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毛时代职工工资的变迁:1947-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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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企业妇女职工“三八”节工资发放办法(1951.03.06)

  (1951.03.06)

  北京市各企业妇女职工“三八”节工资发放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顷发布通告,规定北京市国营私营企业妇女职工“三八”节工资发放办法如下:

  一、凡属妇女职工,“三八”妇女节一律放假半日,工资照发。

  二、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者,应发给半个工作日的假期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应按全月平均工资或选择生产较正常的日期折合发给)。

  三、临时工与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假期工资(或加班工资)发放办法,仍照劳动局在去年发布的年假春节工资发放办法(见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报)处理。

  (京市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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