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英〕G·D·H·柯尔《社会主义思想史》 -> 第一卷:社会主义思想的先驱者(1789—1850年)

第十九章 蒲鲁东



  在社会主义的主要宣传家中,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1809-1865年)几乎是唯一从“人数最多而生活最苦的阶级”——让我们再一次引用圣西门的话——出身的人。[1]他父亲是一个箍桶匠,也曾经在家酿造啤酒,住在贝桑松附近的乡村中;他母亲出身农民家庭。蒲鲁东是一个自学有成的人,从来没有忘记,也从来不愿意忘记自己的社会出身,事实上他还为此感到十分自豪。他当学徒时学的是印刷,后来做校对员,正是从所承校的书籍中,他学到了非常庞杂的知识,特别是神学知识。除此之外,他一生博览群书,不断从所读的书本中积累片断的新知识。他著述浩瀚,而且一般写得非常好,体裁新颖,格调自然。但他的作品往往非常散漫,谁都不推许他是个条理明晰的著述家。他始终没有自立思想体系,一般说来长于批判,而不长于创新。从蒲鲁东所出版的书籍、论文以及记载个人观察所得的笔记中,可以看出他对当代事物具有非常敏锐的洞察力。对那些同时代的“社会主义者”和“激进派”,他大都采取相当轻视的批判态度,对那些没有在人民大众中扎根,因而不了解人民大众的知识分子尤其如此。他特别瞧不起那些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在他看来,这些人对人性一无所知。他也同样瞧不起所有那些建议把人类生活纳入严密组织或颂扬权威的人。他把自由——个人可以任意行动的自由——奉若神明,而且在谈到这种自由时,往往像是主张这种自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是,他也热烈拥护“正义”,誉之为法国大革命的主导思想,认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实现这一思想是所有真正发扬革命传统的人的使命。他常说,正义意味着“相互性”,这是限制自由唯一正当的条件。他希望建立一个人人都能在“相互的”条件下享有自由的社会,也就是说,建立一个自己享有自由也允许他人享有同等自由的社会。他认为,必须把“正义”和“自由”的原则确立为社会制度的真正基础;但是,这些原则的本性又决定不能凭借任何强加于个人头上的权威来贯彻这些原则。所需建立的社会组织必须是人们的公仆,而不是人们的主人。理想的共和国是一种绝对的无政府状态。它既不像在君主立宪政体下那样,是从属于秩序的自由,也不是受秩序严格控制的自由。而是一种摆脱了一切桎梏、迷信、偏见、诡辩、重利盘剥和权威的自由;它是一种相互性的自由,而不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自由不是秩序的女儿而是秩序的母亲。
  这是无政府主义的说法而不是社会主义的说法;实际上也正是蒲鲁东首先把“无政府主义”一词应用到政治词汇中来。如果说蒲鲁东往往以“社会主义者”自居,那是因为在他那个时代“社会主义”一词还没有像后来演变的那样同具体的政治行动以及国家这一概念发生密切的联系。我们已经谈过,在路易·勃朗的思想中已经有了这种联系,但是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也就是在蒲鲁东以论“财产”的著名论文而初露头角的时候,路易·勃朗还只是许多“社会主义”学派中一派的领袖,其中有些学派对国家的重视并不在蒲鲁东之上。
  应该记住,在十九世纪上半叶,大多数主张社会变革的人都认为(实际上大多数普通人也认为)“国家”是强加于臣民身上的外在力量,而不是代表广大公民群众的机构。当然,法国大革命曾宣布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代表全国,享有最高权力;而从来没有付诸实施的1793华共和宪法则赋予广大选民以选举权,所规定的条件接近于成年男子选举权。正因为这一点,十九世纪的法国左翼激进共和派便经常怀念1793年,认为真正的革命发展过程至此戛然中断。1793年以后,法国政府又恢复了旧形式,在执政府、执政官或王朝的统治下,国家重新成了压在人民头上的权力,只允许一群特权阶级分子享有选举权,施政权牢牢掌握在一个权力机构手中,甚至那些特权选民的代表对这个机构的限制权力也非常有限。因此,人们自然就照样认为“国家”主要是压在人民头上的强制权力,因而要求建立某种新的制宪议会来直接代表人民的公民权,并且要求制定一部宪法明确承认在新制度下人民继续享有这种权利。
