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艾瑞克·霍布斯鲍姆 -> 《革命的年代:1789~1848》(1962)

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我是你们的领主,而我的领主是沙皇。沙皇有权对我下令,而我必须服从,但他不能下命令给你们。在我的领地上我是沙皇,我是你们在人间的上帝,因此我必须对你们负责……你们必须先用铁梳把马梳10次,然后再用软刷刷毛。而我只需把你们粗略地梳理一下,而且谁知道我有没有认真用刷子。上帝用雷和电净化空气,而在我的农庄里,当我认为必要时,我也将用雷和火来净化。

              ——一位俄国领主对其农奴的训话

  拥有一两头牛、一只猪和几只鹅,自然会使农民兴高采烈。在他的观念中,他的地位是处于同一阶层的弟兄们之上……在跟着牛群闲逛之中,他养成了懒惰的习惯……日常的工作变得令人厌恶,放纵的行为则使他对周围的反感与日俱增,而最后只能靠出售一头喂得半饱的小牛或小猪,来维持他这种懒惰外加无节制的生活所需。于是牛频繁地被卖出去,而那些可怜又让人失望的午主人,再也不愿从事日常的固定工作,并从中获取他以前的生活所需……他只想从济贫税中获取他根本不应得到的救济。

       ——英国萨默塞特郡农业理事会调查报告,17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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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的变革决定了1789-1848年间大多数人的生死。因而双元革命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农业的冲击,是本书所述时期最具灾难性的现象。因为无论是政治革命还是经济革命,都无法忽视土地。经济学家的第一个学派,即重农学派认为:土地是财富的惟一来源。大家一致认为,土地的革命性变化,即使不是一切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和后果,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和后果。世界各地的传统土地制度和农村社会关系,就像一顶巨大冰帽,覆盖在经济增长的沃土之上,因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把这顶冰帽融化,把土地交由追求利润的私人企业来耕作。这意味着三种变化。第一,土地必须转变为一种商品,由私人所有,而且可由其自由零卖。第二,土地必须转入愿为市场开发其生产资源,而且受理性的自我利益利润所驱动的阶级所有。第三,大量农村人口必须以某种方式转移,或至少部分地转移到日益增长的非农业经济部门,以充任自由流动的雇佣工人。一些比较深思熟虑或更为激进的经济学家,还意识到第四种合乎需要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很难实现。因为在一个假定一切土地生产要素皆拥有最佳流动性的经济中,“自然垄断”并不完全适合。因为土地面积是有限的,而且其不同部分在肥沃度和可耕度上都有差别,那些拥有比较肥沃部分的人,必定不可避免地享有特殊优势,并可向其他人征收地租。如何消除或减轻这种差别所造成的苦恼——比如通过适当的税收、通过反土地集中的立法,或甚至通过国有化——是个激烈争论的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的英国。(这类争论也影响了其他的“自然垄断”,例如铁路。铁路的国有化从不被认为是与私人企业经济不相容的,因而得以广泛实行〔在英国,19世纪40年代就曾严肃地提出过铁路国有化问题〕。)无论如何,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土地问题。而其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该如何处置土地。
  实行这种强制征收有两大障碍,而且两者都需要结合政治和经济行动,才能解决。这两大障碍是前资本主义地主和传统农民。另一方面,强制征收可用各种方式完成。最激进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方式,因为这两国都消除了农民,而且其中一个国家还把地主也一并消除了。典型的英国解决方式,造成了一个约4000名地主拥有约七分之四土地的国家,这些土地(其中有四分之三是面积50-500公顷的农场)由25万名农场主人耕种(我采用1851年的数字),雇用大约125万名雇工和佣人。小地主的袖珍田地继续存在,但除了苏格兰高地和威尔士的部分地区外,只有傻瓜才会说英国还具有欧洲大陆意义的小农阶级。典型的美国解决方式,是商业性自耕农用高度的机械化来弥补雇佣劳动力的短缺。赫西(Obed Hussey,1833年)和麦考密克(Cyrus MoCormick,1834年)的机械收割机,弥补了纯商业头脑的农场主人或土地投机企业家的不足。这些农场主人把美国的生活方式从新英格兰各州向西推进,抢夺土地或用最低廉的价格从政府手里购买。典型的普鲁士解决方式,一般而言是最不具革命性的。它把封建地主变成资本主义式的农场主人,而将农奴转化成雇佣工人。地主们仍保有其赖以维生的领地控制权,长久以来,他们靠着农奴的劳动,为出口市场耕作;但是现在,他们开始要改为和那些从农奴制度以及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小农合作经营。在19世纪末的波美拉尼亚,大约2000个大地主占有61%的土地,其余土地分别归6万个中小地主所有,其他则是无地农民。这无疑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是实际上,在1733年克鲁尼兹(Kruniz)出版《国内和农业经济百科全书》之时,农村的劳动阶级对“劳动者”一词显然完全不具重要性,以致书中根本未曾提及,然而到了1849年,普鲁士无地或主要从事雇佣劳动的农村雇工人数,据估计约有2000万人。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土地问题,其惟一的另类解决方式是丹麦模式,该模式创造了大批的中小型商业性农人。然而,这主要是导因于18世纪80年代开明专制时期的改革,因而不属于本书的叙述范围。
