本册第628—630页。——编者注]。
值得注意的是,李嘉图在第五节结尾已接近于对事物的正确看法,几乎找到了有关的字句,可是马上就离开了正确的道路,他在接近于正确观点(我们就要引述这方面的话)之后,又回到支配着他的观念上去,即回到劳动价值的变动对费用价格的影响上去,并以对这个次要问题的结论结束了他的研究。
有关段落是这样说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还没有大量使用机器或耐久资本的社会发展早期阶段,用等量资本生产的商品会具有几乎相等的价值;只是由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有了增减,这些商品彼此相对地说才会提高或降低
{后面半句话说得不好;并且它不说价值,而说商品,这里除非是指商品的价格,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说价值和劳动时间成比例地降低,就等于说价值随着自己的提高或降低而提高或降低};
但是,在采用了这些昂贵而耐久的工具之后,使用等量资本生产的商品就会具有极不相等的价值,虽然由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的增减,它们的价值彼此相对地说仍然会提高或降低,可是由于工资和利润的提高或降低,它们还会发生另一种变动,虽然是较小的变动。因为卖5000镑的商品所用的资本量可能等于生产其他卖10000镑的商品所用的资本量,所以生产这两种商品所赚得的利润也会相等;但是,如果商品的价格不是随着利润率的提高或降低而变动,这些利润就会不相等。”(第40—41页)
实际上李嘉图在这里是说:
如果等量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相同,如果它们花费在工资和劳动条件上的份额相同,它们就会生产价值相等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生产的商品中体现着等量的劳动,也就是相等的价值{流通过程可能带来的差别撇开不谈}。相反,如果等量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同,尤其是如果它们的作为固定资本存在的那一部分同花费在工资上的那一部分的比例大不相同,它们就会生产价值大不相等的商品。第一,固定资本只有一部分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商品,因此,根据生产商品时使用的固定资本的多少不同,价值量就已经大不相同。第二,[在固定资本多的情况下]花费在工资上的那一部分——按其在等量资本中所占的百分比计算,——就会少得多,因而体现在商品中的全部[新加]劳动也少得多,形成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也少得多{已知工作日长度相同}。所以,既然这些等量资本生产的商品具有不等的价值,在这些不等的价值中包含不等的剩余价值,因而也包含不等的利润,如果这些资本由于数量相等而提供的利润也必定相等,那末,商品的价格(既然这种价格决定于一定费用的一般利润率)就必然和商品的价值大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结论不是价值改变了它的本性,而是费用价格不同于价值。李嘉图没有得出这个结论,这是令人奇怪的,特别是因为他的确看到了,即使在假定存在费用价格(它决定于一般利润率)的条件下,利润率(或工资率)的变动也一定要引起这种费用价格的变动,这样才能使[541]各个生产部门中的利润率保持一致。因此,一般利润率的确立,必然会使不等的价值发生更大的变动,因为这种一般利润率无非是等量资本生产的各种不同商品所包含的不同的剩余价值率的平均化。
李嘉图对于商品的费用和价值之间、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别虽然没有阐述,没有理解,但是无论如何,他自己实际上已经确认了这种差别,在这之后,他结束他的论断说:
“马尔萨斯先生似乎认为,把某物的费用和价值等同起来,是我的学说的一部分。如果他说的费用是指包括利润在内的‘生产费用’〈就是指支出加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利润〉,那确是如此。”(第46页注)
后来,李嘉图就带着他自己驳倒了的这种把费用价格和价值混淆起来的错误观点去考察地租。
李嘉图在第一章第六节谈到劳动价值的变动对金的费用价格的影响时说:
“难道我们不能把金看成这样一种商品,它在生产时所用的两种资本的比例同大多数商品生产时所用的两种资本的平均比例最接近吗?难道我们不能把这种比例看成同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固定资本用得少,另一个极端是劳动用得少)保持相等距离而成为两者之间的中数吗?”(第44页)
李嘉图的这些话,不如说适用于这样一些商品,这些商品的价值中各个不同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是平均比例,而且这些商品的流通时间和再生产时间也是平均时间。对这些商品来说,费用价格和价值是一致的,因为这些商品的平均利润和它们的实际剩余价值是一致的,但是只有这些商品才是这种情况。
第一章第四、五节,关于劳动价值的变动对“相对价值”的影响这个问题——这同价值因平均利润率而转化为费用价格的问题相比,(在理论上)是一个次要问题——的考察尽管有很大缺陷,但李嘉图由此却得出了十分重要的结论,推翻了自亚·斯密以来一直流传下来的主要错误之一,即认为工资的提高不是使利润降低,而是使商品的价格上涨。诚然,这一点已经包含在价值概念本身了,并且决不会由于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而有所改变,因为后者仅仅涉及总资本所赚得的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之间或在不同生产领域的各个资本之间的分配。但是,李嘉图强调指出了这个问题,并且证明情况甚至相反,这仍然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他在第一章第六节公正地说:
“在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指出一点可能是适当的,就是亚当·斯密和一切追随他的著作家,据我所知,无一例外地都认为,劳动价格的上涨,必然会引起一切商品价格的上涨。”
{这是和斯密的第二种价值规定相适应的,按照这个规定,价值等于一个商品能够买到的劳动量。}
“我希望,我已成功地证明了这种意见是毫无根据的,当工资提高时,只有比用来计算价格的中介物使用固定资本少的那些商品的价格才会上涨〈这里,“相对价值”等于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一切使用固定资本较多的商品的价格都必定下跌。反之,当工资降低时,只有比用来计算价格的中介物使用固定资本少的那些商品的价格才会下跌;而一切使用固定资本较多的商品的价格都必定上涨。”(第45页)
这对于货币价格,看来是错误的。如果金的价值由于随便什么原因提高或降低了,那末这种[提高或]降低会同样地涉及用金计价的一切商品。因此,金尽管本身具有可变性,却表现为商品之间的相对不变的中介物。既然如此,那就绝对不能理解,同商品相比,在生产金时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任何相对结合,能引起什么差别。但是在这里,李嘉图的错误前提也就出现了,他认为,货币只要用作流通手段,就是作为商品来同商品交换。商品在货币使它们流通以前,就以货币来计价了。我们假定中介物不是金,而是小麦。如果,比如说,按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比例来说,加入小麦这种商品的可变资本超过平均水平,因此,由于工资提高,小麦的生产价格相对地上涨,那末,一切商品就都按具有较高“相对价值”的小麦来计价。那些有较多固定资本加入的商品,就会表现为比以前少的小麦,这不是因为这些商品的特殊价格同小麦相比下跌了,而是因为价格普遍下跌了。如果一个商品包含的同积累劳动相对立的[活]劳动,恰好和小麦包含的一样多,那末这一商品价格的上涨就会这样显示出来:它[542]与一个同小麦相比价格已经下跌的商品比较起来,表现为较多的小麦。如果引起小麦价格上涨的那些原因,也引起比如说衣服的价格上涨,那末,虽然衣服不会表现为比以前多的小麦,但是,同小麦相比价格已经下跌的那些商品,比如说棉布,就会表现为较少的小麦。棉布和衣服的价格差额,就会在小麦这个中介物上表现出来。
但是,李嘉图的意思不是这样。他的意思是:由于工资提高,同棉布相比,而不是同衣服相比,小麦的价格会上涨;因此,衣服就会按小麦原有的价格同小麦交换,而棉布则按小麦上涨了的价格同小麦交换。说什么英国工资价格的变动会促使工资没有提高的地方,比如说加利福尼亚的金的费用价格发生变动,这种假定本身就是极端荒谬的。价值通过劳动时间来平均化,尤其是费用价格通过一般利润率来平均化,在不同国家之间不是以这种直接的形式进行的。但就拿小麦这种国内产品来说吧。假如一夸特小麦的价格由40先令上涨到50先令,即上涨25%。如果衣服的价格也上涨25%,那末一件衣服仍旧值1夸特小麦。如果棉布的价格下降25%,那末过去值1夸特小麦的同样数量的棉布,现在只值6蒲式耳小麦[71]。这种用小麦表现出来的数字,准确地代表了棉布价格和衣服价格之比,因为棉布和衣服是用同一个尺度1夸特小麦来计量的。
此外,李嘉图的观点还有更荒谬的一面。用作价值尺度因而用作货币的商品的价格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不然的话,我除了用作货币的商品之外还必须有第二种用作货币的商品——双重的价值尺度。货币的相对价值是以一切商品的无数价格表现出来的;因为,在商品交换价值借以表现为货币的这许多价格的每一个价格中,货币的交换价值都表现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谈不上货币价格上涨或下跌的问题。我可以说:货币的小麦价格或货币的衣服价格保持不变,而货币的棉布价格上涨了,这等于说棉布的货币价格下跌了。但我不能说,货币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了。可是,李嘉图实际上认为,比如说,货币的棉布价格所以上涨,或者说,棉布的货币价格所以下跌,正是因为同棉布相比,货币的相对价值提高了,而同衣服或小麦相比,货币却保持其原有价值。这样一来,这两种价值就是用不同的尺度来计量了。
这第六节(《论不变的价值尺度》)论述的是“价值尺度”,但其中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对价值,价值的内在尺度——劳动时间——同商品价值的外在尺度的必要性之间的联系,根本不了解,甚至没有把它当作问题提出来。
第六节一开头就表现了肤浅的论述方法:
“当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动时,最好有一个方法能确定,哪种商品的实际价值降低了,哪种商品的实际价值提高了。要做到这一点,只有把它们逐一同某种不变的、本身不会发生其他商品所发生的变动的标准尺度相比较。”但是“没有一种商品本身不发生……同样的变动,就是说,没有一种商品在生产时所需要的劳动能够不有所增减”。(第41—42页)
但是,即使有这样一种商品,工资提高或降低的影响,以及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不同结合、固定资本的不同耐久程度、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时间不同等等的影响,也都会部分地妨碍它