  按照人们的设想,新的制宪议会不是“国家”或国家的一部分,而是处于“国家”之上,由公民授权取消或改造“国家”的机构。因此,一个自称激烈反对“国家”的社会思想家,完全可以同时要求制订一部宪法,从法律上承认在他看来是构成健全社会的正式体制的一切要求或权利。蒲鲁东常常是这样做的,并没有感到这同他那实质上是无政府主义的观点有任何矛盾。至于路易·勃朗,他不仅要求制定一部关于新的社会和政治的根本大法来保证“劳动权”并为成立“劳动组织”提供法律依据,而且也指望以成年男子选举权为基础的立法机构和对它负责的行政部门能够继续存在,同时希望这些机构能在维护宪法方面持续地起作用,并在必要时修改宪法。对于勃朗认为必须制定一部新宪法的意见,蒲鲁东并无异议,但他并不认为制定宪法的机构应该是“国家”,也不认为制宪机构在宪法制定后还有任何持续的职能。必要时,可以成立另一个制宪议会来制定新宪法,但是决不能让任何宣称代表人民或者对人民具有任何权威的代表机构长期存在。在蒲鲁东看来,持续存在的权威必须是法律本身,而决不是一群必然会滥用法律而弄权自败的人。另一方面,勃朗相信体现民主国家组织的代议制政府,虽然他也像蒲鲁东一样,不希望政府在官僚主义控制下掌管工业。
  路易·勃朗的学说,如同傅立叶、欧文,毕舍以及法国合作主义学派的学说一样,认为社会的实际活动主要应由“协作社”来掌握。这种自治的协作社将成为公民集体办事的普遍设立的典型机构。圣西门派(或者至少是它的正统成员)则用“有限公司”——注册公司——代替这种协作社,这些公司遵照一套确保公共利益的规章进行工作,并由具备必需的技术和行政能力的“学者”和“实业家”组成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个委员会掌握财政权,在一切经济事务中将成为社会的实际政府。管政治的政府在经济领域中不起实际作用。“国家”将变成表达现代社会的中坚力量——“生产者”意志的机构。因此,正统的圣西门派和“协作主义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坚持技术能力的原则,而后者则坚持民主的职能管理的原则。
  蒲鲁东对这两个学派的思想都抱有敌意。他极力反对圣西门派的集权原则和其中所包含的普通工人应服从管理者和工程师的权威这种观点。他认为协作主义者所主张的工人应服从协作社的多数决定,也违反了以相互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的原则。在蒲鲁东看来,这种多数决定论并不比政治议会中的多数表决更能保证正确的判断。蒲鲁东既怀疑协作社中的权力因素,也怀疑国家。任何组织,只要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超出了保证“相互性”这一原则(即不排斥给予他人以同等自由的原则)所绝对必需的范围,他都表示怀疑。
  在蒲鲁东看来,占主导地位的是家庭,而不是“协作社”。他把社会同“国家”或政府截然分开,在他的想象中,社会实质上是家庭的组合。他具有农民那种强烈的家庭意识,把家庭当作是家长——父亲——领导下的父权集体。由于他热爱自己的双亲,他对某些圣西门派攻击婚姻制度和家庭生活的言论深感愤慨,对他们要求废除继承权的主张也同样深有反感,认为继承权同维系家庭这个集体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将要谈到,蒲鲁东虽然有一句众人皆知的名言:财产就是“盗窃”,但他并不反对财产本身,他反对的只是在他看来由于制度的安排不当而引起的滥用财产现象。在他的思想中,家庭和个人从来就没有分开过,两者是同一回事。
  因此,在蒲鲁东看来,家庭本身就体现了以全国性劳动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合作的原则;而范围较广的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家庭与家庭之间既存在着自然的和谐,也存在着自然的分歧。按照自然法则,每个家庭都会自谋其利。但是蒲鲁东认为,由此而产生的分歧在一个以正义的相互原则为基础的、组织灵活的社会范围内,完全能够充分地协调起来,任何事物也阻挡不了。他说,各个家庭自谋其利的倾向同把所有家庭自然地维系在一个共同社会中的休戚相关的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谁要想消除这种“矛盾”,那便是愚不可及的事。这样做就会把鼓励劳动的刺激因素破坏无遗,因为改进家庭境遇的欲望是一种有效的刺激因素。蒲鲁东从这一点出发,谴责埃蒂耶纳·卡贝及其信从者的共产主义,认为这违反人类的基本天性,同时也以这一点为依据,谴责任何要求建立经济平等的建议。他说,不等的劳动理应获得不等的报酬,这种报酬是完全符合正义的相互原则的。他说,这是普通人民——农民和工人——凭常识就能充分认识到的。只有知识分子反对,因为他们不了解人民。