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篇文献标题下括号内的写作或发表日期是编者加的。1918年2月14日以前俄国通用俄历,此后改用公历。两种历法所标日期,在1900年2月以前相差12天(如俄历为1日,公历为13日),从1900年3月起相差13天。编者加的日期,公历和俄历并用时,俄历在前,公历在后。在国外写的书信的日期均为公历。
2.在引文中尖括号〈〉内的文字和标点符号是列宁加的。
3.卷末注以一篇或一组文献为单位加注。重复出现的注共用一个注码。
4.凡未注明是编者注的脚注为列宁的原注。凡脚注后注明是俄文版编者注的,都是指《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编者加的注。
5.《人名索引》条目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条头括号内用黑体字排的是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