  北美解决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应实质上不受限制这一独特事实,以及缺少封建关系或传统农民集体主义的所有残余。实际上,对纯粹个人主义农耕扩大的惟一障碍,是红种印第安部落的轻微问题。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与英、法、美三国政府所签订的条约保护,通常是集体拥有,而且经常被当作狩猎场。可由个人完全转让的财产不仅是惟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惟一自然的安排,这种社会观点与相反社会观点间的全面冲突,也许在美国佬和印第安人的对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印第安事务专员争辩说:“(在妨碍印第安人学习文明的好处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们以公有方式占了国家太多土地,以及他们有权获取大量年金。这样一来,一方面会让他们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可以沉溺于徙居和游荡的习惯,而且会妨碍他们学习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以及定居家园的好处;另一方面则会助长他们懒散和缺乏节俭的习性,并满足他们的颓废品味。”因此,用欺诈、抢劫和任何其他合适的压力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图,就是合乎道义的。
  游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并不是惟一一个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资产阶级土地理性主义的民族。实际上,除少数开明者外,“强悍又有理智”的积极小农,以及上至封建领主下到穷困牧民的广大农村人口,都一致厌恶这一点。只有针对地主和传统农民进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创造出使理性少数成为理性多数的条件。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大部分西欧及其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史,便是这种革命的历史,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19世纪后半期才会表现出来。
  就像我们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标是把土地变为商品。这必须打破保留在贵族领地上的限定继承权和其他有关出售或处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来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经济竞争力而遭到破产的有力惩罚,进而可让更有经济竞争力的购买者来经营。尤其是在无主教和伊斯兰教国家(新教国家早已这样做),必须将大片教会土地从中世纪非经济性的迷信行为中解脱出来,并开放给市场和合理开发。大批集体拥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场、林地等,同样也必须能为个人企业所用。必须把它们区分成个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们来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购买者将是既有事业心又足够认真的人,于是土地革命的第二个目标便可达到。
  但是,只有当多数农民无疑将从其阶层中崛起时,他们才会转变为能够自由运用其资源的阶级,也才能自动向第三个目标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无法成为资产阶级者所组成的庞大“自由”劳动力。因此,将农民从非经济性的束缚和义务(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向领主缴交苛捐杂税、强迫劳动等等)中解放出来,也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解放还具有额外而且决定性的好处。对于自由雇工来说,鼓励追求更多报酬或受雇于自由农场的大门一旦打开之后,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表现出比强迫劳工(不管是农奴、奴工或奴隶)更高的效率。之后,就只剩下一个进一步的条件必须实现。对那些现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中都束缚于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开发,他们便会成为剩余人口,因此必须割断他们的根,并允许他们自由流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流入愈来愈需要他们的城镇和工厂。换句话说,农民失去其他束缚的同时,也必须失去土地。(据估计,19世纪30年代早期可雇佣的剩余劳力人数,在城市和工业发达的英国是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在法国和德国是1/20,在奥地利和意大利是1/25,在西班牙是1/30,而在俄国则是1%。)
  在大部分欧洲地区,这意味着一般以“封建主义”著称的整套传统法律和政治结构,在那些还没有消失的地区必须加以废除。一般说来,1789-1848年这段时期,从直布罗陀到东普鲁士,从波罗的海到西西里的广大地区,大多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已经实现这一目标。中欧要到1848年才发生类似变化,俄国和罗马尼亚则是在19世纪60年代。在欧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类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国南部是主要例外,那里的奴隶制度一直持续到1862-1888年。欧洲国家直接管理的几个殖民地区,特别是印度和阿尔及利亚的一些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法制革命。土耳其以及埃及在短时期内也这样做了。