需要废除的不是不平等,而是不公正,也就是说:要废除的不是以不平等的劳动为依据的不平等,而是以特权和垄断作为靠山的不平等。他说,个人和家庭都应该按照公平交换的原则获得其劳动的全部果实。蒲鲁东在经济方面的全部主张,其所要发挥的或为之辩护的正是这条原则。根据这条原则,蒲鲁东确立了他的“无息信贷”、“互助”以及各成员根据“自由契约”建立的社会等概念。国家的任务只是评断经济关系是否公平合理,而不是决定自由的表现方式。蒲鲁东在1848年所写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就是这样说明自己的观点的。他在许多著作中甚至不主张把这点有限的任务交给“国家”。但是在这本书中,他却力图为二月革命所建立的新政府制定一份临时纲领。在同一段落中,他表示反对路易·勃朗关于“劳动组织”的主张。“我们当前需要的不是劳动组织。劳动组织是个人自由的适当目标,多劳者多得。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对劳工没有更多的话可说。我们现在所需要的,我以全体劳动者的名义所要求的,是相互原则、公平交换和信贷组织”。
  这种要求建立新信贷制度的主张,在蒲鲁东的积极纲领中占据中心地位。他认为,要使劳动产品得以公平地交换,并使个人自由得到保证,首先需要的,几乎也是唯一需要的,就是这种制度。像所有其他币制改革者一样,他也猛烈地谴责金本位制,认为这种货币制度使垄断资本家得以用来剥夺生产财富的权利。他说,除了人们劳动的产品即商品本身所提供的标准以外,不需要其他标准。按各人的生产能力成比例地提供贷款的信贷制度,能够保证充分就业和高额产量,并不需要国家创办任何“国民工场”体系,也不需要任何精心组织的协作机构。蒲鲁东说,只受生产力限制的无息信贷能保证市场的充分供应,也能保证每个生产者都得到符合其产品的社会价值的报酬。这一点做到了,国家或任何其他掌握强制权力的当局就再也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至于其余的事务,个体生产者可以利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自愿协作组织自行办理。
  蒲鲁东在他的卷帙浩繁的著作中一面反复批判地主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同时代的大多数“社会主义者”,一面又反复大力强调工人阶级自我表达和自我组织的天赋能力。由于蒲鲁东是一个无师自通的人,因而深信,农民的天赋智慧使自己不难掌握任何一门于己有益的知识。他本人领悟力非常强,任何事情只要他想了解,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掌握这方面的大量知识。毫无疑问,他也是一个十分能干的生意人。他通过自修学会了簿记,并一生十分重视这门知识;他还曾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包括经营一家运输公司。
  四十年代中期,马克思在巴黎同蒲鲁东初次相识,对他评价很高,并且热诚地约他合作。马克思自称已把不懂德文的蒲鲁东引进了黑格尔哲学的神秘之门。蒲鲁东过去曾通过间接途径学了一些黑格尔哲学,当时正想在这方面深造。但是两人很快就发生了分歧。马克思指责蒲鲁东误用了黑格尔的“矛盾”概念,并且说他歪曲了辩证法,因为他否认社会“矛盾”能够得到解决。蒲鲁东则指责马克思是教条主义体系的制造者和权力主义者,尤其是指责马克思对待卡尔·格律恩这样的同时代社会主义者胸襟狭窄,因为马克思曾经要求蒲鲁东帮助他去削弱格律恩的影响。1846年,蒲鲁东发表了他那部抱负很大的经济学著作《经济矛盾的体系》(副题《贫困的哲学》)。马克思报以猛烈的攻击,并第一次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经济学说。马克思在他的《哲学的贫困》(1847年出版,后来出了同名的英译本)中,指责蒲鲁东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断章取义。可以认为,蒲鲁东在他的著作中始终玩弄着矛盾、对立和二律背反等概念,所运用的推理方式同黑格尔或马克思的都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可是,即使蒲鲁东对黑格尔真正理解错误,分歧也不仅仅在于这一点。问题在于蒲鲁东的全部哲学跟马克思根本不同。如同黑格尔一样,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实质在于它以正题、反题永远导致更高的合题——即最后达到所有矛盾都得到解决的目标——的三段式来说明现实。而另一方面,蒲鲁东则并没有把社会事物的对立和矛盾看作是什么缺陷,应该加以解决并应该以对立面的统一予以取代。