“成为我们能够用来准确地确定一切其他物品的价值变动的一种完美的价值尺度”。“对于在和它本身完全相同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一切物品来说,它是完美的价值尺度,但对其他物品来说就不是了。”(第43页)
换句话说,在这两类“其他物品”中前一类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我们可以(如果货币的价值不提高或降低的话)说,这种变动是因为“它们的价值”有了提高或降低,即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有了增减。至于其他物品,我们就无法知道,它们的货币价格发生“变动”是否由于其他原因等等。后面(以后考察货币理论时)还要回过头来谈这些很不恰当的论断。
第一章第七节。除了关于“相对”工资、利润和地租的重要学说(这方面后面还要回过头来谈[注:见本册第476—482页。——编者注])以外,这一节只包含这样一个论点:在货币价值降低或提高时,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相应的提高或降低,决不会改变它们之间的比例,而只会改变它们的货币表现。如果同一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两倍的镑数,那末,转化为利润、工资或地租的那一部分价值也增加一倍。但是,这三个部分互相之间的比例和它们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仍然不变。同样,如果利润表现为两倍的镑数,那末100镑现在也就表现为200镑;因此,利润和资本之间的比例,即利润率也仍然不变。货币表现的变动同时影响利润和资本,就象它同时影响利润、工资和地租一样。这对于地租也是适用的,只要地租不是按英亩计算,而是按预付在耕种土地等等上面的资本计算。总之,在这种场合,变动不是发生在商品上,等等:
“由这种原因造成的工资提高,当然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同时上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劳动和一切商品之间的比例没有变动,变动的只是货币。”(第47页)
[(5)]平均价格或费用价格和市场价格
[(a)引言:个别价值和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
[543]李嘉图为了阐明级差地租理论,在第二章(《论地租》)提出以下论点:
“一切商品,不论是工业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它们的交换价值始终不决定于在只是享有特殊生产便利的人才具备的最有利条件下足以把它们生产出来的较小量劳动,而决定于没有这样的便利,也就是在最不利条件下继续进行生产的人所必须花在它们生产上的较大量劳动;这里说的最不利条件,是指为了把需要的产品量生产出来而必须继续进行生产的那种最不利的条件。”(第60—61页)
最后一句话不完全正确。“需要的产品量”不是一个固定的量。应当说:一定价格界限内需要的一定产品量。如果价格上涨超过了这种界限,“需要的量”就会同需求一起减少。
上述论点可以一般表达如下:商品(它是某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产品)的价值,决定于为生产这个生产领域的全部商品量即商品总额所需要的劳动,而不决定于这个生产领域内部单个资本家或企业主所需要的特殊劳动时间。这个特殊生产领域,比如说棉纺织工业的一般生产条件和一般劳动生产率,是这个领域即棉纺织工业的平均生产条件和平均劳动生产率。因此,决定比如一码棉布价值的劳动量,并不是这码棉布中包含的、这个棉织厂主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而是出现在市场上的全体棉织厂主生产一码棉布所花费的平均量。单个资本家,比如棉纺织工业的资本家,进行生产的特殊条件必然分为三类。有一类人是在中等条件下进行生产;这就是说,他们进行生产的个别生产条件同这个领域的一般生产条件一致。平均比例就是他们的实际比例。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处于平均水平。他们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同这些商品的一般价值一致。如果他们比如把棉布按2先令一码即按它的平均价值出卖,那末,他们就是按照他们生产的棉布在实物形式上所代表的价值出卖棉布。第二类企业主进行生产的条件比平均条件好。他们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同种商品的一般价值。如果他们按这种一般价值出卖自己的商品,他们就是把自己的商品卖得高于它们的个别价值。最后,第三类企业主是在低于平均条件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
前面已经说过,这个特殊生产领域的“需要的产品量”不是一个固定的量。如果商品价值超过平均价值的一定界限,“需要的产品量”就会减少,或者说,这个量只有按照某种价格或者至少是在一定价格的界限内才是需要的。因此,最后一类企业主也有可能不得不低于自己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卖商品,正如条件最好的那一类企业主总是高于自己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卖商品一样。这几类中究竟由哪一类最后确定平均价值,正是取决于这几类的数量或数量的比例关系[72]。如果中等的一类在数量上占很大优势,那就由它确定平均价值。如果这一类数量少,而生产条件低于平均条件的那一类数量大,占了优势,那就由这后一类确定这个领域的产品的一般价值,虽然这还决不是说,甚至很少可能,恰好由这一类中条件最不利的个别资本家决定问题(见柯贝特的著作)[73]。
但是我们把这一点撇开不谈。一般的结果是:这种产品具有的一般价值,对所有这种产品都是相同的,不管它对每一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的比例如何。这种一般价值,就是这些商品的市场价值,就是它们进入市场时具有的价值。这种市场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就是市场价格,正如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就是价格一样。实际的市场价格,有时高于这种市场价值,有时低于这种市场价值,只是偶然同市场价值一致。但是在一定时期内,波动会互相抵销,因此可以说,实际市场价格的平均数,就是表现市场价值的市场价格。不管实际市场价格在当时按其大小来说,从数量来说是否同这种市场价值一致,市场价格总是同市场价值有一个共同的质的规定,即同一生产领域的所有在市场上的商品(自然假定它们的质是相同的)都具有同一价格,或者说,它们实际上代表这个领域的商品的一般价值。
[544]因此,李嘉图为他的地租理论提出的上述论点,他的门徒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一个市场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市场价格,或者说,同时出现在市场上的同一种产品具有同一价格,或者说,——因为这里我们可以把这种价格的偶然性撇开不谈,——具有同一市场价值。
于是,竞争——部分地是资本家之间的竞争,部分地是商品的买者同资本家的竞争以及商品的买者之间的竞争——在这里就导致这样的结果:某一特殊生产领域的每一个别商品的价值决定于这一特殊社会生产领域的商品总量所需要的社会劳动时间总量,而不决定于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换句话说,不决定于个别商品的特殊生产者和卖者为这一个别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
但是,从这里自然就会得出结论:属于第一类的、生产条件比平均生产条件有利的资本家,在所有情况下都会赚得一种超额利润,就是说,他们的利润会超过这个领域的一般利润率。因此,竞争并不是通过把一个生产领域内部的各种利润平均化的办法来确立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别对这里的研究没有意义,因为不管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比例如何,生产条件的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利润率,对同一领域的各个资本家来说是始终存在的。)相反,竞争在这里正是通过容许有个别利润之间的差别,即各个资本家的利润之间的差别,通过容许有个别利润对该领域平均利润率的偏离,把不同的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同一的、相等的、没有差别的市场价值。竞争甚至通过为那些在有利程度不同的生产条件下,因而在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条件下生产出来,因此代表个别的、不等量的劳动时间的商品确立同一的市场价值,来造成这种偏离。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同在比较不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相比,包含的劳动时间较少,可是却按同一价格出卖,具有同一价值,就好比它包含了它实际上并不包含的同一劳动时间。
[(b)李嘉图把同一生产领域内的市场价值形成过程同不同生产领域的费用价格形成过程混淆起来]
李嘉图为了建立他的地租理论,需要两个论点,这两个论点表达的不仅不是竞争的同一种作用,而且恰恰是竞争的相反的作用。第一个论点是,同一领域的产品按同一市场价值出卖,因而竞争以强制的方式造成不同的利润率,即造成对一般利润率的偏离。第二个论点是,对一切投资来说,利润率都必须是相同的,或者说,竞争造成一般利润率。第一个规律适用于投入同一生产领域的不同的独立资本。第二个规律适用于投入不同生产领域的资本。竞争通过它的第一种作用造成市场价值,即为同一生产领域的商品造成同一价值,虽然这同一价值必然要产生不同的利润;因此,竞争不顾不同的利润率,或者不如说,利用不同的利润率,通过它的第一种作用造成同一价值。竞争通过它的第二种作用(不过,第二种作用是以另一种方式实现的;这是不同领域的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它使资本从一个领域转移到另一个领域,而前面所说的那种竞争,只要不是在买者之间进行,则是发生在同一领域的资本之间),造成费用价格,即造成不同生产领域的同一利润率,虽然这同一利润率与价值不等的情况相矛盾,因而只有通过不同于价值的价格才能造成。
