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 -> 第四十四卷 第六篇 第十七章 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它的货币表现叫作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的价格。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对象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么,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注:(21) “李嘉图相当机智地避开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乍看起来似乎会推翻他的关于价值取决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理论。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李嘉图先生用了一个巧妙的手法,使劳动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量;或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劳动的价值应当由生产工资所必需的劳动量来估量;他这里指的是为生产付给工人的货币或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那我们同样也可以说,呢绒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呢绒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而是由生产用呢绒换得的银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赛·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第50、51页)”〕 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如果工人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注:(22) “如果你们把劳动叫作商品,那么它也还是不同于这样的商品,这种商品最初为交换的目的而生产,然后拿到市场上去,应和同时在市场上出售的其他商品按照适当的比例相交换。劳动只有当它被带到市场上去的那一瞬间才被创造出来,或者不如说,劳动是在它被创造出来以前被带到市场上去的。” (《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第75、76页)〕〔注:[114]见本卷第194—204页。——编者注〕 撇开这些矛盾不说,货币即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或者是等价物相交换,这样,工人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先令。他的劳动的价格就要等于他的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形下,他没有为他的劳动的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这6先令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工人才出卖他的劳动,而他的劳动才成为雇佣劳动。或者工人在12小时劳动中获得的少于6先令,就是说,少于12小时劳动。12小时劳动同10小时劳动、6小时劳动等等相交换。不等量的这种相等,不仅消灭了价值规定。这种自我消灭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当作规律来阐明或表述。〔注:(23) “如果把劳动看成一种商品,而把资本,劳动的产品,看成另一种商品,并且假定这两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相同的劳动量来决定的,那么一定量的劳动就会……和同量劳动所生产的资本量相交换;过去的劳动就会……和同量的现在的劳动相交换。但是,劳动的价值同其他商品相比……不是由同量劳动决定的。”(爱·吉·韦克菲尔德对他出版的亚·斯密《国富论》所加的注。1835年伦敦版第1卷第230、231页)〕 从劳动分为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一形式上的区别而引出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徒劳无益的。〔注:(24) “必须同意〈“社会契约”[395]的又一翻版〉,每当已经完成的劳动同将要完成的劳动相交换时,后者〈资本家〉获得的价值必须多于前者〈工人〉。”(西蒙(即西斯蒙第)《论商业财富》1803年日内瓦版第1卷第37页)〕因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实际 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要的活劳动的量来决定,所以这种做法就更加荒谬了。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么,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可见,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是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对象形式。 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占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注:(25) “劳动,即价值的惟一尺度……一切财富的创造者,不是商品。” (托·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第186页)〕 在“劳动的价值”这个用语中,价值概念不但完全消失,而且转化为它的反面。这是一个虚幻的用语,就像土地的价值一样。但是这类虚幻的用语是从生产关系本身中产生的。它们是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的范畴。事物在其现象上往往颠倒地表现出来,这是几乎所有的科学都承认的,只有政治经济学例外。〔注:(26) “相反地,把这些用语说成是单纯的诗人的破格权,这只能说明分析的无能。蒲鲁东说;“人们认为劳动有价值并不因为它本身是商品,而是指人们认定劳动中所隐含的价值。劳动的价值是一种……比喻说法。”因此,针对这种说法我指出:“他把劳动商品这个可怕的现实只看作是文法上的简略。这就是说,建立在劳动商品基础上的整个现代社会,今后仅仅是建立在某种破格的诗文和比喻性的用语上了。如果社会愿意‘排除’使它烦恼的‘一切麻烦’,那么只要去掉不好听的字句,改一改说法就可以了;要达到这个目的,只要请求科学院出版一部新辞典就够了。”(卡尔·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34、35页[396])把价值了解为什么也不是,当然方便多了。这样,就可以随便把任何东西都包括到这个范畴中去。例如,让·巴·萨伊就是这样做的。“价值”是什么?答:“物之所值。”“价格”是什么?答:“以货币表现的物的价值。”为什么“土地的劳动……具有价值?因为人们赋予它一个价格”。