他认为构成社会的,过去是今后必然还是这些对立和矛盾。秩序同进步之间的对立,社会主义化同个人主义之间的对立,私有财产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对立——所有这一切统统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因素。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并不在于清除其中任何一种对立或者使它们在更高的“合”中调和起来,而任于调整社会组织,让对立继续存在,但又用正义的法则予以充分的节制,让这些对立中的有利因素发挥作用而不让不利因素得逞。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可能解决正题同反题的对立的合题只有一个,而蒲鲁东的哲学则认为可以用来解决矛盾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他的哲学跟马克思的决定论及其对未来文明进程可作科学预测的信念,都是针锋相对的。这就是他们两人之间的实际分歧,而且这种分歧发展到了非常深刻的程度,只不过由于两人的争论形式往往隐而不彰而已。用现代的话来说,蒲鲁东实质上是一个多元论思想家,而马克思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一元论思想家。
  不妨承认,蒲鲁东说理往往很散漫、冗长、甚至装腔作势。作为一个理论著述家来说,他存在着那种无师自通而缺乏训练的思想家所共有的许多缺点,这种思想家从周围流行的思潮中信手拈来一切适合自己需要的东西,毫不顾忌自己的整个理论被弄得杂乱无章或不成体系。事实上,蒲鲁东有意要避免教条主义或自搞一套体系。他赞成的就是杂乱无章的世界。然而(说不定正因为这一点),他的批判往往非常深刻,文体也清新不凡,思想盎然有生气。
  让我们较详细地论述一下蒲鲁东对他的同时代社会主义者所进行的猛烈攻击;他放过了圣西门本人,但决没有放过跟他同时代的圣西门派社会主义者。他的抨击主要是从他敌视一切“自成体系”的思想出发的。他坚决认为新制度必须是从现存的条件下自然产生的,而不能单纯运用思想官能去预先计划。“革命”——蒲鲁东所爱用的字眼——要由人民自己来进行,而不能由革命的设计者制定计划来进行。他无分轩轾地攻击了路易·勃朗派的“国家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派的“协作主义者”、卡贝派的“共产主义者”以及主张起义的布朗基派;后来在马克思主义者宣布他们同各个流派相敌对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时候,他又攻击了马克思主义者。针对所有这些思想体系,蒲鲁东提出了他所用的人民头脑中的“革命概念”——这就是隐含在1789年大革命运动中并构成十九世纪真正社会运动基础的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两个概念。他在攻击“国家社会主义者”时说,民主并不能保证判断正确,代议制政府并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因为谁也不能真正代表别人。他也同样抨击直接民主制(即公民投票制),理由是这种制度使一个人或者一小批人高居人民之上,从而直接造成专制统治。事实上,在蒲鲁东看来,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全都以剥夺人类平等为基础,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正常。因此,蒲鲁东希望最后完全取消政府,使未来的社会组织成为人与人之间共同享有最充分的自由的单纯关系。他的主导概念是“契约”;他再三指出,这个观念经过卢梭的歪曲而失去了真义,成了一种虚假的政治公式。按照蒲鲁东的说法,“契约”的根本含意在于人人都能按照本人的意愿在如下的条件下同他人订立契约:即保证人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磋商,根本不会由于权力垄断或财富垄断而使磋商的公平性遭到破坏。对蒲鲁东说来,“契约”实质上是立约者自由承担的义务,因而他就是生活在自由社会中的人们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楷模。他把“契约”这一观念引申到如此深远,以致任何一种协作制,只要它要求人们放弃以个人身份采取的直接行动,而代之以摆脱个人责任的集体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行动,他都表示不信任。他承认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凡是需要大规模组织工业或服务事业的地方,协作制是无可避免的,但是他希望把这种协作压缩到最低限度,他相信社会中的绝大部分工作都可以由个人来执行,并不需要任何集体组织。