  达成土地革命的实际方法大多十分类似,除了英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之外,在这几个国家中,上述意义的封建主义不是已经被废除就是从未真正存在(虽然有传统的农民共耕制)。在英国,剥夺大地产的立法既无实际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为大地主或农场主人已经融进了资本主义社会。他们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模式在乡间取得最后胜利,进行了艰苦的抗争(1795-1846年)。虽然他们的不满带有一种传统式的抗议,反对那种席卷一切的纯粹个人主义利润原则,但实际上,他们之所以不满的最明显原因,纯粹是想在战后萧条时期,继续保持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的高价格和高地租。他们的不满是农业的压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动。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转向对付残余的农民、佃农和雇工。根据私下和一般的圈地法,从1760年起,大约有5000个“圈地”分割了大约600万公顷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并转而成为私人持有地,而且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对这些圈地法做了补充。1834年的《济贫法》,旨在使农村贫民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从而强制他们迁离农村,去接受提供给他们的任何工作。而他们的确很快就开始这样做。19世纪40年代,英国有几个郡已处在人口绝对流失的边缘,而且从1850年起,逃离土地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
  丹麦18世纪80年代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制度,虽然主要受益者不是地主而是佃农,以及在废除空地后被鼓励把其条田合并为个人持有地的那些土地所有者,这种类似“圈地”的过程大体完成于1800年。封建领地多半是分块卖给以前的佃农,虽然在拿破仑战后的萧条时期,因小地主比佃农更难生存,遂使这个过程在1816-1830年间放慢了速度。及至1865年,丹麦已成为主要由独立农民所组成的国家。瑞典不那么激烈的类似改革,也收到类似效果,因此到19世纪下半叶,传统的村社耕作和条田制度,实际上已经消失。该国以前的封建地区同化到自由农民已占优势的其他地区,就像在挪威(1815年后是瑞典的一部分,之前则是丹麦的一部分),自由农民已占压倒性优势一样。对较大面积土地进行再分割的趋势,在一些地区被合并持有地的趋势所抵消。最终的结果是农业迅速提高了生产力(丹麦在18世纪最后25年,牛的数量增加了一倍),但是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日益增多的农村贫民找不到工作。19世纪中期以后,农民的贫困导致一场该世纪所有移民运动中规模最大的一次移民。农民先后从贫瘠的挪威、瑞典和丹麦移居他国(大部分前往美国中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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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们已看到的,法国封建主义的废除是革命的产物。农业的压力和雅各宾主义所推动的土地改革,超出了资本主义拥护者所希望的限度。因此法国整体上成了既不是地主和农场雇工的国家,也不是商业性农人的国家,而主要是各种类型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他们成为此后所有不威胁夺走土地的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持者。自耕农人数增长了50%以上(从400万增至650万),这是较早的估计,似乎是可能的,却又不容易加以证实。我们当然知道,这类自耕农的数目没有减少,而且在某些地区增长得比其他地区更快,但是在1789-1801年期间,增长40%的摩泽尔省(Moselle)是否比保持不变的诺曼厄尔省(Norman Eure)更为典型,则有待进一步研究。从整体而言,土地上的状况相当良好。甚至在1842-1848年,除了部分雇工外,农民并没有遇到什么真正的难关。因此很少有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镇,而这一事实则阻碍了法国的工业发展。
  在大部分拉丁民族居住的欧洲地区、低地国家、瑞士和德国西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力量,是决心“以法兰西民族的名义立即宣布……废除什一税、封建制度和领主权利”的法国征服军,或与之合作和受其鼓舞的当地自由派。因而在1799年之前,法制革命已在邻近法国东部和意大利北部、中部的国家取得胜利,而这种胜利通常只是完成一个早已取得进展的演变。1798-1799年的那不勒斯革命失败后,波旁家族复辟,使得意大利南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工作推迟到1808年。英国的占领将法国势力排除出西西里,但那个岛上的封建主义,直到1812-1843年间才正式废除。在西班牙,反法自由派在加的斯成立的议会,于1811年废除了封建主义,而且于1813年废除了某些限定继承权,尽管通常是在那些因长期并入法国而深受法国影响的地区之外。然而,旧制度复辟延迟了这些原则的实际执行。因此,对莱茵河以东的德国西北部和伊利里亚诸省(伊斯特利亚〔Istria〕、达尔马提亚、拉古扎〔Ragusa〕,后来还包括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部分地区)的法制革命而言,法国的改革只是开始或继续,而非完成。这些地区直到1805年后,才处于法国的统治或控制下。
  然而,法国大革命并不是有利于对土地关系进行彻底革命的惟一力量。赞成合理利用土地的纯经济理论,已给前革命时期的开明专制君主留下深刻印象,而且也得出类似的答案。在哈布斯堡王朝,约瑟夫二世实际上已废除农奴制度,而且在18世纪80年代已使许多教会土地世俗化。出于类似的原因,再加上坚持不懈的起义,俄国利沃尼亚(Livonia)的农奴,正式恢复到他们较早时期在瑞典政府统治下享有的自耕农地位。然而这对他们没有丝毫益处,因为全能、贪婪的地主很快就把解放变成一种只能用来剥削农民的工具。在拿破仑战争之后,农民少得可怜的法律保障被清扫一光,而且在1819-1850年间,他们至少失去了三分之一的土地,而贵族领地却增长了60%-180%,现在为他们耕作的是一群无地雇工。