这就是说,价值是物之所值,而土地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人们“用货币表现了”它的价值。总之,这是理解事物“因何”和“为何”问题的非常简便的方法。〕 古典政治经济学毫无批判地从日常生活中借用了“劳动的价格”这个范畴,然后提出问题:这一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它马上认识到,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劳动的价格也像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无非是说明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明市场价格围绕着一定的量上下波动。如果供求相抵,而其他条件不变,价格的波动就会停止。 而这时,供求也不再说明任何东西了。在供求相抵时,劳动的价格就是它的不依赖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价格,即它的自然价格,而这个价格才真正是应当分析的对象。或者我们拿市场价格在一个较长时期(比如说一年)内的波动来看,就会发现,这种上下的波动会互相抵消,而得出一个中等的平均量,一个不变量。这个平均量和围绕着这个平均量发生的互相抵消的偏离,自然是由不同的东西决定的。这个支配着和调节着劳动的偶然市场价格的价格,即劳动的“必要价格”(重农学派)或“自然价格”(亚当·斯密)[397],也像在其他商品的场合一样,只能是用货币来表现的劳动的价值。政治经济学以为用这种办法就可以通过劳动的偶然价格进到劳动的价值。然后认为,这一价值也和其他商品的场合一样,是由生产费用来决定的。但是生产费用——工人的生产费用,即用来生产或再生产工人本身的费用,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是不自觉地代替了原来的问题,因为政治经济学在劳动本身的生产费用上只是兜圈子,没有前进一步。可见,政治经济学称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存在于工人身体内,它不同于它的职能即劳动,正如机器不同于机器的运转一样。人们研究了劳动的市场价格和它的所谓价值之间的区别,研究了这种价值同利润率、同借助于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关系等等,但从来没有发现,分析的进程不仅已从劳动的市场价格推移到它的假想的价值,而且又把这个劳动价值本身化为劳动力的价值。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分析所得出的这个结果,毫无批判地采用“劳动的价值”,“劳动的自然价格”等等范畴,把它们当作所考察的价值关系的最后的、适当的用语,结果就像我们在下面将要看到的那样,陷入了无法解决的混乱和矛盾中,同时为庸俗经济学的在原则上只忠于假象的浅薄理论提供了牢固的活动基础。 现在,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是怎样表现为它的转化形式,即表现为工资的。 我们知道,劳动力的日价值是根据工人的一定的寿命来计算的,而同工人的一定的寿命相适应的是一定长度的工作日见〔注:[115]本卷第198—201页。——编者注〕。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而这3先令是一个体现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工人获得了3先令,他就获得了他的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如果劳动力的这个日价值当作日劳动的价值来表现,那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公式:12小时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动的价值,或者用货币来表现,就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如果劳动力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那么劳动的价格也就会同它的所谓价值相偏离。 既然劳动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的不合理的用语,那么不言而喻,劳动的价值必定总是小于劳动的价值产品,因为资本家总是使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超过再生产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上述例子中,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是3先令,为了再生产这一价值,劳动力需要执行职能6小时。可是劳动力的价值产品是6先令,因为劳动力实际上执行职能12小时,而劳动力的价值产品不是由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这样,我们就会得到一个一看就是荒谬的结果: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注:(27) 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第40页[398]。我曾在那里指出,在考察资本时应当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在纯粹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结果竟会使劳动的交换价值小于这劳动的产品的交换价值?”〕 其次,我们看到,体现工作日的有酬部分即6小时劳动的3先令价值,表现为包含6小时无酬劳动在内的整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或价格。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注:(28) 伦敦一家天真到愚蠢程度的自由贸易派机关报《晨星报》,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一再以人类所能有的义愤断言,“南部同盟”8的黑人的劳动是完全无代价的。最好请它把这种黑人的一天的费用同例如伦敦东头的自由工人的一天的费用比较一下。〕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 因此可以懂得,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转化为工资形式,即转化为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价格,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这种表现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正好显示出它的反面。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的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 如果说世界历史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揭开了工资的秘密,那么相反地,要了解这种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存在的理由,却是再容易不过的了。 