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
第十八章 计时工资
工资本身又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这种情况从那些过分注重材料而忽视一切形式区别的经济学教程中是了解不到的。但是,阐述所有这些形式是属于专门研究雇佣劳动的学说的范围,因而不是本书的任务。不过,这里要简单地说明一下两种占统治地位的基本形式。
我们记得,劳动力总是按一定时期来出卖的。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式,就是“计时工资”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资等等。
首先应当指出,在第十五章叙述过的关于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的规律,只须改变一下形式,就转化为工资规律。同样,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由这个价值转变成的生活资料的量之间的区别,现在则表现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区别。在本质形式上已经阐明的事情,再在表现形式上重复一遍,那是徒劳无益的。因此我们只限于说明计时工资的若干特点。
工人靠日劳动、周劳动等等得到的货币额[注:这里总是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是不变的。],形成他的名义的即按价值计算的工资额。但是很明显,依照工作日的长短,即依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劳动量,同样的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劳动价格,也就是说,可以代表对同量劳动所支付的极不相同的货币额。[注:“劳动价格是对一定量劳动所支付的货币额。”(爱德华·威斯特爵士《谷物价格和工资》1826年伦敦版第67页)威斯特是《论资本用于土地》(牛津大学大学学院一特待校友著,1815年伦敦版)这本在政治经济学史上有划时代意义的匿名著作的作者。]因而,在考察计时工资时必须再把工资总额,即日工资、周工资等等的总额和劳动价格区别开来。但怎样得出这个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时数,就得出平均的劳动价格。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工作日为12小时,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3先令/12=3便士。这样得出的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
由此可见,即使劳动价格不断下降,日工资、周工资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变。例如,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3+(3/5)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长到12小时,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降低到3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长到15小时,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降低到2+(2/5)便士。虽然如此,日工资或周工资仍旧不变。反之,即使劳动价格不变或甚至下降,日工资或周工资也可以增加。例如,一个工作日是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3+(3/5)便士。如果由于工作量增加,工人按照原来的劳动价格劳动12小时,那末他的日工资就增加到3先令7+(1/5)便士,而劳动价格没有变化。如果不是增加劳动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劳动的内含量,那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注:“工资决定于劳动价格和完成的劳动量……工资的增加不一定包含着劳动价格的提高。在劳动时间较长和劳动较紧张的情况下,工资可以大大增加,而劳动价格却可以保持不变。”(爱德华·威斯特爵士《谷物价格和工资》1826年伦敦版第67、68和112页)不过关于“劳动价格”是怎样决定的这样一个主要问题,威斯特却用陈词滥调搪塞过去了。]因此,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提高的同时,劳动价格可以不变或下降。这也适用于工人家庭的收入,只要家长提供的劳动量是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而增加的。因此,存在着不减少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而降低劳动价格的各种方法。[注:十八世纪工业资产阶级的最狂热的辩护士、我们多次引用过的《论手工业和商业》的作者正确地感觉到了这一点,虽然他把问题阐述得很混乱:“由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决定的是劳动的量,而不是劳动的价格〈他把劳动价格理解为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如果大大降低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那你们自然就会相应地减少劳动的量……工厂主们知道,除了改变劳动价格的名义数额以外,还有各种提高或降低劳动价格的方法”(《论手工业和商业》第48和61页)。纳·威·西尼耳在他的《关于工资率的三篇演讲》(1830年伦敦版)中不加引号地利用了威斯特的著作,比如他说:“工人主要关心的是工资的数量”(第15页)。这就是说,工人主要关心的是他所得到的东西,即工资的名义数额,而不是他所给予的东西,即劳动的量!]