既然李嘉图本人为了建立他的地租理论需要这两者,既需要在利润率不等的情况下的相等价值或价格,又需要在价值不等的情况下的相等利润率,那末非常令人奇怪的是,他竟没有觉察到这个双重的规定,甚至在他专门论述市场价格的那一部分即第四章(《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也完全没有论述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尽管在前面引用的那段话[注:见本册第225页。——编者注]中,他还是把后者作为基础,来说明级差地租就是结晶为地租的超额利润。[545]相反,在第四章,他只是说明不同生产领域的价格归结为费用价格或者说平均价格,也就是说,只是说明不同生产领域的市场价值的相互关系,却没有说明每个特殊领域的市场价值的形成过程,而没有这个形成过程,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市场价值。
每个特殊生产领域的市场价值,因而,每个特殊领域的市场价格(如果市场价格符合“自然价格”,就是说,它只是用货币把价值表现出来),都会提供极不相同的利润率,因为不同生产领域的等量资本(这些资本的不同流通过程产生的差别完全撇开不谈)使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比例极不相同,所以它们提供的剩余价值,从而它们提供的利润,也就极不相等。因此,不同市场价值平均化的结果是,在不同领域确立相同的利润率,使等量资本提供相等的平均利润,而不同市场价值的这种平均化,只有通过市场价值转化为不同于实际价值的费用价格才有可能。[注:剩余价值率在不同生产领域中可能并不平均化(例如由于劳动时间的长度不等)。并不因为剩余价值本身会平均化,剩余价值率就必然要平均化。]
竞争在同一生产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使这一领域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于这个领域中平均需要的劳动时间;从而确立市场价值。竞争在不同生产领域之间所起的作用是:把不同的市场价值平均化为代表不同于实际市场价值的费用价格的市场价格,从而在不同领域确立同一的一般利润率。因此,在这第二种情况下,竞争决不是力求使商品价格去适应商品价值,而是相反,力求使商品价值化为不同于商品价值的费用价格,取消商品价值同费用价格之间的差别。
李嘉图在第四章考察的只是后面这种运动,而且他十分奇怪地把它看成是商品价格——通过竞争——还原为商品价值的运动,看成是“市场价格”(不同于价值的价格)还原为“自然价格”(用货币表现出来的价值)的运动。其实,这个谬误,是由在第一章(《论价值》)已经犯下的把费用价格和价值等同起来的错误[注:见本册第220页。——编者注]造成的,而后面这个错误的产生,又是因为李嘉图在他只需要阐明“价值”的地方,就是说,在他面前还只有“商品”的地方,就把一般利润率以及由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一切前提全都拉扯上了。
因此,李嘉图在第四章所遵循的全部思路也是极其肤浅的。他的出发点是由变动的供求关系引起的商品“价格的偶然和暂时的变动”(第80页)。
“随着价格的上涨或下跌,利润就提高到它的一般水平之上或下降到它的一般水平之下,于是资本或者被鼓励转入那个发生这种变动的个别投资部门,或者被警告要退出这一部门。”(第80页)
这里已经假定有一个不同生产领域之间的、“个别投资部门”之间的“利润的一般水平”。然而首先应当考察的是,同一投资部门中价格的一般水平和不同投资部门之间利润的一般水平是如何确立的。这样,李嘉图就会看到,后一种活动已经以资本的不断来回交叉游动为前提,或者说,以由竞争决定的、全部社会资本在不同投资领域之间的分配为前提。既然已经假定,在不同领域中市场价值或者说平均市场价格化为提供同一平均利润率的费用价格{但这种情况只是在没有土地所有权干预的生产领域才会发生,在有土地所有权干预的领域,这些领域内部的竞争会使价格化为价值,使价值化为市场价值,但不会使后者降到费用价格},既然已经假定了这一点,那末某些特殊领域中发生的市场价格对费用价格的经常偏离,即经常高于或低于费用价格的情况,就会引起社会资本的新的转移和新的分配。第一种转移的发生是为了确立不同于价值的费用价格;第二种转移是为了在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费用价格的时候使实际市场价格同费用价格趋于一致。第一种转移是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第二种转移是不同领域中实际的[546]偶然的市场价格围绕费用价格旋转,费用价格现在表现为“自然价格”,虽然它不同于价值,它只是社会活动的结果。
李嘉图考察的正是后面这种比较表面的运动,他有时不自觉地把这种运动同另一种运动混淆起来。这两种运动自然是由“同一个原则”引起的,这个原则就是:
“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把自己的资本投在他所喜欢的地方……他自然要为自己的资本找一个最有利的行业;如果把资本转移一下能够得到15%的利润,他自然不会满足于10%的利润。一切资本家都想放弃利润较低的行业而转入利润较高的行业的这种不会止息的愿望,产生一种强烈的趋势,就是使大家的利润率平均化,或者把大家的利润固定在当事人看来可以抵销一方所享有的或看来享有的超过另一方的利益的那种比例上。”(第81页)
这种趋势促使社会劳动时间总量按社会需要在不同生产领域之间进行分配。同时,不同领域的价值由此转化为费用价格,另一方面,各特殊领域的实际价格对费用价格的偏离也被拉平了。
这一切都来自亚·斯密。李嘉图自己说:
“如果一个投资部门生产的商品不能用自己的价格抵补把它们生产出来并运到市场的全部费用(包括普通利润在内)〈也就是不能补偿费用价格〉,资本就有离开这个部门的趋势,关于这一点,再没有一个著作家比斯密博士说得更令人满意、更精辟的了。”(第342页注)
李嘉图的错误,一般说来,是由于他在这里不加批判地对待亚·斯密而产生的,而他的功绩则在于更确切地说明了资本从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的这种转移,或者不如说,更确切地说明了这种转移的方式本身。但是,他能做到这一点,只是因为信用制度在他那个时代比在斯密时代更加发达罢了。李嘉图说:
“要追溯这种变化借以实现的步骤或许是非常困难的;它可能通过一个工厂主并不完全改变他的行业,而只是减少他在自己企业中的投资的方式来实现。在一切富裕的国家中,都有一定数目的人,形成所谓货币所有者阶级[注:罗雪尔在这里又可以看到,英国人所谓的“货币所有者阶级”是指什么。“货币所有者阶级”和“社会上有企业精神的人”在这里是完全对立的。[74]];这些人不从事任何行业,而把他们的货币用于期票贴现或者借给社会上更有企业精神的人,他们就靠这种货币的利息生活。银行家也把大量资本用于同样的目的。这样使用的资本形成巨额的流动资本,全国各行业或多或少地都使用它。一个工厂主不论怎样富有,大概也不会把他的营业限制在仅仅他自己的资金所容许的范围以内,他会经常使用这种流动资本的一部分,这部分资本的增减取决于对他的商品的需求的强弱。当对丝绸的需求增加而对呢绒的需求减少的时候,毛织厂主并不会把他的资本转到丝纺织业中去,而是解雇一部分工人,不再向银行家和货币所有者借款;丝织厂主的情况则相反,他会借更多的货币,于是资本就从一个行业转到另一个行业,而工厂主不必中断他通常经营的行业。如果我们观察一个大城市的市场,看到在所有由于嗜好改变或人口数量变动而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市场上国内外商品都能按需要的数量有规则地得到供应,既不是常常因供给过多而发生市场商品充斥现象,也不是常常因供不应求而造成物价腾贵,我们就必须承认,在一切行业之间恰好按其需要的数量分配资本的原则所起的作用,比一般设想的还大。”(第81—82页)
由此可见,正是信用促使每个生产领域不是按照这个领域的资本家自有资本的数额,而是按照他们生产的需要,去支配整个资本家阶级的资本,——而在竞争中单个资本对于别的资本来说是独立地出现的。这种信用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这样就从资本的竞争巧妙地过渡到作为信用的资本。
[(c)李嘉图著作中关于“自然价格”的两种不同的规定。费用价格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变动]
李嘉图在第四章开头说,他所谓的“自然价格”,是指商品的“价值”,也就是指由商品的相对劳动时间决定的价格,而他所谓的“市场价格”,是指对这种等于“价值”的“自然价格”的偶然和暂时的偏离。[547]但是,在这一章的以后的全部行文中——甚至说得很明确——他所谓的“自然价格”,是指完全不同的东西,就是说,指不同于价值的费用价格。因此,他不去说明竞争怎样使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从而造成对价值的经常偏离,却按照亚·斯密那样说明,竞争怎样使不同行业的市场价格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化为费用价格。
第四章开头这样说:
“如果我们把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基础,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作为确定商品相互交换时各自必须付出的相应商品量的尺度,不要以为我们否定商品的实际价格或者说市场价格对商品的这种原始自然价格的偶然和暂时的偏离。”(第80页)
可见,在这里“自然价格”等于价值,而市场价格无非是实际价格对价值的偏离。
相反:
“我们假定一切商品都按其自然价格出卖,因而资本的利润率在所有行业完全相同,或者只有这样一点差别,这种差别在当事人看来是与他们所享有或放弃的任何现实的或想象的利益一致的。”(第83页)
可见,在这里“自然价格”等于费用价格,也就是等于这样的价格,在其中,利润对商品所包含的支出的比率是同一比率,尽管不同行业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的等量价值包含极不相等的剩余价值,因而包含不相等的利润。因此,价格要提供同一利润,就必须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加入商品的那部分固定资本大小不同,等量资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也是极不相等的。但是关于这一点,到考察资本流通时再谈。
所以,李嘉图所谓的竞争的平均化作用,不过是指实际价格,或者说,实际市场价格围绕费用价格,或者说,不同于价值的“自然价格”而波动,是指不同行业中的市场价格平均化为一般费用价格,也就是恰恰平均化为不同于某一行业的实际价值的价格:
“所以,正是每一个资本家都想把资金从利润较低的行业转移到利润较高的行业的这种愿望,使商品的市场价格不致长期大大高于或大大低于商品的自然价格。正是这种竞争会这样调节商品的交换价值{也调节不同的实际价值},以致在支付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的工资和其他一切为维持所使用的资本的原有效率所需要的费用之后剩下来的价值即价值余额,在每个行业中都同使用的资本的价值成比例。”(第84页)
情况确实如此。竞争会这样调节不同行业的价格,以致剩下来的价值即价值余额,也就是利润,同使用的资本的价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商品的实际价值相一致,不是同商品在扣除费用以后所包含的实际的价值余额相一致。要实现这种调节,一种商品的价格就必须上涨到它的实际价值以上,而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则必须下降到它的实际价值以下。竞争迫使不同行业的市场价格不是围绕商品的价值旋转,而是围绕商品的费用价格,也就是围绕商品中包含的费用加一般利润率旋转。
