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37卷 在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1919年12月4日) 同志们!我非常高兴地代表政府向你们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138]表示祝贺。当然,你们大家从苏维埃政权的全部工作中知道,我们是多么重视农业公社、劳动组合以及一切旨在把个体小农经济转变为公共的、共耕的或劳动组合的经济组织,一切旨在逐渐促进这个转变的组织。你们知道,苏维埃政权早已拨出十亿卢布基金[139]来帮助这种创造性的事业。在《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的条例》[140]上特别指出了公社、劳动组合以及一切共耕企业的意义,苏维埃政权也用全力来使这项法令不致成为一纸空文,使它真正能够收到应有的效果。 所有这种企业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因为原来那种贫困不堪的农民经济如果不加改变,就谈不上巩固地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只有在事实上向农民表明了公共的、集体的、共耕的、劳动组合的耕作的优越性,只有用共耕的、劳动组合的经济帮助了农民,才能真正向农民证明自己正确,才能真正可靠地把千百万农民群众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因此,无论哪一种能够促进共耕的、劳动组合的农业措施,其意义都是难以估价的。我国有千百万个体农户,分散在偏僻的农村。要想用某种快速的办法,下个命令从外面、从旁边去强迫它改造,那是完全荒谬的。我们十分清楚,要想影响千百万小农经济,只能采取谨慎的逐步的办法,只能靠成功的实际例子,因为农民非常实际,固守老一套的经营方法,要使他们进行某种重大的改变,单靠忠告和书本知识是不行的。这样做达不到目的,而且也是荒谬的。只有在实践中根据农民的切身经验证明必须而且可能过渡到共耕的、劳动组合的农业,我们才可以说,俄国这样幅员广大的农民国家已经在社会主义农业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因此,公社、劳动组合和共耕社所具有的这种巨大的意义,使得你们大家对国家、对社会主义担负了重大的责任,自然使得苏维埃政权及其代表们对这个问题特别注意和特别谨慎。 在我们的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的法令中说过,我们认为所有共耕的、劳动组合的农业企业绝对不应当和附近农民隔离,分开,而必须帮助他们。这项法令是这样写的,在公社、劳动组合和共耕社的示范章程中也是这样写的,在我们农业人民委员部和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的各项指令中又经常得到进一步的阐述。但是,全部问题就在于要用什么实际的办法才能实现这一点。在这里我还不能肯定地说,我们已经克服了这个主要的困难。你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公共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这次会上有可能交流经验,我希望代表大会能扫除一切怀疑,证明我们能够担负起或开始担负起巩固劳动组合、共耕社、公社以及各种集体的、公共的农业企业的实际工作。但要证明这一点,就必须有真正实际的成果。 我们读农业公社章程或论述这一问题的书籍时,总觉得里面过多地注意宣传和在理论上论证组织公社的必要性。当然,这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详细的宣传,不解释共耕的农业的优越性,不把这个意思千百次地加以说明,我们便不能指望广大农民群众会对这个问题发生兴趣,并开始对这种办法进行实际试验。宣传当然是必要的,我们不怕重复,因为对我们来说似乎是重复,但对成千上万的农民也许不是重复,而是第一次发现的真理。如果我们觉得我们过于注重宣传,那应当说,我们还必须百倍努力地这样去做。我说这话的意思是,如果我们在向农民一般地解释农业公社制度的好处时,不善于在实际上证明共耕社和劳动组合给他们带来实际的好处,那农民是不会相信我们的宣传的。 这项法令说,公社、劳动组合、共耕社应当帮助附近的农民。但是国家——工人政权拨出十亿卢布基金来帮助农业公社和劳动组合。