  这三项因素,即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政府官吏的经济合理性论据和贵族的贪婪,决定了普鲁士1807-1816年间的农民解放。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显然是决定性的,因为法军刚刚粉碎了普鲁士,并且以极为戏剧化的力量彰显出那些没有采用现代方式——即法国方式——的旧制度的绝望无能。像在利沃尼亚,解放与废除农民以前享有的适度法律保障,根本是里外不一的。为了回报领主答应废除强迫劳役和封建捐税以及赋予他们新财产权,农民被迫在其损失之外,还要把他旧有土地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或是相等数目本已不多的钱财,给予先前的领主。漫长复杂的法律转变过程,直到1848年离完成还有一段遥远的距离,但是形势已经很明显,领主受益最大,少数小康农民因其新财产权也多少受益,多数农民显然恶化,而且无地的雇工迅速增加。(由于缺乏地区性工业的发展和一两种可供出口的作物产品〔主要是谷物〕,大型领地和无地雇工遂应运而生。这样的环境很容易助长这类结构〔在俄国,当时90%的出口商品谷物来自于领地,只有10%来自于自耕农地〕。反之,在地区性工业发达的地方,已为附近城镇的粮食产品创造了日益增长、多种多样的市场,农民或小农场主人便占有优势。因此,普鲁士解放农民的过程是剥削农奴,而波希米亚农民则从1848年后的解放中获得独立。)
  经济上的结果长期看来是有益的,尽管在短期内损失严重,就像在重大土地变革中经常见到的一样。到了1830-1831年,普鲁士的牛羊数刚恢复到该世纪初的水平,地主现在拥有较大的土地分额,而农民只有较小的分额。另一方面,在这个世纪的前半期,耕地面积大致增长了三分之一以上,而生产力则增加一半。农村剩余人口显然在迅速上升,而既然农村状况极其糟糕(1846-1848年的饥荒,在德国也许比爱尔兰和比利时之外的任何地方都要严重),于是移民就拥有足够多的诱因。在爱尔兰饥荒之前,各国人民当中,日耳曼人的确提供了最大量的移民。
  因此,正如我们看到的,保护资产阶级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实际法律步骤,大多数是在1789-1812年间实行的。除了法国和一些邻近地区外,这些步骤的结果显得相当缓慢,主要是因为拿破仑失败后社会和经济力量的反动。总而言之,自由主义每前进一步,便将法制革命从理论向实际推动一步,而旧制度的每一次复辟,则延迟了这种革命,特别是在自由派迫切要求出售教会土地的天主教国家。因此在西班牙,1820年自由主义革命的暂时胜利,带来了一项允许贵族自由出售其土地的“解除束缚”(Desvinculacion)新法律;1823年的专制主义复辟,又废除了该法律;1836年自由派再次胜利后,又重新加以确认,如此等等。因而,除了在中产阶级购买者和土地投机商愿意积极把握机会的地区外,在本书所论时期,就算我们算得出来,土地转移的实际数量仍十分有限。在波伦亚(Bologna,意大利北部)平原,贵族土地从1789年总价值的78%,经1804年的60%,下降到1835年的51%。反之,西西里全部土地的90%,直到很久以后仍留在贵族手中。(似乎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实际上指导和操控意大利统一的社会阶层”,是强大的农村资产阶级,因其本身的土地取向而倾向于理论上的自由贸易,这使英国对意大利的统一具有好感,但也妨碍了意大利的工业化。)
  这里有个例外,即教会土地。这些几乎总是低度利用、放任不管的广大领地(据称1760年前后,那不勒斯王国有三分之二的土地是教会的),其中几乎没有看护人,只有无数的野狼在游荡。甚至在约瑟夫二世的开明专制崩溃后,在信仰天主教的奥地利专制主义反动中,也没有人提议要交还已经世俗化和已分配的教会土地。于是,在罗马涅(Romagna:意大利东北部)的一个自治社区里,教会土地从1783年占该地区土地面积的42.5%,下降到1812年的11.5%,但是失去的土地不仅转到资产阶级地主手中(从24%上升到47%),而且还转到贵族手中(从34%上升到41%)。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即使在信仰天主教的西班牙,时断时续的自由主义政府,于1845年前也得以售出一半以上的教会土地,而在教会财产最集中或经济最先进的省份尤为明显。(在15个省份当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教会领地已被出售。)
  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来说,不幸的是,这种土地的大规模再分配,并没有如预期中确定的那样,创造出一个具有企业精神、进步积极的地主或自耕农阶级。在经济不甚发达和道路难以到达的地区,中产阶级购买者(城市律师、商人或投机者)为什么要自找麻烦地投资土地,并费力把它经营成良好的商业性事业,而不轻轻松松地从前贵族或教士地主那里,取得他迄今仍被排斥在外的地位,然后再将这些地位所拥有的权力,行使在金钱而非传统和习俗之上。在南欧的广大地区,一批更加粗放的新“男爵领地”,更加强了旧贵族特色。大型领地的集中现象,在有的地方略微减轻,如意大利南部;有的没有变化,如西西里;有的甚至加强,如西班牙。在这类社会中,法制革命就这样用新封建加强旧封建;而且小购买者,特别是农民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几乎没有从土地出售中获益。可是,在南欧的大部分地区,古老的社会结构仍是那么强大,甚至使大量移民的设想都不可能。男子和妇女生活在祖先生息之地,而且如果他们别无他法,就饿死在那里。意大利南部的大规模人口外移,是半个世纪以后的事。
  但是,即使农民实际获得土地,或被确认具有所有权,像在法国、德国一些地区或斯堪的纳维亚一样,他们依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自动转变为富进取心的自耕农阶级。而正是因为这一单纯原因,当农民想要土地时,他很少也想要一个资产阶级式的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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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传统旧制度而言,尽管它是暴虐、低效的,但也还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必然性,而且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某种经济保障,更不用说它被习俗和传统奉为神圣了。周期性饥荒,令男人40而衰、女人30而衰的劳动重负,都属于天灾;只有在异常艰难困苦的荒年或革命年代,才会成为那些该为此负责者所造成的人祸。以农民的观点来看,法制革命除了一些合法权利外,什么都没有给,但却拿走了许多。