李嘉图继续说道:
“在《国富论》第七章对于同这个问题有关的一切都作了极为出色的论述。”(第84页)
的确如此。正是由于不加批判地相信斯密的传统,李嘉图在这里走上了歧途。
李嘉图跟平常一样在结束这一章时说,在以后的研究中他将“完全不考虑”(第85页)市场价格对费用价格的偶然偏离,但是他忽略了一点,就是他根本没有注意到市场价格在同费用价格相一致的条件下对商品的实际价值的经常偏离,并且用费用价格代替了价值。
第三十章《论需求和供给对价格的影响》。
李嘉图在这里维护这样一个论点:持久的价格决定于费用价格,而不决定于需求和供给,因此,只是由于商品价值决定费用价格,持久的价格才决定于商品价值。假定商品的价格经过调节,都提供10%的利润,那末,它们的任何持久的变动都将决定于商品价值的变动,决定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变动。正如这种价值继续决定一般利润率一样,它的变动也继续决定费用价格的变动,自然,这并不会取消这种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取消的只是超出这一差额的东西,因为价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不应[548]大于一般利润率造成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随着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商品的费用价格也发生变动。于是便形成“新的自然价格”(第460页)。例如,一个工人过去生产10顶帽子,现在用同样的时间能够生产20顶,如果工资占帽子的生产费用的一半,那末,20顶帽子的费用即生产费用,就其由工资组成的部分来看,是降低了一半。因为现在为生产20顶帽子支付的工资,同过去为生产10顶帽子支付的一样多。因此,每一顶帽子中现在只包含以前工资费用的一半。如果制帽厂主按以前的价格出卖帽子,他的帽子就会卖得高于费用价格。如果过去利润是10%(假定制造一定数量的帽子所必需的支出中,原来有50用于原,50用于劳动),那末现在利润就是[46+(2/3)]%。现在支出中有50用于原料等等,25用于工资。如果商品按以前的价格出卖,那末现在利润就是35/75,即[46+(2/3)]%。因此,由于价值降低,新的“自然价格”就会下跌,直到价格只提供10%的利润为止。价值降低,或者说,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减少,表现为同量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少,也就是耗费的有酬劳动时间减少,花费的工资减少,因而费用,为生产每一单位商品按比例支付的工资(按绝对量来说;这并不以工资率的下降为前提),也就下降。
当价值变动发生在制帽过程本身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价值变动发生在原料或劳动工具的生产上,这种变动在这些领域中同样表现为生产一定量产品所必需的工资费用减少,而对制帽厂主来说,则表现为他在不变资本上花费的钱减少。
费用价格,或者说,“自然价格”(它同“自然”毫无关系)由于商品价值变动——这里是降低——可能发生双重的变动:
第一,如果生产一定量商品所支付的工资由于生产该一定量商品所花费的劳动(包括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整个绝对量减少而减少;
第二,如果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或降低(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一种是在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减少的时候;另一种是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涨价而提高的时候),剩余价值和商品价值的比例,或者说,剩余价值和商品中包含的[新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比例发生变动,因而利润率提高或降低,整个[新加]劳动量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那种比例发生变动。
在后一种场合,生产价格即费用价格只能根据劳动价值的变动对它们发生影响的程度来变动。在前一种场合,劳动价值保持不变。在后一种场合,变动的不是商品的价值,而只是[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分配。可是在这种场合,[劳动]生产率,因而每一单位商品的价值,仍然会发生变动。同一资本在一种场合生产的商品将比从前多,在另一种场合生产的商品将比从前少。资本借以表现的商品总量仍然具有同样的价值,但是单位商品的价值却和以前不同。虽然工资的价值并不决定商品的价值,但是(加入工人消费的)商品的价值却决定工资的价值。
既然不同行业商品的费用价格是既定的,这些费用价格就随着商品价值的变动而彼此相对地上涨或下跌。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就是说,生产一定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因而商品的价值降低——不管生产率的这一变动是发生在最后阶段使用的劳动上,还是发生在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不变资本包含的劳动上,——这种商品的费用价格就必然要相应地下跌。用于这种商品的绝对劳动量减少了,因而这种商品包含的有酬劳动量也减少了,花费在这种商品上的工资量也减少了,即使工资率保持不变。如果商品按其原来的费用价格出卖,它提供的利润就会高于一般利润率,因为以前按较大的支出计算,这个利润是10%。所以现在按减少了的支出计算,利润就会大于10%。相反,如果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的实际价值就提高。如果利润率是既定的,或者同样可以说,如果费用价格是既定的,那末,费用价格的相对提高或降低,就取决于商品实际价值的提高或降低,取决于商品实际价值的变动。由于这种变动,新的费用价格,或者象李嘉图仿照斯密所说的“新的自然价格”,就代替旧的价格。
在刚才引用过的第三十章里,李嘉图甚至在名称上也把“自然价格”即费用价格和“自然价值”即决定于劳动时间的价值等同起来了:
“它们的价格〈垄断商品的价格〉同它们的自然价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受竞争影响……的商品的价格最后都……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第465页)
可见,这里把费用价格,或者说,“自然价格”和“自然价值”即“价值”直接[549]等同起来了。
这种混乱说明了为什么李嘉图以后的一批家伙,和萨伊本人一样,能把“生产费用”当作价格的最后调节者,而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却毫无所知,甚至在坚持“生产费用”的同时直接否定这一规定。
李嘉图的这整个错误和由此而来的对地租等的错误论述,以及关于利润率等的错误规律,都是由于他没有区分剩余价值和利润而造成的,总之,是由于他象其余的政治经济学家那样粗暴地、缺乏理解地对待形式规定而造成的。李嘉图怎样被斯密俘虏,从下文就可以看出。[549]
※ ※ ※
[Ⅻ—636](对前面讲过的还要补充一点意见:
李嘉图不知道价值和自然价格有其他的差别,只知道:自然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在商品本身的价值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由于贵金属的价值发生变动,自然价格也会变动。但是自然价格的这种变动只关系到价值的货币计量或货币表现。例如,李嘉图说:
“它〈对外贸易〉只能通过改变自然价格,但不是改变各国能据以生产商品的自然价值来调节,而这是通过改变贵金属的分配来实现的。”(同上,第409页))[Ⅻ—636]
[B.斯密的费用价格理论]
[(1)斯密的费用价格理论的错误前提。李嘉图由于保留了斯密把价值和费用价格等同起来的观点而表现出前后矛盾]
[Ⅺ—549]关于亚·斯密,首先应当指出,他也认为:
“总是有……一些商品,它们的价格只分解为两部分,即工资和资本的利润。”(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802年法文版]第1卷第1篇第6章第103页)
因此,对于斯密和李嘉图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在这里可以完全不去注意。
斯密起先阐述了一个观点,认为交换价值归结为一定量的劳动,交换价值中包含的价值,在扣除原料等之后,分解为付给工人报酬的劳动和不付给工人报酬的劳动,而后面这种不付给报酬的部分又分解为利润和地租(利润又可以分解为利润和利息),——在此以后,他突然来了一个大转变,不是把交换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是相反,把工资、利润和地租说成是构成交换价值的因素,硬把它们当作独立的交换价值来构成产品的交换价值,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不依赖于它而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的。价值不是它们的源泉,它们倒成了价值的源泉。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同上,第105页)
斯密在阐述了他所研究的对象的内在联系之后,突然又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竞争中表现出来的事物联系所迷惑,而在竞争中一切总是表现为颠倒的、头足倒置的。
斯密正是从这个颠倒了的出发点来阐明“商品的自然价格”同商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区别的。李嘉图接受了斯密的这个观点,但是他忘记了,按照斯密的前提,斯密的“自然价格”只不过是由竞争而产生的费用价格,而在斯密本人的著作中,只有当斯密忘记了他自己的比较深刻的观点,仍然保持从表面的外观中得出来的,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相加而成的错误观点的时候,费用价格才和商品的价值等同。李嘉图处处都反对这一观点,但是他又接受了亚·斯密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产生的,把交换价值同费用价格或“自然价格”混淆起来,或者说,等同起来的看法。这种混淆在斯密那里还可以说得过去,因为他对“自然价格”的全部研究是从他对价值的第二个观点即错误的观点出发的。而在李嘉图那里就毫无道理了,因为他在任何地方也没有接受斯密的这一错误观点,相反,他认为它前后矛盾而专门加以驳斥。但是,斯密又用“自然价格”把李嘉图引入了迷途。
斯密用不依赖于商品价值而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商品价值之后,接着就给自己提出了一个问题:这些作为要素的价值又是怎样决定的?这里斯密是从竞争中呈现出来的现象出发的。
