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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策提纲[92]

(1918年4月10日和15日之间)



  1.编制私营银行收入报表,在报表中包括每家私营银行一切业务的清理。

(一致同意)

  关于怎样编制报表的问题,意见如下:
  (一)向每个私营银行的旧职员(国家银行人民委员部有权解雇其中某些人员)提出最后通牒式的要求,限于最短期间清理好银行的一切业务,编制出截止1917年12月14日[93]和银行营业最后一天的最后的资产负债表。
  (二)私营银行编制报表,清理一切银行业务,只是作为统一的俄罗斯共和国人民银行的分行进行活动,目的仅仅是为了清理,不再办理任何新的业务。

(加涅茨基、古科夫斯基
和列宁)

  斯蓬德的不同意见:
    截至1917年12月14日的资产负债表由我们任命的特别委员会编制。
    其他的资产负债表用不着编制。
    从1917年12月14日起用人民银行的名义继续营业。
    一切私营银行和国家银行一样,宣布为统一的俄罗斯共和国人民银行。

  2.编制报表的全部工作由国家银行人民委员部领导。
  尽量多聘请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前国家银行和私营银行的职员。

(一致同意)

  3.银行政策不限于把银行国有化,而且应该逐渐地、但是不断地把银行变为全国按社会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经济生活的统一的簿记机关和调节机关。

    斯蓬德和列宁赞成
    古科夫斯基反对
    加涅茨基弃权,
    认为实际上实现不了。

  4.采取紧急措施,在全国各地尽量多设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公众的方便,应在城市和乡村中最合理地分布这些分行。
  利用前私营银行的分行作为人民银行分行。

(一致同意)

  5.宣布存款不受侵犯(这当然决不缩小国家征税的权利)。

  6.支票周转自由。

  7.充分保持工人对提款的监督。

  8.提取消费用款仍须有一定的限额。
  实行一系列方便公众的办法,加快存款取款速度,简化各种手续。

  9.设法使居民把一切非极端必需的消费用款都存入银行。拟订法律和切实的步骤,用强制办法来实行这一原则。

(不予发表)

  10.俄罗斯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境内的各人民银行分行,必须认真遵照中央管理机关的指示和命令办事,无权制定任何地方的规则和限制。例外情况必须征得中央管理机关的同意。


载于1926年《无产阶级革命》杂志第6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19—221页



  注释:

 [92]《银行政策提纲》是列宁在有财政人民委员部和国家银行的领导工作人员参加的一次会议上草拟的。——[203]。
  [93]1917年12月14日(27日)是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关于银行国有化和关于检查银行钢制保险箱这两个法令的日子。这两个法令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7年俄文版第1卷第225—231页。——[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