因此在普鲁士,解放赋予农民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旧有耕地,并使他们摆脱强迫劳役和其他赋税;但解放同时也正式剥夺了农民如下的权利:歉收和牛瘟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采集或购买便宜燃料的权利;修建住房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穷困潦倒时请求领主帮助缴税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里放牧牲畜的权利等等。对一个穷苦农民来说,这似乎是个极其严苛的成交条件。教会土地可能经营得很差,但这一事实本身倒颇受农民欢迎,因为他们可以在那块土地上享有根据传统而获得的权利。公地、牧场、森林划分和圈地等政策,都只是从穷苦农民或佃农那里夺走他(宁可说他作为社区的一部分)有权享有的资源和保留地的手段。自由土地市场,意味着农民可能必须卖掉土地以维生;农村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则意味着一个最冷酷精明的阶层取代了旧领主,或在旧领主之外继续剥削农民。总之,在土地上引入自由主义,就像某种无声的轰炸,粉碎了农村以往的社会结构,而除富人以外,什么也没有留下。这是一种叫作自由的一无所有。
  因此,最自然不过的反应,便是穷苦农民或整个农村人口尽其可能地进行抵制,而且是以传统社会的稳定象征,即以教会和正统国王的名义进行抵制。如果我们把法国的农民革命排除在外(而且即使在1789年,一般来说它既不反对教会也不反对君主。),在本书所述时期,所有不针对外国国王或教会的重要农民运动,显然都有利于教士和统治者。南意大利的农民和城市无产阶级,一起在1799年以神圣宗教和波旁家族的名义,进行了一次反对那不勒斯雅各宾派和法国人的社会反革命运动;而这也是反对法国占领的卡拉布里亚和阿普里亚绿林游击队的口号,就像稍后反对意大利统一时一样。教士和绿林英雄也在西班牙的反拿破仑游击战中,扮演农民的领导者。教会、国王以及在19世纪早期也极端得古怪的传统主义,在19世纪30和40年代,激励着巴斯克(Basque)、纳瓦尔、卡斯蒂利亚(Castile)、莱昂(Leon)和阿拉贡(Aragon)的王室正统派游击队,从事其似无止境的反自由派战争。瓜达露白圣女,在1810年领导农民起义。1809年,教会和皇帝在蒂罗尔共和派霍费尔(Andreas Hofer)的领导下,与巴伐利亚人和法国人作战。俄国人在1812-1813年,为沙皇和神圣的东正教而战。加利西亚的波兰革命者知道,他们发动乌克兰农民的惟一机会,便是通过希腊正教或联合东方大主教派(Uniate:该派一方面承认罗马教宗的权威,一方面仍保留希腊正教的仪式和习惯)的教士们;结果他们失败了,因为农民宁愿要皇帝而不要贵族。在法国,共和主义和拿破仑主义在1791-1815年间,吸引住很重要的一部分农民;而且甚至在革命之前,教会在许多地方都呈衰弱之势。除法国外,很少地区(也许最明显的,是那些教会长期以来扮演着不受欢迎的外来统治者的地区,如教皇统治的罗马涅和埃米利亚〔Emilia〕)曾出现我们今天所称的左翼农民运动。甚至在法国,布列塔尼和旺代仍是欢迎波旁王室的堡垒重镇。欧洲农民阶层不愿和雅各宾派或自由派——即律师、店主、土地经理人、官员和地主——共同起事,注定了1848年革命在下列国家的失败:农民未从法国大革命中获得土地的国家,或虽然获得土地,但却担心会得而复失的国家,或因为已感到满足而同样不积极的国家。
  当然,农民并不会为那些他们知之甚少的真实国王而奋起抗争,他们为的是理想中的正义国王,只要正义国王知道其下属和领主的越权行为,便一定会起来惩罚他们。不过农民们却经常起来为实际的教会而战。因为农村教士是他们当中的一员,圣徒当然是他们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而且即使是那些摇摇欲坠的僧侣阶级,有时也是比贪婪俗人更加宽容的地主。在农民拥有土地和自由的地方,如蒂罗尔、纳瓦尔,或瑞士的天主教各州,其传统主义是保护相对的自由,而反对自由主义的渗入。在农民没有土地和自由的地方,农民的革命性会高一些。抵抗外国人和资产阶级征服的任何号召,不但是教士、国王还是其他什么人发动的,不但可能使城内士绅、律师的住屋遭到洗劫,农民们甚至会带着锣鼓和圣徒旗帜,浩浩荡荡地前去瓜分地主的土地、屠杀地主、强暴其妇女并烧毁法律文件。农民认为他们的贫穷无地,无疑是违背耶稣基督和国王的真实意愿。正是这种社会革命的坚实基础,使农民革命在实施农奴制度和大领地的地区,或私有土地面积狭小且不断细分的地区,变成很不可靠的反动同盟。促使农民从形式上的正统革命转变到形式上的左翼革命,所需要的一切,就是意识到国王和教会已倒向当地富人那边,以及一个像他们那样的人、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说话的革命运动。加里波底的民众激进主义,也许是第一个这类运动,但那不勒斯的绿林在热烈颂扬他的同时,仍继续赞颂神圣的教会和波旁家族。马克思主义和巴枯宁主义(Bakuninism),或许是更富战斗力的一种,但是在1848年前,农民起义几乎尚未开始从政治上的右翼转向左翼。因为那种促使地方性的农民反抗转变成全国起义的力量,亦即资产阶级经济对土地的巨大影响,要到19世纪中期以后,特别是19世纪80年代农业大萧条之后,才开始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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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正像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那样,法制革命像是从外部、从上方强加而来的东西,亦即是一种人为的地震而不是长期松动的滑陷。当法制革命强加于那些完全臣服于资产经济的非资产经济地区(如非洲和亚洲)时,这种情况甚至更加明显。
  在阿尔及利亚,前来征服的法国人面对一个拥有中世纪特征的社会,一个稳固确立而且相当繁荣的宗教学校制度,这些学校是由许多虔诚的基金会资助。(这些宗教土地,相当于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出于慈善或仪式目的捐给教会的土地。)据说法国农民士兵的识字率,还不如被他们征服的人民。结果学校被视为是迷信养成所而遭关闭;宗教土地允许由那些既不知其用处、也不知其依法不可转让的欧洲人购买;而学校教师——通常是具有影响力的宗教兄弟会成员——则移居到末被征服的地区,从而加强了阿布杜卡迪尔(Abd-el-Kader)领导下的起义力量。土地开始制度化地转变成可自由买卖的纯私人财产,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稍晚才表现出来。在一个像卡比利亚(Kabylia)这样的地区中,由私人和集体权利义务所结成的复杂网络,防止了土地瓦解的混乱状况,使土地不致碎裂成仅够个人种植无花果树的零星地块。然而,欧洲自由派人士如何能理解这种复杂的网络呢?