  蒲鲁东自始至终主要是从小规模经济活动和小型社会团体的角度去考虑社会和社会问题的。事实上,他主要考虑的是那些耕种小块土地的农户和那些进行小规模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他认为向大规模工业组织发展的趋向主要是经济不平等和不良社会条件造成的。有时候,他的著作似乎表明他敌视一切协作制,但是严格说来他的用意并不是这样,正如同他无意攻击一切形式的财产一样。他承认小生产者之间的小规模协作还是需要的,目的在于利用这种协作来加强个人的地位而不是剥夺个人的自由。然而,他心目中的“协作”一词的含意远远超出集体行动本身。在蒲鲁东那个时代,“协作”一词在人们(包括蒲鲁东本人在内)的思想中大都同以下两方面中的某一方相联系:一方是傅立叶主义者的主张,即按协作的原则把人们组织起来,在自给自足的公社中,自成一体,全面地共同生活,从而解决整个社会问题;另一方是路易·勃朗那样的思想家所提出的计划,即把“国民工场”组成为全国性的公司,按照统一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蒲鲁东对于这些“协作”都深感厌恶。他希望仍旧把家庭当作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主张对协作加以限制,仅限于为有限的共同目的才把那些过独立家庭生活的人们联合起来。而同时代的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则认为“协作”和集体行动本身就是好事,因为这会增强人们对集体负责和为社会服务的精神。蒲鲁东则看不出有如此加强社会约束的必要。事实上,他认为协作有削弱个人的主动性和损害自由的危险。在蒲鲁东看来,任何协作充其量只是一种必要的弊端而已,因为协作倾向于限制个人和家庭的独立自主。他曾说“一个人除非有他身不由己或者是没有办法,否则他决不会同他人协作”,这句话主要是针对傅立叶主义者和当代其他社会主义流派所主张的那种协作。至于某些个人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具体目的,也可能需要进行协作,以便利用合作组织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对此蒲鲁东并没有表示任何反对。不过,他认为协作只有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他说,社会的合理基础就是个体生产者根据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进行的自由交换,因为蒲鲁东同意罗伯特·欧文和英国那些反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所主张的劳动时间价值说(他们的观点已在前面作过介绍)。
  我们已经谈过,蒲鲁东打算通过他所谓的“无息信贷”制度来保证这种交换自由。这就是说让所有能利用资本生产出可供交换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者都获得资本。他认为,这种资本应该无息提供,或者所取的利息刚够支付发放信贷的“国民银行”所需的行政费用。蒲鲁东准备在开始时收取很低的利息,随着新制度的充实完善,利息也逐渐降低到几乎等于零的水平。至于“国民银行”的开创资金,蒲鲁东希望利用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缴纳的税款来提供,其中包括公职官员所缴纳的所得税——蒲鲁东对于官吏极为厌恶。“国民银行”不归国家管理,而是一个自治机构,它应能随时提供足够的无息信贷,以保证人人都能获得生产资料。只要有可能,无息信贷应直接向个人提供,而在大规模生产无可避免的情况下,才通过劳动者的协作组织提供。这就是蒲鲁东称之为“互助主义”的制度,后来他的信从者往往就被称为“互助主义者”。
