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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日报》短评

江亢虎

(1912年2月至5月)



社会党与社会、社会主义与社会学


  社会者,团体也,普通名词也。社会党者,对于社会有一特别之主张,而同此主张者所结合而成之团体也,特别名词也。乃吾见人有称本党为中国社会者,非是。社会学者,研究社会组织进化之一种学科也。社会主义者,对于社会有一特别之主张,而本此主张,成一家言者也。两者虽有密切之关系,然普通各学校所设置者并非社会主义,而吾辈社会党人所揭橥者并非社会学。乃吾见人有称本党党员为社会学家者,非是。

建都议


  南北统一之局成,建都所在,未衷一是,其有力之主张凡三,一北京,一南京,一武昌是也。是莫不言之有故,持之成理,足以号召天下,涣汗人心。而尤以主张北京者,理由特长:一控御满、蒙;一牵制俄、日;一监察亡清,其最重要之理由也。一建设可省,内容之部署较易;一使馆仍旧,外交之承认不难,其次重要之理由也。然而主张武昌者,主张南京者,尚纷纷然。

  或曰,永久之国都,可在北京,而临时之国都,必在南京。此就现在之时势言之,有不得不如此者。若移都北去,则渡江之鲫,将为入瓮之鳖,新党危而夫己氏之计遂矣。此言颇有意味,有足供吾人之咀嚼者。或曰,主张南京者,多南京政府中人,不然,必其有特别关系者也。主张武昌者,必武昌政府中人,不然,必其有特别关系者也。主张北京者,除所谓重要之理由外,亦必更有其特别关系。此言亦颇有意味,有足供吾人之咀嚼者。

  社会党人曰,姑舍是,吾不遑问国都之何在,吾心目中但急欲觅得一适当之新殖民地,为吾党人实际试验之中央模范场而已。

冒充社会党


  凡信仰社会主义者,皆可为社会党员,其正式手续,亦不过一签名宣誓而已。凡社会党员,皆可就所在地发起支部,其正式手续,亦不过函知本部索发规章而已。乃台州来电,因发起支部两歧,而有冒名另立之案出现。

  所谓冒名者,冒社会党员之名乎?则某君固明明社会党员也。冒支部之名乎?则某君来电所发起之支部,固已明明成立也。社会党有义务无权利,有责任无名誉,何必冒名?何待冒名?果有冒名者,必其毫不了解社会主义者也。而加人以冒名之名者,亦必其毫不了解社会主义者也。虽然,此自狭义的冒名言之耳,若自广义的冒名言之,则凡身入社会党,而言论谬于社会主义,口道社会党,而行为悖乎社会主义,循其名则是,核其实则非,皆冒名也。为问我党员八千人,其非冒名者有几?

  然同一地点,有两支部,于理论虽无不可,于事势实有难行。盖事务所之开支,干事员之公费,以及所费时间劳力,皆必加倍。固不如同力合作通功易事之为愈。此即社会主义之作用也,又不仅齐观听谋统一而已。吾愿台州两支部发起人,各引冒名为耻,共惟另立之弊,速谋归并,以从大同。吾党幸甚,社会主义幸甚。

  果其见解互有异同,但使无悖党纲,不妨各持一是,或别向他处,更谋发起新事业。抟抟大地,莽莽神州,社会党支部之尚未发起者,何止一台州;社会党支部之亟待发起者,又何止一台州。愿有志者好自为之。

一笑


  某先生者,演说于某党本部,痛诋本党。党人不平,请加诘问。夫某先生学问文章,海内夙所景仰。某党乃政党,而本党非政党,道不同而并行,不相谋亦不相悖。痛诋团体,岂公德私德所宜?此不能不令崇拜某先生者为之发深太息也。本党初立,反对必多,惟若以有理由之辨难来,本党固乐得与商榷讨论之。若无意识之痛诋,且不以文字而以口说,此岂有可以诘问之价值也耶?社会主义乃颠扑不破之主义,本党主张为贯彻终始之主张。认定宗旨,妥慎进行,终有转移舆论之一日。悠悠之口,惟有付之一笑。

自由婚姻与共和家庭


  亡友秋瑾君之言曰:家庭者地狱之变相也,婚姻者非刑之别种也。吾尝诵其言而痛之。

  今中华民国成立矣。政体则倒君主而建共和,人民则脱专制而得自由。我中华民国男女新国民,结自由之婚姻,构共和之家庭,雍容唱随,其乐何极。

  吾侪社会党人,独持极端偏至之言,期期不敢以是为圆满之止境。盖有家庭即不能共和,有婚姻即不能自由。故欲求真自由,必废婚姻;欲求真共和,必破家庭。秋君已矣,环顾后死,谁是知言?

恋爱自由


  社会党人有主张恋爱自由者。某女士投函,颇引为骇怪,而危言悚论,以为大谬不然。乌乎!某女士盖中三从四德之毒太深,而于社会主义,犹茫乎其未之有闻也。须知恋爱自由,乃人道正理。天之生人,只有男女,本无夫妇,夫妇之名定,而男女之道苦矣。一也。恋爱自由乃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事。恋爱不自由,则婚姻之制严,而家庭之累重,教育何以能平等?遗产何以能归公?故主张社会主义,必主张恋爱自由。二也,恋爱自由,乃个人之权限,任谁不得而干涉之。某女士何人,干卿甚事,顾得妄议其后乎?三也。且恋爱自由一语,气足神完,虑周藻密。果系恋爱,且出自由,必无流弊,但又必与教育平等、遗产归公二语,相提并论,同时施行,其结果乃尤为圆满耳。

遗产归公


  纯粹社会党,无不主张共产者。本党因国家界限未易泯除,特采用稳健简捷之方策,主张遗产归公。遗产归公之利益,累千万言而不能尽。而其施行手续,则自社会一方面著想,仿佛传教办法,先为普通之鼓吹,后结实行之团体。初非强人人以必行。即已入党者,其实行与否,亦各听其便。且本党因公共教育机关尚未成立,虽有渴愿实行者,犹不敢贸然招致之,其审慎踌躇也如此。乃某报著论,以为遗产归公,将见有中人之产者,皆改隶他国籍以自保。一日之间,而国中无一民焉可也。乌乎!此直小儿呓语耳。

  后记:《社会日报》发刊期间,余方奔走各支部,道路栖皇,口说多而文字鲜。故报中言论,不惟不克执笔,乃至不遑寓目。右文数则,署名草草。自居劳人,且示信笔涂抹之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