  阿尔及利亚到1848年尚未被征服。印度的广大地区那时已被英国直接治理了一代人以上。因为欧洲居民没人觊觎印度的土地,所以没有产生完全剥夺的问题。自由主义对印度农村生活的影响,首先是英国统治者对方便有效的土地征税法的一系列探索。正是这种结合了贪婪和合法的个人主义,为印度带来了灾难。在英国征服之前,印度土地所有权的复杂程度,就像印度社会中的所有事物一样,传统但非一成不变。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土地所有权系依赖于两个坚实支柱:即土地(法律上或事实上)属于自治集团(部落、氏族、农村社群、同业组织等等),以及政府能得到其一部分产品。虽然有些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转让的,而有些土地可以解释成佃耕制,有些农村纳款也可理解为地租,但是事实上,它们既没有地主、佃农和个人地产,也没有英国意义上的地租。这是一种令英国管理者和统治者无法理解而且极度讨厌的状况,因此他们着手用其熟悉的方式来整顿农村。孟加拉是在英国直接统治下的第一个大地区,当地的莫卧儿帝国是靠收税农或政府委任的税吏(柴明达尔,Zemindar)来征收土地税。这些人必定相当于英国的地主,依其领地总数缴纳定额税收(像当代英国的土地税);必定是一个通过收税而形成的阶级,他们对土地收益的兴趣必定会带动土地改良,他们对外国政权的支持也必定会赋予其稳定性。日后的泰格茅思勋爵(LordTeignmouth)在1789年6月18日的备忘录中写道:“我认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柴明达尔,应拥有其通过继承权继承而来的土地财产……经由出售或抵押来处置土地的特权,皆来源于这一基本权利……”各式各样的柴明达尔制度,后来应用于英属印度大约19%的地区。
  是贪婪而不是方便,决定了第二种税收制度,即莱特瓦尔(Ryotwari),这项制度应用于英属印度的半数地区。当地的英国统治者认为自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继承者,而根据非他们独创的观点,专制统治者是一切土地的最高地主,而农民则被视为小自耕农,或更确切地说是佃农,所以他们试图承担对每个农民进行单独课税的艰巨任务。套用能干官吏习用的简洁语言,在这项制度背后的原则,是最纯粹的土地自由主义。用戈德密德(Goldsmia)和温盖特(Wingate)的话来说,其原则是“把连带责任制限制在少数几种情况上,即土地是共同持有或由共同继承人再分配的地方;承认土地财产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由,包括从转租人那里收取地租和买卖土地;经由土地课征的分担,使土地能更有效地买卖和转让”。村社组织被完全绕过,尽管马德拉斯(Madras)税务局强烈反对。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村社是私有土地的最佳保护者,而与村社集体结算赋税将远比单独课税来得实际。结果教条主义和贪婪占了上风,而“私有土地的恩惠”则留给了印度农民。
  这项制度的缺点非常明显,以致随后征服或占领的北印度各地区(包括后来英属印度大约30%的地区),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法又回到一种修正过的柴明达尔制度,除了作了一些承认现存集体制度的尝试,最明显的例子在旁遮普(Punjab)。
  自由主义信条和毫不怜悯的掠夺相结合,遂为备受压榨的农民带来了新的压力:农民的税赋剧增(孟买的土地税收在该邦被征服后的四年里,增加了一倍多)。通过功利主义领袖人物穆勒的影响,马尔萨斯和李嘉图(Ricardo)的税务学说,遂成为印度税收政策的基础。该学说把来自土地的税收,看成是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一种纯粹剩余。它之所以会产生,仅是因为一些土地比其他土地更肥沃,而且被地主据为己有,并对整个经济造成日益有害的后果。因此,没收所有土地对一个国家的财富并不会造成影响,惟一的例外,也许会妨碍那些土地贵族靠勒索实业家以自肥。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里,土地利益的政治力量会使如此激进的解决方法(等于实质上的土地国有化)无法实行;但是在印度,一个意识形态征服者的专制权力,却能强制做到这点。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自由主义的路线正在交锋。19世纪的辉格党行政官员和老派的商业利益集团,通常持常识性观点,认为处在勉强维持生存边缘的无知小农,绝不会积累土地资本,进而改进经济。因此他们赞成孟加拉类型的“常年结算”(Permaent Settlements),因为它有利于税率永远固定(即不断下降的比率)的地主阶级,从而可以鼓励他们储蓄和改进土地。以著名的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行政官员,较喜欢土地国有化和一大群小佃农,以避免再度出现土地贵族的危险。如果印度只有一点点像英国,辉格党的观点当然更具压倒性的说服力,而在1857年的印度兵变之后,由于政治原因它确已变得如此。其实,这两种观点都同样与印度农业无关。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在国内开展,老牌东印度公司的小我利益(即要有一个适度繁荣的殖民地供其剥削),日益从属于英国工业的总体利益(即要把印度作为一个市场、一种收入来源,而不是一个竞争者)。于是,功利主义政策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它可确保英国的严格控制和高额的税款收益。在英国统治以前,传统赋税限额平均占岁收的三分之一;而英国课征的标准基础,却高达岁入的一半。直到教条的功利主义政策造成明显的贫困和1857年的起义之后,赋税才降低到一个不那么横征暴敛的税率。
