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毛时代职工工资的变迁:1947-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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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资的时候不要脱离群众(1956.12.07)

  本报评论员 (1956.12.07)

  调整工资的时候不要脱离群众

  本报评论员

  密切地联系群众,是党不断取得胜利的保证。在国营厂矿中,由于许多企业领导干部,与工人群众同甘共苦,紧密团结,顺利地推进了生产建设。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联系群众上,处处都令人满意。从最近企业领导干部工资初步评定的结果来看,一部分干部在评级时往上挤,增加工资过多,就是一种不利于联系群众的现象。

  据劳动部调查,各地区各企业,科长以上领导干部中,多数人的工资增长数字超过了本人原工资20%以上,一般是增长本人工资的30%至40%,少数人增长60%至70%,个别突出的达到100%。

  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虽然产生这种偏高现象的原因很多,例如企业干部工资等级表本身制定的不尽周到,一部分企业领导干部由其他岗位上调来以后几年来没有调整,一部分由工人提拔的管理人员工资变动较大等等,都给企业评定工资工作带来偏高的因素。但是如果具体分析一下,并不完全如此,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某些企业领导干部思想上的片面性造成的。有的企业脱离了现行工资水平和干部条件,只顾把自己放到工资表中的最高一级,甚至还有个干部虽然已经增加本人工资的80%以上,只因为没有占到最高等级线,就不满意,拒绝领取新补发的工资;有的企业干部把工资改革方案原规定明年(1957年)到达的标准,力求今年(1956年)达到,违背了逐步合理调整工资的原则。这种不顾政策,不顾条件,一律向上挤、往前赶的作法,如果不及时纠正,就会给干部的团结和党与群众的联系带来不利的影响。

  也许有人要问:这次工资改革不是要反对平均主义吗?职务工资不是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制定的吗?为什么还要以地区为单位进行平衡?为什么规定每人增加工资的最高比例数呢?

  不错,在工资问题上必须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因为平均主义者主张不分劳动的多少,工作的好坏,对社会贡献的大小,都拿一样的工资,住一样的房子,吃一样的饭,用一样多的布。这当然是不对的,同社会主义原则根本不相容的。但是,在工资待遇问题上我们也反对高低过分悬殊。我们应该认识到,和群众共甘苦,是我国革命工作人员长期的优良传统,当然现在的情况和条件同游击战争时期不同了,待遇可以稍稍提高一些了,但如果负责的工作人员,不顾群众生活水平,突出地提高自己的待遇,这就会使我们脱离群众。这也是同社会主义原则不相容的。因此,我们在工资问题上,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高低过分悬殊。

  不错,职务工资是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制定的;从全国范围来说,大部分企业领导干部是符合职务工资制要求的。但是,就某一地区、某一个别单位、某一个具体人来说确有企业分类和干部条件不相适应的现象。就是说,有时二类厂的厂长级别和能力并不一定比一类厂的厂长为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去照顾到现实的工资水平,不去看到干部的具体条件,不限制工资增长的比例,就会产生原来级别较高能力较强的干部增加工资过少或不能增加,而原来级别较低,能力较差的干部突然过多增加的现象。如果再发生一律向上挤的毛病,就会更加加大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平衡、不合理的程度。因此,就需要地方党组织(因为他们对干部的情况了解的最清楚)进行平衡,以免领导干部一次增加过多,引起群众的不满。

  我们的企业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一般是很好的。在他们中间,有不少人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的老干部,长期过过供给制生活,在那艰苦的岁月里同群众保持了最密切的联系。他们从各种不同岗位转到企业之后,又领导工人群众,完成了恢复和发展生产的任务。特别是今年以来,各地厂矿企业领导干部,深入工人住宅,访问工人家属,及时解决了职工生活上许多实际困难。同时,一般说来企业领导干部待遇并不很高。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一个地方一项工作考虑得不周到,做得不恰当,就会不利于联系群众,而共产党员的崇高品质应该是处处不脱离群众,多作工作不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所以每一个企业领导干部应当继续发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克勤克俭,把企业办好。各级党委应该加强政治工作,在平衡工资工作同时,充分进行解释工作,使人人自觉地把自己的工资调整到适当的水平上,从而达到加强团结,提高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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