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在人们的感觉上,最初完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买卖一样。买者付出一定量的货币,卖者付出与货币不同的物品。在这里,法的意识至多只认识物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法律上对等的各个公式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399] 其次,因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本身是不可通约的量,所以“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价格”这种用语,似乎并不比“棉花的价值”、“棉花的价格”这种用语更不合理。况且,工人是在提供自己的劳动以后被支付报酬的。而货币在充当支付手段的职能上,是在事后才实现所提供的物品的价值或价格的,在这里就是实现所提供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最后,工人提供给资本家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不是他的劳动力,而是劳动力的职能,即一定的有用劳动,裁缝劳动,鞋匠劳动,纺纱劳动等等。至于这种劳动本身另一方面又是形成价值的一般要素,具有一种使它同一切其他商品相区别的属性,这一点却是普通意识所不能领会的。 让我们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来看,他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小时劳动的价值产品,比如说3先令,对他说来,他的12小时劳动实际上是3先令的购买手段。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随着他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或者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不变,它的价格可以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但是不管怎样,他付出的始终是12个劳动小时。因此,在他看来,他所获得的等价物的量的任何变化,都必然表现为他的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或价格的变化。由于这种情况,把工作日看作不变量的亚·斯密〔注:(29) 亚·斯密只是在谈到计件工资时,才偶然地隐约提到工作日的变化。〕就反过来得出一个错误的论断: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虽然生活资料的价值会变化,因而对工人来说,同一个工作日会表现为较多或较少的货币。 另一方面我们拿资本家来说。他无疑希望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因此,他实际上所关心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他力图尽可能便宜地购买一切商品,并且总是把低于价值购买和高于价值出售这一纯粹欺诈行为说成是他的利润的来源。因而,他理解不到,如果劳动的价值这种东西确实存在,而且他确实支付了这一价值,那么资本就不会存在,他的货币也就不会转化为资本。 此外,工资的实际运动显示出一些现象,似乎证明被支付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它的职能即劳动本身的价值。这些现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工资随着工作日长度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是这样,我们同样可以说,因为租用机器一周的费用比租用一天要贵,所以被支付的不是机器的价值,而是机器运转的价值。第二,执行同一职能的不同工人的工资间存在着个人的差别。这种个人的差别在奴隶制度下也可以看到,但是在那里劳动力本身是赤裸裸地、不加任何掩饰地出卖的,这种差别没有引起任何幻觉。区别只是在于:劳动力因超过平均水平而获得的利益或因低于平均水平而遭到的损失,在奴隶制度下落到奴隶主身上,而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则落到工人自己身上,因为在后一种场合,劳动力是由工人自己出卖的,而在前一种场合,是由第三者出卖的。 总之,就“劳动的价值和价格”或“工资”这个表现形式不同于它所表现的本质关系,即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而言,我们关于一切表现形式和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基础所说的话,也是适用的。前者是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形式再现出来的,而后者只有通过科学才能揭示出来〔注:[116]见本卷第356页。——编者注〕。古典政治经济学几乎接触到事物的真实状况,但是没有自觉地把它表述出来。只要古典政治经济学附着在资产阶级的皮上,它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395] 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是一种从人们的协议中引申出社会制度特别是国家的本质、从而消除人类的原始状态的学说。它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主要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君权神授的教条。它认为,君主统治者损害了与人民达成的契约,以此来为资产阶级革命辩护。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托·霍布斯、皮·伽桑狄、巴·斯宾诺莎、约·洛克、许·格劳秀斯、让·雅·卢梭、亚·尼·拉季舍夫、托·杰弗逊、托·潘恩。——615。 [396]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1章第2节〈构成价值或综合价值)。——616。 [397] “必要价格”引自弗·魁奈《关于商业和手工业者劳动的问答》、《重农学派》1846年巴黎版第1部第XXXV页;“自然价格”引自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约·拉·麦克库洛赫编,1828年爱丁堡版第1卷第107页。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VI笔记本第243页。——617。 [398]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456页。——618。 [399] 这是罗马法中的契约关系的四种公式。原文是:Do ut facias,facio ut facias,facio ut des,do ut des。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第458页)和《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XI笔记本第1326页。——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