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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海洋与内河商船国有化法令草案[137]
(1918年1月18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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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草案
1.人民委员会确认,中央委员会[138]和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完全同意必须立即将一切海洋与内河商船无偿地收归国有。
2.因此,人民委员会决定立即实行这项国有化,责成专门委员会(由海军人民委员部的若干名代表、中央委员会的两名代表、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的两名代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任命的主席组成)制定下列国有化法令的原则,并于两天后提交人民委员会。
3.现命令将一切船只收归国有。
4.维持船上的秩序、保存船只等等,这直接由全体船员负责,而各航区或各海区的船员工会也要负责。
5.在代表大会召开,中央委员会和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合并以前,暂时决定这两个机构为一切国有化船只的总管理处。如果不能自愿地实行合并,则由苏维埃政权强制合并。
6.总管理处的工作必须完全服从地方和中央苏维埃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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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案的补充
对立即颁布的国有化法令补充如下:
(a)逮捕所有的董事(软禁),
(β)对船只的损坏等等要负重大责任。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316—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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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37]人民委员会1918年1月18日(31日)会议讨论了关于海洋与内河商船国有化的问题。会议听取了三个报告: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的报告、全俄海洋与内河商船船工工会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代表的报告。列宁拟的法令草案作为《人民委员会关于海洋与内河商船船工的决定》被批准。
在法令草案手稿的第4条后面有列宁写的批注:“补充奥博连斯基的第3条”,第5条后面写着:“++奥博连斯基同志的决议第1条”。
恩·奥新斯基(瓦·瓦·奥博连斯基)提出的人民委员会决议草案的第3条说:“在解决商船国有化问题以前,查封海洋与内河的货船和客船,在船工组织的监督下,强迫船主出资修理这些船只。”第1条说:“建议内河与海洋船工工会中央委员会同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在这次内河船工和海员代表大会上合并,并立即进行事务上的联系。”——319。
[138]指全俄海洋与内河商船船工工会中央委员会。——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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