第一篇第七章《论商品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
“在任何社会或任何地方,工资、利润、地租都有一种普通率,或者说,平均率。”这种“平均率对于它所通行的时间和地方来说可以称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恰好足够按自然率支付地租、工资和利润,这种商品就是按照它的自然价格出卖。”(第110—111页)
这样一来,这种自然价格就是商品的费用价格,而费用价格就和商品的价值等同起来了,因为已经假定,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的。
“商品[550]在这种情况下恰好是按其所值出卖〈这时商品是按其价值出卖〉,或者说〈或者说!〉,按照使该商品进入市场的人的实际花费出卖〈对使商品进入市场的人来说,是按商品的价值,或者说,费用价格出卖〉,因为,虽然照普通的说法,在谈到商品的生产费用时,其中不包括出卖自己生产的商品的人的利润,但是,如果他按照不能给他提供当地普通利润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商品,他的营业显然就要受到损失,因为他如果以其他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资本,是能够获得这一利润的。”(第111页)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自然价格”产生的全部历史以及同它完全相适应的语言和逻辑。因为在斯密看来,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构成的,而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真正价值也是以同样方式构成的,所以很明显,在它们处于自己的自然水平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费用价格是等同的,而商品的费用价格又是和商品的“自然价格”等同的。利润水平即利润率,以及工资率,都被假定为事先既定的。对于费用价格的形成来说,它们确实是既定的。它们是费用价格的前提。因此,它们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也表现为既定的。至于它们怎样产生,在什么地方产生和为什么产生,资本家是不关心的。斯密在这里是站到确定自己商品的费用价格的单个资本家即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立场上去了。工资等等花费多少,一般利润率是多少。因此……在这个资本家看来,确定商品费用价格的程序,或者,在他进一步看来,确定商品价值的程序就是这样,因为他也知道,市场价格有时高于这种费用价格,有时低于这种费用价格;所以在资本家看来,这种费用价格就是商品的理想价格,就是不同于商品价格波动的商品的绝对价格,一句话,就是商品的价值,如果资本家有时间去思考这类事情的话。由于斯密置身于竞争的中心,他立即就开始按照受这个领域局限的资本家所特有的逻辑发议论。他反驳说,在日常生活中,费用不是指卖者所赚得(并且必然是超过他的支出的余额)的利润;你为什么把利润算在费用价格之内呢?亚·斯密同被提出这一问题的深思熟虑的资本家一起,作了如下的回答:
利润一般必须加入费用价格,因为,即使加入费用价格的利润总共只有9%而不是10%[75],我也是受骗了。
斯密天真地一方面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眼光来看待事物,完全按照这种当事人所看到和所设想的样子,按照事物决定这种当事人的实践活动的情况,按照事物实际上呈现出来的样子,来描绘事物,另一方面,在有些地方也揭示了现象的更为深刻的联系,——斯密的这种天真使他的著作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这里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斯密——尽管在这一问题上内心有很大的犹豫——把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地租、利润和工资,而略去了不变资本,尽管他自然也承认“单个”资本家的不变资本。因为不然的话,他就必须说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地租以及不由工资、利润、地租构成的那个商品价值部分构成的了。这样一来,就必须离开工资、利润和地租来确定价值了。
如果除了补偿平均工资等等的支出以外,商品的价格还提供平均利润,而在支出数包括地租的情况下,还提供平均地租,那末,商品就是按其“自然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出卖,而且商品的费用价格就等于商品的价值,因为在斯密看来,商品的价值无非是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价值的总和。
[551]此外,斯密既然已经站在竞争的立场上,并且假定了利润率等是既定的,他也就正确地阐述了“自然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也就是不同于市场价格的那种费用价格。
“自然价格,或者说,使它〈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利润和工资的全部价值”。
商品的这种费用价格是和它的“实际价格”,或者说,“市场价格”不同的。(第112页)后者取决于需求和供给。
商品的生产费用,或者说,商品的费用价格,恰好是“使这一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如果供求相互适应,“市场价格”就等于“自然价格”。
“如果进入市场的数量恰好足够满足实际需求而不超出这一限度,那末,市场价格当然就会和自然价格完全一致……”(第114页)“因此,自然价格可以说是一个中心点,一切商品的价格都不断趋向这个中心点。各种偶然的情况有时会使商品的价格在某一时期内高于自然价格,而有时又会使它略低于自然价格。”(第116页)
于是斯密由此得出结论说,总的说来
“为了使某种商品进入市场而在一年内使用的勤劳总量”,将同社会的需要,或者说,“实际的需求”相适应。(第117页)
李嘉图所谓的总资本在各行业之间的分配,在这里还是以生产“某种特定商品”所必需的“勤劳”这一比较素朴的形式出现的。同一种商品的卖者之间的价格平均化为市场价格,以及各种不同商品的市场价格平均化为费用价格,这两种情况在这里还是杂乱地相互交错在一起的。
在这里,斯密只是完全偶然地谈到商品实际价值的变动对“自然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的影响。
他是这样说的:
在农业中“同量劳动在不同的年份会生产出极不相同的商品量,而在另一些行业中,同量劳动总是会生产出同量或差不多同量的商品。在农业中,同一数量的工人在不同的年份会生产出数量极不相同的谷物、酒、植物油、啤酒花等等。但是同一数目的纺纱工人和织布工人每年会生产出同量或差不多同量的麻布或呢绒……在其他行业〈非农业〉中同量劳动的产品总是相同的或者差不多相同的〈就是说,只要生产条件相同〉,产品能更加准确地适应实际的需求”。(第117—118页)
在这里,斯密看到了,“同量劳动”的生产率的单纯变动,从而,商品的实际价值的变动,会使费用价格发生变动。可是,他由于把整个问题归结为供求关系,又把这一点庸俗化了。根据他自己的论断,他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在农业中“同量劳动”由于气候等条件而提供不同量的产品,那末,斯密自己就已经说明,由于机器、分工等等,在工业等部门中“同量劳动”提供的产品量也是极不相同的。可见,农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区别并不在这一点上。这种区别在于,在一种场合,“生产力”是“在事先决定了的程度上”被使用,而在另一种场合,生产力却取决于自然界的偶然性。但结果仍然是:商品的价值,或者说,根据劳动生产率必须花费在某种商品上的劳动量,会使商品的费用价格发生变动。
在后面所引的亚·斯密的论点中已经包含这样一种思想,就是资本由一个行业向另一个行业转移,会确立不同行业的费用价格。不过,对于这一点,斯密说得不象李嘉图那样明白,因为如果[552]商品的价格降到其“自然价格”以下,那末,根据斯密的说法,这是由这种价格的要素之一降到自然水平即自然率以下造成的。因此,[要消除商品价格的这种下降,]不是靠单单把资本抽出或转移,而是靠把劳动、资本或者土地从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在这里,斯密的观点比李嘉图的观点彻底,不过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不管这种价格〈自然价格〉的哪一部分是低于其自然率支付的,那些利益受影响的人,很快就会感到受了损失,并立即把若干土地,或若干劳动,或若干资本从这种行业中抽出,从而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很快只够满足实际的需求。因此,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很快就会提高到它的自然价格的水平;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是这样。”(第125页)
在这里,斯密和李嘉图对于同“自然价格”趋于一致这一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斯密的理解是以他的错误的前提为基础的,即认为上述三个要素独立地决定商品的价值,而李嘉图的理解是以正确的前提为基础的,即只有平均利润率(在工资既定的情况下)才能确立费用价格。
[(2)斯密关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的理论]
“自然价格本身随着它的每一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的变动而变动。”(第127页)
斯密试图在第一篇第八、九、十章和第十一章确定这些“价格的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以及这种自然率的变动。
第八章《论工资》。
在论工资这一章一开头,斯密就抛开虚幻的竞争观点,首先分析剩余价值的真正的本质,把利润和地租看作只是剩余价值的形式。
在考察工资的时候,斯密有一个确定工资的“自然率”的牢固的出发点,即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必要工资。
“一个人总要靠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他的工资至少要够维持他的生存。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工资甚至应略高于这个水平,否则,工人就不可能养活一家人,这些工人就不能传宗接代。”(第136页)
不过,斯密的这一论点从另一方面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他从来没有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因为斯密离开了他的基本观点,所以他在这里不得不说:工资的价格是由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格是由工资的价格决定的。他先假定工资的价值是固定不变的,接着又准确地描绘了工资价值在竞争中表现出来的波动,以及造成这种波动的那些情况。这属于[斯密观点的]外在部分,在这里和我们没有关系。
