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俄﹞拉甫罗夫《历史信札》(1869)

第十二封信 契约和法律



  契约是国家的基础还是国家在契约之前出现,这是许多人争论的问题。历史学派[1]在许多方面嘲笑理论家们,因为他们想象一下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野蛮人是什么样的,突然就想到:对于我们最好的是订立契约和在国家中生活;那我们就这样做吧。他们联系,然后辩论,如何成为最好的,如何解决,如何成为国家。显然,历史学派论证了,这种自觉订立的契约要求从契约中得出一切结果。无论这多么不明显,但是国家的特征是如此地清楚——它的成员的法定义务是维持它的制度,强制那些不想履行法定义务的人自愿履行。因此,在这里有真正的或虚假的契约,它与国家的所有成员相关。法律就是对这个契约的表达。这两个原则本身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常常受到虚幻的理想化,我认为最好从头研究它们,然后转向国家问题。
  思想最简单的表现之一是对未来的关心。当个人开始思考自己美好未来的保障时,他将结束幼稚的阶段。如果允许在任何意义上运用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之间通常使用的但非常不准确的比较,那么可以说,当人与人之间确立契约原则时,社会的幼稚阶段将结束。人试图通过这个方式保护自己免遭突意外。由于人的意志变化无常,由于无法预见明天要做的事是最好的、最合适的还是最有益的,由于在需要的时刻必须诉诸力量或者信念,就产生或多或少自愿承担的义务。人自己限制自己的未来。看不见的强大的神通过惩罚人的未来保护契约。法律通过更加严厉的惩罚来保护契约。人内心的自尊,人信守诺言的名誉可以保护它。应该认为,这种方式实际上非常有效,因为对于大多数社会形态而言,思想家试图真实地或者虚假地运用契约原则。这个原则就像两个恋人的相互吸引,准确地说就是公民对待国家的态度;甚至是宗教生活,是崇拜耶和华,犹太人发现可以在犹太人的上帝和上帝选择的子民之间建立契约的形式。
  实质上,契约仅仅是经济的原则,因为对服务的纯粹定量比较只有在数值领域是可能的,经济现象只有从社会现象中找到自身的价值标准。只有可以估价的东西才可以价值相等;在不可能建立平等的地方,契约永远是虚假的,因为没有正义。契约要求服务,给予他人平等的服务。因此在一切可以估价的地方,完全可以运用契约。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交换,劳动与价值之间的交换是最简单的,但是退步现象已经伴随着进步表现表现出来。这些情况说明人对人的剥削,说明一个人的力量和资金的消耗有利于另一个人力量和资金的垄断。只有当两个人同样理解商品的价值、劳动和资本的作用时,只有当两个人同时需要交换时,只有当两个人同时坦诚相待时,契约才是公正的。但是这样的情况是很少的,即使有也未必需要正式的契约。必须把契约看作是反对欺骗的工具,反对压迫的工具。但是这样的工具在进步的意义上只有保护弱者反对强者时才需要,因为强者由于自身的力量可以不受欺骗和压迫。当法学家与不懂法律的人签订合同时,那么不是后者在合同中加入那些使订立契约的当事人担心的条款,那些法律不能预见的条款。当资本家一工厂主与无产阶级一劳动者达成条件时,那么从资本的方面来看存在着压迫。因此契约只有在它保护最弱的人免受最强的人任意改变时才成为进步的原则。比较聪明的、比较渊博的、比较富有的人与不太聪明的、不太渊博的、不太富有的人签订契约时,那么契约的道德责任应该全部落在前者的身上。因为后者不明白,也不能评价他们承受的条件,也没有机会逃避这些条件,每一种情况在消灭契约的公正时也破坏了它的道德力量。在社会看来,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国家法律和神圣的习俗而言,履行契约是重要的,但根本不是正义的。
