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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机关同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141]

给维·米·莫洛托夫的便条

(1921年11月)



1
11月14日的便条


莫洛托夫同志:这件事情况如何?
  第4条和第5条,依我看是有害的。
  请简要写上您的意见退给我。

  列 宁
   11月14日



2
11月19日的便条


  1921年11月19日

莫洛托夫同志:
  我将这个问题转交政治局。
  一般说来,这类问题由组织局决定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纯粹是政治问题,完全是政治问题。
  因此,这个问题应另行处理。
  请您要秘书将旧稿和新稿打在一张纸上。
  (1)照我看,第4条应取消。
  (2)对共产党员更要追究法律责任。
  (3)党委作“结论”必须上报中央机关,并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审查。

  列 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243页




  注释:

  [141] 第一个便条是因司法人民委员部不同意俄共(布)中央1921年6月16日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的通告信而写的。司法人民委员部请求从中央委员会的通告信中删去第4条和第5条。第4条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将待审的共产党员交由党委委托的人员保释。第5条规定,党委必须在向它介绍案情后三天内就案件的实质作出结论,从而使党委的决定成为党对法庭的指示并预先决定法庭的审判结果。
  作为对第一个便条的答复,列宁收到了中央组织局11月11日关于批准通告信的决定和维·米·莫洛托夫的信。信中说,通告已经修改,问题可以认为已经解决。但是这些修改并没有触及通告信的主要缺陷,因此列宁又写了第二个便条。
  在列宁参加下,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于11月24日讨论了行政司法机关与党委的相互关系问题。政治局责成德·伊·库尔斯基按照党员因一般刑事案件交法庭审判时应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的精神,在一周内对整个通告信进行全面修改。12月8日,政治局基本上通过了德·伊·库尔斯基的建议,并成立一个委员会对通告信进行审订。1922年1月初,俄共(布)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委与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的通告信,废除了6月16日的通告信。——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