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33卷 给费·埃·捷尔任斯基的便条并附 (1917年12月7日〔20日〕) 能不能提出类似这样的一个法令: 关于同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争资产阶级、地主以及一切富有阶级,正在拼命破坏以保障工人和被剥削劳动群众利益为宗旨的革命。 资产阶级正在进行极其疯狂的罪恶活动,收买社会渣滓和堕落分子,纠集他们去制造大暴行。拥护资产阶级的人,特别是高级职员、银行官吏等等正在实行怠工,组织罢工,来破坏政府为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他们甚至对粮食工作也实行怠工,使千百万人面临饥饿的威胁。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同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争。人民委员会有鉴于此,特规定: 1.凡属富有阶级者(即每月收入在500卢布以上者,拥有城市不动产、股票或1000卢布以上现款者),以及银行、股份企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员,都要在三天以内[注:在手稿中,弗·伊·列宁在“三天以内”上面写有“在24小时以内”。——俄文版编者注]向住宅委员会递交报告一式三份,上面须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地址、收入、职务和职业等。 2.报告经住宅委员会调查属实签字以后,一份由住宅委员会保存,其余两份分送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地址:……[注:弗·伊·列宁在手稿中此处留有填写地址的空白。——俄文版编者注])。 3.凡不执行本法律者(不交报告或提供假材料等等),以及住宅委员会人员不遵守关于保存、收集报告和将报告送交上述机关的规定者,得视其过失程度,每次罚5000卢布以下现金,处一年以下徒刑或押送前线。 4.凡在银行、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股份企业、铁路等部门怠工或逃避工作者,也应受到同样处罚。 5.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的第一个步骤就是作出规定:第一,凡合乎第1条规定者,务须经常随身携带上述报告副本,该副本必须有住宅委员会以及机关首长或由选举产生的机关(工厂委员会、粮食委员会、铁路员工委员会、职员联合会等等)的证明,在证明中须写明此人担任何种社会职务或做何种工作,是否因为没有工作能力而呆在家里,等等。 6.第二,这种人务须于本法律颁布之日起一周以内,领取劳动消费手册(附上样本),以便每周填写收支情况,并且由委员会和本人所服务的机关在手册上加以证明。 7.凡不合第1条规定者,也要向住宅委员会送交一份关于本人收入和工作地点的报告,并须随身携带有住宅委员会证明的报告副本。
注释: [75]鉴于苏维埃政权采取的措施遭到激烈抵抗以及政府机关的高级职员有可能举行罢工,列宁在人民委员会1917年12月6日(19日)会议上提出了同国内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争的问题。费·埃·捷尔任斯基受命组织一个委员会,以弄清同怠工行为作斗争的方法。12月7日(20日),捷尔任斯基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作了报告。这里收载的法令草案看来是列宁听取捷尔任斯基的报告以后起草的。就在这次会议上成立了全俄肃清反革命和怠工非常委员会(全俄肃反委员会),捷尔任斯基被任命为该委员会主席。——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