  越来越多的契约超出进步发展的界限—也就是超出正义的条件,—尤其是当它需要达成协议的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的任何服务时,但是这些服务是无法估价的,或者是任何价值都无法补偿的。第一种情况到处都有,经济要素不能涵盖契约活动的所有领域,甚至根本不能涉及这个活动。所有让步取决于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中的爱情、友情、信任和尊重,不是根据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因为人的尊严不能成为契约的对象。只有当契约适用于契约方的全部生活或者大部分生活时,第二种情况才会发生,任何理性的计算都不能预见到所有可能的情况。在这里,那个有责任提供无法补偿的服务的人,与那个承担这个责任的人一样,同样不喜欢。这个责任受到虚幻认识的影响:我今天希望什么,我明天也希望什么,我今天是什么样,我后面的一生也是什么样。这种对遥远未来的精打细算不会给经济情况带来不可克服的困难。服务的价值被改变,货币单位的价值也被改变,但是对于各种情况的个人而言,一个方面的损失通常与另一个方面的获益相等,在适当时候,提供那些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服务,有时是对冒险的奖励。但是对于无法估价的服务,不是这样。这些无价的服务没有客观的标准,也不可能成为其他被代替的等价物,它们只能在自己的道德意义上依靠个人的内在信念。只有合乎信念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只有合乎信念的行为才是个人的发展因素;但是契约可以要求我的行为,当我签订契约时,我的行为与我的信念一致,当我的行为与信念不一致时,我也必须履行它。诚信要求履行契约;我履行它,但是我的行为是出卖灵魂的和假仁假义的。当没有爱情或者爱情已经没有时,当贪婪或者蔑视代替友情时,当权力成为可恶的桎梏,法律成为人为的不公正时,当对异乎寻常的力量或者神秘的仪式的信仰消失时,对爱情的伪装、对友情的牺牲、对权力和法律的尊重、对宗教仪式的履行等都是出卖灵魂和假仁假义。这些行为是出卖灵魂的,因为当我违背契约时,我通过它们获得逃避他人责备和自我责备的权力;它们是虚伪的,因为在所有这些契约中有许多隐含条件,我按照契约履行义务,也就是自愿履行,但是我违心地履行契约。可以说,我逃避这种虚伪,我迫不得已履行契约,但是我不是心甘情愿地履行它,而是在这种情况下不道德行为的责任就落在那个需要履行契约的人身上,而不是落在我身上。应该承认这是虚伪的。当然,当已经宣称他不能履行这个责任时,可以把那个要求履行非经济责任的人视为罪犯。他要求不道德的和有失体面的行为,因为他本身是不道德的和卑劣的。但是他人的犯罪行为丝毫不能减少我的犯罪行为,当我知道我犯罪时,毕竟已经犯罪了;当我知道时,我已经出卖了不能出卖的东西。那个把自己的道德责任推给他人的人实际上把自己看作机器:因为只有机器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把自己作为机器不仅是有失体面的,而且是通过违背信念的行为出卖自己。在这里犯罪行为已经包含在契约中。在未来,任何要求服务的契约本身是道德犯罪,因为服务的本质是诚信和不可代替。只有自我陶醉的人才会对遥远未来的友情或者爱情负责,才会对相应的行为负责,当他们现在的友情或者爱情的对象已经不值得爱时,他们自身可以改变;引起友情和爱情的行为如果没有真诚的情感,仅仅是由于责任,那就是不道德的。把服从国家无限权力的命令作为自己的责任,同样也是犯罪,因为你根本不知道这些命令是什么,因为你不能监督它们,也没有机会影响它们。
  自然而然,用契约签订整个一生或者模糊的遥远的未来,同样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被多次放大,以至于继续重复做坏事,这比做一次坏事更加糟糕。做一次坏事可以是人的发展的推动力,因为人希望把做一次坏事的不道德行为改正成有益的活动。但是重复做坏事就是把恶变成习惯,减弱人的道德感,不仅使人降低到机器的程度,而且使他把机械的活动作为全部生活或者一部分生活的理想。这特别适用于以上列举的那两个方面。出卖一生的爱情是有损尊严的,虽然它被教会和法律尊崇。自愿支持不受限制的和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不道德的和有害的。为不信教的人举行宗教仪式是衰落的表现。现实的奴役和道德的奴役及其各种形式都是贬低人的尊严的自然表现。社会用强制的契约支配个人的大部分生活,它在自身中加入更多的反动因素和自我灭亡因素,就更加认真地制定规则。
  因此,契约是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最简单和最有益的发现之一,如果契约被扩大到它的合理范围之外,那么它将成为可怕的恶。在社会生活的一些时期,它是唯一的救星。在社会生活的另一些时期,它是最痛苦的桎梏。