  把经济自由主义运用于印度土地之上,既没有创造出一群开明的土地所有者,也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自耕农阶层。只是带来了另一种不确定因素,另一个农村寄生虫和剥削者(例如,英国统治时期的新官员)的复杂网络,一次土地所有权的大量转移和集中,以及农民债务和贫困的加剧。在东印度公司刚接管坎普尔(Cawnpore)地区(北方邦)时,该地有84%以上的土地为世袭地主所拥有。到1840年,约有40%的土地被其所有人购得,1872年更上升到62.6%。此外用1846-1847年,西北诸省(北方邦)的三个区,有3000多块土地或村庄(大致是总数的五分之三)从最初的所有者那里易手,其中超过750个转移到放债人手中。
  功利主义的官僚们,在这一时期确立了英国统治,他们所采行的开明而且制度化的专制主义,颇值得一提。这种专制统治带来了和平、多项公共服务、行政效率。可靠的法律,以及较廉洁的政府。但在经济上,它们显然失败了。印度不断被夺取无数生命的饥荒所折磨,其规模之大,远超过在欧洲政府、欧洲类型的政府,甚至帝俄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也许(尽管缺乏较早时期的统计资料),随着那个世纪渐进尾声,饥荒却日益严重。
  除了印度之外,只有另一个大型殖民(或前殖民)他曾经尝试施行自由主义的土地法,此即拉丁美洲。在那里,只要白人殖民者能够得到他们想要的土地,旧式的西班牙封建殖民,从来不曾对印第安人的土地财产制度,表现出任何偏见,就算它们多半是属于部落集体共有的。然而,各国的独立政府却按照它们深受激励的法国大革命和边沁主义的精神,致力实现自由化。例如,玻利瓦尔在秘鲁下令将村社土地分给个人所有(1824年);而且大多数新兴共和国,也以西班牙自由派的方式废除了限定继承权。贵族土地的自由化可能造成土地的某种重组和分散,虽然广大的庄园(estancia,finca,fundo)仍是大多数共和国的土地主导形式。对于部落土地财产的抨击,只收到极小的成效。实际上,直到1850年后,这个问题才真正迫切起来。其政治经济的自由化,事实上仍像其政治制度的自由化一样,是人为的。尽管有议会、选举、土地法等等,拉丁美洲大体上仍以非常类似从前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

5


  土地所有权的革命,是传统农业社会解体的政治面貌;新的农村经济和世界市场的渗入,则是其经济面貌。在1787-1848年间,这种经济面貌的转变尚不完全,这可用非常有限的移民率来衡量。直到19世纪晚期的农业大萧条之后,铁路和汽船才开始建立一个单一的世界农业市场。因此,地方农业大体上没有受到省际甚或国际的竞争。工业竞争几乎尚未严重冲击到无数的农村手工业和家庭制造业,如果有,也只是使其中一些转而面向更广阔的市场生产。在成功的资本主义农业地区之外,新的农业方式只能以非常缓慢的速度渗入农村。虽然由于拿破仑对(英国)蔗糖和新粮食作物(主要是玉米和马铃薯)的歧视,使得新的工业作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特别是甜菜制成的糖。新的农村经济和世界市场,采取一种特别的经济结合,例如高度工业化和抑制正常发展的紧密结合,通过纯经济的手段,在农业社会里造成一次真正的大变动。
  这样的结合的确存在,而这样的大变动也的确在爱尔兰,以及程度较轻的印度出现过。在印度发生的变动,只是单纯的毁灭。曾经繁盛一时,作为农村收入补贴的家庭和乡村工业,在几十年间全部毁灭;换句话说,这就是印度的非工业化。1815-1832年间,该国出口的棉纺织品总值,从130万英镑降到不足10万英镑,而英国棉纺织品的进口则增长了16倍以上。到了1840年,一位观察家已经对将印度变成“英国农场”的灾难性后果提出警告:“她是个制造业发达的国家,她的各种制成品已存在好几个世纪,而且如果允许公平竞争,她也从未受到过任何国家的挑战……现在使她沦为一个农业国家,对印度而言,是十分不公正的行为。”这样的描述会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在印度就像在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制造业的潜在影响力,在许多方面都是农业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非工业化的结果,将使得农村更加依赖于变化莫测的收成运气。
