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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工资的决定草案



  1919年5月23日

  1919523日人民委员会直属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
  1.超过3000卢布的工资额,由各人民委员部的部务委员会规定,同时通知劳动人民委员和国家监察人民委员,并呈报人民委员会批准。
  2.各人民委员部务必在一周内提出月薪超过3000卢布的所有职员的名单。
  3.各人民委员部务必在一周内提出必须付给3000卢布以上的高级专家和杰出的组织者的名单。
  各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应当说明每个人的情况:(1)保证他是某一方面的专家;(2)他担负着或者能够担负哪一项杰出的组织工作。
  4.在6月15日按3000和3000卢布以上的标准领薪的,将仅限于工资额已经人民委员会批准的人员。
  5.人民委员会批准工资额的期限,从报批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周。
  6.报告人为列宁和克拉辛。
  7.阿瓦涅索夫务必在明天,即5月24日,向人民委员会呈报有关支付3000卢布以上工资(但不是付给高级专家的)的提纲或原则。
  请打印6—7份。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8卷第381—3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