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商业工技发展初期的公团中,或在拜占庭、阿拉伯、印度、中国及日本各文明中的集体生产体制里,分工都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我们如果看一看各个社会里的这种分工,会发现某些共有的因素。使我们吃惊的,是发现它们的农业与各种手工业之间,有一种十分发达的结合;不论在城市或乡村中,劳动都已规律化,因而一种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劳动计算系统,已经变成了此集体生产体制中支配其活动甚至其结构本身的力量。我在我的另一本书《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Treatise on Marxist Economics) 中论价值律的那一章里,曾给这种工作时间计算系统找出种种例子。有些印度乡村里,某一个等级对铁匠业有垄断权,但同时却仍继续在田中耕作,以生产自己的粮食。于是一个规则就建立起来了:当一个铁匠在为某个农人锻制武器或农具时,这个农人不仅要提供所需的原料,同时在铁匠为他做这些东西的期间,他还得在铁匠的田里为铁匠工作。这是一个最显见不过的证据,说明了交换是由工作时间的相等来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