  蒲鲁东把自己的学说应用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就碰到了一些困难。在他的名著《论财产》(这是他第一部重要著作)中,他把财产一概称为盗窃,说“财产就是盗窃”,并且断言财产完全是从劳动果实中榨取得来的。然而我们已经谈过,他这种说法的用意并不是要取消一切私有财产。他所反对的只是财产采取绝对所有权的形式,从而否定了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利益。蒲鲁东发现财产是个人权利同社会权利发生对立的范畴之一;他认为这种对立只能在私人占有同集体权利之间保持平衡才能得到充分的调和。蒲鲁东希望保证人人都能占有生产中实际需用的财产,并让需用者和他的继承者实际需用多久就占有多久,不得超过这个时限。就农民来说,他认为这一点也可以做到,即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公社,但又充分承认农民把土地作为享受劳动果实的必要手段而保持其占有权的愿望。由此可见,他事实上以生产中实际使用为条件,提出了一种保证土地占用权的制度,其中包括农民有权把土地传给他的继承人,但前提是继承人必须继续从事耕作。
  我们将会看到,蒲鲁东派的这些思想虽然目的在于废除作为一种机构的国家,但又设想让一套法律制度继续存在,用以保障他那套经过改革的财产制度和提供无息信贷的银行计划的必要基础。他并不认为废除国家必然会使宪法无从存在或者会使他的新社会缺乏法律基础。他所反对的国家是他称之为“政治”的国家,是同作为劳动组织的正当基础的那种合法机构相对立的。
  蒲鲁东始终强调,社会必须是为生产而不是为政治而组织的。在这一点上,他附和了圣西门的说法。他深信有一种以互相交换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的存在,只要不受国家行动或垄断制度的干扰,这种“自然”经济就能保证利益得到平衡。他论证说,亚当·斯密誉之为国家财富所系的基本原则的劳动分工,使劳动者的境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每况愈下,而这种劳动分工还在使生产过程的划分越来越细;但是在自由交换和个体生产的制度下,劳动分工则为人人创造丰富的产品,而无需这种违反人性的再分工。同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使劳动者备受打击,而在自由交换的条件下,竞争就会变成一件好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是人人都可以参加的,而不仅限于那些垄断资本所有权或独占市场的人们。蒲鲁东先于马克思提出了以下学说:劳动分工使得资本持有者能够把发展中的社会合作的好处据为己有,并也能够把工资压低到仅够糊口的水平。然而,蒲鲁东的价值学说却跟马克思不同。根据蒲鲁东的说法,交换同生产一样,能够通过所投入的劳动而创造价值,因为在生产、分配和交换之间并没有确凿有据的经济上的区别,它们全都只是改变物品的形式而已。马克思在这一点上抨击了蒲鲁东,宣称蒲鲁东的价值学说是一种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学说,对店主和自产自销的手工业者的权利抱温情主义。事实上,虽然蒲鲁东一直坚持说工人阶级具有创造能力,但是他心目中的劳动者主要还是耕种自己的一小块土地的农民和从事个体生产的手工业者,而不是雇佣工人,并且始终把小作坊主和经商者当作是生产阶级的成员。在蒲鲁东看来,任何有益的劳动都创造价值,有权按照购买者的估价获得报酬。真正自由市场的讨价还价能够保证每个人都获得同他所创造的价值相当的报酬,不论他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还是仅仅帮助消费者获得所需物品的人。根据一般的公平原则,每一个有益的劳动者都有权获得他的劳动对他人所值的报酬。这就是蒲鲁东据以攻击经济平等论的出发点。他反对路易·勃朗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式,认为这不符合以产品的公平交换为基础的契约观念——他思想中的根本概念。他认为,报酬应该同劳务、职位的性质、才能以及个体生产者的责任成正比例。这一主张是根据他把“自由契约”当作新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观念引申出来的。
  我们已经谈过,在政治方面,蒲鲁东不相信代议民主制。他否认群众有能力判断候选人的好坏,也否认“那种通过秘密投票选出的集体”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原则”。在蒲鲁东看来,政治始终意味着中央集权,而中央集权正是他极力反对的。他认为政治就是权力的集中和个人自由的相应损失,个人只有从权威和社会身份中解放出来,并根据自由契约来处理自己的事务,才能获得自由。蒲鲁东深信普通人的创造才能,但是他又认为,只有在小范围内,在个人能够管理和控制并因而可望作出合理判断的事务中,个人的才能才会最充分地发挥出来。