  爱尔兰的情况更具戏剧性。当地那些人口不多、经济落后、仅靠农耕维生、极无保障的小佃农,得向一小撮不事耕作、通常不住在当地的外国地主缴纳他们所能负担的最高租税。除东北部(乌尔斯特地区〔Ulster〕)以外,这个国家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已在英国政府重商主义的政策下,长期被非工业化,尔后更因英国工业的竞争而更加严重。一项简单的技术革新,即用马铃薯代替以前盛行的主要作物,已使人口大幅增长成为可能,因为一公顷种植马铃薯的土地,远比一公顷种植牧草或实际上种植其他大多数作物的土地,能养活更多人。由于地主们需要最大数量的纳租佃农,加上后来为了出口到日益扩大的英国粮食市场,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投入新农场,于是遂带动了无数小型持有地的增加:到了1841年,不算不计其数、面积低于一公顷的小耕地,康诺特地区(Connacht)的大型耕地中,有64%面积在五公顷以下。于是,当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这些小面积土地上的人口呈倍数增加后,每人每天仅能靠10-12磅马铃薯和(至少直到19世纪20年代)一些牛奶,以及偶尔品尝一点鳕鱼维生,其贫困状况在西欧是无与伦比的。
  既然没有替代的就业方式(因为工业化被排除了),这种发展的结局无疑是可以预见的。一旦人口增加到连最后一块勉强可耕沼泽地的最后一片马铃薯都不能养活的时候,灾难就降临了。反法战争结束不久后,前兆就出现了。食物匮乏和疾病流行,再次开始使人口大量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无法从土地上得到满足,这点显而易见,无需说明。19世纪40年代的歉收和农作物病虫害,不啻是雪上加霜。没有人知道或准确知道,1847年爱尔兰大饥荒到底造成了多少人死亡。这是本书所论时期欧洲历史上最严重的人类灾祸。粗略的估计,大约有11万人因饥饿而死亡。而在1846-1851年间,另有100万人从这个灾难的岛上移民出去。1820年爱尔兰只有不到700万的居民,1846年也许有850万人,1851年减少到650万,而且自此以后,其人口因移民而不断减少。“呜呼,可怜的农民!”一位教区神父以中世纪黑暗时代编年史家的口吻写道:“呜呼,灾年肆虐,永不可忘!”在那几个月里,高威省(Galway)和马约省(Mayo)没有任何一个孩子来受洗,因为没有任何婴儿出生。
  1789-1848年期间,印度和爱尔兰也许对农民来说是最糟糕的国家,但是如果可以有选择机会的话,也没有一个人愿意当英国的农场雇工。人们普遍认为,这个不幸阶级的生存状况,在18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明显恶化,部分是因为经济力量的作用,部分也是因为致人贫困的“斯平汉姆兰制度”(1795年)。这是个立意良善却尝试错误的制度。原想用济贫税的补助金,保证工人拥有最低工资,不料其主要结果却是鼓励农场主人降低工资,并使雇工道德败坏。雇工们愚笨无力的反抗骚乱,表现在19世纪20年代日益增多违法行为,19世纪30和40年代的纵火和破坏财产。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绝望无助的“雇工的最后起义”。这个从肯特郡自发流传开来的暴动,在1830年底蔓延到许多郡区,并遭到残酷镇压。经济自由主义者以其向来尖刻无情的方式,提出其解决雇工问题的方法,即强迫雇工在低工资下求职或迁移。1834年的《新济贫法》是一项极其残忍的法规。其中规定,只有在新建的贫民习艺所工作,才能发给济贫补助(在那里,贫民必须与妻子儿女分开居住,以便遏制不加考虑和没有节制的生育。),并撤销教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如此一来,实施《新济贫法》的花费急遽下降(虽然到我们所论时期的尾声,至少仍有100万英国人是穷人。),而雇工们则开始慢慢迁移。由于农业萧条,雇工处境仍然非常悲惨。直到19世纪50年代,情况才大有好转。
  农场雇工的情况在各个地方都明显恶化,尽管在最隔绝的落后地区,其情况没有一般现象来得糟。马铃薯这项不幸的发现,使得欧洲北部广大地区农村雇工的维生标准非常容易下降,而他们处境的实质性改善,以普鲁士为例,要等到19世纪50和60年代才略见曙光。自给自足的农民可能要好得多,虽然小自耕农在饥荒时期的处境,还是非常令人绝望。像法国那样的农民国家,比其他国家来说,可能更少受到继拿破仑战争繁荣之后农业全面萧条的影响。的确,一个法国农民若将眼光越过海峡彼岸,把自己1788年的状况与1840年英国农场雇工的状况相比,几乎不会怀疑两者中究竟哪一个过得较好。(“因为我长期处在国内外农民和雇工阶级之中,我必须老实说,一个比法国农民更有教养,更整洁、勤劳、节俭、认真,或穿着更好的人,在那些处在目前处境的人群中……我从不曾发现。在这些方面,法国农民与绝大部分过分邋遢的苏格兰农业雇工形成鲜明对比;与奴性十足、心灰意懒而且物质生活极端窘迫的英格兰农业雇工,也形成鲜明对比;与衣不蔽体、处在悲惨境况中的穷苦爱尔兰雇工,同样形成鲜明对比……”H.Colman,The Agricultural and Real Economy of France,Belgium,Holland and Switzerland,1848年,pp.25-26.)在此同时,在大西洋彼岸注视着旧世界农民的美国农场主人,则庆幸自己拥有不属于旧世界的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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