当然,某个公社如果从这笔基金中拿出一点来帮助农民,恐怕只会引起农民的讥笑,而且这种讥笑是完全有理由的。任何一个农民都会说:“既然拨了十亿基金给你们,那你们自然不难从中拿出一点给我们。”恐怕农民只会讥笑这种行为,因为农民非常注意这个问题,抱着决不轻易相信的态度。农民许多世纪以来从国家政权方面得到的一向只是压迫,所以他们对官家做的一切事情总是不相信的。如果农业公社帮助农民只是为了依法行事,那么这种帮助不但无益,反而只会有害。因为农业公社是个很响亮的名称,是与共产主义这个概念有联系的。如果公社在实践中表明自己真正在认真改善农民经济,那就很好,那就无疑会提高共产党员和共产党的威信。但往往有这样的情形,公社只是引起农民的反感,“公社”这个名词有时甚至成了反对共产主义的口号,而且这种情形不仅是在荒唐地强迫农民加入公社的时候才发生。这种做法的荒唐,是大家一眼就看得出来的,所以苏维埃政权早就反对这种做法了。如果现在还有个别强迫的例子,我希望那是为数极少的,你们一定能利用这次代表大会,杜绝这种不象话的做法,彻底消灭苏维埃共和国的这些最后的污迹,使附近农民找不到一个例子来为他们认为加入公社是出于被迫的那种成见辩护。 但是,即使我们消除了过去的缺点,完全克服了这种不象话的做法,我们也只不过做了我们应做的工作的极小一部分。因为国家帮助公社仍然是必要的,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我们就不是共产党人,就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拥护者。我们之所以不得不这样做,也因为这是同我们的各项任务符合的,我们深知这些共耕社、劳动组合和集体组织都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它们就不会扎下根来。正由于国家给它们以资金和其他种种援助,为了使它们扎下根来,我们还应当做到不让农民以讥笑的态度对待这件事。我们应当时刻警惕,不致让农民说公社、劳动组合和协作社的社员是靠公家养活的,说这些人与普通农民的区别只在于他们能得到优待。如果除土地外还从十亿卢布基金中拨出建筑补助费,那么任何一个傻瓜都会比普通农民生活得好些。农民会说:这里哪谈得上什么共产主义,哪里有什么改进,他们有什么值得我们钦佩的?如果挑出几十个或几百个人来,给他们几十亿卢布,那他们当然会干起来。 最使我们忧虑的正是农民的这种态度,我希望参加这次代表大会的同志们注意这个问题。必须在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使我们能够自信地说,我们不仅避免了这种危险,而且找到了对付的办法,使农民不仅不会这样想,反而会在每个公社中、在每个劳动组合中都看到国家政权所扶植的某种东西,在其中找到新的耕作方式,这种新方式不是在书本上、在讲演中(这是很容易的),而是在实际生活中表明它比旧方式优越。这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困难所在,所以说光凭手边一堆枯燥的数字,就很难判断,我们是否已在实际上证明每个公社、每个劳动组合都真正比所有旧企业强,证明工人政权是在那里帮助农民。 我想,要实际解决这个问题,最好是由你们这些实际了解周围公社、劳动组合和协作社情况的人来制定切实的办法,检查农业公社必须帮助附近农民这项法令的执行情况,检查向社会主义农业过渡的情况,每个公社、劳动组合和共耕社中过渡的具体情况如何,这项工作是怎样进行的,有多少共耕社和公社已在实际上这样做了,又有多少仅仅是准备要这样做,公社对农民的帮助有过多少次,帮助的性质如何,是慈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性质。 如果公社和劳动组合从国家给它们的帮助中拿出一部分来给农民,那只会使每个农民想到,这不过是一些好人帮助了他,但这绝不能证明是向社会主义制度过渡。农民对于这样的“好人”自古以来就是不相信的。要很好地检查,弄清楚这个新的社会制度真正表现在哪里,用什么方法才能向农民证明按共耕原则和劳动组合原则种地比单干好,还要证明比单干好并不是由于有了公家的帮助;要很好地向农民证明,没有公家帮助,这种新制度实际上也是能够实现的。 可惜我不能从头至尾出席你们的代表大会,因此我也不能参加制定这些检查办法。但我相信,你们和我们农业人民委员部的领导同志一起,是一定能够找出这种办法来的。我很满意地读了农业人民委员谢列达同志写的那篇文章,他着重指出公社和共耕社不应当同附近农民隔离,而应当努力改善农民经济[141]。