  这种观点使蒲鲁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许多工团主义思想和无政府主义共产主义思想的鼻祖,尽管工团主义者强调工会主义,无政府主义共产主义者强调地方性公社协作组织,同蒲鲁东的极端个人主义都有差别。蒲鲁东对政治的不信任促使他进一步否定马克思主义者所主张的无产阶级能够通过政治或革命行动解放自己的学说。他说,除了在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务上以外,无产阶级并不拥有具备必要才能的领袖可供挑选,而且也不可能指望赢得社会的控制权,除非它能同农民和小业主——反对政客和金融寡头的天然同盟者——结成联盟。“资产阶级先生们,谨将这些论文献给你们”,这就是蒲鲁东在所著《关于十九世纪革命的总概念》一书的卷头语,呼吁中间阶级同工人阶级修好。这种态度使他在行动方面实质上成了一个温和派,虽然他的语言往往非常激烈。这种态度也使他同马克思主义者对立,马克思主义者嘲笑小资产阶级是过时的阶级,并且坚持说,唯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辩证对立才是争夺政权的真正对手。
  在论述蒲鲁东的学说时,关于他对宗教的态度是不能略而不谈的。蒲鲁东毕生坚决反对天主教会,认为宗教正义观同社会正义概念大相径庭,并把法国大革命看作是社会正义概念的启蒙工具。他也同样反对那些想在新宗教的基础上建立新社会制度的同时代人的企图。对于安凡丹和后期圣西门派所发展起来的圣西门的“新基督教”,他深抱反感。他也同样厌恶孔德以实证主义的社会进化学说为基础而提出的人性宗教观。在他看来,所有这些新旧宗教莫不拥护权威的原则,否定普通人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为共同目的而自愿合作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和能力。但是,他虽然攻击教会组织,却并不否定上帝,他认为教会和国家同样是限制人类自由的非法机构,是为它们本身的目的而利用人们的轻信的骗子手。在他看来,真正的宗教是个人的事情,既不需要权威,也不需要组织,需要的只是个人心灵中的自觉服务的精神。这种看法使他在教会干涉社会事务的问题上具有一种彻头彻尾的世俗化观点。蒲鲁东对法国后来的社会思潮产生了强大的影响,而这种世俗化观点,正是他的思想发生深远影响的一个并非不重要的因素。不过,他的世俗化观点同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毫无共同之处,而人们有时却把二者混淆起来。蒲鲁东认为马克思对历史所作的决定论阐释不过是权力主义的另一种体系,很可能延续天主教会旧权力主义的恶劣传统,
  我们还要补充一点,蒲鲁东忠于自己的农民观点,并深信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因而反对同时代许多社会主义者关于解放妇女的观点。在他看来,妇女的岗位是家庭——农民的家庭,她是丈夫的处于从属地位的伙伴,主要在田间和牛奶场的工作中以及在大型农家的五花八门的劳动中起作用。基于这种观点,蒲鲁东维护男子作为家长的高高在上地位,因而特别反对圣西门派,认为他们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潜在破坏者。 ,
  蒲鲁东肯定是一个有创见的思想家,他的见解绝大部分直接来自他本人的体验和对社会的看法,而不是来自其他理论家。对他的思想确实发生过重大影响的前人著作则是卢梭的著作——不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而是卢梭的《论科学与艺术》、《论不平等的起源》、《爱弥尔》和《山中书简》。他完全同卢梭一样,不信任知识分子,颂扬“情感”,并认为人类在“文明”的影响下有无止境地走向堕落的倾向。他也像卢梭一样,崇拜“自然”,强烈反对一切形式的新事物。但是,蒲鲁东受卢梭影响最深的还不是这些思想,而是卢梭所描绘的对家庭的热爱,对父权统治下以户为单位进行集体劳动的农民或手工业者的独立家庭生活的热爱。因此,虽然蒲鲁东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和革命者,但是他同社会反动势力的鼓吹者却有不少共同之处。从他的著作中不难找到一些段落仿佛出自反对民主主义的狂热的天主教徒之手,或出自指责没有灵魂的财阀统治的法西斯分子之手;当然还有一些段落好像出自帕里托或苏雷尔之类的非理性主义者之手。最后还要提到,蒲鲁东有很浓厚的法国人气质,他从来没有怀疑过法国是世界的中心,当时法国展开的社会斗争正是人类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进行的斗争。
