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广州共产主义小组刊物《劳动与妇女》(1921年) -> 第六期(1921年3月20日)

工会法和劳动前途

沈玄庐



  “公法为私法保障,私法是公法基础”,季陶曾经说过。凡是精心研究法学的人,决不能对于季陶这个断定加以否认或加以疑问。可是私法又以什么为基础?不用说,是社会种种的组织、习惯、风尚所构成。社会上种种组织、习惯、风尚一天不变动,私法也不会变动,公法更不会变动。那么,我们很明白的可以了解法律是由事实产生出来的了。

  法律既由事实产生:在组织、习惯、风尚未曾变动以前,应该不会有新的法律。钻到死法律里面去的人,往往封住一切眼光,只看见条文就是法律。具这种眼光的人,以为一切组织、习惯、风尚未曾具体涌现一个新的现象出来,新法律就无从产生;因此有人以为这次季陶所拟的“广东省工会法”,认作法律铸造事实。这是大大的误解。

  我在学堂听讲的时候,曾经发过一个有趣的疑问,讲师寺扇亨老博士说“这个疑问没法答复”。我底疑问是什么呢?我问“国际公法上为什么不定出关于革命行使的条项”?这个疑问的重心,就是一国或数国间“旧”的将倒,“新”的未涌现之先,中间这一段,国际上的任务怎讲?

  从前所谓国际上界限,天天减淡下去,而新的界限一阶级间的界限一天天显露出来。“广东省工会法”就是在打平阶级界限过渡间一种和平的革命法。从阶级制度倒后追回来看,很像君主专制和民主立宪间的君主立宪。处在这个时期,不必社会上种种组织等悉数变更,在社会多数必要中有一种新的需要和事实上的表现,法律就依到这个作基础发生。香港机器工人的罢工,近三个月来社会上各个工团的联结,这就是旧的崩坏,新的便从崩坏的遗址上表现出来。

  为什么说这个“广东省工会法”是和平的革命法呢?因为彼对于旧的法律,不是连根铲除,不过将障碍工会进行的刑律条项,和治安警察法主张废除罢了。

  工会法:

  “第一条 暂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民国三年三月北京政府教今第二十八号之治安警察条例废止之。(按袁世凯用教今公布治安警察条例,后来经袁世凯对参政院追认,改编为法律第六号)
  第二条 暂行新刑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违警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等条项:不适用于本法所规定之工会及工会之行动。”

  我们先把工会法草案所指出的暂行刑律各条项,列了出来,写在下面:

  工会法草案废止的刑律第二百二十四条:“从事同一业务之工人同盟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余人处拘役,或三十元以下罚金。”

  工会法草案所认为不适用的刑律第一百六十四条:“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已受该营官员解散之命今仍不解散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附和随行仅止助势者,处拘役,或五十元以下罚金。”

  又,第一百六十五条:“聚众为强暴胁迫者依左例处断:一、首魁无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二、执重要事务者,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一百元以上罚金。三、附和随行仅止助势者,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又,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项:“妨害使用多教工人之工厂或圹坑之执业者”

  又,第三百五十八条:“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六以下罚金。”

  又,第三百五十九条:“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或其业务之信用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以上六个条项,工会法草案主张废止及认为不适用于工会的行动,只消看过刑律本文自然了解应该废止和不适用的意义,不必再加什么解释了。

  再把工会法草案所指的违警罚法三个条项写在下面:违警罚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群众会合,警察官署有所询问,不据实陈述;或命其解散不解散者。”

  又,三十五条第十一项:“深夜无故喧嚷者。”

  又,三十八条第一项:“于官署及其办公处所喧哗,不听禁止者。”

  以上三个条项,工会法草案同样认为不适用于公工会的行动。

  其实法的产生原因,是取缔懈惰者因生活需要而发生掠夺行为的。久久,因为经济制度转变,便失掉本来意义。到了一切资本成为私有制度后,法的作用,完全和原义相背。说到暂行刑律和违警罚法产出的根据,应该完全废弃,另行制定才是(因为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的“改造个人人品性为终极的目的”这一境没有到达以前,法的作用,确乎少不来的)。当新法未定,社会上一切组织、习惯、风尚发生变动时,去掉妨害这类变动的旧法律上条项,也是政治机关该有的任务,而社会主义者对于这类应行的任务也当然加以赞助。

  以上工会法草案的主张,是一种过度中的新建设,对于障害新建设的法律,当然应该废除。从前所谓法律案,全部是妨害新建设的,莫过于“治安警察法”。治安警察法的妨害人群进步;妨害社会生活;妨害公共利益;以及在法律上的价值,《新青年》七卷二号高一涵著的《对于治安警察条例的批评》已经很明显地说过。工会法草案主张把治安警察条例废止。我在本年一月十五到广州时曾经有过这个主张,不到一星期,军政府就公布“废止治安警察法令”,就我个人的感想,像解除了颈子上一条大而且重的铁链,我以为广州市民和广东省人民不知道要怎样喜欢快慰,哪里知道广东全省的工人、农人、新闻记者等等,对于这条大铁链的解除,当作一个不算什么一回事,这真是出于我个人意料之外。按中国的治安警察法,完全袁世凯时代从日本抄来作为桎梏劳动界,言论界一种唯一的刑具,日本劳动界,言论界只敢希望变更他们的治安警察法最甚的几条,费了多大的运动,终于无效;我想如果日本政府,毅然像广东这样废除了,不知道日本人民要怎样地哄动;即使日本政府不全部废止,只依人民最小限度的要求变更或修正了,日本人民也不知道要怎样地哄动。可是身历其境的广东人民,却漠然放在无可无不可的城里,这真可以见“给的自由”的价值了。

  如今治安警察法已经明今废止了不用说,工会法草案列举的暂行刑律几个条项和违警罚法几个条项,可是还没有废止或宣告不适用于工会呢,广东劳动界如果不愿意组合工会则已一一更是打算组织工会,试问在这几个现行法条项支配下面,劳动界前途的命运,还是鸡笼里的鸡。

  我们因为要建设,所以要扫除妨害建设的障碍;不是仅仅到扫除障碍为止了。例如粤军回粤驱除盗阀的盘踞,为什么要驱除桂系政系的盗阀呢?因为有建设新广东的大目的在。

  我希望广东军人和广东劳动界,同负一种责任,同造一种新空气,同一个呼吸。你们的责任是世界的,你们的辛苦是为世界的,你们的建立要树立在世界上的。

  你们挟着这个大志愿:第一步,广东内部的建设,怎样要你们保障,你们要怎样同心协力;第二步,你们要保障你们的新建设,怎样抵御外面的恶空气侵入;第三步,你们把你们所制造的新空气,凭你们的力量洗净邻省、以及全国乃至全世界的陈腐恶劣的空气,你们又该怎样同仇敌忾?

  军人呵,工人呵,农夫呵!你们的幸福前途,是要你们亲手开辟的,才靠得住。如果别人能够给你们的,换一个人或换一个时期,仍旧要夺回去的。而且别人给的幸福,自己是无从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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