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33卷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关于追究诬告责任的决定草案[62] (1917年11月29日〔12月12日〕) 中央委员会规定如下原则: 在一切纠纷案件和个人控告中,凡提出控告而不向法院提出确凿证据的人,应视为诬告者; ——凡认为自己受到此类诬告的人,可向法院申诉。
注释: [62]关于追究诬告责任的决定草案是由于雅·斯·加涅茨基被匿名指控曾在德国商行供职而写的。 列宁就此问题还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写过一封信(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8卷)。——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