  在个人的活动中也可以找到这样相似情况。青年应该经历这样的时期,也就是他养成考虑现在和未来的习惯,养成提高自己的语言和自己行为的习惯。但是这种习惯的养成不应该成为成年人的活动基础,因为它仅仅是这个活动的因素之一。那个小心谨慎的人成为懦夫,那个不果断的人失去合适的时机;有时候胆小比冒险对他的危害更大;最终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最必要的情况下,他完全失去坚定活动的能力。只有当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成为坚定的行为方式,是坚强和勇敢的思想因素之一时才成为生活成功的有力工具。
  社会在早期就是这样达成契约的。基本的直觉、文化的习惯、祖辈的风俗或者直接的利益共同体把人临时联合起来。他们的联合对于所有人是合适的、习惯性的或者有益的;这一点他们知道;但是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愿望和能力变化无常;这种认识使他们恐惧未来是否可以实现他们认为对自己合适或者有利的事情。他们签订他们必须履行的契约,实质上这是对他们最有利的。然后另一个时期到来。在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强大的人和越来越弱小的人,也就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后者忍受前者,但不信任他们。有时候没有后者的帮助,前者竭尽全力也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他们通过自身的力量保障被剥削者的未来生活,从而获得这种帮助。当强者偶尔变弱,弱者偶尔变强时,在强者和弱者之间订立契约;因此,这个契约使社会制度比以前没有契约时更加公正。
  这些契约的益处是如此显而易见的,以至于人逐渐发现社会生活方式的改进,它是契约的直接结果。契约被理想化。通过神秘的仪式加强契约,通过严格惩罚它的破坏者加强契约。在它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中有一些无形的精神。地下的神和天上的神是誓言的守护者,这些无所不能的和无所不知的见证者们,这些惩罚人间和阴间的见证者们使契约具有客观的神圣性。诚信在其最简单和最广泛的意义上成为人的道德理想,这个内在评价要求个人比奥林匹斯神[2]更加坚定地履行契约。这个契约获得主观的神圣性。诚信的人的理想表现在诗人的各种形象中,表现在各个思想家的世界观中。它成为社会的习惯。契约的破坏者在朋友的微笑中,在朋友的冷漠暗示中,在说话人的含蓄暗示中看到对自己的责备。诚信从神话的虚幻世界和信念的主观世界转变成最神圣的社会关系的现实世界。
  但是严厉的奥林匹斯神和誓言的守护者由于祭祀仪式产生慈悲心,基督教的神甫接受违反教规的人的忏悔,因为可以在未来惩罚他们。人的内心世界是隐蔽的,看来,只有那个最诚信的人暗自期待不光彩的行为。至于社会舆论,由于人际交往的礼仪不能完全阻止不诚实的行为,以至于那些破坏契约的人仍然可以舒适地生活;并且在大多数人看来,似乎功名利禄很难避免不诚实的行为,很难完全区分愚蠢和欺骗,甚至大概不得不成为前者的一部分。因此,为了保护契约,还需要额外的力量,它与奥林匹斯神无关,与契约者的良心无关,与社会对违背誓言的人的态度无关。契约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法律本身成为国家一切力量保护的社会契约。
  这两个因素与契约的道德原则格格不入,但是它们与契约相关。正如我们在下一封信中将看到,法律本身是虚假的契约,因为不是所有国民有义务履行这个契约,不是所有国民表达自愿赞同契约;即使提出这样的要求,大多数国民也不能评价接受契约的好处或者坏处。因此,我们根本没有运用诚信这个术语,我们完全处于其他行为领域。—另一方面,合法的契约永远越来越形式主义。它的强制性越来越少地取决于契约方的内在信念,越来越多地取决于各种法律,例如,提交公文的期限,见证者的数量和特征,签订契约的语言文字等。最合法的契约可能本质上是最不诚实的,正如最诚实的条件可能是不合法的。只有当立法具有以上两个基本要点时,法律才成为进步的因素和道德的力量。第一,任何要求坦诚服务的契约,任何限制人的自由的契约本身就是违法的。第二,只有当契约双方同样理解契约时,只有当契约双方都有不签订契约的可能性时,要求对服务做出评价的契约才是正义的。因此,为了立法具有道德性,应该禁止第一种绝对契约,而且在契约的条件下,应该保护契约双方宣布可以履行契约或者不能履行契约的机会。立法应该不仅保护已经签订的契约,而且在签订契约时在强者面前保护弱者,在更加聪明的和更加渊博的人面前保护不聪明的和不渊博的人,使后者有机会了解清楚那些后来可能使自己遭受损失的条件。只有当法律保护诚实契约的神圣性时,只有当法律成为不诚实的障碍时,法律才是道德的工具,才是进步的工具。