{斯密特别描绘了资本的“增长”(积累)[对工资]的影响,但是他没有告诉我们,资本的增长是由什么决定的。因为这种“增长”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能迅速进行:或者是工资率比较低,而劳动生产率高(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的提高始终只是整个前一段时间工资水平低的结果);或者是积累率低[即利润率低],但劳动生产率高。在第一种情况下,斯密从他的观点出发,本应从利润率(即从工资率)得出工资率,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从利润量得出工资率。但是,这又有必要去研究商品价值。}
斯密想从作为商品价值的构成要素之一的劳动价值得出商品价值。另一方面,他又从以下事实得出工资的高度。
“……工资并不随着食物价格的波动而波动”(第149页),“各地工资的变动比食物价格的变动大”。(第150页)
事实上,整个这一章除了最低限度的工资,换句话说,劳动能力的价值这一规定以外,有关的问题一点也没有谈到。在这里,斯密本能地重新提到了他的比较深刻的观点,但是接着又把它抛弃,以致上述规定在他那里并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实际上,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部分地由“劳动的自然价格”决定。而劳动的自然价格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由生活资料的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决定。这是可怜地在没有出路的圈子里打转转。此外,这一章没有一个字谈到本题,没有一个字谈到“劳动的自然价格”,[553]只是研究了工资怎样提高到“自然率”的水平以上,也就是说,工资的提高同资本积累的速度,同资本的日益增长的积累成比例。然后研究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各种社会状况,最后,斯密给了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工资,而工资的价值决定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这种规定以直接的打击,证明英国的情况似乎不是这样。因为工资不仅决定于维持现有人口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且决定于现有人口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所以这里包含有一些类似马尔萨斯人口论的东西。
这就是,亚·斯密试图证明工资在十八世纪,特别是在英国已经提高之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应当把这看作“对社会有利还是不利”(第159页)。谈到这里,他又顺便回到他的比较深刻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利润和地租都只是工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他说,工人
“首先占社会的绝大部分。难道我们什么时候能够认为,这个整体的大部分的命运得到改善,是对这个整体不利的吗?如果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都是贫困的和不幸的,毫无疑问,不能认为这个社会是幸福的和繁荣的。此外,单是从公道出发,也要求使那些供给整个国家吃穿住的人,在他们自己的劳动产品中享有这样一个份额,这一份额至少足够使他们自己获得可以过得去的食物、衣服和住房”。(第159—160页)
谈到这里,斯密又涉及人口论:
“虽然贫困无疑会使人不愿结婚,但它并不总是使人不能结婚;贫困似乎还会促进繁殖……在上层社会的妇女中如此常见的不妊症,在地位低下的妇女中是极少见的……不过,贫困虽然不妨碍生孩子,但是会给抚养儿女造成极大的困难。柔弱的植物出世了,但是出生在那样寒冷的土壤里和那样严酷的气候里,它很快就会枯萎和死亡……各种动物都自然地适应它现有的生存资料的数量而繁殖,没有一种动物的繁殖能够超过这个界限。但是在文明社会,只有在人民的下层阶级中,生存资料的缺乏才能限制人类进一步的繁殖……正象其他任何商品一样,对人的需求必然会调节人的生产;当人的生产过慢的时候,这种需求会使之加速,而当人的生产过快的时候,这种需求就使之缓慢……”(第160—163页)
最低限度的工资和不同社会状况的关系是这样的:
“付给各种短工和仆人的工资,必须足以使他们的繁殖总的来说能够同社会〈社会,也就是资本〉对他们的需求的增加、减少或保持不变相适应。”(第164页)
斯密接着指出,奴隶比自由工人“贵”,因为后者的“损耗”是由他本人照管,而前者的“损耗”却由“不大经心的主人或玩忽职守的监工”监督。(第163页及以下各页)补偿“损耗”的基金,自由工人使用得很“节约”,而在奴隶那里却由于管理混乱而被浪费:
“用来补偿和抵补奴隶劳力因长年服务而造成的可以说是损耗的基金,一般都由不大经心的主人或玩忽职守的监工管理。相反,在自由工人那里,用于同一目的的基金,却由工人自己管理得很节约。富人经营管理中常有的混乱,自然在前一种基金的管理上表现出来;穷人的极度节俭和精打细算,同样自然地表现在后一种基金的管理上。”(第164页)
在最低限度的工资,或者说,“劳动的自然价格”的规定中,还包括自由雇佣工人的“劳动的自然价格”比奴隶的低这样一点。斯密透露了这个思想:
“自由人的劳动归根到底比奴隶的劳动便宜。”(第165页)“如果说优厚的劳动报酬是国民财富增长的结果,那末它也是人口增长的原因。抱怨劳动报酬优厚,[554]就是对最大的公共福利的结果和原因不满。”(第165页)
接着,斯密为高工资辩护说:
高工资“不仅会促进人口的增长”,而且会“增进普通人民的勤劳。工资是对勤劳的奖励,而勤劳,也和人的其他各种特性一样,越是受到奖励就越发展。丰富的食物会增强工人的体力,而改善自己状况……的向往会激励他极端卖力。因此我们看到,工资高的地方的工人总是比工资水平低的地方的工人更积极、更勤勉和更敏捷”。(第166页)
但是,高工资也会使工人过度劳累,过早地毁坏自己的劳动能力:
“领取高额计件工资的工人,很容易进行过度劳动,在不几年内就把自己的健康和劳力毁掉。”(第166—167页)“如果雇主始终听从理性和人道的支配,他倒是常常有理由去节制而不是去鼓励他的许多工人的勤奋。”(第168页)接着,斯密驳斥了“增加福利会使工人懒惰”的说法。(第169页)
然后,斯密研究了工人在丰年比在荒年懒惰的说法是否正确的问题,并且说明了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一般是怎样的情况。这里他又表现出前后矛盾。
“劳动的货币价格必然决定于两种情况:对劳动的需求以及必需品和舒适品的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决定于购买一定量的物品〈必需品和舒适品〉所需要的货币额。”(第175页)
接着,斯密研究了为什么——由于对劳动的需求——在丰年工资会提高,而在荒年工资会降低。(第176页及以下各页)
在好年景和坏年景,[工资提高和降低的]原因会互相抵销:
“物价高涨年份的贫乏,由于减少对劳动的需求,有降低劳动价格的趋势,而食物价格的昂贵又有提高劳动价格的趋势。相反,物价低廉年份的丰裕,由于增加对劳动的需求,有提高劳动价格的趋势,而食物价格的低廉,又有降低劳动价格的趋势。在食物价格发生一般波动的情况下,这两种对立的原因看来会互相抵销;这一点也许部分地说明了,为什么工资到处都比食物价格稳定得多。”(第177页)
最后,在作了所有这些反复曲折的论证之后,斯密又用他原来比较深刻的观点,即商品价值由劳动量决定的观点,来同工资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这一观点相对立;如果说在丰年或资本增长的时候工人得到较多的商品,那末他也生产出多得多的商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商品包含的劳动量少了。因此,工人可能得到数量较大而价值较小的商品,由此产生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尽管绝对工资提高,利润还可能增加。
“工资的提高,由于使商品价格中分解为工资的部分扩大,必然会使许多商品的价格提高,并且相应地使这些商品在国内外的消费有缩减的趋势。但是,引起工资提高的原因,即资本的增长,又有提高劳动生产能力的趋势,使较小量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较大量的产品”……分工,使用机器,发明等等……“由于这一切改良,现在有许多商品已经能够用比以前少得多的劳动来生产了。结果,这种劳动价格的提高,会由于劳动量的减少得到补偿而有余。”(第177—178页)
劳动得到较好的报酬,但单位商品包含的劳动少了,也就是说,必须支付报酬的劳动量少了。这样,斯密就抛弃了他的错误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斯密在这里用他的正确理论抵销了、补救了错误的理论;按照他的错误理论,工资作为构成价值的一个要素,决定商品的价值,而按照他的正确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
[555]第九章《论资本利润》。
因此,这里应当确定那种决定并构成商品的“自然价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的第二个要素的“自然率”。斯密关于利润率下降的原因所说的话(第179、189、190、193、196、197等页)以后再考察。[注:见本册第497和533—535页。——编者注]
这里,斯密陷入了极其困难的境地。他说,工资的“平均率”这一规定只能归结为:这是“普通的工资水平”(第179页),即实际上既定的工资水平。
“但是对资本利润来说,就连这一点也未必能做到。”(第179页)除了企业主的成功或失败,“这种利润还取决于商品价格的每一次变动”。(第180页)
然而,我们正是应当通过作为构成“价值”的要素之一的利润的“自然率”,来决定这些商品的“自然价格”。在单个行业,对单个资本家来说,要确定平均利润率已经很困难了。
“要确定一个大的王国内所有行业的平均利润,必然更加困难。”(第180页)
但是,关于“资本的平均利润”,可以“根据货币利息的高低”得出一个概念:
“可以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凡是从投资中能获得大量利润的地方,通常为使用货币而付出的报酬就多,而在只能获得少量利润的地方,通常为使用货币而付出的报酬就少。”(第180—181页)
斯密不是说,利息率决定利润率。他所说的显然是相反的意思。但是关于不同时期的利息率等等,我们已有记载,而利润率则没有这种记载。因此,利息率是个征兆,根据它可以大体判断利润率的情况。但任务不是去比较既有的各种利润率,而是要确定“利润的自然率”。斯密避开这个任务而去对不同时期的利息率的水平进行无关紧要的研究,这和他所提出的问题毫不相干。他粗略地描绘了英格兰不同时期的情况,然后拿英格兰同苏格兰、法国、荷兰相比较,发现除美洲殖民地外,