要把公社办成模范公社,使附近农民自己愿意来加入公社;要善于做出实际榜样给他们看,怎样才能帮助那些在商品缺乏和整个经济都遭到破坏的困难条件下经营农业的人。为了规定这样做的实际办法,必须制定一个详尽的指示,列举帮助附近农民的各种方式,询问每个公社在帮助农民方面做了一些什么事情,并且指出具体办法,使现有的2000个公社和大约4000个劳动组合每一个都能在实际上成为巩固农民信念的核心,使农民相信集体农业这种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办法是有益的东西,而不是空想,不是梦呓。 我已经说过,法令要求公社帮助附近农民。我们不能在法令中用别的方式来表明这种意思,不能在法令中写出某些具体的指示。我们本来就是规定一般的原则,希望各地有觉悟的同志们认真地去执行,并且能想出千百种办法,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来实施这项法令。当然,对任何一项法令都可以敷衍了事,甚至阳奉阴违。因此,关于帮助农民的法令,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 公社应当朝这样的方向发展,就是使农民经济通过同公社的接触,得到公社经济上的帮助,而开始改变条件;每个公社、劳动组合或共耕社都要善于奠定改进农民经济条件的基础,并切实加以改进,用事实向农民证明这种改变只会给他们带来好处。 你们自然会想到,人们会说,要改进经营就要有比现在好一些的条件,而现在的条件则是四年帝国主义大战以及帝国主义者强迫我们进行的两年国内战争造成的经济破坏。在现时我国这样的条件下,怎么还谈得上推广农业改进措施呢,只要能勉强过下去不饿死也就谢天谢地了。 很自然,这样的怀疑可能会有。如果我遇到这样的反对意见,我就要用以下的话来回答。的确,由于经济解体,经济破坏,商品缺少,运输力薄弱,耕畜和工具被毁,要广泛地改进经营是做不到的,但是,在许多个别情形下,小规模地改进经营,无疑还是能够做到的。就算连这点也办不到吧,那是否就是说,公社无法使附近农民的生活改变,无法向农民证明,集体农业企业不是人工培植的温室里的植物,而是工人政权对劳动农民新的帮助,是协助农民去同富农作斗争?我相信,即使这样提问题,即使我们在现时经济破坏条件下无法实行改良,只要在公社和劳动组合中有忠实的共产党员,那还是可以做出很多很多成绩来的。 空口无凭,我就举出我们在城市里叫作星期六义务劳动的事情来作例子。城市工人在他的工作时间之外再为社会做几小时的无报酬的工作,这就叫作星期六义务劳动。星期六义务劳动最初是在莫斯科由莫斯科—喀山铁路员工首先实行的。苏维埃政权有一次号召说,红军战士在前线作出空前的牺牲,他们虽然受尽一切苦难,还能获得空前的胜利;又说,我们要取得彻底胜利,就必须使这种英雄气概,这种自我牺牲精神不只是表现在前线上,而且也表现在后方。莫斯科工人就组织星期六义务劳动来响应这个号召。毫无疑义,莫斯科工人经受的艰难困苦要比农民厉害得多,如果你们了解一下他们的生活条件,想一想他们在这种空前困苦的条件下还能开始实行星期六义务劳动,那么你们就会同意,有些事情,只要运用莫斯科工人所运用的这种办法,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可以做到的,决不能借口条件困难而加以拒绝。星期六义务劳动已经不是个别的现象,非党工人确实看到执政的共产党的党员担负起这种义务,看到共产党吸收新党员并不是使他们利用执政党的地位来谋利,而是要他们作出真正的共产主义劳动即无报酬劳动的榜样,正是这样的星期六义务劳动最能提高共产党在城市中的威信,最能使非党工人敬佩共产党员。共产主义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高级阶段,那时人们从事劳动都是由于觉悟到必须为共同利益而工作。我们知道现在我们还不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希望我们的儿辈或者孙辈能把这种制度建成就好了。但是,我们说,执政的共产党的党员要挺身担当起同资本主义斗争中的大部分困难,动员优秀的共产党员上前线,对于那些不能上前线的党员,就要求他们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 这种星期六义务劳动已经在每个大工业城市中推行起来,现在党要求每个党员都参加这个工作,对于不执行这种要求的党员甚至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如果你们也在公社中、劳动组合中和共耕社中实行星期六义务劳动,那你们在最坏的条件下也能够而且一定会使农民认识到每个公社、每个劳动组合、每个共耕社的特点不在于它领取公家的补助金,而在于这些组织中都有工人阶级的优秀分子参加,这些人不仅向别人宣传社会主义,而且善于身体力行,能够在恶劣的条件下用共产主义方法经营农业,并且尽量帮助附近农民。