  如果立法不是这样的,而是依靠虚假,那么大多数行为可能是契约的对象,契约双方同样理解契约的意义和力量,具有不签订契约的同等机会,那时对于弱者而言,契约成为强者手中的捕鼠器,而且仅仅发展社会的一个方面—欺骗和谨慎,也就是普遍相互不信任的后果。那时神和誓约的保护者转变成形而上学的上帝,也就是国家,法典代替了道德在国家中的位置。诚信在法律面前黯然失色,那些道德败坏的人认为他们履行了书面协议就是诚实的。社会舆论失去任何意义,因为公众意见在法律的辩护和审判面前实际上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形式完好在成为社会的习惯时,逐渐改变理解诚信和履行诚信这个义务的习惯。
  自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两种社会形态特别突出。因为契约实质上是把所有生活关系转变成商业关系,那么工业因素得到了合法性的全部益处,它推崇完全自由的契约。工业竞争成为社会关系的形式。家庭关系、社会生活和公共服务具有商业交易的特征;文学、科学和艺术具有手工业生产的特征。那些比他人具有更便利条件的个人,那些比他人更有机会评价契约的力量和及时签订契约的个人具有广泛的发展能力;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工厂技术获得极大的成功;它试图把科学和艺术转变成自我完善的简单工具。相反,没有便利条件的个人越来越没有能力发展,甚至停滞不前。不仅强有力的个人压制他们,而且不可抗拒的法律力量也压制他们。交易所和工厂越来越具有社会因素。
  另一方面,因为法律靠国家力量维持,国家在生活和思想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在另一些情况下,在更好地监督法律的假象下,行政集中不断加强,行政网络分支不断设立。在另一些情况下,抽象国家的荣誉和诚信要求不断地牺牲毫无生机的财富和生机勃勃的个人。国家与上帝的理论,人的最高的理想与国家一致的理论,在思想的领域不断发展,思想家正是通过加强这个因素寻找社会进步,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它在社会的进步发展中经历完全不同的过程。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工业原则和国家原则在社会中的加强引起一种现象。因为在比较有利的情况下,最强大的个人容易成为最幸福的少数人,那么最强大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深刻体会到社会制度的不利,仅仅在思想的领域批判它,不仅与这些不利很快和解,而且大部分人在物质方面成为它的辩护士。一切不满如此深刻地席卷了行政机构和法典,以至于几乎没有批判现状或者批判的力度太弱。由此国家与最稳定的社会制度的理想相接近,如果更正确或更直观地说,应该称为停滞的理想。更加稳定地在社会中确定习惯和传统的文化因素。在商业利益和法律限制下,思想越来越难发生作用。它越来越成为传统观点和传统形式的正轨。社会生活的活力开始降低;它的人道开始减少;进步的可能性逐渐变小。
  当然,与此同时,社会上客观地出现一些因素,它们是思维在自身的批判活动中的依靠对象。国家原则有时与经济原则相冲突;或者在经济问题的范围中,比较有远见的人发现社会面临的危险,这种危险既是由于压制大多数人的利益,又是由于停滞;科学需要工业,也需要国家,科学成为社会批判和进步的工具;或者,最终,思想在受压迫的大多数人中发挥作用,引起爆发,它首先唤醒社会开始新生活。最近100年有很多例子说明,在工业和国家因素在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加强的情况下,社会不满导致重大的改革运动,在缺少合法的改革道路的情况下,社会不满将导致革命的爆发。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具有足够的经济和知识力量,在旧制度不做出任何合法让步的情况下,依靠受国家压迫和剥削的人民群众,进行有利于自身的纯粹的政治变革。