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
计时工资的计量单位,即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劳动力的日价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时数所得之商。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而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在这种情况下,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3便士,它的价值产品是6便士。如果工人现在一天就业不足12小时(或者一周不足6天),比如说只有8小时或6小时,那末按这个劳动价格计算,他只能得到2先令或1+(1/2)先令的日工资。[注:这种异常的就业不足的影响是和法律强制普遍缩短工作日的影响完全不同的。前者与工作日的绝对长度无关,它可以在15小时工作日上发生,同样也可以在6小时工作日上发生。正常的劳动价格,在第一种场合是按照工人平均每天劳动15小时来计算的,在第二种场合,是按照他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来计算的。因此,如果他在第一种场合只就业7+(1/2)小时,在第二种场合只就业3小时,那末结果就会相同。]因为根据假定,工人要生产出一个只是和他的劳动力价值相适应的日工资,一天必须平均劳动6小时,又因为根据同一假定,他在每小时内只有一半时间是为自己劳动,而另一半时间是为资本家劳动,所以很清楚,如果他就业不足12小时,他就不能挣得6小时的价值产品。前面我们已经看到过度劳动的破坏性后果,这里我们又发现了工人由于就业不足所遭受的苦难的源泉。
如果小时工资是用下述办法来确定的,即资本家不承担支付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义务,而只是愿意雇用工人多少劳动小时就支付多少小时的报酬,那末,资本家就能使工人就业的时间少于原先作为计算小时工资或劳动价格的计量单位的基础的那个时间。因为这种计量单位是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比率确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时数,这种计量单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间的联系就被消除了。现在资本家不让工人做满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能从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他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同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劳动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工人任何相应的补偿。因此,伦敦建筑工人为反对资本家强制实行这种小时工资的企图,发动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动(1860年)。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不正当的作法,不过,这种限制当然没有消灭由于机器的竞争、由于所使用的工人在质量上的改变以及局部的和普遍的危机而产生的就业不足的现象。
在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的情形下,劳动价格可以在名义上保持不变,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劳动价格或劳动小时的价格不变,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长度,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在(劳动力的日价值/工作日)这一分数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会更快地增大。由于劳动力的损耗,劳动力的价值会同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后者更快。因此,在计时工资占统治地位而劳动时间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许多产业部门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种习惯,把达到一定点(比如满10小时)的工作日当作是正常的(《normal working day》〔“正常的工作日”〕,《the day’s work》〔“日劳动”〕,《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正规的劳动时间”〕)。超过这个界限的劳动时间形成额外时间,并且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付以额外报酬,虽然额外报酬往往低得可怜。[注:“额外时间的报酬率〈在花边制造业中〉非常低,每小时1/2便士等等,以致同它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力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形成了尖锐的对照……不仅如此,这样挣得的一点点额外报酬往往又不得不耗费在额外的饮食上。”(《童工调查委员会。第2号报告》第ⅩⅥ页第117号)]正常工作日在这里是作为实际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来说,实际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长。[注:例如,在壁纸印刷业中,在工厂法最近实行以前,情况就是这样。“我们一直劳动,连吃饭的间歇时间也没有,结果10个半小时的日工到下午4点半就完了,此后就全是额外时间,这种时间很少在下午6点以前结束,因此,实际上我们终年都在做额外时间的工作。”(斯密先生的证词,载于《童工调查委员会。第1号报告》第125页)]在英国各种产业部门中,在工作日的延长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时,劳动价格的增长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所谓正常时间内的劳动价格很低,这就迫使那些想挣得足够工资的工人在额外时间去做报酬较高的工作。[注:例如,在苏格兰的漂白业中就是这样。“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这种行业〈在1862年工厂法实行以前〉是按额外时间的制度经营的,即把10小时当作正常的工作日。在这段时间内每人得到1先令2便士。但是每天还有3或4小时额外时间,每小时的报酬是3便士。实行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只在正常时间内劳动的人,只能挣得8先令的周工资。不在额外时间做工,工资是不够用的。”(《工厂视察员报告。1863年4月30日》第10页)这种“额外时间的额外报酬,是工人无力抗拒的一种诱惑”(《工厂视察员报告。1848年4月30日》第5页)。伦敦西蒂的书籍装订业雇用了许多14、15岁的少女,而且还订有学徒合同,规定了一定的劳动小时。尽管如此,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她们还是要同较年长的男工混杂在一起,一直劳动到夜间10、11、12点,甚至到1点。“业主以额外工资和一顿丰富的夜餐钱来引诱她们”,这顿夜餐,她们是在附近的酒馆中吃的。在这些“年青的永生者”中间因此产生了十分放荡的行为(《童工调查委员会。第5号报告》第44页第191号),不过这些行为,由于她们除了其他书籍外还装订了大量的圣经和宗教书籍而得到了补偿。]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快意的事情。[注:见《工厂视察员报告。1863年4月30日》第5页。在1860年大罢工和同盟歇业中,伦敦建筑工人对事态作了完全正确的判断,他们声明,只有在下述两个条件下才愿意接受小时工资:1.在规定劳动小时价格的同时,也要规定以9小时或10小时为正常工作日,而且10小时工作日的每小时价格要高于9小时工作日的每小时价格;2.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每一小时都是额外时间,要相应地付给较高的报酬。]
