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铁总年鉴》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1926

合作社问题决议案



  合作社的举办可以促成工会的强健,保护工人利益。惟铁路各工会现在在无形中,产生了一种雏形的合作社,如购置煤面等物,并得到路局车皮的帮助,工人可以得到好些经济利益,惜未采取合作社方法,往往办理不善,流弊百出;因此在工人群众中发生一种不好的现象。合作社为反抗资本主义制度的武器与工会政党同一重要。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工人经济利益奋斗的利器,就是说工人以消费合作社减少敌人或商人从中的渔利,生产者直接售与消费者,工人可以减少一层剥削,由此就不免有一种危机,恐工人发生改良的倾向;所以我们要把合作社作为阶级争斗的武器,不要以改良的观念参进去。就是将合作社拿在工会指导之下,工人得到经济的帮助,于是增长工人的团结,工会的经济亦得到相当帮助,并要使工人借合作社学习生产消费的管理,但此中有一点宜注意的,就是合作社为工会所主办,合作社所得利益唯工会会员始能享受;反是,则不是代表阶级利益的合作社,甚则累及于工会,兹提出几条为办合作社必须的原则如下:一,合作社要受工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会应设立合作委员会;二,合作社须防止改良派的倾向应运用其成为阶级争斗的武器;三,合作社利益唯工会会员始能享受;四,合作社使工人学习生产消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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