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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拨款给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以筹备和召开例行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定草案[101]

(1917年12月29日〔1918年1月11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开支应从全国经费中支付,建议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于最短期内提出此项开支的概算,概算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尽可能单独开列免费分发材料所需的款额。

列宁


  附言:所申请的经费,待上述概算提出后拨发。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85页



  注释:

 [101]这个草案是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申请拨款200万卢布以供1918年1月筹备和召开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和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之用一事而写的。——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