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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顿报告书之矛盾或滑头

陈其昌

(1932年10月28日)


  〔说明〕本文刊载于《循环》杂志第2卷第4号,1932年10月28日出版,署名:清晨。


  李顿报告书发表了,世界各国的报纸和个人都各因其立场与政见之差别,而发表毁誉不同之评论;这是当然的。我们是中国人,并且又是个被压迫的民族,就我们的立场与地位来批评,我们可以说:李顿报告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陷井,是否会坠到这个帝国主义的陷井中去,那要看我们民众认识与努力。报告书中所指出的几点,如认定东三省是中国领土,证明日本九一八的非自卫及满洲伪国是日本军阀所制成的等,是一般人所认为满意的,而其实这全是给中华民族所下的钓饵;因为这几点“公正”之处,在所提出的解决中日纠纷的原则与办法中,并未给我们一点好处!

  整个的批评,且待他日;此处只就该报告书中一般人所认为是矛盾的几点,来加以说明。

  报告书中,可以说是自相矛盾的地方很多。例如:既承认了九一八事变日本的行动并非自卫,而却不主张日本无条件的撤兵;既承认了满洲伪国是日本军阀造成的,非出于极大多数居民之公意,而却不主张“满洲国”痛快取消,却要提议自治以成立变相的“满洲国”,既承认二十一条是用“武力威吓之干涉方法”(外部译本六三页)取得承认的,但在建议中却承认日本因二十一条所强夺去的在热河的居住经商权,并提议叫中国宣言确定承认它;既然知道日本在满驻军权及铁路区域行政权及领事警察权等,是中国人所再三否认的,但却站在日本一方面称日本在满洲占有“非常地位”及“特殊权利”,而在所提出的解纷原则第四项上,又要我们“承认日本在满洲之利益”(实即所谓特殊权利);既说日军在九一八夜所采取的军事行动不能认为合法的自卫手段,但紧接着又说:如当时在场之军官认为系自卫手段调查团也不否认,这样,这种行动“到底是什么呢?”(樊仲云的话)总之,报告书中可以认为矛盾的地方实不一而足。

  其实,如就该书全部看来,以上所指的几点矛盾,都不能算是直接矛盾,而是一个矛盾原则下的产物。这原则便是:有地方他们根据事实来承认日本的所谓既得权益,而不顾到他们的立场和国联的盟约与中日的条约;有地方他们却根据法律来评断谁是谁非,而不顾及活泼的事实(例如,评中国的经济绝交之不当,便是如此)。所以以上所列举的一些例子,如果说是矛盾,那便是以我们自己的观点而只看到报告书一部分的说法。

  例如:他们既承认九一八日军行动非自卫但却不主张撤兵者,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日本在东北有特殊权利中国不能替他保护,他自己有自行保护的必要(一二两章中或明或暗的如此说);既承认满洲伪国是日人造成的而却仍主张组织变相“满洲国”者,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日本为保障他的在满洲的利益而要求成立良好政府是很可同意的(见译文二一〇页);既知道二十一条是武力取得而仍要中国承认日本在热河的权利者,是因为他们认为日本在热的权利是事实,如果不承认,中日纠纷便无法解决。所以,如果我们要对这种主张加以非难的话,只部分的批评它的矛盾,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对他们所根据的原则,即承认事实而不顾法律错误,加以攻击。

  假如这种原则可以使用,那么,在全部报告书中他们当一贯的使用,而不当忽用事实作评述原则忽用法律作原则。但不幸调查团不如此。他们对中国经济绝交运动非难时,却完全根据法律作攻击。什么不合于中国法律,什么违背于国际条约上的友谊,一切法律的罪过都加在中国民族的头上了。这才是李顿报告书中一个真正而最大的恶毒的矛盾。他们所以这样矛盾者,是因为他们要保护各帝国主义在华的共同利益,并在中日纠纷上要使中日和平妥协,并达到各强国混水捉鱼的目的。

  但是,上边的一些例子,虽不能视作报告书的矛盾,都可以说是报告书的滑头。他们为要完成他们的“任务”,既须顾全国联的面子,又须应付日本的崛强,更须顾及中国民众的反对,在这样的须面面顾到的情形之下,他们便不得不玩弄外交辞令——滑头了。例如:既说九一八日军行动非自卫,那么,如当事军官硬说是自卫,怎么办呢?于是他们紧接着说,如果当事军官这样说他们也并不否认,这话——这意思可以解释为:或许你这军官受了东京军部侵略计划的欺骗了。又如,如果说九一八日军的行动是侵略,那么根据国联盟约日本便非得立刻撤兵不可,但他们却不说是侵略,而只说是非自卫,且更非“合法的自卫”,这样一来,你便捉不住他们了。又如,为要缓和日本,在许多地方却不惜使用显非事实的外交词句,如说九一八事变的前夜日本军人态度激昂时,偏要拉上中国说“两国武人”云云;说日本报纸鼓动舆论时,偏要说及中国说“双方报纸”云云。这都是报告书的滑头处。

  国联之滑头,我们所素知;调查团之滑头,又为理之当然,势所必然;我们中华民族就这样坠到这滑头陷井里去吗?



感谢 先知在1917 收集、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