在一个产业部门内,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注:“此外,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事实:通常劳动时间长的地方,工资就低。”(《工厂视察员报告。1863年10月31日》第9页)“只能挣得饥饿工资的劳动大多是过长的。”(《公共卫生。第6号报告。1863年》第15页)]工厂视察员亚·雷德格雷夫通过1839年到1859年二十年间的比较观察说明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观察,在受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约束的工厂中,工资提高了,而在每天工作14到15小时的工厂中,工资下降了。[注:《工厂视察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31、32页。]
从“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注:例如,英国手工制钉业工人,由于劳动价格低廉,每天要劳动15小时才能挣得极可怜的周工资。“他一天到晚累死累活地要干许许多多小时,才能挣得11便士或1先令,而且从中还要扣除2+(1/2)到3便士,以补偿工具的磨损、燃料的耗费和铁屑的耗损。”(《童工调查委员会。第3号报告》第136页第671号)在同样长的劳动时间内,女工只能挣得5先令的周工资(同上,第137页第674号)。]
但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反过来又会引起劳动价格的下降,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下降。
劳动价格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来决定这个事实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补偿,单是工作日的延长就会降低劳动价格。但是那些使资本家能够长期延长工作日的情况,最初使他能够,最后则迫使他也在名义上降低劳动价格,以致劳动时数增加了,但总价格即日工资或周工资反而下降了。这里只要指出两种情况就够了。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还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压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的降低反过来又使他能够更加延长劳动时间。[注:例如,一个工厂工人如果拒绝象通常那样干较多的时数,“他很快就会被任何一个不论干多长时间都愿意的工人所代替,这样他就会失业”(《工厂视察员报告。1848年10月31日》,证词第39页第58号)。“如果一个人做两个人的工作……利润率通常会提高……因为这种追加的劳动供给,压低了劳动的价格。”(西尼耳《关于工资率的三篇演讲》1830年伦敦版第15页)]但是这种对异常的即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无酬劳动量的支配权,很快就会成为资本家本身之间的竞争手段。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构成的。劳动价格的无酬部分不需要计算在商品价格内。它可以赠送给商品购买者。这是竞争促成的第一步。竞争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长工作日而产生的异常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异常低廉的商品出售价格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后就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从此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极低的不变基础,而原先它却是这些情况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只是指出这一运动,因为分析竞争不是这里要做的事情。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听一下资本家本人的自白。
“在北明翰,业主之间的竞争是这样激烈,以致我们中间的某些人,不得不以雇主的身分做我们平素感到可耻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多赚钱,而只是让公众从中得到好处。”[注:《童工调查委员会。第3号报告》,证词第66页第22号。]
我们记得伦敦有两种面包房老板,一种是按全价出售面包,另一种是低于正常价格出售面包。“全价出售者”向议会调查委员会指责他们的竞争者说:
“他们能够存在,首先就是靠欺骗公众〈商品掺假〉,其次是靠从工人身上榨取18小时的劳动而支付12小时的工资……工人的无酬劳动是用来进行竞争的手段……面包业主之间的竞争是夜间劳动难以废除的原因。低价出售者低于成本价格(它随着面粉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出售面包,但他并没有受到损失,因为他从工人身上榨取了更多的劳动。如果我从工人那里只取得12小时劳动,而我的邻居却取得18或20小时劳动,那末,他必然会在出售价格上把我击败。如果工人能坚持要求支付额外时间的报酬,这种手法立刻就会完蛋……低价出售者雇用的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人、少年和其他人,他们被迫满足于几乎任何一种他们所能得到的工资。”[注:《就面包工人的申诉向女王陛下内务大臣的报告》1862年伦敦版第LII页和同一报告,证词第479、359、27号。不过,全价出售者,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的,而且象他们的代言人贝奈特本人所承认的,也让他们的工人“在晚上11点钟或更早的时候开始干活,并且往往延长到第二天晚上7点钟”(同上,第22页)。]
这种诉苦之所以有意思,还因为它表明:反映在资本家头脑中的只是生产关系的假象。资本家不知道,劳动的正常价格也包含着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并且正是这种无酬劳动是他的利润的正常源泉。剩余劳动时间这个范畴对他说来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剩余劳动时间包含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内,而后者在他看来已经在日工资中支付了。但是,额外时间,即工作日超过与普通的劳动价格相适应的界限的延长部分,对他来说却是存在的。为了对付他的低价出售的竞争者,他甚至主张对这种额外时间支付额外报酬。但是他仍然不知道,这种额外报酬,和普通的劳动小时的价格一样,也包含着无酬劳动。例如,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一个小时价格是3便士,即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一个额外劳动小时的价格是4便士,即2/3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在第一种场合,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1/2个劳动小时,在第二种场合,无偿地占有了1/3个劳动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