  我意识到,在简略叙述蒲鲁东在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所处的地位的尝试中,蒲鲁东在我的笔下已经俨然成为一个首尾一贯和条理分明的人,而不同于他的著作给大多数读者留下的印象。在初读他的著作时,他似乎总是自相矛盾,不但是这本书同那本书有矛盾,而且是这一页同那一页也有矛盾。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部分是由于他爱好自相矛盾的说法,更主要的则是由于他相信生活本身就是由许多不可解决的矛盾组成的。对于这些矛盾,社会设计者的任务不是去弥合,而只是去调解。在《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一书中,蒲鲁东写道:
  不必费多大思考就可以懂得,正义、联合、一致、和谐、友爱等本身都以对立的两面为先决条件;也不必费多大思考就可以懂得,除非有人具有绝对同一的荒谬概念,也就是说具有绝对虚无的荒谬概念,否则矛盾就不仅是社会的基本法则,而且也是宇宙的基本法则。这也就是我所宣布的同宗教和哲学相一致的第一条法则,即矛盾——普遍对立。但是,正如同生活包含着矛盾一样,矛盾转过来也要求正义;这就引出宇宙和人类的第二条法则——对立因素的相互作用,或者叫作“相互性”。
  在宇宙中,相互性是存在的原则。而在社会秩序中,相互性就是社会现实的原则,也就是正义的公式。相互性的基础是思想、见解、感情、能力、气质和利益的永恒对立。它是生活本身的存在条件。
  蒲鲁东的这一说法并不是误解黑格尔主义得出的论调,而是一种根本不同的哲学,这种哲学接近黑格尔主义的程度远不及它接近康德的“人类非社会的社会性”这一概念的程度。是马克思误解了蒲鲁东,而不是蒲鲁东不能领会马克思关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学说。
  蒲鲁东的著作卷帙殷繁,这里不能一一列举,而只能提到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他最早的一部著作是《论普通语法》(1837年),其中包含若干关于语言发展的看法,这是他早年交友的成果。然后就是一篇关于礼拜日的观察的论文《礼拜日的节日,关于公共卫生、道德、家庭和城市的关系的观察报告》(1839年),接着就是那本使他首次驰名遐迩的著作《什么是所有权?》(1840年)。此后一直到1846年《经济矛盾的体系》一书问世时为止,他大致每年出版一部著作。在1848年和以后的一些岁月中,他编辑了一系列刊物(其中最有名的是《人民》杂志),并且出版了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本《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最初以连载方式发表)。《关于十九世纪革命的总概念》发表于1851年,这本书往往被看作是他最重要的著作。在他的晚期著作中,生前发表的有下面几本:《罗马教会与法国大革命的正义问题》(1858年),《战争与和平》(1861年),和《论联合的原理》(1863年)。还有许多著作是在他死后出版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年),他在去世前不久还在撰写这本书。此外,他还写了许多评论当代时事的著作和小册子。在他札记中发现的一些最尖锐的批评,是他在某些关键时刻逐日写下的,其中的述评,特别是关于1848年和以后的欧洲革命紧急时期的时局述评,都立论公允,切中时弊。道勒安教授已经在所著《蒲鲁东的生平》一书中充分利用了这些资料。我认为这是一部最好的蒲鲁东传记,尽管对那些不详细了解法国激进派历史的人来说,领会起来比较困难,
  蒲鲁东的学说固然难于总结,蒲鲁东的影响也同样不容易评价。他的影响在法国是深刻而持久的。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他的影响在巴黎工人中居支配地位,同时也控制了早期的国际工人协会法国支部。他的影响还扩及法国的合作运动和工会运动后来的发展。在国际方面,蒲鲁东对无政府主义和半无政府主义学说的发展影响最大,尤其是对那些战斗性不那么强烈的无政府主义学派。正如我们已经谈过的,尽管在一些早期著述家——特别是威廉·葛德文——提出无政府主义这一名称以前,无政府主义学说已经发展了,然而蒲鲁东毕竟仍旧称得上是无政府主义运动之父。




[1] 卡贝的双亲也是穷苦人,但是他受过高等教育,先受师范教育,后来又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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