“高工资和高利润,自然是很少同时出现的东西,只是在某种新殖民地的特定情况下才会同时出现”。(第187页)
这里,亚·斯密已经试图几乎象李嘉图那样(但在某种程度上更成功)说明高利润:
“新殖民地拥有的资本和领土范围的比例,以及人口和资本量的比例,有一个时期总是要比其他大多数国家小。殖民者所拥有的土地多,而用来开发土地的资本量少;所以,他们所拥有的资本只是用来耕种最肥沃和位置最好的土地,也就是沿海和通航河流两岸的地区。而且购买这种土地的价格,往往低于其自然生长的产品的价值。〈可见,实际上这种土地毫无所值。〉用来购买和改良这种土地的资本,必然会提供很高的利润,因而使用资本也有可能付出很高的利息。在这样有利可图的企业中,这种资本的迅速积累,使种植场主有可能迅速增加自己的工人人数,以致在新的居留地无法找到这样多的工人。因此,他所能找到的工人就会得到优厚的报酬。随着殖民地的不断扩大,资本利润也逐渐下降。当最肥沃和位置最好的土地已全被占有的时候,耕种比较不肥沃和位置比较差的土地,只能提供较少的利润,因而对所使用的资本也只能支付较少的利息。正因为如此……利息率,在本世纪中,在我们的大部分殖民地,都大大降低了。”(第187—189页)
虽然论证的方法不同,但是这成了李嘉图说明利润下降的基础之一。总之,斯密在这里是用资本的竞争来说明一切,资本一增长,利润就下降,资本一减少,利润就提高,而工资则相反,在前一种场合,工资会提高,在后一种场合,工资会降低。
[556]“社会的资本,或者说,用于生产的基金减少,一方面使工人的工资降低,另方面使资本利润提高,从而也使利息率提高。由于工资降低,社会上剩下的资本的所有者就能以比从前少的费用使自己的商品进入市场;由于现在是以较少量的资本实现商品对市场的供应,资本家就能够把自己的商品卖得贵些。”(第191—192页)
其次,斯密谈到尽可能高的和尽可能低的利润率。
“最高的利润率”是这样的利润率,“它从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吞并了所有应当归入地租份内的部分,而留下的部分仅仅足够支付生产商品并把商品运到市场所需的劳动的报酬,并且是按照某地最低的工资率支付的,就是说,按照只够维持工人生存的工资率支付的”。(第197—198页)
“最低的普通利润率,总是除了足够补偿任何投资都可能遇到的意外损失外,还须略有剩余。只有这个余额才是纯利润。”(第196页)
实际上,斯密自己对他关于“利润的自然率”的看法作了如下说明:
“在英国,人们认为,商人称之为正当的、适度的、合理的利润的,就是双倍的利息;我认为,这些说法的意思无非就是通常的、普通的利润。”(第198页)
确实,斯密并没有把“通常的、普通的利润”叫作适度的或正当的,但他还是把它称为“利润的自然率”;不过他根本没有告诉我们,这是什么样的东西,或者说,这种利润率是怎样确定的,不过按照斯密的说法,我们就应当利用这种“利润的自然率”来决定商品的“自然价格”。
“在财富迅速增加的国家里,在许多商品的价格中,高工资可以用低利润率来弥补,这样,这些国家就能够象它的繁荣程度较低、工资也低的邻国那样便宜地出卖自己的商品。”(第199页)
低利润和高工资,在这里并不是作为互相影响的东西而彼此对立,二者都是由同一个原因,即资本的迅速增长,或者说,迅速积累造成的。利润和工资都加入价格,构成价格。因此,如果一个高而另一个低,价格就保持不变,等等。
在这里,斯密把利润看作纯粹是[价格的]附加额,因为他在这一章的结尾说:
“实际上,高利润比高工资能在大得多的程度上促使产品价格提高。”(第199页)例如,如果在麻织厂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工资一天各增加2便士,那末,“一匹麻布”的价格将要上涨的数额,只是等于生产这匹麻布所用的工人人数乘2便士,再“乘以工人生产麻布所用的日数。商品价格中分解为工资的部分,由于工资的增加,在生产商品的每一个阶段只按工资增加的算术级数增加。但是,如果所有雇用这些工人的各种企业主的利润都增加5%,那末,商品价格中分解为利润的部分,由于利润率的增加,从一个生产阶段到另一个生产阶段将按利润率增加的几何级数增加……工资提高对商品价格的提高所起的作用,就象单利对债务额的增加所起的作用一样。利润提高所起的作用却象复利”。(第200—201页)
在这一章的结尾,斯密还告诉我们,他这全部观点,即商品的价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和利润的价值构成,是从哪里来的;那是从“商业之友”[注:原文是《amis du commerce》(傅立叶语)。——编者注],从实际的竞争信奉者那里来的。
“我国商人和工业家,对于高工资使商品价格提高,从而减少商品在国内外销路的有害作用,常出怨言;但对高利润的有害作用却默不作声;他们对自己的收入所产生的致命后果保持沉默。[557]他们只是对别人的收入愤愤不平。”(第201页)
第十章《论劳动和资本的不同使用部门的工资和利润》。它只涉及细节,所以是论述竞争的一章,并且独具特色。它具有完全外在的性质。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
“法律职业的彩票,是十分不公平的;这一行,象其他大多数自由的、荣誉的职业一样,从金钱收入来说,所得的报偿显然太低了。”(第216—217页)
他同样谈到士兵:
“他们的薪饷比普通短工的工资低,而他们在服役期间的劳累程度却大得多。”(第223页)
关于水兵:
“虽然他们的职业所要求的技能和熟练程度,几乎比其他一切行业都高得多,虽然他们的全部生涯充满着无穷无尽的辛苦和危险……他们的工资却不比海港普通工人的工资高,海港普通工人的工资调节着海员的工资率。”(第224页)
他讽刺地说:
“拿副牧师或礼拜堂牧师同短工比较无疑是不礼貌的。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副牧师或礼拜堂牧师的薪俸和短工的工资具有同样的性质。”(第271页)
至于“文人”,斯密明确地认为,他们由于人数太多而报酬过低,而且他提醒说,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大学生和乞丐”(第276—277页)是一个意思,看来斯密认为,这在一定意义上也适用于文人。}
这一章充满着锐敏的观察和重要的评论。
“在同一社会或同一地区,不同投资部门的平均的、普通的利润率,和不同种类劳动的货币工资相比,大大接近于同一水平。”(第228页)
“市场广阔,由于容许使用较多的资本,会使表面利润减少;但是由于要求从更远的地方运来商品,又会使成本增加。这种利润的减少和成本的增加,在许多场合,似乎是接近于互相抵销〈指面包、肉类等商品的价格〉。”(第232页)
“在小城市和乡村,由于市场狭小,商业并不能总是随着资本的增长而扩大。因此,在这些地方,虽然个人的利润率可能很高,但是利润的总额或总量决不可能很大,从而他的年积累总额也不可能大。相反,在大城市,营业可能随着资本的增长而扩大,一个勤俭而又交财运的人的信用会比他的资本增长得更快。他的营业会随着二者的增长而日益扩大。”(第233页)
关于工资水平的一些错误统计材料(例如十六、十七世纪等的),斯密很正确地指出,这里的工资只是例如茅舍贫农的工资。这种茅舍贫农不在自己的小屋里干活或者不为自己的主人劳动的时候(他们的主人给他们“一座小屋,一小块菜地,一块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地,也许还有一两英亩坏的耕地”,主人叫他们干活的时候,也只付给他们很低的工资),他们
“情愿向愿意雇用他们的人提供自己的空闲时间,并且挣比其他工人低的工资”。(第241页)“可是有许多收集关于以前各个时代的劳动价格和食品价格的资料的著作家,非常喜欢把这两种价格说得格外低廉,他们把这种偶然的额外收入看成这些工人的全部工资。”(第242页)
前面,斯密还作了正确的一般性评论:
“劳动和资本在不同部门使用的有利与不利在总体上的平衡,只有在那些被人们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来从事的部门中才可能发生。”(第240页)
不过,这一思想,特别是关于“人们开始珍惜时间”[76]以来的农业的工资问题,斯图亚特已经很好地阐明了。
[558]关于中世纪城市资本的积累,斯密在这一章中很正确地指出,它主要来源于(商人和手工业者)对农村的剥削。(还有高利贷者,以及金融贵族,一句话,货币经营者。)
“城市工商业居民的每一个集团〈在实行行会制度的城市内〉由于实行这种规约,当然不得不付出略高于没有规约时的价格,向城市其他集团的商人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需要的商品。但是,为了弥补这一点,他们也可以按同样较高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商品。结果是正如一般所说,贵买贵卖,横竖一样。在城市内各个集团之间进行交易时,他们都不会因这种规约而蒙受任何损失。但在与农村进行交易时,他们却都会得到很大的利益,而城市赖以维持和富裕起来的商业,也就是后面这种交易。每一个城市都从农村取得它的全部粮食和全部工业原料。对这些东西,它主要用以下两种办法来支付:第一,把这种原料的一部分加工以后运回农村,在这种场合,原料的价格中增加了工人的工资和他们的主人或者说直接雇用者的利润;第二,从城市把外国进口或由本国遥远地区运来的原产品或工业品运往农村,在这种场合,这些商品的原来价格中同样要增加水陆运输工人的工资和雇用他们的商人的利润。由第一类商业赚到的钱,构成城市从工业得到的全部利益。由第二类商业赚到的钱,构成城市从国内外贸易得到的全部利益。工人的工资和雇主的利润,构成从这两个部门赚到的钱的全部。因此,目的是要把这些工资和利润提高到它们的自然水平以上的一切规约,其作用就是使城市能够以自己较小量的劳动购买农村较大量劳动的产品。”
{可见,在最后一句话中,斯密又回到正确的价值规定上来了。这句话在第259页。价值由劳动量决定。在考察斯密对剩余价值的解释时应把这作为一个例子举出来。如果城市和农村相互交换的商品的价格是代表等量劳动,那末商品的价格就等于商品的价值。因此,不论哪一方面的利润和工资都不能决定这些价值,倒是这些价值的分配决定利润和工资。因此,斯密也发现,以较小量劳动交换农村较大量劳动的城市,在同农村的交往中会取得超额利润和超额工资。如果城市不是把自己的商品高于其价值卖给农村,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那样的话,“利润和工资”就不会提高到“它们的自然水平以上”。所以,如果利润和工资处于“它们的自然水平”,那就不是由它们决定商品价值,而是它们自己由商品价值决定。那时,利润和工资就只能从既定的、作为它们前提的商品价值的分配中产生;但是这个价值不能由利润和工资决定,不能从作为价值本身的前提的利润和工资得出来。}
“这种规约,造成了城市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对农村的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优势地位,并且破坏了城乡贸易中没有这种规约时存在的自然平衡。现有社会的全年劳动总产品,每年都是在这两部分不同的居民之间分配的。由于有这种〈城市的〉规约,城市居民就会得到比没有这种规约时较大的一部分产品,农村居民则得到较小的一部分。城市每年为输入的粮食和原料实际支付的价格,也就是城市每年输出的工业品和其他商品的量。后者卖得越贵,前者就买得越便宜。因此,城市的实业活动就变得比较有利,农村的实业活动则变得比较不利。”(第258—260页)