对于这一点是没有理由来推诿的,是决不能以商品缺乏、种子缺乏或牲畜病死等等为借口的。在这里我们可以得到检验,至少能使我们明确地说,我们实际上对所面临的困难任务领会如何。 我相信,这次公社、共耕社和劳动组合全体代表会议会讨论这个问题,会了解到,这种办法是真正巩固公社和共耕社的极好手段,能够收到实际效果,使全国各地不发生一件农民对公社、劳动组合和共耕社表示敌意的事情。但这还不够,还要做到使农民对它们表示好感。我们,苏维埃政权的代表,自己要尽力来帮助它们做到这一点,使我们国家从十亿卢布基金或其他来源中拨出的补助金,只是用来使劳动公社和劳动组合能和附近农民生活真正在实际上接近起来。否则对劳动组合或共耕社的任何帮助,我们都认为不仅无益,而且绝对有害。不能认为公社帮助附近农民只是因为自己富裕,而是要使这种帮助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帮助,即为农民创造从单独的个体经济过渡到共耕经济的条件。要做到这一点,也就只有用我在这里说过的星期六义务劳动的办法。 城市工人的生活比农民的生活坏得不可比拟,他们却首先开始了星期六义务劳动的运动,如果你们能估计到这点,那么我深信,在你们全体一致支持之下,我们一定会使现有的几千个公社和劳动组合个个都成为在农民中传播共产主义思想和意识的真正苗圃,都作为实际范例向农民表明,虽然它们还是嫩弱的幼芽,但毕竟不是人工制造的,不是温室里培植出来的,而是社会主义新制度的真正幼芽。只有那时,我们才能永远战胜旧的愚昧状态,才能战胜经济破坏和贫困,只有那时,我们才不会害怕横在我们前进道路上的任何困难。
注释: [138]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由农业人民委员部召开,于1919年12月3—10日在莫斯科举行。出席大会的有140名代表,其中93名为共产党员。列宁在代表大会开幕第二天发表了讲话。大会通过了全俄农业劳动生产组织(公社和劳动组合)联合会章程。章程规定,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把一切农业组织联合成一个统一的生产联合会,宣传土地共耕思想,并对周围农民,首先是红军家属和贫苦农民,给予实际帮助。——360。 [139]十亿卢布基金是根据1918年11月2日人民委员会的法令“为改进和发展农业并按社会主义原则迅速改造农业”而设立的,用于对农业公社、劳动共耕社以及由个体耕作向集体耕作过渡的农业村社或农户发放补贴和贷款。农业人民委员部和财政人民委员部制定了发放这种补贴和贷款的详细办法(见1919年2月23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42号)。——360。 [140]《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和向社会主义农业过渡的措施的条例》是在1918年12月举行的全俄土地局、贫苦农民委员会和公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基础上制定的,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9年2月通过。列宁直接参加了制定该条例的工作,并给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此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作过报告。条例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向社会主义农业过渡的措施(见《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政策(1917—1918年)》1954年俄文版第417—431页)。——360。 [141]指谢·帕·谢列达的《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联合会》一文,发表于1919年12月3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71号。——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