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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和主席的工作制度的建议[219]

(1922年12月9日)


  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和主席的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12—2时,6—9时;同人民委员会主席一起工作的日期:星期一和星期二、星期四和星期五
  2.劳动国防委员会全体副主席和主席的特别会议,如有必要均在上述日期和上述时间内进行(政治局、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开会除外),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一小时。开会时间在头一天晚上9时以前确定。
  3.副主席的全部工作分为:
    (a)直接监督小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b)直接监督劳动国防委员会办公会议的工作
    (必须恢复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办公会议,以便各副主席腾出时间处理其他更重要的工作。副主席主持办公会议,但是只有他们签字后,这些会议的决定才能成为最终决定);
    (c)主持不由人民委员会主席主持的那部分人民委员会劳动国防委员会会议;
    (d)参加财政委员会(加上索柯里尼柯夫及其副手和小人民委员会主席;后者不参加财政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也许可规定财政委员会的会议每周有一次由人民委员会主席主持,时间为一小时?此事应考虑一下);
    (e)确定包括小人民委员会在内的所有机关的议程和问题的顺序,并挑出最重要的问题,在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四人共同讨论;
    (f)通过亲自向各人民委员及其副手作指示,以及对其上层和基层机构进行考察,来直接监督各个人民委员部及其机构;
    (g)为贯彻这一条(f),经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由各副主席分管各人民委员部。
  4.上述各项工作在副主席之间分工时,应使所有三人(必要时还可包括当他们助手的办公厅主任)能在某项工作上“干”两个月,然后换一项工作
  (这一点所以必要,是为了使所有的副主席全面地熟悉整个机关,也是为了达到管理的真正统一。)
  5.三位副主席立即拟订他们之间这种分工的方案,并由四人共同确定。
  6.鉴于改善和整顿整个机关比主持会议以及同副人民委员和人民委员谈话这类工作更为重要,而这类工作至今占用了各副主席的所有时间,因此必须规定并严格实行:每位副主席每周“下底层”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亲自对机关上层和基层五花八门的各个部分,而且是最意想不到的部分进行考察。这种考察的记录,经过整理、审定,通报(在某些情况下)给所有主管部门,应有助于精简机关和促使我们国家机关的所有部分得到改进。

  列宁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328—329页



  注释:

  [219]在手稿第1页左上角有列宁手书:“立即打印5份。”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中央党务档案馆存有两份打印件,一份注明“送列宁同志”,另一份注明“送瞿鲁巴同志”。——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