19世纪30年代,又一次依靠不满的群众,但是人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身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那时资产阶级似乎已经成为法制国家反对警察国家的代表,实质上只是巩固自身的合法统治和经济统治。现在社会学家的理论著作越来越充满阶级斗争的意识,激动的工人群众也越来越充满阶级斗争的意识;工人群众不断扩大自己的组织,它不可避免地促进资本主义的经济过程,也就是财富集中,工业、商业和交易不可避免的崩溃过程;欧洲和美洲的政府以及统治阶级利用一切力量,预先防止即将来临的灾难,它在经济变革的基础上席卷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在这里还有一种可能性,也就是统治阶级及时地合法地做出让步,这容易转向新的制度;但是这种可能性日益减少,而且更加尖锐的和血腥的灾难可能日益增加[3]
  但是在这里我不得不说解决社会问题的其他道路,那些在法律领域之外的道路。以前我特别关注的情况是:契约的道德原则向法律的形式原则的转变是反进步的现象。我在第九封信中已经说过,正如所有的伟大原则,法律本身可能是进步的工具,却也可能是反动的工具。从以前的内容中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对于法律,还是对于逐渐转变成法律和其他原则的契约,法律的真正理想化具有自身的来源。这些次要原则在补充和调节契约和法律的原则时,仅仅消灭在合法的形式主义的本质中存在的停滞倾向。
  契约在签订时尊崇个人的信念,正如在履行时尊崇个人的诚信。法律尊重个人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好的,它保护诚实的契约,在另一个意义上,恶更多的是来源于对法律的对抗,而不是对法律的履行。在要求真诚行为的契约中,个人可能处于道德的犯罪中。谁做出这样的承诺,谁就会后悔,因为违背承诺或者出卖灵魂的两难境地对于他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在反对个人信念的法律中,个人状况更容易合乎道德要求。许多国家通过法律向个人说明批判法律的方式和废除过时的法律的方式:这是合乎法律的方式。如果没有这样的方式,那么个人不得不加入反对他不认可的法律的队伍中,不得不加入反对不允许他批判的制度的队伍中;无论结果怎样,有信念的人永远对自己说:我根据我的信念行动;即使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合乎道德的方式。当个人由于最高利益使自己的信念服从不为这个信念辩护的法律时,所谓的结果就是功利的;但是在这里有一个永远难以解决的问题:比违背信念的行为相比,“恶”是否更加不合乎道德?社会进步不是取决于保留任何文化形式,而是更多地取决于个人信念的明确和强大,因为个人构成社会。




[1] 历史学派是西方民族学学派之一。亦称“批评学派”(Critical School)或“历史批评学派”。1843年,罗雪尔的《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被称为“历史学派”的宣言。——译者注

[2] 奥林匹斯神源于希腊神话,是指以宙斯为中心的神,因他们都居住在希腊北部的奥林匹斯山上而得名。——译者注

[3] 在我们祖国及其古老的政治形式中,争取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的斗争伴随着争取最好的经济秩序的新的世界斗争;在不受监督的权力民主化的影响,在未来面临的社会灾难的影响,稳定的和广泛的社会主义因素的组织以及法制国家的拥护者们对它们的支持可以促使社会灾难的减少,他们应该明白,现在法制国家在劳动与资本的斗争中没有劳动的胜利是不可能建立的。但是这个重新组织的力量能否胜利?因为这18年来一些力量在争取俄国最好未来的斗争中已经损失惨重。俄国自由主义者是否将发挥这样的作用?他们的原则,他们迫切的利益允许他们承担这样的作用。俄国参与世界经济和政治变革的方式取决于这一点,对于所有参与现代文明的一切民族而言,这个变革不可避免地到来。——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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