这样,按照斯密本人对问题的解释,如果城市和农村的商品都按这些商品各自包含的劳动量出卖,那它们就是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因而,两方面的利润和工资都不能决定这些价值,倒是利润和工资由商品的价值决定。关于因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利润的平均化,在这里和我们无关;因为它不仅不会造成利润的差别,反而会使利润趋于同一水平。
[559]“城市的居民,由于集中在一个地方,彼此间容易交往和达成协议。因此,城市中甚至最无关紧要的行业,也几乎到处都组成了行会……”(第261页)“农村的居民,由于居住分散,彼此距离较远,就不那么容易结合起来。他们不仅从来没有组织过行会,甚至连行会精神也从来没有在他们中间盛行过。人们从未认为,为了使人能够从事农业这种农村的主要行业,有必要建立学徒制度。”(第262页)
在这里,斯密还谈到了“分工”的不利方面。农民的劳动,比受分工支配的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具有更大程度的脑力性质:
“从事那种必需随着气候的每一变化和其他许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工作,比从事那种同一的或者差不多同一的操作,要求更高得多的判断力和预见性。”(第263页)
分工使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者说,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获得发展,但这是靠牺牲工人的一般生产能力来实现的。所以,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不是作为工人的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而是作为支配工人的权力即资本的生产力的提高而同工人相对立。如果说城市工人比农村工人发展,这只是由于他的劳动方式使他生活在社会之中,而土地耕种者的劳动方式则使他直接和自然打交道。
“在欧洲,城市实业活动到处都对农村实业活动占优势,这并不完全是由于行会和行会规约。这种优势还依靠许多其他的规定:对外国工业品和外国商人运来的一切商品课以高额关税,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第265页)“这些规定保护着它们〈城市〉不受外国人的竞争。”(同上)
这已经不是个别城市的资产阶级的行动,而是作为民族的主要部分,或者甚至作为国会的第三等级,或者作为下院,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立法的那个资产阶级的行动了。城市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农村而实行的特别措施,就是消费税和入城税,一般说来,是间接税,这种间接税起源于城市(见休耳曼的著作)[77],直接税则起源于农村。看起来,例如,消费税只是城市间接课在自己身上的税。农村居民据说必须预先缴纳这种税,但他让别人在产品的价格内把它交回来。不过在中世纪,情况并不是这样。对于农村居民劳动产品的需求,——在农村居民要把自己的产品变为商品和货币的情况下,——在多数场合,都被强制地局限于城市范围,所以农村没有可能把城市税总额加到自己产品的价格上去。
“在英国,城市实业活动对农村实业活动的优势,过去似乎比现在更大。与上世纪〈十七世纪〉和本世纪〈十八世纪〉初期相比,现在农村工人的工资和工业工人的工资更加接近了,而农业资本的利润也和工商业资本的利润更加接近了。这种变化,可以看作是城市实业活动得到特别鼓励的必然结果,尽管这种结果出现得相当晚。城市积累起来的资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如此之大,以致把它投入城市固有的实业中去,已经不可能获得以前的利润了。城市固有的实业,和其他一切实业一样,都有自己的界限,而资本的增长,由于使竞争加剧,必然会降低利润。城市中利润的降低,促使资本流入农村,这就造成对农业劳动的新的需求,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的报酬。那时资本就可以说是遍布全国,并在农业中找到用途,于是原来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农村积累起来的城市资本又部分地回到了农村。”(第266—267页)
在第十一章,斯密试图确定构成商品价值的第三个要素即“地租的自然率”。我们准备再回过头去谈一谈李嘉图,然后就考察这一点。
由上所述,很清楚:亚·斯密把商品的“自然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和商品的价值等同起来,是由于他事先抛弃了他对价值的正确的观点,而代之以由竞争现象所引起的、来源于竞争现象的观点。在竞争中,并不是价值,而是费用价格作为市场价格的调节者,可以说,作为内在价格——商品的价值出现。而这种费用价格本身在竞争中又作为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既定平均率决定的某种既定的东西出现。因此,斯密也就试图离开商品的价值而独立地确定工资、利润和地租,更确切地说,把它们作为“自然价格”的要素来考察。李嘉图的主要任务是推翻斯密的[560]这种谬误说法,可是他也接受了这种说法的必然的,而如果他前后一贯的话,对他说来是不可能有的后果——把价值和费用价格等同起来。
注释:
[62]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费用价格”(《Kostenpreis》或《Kostpreis》,《cost price》)这一术语,马克思用在“生产价格”即“平均价格”(c+v+平均利润)的意义上。关于“平均价格”这一术语见注7。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首次见到《Kostenpreis》这一术语是在本卷第一册第77页,不过在那里它是用在商品“内在的生产费用”(c+v+m)的意义上,商品“内在的生产费用”是和商品的价值一致的。
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中,《Kostenpreis》这一术语马克思有时用在生产价格的意义上,有时用在资本家的生产费用的意义上,也就是指c+v。
《Kostenpreis》这一术语所以有三种用法,是由于《Kosten》(“费用”,“生产费用”)这个词在经济科学中被用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正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1861—1863年手稿第788—790页和第928页)特别指出的,这三种意义是:(1)资本家预付的东西,(2)预付资本的价格加平均利润,(3)商品本身的实在的(或内在的)生产费用。
除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古典作家使用的这三种意义以外,“生产费用”这一术语还有第四种庸俗的意义,即让·巴·萨伊给“生产费用”下的定义:“生产费用是为劳动、资本和土地的生产性服务支付的东西。”(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4年巴黎第2版第2卷第453页)马克思坚决否定了对“生产费用”的这种庸俗的理解(例如见本册第142、239和535—536页)。——第177页。
[63]引自布坎南在他出版的亚·斯密《国富论》中加的一个脚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附大卫·布坎南的注释和增补,三卷集,1814年爱丁堡版第2卷第55页)。李嘉图的《原理》第2章(脚注中)引用了布坎南的这段话。——第178页。
[64]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12页。——第181页。
[65]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26年巴黎第5版第1卷第83—84页,或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41年巴黎第6版第41页。——第183页。
[66]马克思除了把李嘉图著作中有关本来意义上的赋税的十二章(第8—18章和第29章)列为论述赋税的各章以外,还把涉及赋税问题的另外两章——第22章和第23章(《出口补贴和进口禁令》和《论生产补贴》)也包括进去。按照李嘉图的理论,补贴是由居民交纳的各种赋税所组成的基金来支付的。——第184页。
[67]马克思这里说的“加入一般消费的生活资料”,一方面是指所有个人消费的资料,另一方面是指用于机器的生产消费资料,即辅助材料(煤、润滑油等)。——第192页。
[68]关于“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见注8。——第197页。
[69]在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所花资本相等的情况下,平均利润是[20+(5/26)]%。如果考虑到所花资本的量的不同——租地农场主800镑,工厂主1300镑(总共2100镑),那末,在两者的总利润等于400镑的情况下,平均利润是(400×100)/2100=[19+(1/21)]%。——第206页。
[70]关于马尔萨斯、托伦斯、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的观点,见本卷第3册有关章节。——第211页。
[71]英国1夸特(散体量等于290.9公升)等于8蒲式耳。——第223页。
[72]马克思这里说的各类企业主的“数量或数量的比例关系”,是指每一类企业主运到市场的产品数量。——第227页。
[73]马克思指柯贝特的书《个人致富的原因和方法的研究;或贸易和投机原理的解释》(1841年伦敦版)。柯贝特在书中断言,在工业中,价格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调节的,按照他的意见,正是这些商品占所有这种商品的绝大多数(第42—44页)。——第227页。
[74]前面,在本册第130页上马克思引了罗雪尔《国民经济学原理》中的一段话,证明罗雪尔对于围绕着安德森的地租理论的斗争和关于“货币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对立”的观点十分混乱。——第233页。
[75]假定10%是当地的平均利润率。——第243页。
[76]马克思指的是詹姆斯·斯图亚特的书《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一卷。在这车书里描写了英国农村从主要是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发生的是农业变为资本主义经营的一个部门,农业劳动强度的增大和对农村居民的剥夺。斯图亚特的用语“人们开始珍惜时间”见该书第1卷第171页。这句话和摘自斯图亚特的其他引文一起,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也曾经引用过(见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939年莫斯科版第742页)。——第257页。
[77]马克思指的是休耳曼的书《中世纪城市》1826—1829年波恩版第1—4集。——第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